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公管理是什么意思 参公管理什么意思啊,为什么说参公管理不好啊
来源:择校网 时间:2024-01-30 19:27:05
一、参公是什么意思
1、目前来看,随着法律法规的完善和“凡进必考”政策的实行,参公管理和公务员几乎没有实质区别,但是具体到各省市有不同的政策。
2、“参公管理”是指参照公务员法,在(事业单位)内,除了工勤以外的其他行政管理人员,都是参照公务员管理机构(单位)的工作人员。
3、参公管理是指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其管理办法与机关不同,而采用公务员的管理方法。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可以在升迁中与文职人员互换。简单来说,政府的管理方式和公务员一样,都是一样的,但却不是公务员。
4、参照公务员法,机关单位由两大类组成:一种是以公务员法为依据的团组织,如团委、科协、妇联等;另一种则是按照公务员法来管理的,这些单位多为政府直属的二级单位,比如档案局、史志办、渔政监察大队、城管执法局、劳动监察大队、文化市场执法大队、金融办、旅游局、关工委、组织部、电教中心、社保局、供销社等等,虽是参照公务员管理,但是此部分工作人员一般没有行政编制而使用全额拨款事业编制,工资福利与公务员并无差别。
5、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出台,机关编制压缩,行政编制实行了严格的控制,而且只减少不增加,一些机关的行政编制很少,因此,就有了公务员法,严格来说,参公管理并不是一种独立的编制形式,而是指事业单位的一种人员管理方式。目前,机关事业单位行政审批机关一般为省级机关,党委机关为省委组织部,机关机关为省人社局公务员局。
6、三、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公务员、事业单位的差别
7、公务员是政府机关,他们的工资和薪金都是国家的财政拨款,他们的职责是管理国家的,这三个方面都是不可或缺的。除了这两个人之外,其他的人都不是国家工作人员。
8、事业单位: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而成立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团体。事业单位通常要接受政府的领导,在当前的形势下,多数是政府拨款设立的,多数是政府的附属机构。相对于企业而言,机构具有如下特点:第一,非盈利;二是财政和其它部门投入的经费,以获得经济利益为主要报酬。
9、参照公务员法,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录用、考核、晋升、待遇、福利待遇与本区域公务员基本一致,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所赋予的各项权益,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制约。可见,公务员身份是一种介于公务员与公务员之间的特殊职业地位。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106条国家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机关行政管理职能的机关,其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按本法规定,由其主管机关依法行政。参公就是这么来的。
11、四、参照公务员法的机关福利如何?
12、公营单位通常指的是政府机关的下属单位或执法机关,其薪酬与公务员相同,由政府全额拨款。
13、解释:公务员在录用、晋升、考核、离任等工作中,严格按照国家公务员的要求进行管理。全国公务员中,凡是通过省机关人事考试(省级公务员统一考试)的,都是国家公务员。
二、公务员中的参照管理是什么意思
参照管理全称叫“参照公务员管理法管理”,指对政府委托或授权具有行政执法能力的单位和不属公务员系列的人员,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这些被管理的人员就叫参公人员。公务员与参公的区别:
按照国家规定,公务员全部是行政编,事业单位则是事业编,而参公则比较特殊,它介于二者之间。
目前在我国,绝大部分参公人员属于事业编,但是一些参公单位(如总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属于行政编制。
参公人员的名称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从广义上讲具有公务员身份,但从严格意义上来讲不能算是正式的公务员。
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需具备2个条件,一必须是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二是具有法律法规赋予的管理职能。
参公单位一般是党政机关的下级单位或者执法机构,它们的工资待遇跟公务员一样,都是财政全额拨款,但因为大部分参公单位机构规格比党政机关要低,因此薪酬涨幅的空间要相对小一些。
三、参公人员是什么意思
参公,是指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参公有两种模式,一种是指党群机关人员,使用行政编制,待遇、职能、岗位设置、人员交流和政府部门一般无二。
另一种是事业单位中,承担行政执法职能和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虽然是参公,但使用的是事业编制,如果想调任到公务员岗位,会有许多额外的限制条件。
事业单位参公,其依据就是“承担行政职能”。因而承担公益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是不可能参公的。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将现有的事业单位分为三种模式:行政类、公益类、生产经营类,其中公益类又分为公益一类和公益二类。
