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学历认证需要什么材料,港澳台的学历学位认证要怎么申请
来源:择校网 时间:2023-12-23
一、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申请学历学位认证说明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及教育部同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从2000年1月开始正式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国外学历学位认证工作。2003年11月经教育部港澳台办同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设立了“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办公室”,专门从事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80号的相关规定,为配合国家司法考试,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现受理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港澳居民”)的学历学位认证申请。现对有关港澳居民申请学历学位认证说明如下:
凡本人愿意报名参加在内地举行的国家司法考试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和其他持有香港、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香港、澳门居民。
(一)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习所获得的学历学位
1)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本地正规高等教育机构学习,所获得的该高等教育机构颁发的学位证书;
2)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本地正规高等教育机构学习,所获得的该高等教育机构颁发的学位证书;
3)《非本地高等及专业教育(规管)条例》于1997年6月生效前,参加非本地正规高等教育机构在香港开设的学位课程学习所获得的非本地学位证书;
4)《非本地高等及专业教育(规管)条例》于1997年6月生效后,参加在香港举办的非本地注册课程或豁免注册课程学习所获得的非本地学位证书。
1)填写完整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历学位认证申请表》;
2)二寸或小二寸彩色证件照一张;
7)硕士以上(含硕士)学位获得者,应提供毕业论文目录及摘要;
8)所获外文学位证书、成绩单须经正规翻译机构翻译成中文,申请者本人翻译无效。如学位证书或成绩单为中外文对照,则不用翻译。
(二)在台湾地区学习所获得的学历学位
台湾地区正规高等教育机构颁发的学位证书。此处不包括军警院校颁发的文凭证书。
1)填写完整的《台湾地区学历学位认证申请表》;
2)二寸或小二寸彩色证件照一张;
8)获硕士以上(含硕士)学位者,应提供毕业论文目录及摘要;
(三)在国外学习所获得的学历学位
国外正规高等教育机构颁发的学位证书。
1)填写完整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申请表》;
2)二寸或小二寸彩色证件照一张;
5)本人护照(须复印全部出入境记录,空白页不用复印);
8)硕士以上(含硕士)学位获得者,应提供毕业论文目录及摘要;
9)所获外文学位证书、成绩单须经正规翻译机构翻译成中文,申请者本人翻译无效。
(四)内地合作办学项目或机构颁发的学位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可在内地授予国外学位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学位的合作办学项目或机构颁发的学位证书。
1)填写完整的《合作办学学位认证申请表》;
2)二寸或小二寸彩色证件照一张;
7)硕士以上(含硕士)学位获得者,应提供毕业论文目录及摘要;
8)所获外文学位证书、成绩单须经正规翻译机构翻译成中文,申请者本人翻译无效。如学位证书或成绩单为中外文对照,则不用翻译。
(五)港澳居民在中国内地高等教育机构学习所获得的学历学位证书,不在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办公室的认证范围之内。
(一)申请人领取或下载申请表。每份申请表只可用于一份学位证书认证申请。下载申请表网址:.cscse.edu.cn
(二)请申请人依照申请办法及填表说明的要求填写《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历学位认证申请表》、《台湾地区学历学位认证申请表》、《国外学历学位认证申请表》、《合作办学学位认证申请表》(港澳居民适用),并准备材料。申请人可用蓝色、黑色圆珠笔或签字笔填写,也可通过电脑录入方式填表。如所提供的材料不完整,可能会延误申请的办理。
(三)在备齐申请材料后,申请人携带全部原件及复印件一套向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办公室提交申请。
(四)对于属于认证范围之内且材料齐备的申请,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办公室将予以受理,在累计15个工作日办结并通知申请人认证结果。
(五)如有需要,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办公室会就认证事宜直接与申请人联系,要求提供进一步的资料。因此请申请人务必提供详细有效的联络方式,以便及时联系。
(六)申请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
四、受理认证地点、时间及相关说明
(一)在北京的港澳居民可携带所有申请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套到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办公室提交申请。对属于认证范围之内且材料齐备的申请,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办公室将当场予以受理并留存全套复印件,开出受理凭证及缴费通知单。
受理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15号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办公室117室(北京语言大学家属区内学一楼)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8:00-11:00、13:30-16:30(如遇国内法定节假日,不办公)
(二)为方便港澳居民申请学历学位认证,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办公室专门在珠海、深圳设立受理点,集中受理港澳居民提交的申请。
珠海:受理地点:珠海市香洲区人民东路182号市司法局一楼
受理时间:6月10日-14日每天8:00-11:00、13:30-16:30。
深圳:受理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景田路76号天平大厦(妇儿大厦和景田酒店南边)四楼服务大厅
受理时间:6月12日-16日每天8:00-11:00、13:30-16:30。
(三)如申请人未能在集中受理期限内到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办公室设在珠海、深圳受理点递交认证申请,且不便到北京递交申请,可将所有申请材料原件及相关复印件一套寄至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办公室。
(四)申请人也可以事先经香港委托公证人、澳门政府公证机构或委托公证人,对所需申请材料的原件进行公证,以保证申请材料原件的完整和真实性。
5、在国外学习取得学位证书者另须公证护照;
6、在台湾学习取得学位者另须公证台湾居留证明。
公证件及其它复印材料一并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审核、加章转递至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办公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办公室在收到材料并予以受理后会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申请人。
