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理工学院自考本科?东莞自考考点一般在哪里地方
来源:择校网 时间:2024-01-27 18:03:44
一、东莞自考考点一般在哪里地方
东莞自考考点一般分布在市政府中学,具体如下:
1、东莞中学,东莞市莞城街道东正路62号。
2、东莞一中,东莞市东城街道牛山伟业路178号。
3、东莞实验中学,东莞市东城街道主山大塘头东街19号。
4、高级中学,东莞市南城街道伟业路180号。
5、万江中学,东莞市万江街道泰新路118号。
6、第六高级中学,东莞市寮步镇文昌路6号。
7、第四高级中学,东莞市中堂镇中麻路55号。
8、东莞中学初中部,东莞市莞城街道学院路128号。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Self-taught higher education examinations),简称自学考试、自考,分为社会型考生和应用型考生。
1981年,我国开始试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下简称“自学考试”)。1988年,国务院颁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以行政法规形式确定自学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
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以法律形式确定自学考试是我国高等教育的基本制度之一。
二、东莞怎么成人自考
1、东莞属于广东省,广东省于2015年,对全省自学考试报名报考方式进行调整:
2、考生第一次报名参加自学考试,由地市考办初步确定当次自学考试报名点和报名账号的分配,且在报名前5天通过系统将本地市自学考试报名点和报名账号报送至省考办,经省考办同意后开通运行,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考生报名工作。
3、所有考生可通过5184网站或地市考办规定的报考办法报考各专业的所有课程。
4、其中,参加主考院校组织的“独立办班、二学历、相沟通、公开(开放)学院、面向农村助学”等各种助学形式的考生, 2015年1月自学考试也可沿用原有报考方式报考,但从2015年4月份自学考试开始,改为由主考院校汇总各教学点(“独立办班”教学点、“二学历”试点院校、“相沟通”试点高专高职院校、公开(开放)学院教学点、“面向农村助学”教学点)考生报考数据后向地市考办集体报考。
5、一、新生报名应仔细阅读当次最新出版的《广东省自学考试报考必读》,了解广东省自学考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按照报名流程办理报名手续。
6、二、新生本人应认真填写报名基本信息,经核对无误后,考生本人应在报名点签名确认,对所提供个人基本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7、三、新生可在广东省自学考试开考专业范围内,自愿选择考试专业。
8、四、自学考试开考专业实行动态管理,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新增或停考有关专业。对于停考专业,将安排一定时间作为停考过渡期,停考过渡期结束后,停考专业独有的课程不再安排考斯,并停止办理毕业手续。尚未符合毕业条件的考生,已取得合格的课程成绩继续有效,并可根据个人情况按规定继续报考其它专业的课程,选择合适的专业。
9、一、广东省自学考试实行课程管理,按专业分课程进行考试。考生可在广东省自学考试办公室规定的时间内报考应考课程。
10、二、考生本人应认真慎重报考应考课程,一经确认不能更改。考生不得委托他人代报考,否则,考生本人须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11、三、考生参加自学考试应遵守广东省自学考试的有关规定,诚信考试。凡违反考试规定者,将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
三、东莞市自考报名地点
1、以下是东莞市自考报名地点,供考生参考。
2、考生可乘坐东莞市公共汽车7路、11路、12路、21路、22路、24路、32路、L5路车,在东莞市经贸中心站下车后,往莞城新风路方向,步行5分钟可到达东莞市广播电视大学。
3、🏫长安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
4、地址:长安镇莲峰路25号。考生可乘坐长安3路车到达。联系电话:85531478。
5、地址:塘厦理工学校内。联系电话:87912634。
6、地址:东莞市厚街镇振华路66号。电话:85584563。
四、东莞有哪些自考考点
东莞自考考点一般分布在市政府中学,具体如下:
1、东莞中学,东莞市莞城街道东正路62号。
2、东莞一中,东莞市东城街道牛山伟业路178号。
3、东莞实验中学,东莞市东城街道主山大塘头东街19号。
4、高级中学,东莞市南城街道伟业路180号。
5、万江中学,东莞市万江街道泰新路118号。
6、第六高级中学,东莞市寮步镇文昌路6号。
7、第四高级中学,东莞市中堂镇中麻路55号。
8、东莞中学初中部,东莞市莞城街道学院路128号。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Self-taught higher education examinations),简称自学考试、自考,分为社会型考生和应用型考生。
1981年,我国开始试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下简称“自学考试”)。1988年,国务院颁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以行政法规形式确定自学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
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以法律形式确定自学考试是我国高等教育的基本制度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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