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留学生落户上海政策?留学生上海落户新政策
来源:择校网 时间:2024-01-29 19:40:03
一、2019年上海市应届毕业生落户攻略
2019上海应届生落户历程,从批复下来到拿到户口本大概2个月,供学弟学妹们参考(~ ̄▽ ̄)~
落户之前,首先确认自己是否达到落户标准。
每年上海市都会发布非上海市生源应届落户办法,2019年的参见: ://.firstjob.cn/folder76/folder79/2019-07-26/4150.html
基本上每年都是 72分落户,一流大学研究生毕业一般情况下肯定能落户,大家可以自己算一下。
落户涉及:学校,签三方的单位,上海学生事务中心,派出所,住的房子所在居委会。
流程:校内交材料→单位交材料→单位通知电子批复→单位收到纸质批复→你回学校办报到证/你回学校办申请再去事务中心办报到证→公司HR去学生事务中心领证明信→你去派出所办理身份证→你去办理租赁证明/实有人口登记→你去派出所办理户口本→你去街道办办理社保卡和劳动手册
关注你学校就业网和班群发布的消息,有问题及时联系就业办老师咨询。
s://tj91.tongji.edu.cn/content.jsp?urltype=news.NewsContentUrl&wbtreeid=1016&wbnewsid=16797
个人准备:毕业生推荐表,毕业证书等(记不清了,可以问公司HR要你提供什么材料)
公司准备:《2019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办理户籍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不需要你操心)
一般第一批就能下来。我是第二批下来的。2019年第一批7月26日,第二批9月12日。
恭喜你落户达到标准,之后需要等上海学生事务中心寄纸质批复到单位,大概一个星期可以拿到。
报到证办理请关注你们学校的通知。同济只在第一批审批集中办理报到证,我是第二批,所以先去学校填申请表格,再自己去学生事务中心办报到证的。
(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中午也开门的,8:30-16:30,徐汇区冠生园路401号;同济四平路学生事务中心8:00- 11:30,13:30- 17:00)
同济2019校内报到证办理参考: s://tj91.tongji.edu.cn/content.jsp?urltype=news.NewsContentUrl&wbtreeid=1016&wbnewsid=16962
报到证拿到后交给公司(其中白联自己留下之后调档需要),公司会去学生事务中心办理证明信,再给到你,这个看HR的速度了。
我自己这边是交报到证上去后10天内HR就给我证明信了。我有同学公司拖了一个月。
://.firstjob.cn/folder76/folder79/2019-07-26/4152.html
拿到证明信十天(实际一周左右)就可以去派出所办理身份证了,因为要等派出所信息录入。
读书期办过上海身份证的同学可以跳过此步,没办过的同学可以在此期间带着证明信和原来的身份证去所在区任一居民身份证拍照点采集人像信息拍照,这个照片会放在你的新身份证和户口本上的。
步骤七:实有人口登记/租赁证明。
身份证办理完成后可选邮寄或自取,自取是一个月后。此期间可以去办理一下实有人口登记/租赁证明。
现在很多区都不要办理租赁证明了,杨浦只要实有人口登记就可以了。
实有人口登记需要去所住小区的居委会,让大叔帮你登记成实有人口,注意不要让他们给你弄成外来务工人员(因为我就被弄成外来务工人员了……)
拿到身份证后,带上身份证和批复白联去所在街道派出所办理户口本,当场可拿。
注:我是开学就把户口迁到学校了,所以直接去办理。如果你没有把户口迁到学校,就比较麻烦了。到时候可以看一下HR给你的证明信附带的一个办理说明。
步骤九:恭喜落户成功!接下来去学校调档。
同济:交报到证白联,上面写上你的信息和邮寄地址到学院就业办老师就可以了。关注群里老师的通知。
公司接收档案,寄到公司,公司不接收,寄到所在区人才中心。
步骤十:办理社保卡和劳动手册。
带着身份证、户口本、二寸证件照2张、最高学历毕业证和复印件去所在区任一街道办就可以了。
办理的很快,当场就可以拿到劳动手册,社保卡窗口会告诉你要等1个月,我办理的时候说机器坏了要2个月……实际上1个月是等一周寄给你,2个月是等2周寄给你,所以很快的。
拿到社保卡可以按随信的说明打电话开通社保功能,银行卡功能去银行开通。
步骤十一:拿门诊就医记录手册。
这个可有可无,拿着社保卡去附近的社区医保事务中心机器上打印就好了。是看病的时候各个医院通用的病历本,上面还有个透明卡槽可以放社保卡。
到此就没有后续步骤啦!全部通关♪(^∇^*) 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二、上海认可留学落户的大学名单
上海留学落户对交社保的基数和时间有两种要求。对一些资质较好的留学生,只要留学生工作的社保基数大于一倍社会平均社保基数,缴纳六个月之后就可以提交材料。对资质一般的,就要求大于1.5倍社保基数,缴纳12个月后才能提交材料。
眼看到了2019年底,上海市外国专家局的老师也没闲着,新年给大家多加了些一倍社保基数交六个月的学校,一共110所。希望原先有人在苦苦的挣扎1.5倍12个月,现在有了这些新学校后,能够1倍6个月提交材料
三、留学生上海落户新政策
根据最新出炉的政策,各位同学可以搬个小板凳,对照一下具体细节,看看自己在个人学历要求,工作单位要求和其他要求方面,是否完美达标?
