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高教系统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办学章程
来源:陕西省高教系统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时间:2024-12-18 03:02:32
办学章程
(2024年3月6日经第三届第四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管理,实施依法治校,维护举办者、学校、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办学方向: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学校名称:陕西省高教系统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学校地址:西安市西北家具工业园区新港五路16号。
第四条 学校性质:学校的性质属于民办非营利性质、民办非企业法人,中等职业教育,学制三年。
第五条 学校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升学为导向,为国家和陕西经济建设培养更多合格人才。
D校训:博学精业,立德立行
D校风:尊师重教、开拓创新
D教风:严谨求实、为人师表
D学校的办学目标: 以中等职业教育为主,逐步提高办学层次。
D学校的育人目标: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中级技能型人才。
第六条 学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七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和出资人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收益全部用于办学。
第八条 加强诚信自律建设,提高自身公信力。树立诚信自律、服务社会理念,公开社会组织的宗旨、业务范围、服务内容及标准、收费项目及标准,不乱收费、不搞价格垄断、不违规开展评比、达标、表彰,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九条 中国共产党陕西省高教系统职业中等专业学校支部委员会隶属于中国共产党蓝田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委员会。建立中国共产党陕西省高教系统职业中等专业学校支部委员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
第十条 党组织的主要职责。学校党支部是党在学校中的战斗堡垒,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与德育工作作为首要政治责任,全面加强学校党建工作。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十一条 党组织书记的产生。学校党支部设书记1名,书记的产生方式是由学校依照党章和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 党组织在学校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地位。学校党组织班子与学校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行政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
第十三条 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学校党支部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学校党支部参与讨论研究,经党组织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理事会作出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事项,学校党支部把好政治关。建立健全学校党支部与理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学校党支部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学校党支部对学校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第十四条 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
第十五条 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学校党支部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抓好学生德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第十六条 党建工作保障。健全党的工作部门,设立,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纪检等方面工作。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第三章 学校的设立
第十七条 学校的举办者陈志新,学校设立时总资产为伍拾万元,其中陈志新出资伍拾万元整,占总资产的100%。
出资方式:出资方以货币出资。
第十八条 学校的办学范围为中等职业教育、规模1500人、办学形式为全日制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规模30个班,每班45人,在校生上限1500人。
第十九条 学校于1983年11月15日,经陕西省教育厅批准成立(审批文号:陕教中(1983)第40号);于2017年5月10日,在西安市民政局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
学校的业务主管单位是西安市蓝田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
第四章 学校的管理体制
第二十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依据学校章程规定履行办学和管理的权利义务。理事会7名理事组成,理事包括举办者、法定代表人、党支部书记、校长、教职工代表3人,其中7人均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学校设立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应当有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理事、理事的近亲家属和财会人员不得担任监事。
理事、监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首批理事、监事由举办者推选,以后的理事、监事按照理事会章程推选。理事、监事会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和义务:
(一)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学校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召开临时理事会: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联名提议时。
第二十四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其指定的人应当在会议召开5天前将会议内容、时间、地点等通知全体组成人员。理事会组织人员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或其他的人代为出席进行表决。委托书应当载明授权的范围。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组成人员参加才能召开。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讨论一般事项时,组成人员的简单多数同意即可通过。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订学校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和作出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不同的表决意见应当予以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理事对理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如以校长作为法定代表人,则在第十七条中规定),理事长由理事会全体组成人员选举产生。理事长的任期与理事的任期相同,可以连任。
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作为学校法定代表人时,代表学校签署或授权校长签署有关文件;
(四)理事会决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学校设校长,校长人选由理事会确定,报审批机关核准后由理事会聘任。
学校校长的任职条件,参照国家举办的同级同类教育机构的校长任职条件执行,但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第三十条 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执行经理事会审核通过的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研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提出学校内部组织设置方案;
(七)学校理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三十一条 学校成立(教职工大会)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建议学校教师在30人以内的,成立教职工大会;教师在30人以上的,成立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人数为30人左右,教师人数特别多的学校,代表人数可相应增加),加强学校的民主监督和管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一届,每学年召开1-2次会议。
第三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
审查通过教职工聘任制和校内结构工资实施方案,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细则,教职工纪律要求、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学校所有直接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重要制度和决议,应当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同意。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应当经全体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三条 学校的教师和其他职工有权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五章 教师和职工
第三十四条 学校聘用教师和其他职工,应当与其签订聘用合同。
第三十五条 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
学校其他职工的权利义务依据有关法律和聘用合同确定。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支持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学校对所聘用的教师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三十七条 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根据学校的奖惩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根据学校的奖惩规定,予以处分。
学校每年对教师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受聘用、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学校对教职工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教职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重大奖励和处分应当听取学校工会的意见。
第六章 学 生
第三十八条 学校按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录取新生或接受转学生,凡按有关规定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学校的学籍。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对招收的学生,根据其类别、修业年限、学业成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学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义务。
第四十条 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学校按照根据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制订的奖惩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对违反《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学生行为规范的学生,学校按照根据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制订的奖惩规定,予以处分。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学生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七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要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第四十二条 学校的教学内容应当符合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执行国家课程标准和教学大纲,完成教学计划,按国家规定选用教材。
第四十三条 坚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实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努力提高办学效益。
第四十四条 学校积极推进和鼓励教学研究和改革,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积极推广科研成果及成功经验。
第四十五条 学校加强德育工作,注重学生能力培养。
第四十六条 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人民政府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督导评估。
第四十七条 学校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第四十八条 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校历安排工作。
第八章 学校财产、财务管理
第四十九条 学校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第五十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
(一)举办者出资;
(二)在业务范围内收取的学费等的收入;
(三)借贷;
(四)接受政府的资助;
(五)接受社会的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一条 学校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积累以及其他合法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第五十二条 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公示;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
第五十三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学校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五十四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人不得取得收益和回报。
第五十五条 学校资产的使用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学校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五十六条 学校理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校长时,应当进行离任财务审计。
第九章 学校的变更与终止
第五十七条 学校分立、合并、变更名称、办学层次、类别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批准。
学校举办者、校长、内部出资比例的变更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学校理事长、理事或董事长、董事变更、建立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招生简章和广告、修改办学章程的变更,应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五十八条 学校的合并、分立,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九条 学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办学期限届满,经理事会决定不再继续办学的;
(二)因管理不善等原因,无法实现办学目的,经举办者提出,理事会通过,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三)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四)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六十条 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第六十一条 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产清算。对学校的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四)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
第六十二条 学校终止后,应当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审批机关,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由学校理事会于2024年3月6日表决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后生效。
本章程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告。
陕西省高教系统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2024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