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固废中心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2010修订)
来源:择校网 时间:2024-01-27 17:13:45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
1、建立企业危险化学品管理档案;
3、制定人员负责危险化学品的相关工作;
4、对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委托鉴定,若属于危险化学品需登记;
5、设定由专职人员24小时国内固定服务电话提供应急咨询服务;
6、指定人员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相关工作。
(1)危险化学品登记表一式2份;
(2)生产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进口企业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质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者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件1份;
(3)与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相符并符合国家标准的MSDS、化学品安全标签各1份;
(4)满足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号码或者应急咨询服务委托书复制件1份;
(5)办理登记的危险化学品产品标准(采用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提供所采用的标准编号)。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注意事项:
1、危险化学品仓库保管员应熟悉本单位储存和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有关消防安全规定;
2、危险化学品仓库保管员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危险化学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储存管理制度;
3、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的出入库手续,对所保管的危险化学品必须做到数量准确,帐物相符,日清月结。每月28日前完成出入库手续,完成当月原材料、产成品盘寸报表;定期清点库存,做到心中有数,以便按生产计划提前上报采购计划,保证生产;
4、定期按照消防的有关要求对仓库内的消防器材进行管理、定期检查、定期更换;
5、定期对库房进行定时通风,通风时不得远离仓库。做到防潮、防火、防腐、防盗;
6、对因工作需要进入仓库的职工进行监督检查,严防原料和产品流失;
7、对危险化学品按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的要求分垛储存、摆放。留出防火通道;
8、正确使用劳保用品,并指导进入仓库的职工正确佩带劳保用品;
9、定期对仓库内及其周围的卫生进行清扫;
10、按时完成厂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危险化学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
二、新建生产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如何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1、为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防范化学事故和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及使用剧毒化学品和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以下简称登记单位)。
3、危险化学品的登记范围:(一)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中的危险化学品;(二)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国务院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检、交通部门确定并公布的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一)、(二)确定的危险化学品,汇总公布《危险化学品名录》。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单位为:生产和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分别简称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剧毒化学品和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单位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了登记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
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内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5、国家设立国家化学品登记注册中心(以下简称登记中心),承办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化学品登记注册办公室(以下简称登记办公室),承办所在地区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
6、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登记中心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本辖区登记办公室实施监督管理。
7、登记中心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二)负责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颁发与登记编号的管理工作;(三)建立并维护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数据库和动态统计分析信息系统;(四)设立国家化学事故应急咨询电话,与各地登记办公室共同建立全国化学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网络,提供化学事故应急咨询服务;(五)组织对新化学品进行危险性评估;对未分类的化学品统一进行危险性分类;(六)负责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的培训工作。
8、登记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二)核查登记单位申报登记的内容;(三)对生产单位编制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规范性、内容一致性进行审查;(四)建立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数据库和动态统计分析信息系统;(五)提供化学事故应急咨询服务。
9、登记中心和登记办公室从事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登记人员)应经统一培训,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考核合格后,发给《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上岗证》(以下简称登记上岗证),持证上岗。
10、登记中心应有10名以上有登记上岗证的登记人员;登记办公室应有3名以上有登记上岗证的登记人员。
11、登记中心和登记办公室应当制定严格的工作制度和程序,为登记单位提供良好的服务,保守登记单位的商业秘密。
12、登记中心每年应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书面报告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情况;登记办公室每年应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书面报告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情况。各地登记办公室的报告应同时抄送登记中心。
13、编辑本段第三章登记的时间、内容和程序
14、登记单位应在《危险化学品名录》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手续。对危险性不明的化学品,生产单位应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年内,委托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可的专业技术机构对其危险性进行鉴别和评估,持鉴别和评估报告办理登记手续。对新化学品,生产单位应在新化学品投产前1年内,委托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可的专业技术机构对其危险性进行鉴别和评估,持鉴别和评估报告办理登记手续。新建的生产单位应在投产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手续。已登记的登记单位在生产规模或产品品种及其理化特性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在3个月内对发生重大变化的内容办理重新登记手续。
15、生产单位应登记的内容:(一)生产单位的基本情况;(二)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能力、年需要量、最大储量;(三)危险化学品的产品标准;(四)新化学品和危险性不明化学品的危险性鉴别和评估报告;(五)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六)应急咨询服务电话。
