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修正)
来源:择校网 时间:2024-01-29 19:40:41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修正)
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保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正确实施行政处罚,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2、(一)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没有依据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3、(二)公正、公开、及时地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行政职权;
4、(三)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5、(四)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6、(五)办案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7、(六)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非法干预。第四条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本机关及其派出机构的行政处罚行为,应当加强监督,发现错误,及时纠正。第二章管辖第五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条县(区)、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职权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案件。
8、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职权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
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职权管辖应当由自己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及全国范围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所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具体权限,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定。第八条对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互联网等媒介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由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异地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有困难的,可以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的违法情况移交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第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第十条两个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定管辖。第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现所查处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移送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第十二条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查处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移交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案件应当由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将案件移交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
10、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应当由其管辖的案件属重大、疑难案件,或者由于特殊原因,难以办理的,可以报请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定管辖。第十三条报请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定管辖权的,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确定案件的管辖机关。第十四条跨行政区域的行政处罚案件,共同的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做好协调工作。相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积极配合异地办案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案件。第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现所查处的案件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其他有关机关。
1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第三章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第一节立案第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第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第十八条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相关材料(投诉材料、申诉材料、举报材料、上级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监督检查报告、已核查获取的证据等),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二、工商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对于个体商户或者有限责任公司违反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工商管理部门是可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处罚要有一定的程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于2007年9月4日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8号公布,根据2011年1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8号公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修改有关规章的决定》修改。《规定》分总则,管辖,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调查取证,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期间、送达,行政处罚的执行,立卷,监督,附则9章90条,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1996年10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予以废止。一、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1、立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2、调查取证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3、核审案件核审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所办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四)定性是否准确;(五)适用依据是否正确;(六)处罚是否适当;(七)程序是否合法。4、决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包括:(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四)采纳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情况及理由;(五)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六)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印章。二、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第六十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第六十一条适用简易程序当场查处违法行为,办案人员应当当场调查违法事实,制作现场检查、询问笔录,收集必要的证据,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送达当事人,由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签名或盖章。第六十二条前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处罚种类、罚款数额、时间、地点、救济途径、行政机关名称,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第六十三条办案人员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当事人进行申辩的,办案人员应当记入笔录。第六十四条适用简易程序查处案件的有关材料,办案人员应当交其所在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归档保存。行政机构在进行行政处罚的时候也是要按照一定的程序来进行的,所以,不仅仅是个人和企业单位,还是行政机构都是有着一定的法规去约束的,而且执法机构在执行法规处罚时要按法规程序进行。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三、工商做出行政处罚的程序是怎样
1、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
2、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应当立案。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
3、三、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4、四、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办案人员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办案人员执法身份证件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证明文件。
5、五、办案人员可以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询问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前应当告知其如实陈述事实、提供证据。询问应当制作笔录,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笔录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其更正或者补充。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办案人员亦应在笔录上签名。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6、六、办案人员可以要求当事人及证明人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材料,并由材料提供人在有关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在材料上注明。
7、七、办案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书证。调取原始证据有困难的,可以复制,复制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出具书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8、八、对有违法嫌疑的物品进行检查时,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并制作现场笔录;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现场笔录中注明。
9、九、办案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扣留、封存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实施。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或者扣留、封存等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经局长(含副局长)批准。行政强制措施复议期间,不停止强制措施的执行。
10、十、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证据,或者扣留、封存当事人的财物,应当当场清点,开具清单,由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交当事人一份,并分别送达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扣队封存财物的通知书。
11、十一、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加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先行登记保存封条,就地由当事人保存。登记保存证据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损毁、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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