鄞州寿永年与张莉(寿永年的履历)
来源:择校网 时间:2024-12-25 14:48:21
一、寿永年法院判决书
肇庆法院判决书(××××)×刑初字第××号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和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等,现在何处)。辩护人……(写明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和职务)。××××人民检察院于××××年××月××日以被告人×××犯××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证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首先概述检察院指控的基本内容,其次写明被告人的供述、辩解和辩护人辩护的要点)。经审理查明,……(详写法院认定的事实、情节和证据。如果控、辩双方对事实、情节、证据有异议,应予分析否定。在这里,不仅要列举证据,而且要通过对主要证据的分析论证,来说明本判决认定的事实是正确无误的。必须坚决改变用空洞的“证据确凿”几个字来代替认定犯罪事实的具体证据的公式化的写法)。本院认为,……〔根据查证属实的事实、情节和法律规定,论证被告人是否犯罪,犯什么罪(一案多人的还应分清各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和刑事责任),应否从宽或从严处理。对于控、辩双方关于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和理由,应当有分析地表示采纳或予以批驳〕。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分三种情况:第一、定罪判刑的,表述为:“一、被告人×××犯××罪,判处……(写明主刑、附加刑);二、被告人×××……(写明追缴、退赔或没收财物的决定,以及这些财物的种类和数额。没有的不写此项)。”第二、定罪免刑的表述为:“被告人×××犯××罪,免予刑事处分(如有追缴、退赔或没收财物的,续写为第二项)。”第三、宣告无罪的,表述为:“被告人×××无罪。”〕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书记员×××××××年××月××日(院印)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二、寿永年的履历
历任浙江省宁波市机械局工程队工人、团支部书记、供销科长,宁波市前卫电机厂人保科长、厂党支部委员,浙江大学工业管理工程学系学生,宁波市机械局干部。
1986.02——1987.07,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计经委副主任、党委委员;
1987.07——1990.01,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统计局局长;
1990.01——1992.12,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1992.12——1994.08,中共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委常委、组织部部长;
1994.08——1996.09,浙江省宁波市计委副主任、党工委委员;
1996.09——1997.09,浙江省宁波市计委副主任、党工委副书记;
1997.09——1998.08,浙江省宁波市体改委主任、党组书记兼市证券和期货监管办主任;
1998.08——1999.07,浙江省宁波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党组成员兼市体改委主任、党组书记;
1999.07——2000.01,中共浙江省宁波市鄞县县委副书记、代县长;
2000.01——2002.02,中共浙江省宁波市鄞县县委副书记、县长;
2002.02——2002.09,中共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委副书记、区长;
2002.09——2003.03,中共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委书记;
2003.03——2006.03,中共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委书记、区人大常委会主任;
2006.03——2009.01,中共浙江省宁波市委常委、鄞州区委书记、区人大常委会主任;
2009.01——2015年10月29日,中共浙江省宁波市委常委、鄞州区委书记。
三、寿永年一届鄞州区副区长是谁
蒋明良。根据查询鄞州区资料显示,寿永年一届鄞州区副区长是蒋明良,鄞州区,浙江省宁波市市辖区,是其核心城区之一。位于长三角南翼,浙江省东部、宁波市中部沿海,西靠海曙区,北依江北区、镇海区,东北临北仑区,南接奉化区,东南与象山县隔象山港相望。鄞州区下辖10个镇、15个街道办事处,204个行政村、179个社区、8个城镇居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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