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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证和使用规定?机动车驾驶证管理条例

来源:择校网   时间:2024-01-30 19:19:46

一、机动车驾驶证和驾驶证有什么区别

1、行驶证和驾驶证有两点不一样,区别如下:

2、驾驶证是证明持证本人有驾驶相应车型的证件,上面的内容有驾驶证号,有效如期,准驾车型等。

3、行驶证是证明对应车辆的有效证件,上面内容有车牌号码,车主姓名,车型。发动机底盘号等。

4、驾驶证是注明有驾驶相应车型的证件,而行驶证时说明车辆的有效证件,两个是不同的证件,不能混淆一通。行驶证和牌照是车辆上路的必备条件。

5、机动车行驶证是准予机动车在我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法定证件。行驶证由证夹、主页、副页三部分组成。其中主页正面是已签注的证芯,背面是机动车相片,并用塑封套塑封。副页是已签注的证芯。

6、行驶证主页正面文字颜色为黑色。“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字体为12pt黑体,位置居中;“号牌号码”、“车辆类型”、“使用性质”、“所有人”、“住址”、“品牌型号”、“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注册日期”、“发证日期”等文字。副页正面文字颜色为黑色。“号牌号码”、“核定载人数”、“档案编号”、“整备质量”、“总质量”、“核定载质量”、“外廓尺寸”、“准牵引总质量”、“备注”、“检验记录”等文字。

7、参考资料: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百度百科

二、机动车驾驶证管理条例

机动车驾驶证管理条例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机动车驾驶证

第三章申请、审查和认证

第四章核查、更换和注销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驾驶证和驾驶人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道路上驾驶民用机动车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全国有效。

第三条本办法由地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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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机动车驾驶证

第四条机动车驾驶证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以下简称驾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学习驾驶证(以下简称学习驾驶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机动车驾驶证(以下简称临时驾驶证)。

第五条机动车驾驶证记载持证人的身份证号、姓名、性别、出生日期、长期住址、国籍、驾驶(学习)车型代码、首次领证日期、有效期和管理记录,并有发证机关印章、档案号和持证人照片。临时驾驶证还应记录有效范围。机动车驾驶证式样由公安部规定。

第六条许可驾驶类型代码所指的车辆和其他许可驾驶的车辆是:

准驾车型代码表示允许驾驶的其他车辆的代码。

a大型公共汽车b、c、g、h、j、m、q

b大型卡车c、g、h、j、m、q

小型汽车c,h,j,q

d三轮摩托车e、f、l

e两轮摩托车f

轻便摩托车

g大型拖拉机h

小型拖拉机

手扶拖拉机

l三轮农用运输车

j四轮农用运输车G、H

m轮式自行特种机械

无轨电车

有轨电车

q电瓶车

第七条驾驶证有效期为六年。第一张驾驶证的第一年是实习期;学习驾驶证有效期为两年;临时驾驶证有效期不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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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申请、审查和认证

第八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向长期居住的车管所申请。在暂住地居住一年以上的,可以向车管所暂住地提出申请。

第九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身体条件:

(一)大型客车、货车、无轨电车驾驶证高度不低于155厘米,其他车型驾驶证高度不低于150厘米;

(2)双眼视力不低于标准图的0.7或对数图的4.9(允许矫正);

(3)无红绿盲;

(4)两只耳朵分别距离音叉50cm,可以分辨声源方向;

(五)四肢、躯干和颈部运动能力正常。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1)存在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二)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未满二年的;

(三)暂扣机动车驾驶证期间;

(四)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驾的除外)。

第十一条首次申领驾驶证的年龄:

(一)申请大型公共汽车、无轨电车驾驶证的年龄为21至45周岁;

(二)申请大型货车驾驶证的年龄为18至50周岁;

(3)申请其他车型驾驶证年龄在18至60岁。

第十二条需要学习驾驶机动车的,应当申请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提交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护照等)。),并在申请暂住地时提交您的暂住证(暂住期一年以上),外籍人士(地区)还应提交其居住证明(居住期一年以上);

(三)首次申请大型客车驾驶证的,由省车管所按公安部规定审批;

(4)接受体检。

车管所对符合条件的,经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发给学习驾照。持有驾驶证并掌握驾驶技能的,考试合格后发给驾驶证。

第十三条需要增加准驾车型持有驾驶证的,应当申请学习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1)填写《增驾申请表》;

(2)提交驾驶证查验;(3)申请驾驶大型公共汽车和无轨电车的人员,必须具有三年以上安全驾驶大型货车的经验。车管所将为符合要求的人发放额外的驾驶执照。持驾驶证学习、掌握驾驶技能的,考试合格后发给新的驾驶证。

第十四条持有军队、武警部队驾驶证的,可以申请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复员、转业、退役人员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和复员、转业、退役证明;

(三)现役军人提交省军区以上的军事身份证件和证件,接受审查;

(四)提交军队、武警部队驾驶证查验;

(5)接受体检。车管所对符合要求的,经考试合格后,发给驾驶证。

第十五条中国公民持有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国际驾驶证,在境外连续停留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申请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查验;

(三)提交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或者国际驾驶证查验;

(4)接受体检。

车管所对符合要求的,经考试合格后,发给驾驶证。

第十六条外国人(地区)持有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或者国际驾驶证的,可以分别申请驾驶证或者临时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提交护照等入境身份证件查验;

(3)提交居留证件查验(申请驾驶证居留期限一年以上,申请临时驾驶证居留期限二个月以上不满一年);

(四)提交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或者国际驾驶证查验;

(5)接受体检。

车管所对考试合格符合条件的,发给驾驶证或临时驾驶证。

第十七条考试科目的规定。

(1)考试科目为: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现场驾驶、道路驾驶。

(二)首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和申请增加准驾车型数量的,按照《考试科目表》(附件一)中的科目进行考试。

(3)如持有外国或港澳台省驾驶证或国际驾驶证,考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和道路驾驶。有三年以上驾驶经验者免于道路驾驶考试。

(4)持有军队或武警部队驾驶证的,考试科目为道路驾驶。

持有军队、武警部队小型客车、摩托车驾驶证三年以上的,免于道路驾驶考试。

第十八条考试内容、方式和合格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办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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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核查、更换和注销

第十九条车管所应当按照下列期限对许可证持有人进行审核。检查时,应进行身体检查,检查违规和事故是否得到处理。认证合格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签署或者记录驾驶证。没有经过认证的驾照是没有驾驶资格的。

(一)对持有准驾车型A、B、N、P驾驶证的人员、持有准驾车型C驾驶证从事营业性运输的人员以及年满60周岁的人员,每年审验一次;

(二)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每两年一次,免体检。

第二十条60周岁以上人员,取消准驾车型A、B、N、P。

第二十一条车管所在外地因故不能回国接受认证的,可以委托外地车管所进行初审。

第二十二条驾驶证到期前三个月内,持证人应当在车管所换证。车管所要检查持证人的体检情况,检查违章、事故是否处理完毕,检查是否考核合格,

驾照应该换新的。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期换证的,应提前申请或延期申请。未提前申请且超过有效期的,依法处罚后应当续展。

在续保期间,持证人有义务接受交通法规教育。

第二十三条持证人在暂住地居住满一年以上的,自愿决定是否在暂住地申请换发驾驶证。暂住地车管所在审核申请人的驾驶证、驾驶证登记信息和暂住证后,将换发驾驶证。

第二十四条驾驶证全国统一登记材料为《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附件2)和机动车驾驶证登记项目(附件3)。

第二十五条交通事故或者违章行为发生在持证人身上的,实行记分管理,并记入驾驶证或者驾驶证登记资料。超过违章和事故记录分数的,依法分别进行交通法规教育、考试和处罚。

第二十六条机动车驾驶证遗失或者损坏的,应当书面报告原发证机关,并登报声明。30天后,车管所将审核并发放新的牌照。

第二十七条车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在登记材料中注明:

(一)持有人死亡;

(二)身体状况发生变化,不适宜驾驶机动车的;

(三)超过续期期限一年以上的;

(四)涂改或者冒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五)无正当理由,三个月以上不接受违法或事故处理的;

(六)持有两个以上驾驶证;

(七)年满70周岁;

(八)本人或其监护人申请注销。

第二十八条吊销和注销机动车驾驶证,登记信息保留两年后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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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国与国之间有驾驶证互认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或其委托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组织车管所核发临时行驶证,举办有组织的驾驶车辆活动(汽车、摩托车比赛、旅游等)。).

第三十条驾驶证持有人从事道路驾驶教练业务的,应当持有相应的准驾车型驾驶证五年以上。

第三十一条机动车驾驶证管理章和证表由公安部统一制定。

第三十二条收费项目和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百万购车补贴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机动车驾驶证

第三章申请、审查和认证

第四章核查、更换和注销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驾驶证和驾驶人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道路上驾驶民用机动车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全国有效。

第三条本办法由地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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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机动车驾驶证

第四条机动车驾驶证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以下简称驾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学习驾驶证(以下简称学习驾驶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机动车驾驶证(以下简称临时驾驶证)。

第五条机动车驾驶证记载持证人的身份证号、姓名、性别、出生日期、长期住址、国籍、驾驶(学习)车型代码、首次领证日期、有效期和管理记录,并有发证机关印章、档案号和持证人照片。临时驾驶证还应记录有效范围。机动车驾驶证式样由公安部规定。

第六条许可驾驶类型代码所指的车辆和其他许可驾驶的车辆是:

准驾车型代码表示允许驾驶的其他车辆的代码。

a大型公共汽车b、c、g、h、j、m、q

b大型卡车c、g、h、j、m、q

小型汽车c,h,j,q

d三轮摩托车e、f、l

e两轮摩托车f

轻便摩托车

g大型拖拉机h

小型拖拉机

手扶拖拉机

l三轮农用运输车

j四轮农用运输车G、H

m轮式自行特种机械车

无轨电车

有轨电车

q电瓶车

第七条驾驶证有效期为六年。第一张驾驶证的第一年是实习期;学习驾驶证有效期为两年;临时驾驶证有效期不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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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申请、审查和认证

第八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向长期居住的车管所申请。在暂住地居住一年以上的,可以向车管所暂住地提出申请。

第九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身体条件:

(一)大型客车、货车、无轨电车驾驶证高度不低于155厘米,其他车型驾驶证高度不低于150厘米;

(2)双眼视力不低于标准图的0.7或对数图的4.9(允许矫正);

(3)无红绿盲;

(4)两只耳朵分别距离音叉50cm,可以分辨声源方向;

(五)四肢、躯干和颈部运动能力正常。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1)存在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二)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未满二年的;

(三)暂扣机动车驾驶证期间;

(四)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驾的除外)。

第十一条首次申领驾驶证的年龄:

(一)申请大型公共汽车、无轨电车驾驶证的年龄为21至45周岁;

(二)申请大型货车驾驶证的年龄为18至50周岁;

(3)申请其他车型驾驶证年龄在18至60岁。

第十二条需要学习驾驶机动车的,应当申请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提交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护照等)。),并在申请暂住地时提交您的暂住证(暂住期一年以上),外籍人士(地区)还应提交其居住证明(居住期一年以上);

(三)首次申请大型客车驾驶证的,由省车管所按公安部规定审批;

(4)接受体检。

车管所对符合条件的,经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发给学习驾照。持有驾驶证并掌握驾驶技能的,考试合格后发给驾驶证。

第十三条需要增加准驾车型持有驾驶证的,应当申请学习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1)填写《增驾申请表》;

(2)提交驾驶证查验;(3)申请驾驶大型公共汽车和无轨电车的人员,必须具有三年以上安全驾驶大型货车的经验。车管所将为符合要求的人发放额外的驾驶执照。持驾驶证学习、掌握驾驶技能的,考试合格后发给新的驾驶证。

第十四条持有军队、武警部队驾驶证的,可以申请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复员、转业、退役人员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和复员、转业、退役证明;

(三)现役军人提交省军区以上的军事身份证件和证件,接受审查;

(四)提交军队、武警部队驾驶证查验;

(5)接受体检。车管所对符合要求的,经考试合格后,发给驾驶证。

第十五条中国公民持有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国际驾驶证,在境外连续停留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申请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查验;

(三)提交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或者国际驾驶证查验;

(4)接受体检。

车管所对符合要求的,经考试合格后,发给驾驶证。

第十六条外国人(地区)持有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或者国际驾驶证的,可以分别申请驾驶证或者临时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提交护照等入境身份证件查验;

