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干部是公务员吗 什么是国家正式干部
来源:择校网 时间:2024-01-30 19:47:17
一、聘用制干部和国家正式干部的区别
1、在很多时候,一些事业单位因为工作的需求会聘请一些干部来管理内部,这时就有人疑问了,那么事业单位聘用制干部是不是就直接等同于国家正式干部了?其实两者之间有着很大的区别,分别体现在不同的方面,下面就给大家详细讲解下吧!
2、首先事业单位聘用制干部中最大的特色就是聘用制这个词,何为聘用制,那就是聘请来的,往高说是大学聘用教授类型的,往低说就是高端的临时工。简而言之,事业单位聘用制干部这里并非是正规的正是干部,而是聘请来撑场子的,远不能和国家正式干部相提并论!
3、而这些聘用干部往往是各个区域比较有名的人物,例如在一个县城当中,县一高的校长就很有可能担任着县中的副县长,可以参加县中的各种会议!但是这个校长也仅仅是名誉上的副县长,可能在某些时候能为县建设提出一些建议,但是并没有多大的实权,而聘用制县长只是给他一个更加方便的监督以及建议通道,并非没有实际进事业单位的管制当中!
4、另外,这些事业单位聘用制干部的福利也远不能和国家正式干部相比,国家正式干部是享受国家各种福利待遇的,而事业单位聘用制干部如果在聘用之前没有相应的事业单位岗位,那么聘用这钱是由事业单位出或者是向上申请而来的,并非归国家直接管辖。如果有的话,福利待遇就是之前所在事业单位岗位的福利待遇,多的只是一个头衔!至于退休福利,完全和聘用制岗位没有什么关系!
5、因此,国家正式干部和事业单位聘用制干部两者虽然都是干部,但是两者一个是正式工,一个是临时工,基本上没有任何的可比性!
二、什么是国家正式干部
1、从新中国成立以来一直实行高度集中统一的人事管理体制,凡由国家财政支付工资、以脑力劳动为主的工作人员,统称为“国家干部”。包括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及所有的专业技术人员,国家对他们实行统一的管理办法,统一调配,统一工资制度。
2、从建国到党的十三大召开前的近40年时间里,“国家干部”一直是中国老百姓羡慕的称呼、身份。
3、1987年10月,党的十三大正式提出,当前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点,是建立公务员制度。
4、公务员这个概念能较为贴切地体现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使国家权力、执行国家公务的特点,同时含有国家公共事务“服务员”、“勤务员”、“社会公仆”等意思;
三、国家官职级别排行
中共中央总书记,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共中央军委主席,国家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委主席,全国政协主席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候补委员,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共中央纪委书记,中共中央军委副主席、委员
国家副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国家中央军委副主席、委员,国家监委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全国政协副主席,
注:中央军委委员享受副国级待遇,但不属于党和国家领导人序列。
注:中共中央直属机构正职一般由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委员、书记处书记及其他副国级干部兼任。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书记,中共中央纪委副书记、常委,中共中央直属机构正职(特殊副职)
国家监委副主任、监委委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政府、政协正职,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直属部委行署室正职(特殊副职)
注:中共中央委员一般为省部级正职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副书记、常委,副省级城市党委书记,中共中央直属机构副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政府、政协副职,副省级城市人大、政府、政协正职,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直属部委行署室副职、副部级机关正职,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正职(如国家烟草局局长)
正部级企事业副职,副部级企业正职
注:中央候补委员和中纪委委员一般由省部级副职以上担任
副省级城市党委副书记、常委,地级市党委书记,中共中央直属机构下属司局室正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直属机构正职
副省级城市人大、政府、政协副职,地级市人大、政府、政协正职
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直属部委行署室下属司局室正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政府、政协直属厅局室正职
副部级企事业副职,正厅级企业正职
地级市党委副书记、常委,中共中央直属机构下属司局室副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直属机构副职,副省级城市党委直属机构正职
副省级城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正职,地级市人大、政府、政协副职
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直属部委行署室下属司局室副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政府、政协直属机关副职、副厅级单位正职
副厅级国有企事业正职,正厅级国有企事业副职
县级市、市辖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直属机关下属处室正职,副省级城市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机关副职,地级市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正职
