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职校,职校招生和学历提升信息网。

分站导航

热点关注

择校网在线报名

在线咨询

8:00-22:00

当前位置:

择校网

>

职校资讯

>

招生百科

沈阳市卫生局网站(沈阳市卫生局投诉热线)

来源:择校网   时间:2024-01-23 21:39:40

一、沈阳市卫生局的机构设置

1、研究拟定传染病、地方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精神疾病、牙病、健康教育及与公共卫生相关疾病的防治规划和措施,并依法组织实施,有效防止和控制疾病的发生和传播;组织和协调全市卫生技术力量,对重大疫情实施应急处理;组织和协调全市健康教育工作。

2、负责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指挥、协调应急处理工作;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预案培训和演练,培训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专业人员,指导全市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协调应对其他经常性突发事件的伤病救治工作。(市保健办)

3、市保健办负责全市干部医疗保健和全市干诊医疗经费、部门协调及行政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干部保健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审核干诊人数,办理《干部医疗保健证》。

二、辽宁沈阳卫生局医疗卫生单位2012招聘1549人公告

为满足我市部分医疗卫生单位用人需求,经市卫生局研究,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1549名编外用工人员,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为满足我市部分医疗卫生单位用人需求,经市卫生局研究,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1549名编外用工人员,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详见2012年沈阳市卫生局部分医疗卫生单位招聘职位信息表。

(四)年龄按职位信息表要求,18周岁以上、28周岁以下的,1983年6月6至1994年6月6日期间出生;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的,1976年6月6日至1994年6月6日期间出生;

(五)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聘用单位规定的招聘岗位所需其他资格条件(详见招聘计划及招聘岗位条件信息表);

(七)职位要求具有医师资格证书的,2011年及2012年毕业尚未考取医师资格证书的考生可以报考,但报考同一职位的考生有医师资格证书的可优先聘用;护理岗位中,已参加护士执业考试尚未发放护士执业证书的考生,可凭考试合格成绩单报考。护士岗位男性考生可凭中专及以上学历报考。

三、招聘计划、岗位要求及用工形式、福利待遇

沈阳市卫生局部分医疗卫生单位招聘计划及招聘岗位条件信息表详见附件。用工形式为单位自用或劳务派遣。首次签定劳动合同为一年。福利待遇方面,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给予同工同酬和缴纳5险待遇,其它岗位由双方协商确定。

2012年6月5日在沈阳市卫生局网站发布招聘公告、招聘计划及招聘岗位条件等相关信息,请考生随时关注网站发布的笔试、资格审查、面试、体检等各环节的时间、地点等相关信息。

(一)报名采用网络报名方式进行。报名网址为沈阳市卫生局网站(.sywsnet或.沈阳市卫生局.政务)。

报名时间:2012年6月11日8时—2012年6月21日24时。考生在此期间,登录沈阳市卫生局网站,进入医疗卫生单位编外用工招聘报名系统(考生网上报名系统链接:://218.57.146.218/wb_lnshenyangwsj/webregister/index.aspx),填写报名信息,并上传照片(本人近期免冠2寸正面证件电子照片,jpg格式,大小20KB以下),待用人单位对照片及相关信息审核合格后,即报名成功。报名成功后不允许再更改。为缓解网站访问压力,请考生上网报名尽量避开高峰时段,以免因网络拥堵而影响报名效率,确保符合条件的人员顺利报名。每名考生只允许用有效身份报考一个岗位。

考生报名至考试(笔试、资格审查、面试、体检)期间,应确保报名时所填报的通讯工具畅通,以便招聘单位联络,因所留通讯方式不畅所致后果,由考生自负。

(二)凡弄虚作假或与岗位要求的条件不符者,在资格审查中一经查实,取消报考资格。

(三)凡参加今年其他机关事业单位考录,正待录取阶段者,不得报考。报考人员自行解决与原单位人事劳动关系,出现纠纷,考生责任自负。

考试分笔试和面试,具体时间另行通知,请考生随时关注沈阳市卫生局网站信息。

笔试满分100分,主要内容为专业相关知识。

面试满分100分,合格分数线为60分,未达到合格分数线的考生不予聘用。面试全程要在纪检监察人员的监督下进行,并保留影像资料备查。

依照笔试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按招聘计划人数1:2比例确定面试人员,笔试成绩将在沈阳市卫生局网站公布。

资格审查主要是审查与招聘条件以及报考岗位规定的具体要求是否一致,考生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以及相关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凡不符合条件或弄虚作假的,取消其面试资格,所缺空额,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实行笔试、面试成绩权重计分法。笔试成绩占40%,面试成绩占60%。权重计分的公式为:总成绩=笔试成绩×0.4 面试成绩×0.6。

(一)体检。体检工作由各用人单位自行组织。根据考试总成绩由高到低,按招聘岗位数量1:1的比例确定体检、考核人选(成绩相同者,按面试成绩由高到低排序)。体检出现不合格者,按总成绩由高到低排序依次递补。

体检工作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要求进行。对于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隐瞒真实情况的考生,不予聘用。

(二)考核。各用人单位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根据招聘岗位要求,全面了解考生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业务能力、工作态度、学习和工作表现等情况。

拟聘用人员名单在沈阳市卫生局网站公示,公示的内容为拟聘用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报考岗位、考试成绩等,同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7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招聘单位或劳务派遣公司办理编外用工聘用手续,确定劳动关系。

