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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退休金最低标准(黑龙江2021养老金调整方案)

来源:择校网   时间:2025-02-14 07:46:05

一、黑龙江2021养老金调整方案

法律分析:2021年黑龙江定额调整的金额为35元,较去年下降了5元。今年全国养老金的平均涨幅下降,包括黑龙江在内的多数地区,其定额增加的额度均有所下降,也是比较正常的。2021年黑龙江规定,退休人员的参保年限每满1年增加1.6元,而2020年规定的是每满1年增加2元,相当于每年下降了0.4元,同样是40年的工龄,2021年可增加64元,2020年则增加80元,差额为16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八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21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一、调整范围。2020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二、调整水平。全国总体调整比例按照2020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4.5%确定。各省以全国总体调整比例为高限,确定本省调整比例和水平。

三、调整办法。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并实现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调整办法统一。定额调整要体现公平原则;挂钩调整要体现“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可与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或工作年限)、基本养老金水平等因素挂钩;对高龄退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可适当提高调整水平。继续确保安置到地方工作且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不低于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水平。要进一步强化激励,适当加大挂钩调整所占比重。

二、2021黑龙江养老金上调方案

法律分析:1、定额调整:每人每月增加35元基本养老金。

2、挂钩调整(1)与缴费年限挂钩: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每月增加1.6元。(2)与基本养老金挂钩:以退休人员2020年12月份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加0.97%。

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老工人,1945年9月2日前参加工作的,每月增加30元。

黑龙江退休金最低标准(黑龙江2021养老金调整方案)

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老工人,1945年9月3日后参加工作的,每月增加20元。

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企业退休人员,每月增加15元。

2020年12月31日前年满70-79岁、80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每月分别增加30元、40元。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第二十五条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包括养老保险待遇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养老保险待遇支出包括基本养老金、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病残津贴。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支付给《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实施前已经离休、退休和退职人员的离休金、退休金、退职金、补贴。个人账户养老金包括按月支付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支出以及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出。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出指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由于死亡、出国(境)定居等情况下退还其本人个人账户资金额的支出。医疗补助金指按规定支付已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开支范围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的医疗费用。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指用于已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开支范围的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的丧葬补助费用及其遗属的抚恤费用。病残津贴指按国家规定标准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参保人员发放的基本生活费。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抵扣重复领取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出从其他支出中列支。

三、黑龙江省养老金调整方案

法律分析:黑龙江退休人员养老金也是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适当倾斜调整三结合的方式进行,调整的范围为,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2020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法律依据:《黑龙江省2021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项目标准表》

第一条定额调整:每人每月增加35元基本养老金。

(1)与缴费年限挂钩: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每月增加1.6元。

(2)与基本养老金挂钩:以退休人员2020年12月份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加0.97%。

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老工人,1945年9月2日前参加工作的,每月增加30元。

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老工人,1945年9月3日后参加工作的,每月增加20元。

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企业退休人员,每月增加15元。

2020年12月31日前年满70-79岁、80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每月分别增加30元、40元。

四、黑龙江省企退休人员2020年养老金调整细则

2020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已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退职,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2020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已办理正常退休手续人员,每人增加142元/月。2020年12月31日前退职及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每人增加112元/月。

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每满1年再增加2.5元/月,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缴费年限按15年计算。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计算公式为: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统账结合前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2%。

过渡性调节金以当地现行标准为基数,2006年至2014年退休的按一定比例计发。2015年及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过渡性调节金。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黑龙江省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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