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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籍管理系统?河南省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http:zxx.haedu.cn

来源:择校网   时间:2024-01-27 21:21:18

一、河南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

1、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河南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

2、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各级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公民个人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以下简称“普通高中”)。

3、第三条 普通高中应建立、健全学生档案管理制度,学生档案应实事求是反映学生在校期间德智体美等方面的表现情况。

4、第四条 普通高中学籍由省、市、县(市、区)和学校分级负责。

5、省教育厅负责制订全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管理全省普通高中学籍,建立河南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系统,制定普通高中毕业证书和结业证书式样,负责直属学校的学籍管理。

6、省辖市和重点扩权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区域内普通高中学籍,建立本地普通高中学籍管理系统,印制、发放普通高中毕业证书和结业证书,负责直属学校的学籍管理。

7、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省、市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管理所属普通高中学籍。

8、普通高中学校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学生学籍管理的具体工作。整理与学生学籍相关的资料,并按年度分类整理,统一归档。

9、第五条 凡要求升入普通高中就读者,须参加所在初中组织的综合素质评定和全省统一组织的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普通高中学校按照招生规定,根据学生本人志愿,对考生德智体美等方面进行全面衡量,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予以录取。

10、第六条 被录取的新生,须凭录取通知书、户口簿和有关证件,按时到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学生及其监护人应持有关证明在开学后两周内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入学手续,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对开学后两周内不到校注册,也不办理延期入学手续者,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

11、第七条 学生学籍采用省教育厅开发的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管理,学生的学籍号分主号和辅号,主号一律采用学生的身份证号,辅号由学校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编排。学生在校期间一般不得更名。

12、第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只能有唯一的学籍辅号,严禁为普通高中学生办理双重学籍或为往届生办理应届生学籍,未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录取的学生,学校一律不得为其办理学籍。

13、第九条 普通高中的班额以50人为宜(包括留级生、休学期满复学和转学学生)。

14、第十条 学校建立每个学生的学籍档案,每学期对学生进行综合素质评价,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档案。

15、第十一条 学校按有关规定组织学生参加河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学生可多次参加相同科目的学业水平考试,并以较高一次成绩记入学生档案。

16、第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按有关规定参加考试、考核,因故不能参加考试、考核的,须事先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缓考。

17、第十三条 凡擅自缺考或考试、考核作弊者,该生该科目的学业考试、考核成绩以零分计算并注明“旷考”或“作弊”字样。学校应视情节轻重以及本人对错误的认识程度,给予教育或纪律处分。

18、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情况和学科学业成绩,决定学生的升级、留级、毕业或结业。

19、第十五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课程方案规定的课程,考试合格,且学年综合素质评价合格,准予升级。

20、第十六条 学生确因学习困难无法跟班学习的,可向学校提出留级申请,经学校同意并报请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留级。

21、学校应严格控制留级学生数量,原则上每年留级学生最多不得超过本年级学生总数的2%。高三在校学生不得留级。

22、留级学生应随下一年级学生重新建立学籍辅号,原学籍辅号作废。

23、第十七条 学生连续请病假三个月以上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者,学校批准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休学。

24、休学期限原则上为一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经学校批准并报请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可继续休学。

25、学生在校期间最多只能休学两年,休学两年仍不能复学者,应办理退学手续。

26、第十八条 学生休学,由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出具县级以上(含县级)医疗单位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由学校批准并报请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保留学籍。高三学生原则上不准休学。

27、第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凭有关证明及时申请复学。学校应根据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的要求,安排在相应年级就读。

28、第二十条 因正当理由确需转学者,由学生及其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学校同意并报请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可以转学。学生不得在本县(市、区)内普通高中之间转学。

29、转学学生学籍号中的主号不变,辅号应按转入学校相应年级的学籍辅号编排。

30、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出应由转出学校开具转学证明。省辖市内跨县转学的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并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跨省辖市转学的到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办理;跨省转学的学生由省教育厅委托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办理,跨省转学证明由省教育厅统一印制。

31、第二十二条 转入学生须持转学证明、户口簿、高中学籍档案等材料经转入学校批准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入学,由外省转入我省的学生还须持有转出省学籍主管部门出具的转学证明和成绩证明。

32、第二十三条 一般普通高中学生不得转入示范性普通高中,省辖市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学生不得转入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学生转学必须转入与原就读学校相同的年级。

33、第二十四条 高三下学期原则上不准转学。

34、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休学和受处分期间不准转学;严禁学校接收没有正常转学手续和没有学籍的学生。

35、第二十六条 学校每学期应将转入学生和转出学生的有关资料整理归档备查。

36、第二十七条 学生要求退学,必须有本人及其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并报请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可准予退学。

