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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师范大学2023年招生简章 上海华东师范大学2020年本科招生章程(含艺术类)

来源:择校网   时间:2023-12-25

一、上海:华东师范大学2021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条为保证学校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全称为华东师范大学,是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教育部直属的综合性研究型重点大学,世界一流大学建设高校A类。

第三条学校法人注册地址是上海市中山北路3663号,邮编200062。学校承担本科教学任务的校区除注册地中山北路校区外,另有闵行校区,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东川路500号,邮编200241。

第四条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本科毕业生,学校将颁发华东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规定的本科毕业生,学校将颁发华东师范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条华东师范大学本科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六条学校成立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开展本科招生工作的领导和决策机构,校长担任组长,分管招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其他成员由相关校领导以及学生工作部、教务处、招生办公室等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学校招生办公室作为常设工作机构,负责学校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有:

1.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以及主管部门和有关省级招委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按照教育部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及有关规定编制分省份、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制定学校招生章程;

3.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咨询服务工作,向考生和家长介绍本校情况和招生政策;

4.组织实施学校本科招生考试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招生考试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5.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6.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开展录取新生复查工作;

7.完成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八条学校本科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九条学校面向全国招生,根据国家政策要求,努力促进区域、城乡入学机会公平,优化学校生源结构,统筹考虑各省份考生人数和生源质量、各专业就业情况等因素,确定分省份分专业招生计划。学校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的批次、专业、人数及有关报考要求由各省级招生机构向社会公布。各省级招生机构公布计划中不包含保送生、运动训练专业及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等特殊类型招生计划。

第十条学校将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解决同分数考生录取等问题。

第十一条学校依法收取相关费用。其中:

1.学费按学分收取,按学年预收。预收标准:艺术类专业为10000元/年;软件工程专业第一、二学年为5500元/年,第三、四学年为16000元/年;其他专业为5000-5500元/年。

2.住宿费:中山北路校区为700-1200元/年,闵行校区1200元/年。

3.对实行公费教育的师范生,中央财政承担其在四年学习期间学费、住宿费并给予生活费补助。

第十二条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及投档模式确定调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招生计划的120%;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05%。

第十三条投档时,对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政策性加分,我校认可其中一项加分,且不超过20分;该加分在投档、安排专业时均适用。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均不得用于不安排分省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

第十四条普通类批次专业录取采用“分数优先”原则,在同分情况下,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单科高考成绩。

预科批次专业录取采用“分数优先”原则,在同分情况下,依次比较汉语文、民族语文、数学单科高考成绩。

艺术类和体育类批次专业录取采用“分数优先”原则,同分处理原则按照相应专业招生简章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专业调剂和退档时均不再征求考生意见,具体原则如下:

1.对于实行平行志愿的普通类录取批次,达到学校投档分数线且被投档的考生,只要专业服从调剂、体检符合要求,将会被录取。

2.对于实行非平行志愿的普通类录取批次、预科录取批次,如遇末位同分且招生计划不能满足同时录取时,按照第十四条同分原则进行录取或退档。

3.对于艺术类、体育类、特殊类型录取批次,专业调剂和退档根据相应的招生录取原则实施。

第十六条外语类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对外语语种不作限制。

第十七条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学校可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按照投档成绩择优录取。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愿。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也将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生源质量较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第十八条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特别需要指出:

1.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不能录取的专业:化学、心理学类、生物科学类、生物科学、生态学环境工程学前教育特殊教育体育教育、运动训练、听力与言语康复学

2.色觉异常II度(俗称色盲)不能录取的专业:除上述第1条(色弱)不能录取专业外,还包括美术学、绘画设计学类地理科学

3.不能准确识别出红、黄、绿、蓝、紫任一色的考生下列专业不能录取:除上述第1、2条(色弱、色盲)不能录取专业外,还包括经济学工商管理会计学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公共管理类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4.考生如有身体状况不适合从事教师职业的,建议慎重考虑是否报考师范专业。