国务院部委各司所属处室正职干部(如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经济作物处处长)
县级市、市辖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处室副职,地级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副职
乡镇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正职,街道办党工委书记、主任
地级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下属单位所属科室正职
县级市、市辖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下属单位正职
乡镇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街道办党工委副书记、副主任
地级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所属科室副职
县级市、市辖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副职
1.各地市(设区)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所属科室的股所级干部正职。
2.各县市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股所级干部正职(如派出所所长)。
3.各乡镇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股所级干部正职(如镇民政所长)。
1.各地市(设区)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所属科室的股所级干部副职。
2.各县市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股所级干部副职(如派出所副所长)。
3.各乡镇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股所级干部副职(如镇民政副所长)。
1.各地市(设区)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所属科室的普通科员。
2.各县市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普通科员。
3.各乡镇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普通科员。
1.各地市(设区)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所属科室的办事员。
2.各县市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办事员。
3.各乡镇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办事员。
注*:行政级别原则上与党内职务无关,但是地方官员同时任上一级党委常委的,级别按上一级算。
注: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院等事业单位,其各级干部参照政府各级干部待遇,但不具有行政级别,不属于公务员编制
股所级是科员编制,不是正式的行政级别
政府各级干部如为上一级党委常委,则其行政级别升一级。如张家港市市长为正处级干部,若为苏州市市委常委,则为副厅级干部
按例,高级干部在60或65岁以后往往调往相应级别的人大、政协担任领导职务,俗称“退居二线”
正省级干部约略相当于清代之巡抚与布政使,为从二品
副省级干部约略相当于清代之按察使,为正三品
正厅级干部约略相当于清代之知府,为从四品
副厅级干部约略相当于清代之同知,为正五品
正处级干部约略相当于清代之知县,为正七品
副处级干部约略相当于清代之县丞,为正八品
四、中国官职等级表
1、行政级别简单列举一下我国国家公务员职别职务:
2、国家正职:国家职务:国家主席、副主席、中央军委主席、副主席、国务院总理、全国人大常委会主任、全国政协主席。党的职务:中共中央总书记、中央政治局常委。军职:中央军委主席、副主席、军委委员等等
3、国家副职:国家职务: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全国政协副主席。党的职务:中央政治局部分资深委员(中组、中宣的部长)。军职:正大军区职军官(以下军官职别均为降半级以后的职别,原因:军转干部降半级录用地方。如正团职干部,在军队是正处级,到了地方就是副处级)。
4、省部级正职:国务院各部、署、总局、委员会、行的正职。省一级地方的书记、行政首长、人大常委会主任、政协主席。副大军区职的军官。
5、省部级副职:国务院各部、署、总局、委员会、行的副职,二级局的正职。省一级地方的副职、行政副职、人大副职、政协副职、副省级市的正职(包括党、人大、政府、政协,下同)。正军职的军官。
6、地厅级正职:国务院各部、署、总局、委员会、行的司正职。省一级各厅、局的正职、地市一级正职、副省级市副职。副军职军官。非领导职务:巡视员。
7、地厅级副职:国务院各部、署、总局、委员会、行的司副职。省一级各厅、局的副职、地市一级副职、副省级市下属区县正职。正师职军官。非领导职务:助理巡视员。
8、县处级正职:地厅级以上各处(局)正职,县一级正职。副省级市下属区县副职。副师职军官。非领导职务:调研员。
9、县处级副职:地厅级以上各处(局)副职,县一级副职。副省级市下属乡镇正职。正团级军官。非领导职务:助理调研员。
10、乡科级正职:县处级以上各科(局)正职,乡镇一级正职。副省级市下属乡镇副职。副团级军官。非领导职务:主任科员。
11、乡科级副职:县处级以上各科(局)副职,乡镇一级副职。正营职军官。非领导职务:副主任科员。
12、科员:县处级以上各科办事人员。乡镇一级所正职。正连职军官、副连职军官。
13、办事员:乡镇以上各部门办事人员。副连职军官、排职军官。
14、第三十条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
15、党的基层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提出委员候选人要广泛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
16、第三十一条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选举产生后,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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