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职校,职校招生和学历提升信息网。

分站导航

热点关注

择校网在线报名

在线咨询

8:00-22:00

当前位置:

择校网

>

职校资讯

>

招生百科

信用证安全吗(信用证的风险有哪些)

来源:择校网   时间:2024-10-26 16:21:44

一、信用证使用的局限性及风险解析

20世纪60-70年代,全球进出口贸易额的85%以上都是采用信用证方式来结算的。但进入90年代以后,信用证支付方式的使用率却迅速下降,而非信用证支付方式,如付款交单(D/P)、承兑交单(D/A)以及赊销(O/A)等以商业信用为付款保证的支付方式却大行其道,很快成为国际贸易中的主流支付方式,L/C风光不再。引人关注的是越是经济不发达或欠发达地区,或是外汇管制严格的国家,信用证越普及;相反越是经济发达国家,信用证使用比例越小。

1、手续繁杂、耗时冗长。信用证业务以出口商提交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为银行付款的前提条件。但单据在邮寄过程中有时耗时较长,对短途交易来说平添了许多麻烦。如中国大陆销售到台湾省的产品须在香港转运、转单,从天津新港启运,货物经香港转运至台湾省约需7天,而单据转至台湾省则需10天左右。

2、费用过高。信用证占用了相当的信用额度,并且费用种类繁杂,所需费用是所有结算方式中的。

3、相当信用证交单时间规定得不甚合理。一般说来,如信用证无交单时间的规定,可按最迟装运日后21天内提交银行议付有效,但必须在信用证规定的有效期内。而实际中,信用证有效期常短于规定的装运日后21天的最迟期限。或者信用证明确规定了在装运日后15天内交单,但有效期较之提前。这些规定都常会令出口人没有足够的时间在出现不符点的情况下及时更改或修改单据。

由于信用证机制本身存在法律漏洞,使得各种纠纷、欺诈时有发生。

1、申请人的风险。信用证虽然可以通过开证额度的使用给予进口商一定时间的融资需要(远期信用证更能提供这种需求),但它并不能够保证进口商一定能得到他所需的货物。因此,信用证条件下,进口商仍将面临收到与合同不符的货物的风险。

2、受益人的风险。信用证强调出口商只要能在信用证规定的时间内向银行提交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单据就能得到付款的保障,但这种保障是有限度的。一旦开证行所在国发生政局动荡或经济波动,或是进口国因外汇短缺推迟开立信用证,出口商还是要面对货款无法收回或迟收款的风险。

3、银行的风险。信用证项下银行付款以单据为前提。如遇受益人伪造单据,被申请人发现而起诉,开证行可以止付。但若在此之前,指定银行(付款行/保兑行)在单证相符前提下已实施付款,它将被开证行拒付。因此,指定银行将蒙受损失。其次,如申请人破产倒闭、无力偿付时,开证行就要独立承担风险。最后,如申请人与受益人相互勾结,在无贸易背景下伪造进口合同骗取银行开证,受益人再伪造单据骗取银行承兑或付款,这种情况下将使指定银行和开证行均承担较大的风险。

4、保兑信用证。一般来说保兑信用证可以转移因开证行所在国政局或经济动荡带来的风险。但实际业务中有过信用证项下保兑行就是开证行在国外的分行的情况。在此情形下,一旦开证行无力偿付,那么保兑行也无法行使其保证付款的责任。因为开证行的分行作为保兑行并非是第三方保兑,所以保兑行转移政治或经济的风险能力就大打折扣了。

鉴于信用证的种种局限性和风险,在实际操作中出口商应针对性地选择合适的结算方式。

1、简化信用证单据条款。开立信用证之前,出口商可与进口商商订信用证项下需向银行提交的单据的种类。较安全的做法是尽可能使单据种类越少越好,并且对于单据的描述也尽可能简单化,以防止不符点的产生。

