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考试题库答案2023年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7修订)
来源:择校网 时间:2024-11-28 14:27:38
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7修订)
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依照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2、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办法和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对煤矿、煤矿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等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3、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或者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条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行政处罚应当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申请国家赔偿。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种类、管辖第五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
5、(三)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6、(四)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采掘设备;
7、(五)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
8、(六)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9、(九)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10、法律、行政法规将前款的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规定为现场处理措施的除外。第六条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按照本章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行使管辖权。
1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中央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
12、暂扣、吊销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决定。其中,暂扣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13、给予关闭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14、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建议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决定。第七条两个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因行政处罚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指定管辖。第八条对报告或者举报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受理;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15、受移送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指定管辖。第九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但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第十条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直接查处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
16、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将重大、疑难案件报请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第十一条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有权对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处罚予以纠正或者撤销。第十二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设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的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17、委托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受委托的单位实施行政处罚,并对其实施行政处罚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修正)
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依照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2、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办法和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对煤矿、煤矿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等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3、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或者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条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行政处罚应当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申请国家赔偿。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种类、管辖第五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
5、(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采掘设备;
6、(四)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
7、(五)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8、(八)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第六条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按照本章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行使管辖权。
9、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中央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
10、暂扣、吊销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决定。其中,暂扣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11、给予关闭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12、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建议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决定。第七条两个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因行政处罚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指定管辖。第八条对报告或者举报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受理;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13、受移送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指定管辖。第九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但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第十条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直接查处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
14、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将重大、疑难案件报请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第十一条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有权对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处罚予以纠正或者撤销。第十二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的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15、委托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受委托的单位实施行政处罚,并对其实施行政处罚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
3.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采掘设备;
5.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
6.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9.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二、安全生产十大禁令内容如下:
1.严禁违章指挥和强令他人冒险作业;
2.严禁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3.严禁班中饮酒及酒后进入作业现场;
4.严禁在起重吊物下行走和停留;
5.严禁在2m以上高处作业时不系安全带;
6.严禁在易燃易爆区域违规动火或吸烟;
7.严禁违章停送能源介质和动力源;
8.严禁未采取安全措施接触运转运行中的设备设施和物件;
9.严禁未经许可和未采取防护措施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10.严禁违章关闭取消设备联锁安全防护设施。
三、我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
1.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2.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4.坚持行为监察与技术监察相结合的原则。
5.坚持监察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6.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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