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单位定密的直接依据是什么?机关单位密定工作的直接依据是什么
来源:择校网 时间:2023-11-17
一、机关单位的定密依据是什么
1、法律分析:机关单位定密工作的直接依据是上级文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3、第十三条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应当遵守定密权限。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具体的定密权限、授权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机关、单位执行上级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需要定密的,根据所执行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确定。下级机关、单位认为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有关定密事项属于上级机关、单位的定密权限,应当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立即报请上级机关、单位确定;没有上级机关、单位的,应当立即提请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在其工作范围内按照规定的权限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
4、第十五条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应当根据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按照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限定在必要的期限内;不能确定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的条件。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机关、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具体的保密期限、解密时间或者解密条件。机关、单位对在决定和处理有关事项工作过程中确定需要保密的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公开的,正式公布时即视为解密。
5、第十六条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小范围。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能够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具体人员;不能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机关、单位,由机关、单位限定到具体人员。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以外的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经过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
二、机关单位定密工作的直接依据是
1、政府机关、单位秘密认定工作的直接依据是国家秘密的具体范围及其密级。《保密法》第十四条规定,产生的国家秘密,应当按照国家秘密的具体范围及其密级进行保密,同时确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2、保密认定依据是机关、单位认定、变更、解除国家秘密的依据、标准和来源。机关、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应当按照保密事项的范围进行保密。保密决定的直接依据是保密事项的范围。
3、保密事项范围是国家秘密具体范围及其分类的简称,是机关单位确定秘密的直接依据。《保密法》第十四条规定,产生的国家秘密,应当按照国家秘密的具体范围及其密级进行保密,同时确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4、根据保密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保密事项的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中央机关,按行业和领域规定。目前,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有关部门制定实施了90多项保密事项,涉及国防、外交、科技、金融等各个行业和领域的国家秘密,明确了保密期限和知识范围。
5、保密事项的范围有统一的样式要求,包括主体和目录两部分。正文共有五个基本条款,主要是对某一行业或领域的国家秘密进行分类,概括某一分类所包含的国家秘密范围。正文采用标准法律语言,逻辑性强,抽象性强,是目录实施、解释、修订、补充的基本依据。目录都是表格的形式,规定了某一行业或领域的国家秘密的具体名称、分类、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是匹配国家秘密、开展保密认定工作最直接的依据。
三、机关单位密定工作的直接依据是什么
机关单位定密工作的直接依据是上级文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
第十三条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应当遵守定密权限。
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具体的定密权限、授权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机关、单位执行上级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需要定密的,根据所执行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确定。下级机关、单位认为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有关定密事项属于上级机关、单位的定密权限,应当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立即报请上级机关、单位确定。
没有上级机关、单位的,应当立即提请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在其工作范围内按照规定的权限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
第十五条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应当根据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按照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限定在必要的期限内;不能确定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的条件。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
机关、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具体的保密期限、解密时间或者解密条件。机关、单位对在决定和处理有关事项工作过程中确定需要保密的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公开的,正式公布时即视为解密。
第十六条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小范围。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能够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具体人员。
不能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机关、单位,由机关、单位限定到具体人员。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以外的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经过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
1、《保密法》第十三条规定: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
2、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
3、取消了市级机关(如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等)绝密级国家秘密原始定密权(即依照国家定密范围规定定密),市直机关单位、县级机关(如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等)行使原始定密权需经市级机关授权;
4、未经授权的市直机关单位、县级机关、县直机关单位、乡镇一级机关产生原始定密事项,需向有定密权限的机关单位申报定密。各级公安和国家安全机关可依法行使原始定密权。
上述所有机关单位具有派生定密权(即依据上级已确定的密级定密)。
四、机关、单位定密的直接依据是( )。
1、机关、单位定密的直接依据是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
2、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分别会同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关机关规定。
3、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关于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应当在有关范围内公布。
4、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应当根据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按照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限定在必要的期限内;不能确定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的条件。
5、机密文件包括各类标有“机密”密级的文件、简报、讲话材料,各种资料、报表、刊物,以文字、符号、图形、声、像等。
6、机密文件中涉及国家重要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因此公民不应当以任何形式泄露机密文件。比机密文件更要的是文件是绝密文件,这类文件中涉及最重要的国家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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