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监局24小时咨询电话,济南市几个药监局
来源:择校网 时间:2024-01-23 22:04:30
一、济南市几个药监局
济南市有1个药监局。。根据相关资料显示山东省食品监督管理局,位于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16122号。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鲁厅字〔2009〕50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济南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设立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能是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和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组织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相关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下属单位
济南市药品检验所是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所属的对药品质量实施技术监督检验的法定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的单位。主要职责和工作任务是在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领导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辖区内的药品质量实施技术监督,承担药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复验,药品注册检验(医院制剂),承担生产、经营、使用等单位的药品的委托检验等任务。
三、济南如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法律分析:济南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理材料:
1.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在线填写);
2.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申请人在2015年10月1日前取得营业执照的,请提供本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个体工商户仅提交营业执照即可);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
4.符合相关规定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证明资料;
5.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
6.经营场所和布局、加工操作流程、设施设备等示意图及说明;
7.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8.设置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岗位及人员的证明资料;
9.其他资料;
(1)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需另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2)申请销售散装熟食制品的,需另提交与挂钩生产单位的合作协议(合同),提交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办理流程:
1.申请:申报人网上在线填写申请书,并向区局窗口报送申请材料。
2.区局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办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区局发给申办人《受理通知书》。
3.现场检查:区局自收到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4.区局审批。
5.区局审批大厅发放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1.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在线填写);
2.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申请人在2015年10月1日前取得营业执照的,请提供本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个体工商户仅提交营业执照即可);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
4.符合相关规定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证明资料;
5.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
6.经营场所和布局、加工操作流程、设施设备等示意图及说明;
7.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8.设置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岗位及人员的证明资料;
9.其他资料;
(1)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需另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2)申请销售散装熟食制品的,需另提交与挂钩生产单位的合作协议(合同),提交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办理流程:
1.申请:申报人网上在线填写申请书,并向区局窗口报送申请材料。
2.区局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办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区局发给申办人《受理通知书》。
3.现场检查:区局自收到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4.区局审批。
5.区局审批大厅发放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2.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申请人在2015年10月1日前取得营业执照的,请提供本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个体工商户仅提交营业执照即可);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
4.符合相关规定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证明资料;
5.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
6.经营场所和布局、加工操作流程、设施设备等示意图及说明;
7.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8.设置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岗位及人员的证明资料;
9.其他资料;
(1)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需另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2)申请销售散装熟食制品的,需另提交与挂钩生产单位的合作协议(合同),提交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办理流程:
1.申请:申报人网上在线填写申请书,并向区局窗口报送申请材料。
2.区局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办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区局发给申办人《受理通知书》。
3.现场检查:区局自收到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4.区局审批。
5.区局审批大厅发放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
4.符合相关规定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证明资料;
5.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
6.经营场所和布局、加工操作流程、设施设备等示意图及说明;
7.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8.设置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岗位及人员的证明资料;
9.其他资料;
(1)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需另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2)申请销售散装熟食制品的,需另提交与挂钩生产单位的合作协议(合同),提交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办理流程:
1.申请:申报人网上在线填写申请书,并向区局窗口报送申请材料。
2.区局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办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区局发给申办人《受理通知书》。
3.现场检查:区局自收到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4.区局审批。
5.区局审批大厅发放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4.符合相关规定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证明资料;
5.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
6.经营场所和布局、加工操作流程、设施设备等示意图及说明;
7.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8.设置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岗位及人员的证明资料;
9.其他资料;
(1)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需另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2)申请销售散装熟食制品的,需另提交与挂钩生产单位的合作协议(合同),提交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办理流程:
1.申请:申报人网上在线填写申请书,并向区局窗口报送申请材料。
2.区局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办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区局发给申办人《受理通知书》。
3.现场检查:区局自收到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4.区局审批。
5.区局审批大厅发放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5.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
6.经营场所和布局、加工操作流程、设施设备等示意图及说明;
7.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8.设置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岗位及人员的证明资料;
9.其他资料;
(1)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需另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2)申请销售散装熟食制品的,需另提交与挂钩生产单位的合作协议(合同),提交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办理流程:
1.申请:申报人网上在线填写申请书,并向区局窗口报送申请材料。
2.区局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办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区局发给申办人《受理通知书》。
3.现场检查:区局自收到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4.区局审批。
5.区局审批大厅发放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6.经营场所和布局、加工操作流程、设施设备等示意图及说明;
7.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8.设置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岗位及人员的证明资料;
9.其他资料;
(1)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需另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2)申请销售散装熟食制品的,需另提交与挂钩生产单位的合作协议(合同),提交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办理流程:
1.申请:申报人网上在线填写申请书,并向区局窗口报送申请材料。
2.区局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办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区局发给申办人《受理通知书》。
3.现场检查:区局自收到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4.区局审批。
5.区局审批大厅发放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7.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8.设置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岗位及人员的证明资料;
9.其他资料;
(1)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需另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2)申请销售散装熟食制品的,需另提交与挂钩生产单位的合作协议(合同),提交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办理流程:
1.申请:申报人网上在线填写申请书,并向区局窗口报送申请材料。
2.区局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办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区局发给申办人《受理通知书》。
3.现场检查:区局自收到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4.区局审批。
5.区局审批大厅发放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8.设置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岗位及人员的证明资料;
9.其他资料;
(1)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需另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2)申请销售散装熟食制品的,需另提交与挂钩生产单位的合作协议(合同),提交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办理流程:
1.申请:申报人网上在线填写申请书,并向区局窗口报送申请材料。
2.区局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办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区局发给申办人《受理通知书》。
3.现场检查:区局自收到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4.区局审批。
5.区局审批大厅发放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9.其他资料;
(1)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需另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2)申请销售散装熟食制品的,需另提交与挂钩生产单位的合作协议(合同),提交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办理流程:
1.申请:申报人网上在线填写申请书,并向区局窗口报送申请材料。
2.区局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办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区局发给申办人《受理通知书》。
3.现场检查:区局自收到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4.区局审批。
5.区局审批大厅发放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1)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需另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2)申请销售散装熟食制品的,需另提交与挂钩生产单位的合作协议(合同),提交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办理流程:
1.申请:申报人网上在线填写申请书,并向区局窗口报送申请材料。
2.区局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办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区局发给申办人《受理通知书》。
3.现场检查:区局自收到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4.区局审批。
5.区局审批大厅发放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2)申请销售散装熟食制品的,需另提交与挂钩生产单位的合作协议(合同),提交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办理流程:
1.申请:申报人网上在线填写申请书,并向区局窗口报送申请材料。
2.区局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办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区局发给申办人《受理通知书》。
3.现场检查:区局自收到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4.区局审批。
5.区局审批大厅发放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办理流程:
1.申请:申报人网上在线填写申请书,并向区局窗口报送申请材料。
2.区局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办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区局发给申办人《受理通知书》。
3.现场检查:区局自收到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4.区局审批。
5.区局审批大厅发放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1.申请:申报人网上在线填写申请书,并向区局窗口报送申请材料。
2.区局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办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区局发给申办人《受理通知书》。
3.现场检查:区局自收到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4.区局审批。
5.区局审批大厅发放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2.区局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办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区局发给申办人《受理通知书》。
3.现场检查:区局自收到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4.区局审批。
5.区局审批大厅发放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3.现场检查:区局自收到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4.区局审批。
5.区局审批大厅发放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4.区局审批。
5.区局审批大厅发放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5.区局审批大厅发放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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