37、学校不得歧视学业成绩后进的学生并迫使或变相迫使其退学。

38、第二十八条 学校原则上不得接收借读学生。如有特殊情况确须借读者,须经双方学校同意并由借读学校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借读,借读时间一般为一年。

39、第二十九条 借读学生在借读学校不办理学籍。借读学生须在学籍注册学校参加学业水平考试。

40、第三十条 学生在修业年限内学完课程设置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并获得规定学分,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及综合素质评定合格者,准予毕业,经省辖市及重点扩权县(市)教育行政部门验印后,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41、第三十一条 学生毕业证书遗失的,一律不再补发,由毕业学校开具学历证明,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验印后生效。

42、第三十二条 借读学生由学籍注册学校发放毕业证书。

43、第三十三条 对德智体美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可予以表扬、表彰和奖励。获奖情况应及时记入该生学籍档案。

44、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学校要加强教育,并给学生有改正错误的机会。对极少数严重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学校可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的处分,处分决定予以公布并告知学生及其监护人。

45、对学生做出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须报学校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46、学生如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可向学校申请复议,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

47、第三十五条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一般为半年时间。学生在受处分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者,经师生评议,学校批准,可撤销其处分。

48、第三十六条 凡受处分的学生,其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应放入该生档案。处分撤销后,应将其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从该生档案中撤销,学校应将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连同撤销处分的决定一并存入学校文书档案。

49、第三十七条 各省辖市、重点扩权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50、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河南省教育厅解释。

51、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二、河南省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zxx.haedu.cn/

河南省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 ://zxx.haedu.cn/

河南省义务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及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省级统筹、分级负责、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全省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检查全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

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认真落实国家、省和本市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要求;

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直管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配合省、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指导省、市直管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负责本校学生的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小学和初中均实行秋季招生、入学。

凡当年8月31日之前(含8月31日)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

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推迟到七周岁。未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小学不得招收不足6周岁的儿童入学。

第五条学生应在就读学校建立学籍。

第六条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

(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

(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核准学生信息。

第七条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逐步推行包含学生学籍信息的免费学生卡。

第八条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学籍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查重。

学籍管理实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除普通学校接收特殊教育学校学生随班就读、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外,学校不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

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建立学籍。

第九条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管理。学校应保留第六条(一)、(二)、(三)、

第十条如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证明复印件,由学校核准变更学籍信息,并报学籍主管部门核准。

(一)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准予转学:

学生父母或其它法定监护人户籍跨省、市、县(市、区)迁移或在本县(市、区)内跨学区、乡(镇)迁移的;

学生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长期因公出国(境)工作、支援边疆建设、现役军人(含武警)等原因,其子女投靠亲属到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

流动人口适龄子女居住地跨省、市、县(市、区)迁移的;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到流入地就学的。

(二)需要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有效证明材料向转入学校和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转学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再到转出学校和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办理转出手续。审批过程在网上完成。

按照教育部的要求,跨省转学的学生除了上述相关证明材料,还须提供原学籍所在学校的学籍证明。

(三)转学一般在新学期开学后两个月内办理。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应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

不按规定时间或条件进行审核操作的,上级主管部门或系统可进行强制干预。

(四)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责令学生转学;学生休学期间以及受处分期间不予转学。

第十二条特殊教育学校学生转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残疾学生转入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其学籍可以转入新学校,也可保留在原学校。

进入工读学校就读的学生,其学籍是否转入工读学校,由原学校与学生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商定。

(一)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休学:

1、因病经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2、学生在一学期内连续请假(包括病、事假)时间超过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仍不能到校上课的;

3、因其他特殊原因,确需休学的。

(二)因病假办理休学手续须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因事假办理休学手续由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学校审核后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准予休学。

(三)休学期限一般为1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当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长休学期限,经学校审核,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可继续休学。

学生休学期满或休学期间要求复学的,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因病休学的还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院认定治愈或认定可以正常学习的证明,学校审核并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即可复学。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当及时督促学生复学,督促无效的由学生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送学生复学。

学校对准予复学的学生,按照接续学业原则安排就读年级。

(四)学生到境外就读的,应当凭有效证件到现就读学校办理相关手续。回到境内后仍接受义务教育的,应接续原来的学籍档案。

(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责令学生停学、退学,不得开除学生;

(二)学校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采取措施防止学生辍学。学校发现学生辍学应及时采取措施,努力使其复学。同时将学生辍学情况书面上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其保留学籍,并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管理。

义务教育阶段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辍学的,就读学校的学籍主管部门应于每学期末将学生电子学籍档案转交其户籍所在地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责令学生留级。

义务教育一般不允许跳级。德、智、体、美等方面特别优秀、且具备超前学习能力确实需要跳级的学生,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可提出跳级书面申请,学校同意并签章,

上传学校签章后的跳级申请电子影像件,经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可以跳级。跳过年级视为受完相应年限的义务教育。跳级不能跨学段,且限于本校范围内。

