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雪峰评价大连理工大学 2022年大连理工大学招生章程
来源:择校网 时间:2024-01-25 21:02:52
一、大连理工大学2022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1、本章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大连理工大学本科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只适用于大连理工大学2022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2、学校中文名称为大连理工大学,英文译名为DalianUniversityofTechnology,上级主管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办学层次为本科及以上,办学类型为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3、学校成立于1949年4月,1960年被确定为教育部直属全国重点大学,1986年设立研究生院。2012年12月教育部正式批准大连理工大学建设盘锦校区,该校区依照“统筹规划、错位发展、坚持标准、创新模式”的指导思想建设,与主校区(含大连开发区校区,以下同)同标准、同档次、同水平办学。2017年9月,经国务院批准,大连理工大学入选世界一流大学A类建设高校;2022年2月,入选国家第二轮“双一流”建设高校名单。
4、大连理工大学本科招生分为主校区和盘锦校区两部分,两个校区分别有独立的招生院校代码,招生时分别录取,考生填报志愿时应分别填报。主校区注册地址为辽宁省大连市凌工路2号,招生院校代码为10141;盘锦校区注册地址为辽宁省盘锦市辽东湾新区大工路2号,招生院校代码为19141。两个校区颁发相同的大连理工大学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5、大连理工大学本科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
6、大连理工大学本科招生工作接受考生及其家长、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
7、大连理工大学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科招生政策,讨论决定本科招生重大事宜;设立大连理工大学招生委员会,吸纳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参加,充分发挥其在民主监督和管理方面的作用。
8、大连理工大学招生办公室是学校常设机构,负责学校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9、大连理工大学招生办公室根据需要组建招生宣传工作组,负责学校在各省区的招生宣传和咨询。
10、大连理工大学纪委对招生工作重点环节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招生计划和录取原则
11、大连理工大学依据国家相关方针政策,在教育部的统筹安排下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对高素质人才的需要和学校办学条件,遵循公平性、科学性、稳定性、灵活性的原则,结合学校近年来各地生源质量和毕业生就业等情况,兼顾地区平衡等因素,确定分省分专业计划的编制方案。2022年面向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份”)招收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分省分专业(类)招生计划由各省级招生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招办)向社会公布。学校将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
12、大连理工大学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在各省级招办统一组织下,遵照“学校负责、省级招办监督”的原则开展录取工作。
13、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批次),调档比例根据生源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招生计划的105%,对生源质量好的省份(批次)可适当提高调档比例。凡进入调档线的考生,在德、体条件合格且服从专业调剂的情况下,均予以录取。对于未足额完成招生计划的省份(批次),将由省级招办统一进行征集志愿,如征集志愿后仍不能完成计划,则将剩余计划撤回并调剂至其他生源充足省份(批次)。
14、实行“顺序志愿”的批次和内蒙古自治区,调档比例一般不超过招生计划的120%,学校在同批次控制分数线以上,坚持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大连理工大学考生的原则,当第一志愿报考人数超出学校在当地的招生计划数时,不招收第二志愿考生;当第一志愿报考人数不足学校在当地的招生计划数时,可以接收第二志愿及其他志愿考生。
15、根据教育部文件精神,我校普通类本科在提档及专业录取时原则上均认可考生所在地省级招办制订的有关全国性加(降)分政策,且分值不超过20分。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不适用于不安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
16、根据在各省份(批次)公布的招生计划(不含艺术类专业),我校专业(类)录取时以考生的投档成绩进行专业录取,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录取原则,即在德、体条件合格的前提下,优先满足高分学生的专业志愿;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理工类专业优先录取“数学”成绩高者,再相同,依次为“外语”“语文”成绩高者优先;文史类专业优先录取“语文”成绩高者,再相同,依次为“外语”“数学”成绩高者优先。
