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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18年养老金调整?浙江省退休人员2021年养老金调整方案

来源:择校网   时间:2024-01-23 21:47:18

一、2022浙江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方案公布!7月底前发放到位

2022浙江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方案公布!7月底前发放到位

根据《关于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告》(人社部发〔2022〕27号)精神,经浙江省同意并报两部批准,决定适当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浙江18年养老金调整?浙江省退休人员2021年养老金调整方案

全省2021年12月31日前已按我国和省有关法规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可按本通告法规调整基本养老金。

2022年调整退休(含退职,下同)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方法,具体调整方法如下:

(一)定额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二)挂钩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挂钩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1.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15年及以下的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下同),月基本养老金增加1.5元,月基本养老金增加额不到15元的,补足到15元;本人缴费年限15年以上至30年的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月基本养老金增加2.5元;本人缴费年限30年以上的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月基本养老金增加3元。

2.退休人员按本人本次调整前月基本养老金的1.34%计算月基本养老金增加额。

(三)适当提高部分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的基础上,对下列退休人员再适当增加基本养老金:2021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70周岁、女年满65周岁及以上且不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25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50元。

(一)企业退休转干部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当地此次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按照《浙江省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解决部分企业转干部生活困难工作的》的通告》法规,予以补足。

(二)企业退休的原工商业者(含从原工商业者中区分出来的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小业主)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当地此次调整后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按照《浙江省关于进一步解决部分原工商业者生活困难问题的通告》(浙劳社老〔2002〕150号)法规,予以补足。

上述(一)(二)类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时,如当地此次调整后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低于2021年的,按2021年水平确定。

(三)2021年12月31日前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出生产岗位按月享受定期伤残津贴的企业职工及企业工伤退休人员,按本方法和人社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人社部发﹝2017﹞58号)的有关法规分别增加伤残津贴和基本养老金。如增加的额度低于每人每月198元的,按198元的额度增加。

(四)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不列入本次调整范围。

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工伤职工调整伤残津贴所需费用,按原渠道列支。

本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力社保厅负责解释。

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我国对广大退休人员的关怀。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力争在2022年7月31日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

从上述调整方法可以看出,每一位退休人员的调整金额,需要对应退休人员本人的情况进行计算。由于缴费年限、养老金水平和年龄不同等原因,退休人员实际增加的金额和具体调整的比例也是不同的。

例如:某位退休人员今年71岁,缴费年限是35年,此次调整前基本养老金为每月4375.5元,按照我省今年调整方法,该退休人员此次基本养老金增加金额为:定额调整32元 缴费年限挂钩调整75元(15×1.5 15×2.5 5×3=75) 本人基本养老金挂钩调整58.63元(4375.5×0.0134=58.63) 高龄倾斜25元,共计190.63元,见分进角后实际增加金额为190.7元。

二、浙江省退休人员2021年养老金调整方案

1、法律分析:一、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连涨12年

2、二、浙江省人社厅发布消息,从2015年1月1日起,对企业退休人员增发基本养老金,这是我省自2004年以来连续第12年调整提高。

3、此次增发基本养老金的对象为12月31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全省439万人可享受此政策。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25-133元。调整与本人缴费年限相挂钩,缴费年限每满1年,月基本养老金增加5元。同时,对高龄退休人员再适当提高调整水平。

4、三、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上涨20元

5、四、省人社厅此前还宣布,从2015年1月1日起,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由每人每月100元调整为120元。截至底,全省当年新增参保人数49万人,参保人员总数达到1342万人,参保率保持在95%以上,其中60周岁及以上领取养老金人数580万人。

6、法律依据:《关于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第四条按照普遍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定额调整与定比调整相结合的办法,并按国家文件要求确定倾斜人群。具体的调整办法如下:

7、1.每人每月按照113元定额计发。

8、2.2014年12月31日前已经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按本人调整前基本养老金月标准的5%定比计算调整额;2015年1月至6月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按本人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月标准的5%定比计算调整额。