电话咨询时段:上午9:00-11:30下午 13:00-17:00(周六周日休息)

考务咨询电话:市卫生局人事处 024-23412561

报名技术咨询电话:024-23269981

纪检监督电话:市卫生局监察处 024-23412361

三、沈阳市卫生局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起草本市地方性卫生法规、规章草案;研究拟定本市地方性卫生工作政策并监督执行。(二)组织编制全市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组织实施;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市卫生资源配置;组织实施社区卫生服务标准。(三)拟定农村卫生、妇幼卫生、预防保健、职业卫生、公共卫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依法监督指导初级卫生保健和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实施。(四)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组织、指导全民健康教育活动;制定对人群健康危害严重疾病的防治规划;组织对重大疾病的综合防治。(五)研究制定卫生改革方案;指导基层卫生改革工作;组织实施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医疗质量控制标准和服务规范;依法组织制定和实施医疗机构、卫生人员、大型医疗设备、卫生技术的准入制度;依法管理医疗市场。(六)组织沈阳地区无偿献血工作,依法对全市采血机构、供血机构、医疗用血机构和血液质量实施监督管理。(七)组织编制全市重点医学科学研究、医学教育和医学临床重点科系发展规划;指导医疗科技成果的引进、推广和应用工作。(八)依法监督管理传染病、地方病,一次性医疗、卫生用品,消毒、消杀药(剂)械和食品、职业卫生(包括矿山卫生)、公共场所、饮用水、卫生保健品、化妆品、放射、学校卫生工作;组织实施食品、化妆品等与健康相关产品的质量管理规范,并负责对相关机构的认证工作。(九)组织编制全市卫生人才发展规划和卫生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组织实施卫生技术人员资格认定标准。(十)组织落实医疗卫生方面的对外交流、合作及医疗援外工作。(十一)组织编制中医中药中西医结合以及促进民族医疗、医药工作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十二)负责医疗纠纷鉴定及行政执法案件听证、复议、诉讼工作。(十三)组织调度全市卫生技术力量,对重大突发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置,防止和控制疫情、疾病的发生、蔓延;对重大突发人身伤亡、中毒事故进行现场紧急救治。(十四)负责我市规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预防保健管理工作及国家领导人和重要外宾在沈期间的医疗保健工作。(十五)市卫生局党委是中共沈阳市委员会派出机构,负责领导全市卫生系统党的工作,宣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负责本系统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对行政工作实行思想政治领导,保证本系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领导本系统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贯彻党管干部原则,对本系统干部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对局机关中层干部和直属单位党、政、群团领导干部实行统一管理。(十六)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沈阳市卫生局投诉热线

沈阳市卫生局投诉热线:024-23412843。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当地实际,研究起草卫生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研究制订当地卫生事业发展改革的有关方案、工作规划、政策和指导性意见,并组织实施;

2、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编制当地卫生事业的发展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3、负责制定传染病和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防治规划。依法监测传染病,建立预警机制,防止和控制疫情的暴发和蔓延;组织开展全民健康教育与促进;

4、负责当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涉及卫生的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建立当地院前急救系统和医疗救治系统,组织开展应急医疗救护工作;

5、负责对传染病防治、公共场所卫生、饮水卫生、学校卫生、职业卫生等相关公共卫生实施监督管理。研究监测各类与人群健康密切相关的重大危险、致病因素;

6、负责对当地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设置、医疗服务项目开设、医疗新技术运用、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医疗卫生从业人员以及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等实施许可准入和监督执法。依法动员、组织公民无偿献血,监督管理采供血机构及临床用血安全;

7、负责制订或审定(审核、批准)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护理、医技及相关服务的质量标准、技术规范、职业道德规范,并实施监督和管理;

8、依法管理医疗机构内部临床药事工作。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制订医疗卫生服务价格,负责监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执行情况;

9、负责制定当地中医药工作发展规划,促进中医药事业和中西医结合工作的协调发展;

10、研究制定社区卫生、农村卫生、妇幼卫生、初级卫生保健工作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11、负责制订当地卫生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当地重大卫生问题研究和重点科研项目攻关,并指导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推广;负责当地与人群健康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

12、负责制定当地卫生人才发展规划;指导、组织开展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和任职资格认证的有关工作;负责制定卫生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和有关专业培养计划和方案,并组织实施;

13、负责收集、发布当地公共卫生、医疗服务等有关卫生信息和政务公开信息;组织开展医学卫生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七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

沈阳市卫生局网站(沈阳市卫生局投诉热线)

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国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

关于沈阳市卫生局网站,沈阳市卫生局投诉热线的介绍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标签:      

2024年招生 在线咨询
本站覆盖全国各省市中高职专本科院校及计划外招生院校,汇总各校招生要求及专业信息,如您今年尚未被任何院校录取,请自愿填写下表,我们将在全国范围内筛选适合您就读的大学,安排招生老师与您沟通。即刻报名,圆大学梦!
*

学生姓名

*

手机号码

*

户籍地址

*

当前学历

 

意向专业

立即提交 《隐私保障》

分享:

qq好友分享 QQ空间分享 新浪微博分享 微信分享 更多分享方式
(c)2024 www.chinazhenyi.com All Rights Reserved SiteMap 联系我们 | 陕ICP备2023010308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