17、高考综合改革省份考生选考科目须符合我校相关专业选考科目要求。其他各省份考生须符合所填报专业志愿的科类要求。
18、学校按照教育部和各省份制定的有关政策招收少数民族预科班、内地西藏班和内地新疆高中班学生。
19、大连理工大学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大连理工大学-立命馆大学国际信息与软件学院、大连理工大学白俄罗斯国立大学联合学院、大连理工大学莱斯特国际学院,相关招生专业与普通类专业将分别单独代码招生,具体情况以各省公布为准。
20、大连理工大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大连理工大学-加州大学欧文分校联合项目,招生专业为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中外合作办学),与大连理工大学白俄罗斯国立大学联合学院相关专业统一代码招生,具体情况以各省公布为准。
21、关于保送生、强基计划、高校专项计划(大连理工大学“筑梦计划”)、高水平运动队、艺术类专业、港澳台侨等特殊类招生事宜,依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和大连理工大学招生网公布的2022年相关类别招生简章执行。盘锦校区运动训练专业招生事宜按照《大连理工大学(盘锦校区)2022年运动训练专业招生简章》相关规定执行。
22、学校对考生体检的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执行。
23、主校区的英语【含英语、翻译】、日语专业和盘锦校区的商务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报考上述专业的考生,如所在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组织外语口试,考生须参加且成绩合格。语言强化类专业、中外合作办学、开发区校区和盘锦校区相关专业因教学特点和要求,非英语语种考生应慎重报考。大连理工大学莱斯特国际学院和大连理工大学-加州大学欧文分校联合项目大部分课程使用全英文教学和考核,英语水平低的考生应慎重报考。
24、建筑类专业的学习需要具备一定的美术基础,如无美术基础的考生应慎重报考。
25、按照强基计划、艺术类专业、运动训练专业招生办法录取的考生,入学后不得转入其他专业学习;外国语中学推荐录取的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保送生,入学后不得转入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学习。
第四章入学报到及复查
26、主校区的软件学院、微电子学院、大连理工大学-立命馆大学国际信息与软件学院相关专业办学地点在大连市金普新区,学生到大连市金普新区图强路321号报到;其他学部(学院)专业的学生到大连市凌工路2号报到。被盘锦校区(含大连理工大学莱斯特国际学院)录取的学生,到辽宁省盘锦市辽东湾新区大工路2号报到。
27、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我校根据录取有关要求对其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检,入学体检不合格者将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凡不符合录取要求或在体检(包括高考体检和入学复检)中弄虚作假者,取消学籍;专业受限者将进行专业调整。
28、新生入学后,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并将重点对享受高考加分照顾的新生、通过有关专项计划录取的农村和贫困地区新生进行资格复核,对艺术类专业、运动训练专业、高水平运动队等录取新生开展入学专业复测。对通过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方式骗取高考加分资格、录取资格、冒名顶替入学的新生及未按规定公示有关资格身份或存在其他违规行为的新生,一律取消学籍,并报告有关部门倒查追责。
29、凡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满培养计划规定的所有学分,准予毕业并颁发大连理工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大连理工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所规定条件者,颁发大连理工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30、学校遵循属地原则,以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定的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相关具体收费标准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
31、学生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将依据《大连理工大学本科生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退剩余学费。
32、学校已建立起强劲而完善的促进学生综合素质提高和健康个性发展的激励机制及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的保障机制。在激励机制中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和国内外团体以及个人捐赠设立的社会专项奖学金;在保障机制中设有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临时困难补助以及国家、学校和社会爱心团体及个人设立的助学金。
33、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章程公布后,如遇部分省份高考招生政策调整,则我校将根据当地相关政策制定相应的录取政策,并另行公布。
34、有关大连理工大学本科生招生详细资讯,可电话咨询或登录招生网站查阅(咨询电话:0411-84708375,网址:s://zs.dlut.edu.cn),录取结果及录取通知书的寄发状态可登录上述网站查询。盘锦校区的招生详细资讯也可咨询盘锦校区(咨询电话:0427-2631678,网址:s://pjzsjy.dlut.edu.cn)。学校纪委受理举报电话:0411-84708306。