2、加强成本核算。如果合同成交金额较小,而信用证所需费用又较高时,就需考虑是否还有必要采用信用证进行结算。如系成交金额大的交易,为保障货款的安全而必须采用信用证结算时,就需选择收费合理的银行。出口商可同进口商协商选择相对收费较低而信誉较好的银行开证、通知、议付或保兑。

3、规定合理的交单时间。通常较好的信用证会出现有效期与规定的交单时间的最迟期限为同一天。但若出现前面所述的不一致时,就需提出修改,以确保有足够时间制单、备单,并且在有不符点时能在有效期内进行修改或替换。

4、重视客户信用。初次建立业务关系时,在对对手缺乏足够了解的情况下,有必要采用信用证,而针对有着多年贸易关系的老客户,则可考虑采用其它更灵活简便的支付方式。

5、防范进口国的风险。对出口商而言,如进口国政局动荡或经济形势不稳定时,极有必要选择保兑行实行保兑。但不可选择开证行的分行为保兑行,而要选择那些信誉度高的大银行为信用证实施保兑。或在不保兑前提下投保出口信用险,以转移来自国家政局或经济方面的风险。

6、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对于出口商而言,投保出口信用险是规避信用证下各种可能存在风险的有效方法。出口信用保险是各国政府为了推动本国的出口贸易,保障出口企业的收汇安全而制定的一项由国家财政提供保险风险基金的政策性保险业务,是国际上公认的支持出口、防范收汇风险的有效手段。目前,全球贸易额的12%-15%是在出口信用保险的支持下完成的。

7、控制货权。在进口商付款前,出口商需严格控制货物所有权。出口商的单据出现不符点时,进口商可根据不符点情节严重与否或其它原因接受或放弃不符点事实。而进口商如在付款前得到了正本海运提单,那么他极有可能不接受不符点,或提出降低货物价格,从而给出口商带来损失。因此,出口商可把海运提单做成凭银行指示,这样进口商如不接受不符点,货权由银行控制。届时全套单据可由银行听从出口商处理。

8、慎重选择合适的信用证。一般而言,保兑(包括沉默保兑)信用证和备用信用证可以有效预防国家风险;而不保兑信用证只能预防商业风险。但如合同有争议时,选择自由议付的信用证要比不可议付信用证更能起到防风险的目的。备用信用证通常用于保证未结清帐户的贸易,要求开证行在卖方提交能证明进口人未付款的单据时向卖方付款。在某些国家被用于替代银行担保。目前主要在美国使用。

二、信用证的风险有哪些

20世纪60-70年代,全球进出口贸易额的85%以上都是采用信用证方式来结算的。但进入90年代以后,信用证支付方式的使用率却迅速下降,而非信用证支付方式,如付款交单(D/P)、承兑交单(D/A)以及赊销(O/A)等以商业信用为付款保证的支付方式却大行其道,很快成为国际贸易中的主流支付方式,L/C风光不再。引人关注的是越是经济不发达或欠发达地区,或是外汇管制严格的国家,信用证越普及;相反越是经济发达国家,信用证使用比例越小。

1、手续繁杂、耗时冗长。信用证业务以出口商提交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为银行付款的前提条件。但单据在邮寄过程中有时耗时较长,对短途交易来说平添了许多麻烦。如中国大陆销售到台湾省的产品须在香港转运、转单,从天津新港启运,货物经香港转运至台湾省约需7天,而单据转至台湾省则需10天左右。

2、费用过高。信用证占用了相当的信用额度,并且费用种类繁杂,所需费用是所有结算方式中的。

3、相当信用证交单时间规定得不甚合理。一般说来,如信用证无交单时间的规定,可按最迟装运日后21天内提交银行议付有效,但必须在信用证规定的有效期内。而实际中,信用证有效期常短于规定的装运日后21天的最迟期限。或者信用证明确规定了在装运日后15天内交单,但有效期较之提前。这些规定都常会令出口人没有足够的时间在出现不符点的情况下及时更改或修改单据。

