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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征兵条例内容解读,河南省征兵工作条例

来源:择校网   时间:2024-09-23 09:30:18

一、北京市征兵工作条例

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防建设,保障征兵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征兵工作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公民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第三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每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法服兵役是公民的光荣义务。

2、依法做好征兵工作,是加强部队建设、巩固国防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第四条每年12月31日前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符合条件的,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22岁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

3、女性公民的征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每年12月31日前年满17岁未满18岁的男女公民,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的原则,可以被征集服现役。

5、适龄公民是正在全日制学校就学的学生或者是维持家庭生活的唯一劳动力,可以缓征,但本人自愿的可以被征集服现役。第五条本市征兵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每年的征兵人数、范围、时间和要求,由市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卫戍区根据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当年的征兵命令,下达给区、县人民政府。第六条本市征兵工作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兵役机关组织实施。

6、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同级兵役机关、公安、卫生、教育、财政、民政等部门组成征兵办公室,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平时征兵准备、征兵实施、征兵宣传、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志愿兵等项工作。

7、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根据区、县人民政府的安排和要求,负责本地区、本单位的征兵工作。

8、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以及宣传、新闻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征兵办公室做好征兵工作。第七条征兵宣传工作应当纳入本市国防教育和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征兵的宣传工作,广泛开展爱国主义、革命英雄主义和依法服兵役的教育,做好应征公民的思想政治工作,鼓励他们为保卫社会主义祖国积极报名应征。第八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开展征兵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

9、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所需征兵工作经费,由各单位自行解决。第九条对在征兵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兵役登记第十条兵役登记工作在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的指导下,由区、县兵役机关组织实施。第十一条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于当年兵役登记开始10日前发出兵役登记公告。

10、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根据区、县兵役机关的安排和要求,设立兵役登记站,并于兵役登记开始7日前将登记事项通知适龄男性公民。第十二条每年12月31日前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应当于当年9月30日前,按照区、县兵役机关的通知,持本人身份证、学历证明到兵役登记站进行兵役登记。

11、适龄男性公民因特殊情况不能到兵役登记站登记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代为登记。第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根据区、县兵役机关的安排,组织本地区、本单位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依法确定应当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并报区、县兵役机关批准;依法对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应征公民进行体格目测、病史调查和政治、文化素质审查,择优选定当年预定征集的对象,并通知本人。第十四条区、县兵役机关和基层单位应当加强对预定征集的应征公民的管理、教育和考察,了解掌握基本情况。预定征集的应征公民离开本市1个月以上的,应当向所在基层人民武装部报告去向和联系办法,并按照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的通知及时返回应征。第十五条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对经过兵役登记的适龄公民,发放由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印制的《北京市公民兵役证》,并负责《北京市公民兵役证》的管理、核验工作。

12、《北京市公民兵役证》由适龄公民本人保管,遗失的应当及时向发证单位申请补发;经兵役登记的适龄公民变更户口所在地、住所地或者就业单位,应当及时到发证单位办理兵役登记变更手续。

13、《北京市公民兵役证》不得转借、涂改、伪造和变造。

二、河南省征兵工作条例

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防建设,做好征兵工作,确保兵员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征兵工作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的征兵工作。

2、本条例所指征兵工作,包括征兵宣传、兵役登记、预定征集、确定服现役公民和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士官等。第三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每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是公民应尽的光荣义务。

3、依法做好征兵工作是加强军队建设、巩固国防的重要任务,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征兵工作的领导。

新征兵条例内容解读,河南省征兵工作条例

4、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开展国防教育,提高公民国防意识,增强公民依法履行兵役义务的自觉性。第五条适龄公民应当在户籍所在地应征入伍,普通高等院校在校生、应届毕业生也可以在学校所在地应征入伍。

5、鼓励、支持普通高等院校在校生、毕业生应征入伍。第二章职责与分工第六条省军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兼各该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征兵工作。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兵役机关、公安、卫生、教育、监察、财政、交通运输、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广电、通信等有关部门组成征兵领导小组,研究部署本行政区域的征兵工作和解决征兵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征兵工作。第八条征兵领导小组下设征兵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征兵的具体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6、(一)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征兵工作条例》及其他有关征兵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7、(二)制定征兵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开展兵役登记、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审定新兵、接收退兵等工作;

8、(三)制定保证新兵质量的措施和廉洁征兵规定,并负责监督实施;

9、(四)总结推广征兵工作经验和做法,督促、指导下级兵役机关和征兵办公室做好征兵工作;

10、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征兵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征兵工作中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履行相应职责:

11、公安机关负责应征公民的政治考核工作。

12、卫生部门负责应征公民的体格检查工作。

13、教育部门协助兵役机关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院校开展国防教育和征兵宣传,负责应征公民的文化程度审查工作。

14、民政部门负责入伍新兵的中转接待和义务兵家属优待等工作。

1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士官的专业技能审定工作。

16、财政部门负责征兵工作所需经费的预算管理,指导、监督征兵经费专款专用。

17、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新兵运输保障和协助接兵部队及有关部门做好新兵运输安全工作。

18、监察部门负责廉洁征兵监督检查,查处征兵工作中的违纪问题。

19、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应当积极配合做好征兵相关工作。

20、新闻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爱国主义、革命英雄主义宣传教育,不断增强全民的国防观念,激发广大适龄青年参军报国的热情。第十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省辖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的安排和要求,做好本单位、本地的征兵工作。第十一条普通高等院校应当结合本校实际设立人民武装部,在学校所在地省辖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的领导下做好本校征兵工作。

21、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应当由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做好本校的征兵工作。第三章兵役登记第十二条国家实行兵役登记制度。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进行兵役登记。

22、每年6月30日以前为全省兵役登记时间。第十三条省辖市或者县(市、区)兵役机关应当根据上级兵役机关的部署和要求,于当年兵役登记开始10日前发出兵役登记公告。

23、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省辖市或者县(市、区)兵役机关的安排和要求,设立兵役登记站,并于兵役登记开始7日以前将兵役登记事项通知适龄男性公民。

三、浙江省征兵工作条例

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防建设,保障征兵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征兵工作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征兵工作。

2、具有本省户籍的公民和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均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每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是每个公民应尽的光荣义务。

3、依法做好征兵工作,是加强部队建设、巩固国防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第四条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年满十八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年满二十二岁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

4、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规定执行。第五条省军区、军分区和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兼同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本省征兵工作在上级军事机关和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各级兵役机关组织实施。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同级兵役机关、公安、卫生、教育、财政、民政、劳动保障、交通等部门成立征兵办公室,并配备相应的征兵工作人员,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的征兵工作。

6、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根据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安排和要求,办理本地区、本单位的征兵工作。

7、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应当积极配合做好征兵工作。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切实措施,落实征兵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8、每年征兵工作任务由省人民政府、省兵役机关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当年的征兵命令确定。

9、各级人民政府、同级兵役机关和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征兵工作,确保兵员数量和质量。

10、征兵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严格执行征兵工作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第七条建立专业技术兵对口征补制度。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按照国家划定的专业技术兵征集区,分配专业技术兵征集名额,做好专业技术兵征集工作。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兵宣传教育纳入国防教育、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具体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宣传、教育、司法行政、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11、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征兵宣传工作,广泛开展爱国主义、革命英雄主义和依法服兵役的教育,做好公民的思想政治工作,鼓励公民为保卫祖国积极报名应征。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征兵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障。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省兵役机关制定。

12、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所需征兵工作经费,由各单位自行解决。第十条在征兵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兵役机关予以表彰、奖励。第二章兵役登记第十一条兵役登记工作,由县(市、区)兵役机关组织实施。

13、县(市、区)兵役机关应当组织基层单位对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年满十八岁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

14、兵役登记工作应当于每年九月三十日前完成。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市、区)兵役机关的安排和要求,设立兵役登记站,并告示和书面通知户籍在本辖区的适龄公民按时履行兵役登记手续。

15、公安部门应当根据县(市、区)兵役机关的要求,提供本辖区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年满十八岁的男性公民的名单和其他有关情况。

16、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及时组织本单位适龄公民参加兵役登记。第十三条适龄公民应当按照兵役登记的通知要求,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学历证明到户籍所在地的兵役登记站进行兵役登记。

17、适龄公民因特殊情况不能到兵役登记站登记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代为登记。

18、适龄公民在履行兵役登记手续时应当反映本人的真实情况,不得隐瞒或者弄虚作假。第十四条征兵工作实行兵役证制度。

19、经过兵役登记的适龄公民,由县(市、区)兵役机关发给兵役证;已领取兵役证但未征集入伍的适龄公民,在年满二十二岁前,应当每年携带兵役证到兵役登记站办理核验手续,依法应当免征、不征的除外。

20、兵役机关应当为适龄公民兵役登记、核验提供方便,并在兵役证上如实记载适龄公民应征、缓征、免征、不征、拒征、已征等情况。

21、兵役证由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印制,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负责管理。

关于本次新征兵条例内容解读和河南省征兵工作条例的问题分享到这里就结束了,如果解决了您的问题,我们非常高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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