35、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36、本章程由大连理工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大连理工的往年录取分数线
1、://recruit.dlut.edu.cn/ViewMarkLine.aspx这是大工的招生网,里面有2009年以前的录取分数线大连理工大学2010年一本A段录取线:理工类585分、文史类558分。大连理工大学1949年 4月建校,时为大连大学工学院;1950年 7月大连大学建制撤销,大连大学工学院独立为大连工学院; 1960年被确定为教育部直属全国重点大学; 1986年设研究生院; 1988年更名为大连理工大学; 1996年~ 2000年实施“九五”“211工程”建设,教育部、辽宁省、大连市共建大连理工大学; 2004年开始实施“985工程”二期建设。该校以人才培养与科学研究为中心,本科生教育与研究生教育并重,已形成以理工为主,经、管、文、法等学科协调发展的多学科体系。学校设有研究生院和 19个学院,33个系部。有一级学科国家重点学科 4个(力学、水利工程、化学工程与技术、管理科学与工程),涵盖二级学科 15个,有二级学科国家重点学科 6个(计算数学、等离子体物理、机械制造及自动化、结构工程、船舶与海洋结构物设计制造、环境工程),13个“985工程”二期建设项目, 18个一级学科博士点, 107个二级学科博士点, 147个硕士点, 20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还有工商管理硕士(MBA,含 EMBA)、公共管理硕士(MPA)、建筑学、工程硕士4个专业学位授予权以及高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授予权。有 55个本科专业, 4个第二学士学位专业。目前,学校正以“985工程”和“211工程”建设为龙头,以创新为灵魂,抓住国家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的历史性机遇,实施人才强校战略,正努力将大连理工大学建设成为国际知名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自习场所大学生的自习场所无非两处。一处是图书馆的自习室,另外就是教学楼的教室了。我们先去图书馆看一看。大连理工大学的图书馆有新旧两个馆。新馆又名伯川图书馆,是以纪念著名教育家——大连理工大学主要创始人之一的屈伯川博士而建的。旧馆至今已有半个多世纪的高龄,现在基本停用,多数馆室用做存放旧书、旧刊。我这里介绍的是新馆,它宽敞明亮,二到四层都有专门的自习室,可供很多学子徜徉于书海。下面是新馆的开馆时间,介绍给大家,方便你们更好的安排学习时间。室名房间号周一至周五周六、周日中文图书借阅室
2、7:50--22:00(春夏季)7:50--11:30
3、18:00--22:00(春夏)树华电子智源中心2137:50--21:30(秋冬季)
4、7:50--22:00(春夏季)7:50--21:30(秋冬)
5、7:50--22:00(春夏)注:每月最后一个周五下午闭馆,晚上5:00开馆;寒暑假开放时间另行通知;图书馆开放时间根据校历及临时情况将有所改变。请留意图书馆入口处的告示及网上公告。提示:大连理工大学需要凭学生卡刷卡进入。您如果有同学在大学就读,借用一下即可。但是,如果没有借用的机会,只有办理一张临时卡了。虽然临时卡的时限是一个学期,但我仍建议这种方便的方式。除了图书馆自习室选择,再去教学楼的教室看一看也为上策。口碑证明,那里的学习气氛还是不错的!因为大连理工至今还没有为考研学生专设的自习室,所以,只要是没有课的教室就可以利用来上自习。我给您建议一个好去处,那就是综合楼。虽然这个楼在外形设计上显得很个性,不过,总体来说还是最好的学习地点。尤其是三楼大教室的凳子、桌子很舒服,加上空间大,又时常很安静,让人不由自主的对它产生好感。温馨提示:学校为了使假期留校学生、教职工能正常进行学习、科研活动。一般会在寒暑假开放新馆、综合教学楼、建筑馆,而将其它各馆自习室关闭。具体通知可关注大连理工大学网站和各系通知栏。食宿情况在大连理工校内有不少食堂。每个食堂都有自己的特色菜。比如说三食堂的拉条子、大盘鸡、牛肉拉面等,以西北特色菜肴为主色调;六食堂的酸菜排骨煲、熘烧肉段儿、驴肉火烧等又是另有一番风味。总之,各个食堂的风味、风格不同,自己的回头客自然也不同。究竟哪家最好,我可不好下定论,还得您慢慢品尝吧。不过,无论哪个食堂,都有个共同点,既可以现金消费,又可以使用学生一卡通。建议您如果长期在这里吃饭,办理一张临时卡吧。再说说住宿问题。租房得先有房源。哪的房源可选性大呢?大连理工分东、西、北三个校门。西门附近的住宅小区挺多,北门附近的公寓楼较多,唯独东门附近的房源很少。因此,选租什么样的房,还要看您的经济条件和个人喜好啦。一般来说,住单间的公寓,一月至少在300元以上。如果在楼房小区中租个单间,而且是生活设施很齐全的环境,一个月起码得1000元以上。其他除了以上的内容,我再补充两点。一是出行,二是购物。大连理工大学附近公交乘坐路线有406路、502路、K901路、26路等,交通还是比较方便的。因为大连理工的位置离市区并不太远,坐406路也就二、三十分钟吧,所以,买什么东西,就列张清单,一次性购物完毕好啦。总之,在大连理工大学周边学习、生活还是相当便捷的。
三、2022年大连理工大学招生章程
1、大连理工大学成立于1949年,是一所遵循公平性、科学性、稳定性、灵活性为原则的公办全日制本科大学,学校有70多年的办学史,拥有优质的教育资源,学术造诣深厚、教学经验丰富的教师团队。下面是为大家整理的“大连理工大学2022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此文本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2、大连理工大学2022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3、第一条本章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大连理工大学本科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只适用于大连理工大学2022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4、第二条学校中文名称为大连理工大学,英文译名为Dali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上级主管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办学层次为本科及以上,办学类型为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5、第三条学校成立于1949年4月,1960年被确定为教育部直属全国重点大学,1986年设立研究生院。