第十九条我校在内蒙古自治区采取“分数清”(即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

第二十条高考综合改革省份考生报考专业时选考科目须符合学校专业选考科目要求。

第二十一条艺术类、体育类、特殊类型等招生原则

1.报考强基计划的考生招生录取办法按照学校强基计划招生简章和教育部、省级招办相关政策执行。

2.报考综合评价批次的上海考生招生录取办法按照学校综合评价招生简章和教育部、上海市相关政策执行。

3.报考艺术类专业考生的招生录取办法按照学校艺术类招生简章和教育部、省级招办相关政策执行。

4.经学校考核合格获得高水平艺术团资格的考生的招生录取办法按照学校高水平艺术团招生简章和教育部、省级招办相关政策执行。

5.经学校考核合格并获得高水平运动队录取资格的考生的招生录取办法按照学校高水平运动队招生简章和教育部、省级招办相关政策执行。

6.报考体育类专业的上海考生按公布的《2021年华东师范大学体育类专业招生简章(上海地区)》规定执行;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原则上以录取系统中显示的投档成绩为依据,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若投档成绩相同,则依次比较体育专业统考成绩、高考文化成绩、语文、数学、外语单科高考成绩。

第二十二条填报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志愿的学生在录取后,必须与定向就业单位或定向就业单位省份有关部门签订定向就业协议,否则将取消入学资格。

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只录取有专业志愿的应届高中毕业生。按照教育部要求,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的考生在学校正式录取之前,必须将由考生本人、考生家长或监护人签字的《报考高等学校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书面申请》交至学校招生办公室,否则学校不予录取。

国家优师专项计划专业录取学生入学前必须签订《国家优师专项定向就业师范生协议书》,否则将取消录取资格。

第二十三条国家公费师范专业录取学生入学前必须签订《师范生公费教育协议书》,否则将取消录取资格。

第二十四条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复合型创新性人才培养的需要,提升本科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办和上海市学位委员会等相关文件精神,学校实施双学士学位复合型人才培养项目(简称双学位),通过高考在部分省份招生,公布招生专业为依托培养专业1,依托培养的其他专业公布在招生专业备注或学校本科招生网公布的《华东师范大学2021年本科招生专业(类)一览表》中。双学位的培养、管理等其他事宜按照国务院学位办、教育部和上海市以及学校等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五条我校招生以按专业大类和按专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招生专业(类)以华东师范大学本科招生网公布的《华东师范大学2021年本科招生专业(类)一览表》为准。

第二十六条我校建有奖学金、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资助体系,通过资助与育人的紧密结合,助力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校为家庭经济困难新生设立绿色通道,新生无法筹措足额学费、住宿费,可先报到入学,学校为其办理入学手续后再根据核实后的困难情况给予相应的资助,确保不让一名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第二十七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的考生,将依据招生工作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如发现在高考报名、考试、体检等环节中以弄虚作假的手段取得录取资格的新生,将取消其录取资格。

第二十八条学校网址: ://.ecnu.edu.cn;招办网址: ://.zsb.ecnu.edu.cn;微信公众号:ecnuzsb,咨询电话:021-62232212。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投诉电话:021-54344605,邮箱:jwjc@admin.ecnu.edu.cn。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公布后,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相关部门政策有调整,我校将作相应调整。

