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合作社怎么挣钱?5人合作社最简便的章程
来源:择校网 时间:2025-01-27 07:17:54
一、5人合作社最简便的章程
法律分析:农村合作社章程格式如下:1、第一章总则;2、第二章成员;3、第三章组织机构;4、第四章财务管理;5、第五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6、第六章附则;7、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合作就是个人与个人、群体与群体之间为达到共同目的,彼此相互配合的一种联合行动、方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第十七条国家加强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促进建立有利于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推广的激励机制和利益分享机制,鼓励企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科研机构、科学技术社会团体、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专业化社会化服务组织、农业科技人员等创新推广方式,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
二、农业合作社注册流程
提交材料:1.设立登记申请书;2.全体设立人(最少5个人,80%是农业户口)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3.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4.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5.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予以确认的出资清单;6.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成员名册和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7.住所使用证明;8.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9.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10.业务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文件。收费内容:不收任何费用。
提交材料: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收费400元上下。
三、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提交材料:
1.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2.合作社法人代表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3.如受他人委托代办的,须持有委托单位出具的代办委托书面证明。
收费内容:108元/证,工本费:正本每份10元,副本每份8元;技术服务费90元。
四、国家、地方税务局申领税务登记证
提交材料:1.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及复印件;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复印件;4.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书复印件;5.成立章程或协议书复印件。收费内容:免收税务登记工本费。
提交材料:1.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其复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正、副本及其复印件;
3.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及其复印件;4.经办人员身份证明原件、相关授权文件;5.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及其复印件;6.合作社公章和财务专用章及其法人代表名章。收费内容:不收任何费用。
六、当地农经主管部门备案:提交材料:1.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复印件。收费内容:不收任何费用。
注: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置备成员名册,并报登记机关。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80%。
成员总数20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20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5%。
法律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由全体设立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五)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以及成员出资总额,并经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予以确认的出资清单;
(六)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公民身份号码或者登记证书号码和住所的成员名册,以及成员身份证明;
(七)能够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住所享有使用权的住所使用证明;
(八)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三、农业专业合作社章程
1、第二条本社由【注:全部发起人姓名或名称】等人发起,于年月日召开设立大会。
2、本社名称: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元。
3、本社法定代表人:【注:理事长姓名】。
4、(一)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
5、(二)组织收购、销售成员生产的产品;
6、(三)开展成员所需的运输、贮藏、加工、包装等服务;
7、(四)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等。
8、上述内容应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中规定的主要业务内容相符。】
9、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
10、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11、【注: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还可以规定入社成员的其他条件,如: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或经营服务能力等。具体可表述为:养殖规模达到以上或者种植规模达到以上,……等。】
12、(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13、(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14、(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15、(四)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16、(五)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17、(七)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18、(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权利。【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19、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以上或者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占本社总交易量(额)百分之以上的成员,在本社等事项【注:如,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事项】决策方面,最多享有票的附加表决权【注: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依法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20、(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21、(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22、(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23、(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24、(六)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消已认购或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消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的债务;
25、(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义务。【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26、(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27、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个月内【注:不应超过三个月】,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28、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注:也可以依照退社时与本社的约定确定】。
29、(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30、(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31、(三)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32、本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须对本社作出相应赔偿。
33、(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34、(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35、(三)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注:如设立理事会此项可删除】;
36、(四)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37、(五)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38、(六)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39、(七)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40、(八)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
41、(九)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42、(十)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
43、(十一)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
44、(十二)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45、(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46、【注:成员总数达到一百五十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设立成员代表大会。如不设立,此条可删除】
47、(二)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注:如不设立执行监事或监事会,此项可删除】
48、(四)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49、理事长【注:或者理事会】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召集临时成员大会的,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在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成员大会。【注:如不设立执行监事或监事会,此款可删除】
50、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意见及表决权数,在成员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51、(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52、(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53、(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54、(六)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55、理事会【注:或者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56、(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57、(二)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58、(三)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59、(四)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60、(五)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61、(六)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62、(七)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注:如不设立理事会此项可删除】;
63、(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64、(九)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65、【注: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设立理事会。如不设立理事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中的相关内容可删除。】
66、监事会【注:或者执行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67、(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68、(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
69、(三)监督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成员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
70、(四)向成员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报告;
71、(五)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72、(七)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情况;
73、(八)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74、卸任理事须待卸任年后【注:填写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理事长任期】方能当选监事。
75、【注: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设执行监事和监事会。如不设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相关内容可删除。】
76、(一)主持本社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77、(二)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78、(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79、(五)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80、(六)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81、本社理事长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经理。
82、(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83、(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84、(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85、(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86、(五)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87、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88、本社财会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
89、(二)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
90、经理事长【注:或者理事会】审核,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成员出资可以转让给本社其他成员。
91、【注: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提取公积金。】
92、【注: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提取公益金。】
93、(一)按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注:依法不低于百分之六十,具体比例由成员大会讨论决定】;
94、(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并记载在成员个人账户中。
95、本社的债务用本社公积金或者盈余清偿,不足部分依照成员个人账户中记载的财产份额,按比例分担,但不超过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96、(三)本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
97、(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
98、(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99、(六)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100、(一)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所欠款项;
101、(二)所欠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
102、清算方案须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本社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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