2012年12月教育部正式批准大连理工大学建设盘锦校区,该校区依照“统筹规划、错位发展、坚持标准、创新模式”的指导思想建设,与主校区(含大连开发区校区,以下同)同标准、同档次、同水平办学。2017年9月,经国务院批准,大连理工大学入选世界一流大学A类建设高校;2022年2月,入选国家第二轮“双一流”建设高校名单。
6、第四条大连理工大学本科招生分为主校区和盘锦校区两部分,两个校区分别有独立的招生院校代码,招生时分别录取,考生填报志愿时应分别填报。主校区注册地址为辽宁省大连市凌工路2号,招生院校代码为10141;盘锦校区注册地址为辽宁省盘锦市辽东湾新区大工路2号,招生院校代码为19141。两个校区颁发相同的大连理工大学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7、第五条大连理工大学本科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
8、第六条大连理工大学本科招生工作接受考生及其家长、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9、第七条大连理工大学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科招生政策,讨论决定本科招生重大事宜;设立大连理工大学招生委员会,吸纳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参加,充分发挥其在民主监督和管理方面的作用。
10、第八条大连理工大学招生办公室是学校常设机构,负责学校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11、第九条大连理工大学招生办公室根据需要组建招生宣传工作组,负责学校在各省区的招生宣传和咨询。
12、第十条大连理工大学纪委对招生工作重点环节进行监督检查。
13、第十一条大连理工大学依据国家相关方针政策,在教育部的统筹安排下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对高素质人才的需要和学校办学条件,遵循公平性、科学性、稳定性、灵活性的原则,结合学校近年来各地生源质量和毕业生就业等情况,兼顾地区平衡等因素,确定分省分专业计划的编制方案。2022年面向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份”)招收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分省分专业(类)招生计划由各省级招生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招办)向社会公布。学校将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
14、第十二条大连理工大学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在各省级招办统一组织下,遵照“学校负责、省级招办监督”的原则开展录取工作。
15、第十三条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批次),调档比例根据生源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招生计划的105%,对生源质量好的省份(批次)可适当提高调档比例。凡进入调档线的考生,在德、体条件合格且服从专业调剂的情况下,均予以录取。对于未足额完成招生计划的省份(批次),将由省级招办统一进行征集志愿,如征集志愿后仍不能完成计划,则将剩余计划撤回并调剂至其他生源充足省份(批次)。
16、第十四条实行“顺序志愿”的批次和内蒙古自治区,调档比例一般不超过招生计划的120%,学校在同批次控制分数线以上,坚持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大连理工大学考生的原则,当第一志愿报考人数超出学校在当地的招生计划数时,不招收第二志愿考生;当第一志愿报考人数不足学校在当地的招生计划数时,可以接收第二志愿及其他志愿考生。
17、第十五条根据教育部文件精神,我校普通类本科在提档及专业录取时原则上均认可考生所在地省级招办制订的有关全国性加(降)分政策,且分值不超过20分。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不适用于不安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
18、第十六条根据在各省份(批次)公布的招生计划(不含艺术类专业),我校专业(类)录取时以考生的投档成绩进行专业录取,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录取原则,即在德、体条件合格的前提下,优先满足高分学生的专业志愿;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理工类专业优先录取“数学”成绩高者,再相同,依次为“外语”“语文”成绩高者优先;文史类专业优先录取“语文”成绩高者,再相同,依次为“外语”“数学”成绩高者优先。
19、第十七条高考综合改革省份考生选考科目须符合我校相关专业选考科目要求。其他各省份考生须符合所填报专业志愿的科类要求。
20、第十八条学校按照教育部和各省份制定的有关政策招收少数民族预科班、内地西藏班和内地新疆高中班学生。
21、第十九条大连理工大学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大连理工大学-立命馆大学国际信息与软件学院、大连理工大学白俄罗斯国立大学联合学院、大连理工大学莱斯特国际学院,相关招生专业与普通类专业将分别单独代码招生,具体情况以各省公布为准。
