规范校外线上培训,如何规范和看待校外培训
来源:择校网 时间:2024-11-13 09:51:51
一、如何规范和看待校外培训
1、新春伊始,教育部等四部门联手整治校外培训机构专项行动的通知刷爆了朋友圈,引发媒体和公众的极大关注。
2、如何规范“校外培训”?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新闻发言人王国庆,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教育厅厅长葛道凯,全国政协委员、上海中华职业教育社副主任胡卫给出了他们的观点,一起来看看
3、让课外培训成为学生素质教育的补充而非"增压器"
4、全国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新闻发言人
5、针对中小学生减负问题,要以制度创新形成学生减负的长效机制,合理设计学生作业的内容和时间,把学生和家长从繁重的作业负担当中解放出来。科学引导学生参加课外培训。
6、政府要优化管理,进一步深化教育综合改革,切实改变应试教育,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破除分数和升学率作为衡量学校的唯一标准,以此来营造学校、教师、家长、学生都减压的良好教学大环境。
7、政府要加强对各类校外培训的管理,让课外培训成为学生素质教育的补充,而不是变成强化应试的“助推器”、家长和学生负担的“增压器”,更不能被有些人用来干扰教育秩序,煽动社会焦虑情绪,成为他们牟取暴利的工具。
8、学校要坚持科学施教,要建立以学生健康发展为本的教学关系,严格遵循教学规律和课程标准开展教学。要以制度创新形成学生减负的长效机制,合理设计学生作业的内容和时间,把学生和家长从繁重的作业负担当中解放出来。对于学生参加课外培训也要予以科学的引导。
9、家长们也要打消不能输在起跑线上的焦虑,要克服从众心态,不要攀比报班,不额外给学生加压,避免形成“校内负担减了,校外又增加”。同时学生要注意养成良好的作息习惯和高效的学习习惯。
10、要关一批条件不具备、安全环境存在巨大隐患的校外培训机构
11、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教育厅厅长
12、关于校外培训机构治理,江苏省教育厅已在拟定方案,即将着手做几件事情:第一,要关一批条件不具备、安全环境存在巨大隐患的校外培训机构。第二,要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为培训条件具备的机构补办准入证,条件不具备的要终止教学活动。第三,严格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在营业范围内开展教学活动。在营业范围内如有涉及学科教育的内容,必须要向当地教育部门报备,得到许可才可以落实实施。第四,要打击一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损害学生利益的校外培训,联系相关部门把这件事情做好。
13、要减轻学生过重的课外负担,需要全社会努力。全社会都要转变观念,家长要根据孩子的成长需要,设计相应的人生道路;课外培训机构不能忽悠误导家长;学校也要进一步改进教学,提高教育水平;当然还需要政策制度、法律保障。这样才能营造整个教育健康的氛围。
14、全国政协委员、上海中华职教社副主任
15、一些校外培训机构良莠不齐,乱象丛生,存在安全经营有隐患、培训质量难保证、扰乱教育秩序等问题,不利于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不利于青少年学生的健康成长。
16、对于校外培训机构存在的这些问题,首先,要加强责任监管机制,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的资质管理和审核,通过制订和完善有关政策制度使其健康有序发展。教育主管部门应每年定期对校外培训机构和补习场所进行年审和评估,年检和抽查结果要在报刊、网站上公示。
17、同时,辅导机构新聘老师需到教育部门备案。加强事前许可、广告宣传等方面的监管,查处取缔无证无照非法办学的单位和个人。应对培训机构的招生简章、开设课程、选用教材等实行备案制,对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骗取钱财的应坚决取缔。
18、其次,要强化自律,不断完善机构建设。对校外培训机构教师和工作人员进行系统的专业培训,特别是要保证有资质、有良好素质和教学经验的教师担任辅导老师。建立由教育行政部门牵头、各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共同参与的相关协会或组织。
19、再其次,要权责一致,从源头规范办学行为。大力宣传非法办学机构的隐患及负面效应,逐步提高家长和学生防范抵制非法办学意识。反对拔苗助长式的教育方式和义务教育学校教师从事营利性辅导,对违反规定的教师严格追究责任,从源头上杜绝有偿补课。
20、最后,要整合资源,形成合力提升培训水平。提高审批门槛,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办学,鼓励民办教育机构提高办学质量,让有实力、有能力、有资质的培训主体承办培训机构。
21、来源中国网、澎湃新闻、《中国教育报》
二、教育部校外培训处罚办法
1、第一条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展素质教育,加强校外培训监管,规范校外培训行政处罚行为,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2、第二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招收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违法开展校外培训,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本办法。
3、第三条实施校外培训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4、第四条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为履行法定职责处理个人信息,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进行,不得超出履行法定职责所必需的范围和限度。
5、第五条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
6、(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7、(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8、第六条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依法按照行政处罚权限实施。校外培训主管部门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由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实施的,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应当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建立行政执法信息互联互通、执法过程协作配合、执法结果及时反馈的工作机制。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的,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乡镇街道校外培训行政处罚工作的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执法监督。
9、第七条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可以在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委托部门和受委托组织应当将委托书向社会公布。委托部门应当对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部门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10、第八条对线下校外培训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管辖。违法行为发生地与机构审批地不一致的,机构审批地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11、经审批的线上校外培训机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机构审批机关管辖,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损害结果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先行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的,也可以进行管辖。未经审批进行线上校外培训活动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损害结果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管辖。
12、第九条两个以上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对同一个校外培训违法行为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校外培训主管部门管辖。
13、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14、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发现立案查处的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受移送的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15、第十条上级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将本部门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管辖。也可以直接查处下级部门管辖的校外培训违法案件,或者将某个下级部门管辖的校外培训违法案件指定其他下级部门管辖。
16、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发现校外培训违法行为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出入境管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7、第十二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校外培训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18、同一个校外培训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19、第十三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0、(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1、(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22、(三)主动供述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23、(四)配合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24、(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25、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但应当对其进行教育:
26、(一)校外培训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7、(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28、(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29、(四)违法行为已经超过处罚时效的;
30、(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处罚情形。
31、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32、(一)实施校外培训违法行为被处理后两年内再次实施校外培训违法行为的;
33、(二)危害后果严重,造成严重恶劣社会影响的;
34、(三)同时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
35、(四)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
36、(五)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行政执法人员执法的;
37、(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
38、第十六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审批开展校外培训,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举办、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39、(一)线下培训有固定的培训场所,线上培训有特定的网站或者应用程序;
40、第十七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相违规开展校外培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退还所收费用,予以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41、(一)通过即时通讯、网络会议、直播平台等方式有偿开展校外培训的;
