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项税额转出,进项税额转出的几种情况
来源:择校网 时间:2024-12-11 18:57:16
一、进项税额转出的几种情况
1、进项税转出包括的情况有以下:
(1)非正常损失的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动产;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轮链纯,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唤雀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进项税转出中的非正常损失有哪些情况
1、毁损存货尚有部分处理价值如何转出进项税额;
2、获得保险赔偿的毁损存货应否转出进项税额;
3、被没收或被强制低价收购的货物应否转出进项税腊咐额;
4、纳税人低价销售商品,应否按“非正常损失”转出进项税额。
二、进项税额转出是什么意思
1、进项税额转出是将那些按税法规定不能抵扣,但购进时已作抵扣的进项税额如数转出。简单来说,进项税额转出的意思就是:之前已经抵扣过进项税额的,现在由于各种原因不符合可以抵扣的条件了,所以要将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来。
2、进项税额转出能够准确计算企业原抵扣进项税额的,按原抵扣进项税额结转进项税额转出;无法准确确定进项税额的,一律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结转应该转出的进项税额。所谓实际成本包括进价、运费、保险费及其它有关费用。
3、若原外购货物全部成本据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了进项税额,则按需要转出进项税额的外购货物账面成本乘以外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计算转出。
4、若原外购货物全部成本按支付价款乘抵扣率抵扣了进项税额,则按据需转出进项税额的外购货物的账面成本÷(1-抵扣率)×抵扣率计算转出。
三、进项税额转出的8种情形,应该怎样做账务处理
现在已经没有八种情况了,只剩下
(一)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
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应当将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例:某企业为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2016年5月1日购进洗涤剂准备用于销售,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的增值税额1万元,当月认证抵扣。2016年7月,该纳税人将所购进的该批次洗涤剂全部用于职工食堂。
纳税人将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用于集体福利的,应于发生的当月将已抵扣的1万元进行进项税额转出。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发生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被盗、丢失、霉烂变质,或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的依法没收、销毁、拆除情形,其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所抵扣的进项税额应进行转出。
例:某企业为一般纳税人,提供设计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2016年5月购进复印纸张,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的货物金额10万元,运费1万元,并于当月认证抵扣。2016年7月,该纳税人由于管理不善造成上述复印纸张全部丢失。
纳税人购进货物因管理不善造成的丢失,应于发生的当月将已抵扣的货物及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进行转出。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100000*17% 10000*11%=18100元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三)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
纳税人在产品、产成品发生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被盗、丢失、霉烂变质,或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的依法没收、销毁、拆除情形,其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所抵扣的进项税额应进行转出。
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例:某企业为一般纳税人,生产包装食品,适用一般计税方法。2016年8月其某批次在产品的60%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没收,该批次在产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成本为10万元,发生运费1万元,已于购进当月认证抵扣。
纳税人在产品因违法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没收,应于发生的当月将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及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进行转出。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100000×17% 10000×11%)×60%=10860元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四)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兼营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应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 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例:某企业为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其中货物运输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装卸搬运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该纳税人2016年7月缴纳当月电费11.7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于当月认证抵扣,且该进项税额无法在货物运输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间划分。该纳税人当月取得货物运输收入6万元,装卸搬运服务4万元。
纳税人因兼营简易计税项目而无法划分所取得进项税额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117000÷(1 17%)×40000÷(40000 60000)×17%=6800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五)购货方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
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购买方应暂依《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例:某企业为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租赁办公用房一间,当月预付一年租金126万元,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于当月认证抵扣。2016年10月因房屋质量问题停止租赁,收到退回的剩余部分租金63万元,并开具了《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
纳税人因销售中止而收到退还的剩余价款,应于开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的当月进行进项税额转出。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630000÷(1 5%)×5%=30000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30000
(六)不动产在建工程发生非正常损失
不动产在建工程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其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于当期全部转出;其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注释:不动产在建工程发生非正常损失是指不动产在建工程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企业在修建不动产在建工程时耗用的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已按照不动产分期抵扣的规则正常抵扣进项税,即第一年抵扣60%而剩下40%转入待抵,但因不动产在建工程发生非正常损失时,这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就成为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了,所以对于已抵扣的60%的部分应全额做进项税额转出,而40%待抵扣的部分不能再用于抵扣。
例:某一般纳税人企业A于2016年5月开始新建办公楼,期间购进了水泥117万元用于建设,并由某建筑设计公司提供办公楼设计服务,金额106万元,该项目交由某建筑公司进行建设,金额111万元,上述项目均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A企业已于当期认证并分别抵扣了进项税额的60%,即10.2万元、3.6万元和6.6万元,共计20.4万元,剩余的40%,即13.6万元按要求转入待抵扣进项税。2016年12月,该办公楼被建委认定为违章建筑,被依法拆除,企业应当在所属期12月将上述已抵扣的10.2万元进项税额全额转出,已转入待抵扣的13.6万元不得再抵扣。
2016年5月,抵扣进项税额和转入待抵扣的会计处理: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04000
2016年12月,进项税额转出和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会计处理: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204000
(七)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改变用途,专用于不得抵扣项目或免税项目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 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小于或等于该不动产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应于该不动产改变用途的当期,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从进项税额中扣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大于该不动产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应于该不动产改变用途的当期,将已抵扣进项税额从进项税额中扣减,并从该不动产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扣减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与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差额。
注释:当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即发生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时,或发生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即由可以抵扣的项目转为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时,由于之前不动产抵扣采取了分期抵扣的方式,因此进项税额转出时应按以下步骤操作处理: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 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2)比较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与已抵扣进项税额:
①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在当期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做进项税额转出;
②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在当期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做进项税额转出,同时,计算“差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的进项税额,然后在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扣除上述“差额”。
例:某一般纳税人企业斥资1110万元于2016年5月购进一座厂房用于生产经营,购进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于当期抵扣进项税额66万元,转入待抵扣进项税额44万元。2016年11月,企业决定将该厂房专用于仓储服务,根据36号文要求可采用简易计税办法计税,假设企业计算折旧使用平均年限法,预计使用寿命20年,净残值率5%,此时应当:
不动产净值=1000-(1000-1000ⅹ5%)÷20÷12ⅹ6≈976万元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66 44)ⅹ(976÷1000)≈107万元
(2)比较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与已抵扣进项税额:
由于107万元>66万元,则应首先将66万元做进项税额转出,接着计算“差额”=107-66=41万元,然后将41万元“差额”从44万元的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扣除。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60000
2016年11月将该厂房用于仓储服务的会计处理: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660000
2016年5月继续抵扣待抵扣进项税额中的剩余部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30000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30000
不得抵扣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转为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依照本条规定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应取得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60%的部分于改变用途的次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改变用途的次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注释: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不动产,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但当该不动产改变用途,可以抵扣进项税额时,应当在改变用途的次月,按照不动产分期抵扣的办法,分期抵扣不动产净值中所含的进项税额。
例:某一般纳税人企业斥资1110万元于2016年5月购进一栋楼用作职工宿舍,购进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已认证,但因用于集体福利故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11月,企业决定将该职工宿舍改建为生产经营场所,假设不动产净值率为90%,则企业应在12月做如下处理:
可抵扣进项税额=1110÷(1 11%)ⅹ11%ⅹ90%=99万元
(2)其中99ⅹ60%=59.4万元可在当期用于进项税额抵扣,剩余99ⅹ40%=39.6万元转入待抵扣进项税额,可以于2018年1月抵扣进项税额。
2016年5月购进职工宿舍时的会计处理: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100000
2016年12月职工宿舍改为生产经营场所的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94000
2018年1月抵扣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96000
贷: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39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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