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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继续教育网登录入口(2021年黑龙江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登录入口:黑龙江省财政厅)

来源:择校网   时间:2023-12-10

一、黑龙江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

1、第一条为适应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建设高素质的中小学教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是指对取得教师资格的在职中小学教师进行提高政治、文化、业务素质的岗位培训。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在职中小学教师的继续教育。

哈尔滨继续教育网登录入口(2021年黑龙江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登录入口:黑龙江省财政厅)

2、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成人中等初等教育机构、职业中学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力量所办学校教师的继续教育,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领导,将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列入本地区教育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采取措施保证落实。第五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是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第六条接受继续教育是中小学教师的义务,教师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参加继续教育。第七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创造条件,有计划地组织中小学教师接受继续教育。同时,发挥中小学校对本校教师进行继续教育的作用。第八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应当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按需施教、学用结合、注重实效的原则。第九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分层次、分类别进行,具体办法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定。第十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根据不同对象确定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业道德修养、教育法规、现代教育理论、学科教育学和教育学技能训练、专业知识更新、现代教育技术、教育教学理论与实践研究等。第十一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每5年为一个周期,新任教师培训时间应不少于120学时,其他类教师培训时间5年累计不少于240学时。第十二条在职中小学教师可参加教育教学特殊需要的应急、短期等其他类型的培训。其他类型的培训由教育进修院校在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制定计划。第十三条已具有合格学历的中小学教育,经批准可接受与教育教学专业对口的高一层次学历或第二学历教育。第十四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由各级教师进修院校具体实施,承担培训任务并负责业务管理。其他普通高等院校在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安排的,承担部分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任务。

3、各级教师进修院校的设立、撤并、更名等,应当经省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五条各级教师进修院校和承担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任务的普通高等院校,应当加强管理,完善各项制度,保证继续教育质量。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拓宽经费筹措渠道,保证对教师进修院校的投入,改善办学条件,使教师进修院校逐步达到国家规定的建设标准。第十七条各地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从教学第一线有实践经验的优秀教师中选拨配备从事继续教育工作的专兼职教师,逐步建设一支专兼结合的高素质的培训教师队伍。第十八条各地应当按教师工资总额的2%和城乡教育费附加的10%安排中小学教育继续教育经费。继续教育经费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专款专用。第十九条经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批准参加继续教育的中小学教师,学习期间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与其他教师保持一致。第二十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实行继续教育证书登记制度。参加继续教育的教师经考试合格后,由教育行政部门统一颁发省人事部门印制的继续教育证书。具体办法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定。继续教育证书作为中小学教师职务评聘的必备条件。第二十一条中小学教师使用的继续教育教材,由省教育行政部门统一选定;省内编写的教材,由省师范教育教材编审委员会审批。第二十二条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十三条凡在规定时间内未被安排参加继续教育的教师,有权向所在学校主管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对直接责任人依法及时作出处理。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继续教育的中小学教师,所在学校应督促其改正,并视情节予以批评教育,直至行政处分。第二十五条对不具备办学条件而举办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单位,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或停办。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应当安排教师接受继续教育而未安排的或对教师接受继续教育期间待遇不予保证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学校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二、2020年黑龙江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登录入口:黑龙江省财政

1、【#会计继续教育#导语】考网从黑龙江省财政厅了解到,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需要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会计人员可通过登陆黑龙江省财政厅,进行2020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学习。

2、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具有专业技术会计资格的人员,或者没有专业会计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

3、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具有专业技术会计资格的人员,或者没有专业会计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

4、

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和实施市(不含县辖市)的中央和省级单位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参与者可以登录我省会计人员信息收集页面的“继续教育”列,并通过省财政厅的继续教育入口参加培训。市,县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和实施具有中,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尚未在辖区内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从业人员。

5、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和实施市(不含县辖市)的中央和省级单位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参与者可以登录我省会计人员信息收集页面的“继续教育”列,并通过省财政厅的继续教育入口参加培训。市,县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和实施具有中,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尚未在辖区内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从业人员。