从改革方向来看,行政类是将其承担的行政职能划转到相应的行政机关承担,生产经营类改企,公益一类保留,公益二类剥离生产经营职能改企、公益职能整合到保留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实行政事分开、事企分开,今后将不再设立承担生产经营职能和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一种是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比如文化稽查大队、农业执法大队、路政大队等;
一种是县区基层由于受党政机构数额限制,将行政部门设置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各个地方设立的政府直属“事业局”,大多都是参公管理;
还有一种就是主要或者完全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包括社保、就业、水保等单位。党政机构改革,要求市县不允许成立事业局;
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又将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划转。事业单位没有了行政职能,也就没有了参公的依据,因此,今后事业单位不再参公。以前登记为参公的人员,如果随改革到事业单位就业的,其参公身份和待遇依然保留。
唯一的例外,就是行政执法机构。按照综合执法改革方案要求,县区为主设立的行政执法机构,依然保留了事业单位性质。而新《公务员法》依然保留了“行政执法公务员”的概念,也明确规定“承担公共管理的事业单位”可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这就给行政执法事业单位依然参公,指明了改革方向,也提供了政策、法律法规依据。
1、面向社会提供基本公益服务,或仅为机关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
3、不从事经营活动,其宗旨、业务范围和服务规范由国家确定。
(1)教育类: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公益性宣教机构(党员电化教育、讲师团等),考试机构等。
(2)科研类:基础研究或社会公益性科研等。
(3)文体类:公共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纪念馆(烈士陵园),美术馆,科技馆,群艺馆(文化馆),文物考古保护,文献情报,广电信号传输和技术监测,出版物审读,体育运动项目管理等。
(4)卫生类:疾病(疫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精神卫生,应急救治,采供血,计划生育服务,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
(5)社会保障类:社会救助,社会保障经办和公积金管理,优抚安置,法律援助,婚姻登记,公共就业服务,社会福利机构,公益性残疾人康复机构,老龄妇幼工作机构,学生资助管理,离退休干部服务等。
(6)公共安全类:人工影响天气,防汛抗旱防火,应急救援指挥,无线电监测,人防指挥保障,信息安全保障,重要或应急物资储备等。
(7)社会经济服务类:基础测绘和公益性地质调查,农机安全监理,经济社会调查与统计,渔业船舶检验,植物检疫,地震监测,环境监测,网络监测,工程标准定额,自然资源保护,纯公益性水利工程管理,流域河道管理,园区管理服务,水文(水资源)监测,价格监测,价格认证,药品和医疗器械审评,生态公益型林场,公共资源交易,土地整理储备,实行无偿服务的农业技术推广,乡镇(街道)综合为民服务等。
(8)行政辅助类:质量稽查,食品药品稽查,国土监察,环境监察,安全生产监察,劳动保障监察,交通运输监察,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城市综合执法,农业监察,林业监察,水利监察,财政监察,节能监察,旅游监察,卫生监督,知识产权管理,档案管理,水土保持监督监测,散装水泥管理,政策研究,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政府投资和经济责任审计,财政资金评审支付,政府资金和项目管理,举报投诉维权,电子政务,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金融协调与服务,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驻外省市联络机构等。
四、参公管理什么意思啊,为什么说参公管理不好啊
1、“参公管理”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除工勤以外的管理人员称为参照公务员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包括两大类,一类是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群团机关,如团委、科协、妇联等人民(群众)团体,因其使用行政编制,但无具体行政职能,因此称作参公群团机关工作人员;还有一类是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此类单位多是党政机关的下属二级单位,比如档案局、史志办、渔政监察大队、城管执法局、劳动监察大队、文化市场执法大队、金融办、旅游局、关工委、组织部党员电教中心、社保局、供销社等等,虽是参照公务员管理,但是此部分工作人员一般没有行政编制而使用全额拨款事业编制,工资福利待遇和公务员没有区别。
2、目前来看,随着法律法规的完善和“凡进必考”政策的实行,参公管理和公务员几乎没有实质区别,但是具体到各省市有不同的政策。如有的省份允许参公人员和公务员相互交流,有些省份则暂时不允许逆向交流,还有部分省份是有条件交流,比如符合学历、年龄、进入渠道等多种条件下可以直接交流到有编制空缺的党政机关。目前《公务员转任规定》正处于调研阶段,还未成形,暂时还没有统一的关于公务员转任(含参公人员转任)的统一具体规定,但是此项规定出台已是大势所趋。
3、参公管理不好的原因:参照公务员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务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审批单位一般为省级公务员管理机构,党委口为省委组织部,政府口为省人社局公务员局。从严格意义上讲,参公管理人员还是事业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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