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大学王牌专业有哪些?兰州大学历年录取分数线
来源:择校网 时间:2024-11-08 20:53:56
一、兰州大学1995分数线
1、截止到2022年4月份,在兰州大学官网查询不到1995年的分数线,无法得知。
2、以2021年为例,在广东省的招生计划中,理工类最低分是606分,招生人数是98人,文史类最低分是595分,招生人数是40人。
3、学校创建于1909年,始为甘肃法政学堂,是中国西北地区第一个具有现代意义的高等学校。1928年,扩建为兰州中山大学。1946年,更名为国立兰州大学。新中国成立后,在高等学校院系调整中,被确定为国家14所综合性大学之一。
4、改革开放以来,先后入选“211工程”“985工程”建设高校,2002年和2004年,甘肃省草原生态研究所、兰州医学院先后并入和回归兰州大学。2017年,入选世界一流大学建设高校(A类)。
5、在110多年的办学历程中,学校坚守在西部、奋斗为国家,走出了在经济待发达地区创办世界一流大学的奋进之路,创造了化学“一门八院士”、地学“师生三代勇闯地球三极”、中科院“兰大军团”、隆基兰大合伙人等享誉国内外的“兰大现象”。
6、以上内容参考:兰州大学——历年录取分数
二、兰州大学历年考研分数线
1.哲学专业复试:分数线:总分295分,单科(满分=100分)40分,单科(满分=150分)90分。
2.经济学专业复试分数线:总分365分,单科(满分=100分)55分,单科(满分=150分)90分。
3.法学专业复试分数线:总分335分,单科(满分=100分)50分,单科(满分=150分)90分。
4.政治学专业复试分数线:总分335分,单科(满分=100分)50分,单科(满分=150分)90分。
5.社会学专业复试分数线:总分335分,单科(满分=100分)50分,单科(满分=150分)90分。
6.民族学专业复试分数线:总分335分,单科(满分=100分)50分,单科(满分=150分)90分。
7.教育学专业复试分数线:总分350分,单科(满分=100分)50分,单科(满分=150分)140分。
8.文学专业复试分数线:总分350分,单科(满分=100分)50分,单科(满分=200分)80分。
兰州大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直属的全国重点大学,学校创建于1909年,其前身是清末新政期间设立的甘肃法政学堂;1928年扩建为兰州中山大学;1946年定名为国立兰州大学。
1952年,被确定为国家十四所综合性大学之一;1954年开始研究生教育;2001年,教育部与甘肃省政府签订省部重点共建协议;2002年和2004年,原甘肃省草原生态研究所、兰州医学院先后并入兰州大学。
三、兰州大学高考分数线
1、兰州大学高考分数线各个地区分数线如下:
2、兰州大学在安徽文科的最低录取分数为584分,对应录取位次为1846;理科的最低录取分数为601分,对应录取位次为10696。
3、兰州大学在甘肃文科的最低录取分数541分,对应录取位次为1242;理科的最低录取分数为518分,对应录取位次为9165。
4、兰州大学在广西的理科投档最低分为567,对应的位次为9893;文科最低分为600,对应的位次是1371。
5、兰州大学在贵州的理科投档最低分为561,对应的位次7628;文科最低分为615,对应的位次1315。
6、高考最低多少分可以考上兰州大学
7、每个省份的分数线是不一样的,一般来说,招生人数的多少影响着录取的最低分,招生人数越多,录取的最低分越低。
8、根据2022年的录取分数线推测,辽宁的考生分数线须达到591分以上才可以上兰州大学,浙江考生的分数线须达到635分左右。由于招生规模的限制,每个省能够考上兰州大学的学生数量有限,具体应以实际录取情况为准。
9、兰州大学位列“双一流”、“985工程”和“211工程”,入选“珠峰计划”、“强基计划”、“2011计划等。
四、兰州大学历年录取分数线
1、兰州大学在大部分省份的录取分数线均在600分左右,在天津录取分数线最高,达到了634分,因此天津考生想要考上兰州大学至少得635分左右,兰州大学在甘肃、青海、宁夏、上海等省份录取分数线较低,这些省份考生如果可以考到550-560分的话,被录取的概率就相对较大。
2、兰州大学是我国重点大学,是由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与教育部共建而成,位列国家“双一流”、“985工程”和“211工程”,在2022年校友会最新排名中,兰州大学位居国内第32名。
3、兰州大学目前拥有4个世界一流学科建设学科,8个国家重点学科,2个国家重点(培育)学科,35个省级重点学科,3个省级重点(培育)学科;47个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25个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21个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型,1个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型,21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条
5、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6、(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7、(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8、(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9、(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10、第三十一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举办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所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体制。
11、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必须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并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其任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学校的教学及其他行政管理,由校长负责。
12、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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