第三十条本章程由华东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华东师范大学对安徽招生分数线

这是我们华东师范大学在安徽的录取线

年份省市批次科类重点线最高分最低分平均分备注

2006安徽本科一批理科 566 642 611 622

2006安徽本科一批文科 573 642 604 618

2007安徽本科提前理科 563 673 593 608

2007安徽本科提前文科 551 590 576 584

2007安徽本科一批理科 563 637 566 612

2007安徽本科一批文科 551 601 551 580

2008安徽本科提前理科 563 626 590 603

2008安徽本科提前文科 553 590 567 577

2008安徽本科一批理科 563 632 606 614

2008安徽本科一批文科 553 597 586 591

2009安徽本科提前理科 579 663 608 615

2009安徽本科提前文科 543 591 558 565

2009安徽本科一批理科 579 650 635 640

2009安徽本科一批文科 543 588 582 584

2010安徽本科提前理科 562 623 597 604

2010安徽本科提前文科 573 608 590 596

2010安徽本科一批理科 562 641 619 628

2010安徽本科一批文科 573 624 614 618

批次考试科类招生专业最高分最低分平均分备注

本科提前理科地理科学 602 597 598.5免费师范专业

本科提前理科化学 603 598 600免费师范专业

本科提前理科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603 599 600.3免费师范专业

本科提前理科数学与应用数学 623 603 607.8免费师范专业

本科提前理科特殊教育 603 603 603免费师范专业

本科提前理科生物科学 614 603 608.5免费师范专业

本科提前理科教育技术学 599 597 598免费师范专业

本科提前理科物理学 619 598 607.8免费师范专业

本科提前理科英语 614 607 610.5免费师范专业

本科提前理科心理学 601 601 601免费师范专业

本科提前文科汉语言文学 599 597 598.2免费师范专业

本科提前文科历史学 597 593 594.4免费师范专业

本科提前文科思想政治教育 597 590 592.8免费师范专业

本科提前文科特殊教育 590 590 590免费师范专业

本科提前文科学前教育 592 591 591.5免费师范专业

本科提前文科英语 608 600 603.8免费师范专业

本科一批理科地理科学 627 622 624.5

本科一批理科软件工程(嵌入式系统) 626 626 626

本科一批理科软件工程 640 619 627

本科一批理科人力资源管理 632 631 631.5

本科一批理科旅游管理 625 625 625

本科一批理科经济学 637 637 637

本科一批理科金融学 641 633 635.7

本科一批理科教育技术学 632 623 627

本科一批理科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638 624 630

本科一批理科环境科学 622 621 621.5

本科一批理科应用化学 631 623 627

本科一批理科行政管理 631 630 630.5

本科一批理科心理学(特殊教育) 625 625 625

本科一批理科微电子学 633 625 627.5

本科一批理科统计学 635 629 630.5

本科一批理科通信工程 632 629 630.5

本科一批理科数学类 630 627 628.2

本科一批理科生物科学类 627 624 625.2

本科一批理科生态学 623 619 621

本科一批理科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 624 624 624

本科一批理科政治学与行政学 630 630 630

本科一批理科应用心理学 633 631 632

本科一批理科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 629 620 623

本科一批理科公共事业管理 624 624 624

本科一批理科国际经济与贸易 634 634 634

本科一批理科广告学 630 623 626.5

本科一批理科电子科学与技术 631 628 629.5

本科一批理科地理信息系统 630 622 626

本科一批文科编辑出版学 616 615 615.5

本科一批文科对外汉语 624 619 621.8

本科一批文科法学 617 616 616.7

本科一批文科法语 618 615 616.5

本科一批文科翻译 620 619 619.5

本科一批文科房地产经营管理 619 619 619

本科一批文科工商管理 621 620 620.5

本科一批文科公共事业管理 618 614 616

本科一批文科汉语言文学 619 618 618.5

本科一批文科历史学 618 616 617

本科一批文科旅游管理 615 615 615

本科一批文科人力资源管理 619 618 618.5

本科一批文科社会工作 615 614 614.5

本科一批文科社会学 615 614 614.5

本科一批文科新闻学 617 617 617

本科一批文科政治学与行政学 621 618 619.5

本科一批文科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 622 616 618.7

民族预科理科少数民族预科班 557 544 550.2免费师范专业

民族预科文科少数民族预科班 580 560 568.6免费师范专业

体育体育体育教育 166.83免费师范专业;按综合成绩择优录取

艺术文理兼招播音与主持艺术 273.66按合成分择优录取【合成分=校考成绩×60% 文化考试成绩÷文化考试满分×校考满分×40%,2010年校考满分为400分】

艺术文理兼招美术学 215.33按校考专业成绩择优录取

艺术文理兼招艺术教育 114.25按合成分择优录取【合成分=校考成绩×50% 文化考试成绩÷文化考试满分×校考满分×50%,2010年校考满分为200分】

艺术文理兼招艺术设计 211.67按校考专业成绩择优录取

艺术文理兼招音乐学(音乐表演) 243按校考专业成绩择优录取

艺术文理兼招音乐学(音乐教育) 211.8免费师范专业;按校考专业成绩择优录取

三、上海华东师范大学2020年本科招生章程(含艺术类)

第一条为保证学校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为保证学校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全称为华东师范大学,是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教育部直属的综合性研究型重点大学,世界一流大学A类建设高校。

第二条学校全称为华东师范大学,是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教育部直属的综合性研究型重点大学,世界一流大学A类建设高校。

第三条学校法人注册地址是上海市中山北路3663号,邮编200062。学校承担本科教学任务的校区除注册地中山北路校区外,还有闵行校区,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东川路500号,邮编200241。