16、储存单位、使用单位应登记的内容:(一)储存单位、使用单位的基本情况;(二)储存或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及数量;(三)储存或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17、办理登记的程序:(一)登记单位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办公室领取《危险化学品登记表》,并按要求如实填写。(二)登记单位用书面文件和电子文件向登记办公室提供登记材料。(三)登记办公室对登记单位提交的危险化学品登记材料在后的20个工作日内对其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要求的危险化学品和登记单位进行登记,将相关数据录入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管理数据库,向登记中心报送登记材料。(四)登记中心在接到登记办公室报送的登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必要的审查并将相关数据录入国家危险化学品管理数据库后,通过登记办公室向登记单位发放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和登记编号。(五)登记办公室在接到登记证和登记编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和登记编号送达登记单位或通知登记单位领取。
18、生产单位办理登记时,应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办公室报送以下主要材料:(一)《危险化学品登记表》一式3份和电子版1份;(二)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三)危险性不明或新化学品的危险性鉴别、分类和评估报告各3份;(四)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各3份和电子版1份;(五)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号码。委托有关机构设立应急咨询服务电话的,需提供应急服务委托书;(六)办理登记的危险化学品产品标准(采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提供所采用的标准编号)。储存单位、使用单位应报送上述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材料。
19、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有效期为3年。登记单位应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办公室进行复核。复核的主要内容为: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基本情况的变更情况,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更新情况等。
20、登记单位履行下列义务:(一)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普查,建立危险化学品管理档案;(二)如实填报危险化学品登记材料;(三)对本单位生产的危险性不明的化学品或新化学品进行危险性鉴别、分类和评估;(四)生产单位应按照国家标准正确编制并向用户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在产品包装上拴挂或粘贴化学品安全标签,所提供的数据应保证准确可靠,并对其数据的真实性负责;(五)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向供货单位索取安全技术说明书;(六)生产单位必须向用户提供化学事故应急咨询服务,为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七)配合登记人员在必要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进行核查。
21、生产单位终止生产危险化学品时,应当在终止生产后的3个月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使用单位终止使用危险化学品时,应当在终止使用后的3个月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22、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或在接到登记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登记的;(二)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的;(三)转让、出租或伪造登记证书的;(四)已登记的登记单位在生产规模或产品品种及其理化特性发生重大变化时,未按规定按时办理重新登记手续的;(五)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的;(六)生产单位、使用单位终止生产或使用危险化学品时,未按规定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
23、登记中心或登记办公室的工作人员违规操作、弄虚作假、滥发证书,或在规定限期内无故不予登记且无明确答复,或泄露登记单位商业秘密的,由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对有关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并追究登记中心或登记办公室负责人的责任。
24、危险化学品登记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上岗证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
25、本办法授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26、本办法自2002年11月15日起施行。2000年9月11日国家经贸委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三、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2010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控制新化学物质的环境风险,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从事研究、生产、进口和加工使用新化学物质活动的环境管理。保税区和出口加工区内的新化学物质相关活动的环境管理,也适用本办法。
医药、农药、兽药、化妆品、食品、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等的管理,适用有关法律、法规;但作为上述产品的原料和中间体的新化学物质相关活动的环境管理,适用本办法。
设计为常规使用时有意释放出所含新化学物质的物品,按照本办法管理。第三条【分类】根据化学品危害特性鉴别、分类标准,新化学物质分为一般类新化学物质、危险类新化学物质。
危险类新化学物质中具有持久性、生物蓄积性、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危害特性的化学物质,列为重点环境管理危险类新化学物质。
本办法所称新化学物质,是指未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的化学物质。
《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由环境保护部制定、调整并公布。第四条【基本制度】国家对新化学物质实行风险分类管理,实施申报登记和跟踪控制制度。第五条【登记证】新化学物质的生产者或者进口者,必须在生产前或者进口前进行申报,领取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
未取得登记证的新化学物质,禁止生产、进口和加工使用。
未取得登记证或者未备案申报的新化学物质,不得用于科学研究。第六条【鼓励先进技术】国家支持新化学物质环境风险、健康风险评估和控制技术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适用的新化学物质环境风险控制技术,鼓励环境友好型替代化学物质的研究、生产、进口和加工使用,鼓励申报人共享新化学物质申报登记数据。第七条【保守秘密】从事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为申报人保守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第八条【公众监督】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揭发、检举和控告。第二章申报程序第九条【申报类型】新化学物质申报,分为常规申报、简易申报和科学研究备案申报。第十条【常规申报要求】新化学物质年生产量或者进口量1吨以上的,应当在生产或者进口前向环境保护部化学品登记中心(以下简称“登记中心”)提交新化学物质申报报告,办理常规申报;但是,符合简易申报条件的,可以办理简易申报。
新化学物质申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新化学物质常规申报表,并附具按照化学品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安全规范等国家有关标准进行的分类、标签和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二)风险评估报告,包括申报物质危害评估、暴露预测评估和风险控制措施,以及环境风险和健康风险评估结论等内容;
(三)物理化学性质、毒理学和生态毒理学特性的测试报告或者资料,以及有关测试机构的资质证明。生态毒理学特性测试报告,必须包括在中国境内用中国的供试生物按照相关标准的规定完成的测试数据。第十一条【常规申报数量级别】常规申报遵循“申报数量级别越高、测试数据要求越高”的原则。申报人应当按照环境保护部制定的新化学物质申报登记指南,提供相应的测试数据或者资料。
依据新化学物质申报数量,常规申报从低到高分为下列四个级别:
(一)一级为年生产量或者进口量1吨以上不满10吨的;
(二)二级为年生产量或者进口量10吨以上不满100吨的;
(三)三级为年生产量或者进口量100吨以上不满1000吨的;
(四)四级为年生产量或者进口量1000吨以上的。第十二条【简易申报基本情形】新化学物质年生产量或者进口量不满1吨的,应当在生产或者进口前,向登记中心办理简易申报。
办理简易申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二)在中国境内用中国的供试生物完成的生态毒理学特性测试报告。第十三条【简易申报特殊情形】生产或者进口的新化学物质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简易申报:
(一)用作中间体或者仅供出口,年生产量或者进口量不满1吨的;
(二)以科学研究为目的,年生产量或者进口量0.1吨以上不满1吨的;
(三)新化学物质单体含量低于2%的聚合物或者属于低关注聚合物的;
(四)以工艺和产品研究开发为目的,年生产量或者进口量不满10吨,且不超过二年的。
办理特殊情形简易申报,应当提交新化学物质简易申报表以及符合相应情形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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