由于信用证机制本身存在法律漏洞,使得各种纠纷、欺诈时有发生。

1、申请人的风险。信用证虽然可以通过开证额度的使用给予进口商一定时间的融资需要(远期信用证更能提供这种需求),但它并不能够保证进口商一定能得到他所需的货物。因此,信用证条件下,进口商仍将面临收到与合同不符的货物的风险。

2、受益人的风险。信用证强调出口商只要能在信用证规定的时间内向银行提交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单据就能得到付款的保障,但这种保障是有限度的。一旦开证行所在国发生政局动荡或经济波动,或是进口国因外汇短缺推迟开立信用证,出口商还是要面对货款无法收回或迟收款的风险。

信用证安全吗(信用证的风险有哪些)

3、银行的风险。信用证项下银行付款以单据为前提。如遇受益人伪造单据,被申请人发现而起诉,开证行可以止付。但若在此之前,指定银行(付款行/保兑行)在单证相符前提下已实施付款,它将被开证行拒付。因此,指定银行将蒙受损失。其次,如申请人破产倒闭、无力偿付时,开证行就要独立承担风险。最后,如申请人与受益人相互勾结,在无贸易背景下伪造进口合同骗取银行开证,受益人再伪造单据骗取银行承兑或付款,这种情况下将使指定银行和开证行均承担较大的风险。

4、保兑信用证。一般来说保兑信用证可以转移因开证行所在国政局或经济动荡带来的风险。但实际业务中有过信用证项下保兑行就是开证行在国外的分行的情况。在此情形下,一旦开证行无力偿付,那么保兑行也无法行使其保证付款的责任。因为开证行的分行作为保兑行并非是第三方保兑,所以保兑行转移政治或经济的风险能力就大打折扣了。

鉴于信用证的种种局限性和风险,在实际操作中出口商应针对性地选择合适的结算方式。

1、简化信用证单据条款。开立信用证之前,出口商可与进口商商订信用证项下需向银行提交的单据的种类。较安全的做法是尽可能使单据种类越少越好,并且对于单据的描述也尽可能简单化,以防止不符点的产生。

2、加强成本核算。如果合同成交金额较小,而信用证所需费用又较高时,就需考虑是否还有必要采用信用证进行结算。如系成交金额大的交易,为保障货款的安全而必须采用信用证结算时,就需选择收费合理的银行。出口商可同进口商协商选择相对收费较低而信誉较好的银行开证、通知、议付或保兑。

3、规定合理的交单时间。通常较好的信用证会出现有效期与规定的交单时间的最迟期限为同一天。但若出现前面所述的不一致时,就需提出修改,以确保有足够时间制单、备单,并且在有不符点时能在有效期内进行修改或替换。

4、重视客户信用。初次建立业务关系时,在对对手缺乏足够了解的情况下,有必要采用信用证,而针对有着多年贸易关系的老客户,则可考虑采用其它更灵活简便的支付方式。

5、防范进口国的风险。对出口商而言,如进口国政局动荡或经济形势不稳定时,极有必要选择保兑行实行保兑。但不可选择开证行的分行为保兑行,而要选择那些信誉度高的大银行为信用证实施保兑。或在不保兑前提下投保出口信用险,以转移来自国家政局或经济方面的风险。

6、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对于出口商而言,投保出口信用险是规避信用证下各种可能存在风险的有效方法。出口信用保险是各国政府为了推动本国的出口贸易,保障出口企业的收汇安全而制定的一项由国家财政提供保险风险基金的政策性保险业务,是国际上公认的支持出口、防范收汇风险的有效手段。目前,全球贸易额的12%-15%是在出口信用保险的支持下完成的。

7、控制货权。在进口商付款前,出口商需严格控制货物所有权。出口商的单据出现不符点时,进口商可根据不符点情节严重与否或其它原因接受或放弃不符点事实。而进口商如在付款前得到了正本海运提单,那么他极有可能不接受不符点,或提出降低货物价格,从而给出口商带来损失。因此,出口商可把海运提单做成凭银行指示,这样进口商如不接受不符点,货权由银行控制。届时全套单据可由银行听从出口商处理。