(3)提交居留证件查验(申请驾驶证居留期限一年以上,申请临时驾驶证居留期限二个月以上不满一年);

(四)提交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或者国际驾驶证查验;

(5)接受体检。

车管所对考试合格符合条件的,发给驾驶证或临时驾驶证。

第十七条考试科目的规定。

(1)考试科目为: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现场驾驶、道路驾驶。

(二)首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和申请增加准驾车型数量的,按照《考试科目表》(附件一)中的科目进行考试。

(3)如持有外国或港澳台省驾驶证或国际驾驶证,考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和道路驾驶。有三年以上驾驶经验者免于道路驾驶考试。

(4)持有军队或武警部队驾驶证的,考试科目为道路驾驶。

持有军队、武警部队小型客车、摩托车驾驶证三年以上的,免于道路驾驶考试。

第十八条考试内容、方式和合格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办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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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核查、更换和注销

第十九条车管所应当按照下列期限对许可证持有人进行审核。检查时,应进行身体检查,检查违规和事故是否得到处理。认证合格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签署或者记录驾驶证。没有经过认证的驾照是没有驾驶资格的。

(一)对持有准驾车型A、B、N、P驾驶证的人员、持有准驾车型C驾驶证从事营业性运输的人员以及年满60周岁的人员,每年审验一次;

(二)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每两年一次,免体检。

第二十条60周岁以上人员,取消准驾车型A、B、N、P。

第二十一条车管所在外地因故不能回国接受认证的,可以委托外地车管所进行初审。

第二十二条驾驶证到期前三个月内,持证人应当在车管所换证。车管所要检查持证人的体检情况,检查违章、事故是否处理完毕,检查是否考核合格,

驾照应该换新的。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期换证的,应提前申请或延期申请。未提前申请且超过有效期的,依法处罚后应当续展。

在续保期间,持证人有义务接受交通法规教育。

第二十三条持证人在暂住地居住满一年以上的,自愿决定是否在暂住地申请换发驾驶证。暂住地车管所在审核申请人的驾驶证、驾驶证登记信息和暂住证后,将换发驾驶证。

第二十四条驾驶证全国统一登记材料为《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附件2)和机动车驾驶证登记项目(附件3)。

第二十五条交通事故或者违章行为发生在持证人身上的,实行记分管理,并记入驾驶证或者驾驶证登记资料。超过违章和事故记录分数的,依法分别进行交通法规教育、考试和处罚。

第二十六条机动车驾驶证遗失或者损坏的,应当书面报告原发证机关,并登报声明。30天后,车管所将审核并发放新的牌照。

第二十七条车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在登记材料中注明:

(一)持有人死亡;

(二)身体状况发生变化,不适宜驾驶机动车的;

(三)超过续期期限一年以上的;

(四)涂改或者冒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五)无正当理由,三个月以上不接受违法或事故处理的;

(六)持有两个以上驾驶证;

(七)年满70周岁;

(八)本人或其监护人申请注销。

第二十八条吊销和注销机动车驾驶证,登记信息保留两年后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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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国与国之间有驾驶证互认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或其委托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组织车管所核发临时行驶证,举办有组织的驾驶车辆活动(汽车、摩托车比赛、旅游等)。).

第三十条驾驶证持有人从事道路驾驶教练业务的,应当持有相应的准驾车型驾驶证五年以上。

第三十一条机动车驾驶证管理章和证表由公安部统一制定。

第三十二条收费项目和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百万购车补贴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机动车驾驶证

第三章申请、审查和认证

第四章核查、更换和注销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驾驶证和驾驶人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道路上驾驶民用机动车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全国有效。

第三条本办法由地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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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机动车驾驶证

第四条机动车驾驶证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以下简称驾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学习驾驶证(以下简称学习驾驶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机动车驾驶证(以下简称临时驾驶证)。

第五条机动车驾驶证记载持证人的身份证号、姓名、性别、出生日期、长期住址、国籍、驾驶(学习)车型代码、首次领证日期、有效期和管理记录,并有发证机关印章、档案号和持证人照片。临时驾驶证还应记录有效范围。机动车驾驶证式样由公安部规定。

第六条许可驾驶类型代码所指的车辆和其他许可驾驶的车辆是:

准驾车型代码表示允许驾驶的其他车辆的代码。

a大型公共汽车b、c、g、h、j、m、q

b大型卡车c、g、h、j、m、q

小型汽车c,h,j,q

d三轮摩托车e、f、l

e两轮摩托车f

轻便摩托车

g大型拖拉机h

小型拖拉机

手扶拖拉机

l三轮农用运输车

j四轮农用运输车G、H

m轮式自行特种机械车

无轨电车

有轨电车

q电瓶车

第七条驾驶证有效期为六年。第一张驾驶证的第一年是实习期;学习驾驶证有效期为两年;临时驾驶证有效期不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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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申请、审查和认证

第八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向长期居住的车管所申请。在暂住地居住一年以上的,可以向车管所暂住地提出申请。

第九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身体条件:

(一)大型客车、货车、无轨电车驾驶证高度不低于155厘米,其他车型驾驶证高度不低于150厘米;

(2)双眼视力不低于标准图的0.7或对数图的4.9(允许矫正);

(3)无红绿盲;

(4)两只耳朵分别距离音叉50cm,可以分辨声源方向;

(五)四肢、躯干和颈部运动能力正常。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1)存在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二)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未满二年的;

(三)暂扣机动车驾驶证期间;

(四)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驾的除外)。

第十一条首次申领驾驶证的年龄:

(一)申请大型公共汽车、无轨电车驾驶证的年龄为21至45周岁;

(二)申请大型货车驾驶证的年龄为18至50周岁;

(3)申请其他车型驾驶证年龄在18至60岁。

第十二条需要学习驾驶机动车的,应当申请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提交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护照等)。),并在申请暂住地时提交您的暂住证(暂住期一年以上),外籍人士(地区)还应提交其居住证明(居住期一年以上);

(三)首次申请大型客车驾驶证的,由省车管所按公安部规定审批;

(4)接受体检。

车管所对符合条件的,经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发给学习驾照。持有驾驶证并掌握驾驶技能的,考试合格后发给驾驶证。

第十三条需要增加准驾车型持有驾驶证的,应当申请学习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1)填写《增驾申请表》;

(2)提交驾驶证查验;(3)申请驾驶大型公共汽车和无轨电车的人员,必须具有三年以上安全驾驶大型货车的经验。车管所将为符合要求的人发放额外的驾驶执照。持驾驶证学习、掌握驾驶技能的,考试合格后发给新的驾驶证。

第十四条持有军队、武警部队驾驶证的,可以申请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复员、转业、退役人员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和复员、转业、退役证明;

(三)现役军人提交省军区以上的军事身份证件和证件,接受审查;

(四)提交军队、武警部队驾驶证查验;

(5)接受体检。车管所对符合要求的,经考试合格后,发给驾驶证。

第十五条中国公民持有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国际驾驶证,在境外连续停留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申请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查验;

(三)提交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或者国际驾驶证查验;

(4)接受体检。

车管所对符合要求的,经考试合格后,发给驾驶证。

第十六条外国人(地区)持有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或者国际驾驶证的,可以分别申请驾驶证或者临时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提交护照等入境身份证件查验;

(3)提交居留证件查验(申请驾驶证居留期限一年以上,申请临时驾驶证居留期限二个月以上不满一年);

(四)提交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或者国际驾驶证查验;

(5)接受体检。

车管所对考试合格符合条件的,发给驾驶证或临时驾驶证。

第十七条考试科目的规定。

(1)考试科目为: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现场驾驶、道路驾驶。

(二)首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和申请增加准驾车型数量的,按照《考试科目表》(附件一)中的科目进行考试。

(3)如持有外国或港澳台省驾驶证或国际驾驶证,考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和道路驾驶。有三年以上驾驶经验者免于道路驾驶考试。

(4)持有军队或武警部队驾驶证的,考试科目为道路驾驶。

持有军队、武警部队小型客车、摩托车驾驶证三年以上的,免于道路驾驶考试。

第十八条考试内容、方式和合格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办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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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核查、更换和注销

第十九条车管所应当按照下列期限对许可证持有人进行审核。检查时,应进行身体检查,检查违规和事故是否得到处理。认证合格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签署或者记录驾驶证。没有经过认证的驾照是没有驾驶资格的。

(一)对持有准驾车型A、B、N、P驾驶证的人员、持有准驾车型C驾驶证从事营业性运输的人员以及年满60周岁的人员,每年审验一次;

(二)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每两年一次,免体检。

第二十条60周岁以上人员,取消准驾车型A、B、N、P。

第二十一条车管所在外地因故不能回国接受认证的,可以委托外地车管所进行初审。

第二十二条驾驶证到期前三个月内,持证人应当在车管所换证。车管所要检查持证人的体检情况,检查违章、事故是否处理完毕,检查是否考核合格,

驾照应该换新的。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期换证的,应提前申请或延期申请。未提前申请且超过有效期的,依法处罚后应当续展。

在续保期间,持证人有义务接受交通法规教育。

第二十三条持证人在暂住地居住满一年以上的,自愿决定是否在暂住地申请换发驾驶证。暂住地车管所在审核申请人的驾驶证、驾驶证登记信息和暂住证后,将换发驾驶证。

第二十四条驾驶证全国统一登记材料为《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附件2)和机动车驾驶证登记项目(附件3)。

第二十五条交通事故或者违章行为发生在持证人身上的,实行记分管理,并记入驾驶证或者驾驶证登记资料。超过违章和事故记录分数的,依法分别进行交通法规教育、考试和处罚。

第二十六条机动车驾驶证遗失或者损坏的,应当书面报告原发证机关,并登报声明。30天后,车管所将审核并发放新的牌照。

第二十七条车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在登记材料中注明:

(一)持有人死亡;

(二)身体状况发生变化,不适宜驾驶机动车的;

(三)超过续期期限一年以上的;

(四)涂改或者冒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五)无正当理由,三个月以上不接受违法或事故处理的;

(六)持有两个以上驾驶证;

(七)年满70周岁;

(八)本人或其监护人申请注销。

第二十八条吊销和注销机动车驾驶证,登记信息保留两年后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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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国与国之间有驾驶证互认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或其委托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组织车管所核发临时行驶证,举办有组织的驾驶车辆活动(汽车、摩托车比赛、旅游等)。).

第三十条驾驶证持有人从事道路驾驶教练业务的,应当持有相应的准驾车型驾驶证五年以上。

第三十一条机动车驾驶证管理章和证表由公安部统一制定。

第三十二条收费项目和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百万购车补贴

第二章机动车驾驶证

第三章申请、审查和认证

第四章核查、更换和注销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驾驶证和驾驶人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道路上驾驶民用机动车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全国有效。

第三条本办法由地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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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机动车驾驶证

第四条机动车驾驶证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以下简称驾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学习驾驶证(以下简称学习驾驶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机动车驾驶证(以下简称临时驾驶证)。

第五条机动车驾驶证记载持证人的身份证号、姓名、性别、出生日期、长期住址、国籍、驾驶(学习)车型代码、首次领证日期、有效期和管理记录,并有发证机关印章、档案号和持证人照片。临时驾驶证还应记录有效范围。机动车驾驶证式样由公安部规定。

第六条许可驾驶类型代码所指的车辆和其他许可驾驶的车辆是:

准驾车型代码表示允许驾驶的其他车辆的代码。

a大型公共汽车b、c、g、h、j、m、q

b大型卡车c、g、h、j、m、q

小型汽车c,h,j,q

d三轮摩托车e、f、l

e两轮摩托车f

轻便摩托车

g大型拖拉机h

小型拖拉机

手扶拖拉机

l三轮农用运输车

j四轮农用运输车G、H

m轮式自行特种机械车

无轨电车

有轨电车

q电瓶车

第七条驾驶证有效期为六年。第一张驾驶证的第一年是实习期;学习驾驶证有效期为两年;临时驾驶证有效期不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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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申请、审查和认证

第八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向长期居住的车管所申请。在暂住地居住一年以上的,可以向车管所暂住地提出申请。

第九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身体条件:

(一)大型客车、货车、无轨电车驾驶证高度不低于155厘米,其他车型驾驶证高度不低于150厘米;

(2)双眼视力不低于标准图的0.7或对数图的4.9(允许矫正);

(3)无红绿盲;

(4)两只耳朵分别距离音叉50cm,可以分辨声源方向;

(五)四肢、躯干和颈部运动能力正常。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1)存在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二)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未满二年的;

(三)暂扣机动车驾驶证期间;