9、1.对2015年6月30日前(含当日)年满75周岁及以上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加发100元,全年1200元,单列一次性发放,不纳入基本养老金年度调整基数。

10、2.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经本次调整后未达到所在市调整后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按所在市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计发。

11、企业离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参照普遍调整办法进行调整。所在市已经采取加发生活补贴方式将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与机关事业单位离休费拉平的,基本养老金年度调整后,按相关规定冲减生活补贴。所在市已经建立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与机关离休费同步增长机制,不再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的企业离休人员,不参加本次调整,按机关离休费调整办法执行。

三、浙江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方案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省级各单位: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5号)精神,为保障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共享社会发展成果,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一、调整范围和对象全省企业(包括行业单位)中,凡于2009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的人员和按国发〔1978〕104号、浙劳险〔1993〕185号、浙政〔1997〕15号、浙政发〔2006〕48号等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可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二、调整水平和调整办法 2010年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水平为月人均150元,继续采取普遍调整和特殊调整相结合的办法。其中,普遍调整基本养老金为月人均139元,特殊调整基本养老金为月人均11元。具体调整办法如下:(一)普遍调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普遍调整基本养老金,实行“双挂钩”办法。具体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退休人员按月人均67元的额度,根据2008年各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经济发展水平和平均养老金水平确定调整标准。具体调整标准如下:杭州市69元,宁波市69元,温州市67元,湖州市67元,嘉兴市67元,绍兴市67元,金华市65元,衢州市63元,舟山市65元,台州市67元,丽水市63元。在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参保的企业退休人员按69元标准执行。退职人员全省统一按月人均55元标准调整。第二部分,退休(退职)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长短确定调整标准。具体标准为: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一年计算),每月增加2.5元。(二)适当提高部分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下列退休(退职)人员再适当增发基本养老金: 1.获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高级技师资格的退休(退职)人员,其中:教授级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月增发200元;其他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级技师每人每月增发150元。 2.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退职)人员,缴费年限满30年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发70元;缴费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人每月增发60元;缴费年限不满20年的,每人每月增发50元。 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退职)人员,是指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或按国家和省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起点时间在1953年12月31日前的退休(退职)人员。 3.2009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70周岁、女年满65周岁及以上的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发20元。 4.基本养老金低于2009年底当地企业月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50%的退休(退职)人员,在调整前先按平均水平的50%予以增补,但增补金额每月最高不得超过50元。然后再按本次普调、特调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同时符合上述增发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以重复享受。三、有关人员的待遇处理(一)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当地此次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按照浙委办〔2004〕30号文件规定,予以补足。(二)企业退休的劳动模范和省先进生产(工作)者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当地此次调整后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按照浙政办发〔2007〕88号文件规定,予以补足。劳动模范是指获得省及省以上劳动模范称号和按规定享受省及省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的个人;省先进生产(工作)者是指1956年至1964年获得省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个人。(三)退休的原工商业者(含从原工商业者中区分出来的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小业主)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当地此次调整后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按浙劳社老〔2002〕150号文件规定,予以补足。(四)执行“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养老保险办法的退休(退职)人员,按本人退休(退职)时计发基本养老金所确定的缴费系数,乘以调整额(含特调部分)确定基本养老金调整水平。(五)2009年12月31日前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出生产岗位按月享受定期伤残津贴的职工,按本通知办法增加伤残津贴。如增加金额低于当地此次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平均额度的,可按平均额度予以补足。工伤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增加金额低于当地此次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平均额度的,也可按平均额度予以补足。(六)企业离休人员、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以及企业退休的“两航起义”人员,不列入本次调整范围。四、资金开支渠道企业退休(退职)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费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支付;未参加社会统筹的,从原渠道列支。工伤职工调整伤残津贴所需费用,按原渠道列支。五、执行时间本通知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关怀。各地各部门应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力争在省“两会”前,最迟在2010年春节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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