8、慎重选择合适的信用证。一般而言,保兑(包括沉默保兑)信用证和备用信用证可以有效预防国家风险;而不保兑信用证只能预防商业风险。但如合同有争议时,选择自由议付的信用证要比不可议付信用证更能起到防风险的目的。备用信用证通常用于保证未结清帐户的贸易,要求开证行在卖方提交能证明进口人未付款的单据时向卖方付款。在某些国家被用于替代银行担保。目前主要在美国使用。

三、信用证买卖双方风险及防范

考试发特别推荐:信用证买卖双方风险及防范

从目前存在的三种支付方式来看,由于信用证承担的是银行的信用,无论是汇付还是跟单托收,相比而言,信用证的风险最小,而且信用证的种类比较多,能够根据买卖双方不同的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选择适用不同的信用证,不仅能保障安全的收汇,而且还能给买卖双方带来融通资金的便利。因此信用证被称为国际货物买卖的“生命血液”。但是由于信用证是一项独立的文件,一经开立,它就成为独立于买卖合同以外的契约。信用证的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责任完全以信用证中所列条款为依据,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所以有关银行只审查单据表面内容是否与信用证要求相符,不考虑单据所涉及的基础交易的真实性和履约情况,甚至对有关单据本身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也不负责,这样就给不法之徒利用信用证进行欺诈提供了可乘之机,在信用证的条款和单据上制造陷阱,给对方造成极大的损失。

对于卖方来说,它的主要义务是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提单,所以来自卖方的风险就会体现在提单上。主要有两种情形:

1、卖方伪造或变造虚假单据骗取货款支付。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四条,“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方面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或其他行为。”只要卖方提供表面记载与信用证要求相符的单据,即可获得支付。因而在国际贸易中,卖方常伪造或变造虚假单据,使其表面上与信用证要求相符,但实际上不能代表真实货物,在获得银行支付之后则消失的无影无踪,而买方得不到货物或得不到符合买卖合同约定的货物。

2、卖方委托船运公司倒签提单。信用证一般规定卖方提交清洁提单和“已装船”提单或者提单上有已装船批注并加列装运日期,而这个日期必须是信用证允许的最迟装运日期那天或以前。卖方为了取得与信用证要求完全相符的提单,以便结汇,往往会出具保函来换取船东签发的内容不准确的提单协助他欺骗买方,即清洁提单或倒签提单。例如在倒签提单情况下,在货物到达目的港但错过了出售的时机,价格有较大下跌时,将会给买方造成重大损失。

对于买方来说,信用证的开立,是依据买方的申请开立的,所以买方为了能够骗取卖方货物而不付款;骗取卖方预付的保证金,使自己在货物价格大跌时,处于有利地位,可以讨价还价、拒收货物,为了达到以上的目的,买方完全可以在信用证上制造风险。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买方不依合同开证。信用证其条款应与买卖合同严格一致。但实际上由于多种原因,进口商不依照合同开证,从而使合同的执行发生因难,或者使出口商遭致额外的损失。最常见的是:进口商不按期开证或不开证;进口商在信用证中增添一些对其有利的附加条款,以达到企图变更合同的目的;进口商在信用证中做出许多限制性的规定等。

2、买方伪造、变造信用证,或窃取其他银行已印好的空白格式信用证,或与已倒闭或濒临破产的银行的职员恶意串通开出信用证,等经寄出口商,若未察觉,出口商将导致货款两空的损失。