博士不论毕业院校,回国皆可落户
(A)国内211本科,国外任何正规院校研究生
(B)国内非211本科,国外排名前500研究生
(D)国内外联合培养硕士,国内211或国外前500硕士,并且国外学习时间达到6个月以上
(E)国外排名前500本科,学习时间1年以上
(F)国内外联合培养本科,获得国内外两张学位证书
(G)国内硕士,并担任访问学者1年以上
(I)国内副高职称以上,并出国进修1年以上
其他不符合 option2和3的,需要国外学习时间1年以上,并获得国内外两张学位证书。
这里有一个常见考点,就是对于国(境)外学习时间的要求,这里有个官方解释链接:对国(境)外学习时间有什么要求?
答:在国(境)外进修、做访问学者满1年以上,是指扣除回国时间累计需满足365天;其他获得学位人员累计在外学习时间不应少于180天。
符合。pton1-4的,在工作单位缴纳社保以及个税
时间要求:连续6个月在同一单位(注意考点“连续”“同一单位”)
社保基数:不低于上一年度上海职工平均工资(一般每年3月31日公布上一年度的数字)
2019年度:【7832元】【8211元】
然而为什么2019年会出现两个数字?那是因为今年5月1日的二次”惊喜特调“从7832调高到了8211.
因此,2019年度的社保基数要求,被分成了两个时间段来分段执行:19年4月1日-10月31日,仍按照7832的社保基数;19年11月1日-20年3月31日则要按照8211的社保基。
而2020年因为疫情的影响,本来应该每年4月1日上调的基数,延迟到了7月1日上调,上调后的数字为9339元。
符合 ption5的,在工作单位缴纳社保以及个税
*基数要求:不低于上一年度上海市平均工资的1.5倍
*2019年度:19年4月1日-10月31日:【7832*1.5=11748元】
19年11月1日-20年3月31日:【8211*15=12316.5元】
然后这里又有两个常见考点,几乎每年必考:一什么是社保基数?二如何判断你的社保基数究竟符不符合规定?
一般来说,一个财务和人事都非常正规的公司,给第一份工作新入职员工定的社保基数,就等于税前工资。如果不放心的话,入职的时候可以和HR再 confirm一下。
第二个问题,有一个比较通用的公式和口诀,就是:在哪个时间段,就要符合哪个时间段的社保基数规定。
举个例子假设你是2019年7月1日入职开始工作,那么19年7月-10月,你的社保基数需要至少达到7832元,而从19年11月开始,你的社保基数就必须达到821元。
(个人建议:找工作谈 offer的时候就把要落户的需求和HR谈妥。最优选是找到有帮海归落户经验的公司,以及能在第一份工作就找到一份可以达到社保基数起薪的工作。尽量不要等到入职之后才发现公司不配合落户,或者自己拿的工资不符合落户资质,到时候再跳槽会很耽误时间。)
*工作合同有效期在1年(含)以上,合同剩余有效期在6个月以上
*只有过了试用期后,才可以开始办理
*回国后一直在上海工作(即回国后不能在其它省市有缴纳过社保的记录)
*回国后累计待业时间不超过2年(注意关键词“回国后”)
*合同社保个税三个基数要合理对应(最好三个数字一模一样,或者个税基数高于社保基数,最多容忍个税有一个月基数偏低)
(注意:创业落户会更折腾些在其他材料不变的基础上,需要申请者是法人且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30%,而且公司实缴大于等于50万,还要企业最近连续6个月的税单,零税单无效。因此有些回国创业的小伙伴,帮公司员工部落了户,自己的创业落户申请却一波三四五六七八折,所以个人建议,能不走创业落户就别走。)
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人才强市战略,加大海外人才引进力度,规范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工作,根据《公安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规范留学回国人员落户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公通字〔2010〕19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鼓励留学人员来上海工作和创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16〕8号)、《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新时代上海实施人才引领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沪委发〔2020〕2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申请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申请单位应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具有用人自主权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制企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以及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信誉良好,并在本市正常经营、依法纳税、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各类企业(非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其上级法人注册资金应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第三条留学回国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留学回国人员获得的学历学位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国(境)外高校学习获得博士学位,累计在外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1年;如为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性质毕业生,累计在外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半年。
2.在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获得全日制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中央直属及中科院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参照“双一流”建设高校执行),并在国(境)外高校学习获得硕士学位;或在国内非“双一流”建设高校获得全日制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并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学习获得硕士学位;或在国(境)外高校学习获得学士学位和硕士学位。
3.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学习获得学士学位。
