棉花加工与经营管理,棉花加工与经营管理专业介绍
来源:择校网 时间:2024-11-04 10:07:46
一、开设棉花加工与经营管理专业大学有哪些
1、很多同学想知道开设棉花加工与经营管理专业的大学有哪些,下面是我整理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2、开设棉花加工与经营管理专业的大学有:新疆石河子职业技术学院。开设课程有:棉花加工与检验、棉纤维知识、棉花检验、棉短绒检验、棉检仪器、棉花经营与管理、金工及机械维修、气力输送与除尘、剥绒工艺、轧花工艺。
3、棉花检验加工与经营培养的学生应具有积极的人生态度、健康的心理素质、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扎实的文化基础知识;具有获取新知识、新技能的意识和能力,能适应不断变化的职业社会;熟悉棉花加工生产的工艺流程,严格执行机械设备操作规定,遵守各项工艺规程,重视环境保护,并具有独立解决非常规问题的基本能力;能指导他人进行工作或协助培训一般操作人员。
4、与棉花加工与经营管理专业相近的专业有:植物保护与检疫技术、现代农业技术、农资营销与服务、农业装备应用技术、农业类、农产品加工与质量检测、棉花加工与经营管理、农业经济管理、绿色食品生产与检验、烟草栽培与加工、中草药栽培技术、茶树栽培与茶叶加工、园艺技术等等。
二、棉花加工与经营管理专业介绍
1、同学们好,考试结束后了,学姐整理了一份学校专业的情况,快来看看吧。
2、面向农业工程技术人员等职业,棉花加工、棉花检验、棉花营销等岗位(群)。
3、本专业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掌握扎实的科学文化基础和棉花加工、棉花检验、棉花经营等知识,具备棉花加工设备的智能控制、棉花检验和网络营销等能力,具有工匠精神和信息素养,能够从事棉花加工、棉花性能检测、棉花等级评定、棉花营销等工作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三、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棉花质量的监督管理,维护棉花市场秩序,保护棉花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棉花经营者(含棉花收购者、加工者、销售者、承储者,下同)从事棉花经营活动,棉花质量监督机构对棉花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棉花经营者从事棉花收购、加工、销售或者承储等经营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资格认定。
2、棉花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棉花质量内部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及相应的考核办法。第四条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主管全国棉花质量监督工作,由其所属的中国纤维检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棉花质量监督工作。设有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的地方,由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对棉花质量实施监督;没有设立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的地方,由质量监督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对棉花质量实施监督(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和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并列使用时,统称棉花质量监督机构)。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包庇、纵容本地区的棉花质量违法行为,或者阻挠、干预棉花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对棉花收购、加工、销售、承储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棉花质量违法行为,均有权检举。第二章棉花质量义务第七条棉花经营者收购棉花,应当建立、健全棉花收购质量检查验收制度,具备品级实物标准和棉花质量检验所必备的设备、工具。
4、棉花经营者收购棉花时,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排除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质后确定所收购棉花的类别、等级、数量;所收购的棉花超出国家规定水分标准的,应当进行晾晒、烘干等技术处理,保证棉花质量。
5、棉花经营者应当分类别、分等级置放所收购的棉花。第八条棉花经营者加工棉花,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6、(一)按照国家标准,对所加工棉花中的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质进行分拣,并予以排除;
7、(二)按照国家标准,对棉花分等级加工,并对加工后的棉花进行包装并标注标识,标识应当与棉花质量相符;
8、(三)按照国家标准,将加工后的棉花成包组批放置。
9、棉花经营者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皮辊机、轧花机、打包机以及其他棉花加工设备加工棉花。第九条棉花经营者销售棉花,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0、(二)棉花包装、标识符合国家标准;
11、(三)棉花类别、等级、重量与质量凭证、标识相符;
12、(四)经公证检验的棉花,附有公证检验证书,其中国家储备棉还应当粘贴公证检验标志。第十条棉花经营者承储国家储备棉,应当建立、健全棉花入库、出库质量检查验收制度,保证入库、出库的国家储备棉的类别、等级、数量与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相符。
13、棉花经营者承储国家储备棉,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维护、保养承储设施,保证国家储备棉质量免受人为因素造成的质量变异。
14、棉花经营者不得将未经棉花质量公证检验的棉花作为国家储备棉入库、出库。
