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办费摊销年限?开办费的摊销年限是多长时间
来源:择校网 时间:2024-01-25 19:59:12
一、开办费的摊销年限是多长时间
1、开办费的范围包括哪些,摊销的年限有多长?如果对这部分内容不太了解,那就和深空网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2、文件:九、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参阅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条的相关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
4、在会计处理时应在开始生产经营当月一次性摊销,所以在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应进行纳税调整,在发生开办费当年的会计利润的基础上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在以后年度的申报时,应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二、开办费摊销年限规定
1、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2、经营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合同虚型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3、符合税法规定的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4、其他长期待摊费用,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斗袜得少于3年。
2、企业登记、公证的费用:主要包括企业的工商登记费、验资费、评估费、税务登记费、公证费等;
3、筹措资本的费用:主要是指筹资支付的手续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
4、人员培训费:比如聘请专家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的劳务费以及相关费用;
5、企业资产的摊销、报废和毁损;
6、其他费用,筹建期间发生的办公费、广告费、业务招待费等;印花税、车船税等;经投资人确认由企业负担的进行可行性研究所发生的费;其他与筹建有关的费用,例如资讯调查费,诉讼费,文件印刷费,通讯费以及庆典礼品费等支出。
综上所述:开办费摊销年限规定如上所述,开办费摊销年限不短于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一)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三)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四)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三、开办费税法上分几年摊销
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筹建期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支出。筹建期是指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针对开办费的税务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给予企业三种选择性的处理方式。
1.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
此种选择方式,对开办费的扣除方法,税法上遵从了《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处理方法。《财政部关于印发〈小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04〕2号)、《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均规定,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所有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也就是说无论是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还是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对开办费的扣除都可以从生产经营的当月一次性扣除(归集)。
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以及《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通知》(2006年11月版)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从发生的当月直接扣除。这里“从发生的当月直接扣除”与国税函〔2009〕98号文件所规定的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存在一定的差异,企业对此项的差异处理应予以关注。
因而,此种方式下,对开办费的摊销时间,无论企业成立于何时,也无论企业执行何种会计制度,均为企业开始经营之日,而不是开办费的发生当期。
2.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规定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七十条规定,开办费可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但此种摊销方式与前述处理方式存在差异。前述处理方法是分期归集,一次摊销,此种方式则是分月归集,次月摊销,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两种处理方式,主要是针对2008年新成立的企业,或2008年之前成立但在2008年开始生产经营的企业。无论采取哪种方式处理开办费,一经选定,就不得改变。
3.以前年度未摊销部分的开办费,可在2008年一次性扣除也可分期摊销扣除。
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对于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国税函〔2009〕98号文件规定,可根据前述两种方式处理。
四、开办费的摊销期限
一次性扣除或在不低于5年的期限内摊销:
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2、做为长期待摊费费用,在不低于三年的周期内摊销完毕。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是指为设立一家股份公司而发生的成本,包括法律费用、发起人费用以及取得执照的费用。具体包括:
1)、具体包括筹办人员的工资奖金等工资性支出,以及应交纳的各种社会保险;
2)、差旅费:包括市内交通费和外埠差旅费;
2)、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
1)引进设备和技术需要消化吸收,选派一些职工在筹建期间外出进修学习的费用。
2)、聘请专家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的劳务费及相关费用费用。
5、企业资产的摊销、报废和毁损。
1)筹建期间发生的办公费、广告费、交际应酬费;
3)经投资人确认由企业负担的进行可行性研究所发生的费用;
4)其他与筹建有关的费用,例如资讯调查费、诉讼费、文件印刷费、通讯费以及庆典礼品费等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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