4.在国内获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或取得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赴国(境)外高校或科研机构进修、做访问学者等满1年。
5.其他不符合第2、3项条件,但在国(境)外高校学习获得学士学位或硕士学位。
本款第2、3项所指国(境)外学士学位,不含国内大专起点本科、有关国家高等教育文凭(HND)、国内计划外招生的合作办学及转学分等形式,本科阶段累计在外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2年;硕士阶段累计在外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半年(不含国内计划外招生的合作办学及转学分等形式);如为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性质毕业生,应同时获得国内学历学位和国(境)外学位。
本款第5项所指国(境)外学士学位如为最高学位的,不含国内大专起点本科、有关国家高等教育文凭(HND)、国内计划外招生的合作办学及转学分等形式,本科阶段累计在外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2年。如最高学位为硕士的,国(境)外学士学位可不受前述限制,硕士阶段累计在外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半年(不含国内计划外招生的合作办学及转学分等形式)。
被国(境)外高校录取后如在国内校区或分校有就读经历的,累计在外学习时间和获得的学分一般不少于总学习时间和总学分的50%;被国(境)外高校录取后如利用暑期等在国内通过非学历教育获得学分的,累计在外获得的学分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80%。
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以国家公布的名单为准。国(境)外高水平大学参考英国泰晤士报高等教育副刊(Times Higher Education)、美国新闻与世界报道(U.S. News& World Report)、QS世界大学排名(Quacquarelli Symonds World University Rankings)、上海软科世界大学学术排名(Shanghai Ranking’s Academic Ranking of World Universities)发布的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名单,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认后发布的为准。
留学人员在国(境)外学习获得学位的院校以教育部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中载明的颁发该学位证书的院校名称为准。
(二)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同时应符合下列条件
1.留学人员应在回国后2年内来本市并持续在本市工作,与本市相关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或聘用合同、按规定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个人所得税(符合下述第四条第一款条件的除外)。
2.符合本条第一款前4项条件的人员,最近连续6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低于上一年度本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符合本条第一款第5项条件的人员,最近连续12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低于上一年度本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1.5倍,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过渡期内每年的缴费基数以官方对外公布的数字为准。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期限及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原则上由系统自动比对;未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缴费单位与签订合同单位不一致的、委托非实际用人单位等第三方缴纳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不能合理对应的不予认可。
3.留学回国人员应为单位紧缺急需并发挥重要作用、需长期使用的人才,与单位依法签订劳动或聘用合同,合同有效期在2年及以上,且自网上受理之日起有效期在3个月及以上(如合同约定有试用期的,需完成试用期后方可申报);派遣人员原则上不属于申办范围。
4.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
5.符合国家及本市现行计划生育政策。
6.无刑事犯罪记录等不宜申办上海常住户口的情形。
(一)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国际知名科研机构等担任相当于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职务,在世界500强知名企业、跨国公司等担任高级管理、技术、科研职务,或者经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高层次人才的留学人员,以及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学习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等,全职来本市工作后可直接申办落户。
(二)纳入“上海科技创新职业清单”的用人单位,本市重点产业、重点区域和基础研究领域等用人单位引进的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获得科学、技术、工程和数学等紧缺急需专业学士及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全职来本市工作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后可申办落户。
(三)拥有专利、科研成果、专有技术等来本市创办留学人员企业的负责人、团队核心成员(一般累计不超过3人),企业正常运营、招用至少1名员工(不含企业负责人本人),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后可申办落户。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实缴),留学人员企业负责人为第一大股东(不含股份转让、后期资金注入),个人股份一般不低于30%。