(四)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驾的除外)。

第十一条首次申领驾驶证的年龄:

(一)申请大型公共汽车、无轨电车驾驶证的年龄为21至45周岁;

(二)申请大型货车驾驶证的年龄为18至50周岁;

(3)申请其他车型驾驶证年龄在18至60岁。

第十二条需要学习驾驶机动车的,应当申请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提交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护照等)。),并在申请暂住地时提交您的暂住证(暂住期一年以上),外籍人士(地区)还应提交其居住证明(居住期一年以上);

(三)首次申请大型客车驾驶证的,由省车管所按公安部规定审批;

(4)接受体检。

车管所对符合条件的,经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发给学习驾照。持有驾驶证并掌握驾驶技能的,考试合格后发给驾驶证。

第十三条需要增加准驾车型持有驾驶证的,应当申请学习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1)填写《增驾申请表》;

(2)提交驾驶证查验;(3)申请驾驶大型公共汽车和无轨电车的人员,必须具有三年以上安全驾驶大型货车的经验。车管所将为符合要求的人发放额外的驾驶执照。持驾驶证学习、掌握驾驶技能的,考试合格后发给新的驾驶证。

第十四条持有军队、武警部队驾驶证的,可以申请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复员、转业、退役人员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和复员、转业、退役证明;

(三)现役军人提交省军区以上的军事身份证件和证件,接受审查;

(四)提交军队、武警部队驾驶证查验;

(5)接受体检。车管所对符合要求的,经考试合格后,发给驾驶证。

第十五条中国公民持有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国际驾驶证,在境外连续停留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申请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查验;

(三)提交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或者国际驾驶证查验;

(4)接受体检。

车管所对符合要求的,经考试合格后,发给驾驶证。

第十六条外国人(地区)持有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或者国际驾驶证的,可以分别申请驾驶证或者临时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提交护照等入境身份证件查验;

(3)提交居留证件查验(申请驾驶证居留期限一年以上,申请临时驾驶证居留期限二个月以上不满一年);

(四)提交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或者国际驾驶证查验;

(5)接受体检。

车管所对考试合格符合条件的,发给驾驶证或临时驾驶证。

第十七条考试科目的规定。

(1)考试科目为: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现场驾驶、道路驾驶。

(二)首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和申请增加准驾车型数量的,按照《考试科目表》(附件一)中的科目进行考试。

(3)如持有外国或港澳台省驾驶证或国际驾驶证,考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和道路驾驶。有三年以上驾驶经验者免于道路驾驶考试。

(4)持有军队或武警部队驾驶证的,考试科目为道路驾驶。

持有军队、武警部队小型客车、摩托车驾驶证三年以上的,免于道路驾驶考试。

第十八条考试内容、方式和合格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办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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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核查、更换和注销

第十九条车管所应当按照下列期限对许可证持有人进行审核。检查时,应进行身体检查,检查违规和事故是否得到处理。认证合格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签署或者记录驾驶证。没有经过认证的驾照是没有驾驶资格的。

(一)对持有准驾车型A、B、N、P驾驶证的人员、持有准驾车型C驾驶证从事营业性运输的人员以及年满60周岁的人员,每年审验一次;

(二)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每两年一次,免体检。

第二十条60周岁以上人员,取消准驾车型A、B、N、P。

第二十一条车管所在外地因故不能回国接受认证的,可以委托外地车管所进行初审。

第二十二条驾驶证到期前三个月内,持证人应当在车管所换证。车管所要检查持证人的体检情况,检查违章、事故是否处理完毕,检查是否考核合格,

驾照应该换新的。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期换证的,应提前申请或延期申请。未提前申请且超过有效期的,依法处罚后应当续展。

在续保期间,持证人有义务接受交通法规教育。

第二十三条持证人在暂住地居住满一年以上的,自愿决定是否在暂住地申请换发驾驶证。暂住地车管所在审核申请人的驾驶证、驾驶证登记信息和暂住证后,将换发驾驶证。

第二十四条驾驶证全国统一登记材料为《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附件2)和机动车驾驶证登记项目(附件3)。

第二十五条交通事故或者违章行为发生在持证人身上的,实行记分管理,并记入驾驶证或者驾驶证登记资料。超过违章和事故记录分数的,依法分别进行交通法规教育、考试和处罚。

第二十六条机动车驾驶证遗失或者损坏的,应当书面报告原发证机关,并登报声明。30天后,车管所将审核并发放新的牌照。

第二十七条车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在登记材料中注明:

(一)持有人死亡;

(二)身体状况发生变化,不适宜驾驶机动车的;

(三)超过续期期限一年以上的;

(四)涂改或者冒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五)无正当理由,三个月以上不接受违法或事故处理的;

(六)持有两个以上驾驶证;

(七)年满70周岁;

(八)本人或其监护人申请注销。

第二十八条吊销和注销机动车驾驶证,登记信息保留两年后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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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国与国之间有驾驶证互认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或其委托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组织车管所核发临时行驶证,举办有组织的驾驶车辆活动(汽车、摩托车比赛、旅游等)。).

第三十条驾驶证持有人从事道路驾驶教练业务的,应当持有相应的准驾车型驾驶证五年以上。

第三十一条机动车驾驶证管理章和证表由公安部统一制定。

第三十二条收费项目和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百万购车补贴

第三章申请、审查和认证

第四章核查、更换和注销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驾驶证和驾驶人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道路上驾驶民用机动车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全国有效。

第三条本办法由地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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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机动车驾驶证

第四条机动车驾驶证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以下简称驾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学习驾驶证(以下简称学习驾驶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机动车驾驶证(以下简称临时驾驶证)。

第五条机动车驾驶证记载持证人的身份证号、姓名、性别、出生日期、长期住址、国籍、驾驶(学习)车型代码、首次领证日期、有效期和管理记录,并有发证机关印章、档案号和持证人照片。临时驾驶证还应记录有效范围。机动车驾驶证式样由公安部规定。

第六条许可驾驶类型代码所指的车辆和其他许可驾驶的车辆是:

准驾车型代码表示允许驾驶的其他车辆的代码。

a大型公共汽车b、c、g、h、j、m、q

b大型卡车c、g、h、j、m、q

小型汽车c,h,j,q

d三轮摩托车e、f、l

e两轮摩托车f

轻便摩托车

g大型拖拉机h

小型拖拉机

手扶拖拉机

l三轮农用运输车

j四轮农用运输车G、H

m轮式自行特种机械车

无轨电车

有轨电车

q电瓶车

第七条驾驶证有效期为六年。第一张驾驶证的第一年是实习期;学习驾驶证有效期为两年;临时驾驶证有效期不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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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申请、审查和认证

第八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向长期居住的车管所申请。在暂住地居住一年以上的,可以向车管所暂住地提出申请。

第九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身体条件:

(一)大型客车、货车、无轨电车驾驶证高度不低于155厘米,其他车型驾驶证高度不低于150厘米;

(2)双眼视力不低于标准图的0.7或对数图的4.9(允许矫正);

(3)无红绿盲;

(4)两只耳朵分别距离音叉50cm,可以分辨声源方向;

(五)四肢、躯干和颈部运动能力正常。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1)存在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二)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未满二年的;

(三)暂扣机动车驾驶证期间;

(四)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驾的除外)。

第十一条首次申领驾驶证的年龄:

(一)申请大型公共汽车、无轨电车驾驶证的年龄为21至45周岁;

(二)申请大型货车驾驶证的年龄为18至50周岁;

(3)申请其他车型驾驶证年龄在18至60岁。

第十二条需要学习驾驶机动车的,应当申请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提交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护照等)。),并在申请暂住地时提交您的暂住证(暂住期一年以上),外籍人士(地区)还应提交其居住证明(居住期一年以上);

(三)首次申请大型客车驾驶证的,由省车管所按公安部规定审批;

(4)接受体检。

车管所对符合条件的,经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发给学习驾照。持有驾驶证并掌握驾驶技能的,考试合格后发给驾驶证。

第十三条需要增加准驾车型持有驾驶证的,应当申请学习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1)填写《增驾申请表》;

(2)提交驾驶证查验;(3)申请驾驶大型公共汽车和无轨电车的人员,必须具有三年以上安全驾驶大型货车的经验。车管所将为符合要求的人发放额外的驾驶执照。持驾驶证学习、掌握驾驶技能的,考试合格后发给新的驾驶证。

第十四条持有军队、武警部队驾驶证的,可以申请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复员、转业、退役人员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和复员、转业、退役证明;

(三)现役军人提交省军区以上的军事身份证件和证件,接受审查;

(四)提交军队、武警部队驾驶证查验;

(5)接受体检。车管所对符合要求的,经考试合格后,发给驾驶证。

第十五条中国公民持有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国际驾驶证,在境外连续停留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申请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查验;

(三)提交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或者国际驾驶证查验;

(4)接受体检。

车管所对符合要求的,经考试合格后,发给驾驶证。

第十六条外国人(地区)持有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或者国际驾驶证的,可以分别申请驾驶证或者临时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提交护照等入境身份证件查验;

(3)提交居留证件查验(申请驾驶证居留期限一年以上,申请临时驾驶证居留期限二个月以上不满一年);

(四)提交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或者国际驾驶证查验;

(5)接受体检。

车管所对考试合格符合条件的,发给驾驶证或临时驾驶证。

第十七条考试科目的规定。

(1)考试科目为: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现场驾驶、道路驾驶。

(二)首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和申请增加准驾车型数量的,按照《考试科目表》(附件一)中的科目进行考试。

(3)如持有外国或港澳台省驾驶证或国际驾驶证,考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和道路驾驶。有三年以上驾驶经验者免于道路驾驶考试。

(4)持有军队或武警部队驾驶证的,考试科目为道路驾驶。

持有军队、武警部队小型客车、摩托车驾驶证三年以上的,免于道路驾驶考试。

第十八条考试内容、方式和合格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办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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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核查、更换和注销

第十九条车管所应当按照下列期限对许可证持有人进行审核。检查时,应进行身体检查,检查违规和事故是否得到处理。认证合格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签署或者记录驾驶证。没有经过认证的驾照是没有驾驶资格的。

(一)对持有准驾车型A、B、N、P驾驶证的人员、持有准驾车型C驾驶证从事营业性运输的人员以及年满60周岁的人员,每年审验一次;

(二)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每两年一次,免体检。

第二十条60周岁以上人员,取消准驾车型A、B、N、P。

第二十一条车管所在外地因故不能回国接受认证的,可以委托外地车管所进行初审。

第二十二条驾驶证到期前三个月内,持证人应当在车管所换证。车管所要检查持证人的体检情况,检查违章、事故是否处理完毕,检查是否考核合格,

驾照应该换新的。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期换证的,应提前申请或延期申请。未提前申请且超过有效期的,依法处罚后应当续展。

在续保期间,持证人有义务接受交通法规教育。

第二十三条持证人在暂住地居住满一年以上的,自愿决定是否在暂住地申请换发驾驶证。暂住地车管所在审核申请人的驾驶证、驾驶证登记信息和暂住证后,将换发驾驶证。

第二十四条驾驶证全国统一登记材料为《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附件2)和机动车驾驶证登记项目(附件3)。

第二十五条交通事故或者违章行为发生在持证人身上的,实行记分管理,并记入驾驶证或者驾驶证登记资料。超过违章和事故记录分数的,依法分别进行交通法规教育、考试和处罚。

第二十六条机动车驾驶证遗失或者损坏的,应当书面报告原发证机关,并登报声明。30天后,车管所将审核并发放新的牌照。

第二十七条车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在登记材料中注明:

(一)持有人死亡;

(二)身体状况发生变化,不适宜驾驶机动车的;

(三)超过续期期限一年以上的;

(四)涂改或者冒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五)无正当理由,三个月以上不接受违法或事故处理的;

(六)持有两个以上驾驶证;

(七)年满70周岁;

(八)本人或其监护人申请注销。

第二十八条吊销和注销机动车驾驶证,登记信息保留两年后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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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国与国之间有驾驶证互认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或其委托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组织车管所核发临时行驶证,举办有组织的驾驶车辆活动(汽车、摩托车比赛、旅游等)。).

