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劳动局,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内设机构
来源:择校网 时间:2023-12-09
一、青海集中开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专项整改
1、严把进人关口,加大公开力度,加强督查整治,规范档案管理,坚持依法行政。12月18日了解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省委省政府的安排部署,以贯彻落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为统领,以解决当前的突出问题为抓手,利用今明两年在全省集中开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专项整改,确保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三基建设”规范化、法制化水平明显提高。
2、据了解,我省推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招聘制度起步较早。自2005年国家颁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后,我省结合实际出台了《青海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于2011年起,又陆续出台了公开招聘的相关实施细则和多个规范性文件,进一步调整了机制。公开招聘制度以公开的形式、公正的规则、公平的结果,得到了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充分肯定和广泛参与。但是,我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方面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因此,我省将实施一系列措施,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管理。
3、除国家政策性安置人员、按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以外,全省事业单位新聘人员一律严格实行公开招聘。巩固完善省、市州两级招聘机制,上收县区招聘权限。重新修订《青海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暂行办法》《青海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笔试工作实施细则》《青海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面试工作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巩固完善招聘方案审定机制,对全省《考录招聘年度总体方案》统一规划、统一审定。省级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严格审核市州及省属各部门事业单位招聘方案,未经审定不准自行组织招聘。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和规范全省机关事业单位临聘人员监管工作的意见》,严把入口,严控数量,规范管理机关事业单位临聘人员。
4、进一步明确公开内容。除涉密环节外,对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的信息、过程、结果实行“三公开”。对笔试、面试、体检、办理聘用手续等主要环节的时间节点予以公开。在确保考试安全的前提下,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考生家长监督笔试阅卷、面试现场等环节。根据不同的招聘批次,针对不同的群体,利用网络、报刊、广播、电视等各种媒介,统一发布公告,努力做到应知尽知。同时,将进一步加大对人员流动、竞聘上岗、考核培训、奖励处分、人事争议等内容的公开力度。
5、深入查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推行以来,伪造或空挂人事档案、违规调动,规避公开招聘、绕道进人等违法违纪行为。严格人事档案管理纪律,不得以任何借口,指使档案工作人员或他人伪造档案,对擅自涂改、伪造或销毁档案材料的,依法从严惩处,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坚决杜绝“假文凭”“假年龄”“假身份”等弄虚作假行为的发生。
6、以贯彻落实今年刚刚出台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为主线,按照人社部统一部署,进一步修订完善相关制度,研究制定我省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加快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法制化进程。在国家出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流动的统一政策前,根据我省实际需求,研究制定《进一步加强规范全省事业单位人员流动工作的意见》,规范流动程序,严格流动条件,严控逆向流动,堵住以“流动”名义绕道进人、违规进人的制度漏洞。按照省委“三基建设”的要求,原则规定县乡基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最低服务年限,并严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逆向流动,加强和稳定基层一线人员队伍。因岗位特殊、专业紧缺确需逆向流动的,也要坚持公开透明、集体研究、严格程序的原则,坚决杜绝违规进人,促进事业单位健康快速发展。
二、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内设机构
1、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设17个内设机构:
2、负责机关政务、文电、会务、机要、档案、财务、政务公开、资产管理、安全保密、政务信息和信访工作。起草相关法规、规章草案;组织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研究工作,负责政策的综合调研;承担重要文稿起草、审核工作;组织实施依法行政和普法教育工作;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承办依法行政、行政效能管理、综合治理、法制宣传教育、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新闻发布、宣传工作。
3、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承担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和工资计划管理工作;承担编制全省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工作;参与拟订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办法;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管理工作;承担有关科技项目和国际援贷款项目管理工作。依法监督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并组织查处重大案件;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对社会保险基金运营实施监督,指导开展社会保险基金检查工作。
4、(三)就业促进和农民工工作处(省就业局)。
5、拟订城乡就业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农牧区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和跨地区有序流动就业政策;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指导和规范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参与拟订专项就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拟订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政策;拟订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来青就业管理办法;负责劳务派遣工作的管理;参与指导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和再就业工作。拟订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负责农牧区富余劳动力有序转移就业的综合管理工作;负责协调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导、协调农民工工作信息建设。
6、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政策和规划;指导人力资源市场工作;监督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市场管理;指导和监督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拟订人才流动政策,承办特殊需要人员的调配工作,承担人才智力引进工作;指导和组织高校毕业生到基层服务工作。
7、(五)军官转业安置处(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8、指导执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培训政策;拟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省属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中央驻青单位军队转业干部考试、考核、选调、安置工作;指导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监督执行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政策,负责企业军转干部稳定工作;承办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
9、拟订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政策、规划;拟订职业技能、技术等级(职务)考评办法并进行指导;拟订高技能人才、农牧区实用人才的培养和激励政策;指导和管理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和相关行业标准工作;指导和管理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评估工作;指导职业技能人才的培养、表彰、奖励和职业技能竞赛工作;拟订技工学校及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指导师资队伍和教材建设。