(五)申请资料邮寄时间不计入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办公室的15个工作日之内。受理日期以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办公室向申请人发出的电子邮件上面所注明的日期为准。
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15号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办公室
(一)经国家发改委批准,每件学历学位证书认证费为人民币280元。
1、申请人可以采用现场现金支付、银行汇款两种付款方式。
2、现金支付:仅限于直接到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办公室提交认证申请的申请人。费用在受理之时收取,并提供发票。
3、银行汇款:邮寄申请材料到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办公室的申请人,请在接到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办公室关于申请已被受理的电子邮件后将认证费电汇到以下帐户:
开户银行:工商行中关村支行东升分理处
4、请务必在汇款单上注明认证申请人本人姓名,并在汇款单附言中注明学历学位认证费280元,以避免汇款单内容填写不准确而延误申请人收到认证书的时间。
5、申请人办理电汇手续之后,应立即将汇款单复印件传真至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办公室备查。
(一)在北京直接向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办公室提交认证申请的申请人,可依据受理凭证(第二联)上注明的取证日期,携带受理凭证、学历学位证书认证费发票前来领取认证书。领取认证书时,请您仔细核对认证书上的各项内容,防止出现差错。如委托他人领取,受委托人必须携带申请人出具的委托书、受理凭证、学历学位证书认证费发票前来领取。
(二)申请人如不便在北京领取学历学位认证书,可以选择邮寄方式送达学历学位认证书。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办公室会在确认认证费已交纳后,将认证书寄往申请人指定地址。
中国内地挂号邮寄7-15天;港澳台及国外挂号邮寄15-25天。邮寄时间不计入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办公室的15个工作日之内。选择此两种邮寄方式,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办公室负担邮寄费用(关于邮寄时间及其他相关业务详情请向当地邮政部门查询)。
如申请人需要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办公室以快递方式邮寄学历学位认证书,请申请人在申请表格内注明“要求快递”字样,并在EMS及DHL两家快递公司中选择服务。快递费用由申请人本人支付,申请人需在交纳认证费的同时另外支付特快专递费:
EMS中国香港、澳门:90元人民币
DHL中国香港、澳门:90元人民币
上述快递费用均指单件重量不超过500克的文件类快递价格。中国台湾地区及国际快递资费标准详请见EMS及DHL业务资费表。特快专递时间不计入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办公室的15个工作日之内。
(一)如有查询,请通过电子邮件(E-mail)或传真的方式与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办公室联络:
电子邮件:chancy@stnet.cscse.edu.cn
(二)如对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办公室的工作有任何意见,请通过电子邮件(E-mail)或传真的方式进行投诉:
电子邮件:wmche@stnet.cscse.edu.cn
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15号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办公室
二、港澳台的学历学位认证要怎么申请
第二步:到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办理
第三步:部分程序可网上办理和网上认证查询
此外,如果不能亲自去办理学历学位认证,还可委托相关中介机构办理,其国外学历学位认证申请及办理流程如下:
1.登录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网站,注册新用户;
2.把个人基本信息及认证申请提交给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外学历学位认证系统;
3.按要求缴纳相关费用,并把材料快递到北京;
4.登录国外学历学位系统查询进度(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外学历学位认证系统);
5.学历学位认证系统查询中的认证状态显示为“认证完成”后,即表明办理成功,可领取认证最终结果。
三、港澳台居民的海外学历学位认证,需要什么材料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历学位认证申请材料温馨提示:除照片、翻译件和授权声明外,所有材料须交验证机构验看原件(原件经现场审验后即行退回),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只收取复印件。 1.一张二寸蓝色背景证件照片; 2.需认证的港澳特别行政区高等学校颁发的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包括澳门特别行政区高等学校颁发的高等专科学位证书或高等专科文凭);已毕业但尚未取得学位证书者,请提供就读学校出具的已获学位的证明信原件和复印件; 3.在港澳特别行政区高等学校学习期间完整的正式成绩单原件和复印件;如以研究方式学习获得的学位证书,需提供学校职能部门(如学院、学籍注册部门或学生管理部门)开具的官方研究证明信原件和复印件,研究证明信内容应说明学习起止日期(精确到月份),专业名称,研究方向,所授予学位等信息; 4.如果申请认证的学位证书(学位证明信)、成绩单(研究证明)为外文,须提交学位证书(学位证明信)与成绩单(研究证明)的中文翻译件原件(须经正规翻译机构进行翻译,个人翻译无效。如到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递交认证申请材料,可到我中心6层服务大厅内的翻译公司办理翻译); 5.如在境内高校就读期间到港、澳高校学习获得港、澳学历学位证书,申请者要提供境内高校的毕业证书或者学信网(链接)学籍注册证明材料; 6.若成绩单上有转学分、豁免学分的记录,需提供这部分成绩对应的原始成绩单及所获的证书(如没有证书可不提供);(1)如该部分成绩来自于国外学习经历,需同时提供该阶段的签证和出入境记录;(2)如该部分成绩来自于境内学习经历,且无境内院校毕业证书,需同时提供境内院校开具的学习经历证明; 7.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1)港、澳居民须提供:①香港或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②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③护照或其它含有出生地信息的证明文件;(2)台湾居民须提供:①身份证或户籍誊本(身份证正反两面都需要复印);
②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即台胞证)或旅行证;③本人在港澳地区学习期间的居留证明;(3)内地居民须提供:①往来港澳通行证(含学习期间所有签注记录);②出入境管理部门开具的出境学习期间的出入境记录(加盖公章),如:内地省市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香港特别行政区入境事务处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 8.申请者亲笔填写的授权声明; 9. EMS特快专递邮寄地址单(邮寄单由验证机构提供;请申请者填写常用的中国境内地址和电话,且与认证系统中填写的信息一致); 10.如委托他人代理递交认证申请材料,代理人需提供《代理递交认证申请材料委托书》(模板下载)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注意:一位代理人一年内(自代办之日起)只能代理递交一位认证申请者的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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