第三十条驾驶证持有人从事道路驾驶教练业务的,应当持有相应的准驾车型驾驶证五年以上。

第三十一条机动车驾驶证管理章和证表由公安部统一制定。

第三十二条收费项目和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百万购车补贴

第四章核查、更换和注销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驾驶证和驾驶人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道路上驾驶民用机动车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全国有效。

第三条本办法由地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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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机动车驾驶证

第四条机动车驾驶证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以下简称驾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学习驾驶证(以下简称学习驾驶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机动车驾驶证(以下简称临时驾驶证)。

第五条机动车驾驶证记载持证人的身份证号、姓名、性别、出生日期、长期住址、国籍、驾驶(学习)车型代码、首次领证日期、有效期和管理记录,并有发证机关印章、档案号和持证人照片。临时驾驶证还应记录有效范围。机动车驾驶证式样由公安部规定。

第六条许可驾驶类型代码所指的车辆和其他许可驾驶的车辆是:

准驾车型代码表示允许驾驶的其他车辆的代码。

a大型公共汽车b、c、g、h、j、m、q

b大型卡车c、g、h、j、m、q

小型汽车c,h,j,q

d三轮摩托车e、f、l

e两轮摩托车f

轻便摩托车

g大型拖拉机h

小型拖拉机

手扶拖拉机

l三轮农用运输车

j四轮农用运输车G、H

m轮式自行特种机械车

无轨电车

有轨电车

q电瓶车

第七条驾驶证有效期为六年。第一张驾驶证的第一年是实习期;学习驾驶证有效期为两年;临时驾驶证有效期不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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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申请、审查和认证

第八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向长期居住的车管所申请。在暂住地居住一年以上的,可以向车管所暂住地提出申请。

第九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身体条件:

(一)大型客车、货车、无轨电车驾驶证高度不低于155厘米,其他车型驾驶证高度不低于150厘米;

(2)双眼视力不低于标准图的0.7或对数图的4.9(允许矫正);

(3)无红绿盲;

(4)两只耳朵分别距离音叉50cm,可以分辨声源方向;

(五)四肢、躯干和颈部运动能力正常。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1)存在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二)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未满二年的;

(三)暂扣机动车驾驶证期间;

(四)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驾的除外)。

第十一条首次申领驾驶证的年龄:

(一)申请大型公共汽车、无轨电车驾驶证的年龄为21至45周岁;

(二)申请大型货车驾驶证的年龄为18至50周岁;

(3)申请其他车型驾驶证年龄在18至60岁。

第十二条需要学习驾驶机动车的,应当申请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提交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护照等)。),并在申请暂住地时提交您的暂住证(暂住期一年以上),外籍人士(地区)还应提交其居住证明(居住期一年以上);

(三)首次申请大型客车驾驶证的,由省车管所按公安部规定审批;

(4)接受体检。

车管所对符合条件的,经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发给学习驾照。持有驾驶证并掌握驾驶技能的,考试合格后发给驾驶证。

第十三条需要增加准驾车型持有驾驶证的,应当申请学习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1)填写《增驾申请表》;

(2)提交驾驶证查验;(3)申请驾驶大型公共汽车和无轨电车的人员,必须具有三年以上安全驾驶大型货车的经验。车管所将为符合要求的人发放额外的驾驶执照。持驾驶证学习、掌握驾驶技能的,考试合格后发给新的驾驶证。

第十四条持有军队、武警部队驾驶证的,可以申请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复员、转业、退役人员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和复员、转业、退役证明;

(三)现役军人提交省军区以上的军事身份证件和证件,接受审查;

(四)提交军队、武警部队驾驶证查验;

(5)接受体检。车管所对符合要求的,经考试合格后,发给驾驶证。

第十五条中国公民持有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国际驾驶证,在境外连续停留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申请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查验;

(三)提交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或者国际驾驶证查验;

(4)接受体检。

车管所对符合要求的,经考试合格后,发给驾驶证。

第十六条外国人(地区)持有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或者国际驾驶证的,可以分别申请驾驶证或者临时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提交护照等入境身份证件查验;

(3)提交居留证件查验(申请驾驶证居留期限一年以上,申请临时驾驶证居留期限二个月以上不满一年);

(四)提交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或者国际驾驶证查验;

(5)接受体检。

车管所对考试合格符合条件的,发给驾驶证或临时驾驶证。

第十七条考试科目的规定。

(1)考试科目为: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现场驾驶、道路驾驶。

(二)首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和申请增加准驾车型数量的,按照《考试科目表》(附件一)中的科目进行考试。

(3)如持有外国或港澳台省驾驶证或国际驾驶证,考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和道路驾驶。有三年以上驾驶经验者免于道路驾驶考试。

(4)持有军队或武警部队驾驶证的,考试科目为道路驾驶。

持有军队、武警部队小型客车、摩托车驾驶证三年以上的,免于道路驾驶考试。

第十八条考试内容、方式和合格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办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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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核查、更换和注销

第十九条车管所应当按照下列期限对许可证持有人进行审核。检查时,应进行身体检查,检查违规和事故是否得到处理。认证合格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签署或者记录驾驶证。没有经过认证的驾照是没有驾驶资格的。

(一)对持有准驾车型A、B、N、P驾驶证的人员、持有准驾车型C驾驶证从事营业性运输的人员以及年满60周岁的人员,每年审验一次;

(二)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每两年一次,免体检。

第二十条60周岁以上人员,取消准驾车型A、B、N、P。

第二十一条车管所在外地因故不能回国接受认证的,可以委托外地车管所进行初审。

第二十二条驾驶证到期前三个月内,持证人应当在车管所换证。车管所要检查持证人的体检情况,检查违章、事故是否处理完毕,检查是否考核合格,

驾照应该换新的。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期换证的,应提前申请或延期申请。未提前申请且超过有效期的,依法处罚后应当续展。

在续保期间,持证人有义务接受交通法规教育。

第二十三条持证人在暂住地居住满一年以上的,自愿决定是否在暂住地申请换发驾驶证。暂住地车管所在审核申请人的驾驶证、驾驶证登记信息和暂住证后,将换发驾驶证。

第二十四条驾驶证全国统一登记材料为《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附件2)和机动车驾驶证登记项目(附件3)。

第二十五条交通事故或者违章行为发生在持证人身上的,实行记分管理,并记入驾驶证或者驾驶证登记资料。超过违章和事故记录分数的,依法分别进行交通法规教育、考试和处罚。

第二十六条机动车驾驶证遗失或者损坏的,应当书面报告原发证机关,并登报声明。30天后,车管所将审核并发放新的牌照。

第二十七条车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在登记材料中注明:

(一)持有人死亡;

(二)身体状况发生变化,不适宜驾驶机动车的;

(三)超过续期期限一年以上的;

(四)涂改或者冒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五)无正当理由,三个月以上不接受违法或事故处理的;

(六)持有两个以上驾驶证;

(七)年满70周岁;

(八)本人或其监护人申请注销。

第二十八条吊销和注销机动车驾驶证,登记信息保留两年后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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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国与国之间有驾驶证互认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或其委托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组织车管所核发临时行驶证,举办有组织的驾驶车辆活动(汽车、摩托车比赛、旅游等)。).

第三十条驾驶证持有人从事道路驾驶教练业务的,应当持有相应的准驾车型驾驶证五年以上。

第三十一条机动车驾驶证管理章和证表由公安部统一制定。

第三十二条收费项目和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百万购车补贴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驾驶证和驾驶人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道路上驾驶民用机动车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全国有效。

第三条本办法由地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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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机动车驾驶证

第四条机动车驾驶证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以下简称驾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学习驾驶证(以下简称学习驾驶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机动车驾驶证(以下简称临时驾驶证)。

第五条机动车驾驶证记载持证人的身份证号、姓名、性别、出生日期、长期住址、国籍、驾驶(学习)车型代码、首次领证日期、有效期和管理记录,并有发证机关印章、档案号和持证人照片。临时驾驶证还应记录有效范围。机动车驾驶证式样由公安部规定。

第六条许可驾驶类型代码所指的车辆和其他许可驾驶的车辆是:

准驾车型代码表示允许驾驶的其他车辆的代码。

a大型公共汽车b、c、g、h、j、m、q

b大型卡车c、g、h、j、m、q

小型汽车c,h,j,q

d三轮摩托车e、f、l

e两轮摩托车f

轻便摩托车

g大型拖拉机h

小型拖拉机

手扶拖拉机

l三轮农用运输车

j四轮农用运输车G、H

m轮式自行特种机械车

无轨电车

有轨电车

q电瓶车

第七条驾驶证有效期为六年。第一张驾驶证的第一年是实习期;学习驾驶证有效期为两年;临时驾驶证有效期不超过一年。

返回

第三章申请、审查和认证

第八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向长期居住的车管所申请。在暂住地居住一年以上的,可以向车管所暂住地提出申请。

第九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身体条件:

(一)大型客车、货车、无轨电车驾驶证高度不低于155厘米,其他车型驾驶证高度不低于150厘米;

(2)双眼视力不低于标准图的0.7或对数图的4.9(允许矫正);

(3)无红绿盲;

(4)两只耳朵分别距离音叉50cm,可以分辨声源方向;

(五)四肢、躯干和颈部运动能力正常。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1)存在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二)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未满二年的;

(三)暂扣机动车驾驶证期间;

(四)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驾的除外)。

第十一条首次申领驾驶证的年龄:

(一)申请大型公共汽车、无轨电车驾驶证的年龄为21至45周岁;

(二)申请大型货车驾驶证的年龄为18至50周岁;

(3)申请其他车型驾驶证年龄在18至60岁。

第十二条需要学习驾驶机动车的,应当申请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提交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护照等)。),并在申请暂住地时提交您的暂住证(暂住期一年以上),外籍人士(地区)还应提交其居住证明(居住期一年以上);

(三)首次申请大型客车驾驶证的,由省车管所按公安部规定审批;

(4)接受体检。

车管所对符合条件的,经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发给学习驾照。持有驾驶证并掌握驾驶技能的,考试合格后发给驾驶证。

第十三条需要增加准驾车型持有驾驶证的,应当申请学习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1)填写《增驾申请表》;

(2)提交驾驶证查验;(3)申请驾驶大型公共汽车和无轨电车的人员,必须具有三年以上安全驾驶大型货车的经验。车管所将为符合要求的人发放额外的驾驶执照。持驾驶证学习、掌握驾驶技能的,考试合格后发给新的驾驶证。

第十四条持有军队、武警部队驾驶证的,可以申请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复员、转业、退役人员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和复员、转业、退役证明;

(三)现役军人提交省军区以上的军事身份证件和证件,接受审查;

(四)提交军队、武警部队驾驶证查验;

(5)接受体检。车管所对符合要求的,经考试合格后,发给驾驶证。

第十五条中国公民持有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国际驾驶证,在境外连续停留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申请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查验;

(三)提交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或者国际驾驶证查验;

(4)接受体检。

车管所对符合要求的,经考试合格后,发给驾驶证。

第十六条外国人(地区)持有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或者国际驾驶证的,可以分别申请驾驶证或者临时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提交护照等入境身份证件查验;

(3)提交居留证件查验(申请驾驶证居留期限一年以上,申请临时驾驶证居留期限二个月以上不满一年);

(四)提交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或者国际驾驶证查验;

(5)接受体检。

车管所对考试合格符合条件的,发给驾驶证或临时驾驶证。

第十七条考试科目的规定。

(1)考试科目为: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现场驾驶、道路驾驶。

(二)首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和申请增加准驾车型数量的,按照《考试科目表》(附件一)中的科目进行考试。

(3)如持有外国或港澳台省驾驶证或国际驾驶证,考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和道路驾驶。有三年以上驾驶经验者免于道路驾驶考试。

(4)持有军队或武警部队驾驶证的,考试科目为道路驾驶。

持有军队、武警部队小型客车、摩托车驾驶证三年以上的,免于道路驾驶考试。

第十八条考试内容、方式和合格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办法》办理。

返回

第四章核查、更换和注销

第十九条车管所应当按照下列期限对许可证持有人进行审核。检查时,应进行身体检查,检查违规和事故是否得到处理。认证合格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签署或者记录驾驶证。没有经过认证的驾照是没有驾驶资格的。

(一)对持有准驾车型A、B、N、P驾驶证的人员、持有准驾车型C驾驶证从事营业性运输的人员以及年满60周岁的人员,每年审验一次;

(二)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每两年一次,免体检。

第二十条60周岁以上人员,取消准驾车型A、B、N、P。

第二十一条车管所在外地因故不能回国接受认证的,可以委托外地车管所进行初审。

第二十二条驾驶证到期前三个月内,持证人应当在车管所换证。车管所要检查持证人的体检情况,检查违章、事故是否处理完毕,检查是否考核合格,

驾照应该换新的。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期换证的,应提前申请或延期申请。未提前申请且超过有效期的,依法处罚后应当续展。

在续保期间,持证人有义务接受交通法规教育。

第二十三条持证人在暂住地居住满一年以上的,自愿决定是否在暂住地申请换发驾驶证。暂住地车管所在审核申请人的驾驶证、驾驶证登记信息和暂住证后,将换发驾驶证。

第二十四条驾驶证全国统一登记材料为《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附件2)和机动车驾驶证登记项目(附件3)。

第二十五条交通事故或者违章行为发生在持证人身上的,实行记分管理,并记入驾驶证或者驾驶证登记资料。超过违章和事故记录分数的,依法分别进行交通法规教育、考试和处罚。

第二十六条机动车驾驶证遗失或者损坏的,应当书面报告原发证机关,并登报声明。30天后,车管所将审核并发放新的牌照。

第二十七条车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在登记材料中注明:

(一)持有人死亡;

(二)身体状况发生变化,不适宜驾驶机动车的;

(三)超过续期期限一年以上的;

(四)涂改或者冒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五)无正当理由,三个月以上不接受违法或事故处理的;

(六)持有两个以上驾驶证;

(七)年满70周岁;

(八)本人或其监护人申请注销。

第二十八条吊销和注销机动车驾驶证,登记信息保留两年后销毁。

返回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国与国之间有驾驶证互认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或其委托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组织车管所核发临时行驶证,举办有组织的驾驶车辆活动(汽车、摩托车比赛、旅游等)。).

