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金改革计划,2024年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
来源:择校网 时间:2024-01-30 19:53:28
一、2024年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
1、截至2022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金并轨过渡期已经过去了八年,等到2024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养老待遇核定办法,将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待遇核定办法保持一致。
2、那么,2024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将会迎来什么变化?会上涨吗?根据公开消息,2024年养老金并轨过渡期前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将会迎来以下三个调整:
3、第二,2024年养老金并轨过渡期结束,退休中人养老金将会迎来上涨,并补发上涨部分的养老金。
4、第三,养老金并轨过渡期结束,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养老待遇,将会更高。
5、新老办法对比和限高保低的政策是指,如果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中人,老办法核定的养老待遇高于新办法核定的养老待遇时,就按照老办法进行计发养老金。如果新办法核定的养老待遇高于老办法核定的养老待遇时,那么不仅发放老办法核定的养老待遇部分,其中差额部分按照对应年度的计发百分比进行发放。
6、届时2024年养老金并轨过渡期结束,那么在2024年10月起,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都将按照新办法核定养老待遇,与企业退休人员养老待遇核定办法保持一致,新办法核定的养老待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一是个人账户养老金,二是基础养老金,三是过渡性养老金,四是职业年金。
7、主要原因在于,养老金并轨设置十年过渡期的目的有两个方面:
8、一是让机关事业单位中的退休老人和退休新人有一个接受的过程,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的原则,确保养老金并轨期间待遇的平稳过渡;
9、二是十年过渡期内退休中人养老待遇不降低的原则,因此采取了“限高保低”的原则,这样一来就可以保证退休中人的待遇不低于退休老人的待遇。
10、也就是说在不考虑养老金调整的情况下,退休中人的养老金在养老金并轨的十年过渡期内都是逐年上涨的,并且是按照新老办法差额的百分之十上涨,直到2024年按照新老办法差额的百分之百计发。
11、养老金并轨十年过渡期结束,也就是在2024年10月起办理退休的人员,统称为退休新人,退休新人养老待遇的核定,主要包含四个方面:
12、一是个人账户养老金,二是基础养老金,三是过渡性养老金,四是职业年金。
13、按照现行退休中人养老待遇的核定,新办法核定的养老待遇普遍高于老办法核定的养老待遇,甚至于越晚退休新老办法核定的养老待遇差距就越大,这主要是因为每年的养老金计发基数在逐年稳步地上涨。
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时间
1、我国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时间最早从1995年1月1日建立。
2、一九九一年六月二十六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开始全国性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行社会统筹并从一九九二年四月开始个人缴费。
3、一九九五年三月一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建立养老保险通常账户和个人账户,退出了两套方案,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选择试行,各地开始建立个人账户,但建立的时间不一,最早的从一九九五年元月一日起实施,最晚的建立于1998年元月1日。
4、一九九七年七月二十六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统一了各地养老保险制度。
5、二OO五年十二月三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对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了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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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养老保险改革方案全文
1、国务院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3、国务院同意劳动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制订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现予印发。
4、建立完善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是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举措,直接关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必须先行试点,积累经验,积极稳妥地推进。国务院决定,在山西省、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重庆市先期开展试点,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试点配套推进。未进行试点的地区仍执行现行事业单位退休制度。
5、试点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妥善处理好改革前后退休人员待遇水平的平稳衔接,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劳动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编办要组成试点工作小组,加强对试点工作的协调和指导,及时总结试点经验,不断完善改革方案。各试点地区要按照《试点方案》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要注意研究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积极探索解决问题的办法,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6、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7、根据党的十七大和十六届三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证事业单位改革顺利进行,促进人员流动,保障退休人员墓本生活,制订本方案。
8、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根据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需要,遵循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逐步建立起独立于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9、(一)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10、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单位工资总额的20%,具体比例由试点省(市)人民政府确定,因退休人员较多、养老保险负担过重,确需超过工资总额20%的,应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审批。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个人工资超过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11、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做实个人账户的起步比例为3%,以后每年提高一定比例,逐步达到8%。有条件的试点省(市)可以适当提高起步比例。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本人养老,不得提前支取。参保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中的储存余额可以继承。
12、本方案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本人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详见附件)
13、本方案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具体标准由各试点省(市)人民政府确定,并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备案。
14、本方案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15、本方案实施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参加国家统一的基本养老金调整。
16、(三)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17、为使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享受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保障其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变动等情况,国务院统筹考虑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
18、为建立多得次的养老保险体系,提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增强事业单位的人才竞争能力,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事业单位建立工作人员职业年金制度。具体办法由劳动保障部会同财政部、人事部制定。
19、进一步明确省、市、县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建立健全省级基金调剂制度。具备条件的试点省(市)可从改革开始即实行省级统筹;暂不具备条件的,可实行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同的统筹层次。
20、(一)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
21、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待条件具备时,与企业职工墓本养老保险基金统一管理使用。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保证专款专用。基金按照国家规定管理和投资运营,确保安全,实现保值增值。要做好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工作,切实加强基金征缴,做到应收尽收。各级财政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社会保障资金投入,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22、(二)做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工作。
2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流动时,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跨统筹范围流动时,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个人账户基金随同转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流动到机关或企业时,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办法按照劳动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编办《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印[2001]13号)规定执行。
24、(三)逐步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
25、按照建立和完善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提高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继续加强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加快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为退休人员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
26、(四)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水平。
27、试点地区可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际需要,适当充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和经费,为社会保险机构提供相适应的工作条件。社会保险机构要进一步加强能力建设,完善管理制度,制订和规范业务流程,实现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管理,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28、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情况复杂,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试点地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认真做好实施工作。劳动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编办要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加强与试点省(市)的联系与沟通,切实做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的指导工作。
29、本方案适用于分类改革后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30、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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