42、(二)利用居民楼、酒店、咖啡厅等场所有偿开展“一对一”“一对多”等校外培训的;
43、(三)以咨询、文化传播、素质拓展、思维训练、家政服务、家庭教育指导、住家教师、众筹私教、游学、研学、夏令营、托管等名义有偿开展学科类培训的;
44、(四)其他未经审批开展校外培训,尚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条件的。
45、第十八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应当知道违法校外培训活动的情况存在,为开展校外培训提供场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46、网络平台运营者为其用户通过即时通讯、网络会议、直播平台等方式开展线上校外培训提供服务的,适用前款规定处理。
47、第十九条校外培训机构超出审批范围,擅自改变培训类别,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
48、(一)线下培训机构开展线上校外培训的;
49、(二)线上培训机构开展线下校外培训的;
50、(三)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的;
51、(四)学科类培训机构开展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
52、(五)线下培训机构超出审批地点开展培训活动的。
53、第二十条校外培训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培训活动,或者管理混乱,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
54、(一)违背国家教育方针,偏离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阻碍国家教育制度实施的;
55、(二)培训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56、(三)与中小学联合招生等违反招收学员规定的;
57、(四)超前超纲开展学科类培训的;
58、(五)培训时间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59、(六)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兼职人员的聘任与管理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60、(七)校外培训机构收费价格、收费行为、预收费管理等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61、(八)线上校外培训包含与培训无关的网络游戏内容及链接的;
62、(九)线上校外培训未按照国务院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留存培训内容、培训数据、直播培训影像的;
63、(十)其他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行为。
64、校外培训机构有前款第(一)(二)(三)项规定行为的,从重处罚。
65、第二十一条校外培训机构擅自组织或者参与组织面向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的社会性竞赛活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退还所收费用,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66、第二十二条校外培训机构有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行为的,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对其决策机构负责人、行政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限制从业处罚。
67、第二十三条校外培训机构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给予限制从业处罚。
68、第二十四条校外培训机构违反其他法律法规,存在违规发布广告、价格违法、违规处理个人信息等行为的,由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69、第二十五条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发现涉嫌违反校外培训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应当进行初步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立案:
70、(二)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法事实;
71、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
72、第二十六条对于已经立案的案件,经调查发现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立案条件的,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应当撤销立案。
73、第二十七条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制作调查笔录、询问笔录等,在调查过程中可行使下列职权:
74、(一)对当事人涉嫌开展违法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调查;
75、(二)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
76、(三)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培训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广告、宣传资料、花名册和其他有关资料;
77、(四)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校外培训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78、(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79、第二十八条拟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
80、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应当采纳。
81、第二十九条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82、(一)对自然人处3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万元以上的罚款;
83、(二)没收10万元以上违法所得;
84、(三)本办法第五条第(三)(四)(五)项行政处罚;
85、(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86、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由校外培训主管部门负责法制审核的机构按照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听证程序。听证结束后,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法作出决定。
87、第三十条当事人自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88、第三十一条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当事人及时改正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89、第三十二条对下列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校外培训主管部门负责法制审核的机构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决定:
90、(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91、(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92、(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93、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案件,应当在听证程序结束后进行法制审核。
94、第三十三条调查终结,校外培训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作出决定。
95、对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给予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96、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载明有关内容,并加盖本部门印章。
97、第三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98、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99、第三十五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00、第三十六条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校外培训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案件结案:
101、(二)已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102、行政处罚案件材料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存。
103、第三十七条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执法监督制度。
104、上级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校外培训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工作的指导。
105、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校外培训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
106、第三十八条对于重大违法案件,上级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可以挂牌督办,提出办理要求,督促下级部门限期办理。
107、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违法案件统计报告制度,定期将本行政区域内的校外培训违法形势分析、案件发生情况、查处情况等逐级上报。
108、第四十条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实施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09、(一)对违法行为未依法采取制止措施的;
110、(二)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而未依法处罚的;
111、(三)应当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移送有关机关追究责任,而未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移送有关机关的;
112、(四)有行政处罚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情形的。
113、第四十一条本办法中的“违法所得”是指违法开展校外培训所收取的全部费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14、第四十二条本办法中“以上”“以下”含本数,“五日”“七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115、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三、如何规范校外培训
1、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切实提升学校育人水平,持续规范校外培训(包括线上培训和线下培训),有效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过重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简称“双减”。
2、《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总体要求是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3、工作原则包括学生为本、依法治理、政府主导和统筹推进。
4、工作目标是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和服务水平进一步提升,学生过重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家庭教育支出和家长相应精力负担1年内有效减轻、3年内成效显著,人民群众教育满意度明显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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