第三十条驾驶证持有人从事道路驾驶教练业务的,应当持有相应的准驾车型驾驶证五年以上。

第三十一条机动车驾驶证管理章和证表由公安部统一制定。

第三十二条收费项目和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百万购车补贴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驾驶证和驾驶人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道路上驾驶民用机动车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全国有效。

第三条本办法由地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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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机动车驾驶证

第四条机动车驾驶证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以下简称驾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学习驾驶证(以下简称学习驾驶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机动车驾驶证(以下简称临时驾驶证)。

第五条机动车驾驶证记载持证人的身份证号、姓名、性别、出生日期、长期住址、国籍、驾驶(学习)车型代码、首次领证日期、有效期和管理记录,并有发证机关印章、档案号和持证人照片。临时驾驶证还应记录有效范围。机动车驾驶证式样由公安部规定。

第六条许可驾驶类型代码所指的车辆和其他许可驾驶的车辆是:

准驾车型代码表示允许驾驶的其他车辆的代码。

a大型公共汽车b、c、g、h、j、m、q

b大型卡车c、g、h、j、m、q

小型汽车c,h,j,q

d三轮摩托车e、f、l

e两轮摩托车f

轻便摩托车

g大型拖拉机h

小型拖拉机

手扶拖拉机

l三轮农用运输车

j四轮农用运输车G、H

m轮式自行特种机械车

无轨电车

有轨电车

q电瓶车

第七条驾驶证有效期为六年。第一张驾驶证的第一年是实习期;学习驾驶证有效期为两年;临时驾驶证有效期不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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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申请、审查和认证

第八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向长期居住的车管所申请。在暂住地居住一年以上的,可以向车管所暂住地提出申请。

第九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身体条件:

(一)大型客车、货车、无轨电车驾驶证高度不低于155厘米,其他车型驾驶证高度不低于150厘米;

(2)双眼视力不低于标准图的0.7或对数图的4.9(允许矫正);

(3)无红绿盲;

(4)两只耳朵分别距离音叉50cm,可以分辨声源方向;

(五)四肢、躯干和颈部运动能力正常。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1)存在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二)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未满二年的;

(三)暂扣机动车驾驶证期间;

(四)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驾的除外)。

第十一条首次申领驾驶证的年龄:

(一)申请大型公共汽车、无轨电车驾驶证的年龄为21至45周岁;

(二)申请大型货车驾驶证的年龄为18至50周岁;

(3)申请其他车型驾驶证年龄在18至60岁。

第十二条需要学习驾驶机动车的,应当申请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提交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护照等)。),并在申请暂住地时提交您的暂住证(暂住期一年以上),外籍人士(地区)还应提交其居住证明(居住期一年以上);

(三)首次申请大型客车驾驶证的,由省车管所按公安部规定审批;

(4)接受体检。

车管所对符合条件的,经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发给学习驾照。持有驾驶证并掌握驾驶技能的,考试合格后发给驾驶证。

第十三条需要增加准驾车型持有驾驶证的,应当申请学习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1)填写《增驾申请表》;

(2)提交驾驶证查验;(3)申请驾驶大型公共汽车和无轨电车的人员,必须具有三年以上安全驾驶大型货车的经验。车管所将为符合要求的人发放额外的驾驶执照。持驾驶证学习、掌握驾驶技能的,考试合格后发给新的驾驶证。

第十四条持有军队、武警部队驾驶证的,可以申请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复员、转业、退役人员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和复员、转业、退役证明;

(三)现役军人提交省军区以上的军事身份证件和证件,接受审查;

(四)提交军队、武警部队驾驶证查验;

(5)接受体检。车管所对符合要求的,经考试合格后,发给驾驶证。

第十五条中国公民持有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国际驾驶证,在境外连续停留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申请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查验;

(三)提交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或者国际驾驶证查验;

(4)接受体检。

车管所对符合要求的,经考试合格后,发给驾驶证。

第十六条外国人(地区)持有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或者国际驾驶证的,可以分别申请驾驶证或者临时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提交护照等入境身份证件查验;

(3)提交居留证件查验(申请驾驶证居留期限一年以上,申请临时驾驶证居留期限二个月以上不满一年);

(四)提交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或者国际驾驶证查验;

(5)接受体检。

车管所对考试合格符合条件的,发给驾驶证或临时驾驶证。

第十七条考试科目的规定。

(1)考试科目为: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现场驾驶、道路驾驶。

(二)首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和申请增加准驾车型数量的,按照《考试科目表》(附件一)中的科目进行考试。

(3)如持有外国或港澳台省驾驶证或国际驾驶证,考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和道路驾驶。有三年以上驾驶经验者免于道路驾驶考试。

(4)持有军队或武警部队驾驶证的,考试科目为道路驾驶。

持有军队、武警部队小型客车、摩托车驾驶证三年以上的,免于道路驾驶考试。

第十八条考试内容、方式和合格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办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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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核查、更换和注销

第十九条车管所应当按照下列期限对许可证持有人进行审核。检查时,应进行身体检查,检查违规和事故是否得到处理。认证合格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签署或者记录驾驶证。没有经过认证的驾照是没有驾驶资格的。

(一)对持有准驾车型A、B、N、P驾驶证的人员、持有准驾车型C驾驶证从事营业性运输的人员以及年满60周岁的人员,每年审验一次;

(二)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每两年一次,免体检。

第二十条60周岁以上人员,取消准驾车型A、B、N、P。

第二十一条车管所在外地因故不能回国接受认证的,可以委托外地车管所进行初审。

第二十二条驾驶证到期前三个月内,持证人应当在车管所换证。车管所要检查持证人的体检情况,检查违章、事故是否处理完毕,检查是否考核合格,

驾照应该换新的。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期换证的,应提前申请或延期申请。未提前申请且超过有效期的,依法处罚后应当续展。

在续保期间,持证人有义务接受交通法规教育。

第二十三条持证人在暂住地居住满一年以上的,自愿决定是否在暂住地申请换发驾驶证。暂住地车管所在审核申请人的驾驶证、驾驶证登记信息和暂住证后,将换发驾驶证。

第二十四条驾驶证全国统一登记材料为《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附件2)和机动车驾驶证登记项目(附件3)。

第二十五条交通事故或者违章行为发生在持证人身上的,实行记分管理,并记入驾驶证或者驾驶证登记资料。超过违章和事故记录分数的,依法分别进行交通法规教育、考试和处罚。

第二十六条机动车驾驶证遗失或者损坏的,应当书面报告原发证机关,并登报声明。30天后,车管所将审核并发放新的牌照。

第二十七条车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在登记材料中注明:

(一)持有人死亡;

(二)身体状况发生变化,不适宜驾驶机动车的;

(三)超过续期期限一年以上的;

(四)涂改或者冒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五)无正当理由,三个月以上不接受违法或事故处理的;

(六)持有两个以上驾驶证;

(七)年满70周岁;

(八)本人或其监护人申请注销。

第二十八条吊销和注销机动车驾驶证,登记信息保留两年后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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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国与国之间有驾驶证互认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或其委托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组织车管所核发临时行驶证,举办有组织的驾驶车辆活动(汽车、摩托车比赛、旅游等)。).

第三十条驾驶证持有人从事道路驾驶教练业务的,应当持有相应的准驾车型驾驶证五年以上。

第三十一条机动车驾驶证管理章和证表由公安部统一制定。

第三十二条收费项目和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百万购车补贴

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驾驶证和驾驶人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道路上驾驶民用机动车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全国有效。

第三条本办法由地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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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机动车驾驶证

第四条机动车驾驶证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以下简称驾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学习驾驶证(以下简称学习驾驶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机动车驾驶证(以下简称临时驾驶证)。

第五条机动车驾驶证记载持证人的身份证号、姓名、性别、出生日期、长期住址、国籍、驾驶(学习)车型代码、首次领证日期、有效期和管理记录,并有发证机关印章、档案号和持证人照片。临时驾驶证还应记录有效范围。机动车驾驶证式样由公安部规定。

第六条许可驾驶类型代码所指的车辆和其他许可驾驶的车辆是:

准驾车型代码表示允许驾驶的其他车辆的代码。

a大型公共汽车b、c、g、h、j、m、q

b大型卡车c、g、h、j、m、q

小型汽车c,h,j,q

d三轮摩托车e、f、l

e两轮摩托车f

轻便摩托车

g大型拖拉机h

小型拖拉机

手扶拖拉机

l三轮农用运输车

j四轮农用运输车G、H

m轮式自行特种机械车

无轨电车

有轨电车

q电瓶车

第七条驾驶证有效期为六年。第一张驾驶证的第一年是实习期;学习驾驶证有效期为两年;临时驾驶证有效期不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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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申请、审查和认证

第八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向长期居住的车管所申请。在暂住地居住一年以上的,可以向车管所暂住地提出申请。

第九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身体条件:

(一)大型客车、货车、无轨电车驾驶证高度不低于155厘米,其他车型驾驶证高度不低于150厘米;

(2)双眼视力不低于标准图的0.7或对数图的4.9(允许矫正);

(3)无红绿盲;

(4)两只耳朵分别距离音叉50cm,可以分辨声源方向;

(五)四肢、躯干和颈部运动能力正常。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1)存在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二)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未满二年的;

(三)暂扣机动车驾驶证期间;

(四)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驾的除外)。

第十一条首次申领驾驶证的年龄:

(一)申请大型公共汽车、无轨电车驾驶证的年龄为21至45周岁;

(二)申请大型货车驾驶证的年龄为18至50周岁;

(3)申请其他车型驾驶证年龄在18至60岁。

第十二条需要学习驾驶机动车的,应当申请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提交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护照等)。),并在申请暂住地时提交您的暂住证(暂住期一年以上),外籍人士(地区)还应提交其居住证明(居住期一年以上);

(三)首次申请大型客车驾驶证的,由省车管所按公安部规定审批;

(4)接受体检。

车管所对符合条件的,经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发给学习驾照。持有驾驶证并掌握驾驶技能的,考试合格后发给驾驶证。

第十三条需要增加准驾车型持有驾驶证的,应当申请学习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1)填写《增驾申请表》;

(2)提交驾驶证查验;(3)申请驾驶大型公共汽车和无轨电车的人员,必须具有三年以上安全驾驶大型货车的经验。车管所将为符合要求的人发放额外的驾驶执照。持驾驶证学习、掌握驾驶技能的,考试合格后发给新的驾驶证。

第十四条持有军队、武警部队驾驶证的,可以申请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复员、转业、退役人员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和复员、转业、退役证明;

(三)现役军人提交省军区以上的军事身份证件和证件,接受审查;

(四)提交军队、武警部队驾驶证查验;

(5)接受体检。车管所对符合要求的,经考试合格后,发给驾驶证。

第十五条中国公民持有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国际驾驶证,在境外连续停留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申请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查验;

(三)提交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或者国际驾驶证查验;

(4)接受体检。

车管所对符合要求的,经考试合格后,发给驾驶证。

第十六条外国人(地区)持有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或者国际驾驶证的,可以分别申请驾驶证或者临时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提交护照等入境身份证件查验;