6、

由于尚未出台国家继续教育指导方针,各级财政部门可以集中精力进行会计改革重点,结合地方会计管理工作,根据行业,工作特点和实际需要参考以下内容会计专业人士。根据类别和相关内容确定继续教育的内容,并根据需要进行教学。

7、由于尚未出台国家继续教育指导方针,各级财政部门可以集中精力进行会计改革重点,结合地方会计管理工作,根据行业,工作特点和实际需要参考以下内容会计专业人士。根据类别和相关内容确定继续教育的内容,并根据需要进行教学。

8、

专业技术人员通常应掌握的法律法规基本知识,政策理论,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

9、专业技术人员通常应掌握的法律法规基本知识,政策理论,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

10、

企业类别:会计准则,标准解释,可扩展的业务报告语言和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用分类标准,会计信息化,内部控制,基本会计工作及其他相关系统规范,与税收有关的会计处理规定,特殊行业和特殊业务财务会计管理规定等

11、企业类别:会计准则,标准解释,可扩展的业务报告语言和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用分类标准,会计信息化,内部控制,基本会计工作及其他相关系统规范,与税收有关的会计处理规定,特殊行业和特殊业务财务会计管理规定等

12、

行政业务:政府会计准则体系,标准体系解释,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内部控制,成本会计,基本会计工作和其他系统规范,特殊行业和特殊业务财务会计管理规定以及预算,金库,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

13、行政业务:政府会计准则体系,标准体系解释,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内部控制,成本会计,基本会计工作和其他系统规范,特殊行业和特殊业务财务会计管理规定以及预算,金库,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

14、

其他:会计,财税,金融法律法规;诚信建设;管理会计;初级,中级和高级会计实践和财务管理;私人非营利组织的会计制度;国家和黑龙江省地方财政,金融,税收,金融,会计政策法规最新政策和前沿课程,例如监管文件和监管文件;与流行病预防和控制有关的财务和税收知识。

15、其他:会计,财税,金融法律法规;诚信建设;管理会计;初级,中级和高级会计实践和财务管理;私人非营利组织的会计制度;国家和黑龙江省地方财政,金融,税收,金融,会计政策法规最新政策和前沿课程,例如监管文件和监管文件;与流行病预防和控制有关的财务和税收知识。

16、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办法》规定的形式参加年度继续教育,并取得规定的学分。也可以在以前的继续教育的基础上进行补充,并且学分要求应按照“措施”的规定执行。

17、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办法》规定的形式参加年度继续教育,并取得规定的学分。也可以在以前的继续教育的基础上进行补充,并且学分要求应按照“措施”的规定执行。

18、

继续教育注册的整个过程都是在线处理的。会计从业人员报名前,应当按照《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升级和改造会计人事管理制度和信息收集有关事项的通知》(黑财会[2019] 11号)的规定,完成信息收集工作。继续教育很重要。

19、继续教育注册的整个过程都是在线处理的。会计从业人员报名前,应当按照《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升级和改造会计人事管理制度和信息收集有关事项的通知》(黑财会[2019] 11号)的规定,完成信息收集工作。继续教育很重要。

20、

(1)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由财务部门认可的继续教育机构或用人单位组织实施的继续教育培训,财务部门应按照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规定处理继续教育事项。继续教育机构或雇主提供的信息。寄存器。

21、(1)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由财务部门认可的继续教育机构或用人单位组织实施的继续教育培训,财务部门应按照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规定处理继续教育事项。继续教育机构或雇主提供的信息。寄存器。

22、

(2)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我省考试区域的2019年和2020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复习,并通过至少一门科目,财务部门直接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的登记一年。

23、(2)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我省考试区域的2019年和2020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复习,并通过至少一门科目,财务部门直接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的登记一年。

24、

(3)参加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登录会计人员信息收集页面,进入“继续教育”栏,上传相应的证明材料,并向财务部门。