10、(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11、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办法;拟订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规范并指导实施;按照管理权限,承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和岗位聘用的核准(备案)事宜;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办法;承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招聘、考核、流动、奖励、惩戒、解聘、辞聘等相关事宜。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指导专业技术人才队伍规划、培养和继续教育工作;承办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改革工作,指导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聘任、专业技术执业资格和任职资格考试工作;承担组织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省优秀专家和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的推荐选拔工作;承担博士后管理工作;负责拟订留学人员来青(回青)工作或定居政策和科研经费资助工作;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省继续教育协会和省留学回国人员交流协会工作。
12、指导实施劳动关系调整规则、制度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实施规范,实施劳动用工备案制度;拟订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政策措施;指导监督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监督执行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指导劳动标准制定工作;参与国家和省级企业劳动模范的审核、评定工作;参与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建设工作。
13、拟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福利和离退休政策的实施意见并指导实施;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统计工作;承担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管理工作;指导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管理工作;规范机关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秩序。
14、统筹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及其补充养老保险政策的实施意见;拟订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的实施意见;拟订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负责建立基金预测预警制度;拟订基本养老保险费率调整办法和基金征缴规定、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拟订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管理规定;承办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的备案工作。指导实施农村牧区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规划和标准。
15、指导实施失业保险政策、规划、标准和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监督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负责失业保险统计、失业保险信息化管理工作;承担失业保险基金预算、年报审核、汇审工作;承担省级和中央行业单位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和缴费基数核定、基金财务工作;拟订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的政策;拟订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的政策;建立失业预警制度,负责失业动态重点检测报告。
16、指导实施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政策、规划、标准和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订省本级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生育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拟订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及费用结算办法;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医疗保险以及生育保险补充政策和管理办法。
17、指导实施工伤保险政策、规划、标准、工伤预防、认定和康复政策;负责定点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和残疾辅助器具安装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监督指导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工伤康复、工伤补偿工作;拟订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拟订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康复机构、残疾辅助器具安装机构管理办法及费用结算办法;负责中央驻青企事业单位,省属机关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伤保险行政管理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承办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日常工作。
18、推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指导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和预防工作;依法组织处理重大劳动、人事争议;指导劳动、人事仲裁员培训工作,管理劳动、人事仲裁员的资格认定工作;协调司法、工会和企业方代表的关系;承办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19、指导实施劳动监察法规和工作制度;拟订劳动监察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依法查处和督办重大案件;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组织处理有关突发事件;承担相关监督检查工作;拟订劳动监察员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20、负责引进国外智力工作和外国专家管理;负责编报引进外国技术、管理人才项目和出国(境)培训的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归口管理出国(境)培训工作;负责省内聘请外国专家资格审核、年检;负责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资格认可;负责《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外国专家证》的管理;承办国家外国专家局引进国外智力专项资金和本省引进国外智力专项资金的申报和管理工作。
21、承担厅机关、省公务员局和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工作和机构编制工作;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并指导实施。
22、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省公务员局和所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
23、离退休干部处负责厅机关、省公务员局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负责原落实政策离退休(职)人员及调转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
三、青海省人事考试的主管部门是什么
青海省人事考试的主管部门是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是负责管理和组织青海省范围内的人事考试工作的部门。其职责包括制定和实施人事考试政策、规划考试工作,组织编制人事考试大纲、试题库等相关工作。同时,该部门还负责监督和检查考试过程中的公平性和合法性,确保考生的权益得到保障。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设有人事考试管理局,负责具体的人事考试事务。该局依托科学研究和专业技术力量,制定人事考试的具体实施方案,并负责人员编制、考试报名、试卷印制、考试监督等工作。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承担人事考试工作的同时,也肩负着促进人才培养和选拔优秀人才的使命。通过规范的考试流程和科学的评估机制,该厅旨在选拔出符合岗位要求、具备一定专业素养和能力的人才,为青海省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力资源支持。
1、青海省公务员招录考试与人事考试的关系
青海省人事考试所管辖的范围不仅包括公务员招录考试,还包括其他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人事考试。公务员招录考试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选拔适合从事政府机关工作的优秀人才。
人事考试是选拔和录用人才的重要手段,能够确保选调人员的素质和能力符合相关岗位的需求。青海省人事考试的严谨性和科学性,对提高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推动政府机关的职能发挥具有积极的意义。
青海省人事考试的举办不仅仅是为了选拔优秀的人才,同时也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通过建立公开、透明的考试机制,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确保了每个符合条件的考生都有平等的机会参与考试,并根据能力和表现来评价和录用人才,避免了腐败和不公平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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