(3)提交居留证件查验(申请驾驶证居留期限一年以上,申请临时驾驶证居留期限二个月以上不满一年);

(四)提交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或者国际驾驶证查验;

(5)接受体检。

车管所对考试合格符合条件的,发给驾驶证或临时驾驶证。

第十七条考试科目的规定。

(1)考试科目为: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现场驾驶、道路驾驶。

(二)首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和申请增加准驾车型数量的,按照《考试科目表》(附件一)中的科目进行考试。

(3)如持有外国或港澳台省驾驶证或国际驾驶证,考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和道路驾驶。有三年以上驾驶经验者免于道路驾驶考试。

(4)持有军队或武警部队驾驶证的,考试科目为道路驾驶。

持有军队、武警部队小型客车、摩托车驾驶证三年以上的,免于道路驾驶考试。

第十八条考试内容、方式和合格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办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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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核查、更换和注销

第十九条车管所应当按照下列期限对许可证持有人进行审核。检查时,应进行身体检查,检查违规和事故是否得到处理。认证合格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签署或者记录驾驶证。没有经过认证的驾照是没有驾驶资格的。

(一)对持有准驾车型A、B、N、P驾驶证的人员、持有准驾车型C驾驶证从事营业性运输的人员以及年满60周岁的人员,每年审验一次;

(二)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每两年一次,免体检。

第二十条60周岁以上人员,取消准驾车型A、B、N、P。

第二十一条车管所在外地因故不能回国接受认证的,可以委托外地车管所进行初审。

第二十二条驾驶证到期前三个月内,持证人应当在车管所换证。车管所要检查持证人的体检情况,检查违章、事故是否处理完毕,检查是否考核合格,

驾照应该换新的。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期换证的,应提前申请或延期申请。未提前申请且超过有效期的,依法处罚后应当续展。

在续保期间,持证人有义务接受交通法规教育。

第二十三条持证人在暂住地居住满一年以上的,自愿决定是否在暂住地申请换发驾驶证。暂住地车管所在审核申请人的驾驶证、驾驶证登记信息和暂住证后,将换发驾驶证。

第二十四条驾驶证全国统一登记材料为《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附件2)和机动车驾驶证登记项目(附件3)。

第二十五条交通事故或者违章行为发生在持证人身上的,实行记分管理,并记入驾驶证或者驾驶证登记资料。超过违章和事故记录分数的,依法分别进行交通法规教育、考试和处罚。

第二十六条机动车驾驶证遗失或者损坏的,应当书面报告原发证机关,并登报声明。30天后,车管所将审核并发放新的牌照。

第二十七条车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在登记材料中注明:

(一)持有人死亡;

(二)身体状况发生变化,不适宜驾驶机动车的;

(三)超过续期期限一年以上的;

(四)涂改或者冒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五)无正当理由,三个月以上不接受违法或事故处理的;

(六)持有两个以上驾驶证;

(七)年满70周岁;

(八)本人或其监护人申请注销。

第二十八条吊销和注销机动车驾驶证,登记信息保留两年后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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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国与国之间有驾驶证互认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或其委托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组织车管所核发临时行驶证,举办有组织的驾驶车辆活动(汽车、摩托车比赛、旅游等)。).

第三十条驾驶证持有人从事道路驾驶教练业务的,应当持有相应的准驾车型驾驶证五年以上。

第三十一条机动车驾驶证管理章和证表由公安部统一制定。

第三十二条收费项目和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百万购车补贴

第二条在道路上驾驶民用机动车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全国有效。

第三条本办法由地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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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机动车驾驶证

第四条机动车驾驶证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以下简称驾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学习驾驶证(以下简称学习驾驶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机动车驾驶证(以下简称临时驾驶证)。

第五条机动车驾驶证记载持证人的身份证号、姓名、性别、出生日期、长期住址、国籍、驾驶(学习)车型代码、首次领证日期、有效期和管理记录,并有发证机关印章、档案号和持证人照片。临时驾驶证还应记录有效范围。机动车驾驶证式样由公安部规定。

第六条许可驾驶类型代码所指的车辆和其他许可驾驶的车辆是:

准驾车型代码表示允许驾驶的其他车辆的代码。

a大型公共汽车b、c、g、h、j、m、q

b大型卡车c、g、h、j、m、q

小型汽车c,h,j,q

d三轮摩托车e、f、l

e两轮摩托车f

轻便摩托车

g大型拖拉机h

小型拖拉机

手扶拖拉机

l三轮农用运输车

j四轮农用运输车G、H

m轮式自行特种机械车

无轨电车

有轨电车

q电瓶车

第七条驾驶证有效期为六年。第一张驾驶证的第一年是实习期;学习驾驶证有效期为两年;临时驾驶证有效期不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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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申请、审查和认证

第八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向长期居住的车管所申请。在暂住地居住一年以上的,可以向车管所暂住地提出申请。

第九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身体条件:

(一)大型客车、货车、无轨电车驾驶证高度不低于155厘米,其他车型驾驶证高度不低于150厘米;

(2)双眼视力不低于标准图的0.7或对数图的4.9(允许矫正);

(3)无红绿盲;

(4)两只耳朵分别距离音叉50cm,可以分辨声源方向;

(五)四肢、躯干和颈部运动能力正常。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1)存在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二)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未满二年的;

(三)暂扣机动车驾驶证期间;

(四)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驾的除外)。

第十一条首次申领驾驶证的年龄:

(一)申请大型公共汽车、无轨电车驾驶证的年龄为21至45周岁;

(二)申请大型货车驾驶证的年龄为18至50周岁;

(3)申请其他车型驾驶证年龄在18至60岁。

第十二条需要学习驾驶机动车的,应当申请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提交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护照等)。),并在申请暂住地时提交您的暂住证(暂住期一年以上),外籍人士(地区)还应提交其居住证明(居住期一年以上);

(三)首次申请大型客车驾驶证的,由省车管所按公安部规定审批;

(4)接受体检。

车管所对符合条件的,经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发给学习驾照。持有驾驶证并掌握驾驶技能的,考试合格后发给驾驶证。

第十三条需要增加准驾车型持有驾驶证的,应当申请学习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1)填写《增驾申请表》;

(2)提交驾驶证查验;(3)申请驾驶大型公共汽车和无轨电车的人员,必须具有三年以上安全驾驶大型货车的经验。车管所将为符合要求的人发放额外的驾驶执照。持驾驶证学习、掌握驾驶技能的,考试合格后发给新的驾驶证。

第十四条持有军队、武警部队驾驶证的,可以申请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复员、转业、退役人员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和复员、转业、退役证明;

(三)现役军人提交省军区以上的军事身份证件和证件,接受审查;

(四)提交军队、武警部队驾驶证查验;

(5)接受体检。车管所对符合要求的,经考试合格后,发给驾驶证。

第十五条中国公民持有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国际驾驶证,在境外连续停留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申请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查验;

(三)提交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或者国际驾驶证查验;

(4)接受体检。

车管所对符合要求的,经考试合格后,发给驾驶证。

第十六条外国人(地区)持有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或者国际驾驶证的,可以分别申请驾驶证或者临时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提交护照等入境身份证件查验;

(3)提交居留证件查验(申请驾驶证居留期限一年以上,申请临时驾驶证居留期限二个月以上不满一年);

(四)提交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或者国际驾驶证查验;

(5)接受体检。

车管所对考试合格符合条件的,发给驾驶证或临时驾驶证。

第十七条考试科目的规定。

(1)考试科目为: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现场驾驶、道路驾驶。

(二)首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和申请增加准驾车型数量的,按照《考试科目表》(附件一)中的科目进行考试。

(3)如持有外国或港澳台省驾驶证或国际驾驶证,考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和道路驾驶。有三年以上驾驶经验者免于道路驾驶考试。

(4)持有军队或武警部队驾驶证的,考试科目为道路驾驶。

持有军队、武警部队小型客车、摩托车驾驶证三年以上的,免于道路驾驶考试。

第十八条考试内容、方式和合格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办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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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核查、更换和注销

第十九条车管所应当按照下列期限对许可证持有人进行审核。检查时,应进行身体检查,检查违规和事故是否得到处理。认证合格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签署或者记录驾驶证。没有经过认证的驾照是没有驾驶资格的。

(一)对持有准驾车型A、B、N、P驾驶证的人员、持有准驾车型C驾驶证从事营业性运输的人员以及年满60周岁的人员,每年审验一次;

(二)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每两年一次,免体检。

第二十条60周岁以上人员,取消准驾车型A、B、N、P。

第二十一条车管所在外地因故不能回国接受认证的,可以委托外地车管所进行初审。

第二十二条驾驶证到期前三个月内,持证人应当在车管所换证。车管所要检查持证人的体检情况,检查违章、事故是否处理完毕,检查是否考核合格,

驾照应该换新的。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期换证的,应提前申请或延期申请。未提前申请且超过有效期的,依法处罚后应当续展。

在续保期间,持证人有义务接受交通法规教育。

第二十三条持证人在暂住地居住满一年以上的,自愿决定是否在暂住地申请换发驾驶证。暂住地车管所在审核申请人的驾驶证、驾驶证登记信息和暂住证后,将换发驾驶证。

第二十四条驾驶证全国统一登记材料为《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附件2)和机动车驾驶证登记项目(附件3)。

第二十五条交通事故或者违章行为发生在持证人身上的,实行记分管理,并记入驾驶证或者驾驶证登记资料。超过违章和事故记录分数的,依法分别进行交通法规教育、考试和处罚。

第二十六条机动车驾驶证遗失或者损坏的,应当书面报告原发证机关,并登报声明。30天后,车管所将审核并发放新的牌照。

第二十七条车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在登记材料中注明:

(一)持有人死亡;

(二)身体状况发生变化,不适宜驾驶机动车的;

(三)超过续期期限一年以上的;

(四)涂改或者冒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五)无正当理由,三个月以上不接受违法或事故处理的;

(六)持有两个以上驾驶证;

(七)年满70周岁;

(八)本人或其监护人申请注销。

第二十八条吊销和注销机动车驾驶证,登记信息保留两年后销毁。

返回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国与国之间有驾驶证互认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或其委托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组织车管所核发临时行驶证,举办有组织的驾驶车辆活动(汽车、摩托车比赛、旅游等)。).

第三十条驾驶证持有人从事道路驾驶教练业务的,应当持有相应的准驾车型驾驶证五年以上。

第三十一条机动车驾驶证管理章和证表由公安部统一制定。

第三十二条收费项目和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百万购车补贴

第三条本办法由地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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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机动车驾驶证

第四条机动车驾驶证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以下简称驾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学习驾驶证(以下简称学习驾驶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机动车驾驶证(以下简称临时驾驶证)。

第五条机动车驾驶证记载持证人的身份证号、姓名、性别、出生日期、长期住址、国籍、驾驶(学习)车型代码、首次领证日期、有效期和管理记录,并有发证机关印章、档案号和持证人照片。临时驾驶证还应记录有效范围。机动车驾驶证式样由公安部规定。

第六条许可驾驶类型代码所指的车辆和其他许可驾驶的车辆是:

准驾车型代码表示允许驾驶的其他车辆的代码。

a大型公共汽车b、c、g、h、j、m、q

b大型卡车c、g、h、j、m、q

小型汽车c,h,j,q

d三轮摩托车e、f、l

e两轮摩托车f

轻便摩托车

g大型拖拉机h

小型拖拉机

手扶拖拉机

l三轮农用运输车

j四轮农用运输车G、H

m轮式自行特种机械车

无轨电车

有轨电车

q电瓶车

第七条驾驶证有效期为六年。第一张驾驶证的第一年是实习期;学习驾驶证有效期为两年;临时驾驶证有效期不超过一年。

返回

第三章申请、审查和认证

第八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向长期居住的车管所申请。在暂住地居住一年以上的,可以向车管所暂住地提出申请。

第九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身体条件:

(一)大型客车、货车、无轨电车驾驶证高度不低于155厘米,其他车型驾驶证高度不低于150厘米;

(2)双眼视力不低于标准图的0.7或对数图的4.9(允许矫正);

(3)无红绿盲;

(4)两只耳朵分别距离音叉50cm,可以分辨声源方向;

(五)四肢、躯干和颈部运动能力正常。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1)存在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二)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未满二年的;

(三)暂扣机动车驾驶证期间;

(四)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驾的除外)。

第十一条首次申领驾驶证的年龄:

(一)申请大型公共汽车、无轨电车驾驶证的年龄为21至45周岁;

(二)申请大型货车驾驶证的年龄为18至50周岁;