25、(3)参加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登录会计人员信息收集页面,进入“继续教育”栏,上传相应的证明材料,并向财务部门。

26、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不能在继续教育期间更改其位置,专业技术资格和其他信息,以免无法注册继续教育事宜。

27、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不能在继续教育期间更改其位置,专业技术资格和其他信息,以免无法注册继续教育事宜。

28、

(1)各级财政部门根据疫情防控要求,采用远程教育和在线培训的方式进行继续教育,不得进行线下集中培训。在法律法规框架内,应采取有效措施,科学组织培训,完善约束机制,进一步规范继续教育管理,切实提高继续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要通过公开的政务渠道及时宣布继续教育的时间,形式和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29、(1)各级财政部门根据疫情防控要求,采用远程教育和在线培训的方式进行继续教育,不得进行线下集中培训。在法律法规框架内,应采取有效措施,科学组织培训,完善约束机制,进一步规范继续教育管理,切实提高继续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要通过公开的政务渠道及时宣布继续教育的时间,形式和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30、

(2)各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本单位和系统的有关人员及时参加继续教育,确保学习时间,并提供必要的支持,以确保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完成继续教育。符合规定要求的高质量。

31、(2)各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本单位和系统的有关人员及时参加继续教育,确保学习时间,并提供必要的支持,以确保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完成继续教育。符合规定要求的高质量。

32、

(3)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建立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评估,建立长效监督管理机制。违反《办法》有关管理规定,或者评估过程中未完成教学任务,不能保证教学质量的机构,不得承担继续教育的任务,所在地财政部门应当通知有关管理部门,信用宣传平台。

33、(3)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建立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评估,建立长效监督管理机制。违反《办法》有关管理规定,或者评估过程中未完成教学任务,不能保证教学质量的机构,不得承担继续教育的任务,所在地财政部门应当通知有关管理部门,信用宣传平台。

34、

(4)2019-2020年继续教育工作应在2020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各地应及时总结并报告给省财政厅会计管理局,以获取其经验,做法和遇到的问题。工作。

35、(4)2019-2020年继续教育工作应在2020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各地应及时总结并报告给省财政厅会计管理局,以获取其经验,做法和遇到的问题。工作。

36、

2020年黑龙江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登录入口:黑龙江省财政厅

37、 2020年黑龙江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登录入口:黑龙江省财政厅

三、2021年黑龙江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登录入口:黑龙江省财政厅

1、

我省行政区域内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及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

2、我省行政区域内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及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

3、

省财政厅负责在市(不含所辖县、市)的中、省直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全省具有高级、正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工作。

4、省财政厅负责在市(不含所辖县、市)的中、省直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全省具有高级、正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工作。

5、

市县财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工作。  

6、市县财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工作。  

7、

因国家继续教育指南暂未出台,各级财政部门可围绕会计改革重点,结合本地会计管理工作情况,根据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行业、岗位特点和实际需求,参照以下内容,分行业、分层次、分类别、有针对性地确定继续教育内容,按需施教。

8、因国家继续教育指南暂未出台,各级财政部门可围绕会计改革重点,结合本地会计管理工作情况,根据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行业、岗位特点和实际需求,参照以下内容,分行业、分层次、分类别、有针对性地确定继续教育内容,按需施教。

9、

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政策理论、职业道德、电子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

10、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政策理论、职业道德、电子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

11、

企业类:会计准则、准则解释、可拓展商业报告语言及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会计信息化、内部控制、会计基础工作等相关制度规范,纳税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特殊行业及特殊业务财务会计管理规定等。

12、企业类:会计准则、准则解释、可拓展商业报告语言及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会计信息化、内部控制、会计基础工作等相关制度规范,纳税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特殊行业及特殊业务财务会计管理规定等。

13、

行政事业类: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准则制度解释、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内部控制、成本核算、会计基础工作等制度规范,特殊行业及特殊业务财务会计管理规定,以及预算、国库、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等。

14、行政事业类: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准则制度解释、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内部控制、成本核算、会计基础工作等制度规范,特殊行业及特殊业务财务会计管理规定,以及预算、国库、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等。