第三条学校法人注册地址是上海市中山北路3663号,邮编200062。学校承担本科教学任务的校区除注册地中山北路校区外,还有闵行校区,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东川路500号,邮编200241。

第四条学校将给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本科毕业生颁发华东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规定的本科毕业生,学校将颁发华东师范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学校将给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本科毕业生颁发华东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规定的本科毕业生,学校将颁发华东师范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条华东师范大学本科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五条华东师范大学本科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六条学校成立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开展本科招生工作的领导和决策机构,校长担任组长,分管招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其他成员由相关校领导以及学生工作部、教务处、招生办公室等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学校成立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开展本科招生工作的领导和决策机构,校长担任组长,分管招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其他成员由相关校领导以及学生工作部、教务处、招生办公室等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学校招生办公室作为常设工作机构,负责学校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有:

第七条学校招生办公室作为常设工作机构,负责学校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有:

1.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以及主管部门和有关省级招委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1.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以及主管部门和有关省级招委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按照教育部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及有关规定编制分省份、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制定学校招生章程;

2.按照教育部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及有关规定编制分省份、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制定学校招生章程;

3.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咨询服务工作,向考生和家长介绍本校情况和招生政策;

3.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咨询服务工作,向考生和家长介绍本校情况和招生政策;

4.组织实施学校本科招生考试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招生考试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4.组织实施学校本科招生考试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招生考试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5.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5.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6.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开展录取新生复查工作;

6.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开展录取新生复查工作;

7.完成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它工作。

7.完成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八条学校本科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八条学校本科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九条学校面向全国招生,根据国家政策要求,努力促进区域、城乡入学机会公平,优化学校生源结构,统筹考虑各省份考生人数和生源质量、各专业就业情况等因素,确定分省份分专业招生计划。学校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的批次、专业、人数及有关报考要求由各省级招生机构向社会公布。各省级招生机构公布计划中不包含保送生、运动训练专业及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等特殊类型招生计划。

第九条学校面向全国招生,根据国家政策要求,努力促进区域、城乡入学机会公平,优化学校生源结构,统筹考虑各省份考生人数和生源质量、各专业就业情况等因素,确定分省份分专业招生计划。学校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的批次、专业、人数及有关报考要求由各省级招生机构向社会公布。各省级招生机构公布计划中不包含保送生、运动训练专业及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等特殊类型招生计划。

第十条学校将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解决同分数考生录取及平行志愿情况下投档不退档的计划需求。

第十条学校将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解决同分数考生录取及平行志愿情况下投档不退档的计划需求。

第十一条学校依法收取相关费用。其中:

第十一条学校依法收取相关费用。其中:

1.学费按学分收取,按学年预收。预收标准:艺术类专业为10000元/年;软件工程专业第一、二学年为5500元/年,第三、四学年为16000元/年;其他专业为5000-5500元/年。

1.学费按学分收取,按学年预收。预收标准:艺术类专业为10000元/年;软件工程专业第一、二学年为5500元/年,第三、四学年为16000元/年;其他专业为5000-5500元/年。

2.住宿费:中山北路校区为700-1200元/年,闵行校区1200元/年。

2.住宿费:中山北路校区为700-1200元/年,闵行校区1200元/年。

3.对实行公费教育的师范生,中央财政承担其在四年学习期间学费、住宿费并给予生活费补助。

3.对实行公费教育的师范生,中央财政承担其在四年学习期间学费、住宿费并给予生活费补助。

第十二条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及投档模式确定调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招生计划的120%,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05%。

第十二条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及投档模式确定调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招生计划的120%,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05%。

第十三条投档时,对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政策性加分,我校认可其中一项加分,且不超过20分;该加分在投档、安排专业时均适用。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均不得用于不安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

第十三条投档时,对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政策性加分,我校认可其中一项加分,且不超过20分;该加分在投档、安排专业时均适用。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均不得用于不安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

第十四条普通类批次专业录取采用“分数优先”原则,在同分情况下,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3门总分,语文、数学2门总分,语文单科高考分数。

第十四条普通类批次专业录取采用“分数优先”原则,在同分情况下,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3门总分,语文、数学2门总分,语文单科高考分数。

预科批次专业录取采用“分数优先”原则,在同分情况下,依次比较汉语文、民族语文、数学单科高考分数。

预科批次专业录取采用“分数优先”原则,在同分情况下,依次比较汉语文、民族语文、数学单科高考分数。

艺术类和体育类批次专业录取采用“分数优先”原则,同分处理原则按照招生简章等相关规定执行。

艺术类和体育类批次专业录取采用“分数优先”原则,同分处理原则按照招生简章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专业调剂和退档时均不再征求考生意见,具体原则如下:

第十五条专业调剂和退档时均不再征求考生意见,具体原则如下:

1.对于实行平行志愿的普通类录取批次,达到学校投档分数线且被投档的考生,只要专业服从调剂、体检符合要求,将会被录取。

1.对于实行平行志愿的普通类录取批次,达到学校投档分数线且被投档的考生,只要专业服从调剂、体检符合要求,将会被录取。

2.对于实行非平行志愿的普通类录取批次、预科录取批次,如遇末位同分且招生计划不能满足同时录取时,按照第十四条同分原则进行录取和退档。

2.对于实行非平行志愿的普通类录取批次、预科录取批次,如遇末位同分且招生计划不能满足同时录取时,按照第十四条同分原则进行录取和退档。

3.对于艺术类、体育类、特殊类型录取批次,专业调剂和退档根据相应的招生录取原则实施。

3.对于艺术类、体育类、特殊类型录取批次,专业调剂和退档根据相应的招生录取原则实施。

第十六条外语类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对外语语种不作限制。

第十六条外语类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对外语语种不作限制。

第十七条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学校可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按照投档成绩择优录取。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愿。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也将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生源质量较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第十七条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学校可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按照投档成绩择优录取。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愿。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也将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生源质量较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第十八条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特别需要指出:

第十八条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特别需要指出:

1.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不能录取的专业:化学、心理学类、生物科学类、生物科学、生态学、环境工程、学前教育、特殊教育、体育教育、听力与言语康复学;

1.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不能录取的专业:化学、心理学类、生物科学类、生物科学、生态学、环境工程、学前教育、特殊教育、体育教育、听力与言语康复学;

2.色觉异常II度(俗称色盲)不能录取的专业:除上述第1条(色弱)不能录取专业外,还包括美术学、绘画、设计学类、地理科学;

2.色觉异常II度(俗称色盲)不能录取的专业:除上述第1条(色弱)不能录取专业外,还包括美术学、绘画、设计学类、地理科学;