第十六条学生死亡,学校应当凭相关证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注销其学籍。失踪或被刑事拘留等原因离校的学生,学校要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上报,学校和学籍主管部门不得取消其学籍。

第十七条正常升级、转学、升学学生的学籍档案转接,由电子学籍系统完成。

第十八条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后,转出学校应及时转出学籍档案,并在1个月内办结;学生转学或升学后,转入学校应当以收到的学籍档案为基础为学生接续档案。

第十九条学生转学或在义务教育阶段升学时,学籍档案应当转至转入学校或升入学校,转出学校或毕业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

学生最后终止学业的学校应当归档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或按相关规定办理。

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

学校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第二十条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化,学籍进行转接或学生毕业时,学校应及时维护电子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学生学籍档案。学籍主管部门应及时对学生学籍变动信息进行更新。

第二十一条省辖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为学籍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配备或指定学籍管理员,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学籍管理员必须熟练掌握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学籍管理系统的基本功能、学籍信息采集的基本要求、学籍变动操作方法、保密要求等。

第二十二条学籍管理员应当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和保持相对稳定。各级学籍管理员的基本信息须报送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省辖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每学期复核学生学籍信息,确保学籍变动手续完备、学生基本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准确。

第二十四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非经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批准,学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

第二十五条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本细则的规定,由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学校违反本细则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校长和相关人员责任。

(一)不为已接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

(二)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

(三)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

(四)不及时报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的;

(五)接收学生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的;

(六)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

(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

(八)擅自更改或处理学生学籍信息的;

(九)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学籍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学籍管理系统?河南省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http:zxx.haedu.cn

第二十八条学校的外籍学生和港澳台学生学籍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三、河南省学籍管理系统登录入口:://zxx.haedu.cn/

1、河南省学籍管理系统登录入口: ://zxx.haedu.cn/

2、见字如面,纸短情长。信的内容不多但会给你带来一些重要的讯息。希望你能抽出5分钟时间读一读,并将信的内容转发给你的父母和亲友。

3、十二年苦读磨一剑,春华秋实。仗剑走天涯的少年豪气,可能让你对即将来临的高考无所畏惧,但早已懂事的你,也许会担心上大学会给父母增添支付学费和生活费的负担。这封信想给懂事的你再划一划“重点”,理一理“解题思路”。

4、当前,国家已建立起完善的高校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形成了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学费补偿贷款代偿以及校内各种奖助补等在内的十多项资助制度,决不会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具体“解题思路”概括起来就是一句话:入学前、入学时、入学后“三不愁”。

5、入学前不用愁,贷款办在家门口。拿到大学录取通知书后,你可以向当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解决大学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在校期间的助学贷款利息都由国家负担。此外,中西部地区省份(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新生,还可以申请新生入学资助,解决路费和入校后的短期生活费问题。

6、入学时不用愁,“绿色通道”解烦忧。当你收到大学录取通知书时,你会看到随录取通知书寄送的高校学生资助政策简介和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你若需要帮助,可以根据要求如实填写调查表,到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村(居)委会、原就读高中任何一单位核实盖章。如果你没来得及办理助学贷款,或没筹够上学费用,报到时可凭此表通过学校的“绿色通道”直接报到入学,缓交学费和住宿费。

7、入学后不用愁,各类奖助全都有。在你入学后,学校资助部门将开展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并依此确定资助措施。如,解决学费、住宿费问题,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解决生活费问题,以国家助学金为主;解决临时性困难,以临时困难补助等为主;如果你想提高综合能力,并贴补生活支出,可以申请勤工助学。如果你学业优异、表现突出,还可以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及校内设立的各类奖学金。

8、如果你有什么疑问,可以向当地县级教育部门或你的高中老师咨询,也可以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网站(://.xszz.cee.edu.cn)上查询各项资助政策,还可以搜索“中国学生资助”微信公众号,查询你关注的信息。

9、时针分针竞相追逐,见证着你对未来的执着!试卷上的问题需要你认真回答,冷静应对。试卷外的问题,我们已帮你理出“解题思路”,请你放下所有担忧,轻装上阵,尽管发挥才华,我们为你保驾护航!我们还想善意地提醒你:新生入学期间,电信诈骗猖獗,不良校园贷、套路贷陷阱也不少,请你一定要明白“天上不会掉馅饼”,切实提高防范意识,不要轻易泄露个人信息,不要上骗子的当。有困难,找教育部门、找资助中心、找学校;拿不准,问老师、问同学、问家长。

10、苔花如米小,也学牡丹开。希望你无惧风雨,勇于奋斗,沐浴******的阳光,开启人生出彩的新征程!;

END,本文到此结束,如果可以帮助到大家,还望关注本站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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