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专技人才职称公示?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来源:择校网 时间:2023-12-09
一、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
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专业技术队伍素质,推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开展,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继续教育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以促进经济、科技、社会发展为目的,以服务工业和农业为重点。第三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的对象,是从事专业技术和专业技术管理工作并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评聘为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各类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第四条继续教育的任务是不断补充、增新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改善其知识结构,提高其业务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创造能力和实际工作能力,培养一大批业务骨干,造就一批跨世纪的学科、技术带头人。第二章内容、时间与方法第五条根据本地区、单位、行业发展的需要,结合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结构和业务水平的实际,对不同层次的人员确定不同层次的学习内容、时间及方法。
2、结合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所承担的项目和任务的实际,主要学习和掌握本专业、本学科的最新知识以及相关学科知识,本专业发展方向,提高对新技术的跟踪能力和创造能力。
3、结合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本职工作的实际,主要学习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培养独立解决复杂专业技术问题的能力,了解本专业的发展水平和最新动向,学习相关学科和专业知识,开发创造能力。
4、结合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知识的实际,主要学习实际技能,提高岗位工位能力,掌握科学工作方法,培养独立工作能力。
5、结合新参加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的实际,主要进行本岗位的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训练。
6、结合变换新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主要进行新的专业知识、管理科学和交叉学科的学习,以适应新岗位工作的需要。第六条继续教育应以短期为主,脱产学习时间,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年累计不得少于40学时;初级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32学时。每三年为一个周期,一个周期内的学习时间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第七条继续教育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因需施教,讲求实效,学以致用的原则。举办各级各类的培训班、研修班、进修班,组织国内外学术活动,开展函授、刊授、电化教学和自学以及其他继续教育方式等灵活多样的方式,有计划地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继续教育。第三章权利和义务第八条接受继续教育是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按规定专业技术人员有权要求参加继续教育活动。在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期间,工资和福利等遇不变。第九条接受继续教育地专业技术人员的义务,专业技术人员应遵守国家及省、市有关继续教育管理的规章制度、积极参加继续教育活动,接受本单位和上级部门的检查监督和考核。第四章管理及职责第十条继续教育实行分级管理。市和区市县政府的夫事部门是本级政府管理继续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和协调指导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制定本地区的规划、计划和有关管理制度、办法;监督、检查贯彻执行继续教育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的情况;组织继续教育活动;交流继续教育工作情况和经验,研究有关继续教育的理论问题。表彰、奖励继续教育先进单位和个人。
7、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负责贯彻有关继续教育的方针、政策;制定本系统(行业)继续教育的规划、计划,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继续教育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管理。
8、各基层单位负责贯彻有关继续教育的方针、政策;制定本单位继续教育的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保证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经费和其它必要条件;负责登记、检查、考核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并进行奖惩;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对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和检查,总结开展继续教育工作的经验。第十一条重庆继续教育协会在市继续教育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学术活动和经验交流,接受继续教育主管部门的委托,对继续教育管理、法规建设和有关方针、政策提供咨询服务。第五章基地、师资与经费第十二条继续教育的实施要充分利有现有的办学条件,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市批准的继续教育基地,是继续教育的主要场地。继续教育协替及有关学术团体、专业协会、学会和社会办学单位是开展教育的重要力量。政府各部门要创造条件,广开学路,促进企业、院校、科研单位和学术团体联合开展继续教育活动。
二、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1、第一条为保障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促使用人单位履行继续教育责任,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能力,适应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初级以上职称、中专以上学历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2、本条例所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是指对在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知识和技能更新、补充、拓展和提高,完善其知识结构,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的教育。第三条本市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及其管理,适用本条例。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组织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或本行业系统内继续教育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协调,制定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监督、检查。第五条继续教育必须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用结合、讲求实效的原则。第六条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享受下列权利:
3、(一)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少于80学时;
4、(二)接受继续教育期间享受与本单位在岗工作人员同等的工资、福利待遇(与本单位另有约定的除外);
5、(三)有权就侵害其接受继续教育权利的行为向所在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或人事、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或申请仲裁。第七条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应当服从所在单位的安排,完成学习任务,按照约定承担继续教育费用达到约定服务时限要求。第八条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在继续教育中的职责:
6、(一)贯彻继续教育法规,并根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的继续教育规划、计划,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7、(二)确立除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规定以外的,与本单位密切相关的学习内容;
8、(三)保证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并按规定或约定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条件;
9、(四)保证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期间,享受本单位在岗人员同等工资、社会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与本单位有约定的除外);
10、(五)记载、考核并上报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
11、(六)接受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的指导和监督。第九条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形式:
12、(一)参加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社会团体或继续教育管理部门,以及本单位举办的进修、培训、研修班和讲座;
13、(二)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工作和学习;
14、(三)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学术讲座;
15、(五)接受高一级的学历教育或攻读学位;
16、(六)有计划、有组织、有考核的自学。第十条普通高等院校、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登记的各类职业教育机构,可以在其专业范围内从事继续教育活动。其他单位设立从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门机构的,应当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一条各单位应在专业技术人员档案上如实记载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作为业务考核的内容和职称评定的参考。
17、市、区县(自治县、市)人才交流机构负责记载受委托代理人事档案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情况。第十二条专业技术人员应在接受完继续教育后,凭有关证书或证明文件,向所在单位或代理其人事档案的人才交流机构申请记载。第十三条市、区县(自治县、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协调解决继续教育工作中的问题。第十四条继续教育经费由国家、单位、个人共同承担,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资助继续教育事业。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继续教育需要,逐步增加继续教育经费投入。第十六条企、事业单位的继续教育经费按国家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的规定在职工教育经费中支付。职工继续教育经费的比例不得低于职工工资总额的1.5%。
18、继续教育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侵占、挪用。第十七条专业技术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应当信守协议,按照约定及时、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如有争议,可依法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重庆市人社培训网公需科目
重庆市人社培训网仅需科目如下:
1、人社部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培训、新取得高级职称专技人员岗前培训、新取得初中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岗前培训、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岗前培训等。
2、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专技人员专业科目(综合类、经济类、工程类)培训项目、专技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培训、重庆市职称政策解读及申报技巧培训等。
关于重庆专技人才职称公示的内容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