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须由单位提出申请。
1.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如申请单位为非法人分支机构的,提供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及上级法人的授权书。
3.《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申请表》。
4.申请单位与留学回国人员签订的劳动或聘用合同。
5.人事档案核实情况表及相关材料复印件。如档案为非本单位保管的,由在沪档案保管单位提供。
其中,第1项材料仅需单位首次申请(注册)时提供。
(二)单位有下列情形的,需补充提交以下材料
来本市创办留学人员企业的留学回国人员及团队核心成员,单位另需提交:
2.企业最近连续6个月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或企业所得税税单。
3.企业最近连续6个月为至少1名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
其中,第4项材料仅需团队核心成员申报时提供。
1.教育部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国(境)外学位证书及成绩单。如为进修人员的,提供国(境)外进修材料和国内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证书或副高级及以上职称证书。
2.出国留学前国内获得的相应的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如出国前系在职人员的,提供原工作单位同意调出或已离职材料。
3.护照、签证及所有出入境记录。
4.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如留学期间户籍已注销的,提供90天内有效的户籍注销材料。
5.符合第四条激励条件的,需补充提交相应材料。
(四)个人有下列情形的,需补充提交以下材料
1.落非社区公共户的,提供在沪落户地址材料。落户本人在沪房屋的,提供房屋有效权证;落户在沪直系亲属房屋的,提供入户地房屋有效权证和产权人共同签署的同意入户意见书;落户单位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管理单位的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同意入户意见书。
2.已婚的,提供结婚证书;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判决书等。
3.有子女的,提供子女出生证及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计划生育政策的个人承诺。
本实施细则所需材料中,能够通过数据共享或网上核验的材料及能够通过电子证照库调取的证照,无需重复提交。
(一)申请单位通过本市“一网通办”系统向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上传申请材料原件的扫描件等电子文档。
(二)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一网通办”系统收到申请后,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由受理部门告知申请单位补齐或重新上传相关材料;对材料齐全有效的,进入人事档案核实阶段。核实通过后,申请单位向受理部门递交书面材料进行现场受理,受理部门核验原件、根据实际留存原件或复印件。受理部门在现场受理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三)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规定对初审通过的材料进行审核,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四)审核通过的,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数据共享方式,将人员信息发送至公安部门,并通过“一网通办”系统及短信等形式告知申请单位。审核不通过及审核过程中退回的,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上述形式告知申请单位审核不通过或退回的结果及理由。
(五)审核通过的人员按照公安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符合落户条件的留学回国人员,其配偶(须在留学人员学成回国前与其结婚,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和16周岁及以下或16周岁以上、在普通高中就读的子女属随迁范围。
申请人配偶需随迁的,应在申请人提出申请时一并提出;配偶暂未回国的,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待回国后再申请补办落户手续。
申请人子女需随迁的,如子女在国内出生,须在父(母)原户籍地办理出生登记落户后一并提出。如子女在国外出生,应在申请人提出申请时一并提出;暂未回国的,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待回国后再申请补办落户手续。
(一)配偶和子女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在沪落户地址材料、子女出生证、中国护照或旅行证及签证、出入境记录;16周岁以上、在普通高中就读的子女需随迁的,提供学籍材料。
(二)在沪档案保管单位提供的配偶人事档案核实情况表及相关材料复印件。配偶来本市前原来在外省市有工作单位的,提供原工作单位同意调出或已离职材料。
(三)放弃随迁的,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及书面放弃随迁承诺书。
申请单位和留学回国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规定,为其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性负责,严禁弄虚作假或者伪造。如有弄虚作假、伪造或申办落户后人员流失异常等情况的,根据其情节轻重,暂停或取消其申请资格,并将相关信息纳入申办系统。对审核通过后发现具有违反相关规定等不宜申办落户或通过虚假材料骗取本市常住户口等情形的,撤销审核决定、注销其本市常住户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实施细则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1月30日。本实施细则中未尽事宜,由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原《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实施细则》(沪人社外发〔2015〕49号)同时废止。
OK,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