15、

其他:会计、财税、金融法律法规;诚信建设;管理会计;初、中、高级会计实务、财务管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国家及黑龙江省地方财政、金融、税收、财务、会计政策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最近最新政策和前沿课程;疫情防控相关财税知识等。

16、其他:会计、财税、金融法律法规;诚信建设;管理会计;初、中、高级会计实务、财务管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国家及黑龙江省地方财政、金融、税收、财务、会计政策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最近最新政策和前沿课程;疫情防控相关财税知识等。

17、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按照《办法》规定的形式参加年度继续教育,并取得规定学分。也可补充学习以往年度继续教育,学分要求按照《办法》规定执行。

18、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按照《办法》规定的形式参加年度继续教育,并取得规定学分。也可补充学习以往年度继续教育,学分要求按照《办法》规定执行。

19、

继续教育登记全程网上办理。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按照《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会计人员管理系统升级改造及信息采集有关事项的通知》(黑财会〔2019〕11号)要求完成信息采集,方可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20、继续教育登记全程网上办理。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按照《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会计人员管理系统升级改造及信息采集有关事项的通知》(黑财会〔2019〕11号)要求完成信息采集,方可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21、

(一)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所属财政部门认可的继续教育机构或用人单位组织实施的继续教育培训,由所属财政部门按照继续教育机构或用人单位提供的信息,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22、(一)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所属财政部门认可的继续教育机构或用人单位组织实施的继续教育培训,由所属财政部门按照继续教育机构或用人单位提供的信息,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23、

(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在我省考区参加2021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至少通过一科的,财政部门直接为其办理当年度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24、(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在我省考区参加2021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至少通过一科的,财政部门直接为其办理当年度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25、

(三)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应登陆会计人员信息采集页面,进入“继续教育”栏目上传相应证明材料,向所属财政部门申请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26、(三)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应登陆会计人员信息采集页面,进入“继续教育”栏目上传相应证明材料,向所属财政部门申请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27、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期间不可变更所属地、专业技术资格等信息,以免无法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28、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期间不可变更所属地、专业技术资格等信息,以免无法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29、

(一)培训工作要按照本地区疫情防控规定进行,要以采取远程教育、网络培训方式为主开展继续教育。要进一步规范继续教育管理,切实提高继续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利用政务公开渠道及时公布继续教育开展时间、形式、内容等有关事项,接受社会监督。

30、(一)培训工作要按照本地区疫情防控规定进行,要以采取远程教育、网络培训方式为主开展继续教育。要进一步规范继续教育管理,切实提高继续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利用政务公开渠道及时公布继续教育开展时间、形式、内容等有关事项,接受社会监督。

31、

(二)各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应督促本单位、本系统相关人员及时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并提供必要支持,确保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要求,高质量完成继续教育。

32、(二)各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应督促本单位、本系统相关人员及时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并提供必要支持,确保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要求,高质量完成继续教育。

33、

(三)各级财政部门对已确定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要加强考核评价,建立长效监督管理机制。省厅将在适当时间对各地继续教育培训管理和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进行抽查,对于不按规定组织会计人员进行继续教育的单位和不参加继续教育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将视情节进行处理,并在信用平台上进行公示。

34、(三)各级财政部门对已确定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要加强考核评价,建立长效监督管理机制。省厅将在适当时间对各地继续教育培训管理和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进行抽查,对于不按规定组织会计人员进行继续教育的单位和不参加继续教育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将视情节进行处理,并在信用平台上进行公示。

35、

(四)2021年度继续教育工作应于 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各地对于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及遇到的问题,要及时总结并反馈省财政厅会计管理局。

36、(四)2021年度继续教育工作应于 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各地对于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及遇到的问题,要及时总结并反馈省财政厅会计管理局。

37、

2021年黑龙江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登录入口:黑龙江省财政厅

38、 2021年黑龙江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登录入口:黑龙江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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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0 17: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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