3.不能准确识别出红、黄、绿、蓝、紫任一色的考生下列专业不能录取:除上述第1、2条(色弱、色盲)不能录取专业外,还包括经济学、工商管理、会计学、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房地产开发与管理、公共管理类、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3.不能准确识别出红、黄、绿、蓝、紫任一色的考生下列专业不能录取:除上述第1、2条(色弱、色盲)不能录取专业外,还包括经济学、工商管理、会计学、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房地产开发与管理、公共管理类、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4.考生如有身体状况不适合从事教师职业的,建议慎重考虑是否报考师范专业。

4.考生如有身体状况不适合从事教师职业的,建议慎重考虑是否报考师范专业。

第十九条江苏省考生(含高水平艺术团考生)报考普通类本科专业的资格要求是选修科目必须达到B B,必修科目均须达到合格(或C级及以上等级);对选修科目成绩达到A 的,给予投档分加2分优惠(两门选修A 可加4分)进入专业录取;专业安排原则按第十四条执行。艺术体育类专业要求是7门必修科目测试成绩中不合格科目不超过三门。

第十九条江苏省考生(含高水平艺术团考生)报考普通类本科专业的资格要求是选修科目必须达到B B,必修科目均须达到合格(或C级及以上等级);对选修科目成绩达到A 的,给予投档分加2分优惠(两门选修A 可加4分)进入专业录取;专业安排原则按第十四条执行。艺术体育类专业要求是7门必修科目测试成绩中不合格科目不超过三门。

第二十条我校在内蒙古自治区采取“分数清”(即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

第二十条我校在内蒙古自治区采取“分数清”(即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

第二十一条高考综合改革省份考生报考专业时选考科目须符合学校公布专业选考科目要求。

第二十一条高考综合改革省份考生报考专业时选考科目须符合学校公布专业选考科目要求。

第二十二条艺术类、体育类、特殊类型等招生原则

第二十二条艺术类、体育类、特殊类型等招生原则

1.报考强基计划的考生招生录取办法按照学校强基计划招生简章和教育部、省级招办和学校有关强基计划招生政策执行。

1.报考强基计划的考生招生录取办法按照学校强基计划招生简章和教育部、省级招办和学校有关强基计划招生政策执行。

2.报考综合评价批次的上海考生招生录取办法按照综合评价招生简章和教育部、上海市和学校有关政策执行。

2.报考综合评价批次的上海考生招生录取办法按照综合评价招生简章和教育部、上海市和学校有关政策执行。

3.报考艺术类专业考生的招生录取办法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和学校公布的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执行。

3.报考艺术类专业考生的招生录取办法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和学校公布的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执行。

4.经学校考核合格获得高水平艺术团资格的考生,按照教育部有关高水平艺术团的录取政策执行。

4.经学校考核合格获得高水平艺术团资格的考生,按照教育部有关高水平艺术团的录取政策执行。

5.经学校考核合格并获得高水平运动队录取资格的考生,按照教育部有关高水平运动队的录取政策执行。

5.经学校考核合格并获得高水平运动队录取资格的考生,按照教育部有关高水平运动队的录取政策执行。

6.报考体育类专业的上海考生按公布的《2020年华东师范大学体育类专业招生简章(上海地区)》规定执行;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原则上以录取系统中显示的投档成绩为依据,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若投档成绩相同,则依次比较体育专业统考成绩、高考文化总分、语文、数学、外语3门总分、语文、数学2门总分。

6.报考体育类专业的上海考生按公布的《2020年华东师范大学体育类专业招生简章(上海地区)》规定执行;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原则上以录取系统中显示的投档成绩为依据,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若投档成绩相同,则依次比较体育专业统考成绩、高考文化总分、语文、数学、外语3门总分、语文、数学2门总分。

第二十三条填报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志愿的学生在录取后,必须与定向就业单位签订定向就业协议,否则将取消入学资格。