22、第二十条大连理工大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大连理工大学-加州大学欧文分校联合项目,招生专业为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中外合作办学),与大连理工大学白俄罗斯国立大学联合学院相关专业统一代码招生,具体情况以各省公布为准。
23、第二十一条关于保送生、强基计划、高校专项计划(大连理工大学“筑梦计划”)、高水平运动队、艺术类专业、港澳台侨等特殊类招生事宜,依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和大连理工大学招生网公布的2022年相关类别招生简章执行。盘锦校区运动训练专业招生事宜按照《大连理工大学(盘锦校区)2022年运动训练专业招生简章》相关规定执行。
24、第二十二条学校对考生体检的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执行。
25、第二十三条主校区的英语【含英语、翻译】、日语专业和盘锦校区的商务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报考上述专业的考生,如所在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组织外语口试,考生须参加且成绩合格。语言强化类专业、中外合作办学、开发区校区和盘锦校区相关专业因教学特点和要求,非英语语种考生应慎重报考。大连理工大学莱斯特国际学院和大连理工大学-加州大学欧文分校联合项目大部分课程使用全英文教学和考核,英语水平低的考生应慎重报考。
26、第二十四条建筑类专业的学习需要具备一定的美术基础,如无美术基础的考生应慎重报考。
27、第二十五条按照强基计划、艺术类专业、运动训练专业招生办法录取的考生,入学后不得转入其他专业学习;外国语中学推荐录取的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保送生,入学后不得转入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学习。
28、第二十六条主校区的软件学院、微电子学院、大连理工大学-立命馆大学国际信息与软件学院相关专业办学地点在大连市金普新区,学生到大连市金普新区图强路321号报到;其他学部(学院)专业的学生到大连市凌工路2号报到。被盘锦校区(含大连理工大学莱斯特国际学院)录取的学生,到辽宁省盘锦市辽东湾新区大工路2号报到。
29、第二十七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我校根据录取有关要求对其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检,入学体检不合格者将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凡不符合录取要求或在体检(包括高考体检和入学复检)中弄虚作假者,取消学籍;专业受限者将进行专业调整。
30、第二十八条新生入学后,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并将重点对享受高考加分照顾的新生、通过有关专项计划录取的农村和贫困地区新生进行资格复核,对艺术类专业、运动训练专业、高水平运动队等录取新生开展入学专业复测。对通过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方式骗取高考加分资格、录取资格、冒名顶替入学的新生及未按规定公示有关资格身份或存在其他违规行为的新生,一律取消学籍,并报告有关部门倒查追责。
31、第二十九条凡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满培养计划规定的所有学分,准予毕业并颁发大连理工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大连理工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所规定条件者,颁发大连理工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32、第三十条学校遵循属地原则,以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定的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相关具体收费标准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
33、第三十一条学生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将依据《大连理工大学本科生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退剩余学费。
34、第三十二条学校已建立起强劲而完善的促进学生综合素质提高和健康个性发展的激励机制及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的保障机制。在激励机制中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和国内外团体以及个人捐赠设立的社会专项奖学金;在保障机制中设有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临时困难补助以及国家、学校和社会爱心团体及个人设立的助学金。
35、第三十三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章程公布后,如遇部分省份高考招生政策调整,则我校将根据当地相关政策制定相应的录取政策,并另行公布。
36、第三十四条有关大连理工大学本科生招生详细资讯,可电话咨询或登录招生网站查阅(咨询电话:0411-84708375,网址:),录取结果及录取通知书的寄发状态可登录上述网站查询。盘锦校区的招生详细资讯也可咨询盘锦校区(咨询电话:0427-2631678,网址:)。学校纪委受理举报电话:0411-84708306。
37、第三十五条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38、第三十六条本章程由大连理工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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