3、伪造保兑信用证诈骗。所谓"伪造信用证诈骗",是指进口商在提供假信用证的基础上,为获得出口方的信任,蓄意伪造国际大银行的保兑函,以达到骗取卖方大宗出口货物的目的。例如:某中行曾收到一份由印尼雅加达亚欧美银行发出的要求纽约瑞士联合银行保兑的电开信用证,金额为600万美元,受益人为广东某外贸公司,出口货物是200万条干蛇皮。但查银行年鉴,没有该开证行的资料,稍后,又收到苏黎世瑞士联合银行的保兑函,但其两个签字中,仅有一个相似,另一个无法核对。此时,受益人称货已备妥,急待装运,以免误了装船期。为了慎重起见,该中行一方面劝阻受益人暂不出运,另一方面,抓紧与纽约瑞士联合银行和苏黎世瑞士联合银行联系查询,先后得到答复:"从没听说过开证行情况,也从未保兑过这一信用证。"至此,可以确定,该证为伪造保兑信用证,诈骗分子企图凭之骗取我方出口货物。

4、信用证规定的要求与有关国家的法律规定不一或有关部门规章不一。实践中,卖方不可疏忽大意的是虽然信用证表面规定有利于己方的条件,但有关国家或地方的法律以及有关出单部门的规定,不允许信用证上的规定得以实现,因此,应预防在先,了解在先,适当时应据理力争,删除有关条款,免受别国法律的约束。如:国外开来的信用证规定,要求投保伦敦协会的保险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根据信用证要求投保伦敦协会的一切险(all risks)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战争(war risks)条款,虽然这两种险别可以同时投保,但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规定,不能同时投保中外两个保险机构,只能取其一。因此,中方出口商应及时联系客户,删除其中一个机构,然后再投保。

5、利用“软条款”信用证诈骗。“软条款”是指买方在信用证中规定的一些限制性,或含义不清、责任不明的条款,使买方和开证行可随时、单方面解除其付款责任,而将卖方(受益人)置于非常不利的位置。因“软条款”信用证欺诈方式比较隐蔽,需要卖方有很强的业务素质和防范意识。

(1)暂不生效条款。买方在信用证中规定,需待开证行签发通知书或买方取得进口许可证后才能生效。这样的条款会使买方和开证行通过不签发通知书,买方不申请进口许可证而让信用证失效或遭到拒付。

(2)限制性装运条款。信用证规定船运公司、船名、目的港、启运港或验货人、装船日期需由买方通知或经其同意,并以修改书形式通知。待货物备好,或买方取得了质押金、佣金甚至货物后,他却不发修改书,不通知该由他通知的事项,不来验货,以至于卖方无法发货、结汇。

(3)设置客检条款。在L/C单据条款中,不法商人往往规定受益人在议付时必须提交由开证人出具的检验合格的检验证书。这样一来,主动权就被买方完全掌握在手。一旦进口方不开具检验证书或迟开此类证书,卖方就不能及时拿到证书去议付行交单,开证行就因迟交单而拒付,或者进口方对货物百般挑剔不出具检验合格的检验证书,导致单证不符而被开证行拒付。到此时买方借机要挟卖方减价,造成卖方巨大的损失。

(4)买方往往利用信用证"严格一致"的原则,蓄意在信用证中增添一些难以履行的条件,或设置一些陷阱。如有字误以及条款内容相互矛盾的信用证,达到使卖方无法获得货款的目的。

(5)买方改变付款方式,制造付款障碍,以骗取占有的货物。风险无处不在,无时不有,在国际贸易中,为了程度地实现自己的利益,就必须事先了解对自己不利的因素,这样才能防患于未燃。

关于本次信用证安全吗和信用证的风险有哪些的问题分享到这里就结束了,如果解决了您的问题,我们非常高兴。

标签:      

2024年招生 在线咨询
本站覆盖全国各省市中高职专本科院校及计划外招生院校,汇总各校招生要求及专业信息,如您今年尚未被任何院校录取,请自愿填写下表,我们将在全国范围内筛选适合您就读的大学,安排招生老师与您沟通。即刻报名,圆大学梦!
*

学生姓名

*

手机号码

*

户籍地址

*

当前学历

 

意向专业

立即提交 《隐私保障》

分享:

qq好友分享 QQ空间分享 新浪微博分享 微信分享 更多分享方式
(c)2024 www.chinazhenyi.com All Rights Reserved SiteMap 联系我们 | 陕ICP备2023010308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