(3)申请其他车型驾驶证年龄在18至60岁。

第十二条需要学习驾驶机动车的,应当申请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提交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护照等)。),并在申请暂住地时提交您的暂住证(暂住期一年以上),外籍人士(地区)还应提交其居住证明(居住期一年以上);

(三)首次申请大型客车驾驶证的,由省车管所按公安部规定审批;

(4)接受体检。

车管所对符合条件的,经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发给学习驾照。持有驾驶证并掌握驾驶技能的,考试合格后发给驾驶证。

第十三条需要增加准驾车型持有驾驶证的,应当申请学习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1)填写《增驾申请表》;

(2)提交驾驶证查验;(3)申请驾驶大型公共汽车和无轨电车的人员,必须具有三年以上安全驾驶大型货车的经验。车管所将为符合要求的人发放额外的驾驶执照。持驾驶证学习、掌握驾驶技能的,考试合格后发给新的驾驶证。

第十四条持有军队、武警部队驾驶证的,可以申请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复员、转业、退役人员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和复员、转业、退役证明;

(三)现役军人提交省军区以上的军事身份证件和证件,接受审查;

(四)提交军队、武警部队驾驶证查验;

(5)接受体检。车管所对符合要求的,经考试合格后,发给驾驶证。

第十五条中国公民持有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国际驾驶证,在境外连续停留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申请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查验;

(三)提交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或者国际驾驶证查验;

(4)接受体检。

车管所对符合要求的,经考试合格后,发给驾驶证。

第十六条外国人(地区)持有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或者国际驾驶证的,可以分别申请驾驶证或者临时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提交护照等入境身份证件查验;

(3)提交居留证件查验(申请驾驶证居留期限一年以上,申请临时驾驶证居留期限二个月以上不满一年);

(四)提交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或者国际驾驶证查验;

(5)接受体检。

车管所对考试合格符合条件的,发给驾驶证或临时驾驶证。

第十七条考试科目的规定。

(1)考试科目为: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现场驾驶、道路驾驶。

(二)首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和申请增加准驾车型数量的,按照《考试科目表》(附件一)中的科目进行考试。

(3)如持有外国或港澳台省驾驶证或国际驾驶证,考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和道路驾驶。有三年以上驾驶经验者免于道路驾驶考试。

(4)持有军队或武警部队驾驶证的,考试科目为道路驾驶。

持有军队、武警部队小型客车、摩托车驾驶证三年以上的,免于道路驾驶考试。

第十八条考试内容、方式和合格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办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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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核查、更换和注销

第十九条车管所应当按照下列期限对许可证持有人进行审核。检查时,应进行身体检查,检查违规和事故是否得到处理。认证合格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签署或者记录驾驶证。没有经过认证的驾照是没有驾驶资格的。

(一)对持有准驾车型A、B、N、P驾驶证的人员、持有准驾车型C驾驶证从事营业性运输的人员以及年满60周岁的人员,每年审验一次;

(二)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每两年一次,免体检。

第二十条60周岁以上人员,取消准驾车型A、B、N、P。

第二十一条车管所在外地因故不能回国接受认证的,可以委托外地车管所进行初审。

第二十二条驾驶证到期前三个月内,持证人应当在车管所换证。车管所要检查持证人的体检情况,检查违章、事故是否处理完毕,检查是否考核合格,

驾照应该换新的。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期换证的,应提前申请或延期申请。未提前申请且超过有效期的,依法处罚后应当续展。

在续保期间,持证人有义务接受交通法规教育。

第二十三条持证人在暂住地居住满一年以上的,自愿决定是否在暂住地申请换发驾驶证。暂住地车管所在审核申请人的驾驶证、驾驶证登记信息和暂住证后,将换发驾驶证。

第二十四条驾驶证全国统一登记材料为《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附件2)和机动车驾驶证登记项目(附件3)。

第二十五条交通事故或者违章行为发生在持证人身上的,实行记分管理,并记入驾驶证或者驾驶证登记资料。超过违章和事故记录分数的,依法分别进行交通法规教育、考试和处罚。

第二十六条机动车驾驶证遗失或者损坏的,应当书面报告原发证机关,并登报声明。30天后,车管所将审核并发放新的牌照。

第二十七条车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在登记材料中注明:

(一)持有人死亡;

(二)身体状况发生变化,不适宜驾驶机动车的;

(三)超过续期期限一年以上的;

(四)涂改或者冒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五)无正当理由,三个月以上不接受违法或事故处理的;

(六)持有两个以上驾驶证;

(七)年满70周岁;

(八)本人或其监护人申请注销。

第二十八条吊销和注销机动车驾驶证,登记信息保留两年后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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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国与国之间有驾驶证互认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或其委托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组织车管所核发临时行驶证,举办有组织的驾驶车辆活动(汽车、摩托车比赛、旅游等)。).

第三十条驾驶证持有人从事道路驾驶教练业务的,应当持有相应的准驾车型驾驶证五年以上。

第三十一条机动车驾驶证管理章和证表由公安部统一制定。

第三十二条收费项目和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百万购车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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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机动车驾驶证

第四条机动车驾驶证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以下简称驾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学习驾驶证(以下简称学习驾驶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机动车驾驶证(以下简称临时驾驶证)。

第五条机动车驾驶证记载持证人的身份证号、姓名、性别、出生日期、长期住址、国籍、驾驶(学习)车型代码、首次领证日期、有效期和管理记录,并有发证机关印章、档案号和持证人照片。临时驾驶证还应记录有效范围。机动车驾驶证式样由公安部规定。

第六条许可驾驶类型代码所指的车辆和其他许可驾驶的车辆是:

准驾车型代码表示允许驾驶的其他车辆的代码。

a大型公共汽车b、c、g、h、j、m、q

b大型卡车c、g、h、j、m、q

小型汽车c,h,j,q

d三轮摩托车e、f、l

e两轮摩托车f

轻便摩托车

g大型拖拉机h

小型拖拉机

手扶拖拉机

l三轮农用运输车

j四轮农用运输车G、H

m轮式自行特种机械车

无轨电车

有轨电车

q电瓶车

第七条驾驶证有效期为六年。第一张驾驶证的第一年是实习期;学习驾驶证有效期为两年;临时驾驶证有效期不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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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申请、审查和认证

第八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向长期居住的车管所申请。在暂住地居住一年以上的,可以向车管所暂住地提出申请。

第九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身体条件:

(一)大型客车、货车、无轨电车驾驶证高度不低于155厘米,其他车型驾驶证高度不低于150厘米;

(2)双眼视力不低于标准图的0.7或对数图的4.9(允许矫正);

(3)无红绿盲;

(4)两只耳朵分别距离音叉50cm,可以分辨声源方向;

(五)四肢、躯干和颈部运动能力正常。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1)存在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二)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未满二年的;

(三)暂扣机动车驾驶证期间;

(四)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驾的除外)。

第十一条首次申领驾驶证的年龄:

(一)申请大型公共汽车、无轨电车驾驶证的年龄为21至45周岁;

(二)申请大型货车驾驶证的年龄为18至50周岁;

(3)申请其他车型驾驶证年龄在18至60岁。

第十二条需要学习驾驶机动车的,应当申请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提交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护照等)。),并在申请暂住地时提交您的暂住证(暂住期一年以上),外籍人士(地区)还应提交其居住证明(居住期一年以上);

(三)首次申请大型客车驾驶证的,由省车管所按公安部规定审批;

(4)接受体检。

车管所对符合条件的,经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发给学习驾照。持有驾驶证并掌握驾驶技能的,考试合格后发给驾驶证。

第十三条需要增加准驾车型持有驾驶证的,应当申请学习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1)填写《增驾申请表》;

(2)提交驾驶证查验;(3)申请驾驶大型公共汽车和无轨电车的人员,必须具有三年以上安全驾驶大型货车的经验。车管所将为符合要求的人发放额外的驾驶执照。持驾驶证学习、掌握驾驶技能的,考试合格后发给新的驾驶证。

第十四条持有军队、武警部队驾驶证的,可以申请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复员、转业、退役人员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和复员、转业、退役证明;

(三)现役军人提交省军区以上的军事身份证件和证件,接受审查;

(四)提交军队、武警部队驾驶证查验;

(5)接受体检。车管所对符合要求的,经考试合格后,发给驾驶证。

第十五条中国公民持有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国际驾驶证,在境外连续停留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申请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查验;

(三)提交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或者国际驾驶证查验;

(4)接受体检。

车管所对符合要求的,经考试合格后,发给驾驶证。

第十六条外国人(地区)持有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或者国际驾驶证的,可以分别申请驾驶证或者临时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提交护照等入境身份证件查验;

(3)提交居留证件查验(申请驾驶证居留期限一年以上,申请临时驾驶证居留期限二个月以上不满一年);

(四)提交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或者国际驾驶证查验;

(5)接受体检。

车管所对考试合格符合条件的,发给驾驶证或临时驾驶证。

第十七条考试科目的规定。

(1)考试科目为: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现场驾驶、道路驾驶。

(二)首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和申请增加准驾车型数量的,按照《考试科目表》(附件一)中的科目进行考试。

(3)如持有外国或港澳台省驾驶证或国际驾驶证,考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和道路驾驶。有三年以上驾驶经验者免于道路驾驶考试。

(4)持有军队或武警部队驾驶证的,考试科目为道路驾驶。

持有军队、武警部队小型客车、摩托车驾驶证三年以上的,免于道路驾驶考试。

第十八条考试内容、方式和合格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办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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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核查、更换和注销

第十九条车管所应当按照下列期限对许可证持有人进行审核。检查时,应进行身体检查,检查违规和事故是否得到处理。认证合格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签署或者记录驾驶证。没有经过认证的驾照是没有驾驶资格的。

(一)对持有准驾车型A、B、N、P驾驶证的人员、持有准驾车型C驾驶证从事营业性运输的人员以及年满60周岁的人员,每年审验一次;

(二)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每两年一次,免体检。

第二十条60周岁以上人员,取消准驾车型A、B、N、P。

第二十一条车管所在外地因故不能回国接受认证的,可以委托外地车管所进行初审。

第二十二条驾驶证到期前三个月内,持证人应当在车管所换证。车管所要检查持证人的体检情况,检查违章、事故是否处理完毕,检查是否考核合格,

驾照应该换新的。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期换证的,应提前申请或延期申请。未提前申请且超过有效期的,依法处罚后应当续展。

在续保期间,持证人有义务接受交通法规教育。

第二十三条持证人在暂住地居住满一年以上的,自愿决定是否在暂住地申请换发驾驶证。暂住地车管所在审核申请人的驾驶证、驾驶证登记信息和暂住证后,将换发驾驶证。

第二十四条驾驶证全国统一登记材料为《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附件2)和机动车驾驶证登记项目(附件3)。

第二十五条交通事故或者违章行为发生在持证人身上的,实行记分管理,并记入驾驶证或者驾驶证登记资料。超过违章和事故记录分数的,依法分别进行交通法规教育、考试和处罚。

第二十六条机动车驾驶证遗失或者损坏的,应当书面报告原发证机关,并登报声明。30天后,车管所将审核并发放新的牌照。

第二十七条车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在登记材料中注明:

(一)持有人死亡;

(二)身体状况发生变化,不适宜驾驶机动车的;

(三)超过续期期限一年以上的;

(四)涂改或者冒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五)无正当理由,三个月以上不接受违法或事故处理的;

(六)持有两个以上驾驶证;

(七)年满70周岁;

(八)本人或其监护人申请注销。

第二十八条吊销和注销机动车驾驶证,登记信息保留两年后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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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国与国之间有驾驶证互认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或其委托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组织车管所核发临时行驶证,举办有组织的驾驶车辆活动(汽车、摩托车比赛、旅游等)。).