15、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强令棉花经营者将未经棉花质量公证检验的棉花作为国家储备棉入库、出库。第十一条棉花经营者收购、加工、销售、承储棉花,不得伪造、变造、冒用棉花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第十二条严禁棉花经营者在收购、加工、销售、承储等棉花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第三章棉花质量监督第十三条国家实行棉花质量公证检验制度。
16、前款所称棉花质量公证检验,是指专业纤维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对棉花的质量、数量进行检验并出具公证检验证书的活动。第十四条棉花经营者向用棉企业销售棉花,交易任何一方在棉花交易结算前,可以委托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对所交易的棉花进行公证检验;经公证检验后,由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出具棉花质量公证检验证书,作为棉花质量、数量的依据。第十五条国家储备棉的入库、出库,必须经棉花质量公证检验;经公证检验后,由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出具棉花质量公证检验证书,作为国家财政支付存储国家储备棉所需费用的依据。
17、经公证检验的国家储备棉,由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粘贴中国纤维检验机构统一规定的公证检验标志。
四、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第三章 棉花经营行为管理
1、第十二条棉花收购、加工企业在登记的经营场所可自主收购、加工棉花,也可接受他人委托,代为收购、加工棉花。棉花收购企业可根据情况,设立收购点进行收购,同时对收购点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2、第十三条设点收购应持有当地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手续、收购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具备棉花收购质量保证能力,并在收购点显著位置标明收购企业的名称。
3、第十四条以委托方式进行棉花收购、加工的,应依法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书面合同或协议不得违反国家质量法规。
4、第十五条棉花收购、加工企业必须加强对异性纤维、色纤维的挑拣,对库存棉花加强安全管理,杜绝各类事故隐患。
5、第十六条收购棉花必须明码标价,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程进行。
6、第十七条未取得资格认定的企业,不得从事棉花收购、加工;取得资格认定的企业,不得以挂靠、租赁、承包等方式为未取得资格认定的企业从事棉花收购、加工提供便利。
7、第十八条未获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棉花加工机械生产经营活动;棉花加工机械生产企业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棉花加工设备。
8、第十九条棉花收购企业不得有以下行为:
9、(一)提供虚假信息或误导性宣传;
10、(三)与交售者有收购合同或协议而拒收或限收棉花;
11、(四)未经备案核准擅自设点收购棉花;
12、(五)其他违反国家质量法律、法规规定的。
13、第二十条棉花加工企业不得有以下行为:
14、(一)购买、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棉花加工设备;
15、(二)加工超水分棉花,混等加工籽棉;
16、(三)使用皮辊长度小于1000毫米(不含1000毫米)以下的皮辊机、80片(不含80片)以下的锯齿轧花机和压力吨位小于200吨(不含200吨)的打包机加工棉花;
17、(四)没有按照棉花国家标准的规定对成包皮棉组批放置;
18、(五)成包皮棉的包装和标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
19、(六)其他违反国家质量法律、法规规定的。
20、第二十一条棉花销售企业不得有以下行为:
21、(一)销售的棉花没有有效的质量凭证;
22、(二)棉花包装、标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
23、(三)购买、销售非法加工的棉花;
24、(四)等级、类别、重量与质量凭证、标识不相符;
25、(五)其他违反国家质量法律、法规规定的。
26、第二十二条棉花收购、加工、销售、承储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以及相应的考核办法,对收购、加工、销售、承储的棉花质量负责。
27、第二十三条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棉花交易规则,有效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28、第二十四条禁止伪造、转让、改换或冒用棉花经营资格、棉花原产地域、质量凭证、检验标志(封记)、包装标识、厂名厂址。
29、第二十五条禁止在棉花收购、加工和销售活动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30、第二十六条禁止无照或超越工商登记的范围经营棉花。
31、第二十七条加强絮棉制品的市场管理。禁止用工业废料、废旧棉絮、生活垃圾、医用废弃物等作为填充物制售伪劣絮棉制品。
32、第二十八条对棉花质量监督机构依法进行的棉花质量监督检查,被检查者不得拒绝、阻碍。
33、第二十九条棉花质量监督机构和其他国家机关以及棉花质量检验机构不得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棉花经营活动。
34、第三十条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和依法批准成立的具有中介性质的其他纤维检验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质量法规、标准及《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规范质量检验行为,公正严格检验棉花质量,对出具的检验证书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35、第三十一条任何地方政府及部门不得采取划片、设卡、发放准运证等方式限制或变相限制企业销售棉花的区域和干预企业正常收购、加工、销售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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