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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条例63条1039B?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来源:择校网   时间:2024-01-23 21:30:17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对城市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确定管理目标,制定实施方案。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第一节机动车第四条机动车的登记,分为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第五条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应当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2、(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3、(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4、(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5、(五)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6、(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7、不属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车型的,还应当提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第六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8、(四)因质量有问题,制造厂更换整车的;

9、(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的;

10、(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

11、申请机动车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证明、凭证,属于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之一的,还应当交验机动车;属于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同时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12、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内迁移、机动车所有人的姓名(单位名称)或者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第七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及时办理转移登记。

13、申请机动车转移登记,当事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交通安全条例63条1039B?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14、(二)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15、(四)机动车行驶证。第八条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作为抵押物抵押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抵押登记。第九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报废期满的2个月前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报废期满前将机动车交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由机动车回收企业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告该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16、因机动车灭失申请注销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本人身份证明,交回机动车登记证书。第十条办理机动车登记的申请人提交的证明、凭证齐全、有效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办理登记手续。

17、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机动车登记。第十一条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丢失或者损毁,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补发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和申请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与机动车登记档案核实后,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补发。第十二条税务部门、保险机构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办公场所集中办理与机动车有关的税费缴纳、保险合同订立等事项。第十三条机动车号牌应当悬挂在车前、车后指定位置,保持清晰、完整。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拖拉机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应当喷涂放大的牌号,字样应当端正并保持清晰。

18、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应当粘贴在机动车前窗右上角。

19、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的,不得影响安全驾驶。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罚条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第一篇道路交通运输法律法规实施与应用

3、第二章反不正当道路运输竞争法规实施应用

4、第三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实施应用

5、第四章汽车货物运输规则实施应用

6、第五章汽车旅客运输规则实施应用

7、第八章机动车辆保险与交通事故理赔

8、第九章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管理规定

9、第十章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实施应用

10、第十一章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施应用

11、第十二章交通行政复议规定实施应用

12、第二篇道路交通运输市场管理规范

13、第二章道路旅客运输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

14、第三章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

15、第四章道路货物运输业户、装卸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

16、第五章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

17、第六章道路运输服务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

18、第三篇道路交通旅客运输管理规范

19、第二章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

20、第五章出租汽车、旅游汽车客运管理

21、第九章公路汽车霉担赁物运输统计指标及计算方法

22、第五篇道路运输规费与运输价格管理规范

23、第三章车辆通行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征收管理

24、第四章高速公路联网收费暂行技术要求

25、第八章国际集装箱汽车运输费收规则

26、第九章国内集装箱汽车运输费收规则

27、第六篇道路运输车辆使用管理规范

28、第二章汽车运输业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管理

29、第四章汽车运输行业轮胎技术管理

30、第三章道路运输行政许可管理规范

31、第四章道路运输证牌与票据管理规范

32、第六章道路运输辅助服务业管理规范

33、第七章道路运输行业统计管理规范

34、第八章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上岗培训管理规范

35、第九章道路运输监督检查管理规范

36、第二章路政管理机构、人员及相对人

37、第五章公路施工路段交通管理规范

38、第六章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管理规范

39、第九篇高速公路运输与路政管理规范

40、第二章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法律依据

41、第三章高速公路路政管理人员管理规范

42、第四章高速公路路政管理行为规范

43、第五章高速公路路政管理的方法、设备及内业管理规范

44、第六章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规范

45、第七章高速公路超限运输车辆行驶管理

46、第八章高速公路路产路权管理规范

47、第九章高速公路路政管理体制与管理机构

48、第十章高速公路路政违章与处罚规范

49、第十三章高速公路路政法律文书写作规范

50、第十篇道路交通安全运输管理规范

51、第三章运输车辆结构、性能与行车安全

52、第六章特殊交通环境条件下行车安全

53、第七章车辆运行安全管理标准和制度

54、第十一篇道路运输管理与行政执法规范

55、第一章道路运输违法经营处罚案例解析

56、第二章机动车维修、驾驶员培训、综合检测处罚案例解析

57、第三章城市公共汽车、出租车以及道路案例解析

58、第四章未取得经营许可(“黑车”)处罚案例解析

59、第五章道路运输管理与行政执法不当案例解析

60、第十二篇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与预防管理

61、第十三篇道路交通运输突发安全事故应急案情分析

62、第十四篇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与国家制度

63、第十五篇道路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家强制性条文

三、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第四条城市道路管理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城市道路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道路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2、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3、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七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政工程、城市规划、公安交通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道路发展规划。

4、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制定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八条城市道路建设资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政府投资、集资、国内外贷款、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发行债券等多种渠道筹集。第九条城市道路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道路技术规范。第十条政府投资建设城市道路的,应当根据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

5、单位投资建设城市道路的,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并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6、城市住宅小区、开发区内的道路建设,应当分别纳入住宅小区、开发区的开发建设计划配套建设。第十一条国家鼓励国内外企业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按照城市道路发展规划,投资建设城市道路。第十二条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通信、消防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建设计划,应当与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第十三条新建的城市道路与铁路干线相交的,应当根据需要在城市规划中预留立体交通设施的建设位置。

7、城市道路与铁路相交的道口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并根据需要逐步建设立体交通设施。建设立体交通设施所需投资,按照国家规定由有关部门协商确定。第十四条建设跨越江河的桥梁和隧道,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规范。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按照城市道路技术规范改建、拓宽城市道路和公路的结合部,公路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资金上给予补助。第十六条承担城市道路设计、施工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并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第十七条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城市道路设计、施工的技术规范。

8、城市道路施工,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9、城市道路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十八条城市道路实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城市道路的保修期为一年,自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由有关责任单位负责保修。第十九条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对利用贷款或者集资建设的大型桥梁、隧道等,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向过往车辆(军用车辆除外)收取通行费,用于偿还贷款或者集资款,不得挪作他用。

10、收取通行费的范围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章养护和维修第二十条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组织建设和管理的城市道路,按照城市道路的等级、数量及养护和维修的定额,逐年核定养护、维修经费,统一安排养护、维修资金。第二十一条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技术规范,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确保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

11、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城市道路完好。第二十二条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和管理的道路,由其委托的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单位负责养护、维修。单位投资建设和管理的道路,由投资建设的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维修。城市住宅小区、开发区内的道路,由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好了,文章到此结束,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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