华东师范大学2023年招生简章 上海华东师范大学2020年本科招生章程(含艺术类)

第二十三条填报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志愿的学生在录取后,必须与定向就业单位签订定向就业协议,否则将取消入学资格。

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只录取有专业志愿的应届高中毕业生。按照教育部要求,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的考生在学校正式录取之前,必须将由考生本人、考生家长或监护人亲笔签名的“报考高等学校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书面申请”交至学校招生办公室,否则学校不予录取。

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只录取有专业志愿的应届高中毕业生。按照教育部要求,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的考生在学校正式录取之前,必须将由考生本人、考生家长或监护人亲笔签名的“报考高等学校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书面申请”交至学校招生办公室,否则学校不予录取。

第二十四条实行公费教育的师范生入学后必须签订《师范生公费教育协议书》,否则将取消录取资格。

第二十四条实行公费教育的师范生入学后必须签订《师范生公费教育协议书》,否则将取消录取资格。

第二十五条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复合型创新性人才培养的需要,提升本科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办和上海市学位委员会等相关文件精神,学校实施双学士学位复合型人才培养项目(简称双学位),通过高考在部分省份招生,公布招生专业为依托培养专业1,依托培养的其他专业公布在招生专业备注或学校本科招生网公布的《华东师范大学2020年本科招生专业(类)一览表》中。双学位的培养、管理等其他事宜按照国务院学位办、教育部和上海市以及学校等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五条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复合型创新性人才培养的需要,提升本科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办和上海市学位委员会等相关文件精神,学校实施双学士学位复合型人才培养项目(简称双学位),通过高考在部分省份招生,公布招生专业为依托培养专业1,依托培养的其他专业公布在招生专业备注或学校本科招生网公布的《华东师范大学2020年本科招生专业(类)一览表》中。双学位的培养、管理等其他事宜按照国务院学位办、教育部和上海市以及学校等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六条学校以按专业大类和按专业相结合方式进行招生,招生专业(类)以华东师范大学本科招生网公布的《华东师范大学2020年本科招生专业(类)一览表》为准。

第二十六条学校以按专业大类和按专业相结合方式进行招生,招生专业(类)以华东师范大学本科招生网公布的《华东师范大学2020年本科招生专业(类)一览表》为准。

第二十七条我校建有奖学金、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资助体系,通过资助与育人的紧密结合,助力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校为家庭经济困难新生设立绿色通道,新生没法筹措足额学费、住宿费,可先报到入学,学校为其办理入学手续后再根据核实后的困难情况给予相应的资助,确保不让一名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第二十七条我校建有奖学金、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资助体系,通过资助与育人的紧密结合,助力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校为家庭经济困难新生设立绿色通道,新生没法筹措足额学费、住宿费,可先报到入学,学校为其办理入学手续后再根据核实后的困难情况给予相应的资助,确保不让一名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第二十八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的考生,将依据招生工作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如发现在高考报名、考试、体检等环节中以弄虚作假的手段取得录取资格的新生,将取消其录取资格。

第二十八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的考生,将依据招生工作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如发现在高考报名、考试、体检等环节中以弄虚作假的手段取得录取资格的新生,将取消其录取资格。

第二十九条学校网址:.ecnu.edu.cn;招办网址:.zsb.ecnu.edu.cn;微信公众号:ecnuzsb,咨询电话:021-62232212。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投诉电话:021-54344605,邮箱:jwjc@admin.ecnu.edu.cn。

第二十九条学校网址:.ecnu.edu.cn;招办网址:.zsb.ecnu.edu.cn;微信公众号:ecnuzsb,咨询电话:021-62232212。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投诉电话:021-54344605,邮箱:jwjc@admin.ecnu.edu.cn。

第三十条本章程公布后,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政策有调整,我校将作相应调整。

第三十条本章程公布后,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政策有调整,我校将作相应调整。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由华东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由华东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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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5 10:5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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