第三十条驾驶证持有人从事道路驾驶教练业务的,应当持有相应的准驾车型驾驶证五年以上。

第三十一条机动车驾驶证管理章和证表由公安部统一制定。

第三十二条收费项目和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百万购车补贴

第二章机动车驾驶证

第四条机动车驾驶证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以下简称驾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学习驾驶证(以下简称学习驾驶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机动车驾驶证(以下简称临时驾驶证)。

第五条机动车驾驶证记载持证人的身份证号、姓名、性别、出生日期、长期住址、国籍、驾驶(学习)车型代码、首次领证日期、有效期和管理记录,并有发证机关印章、档案号和持证人照片。临时驾驶证还应记录有效范围。机动车驾驶证式样由公安部规定。

第六条许可驾驶类型代码所指的车辆和其他许可驾驶的车辆是:

准驾车型代码表示允许驾驶的其他车辆的代码。

a大型公共汽车b、c、g、h、j、m、q

b大型卡车c、g、h、j、m、q

小型汽车c,h,j,q

d三轮摩托车e、f、l

e两轮摩托车f

轻便摩托车

g大型拖拉机h

小型拖拉机

手扶拖拉机

l三轮农用运输车

j四轮农用运输车G、H

m轮式自行特种机械车

无轨电车

有轨电车

q电瓶车

第七条驾驶证有效期为六年。第一张驾驶证的第一年是实习期;学习驾驶证有效期为两年;临时驾驶证有效期不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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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申请、审查和认证

第八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向长期居住的车管所申请。在暂住地居住一年以上的,可以向车管所暂住地提出申请。

第九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身体条件:

(一)大型客车、货车、无轨电车驾驶证高度不低于155厘米,其他车型驾驶证高度不低于150厘米;

(2)双眼视力不低于标准图的0.7或对数图的4.9(允许矫正);

(3)无红绿盲;

(4)两只耳朵分别距离音叉50cm,可以分辨声源方向;

(五)四肢、躯干和颈部运动能力正常。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1)存在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二)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未满二年的;

(三)暂扣机动车驾驶证期间;

(四)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驾的除外)。

第十一条首次申领驾驶证的年龄:

(一)申请大型公共汽车、无轨电车驾驶证的年龄为21至45周岁;

(二)申请大型货车驾驶证的年龄为18至50周岁;

(3)申请其他车型驾驶证年龄在18至60岁。

第十二条需要学习驾驶机动车的,应当申请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提交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护照等)。),并在申请暂住地时提交您的暂住证(暂住期一年以上),外籍人士(地区)还应提交其居住证明(居住期一年以上);

(三)首次申请大型客车驾驶证的,由省车管所按公安部规定审批;

(4)接受体检。

车管所对符合条件的,经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发给学习驾照。持有驾驶证并掌握驾驶技能的,考试合格后发给驾驶证。

第十三条需要增加准驾车型持有驾驶证的,应当申请学习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1)填写《增驾申请表》;

(2)提交驾驶证查验;(3)申请驾驶大型公共汽车和无轨电车的人员,必须具有三年以上安全驾驶大型货车的经验。车管所将为符合要求的人发放额外的驾驶执照。持驾驶证学习、掌握驾驶技能的,考试合格后发给新的驾驶证。

第十四条持有军队、武警部队驾驶证的,可以申请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复员、转业、退役人员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和复员、转业、退役证明;

(三)现役军人提交省军区以上的军事身份证件和证件,接受审查;

(四)提交军队、武警部队驾驶证查验;

(5)接受体检。车管所对符合要求的,经考试合格后,发给驾驶证。

第十五条中国公民持有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国际驾驶证,在境外连续停留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申请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查验;

(三)提交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或者国际驾驶证查验;

(4)接受体检。

车管所对符合要求的,经考试合格后,发给驾驶证。

第十六条外国人(地区)持有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或者国际驾驶证的,可以分别申请驾驶证或者临时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提交护照等入境身份证件查验;

(3)提交居留证件查验(申请驾驶证居留期限一年以上,申请临时驾驶证居留期限二个月以上不满一年);

(四)提交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或者国际驾驶证查验;

(5)接受体检。

车管所对考试合格符合条件的,发给驾驶证或临时驾驶证。

第十七条考试科目的规定。

(1)考试科目为: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现场驾驶、道路驾驶。

(二)首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和申请增加准驾车型数量的,按照《考试科目表》(附件一)中的科目进行考试。

(3)如持有外国或港澳台省驾驶证或国际驾驶证,考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和道路驾驶。有三年以上驾驶经验者免于道路驾驶考试。

(4)持有军队或武警部队驾驶证的,考试科目为道路驾驶。

持有军队、武警部队小型客车、摩托车驾驶证三年以上的,免于道路驾驶考试。

第十八条考试内容、方式和合格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办法》办理。

返回

第四章核查、更换和注销

第十九条车管所应当按照下列期限对许可证持有人进行审核。检查时,应进行身体检查,检查违规和事故是否得到处理。认证合格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签署或者记录驾驶证。没有经过认证的驾照是没有驾驶资格的。

(一)对持有准驾车型A、B、N、P驾驶证的人员、持有准驾车型C驾驶证从事营业性运输的人员以及年满60周岁的人员,每年审验一次;

(二)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每两年一次,免体检。

第二十条60周岁以上人员,取消准驾车型A、B、N、P。

第二十一条车管所在外地因故不能回国接受认证的,可以委托外地车管所进行初审。

第二十二条驾驶证到期前三个月内,持证人应当在车管所换证。车管所要检查持证人的体检情况,检查违章、事故是否处理完毕,检查是否考核合格,

驾照应该换新的。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期换证的,应提前申请或延期申请。未提前申请且超过有效期的,依法处罚后应当续展。

在续保期间,持证人有义务接受交通法规教育。

第二十三条持证人在暂住地居住满一年以上的,自愿决定是否在暂住地申请换发驾驶证。暂住地车管所在审核申请人的驾驶证、驾驶证登记信息和暂住证后,将换发驾驶证。

第二十四条驾驶证全国统一登记材料为《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附件2)和机动车驾驶证登记项目(附件3)。

第二十五条交通事故或者违章行为发生在持证人身上的,实行记分管理,并记入驾驶证或者驾驶证登记资料。超过违章和事故记录分数的,依法分别进行交通法规教育、考试和处罚。

第二十六条机动车驾驶证遗失或者损坏的,应当书面报告原发证机关,并登报声明。30天后,车管所将审核并发放新的牌照。

第二十七条车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在登记材料中注明:

(一)持有人死亡;

(二)身体状况发生变化,不适宜驾驶机动车的;

(三)超过续期期限一年以上的;

(四)涂改或者冒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五)无正当理由,三个月以上不接受违法或事故处理的;

(六)持有两个以上驾驶证;

(七)年满70周岁;

(八)本人或其监护人申请注销。

第二十八条吊销和注销机动车驾驶证,登记信息保留两年后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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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国与国之间有驾驶证互认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或其委托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组织车管所核发临时行驶证,举办有组织的驾驶车辆活动(汽车、摩托车比赛、旅游等)。).

第三十条驾驶证持有人从事道路驾驶教练业务的,应当持有相应的准驾车型驾驶证五年以上。

第三十一条机动车驾驶证管理章和证表由公安部统一制定。

第三十二条收费项目和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百万购车补贴

第四条机动车驾驶证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以下简称驾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学习驾驶证(以下简称学习驾驶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机动车驾驶证(以下简称临时驾驶证)。

第五条机动车驾驶证记载持证人的身份证号、姓名、性别、出生日期、长期住址、国籍、驾驶(学习)车型代码、首次领证日期、有效期和管理记录,并有发证机关印章、档案号和持证人照片。临时驾驶证还应记录有效范围。机动车驾驶证式样由公安部规定。

第六条许可驾驶类型代码所指的车辆和其他许可驾驶的车辆是:

准驾车型代码表示允许驾驶的其他车辆的代码。

a大型公共汽车b、c、g、h、j、m、q

b大型卡车c、g、h、j、m、q

小型汽车c,h,j,q

d三轮摩托车e、f、l

e两轮摩托车f

轻便摩托车

g大型拖拉机h

小型拖拉机

手扶拖拉机

l三轮农用运输车

j四轮农用运输车G、H

m轮式自行特种机械车

无轨电车

有轨电车

q电瓶车

第七条驾驶证有效期为六年。第一张驾驶证的第一年是实习期;学习驾驶证有效期为两年;临时驾驶证有效期不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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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申请、审查和认证

第八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向长期居住的车管所申请。在暂住地居住一年以上的,可以向车管所暂住地提出申请。

第九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身体条件:

(一)大型客车、货车、无轨电车驾驶证高度不低于155厘米,其他车型驾驶证高度不低于150厘米;

(2)双眼视力不低于标准图的0.7或对数图的4.9(允许矫正);

(3)无红绿盲;

(4)两只耳朵分别距离音叉50cm,可以分辨声源方向;

(五)四肢、躯干和颈部运动能力正常。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1)存在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二)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未满二年的;

(三)暂扣机动车驾驶证期间;

(四)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驾的除外)。

第十一条首次申领驾驶证的年龄:

(一)申请大型公共汽车、无轨电车驾驶证的年龄为21至45周岁;

(二)申请大型货车驾驶证的年龄为18至50周岁;

(3)申请其他车型驾驶证年龄在18至60岁。

第十二条需要学习驾驶机动车的,应当申请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提交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护照等)。),并在申请暂住地时提交您的暂住证(暂住期一年以上),外籍人士(地区)还应提交其居住证明(居住期一年以上);

(三)首次申请大型客车驾驶证的,由省车管所按公安部规定审批;

(4)接受体检。

车管所对符合条件的,经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发给学习驾照。持有驾驶证并掌握驾驶技能的,考试合格后发给驾驶证。

第十三条需要增加准驾车型持有驾驶证的,应当申请学习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1)填写《增驾申请表》;

(2)提交驾驶证查验;(3)申请驾驶大型公共汽车和无轨电车的人员,必须具有三年以上安全驾驶大型货车的经验。车管所将为符合要求的人发放额外的驾驶执照。持驾驶证学习、掌握驾驶技能的,考试合格后发给新的驾驶证。

第十四条持有军队、武警部队驾驶证的,可以申请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复员、转业、退役人员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和复员、转业、退役证明;

(三)现役军人提交省军区以上的军事身份证件和证件,接受审查;

(四)提交军队、武警部队驾驶证查验;

(5)接受体检。车管所对符合要求的,经考试合格后,发给驾驶证。

第十五条中国公民持有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国际驾驶证,在境外连续停留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申请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查验;

(三)提交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或者国际驾驶证查验;

(4)接受体检。

车管所对符合要求的,经考试合格后,发给驾驶证。

第十六条外国人(地区)持有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或者国际驾驶证的,可以分别申请驾驶证或者临时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提交护照等入境身份证件查验;

(3)提交居留证件查验(申请驾驶证居留期限一年以上,申请临时驾驶证居留期限二个月以上不满一年);

(四)提交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或者国际驾驶证查验;

(5)接受体检。

车管所对考试合格符合条件的,发给驾驶证或临时驾驶证。

第十七条考试科目的规定。

(1)考试科目为: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现场驾驶、道路驾驶。

(二)首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和申请增加准驾车型数量的,按照《考试科目表》(附件一)中的科目进行考试。

(3)如持有外国或港澳台省驾驶证或国际驾驶证,考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和道路驾驶。有三年以上驾驶经验者免于道路驾驶考试。

(4)持有军队或武警部队驾驶证的,考试科目为道路驾驶。

持有军队、武警部队小型客车、摩托车驾驶证三年以上的,免于道路驾驶考试。

第十八条考试内容、方式和合格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办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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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核查、更换和注销

第十九条车管所应当按照下列期限对许可证持有人进行审核。检查时,应进行身体检查,检查违规和事故是否得到处理。认证合格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签署或者记录驾驶证。没有经过认证的驾照是没有驾驶资格的。

(一)对持有准驾车型A、B、N、P驾驶证的人员、持有准驾车型C驾驶证从事营业性运输的人员以及年满60周岁的人员,每年审验一次;

(二)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每两年一次,免体检。

第二十条60周岁以上人员,取消准驾车型A、B、N、P。

第二十一条车管所在外地因故不能回国接受认证的,可以委托外地车管所进行初审。

第二十二条驾驶证到期前三个月内,持证人应当在车管所换证。车管所要检查持证人的体检情况,检查违章、事故是否处理完毕,检查是否考核合格,

驾照应该换新的。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期换证的,应提前申请或延期申请。未提前申请且超过有效期的,依法处罚后应当续展。

在续保期间,持证人有义务接受交通法规教育。

第二十三条持证人在暂住地居住满一年以上的,自愿决定是否在暂住地申请换发驾驶证。暂住地车管所在审核申请人的驾驶证、驾驶证登记信息和暂住证后,将换发驾驶证。

第二十四条驾驶证全国统一登记材料为《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附件2)和机动车驾驶证登记项目(附件3)。

第二十五条交通事故或者违章行为发生在持证人身上的,实行记分管理,并记入驾驶证或者驾驶证登记资料。超过违章和事故记录分数的,依法分别进行交通法规教育、考试和处罚。

第二十六条机动车驾驶证遗失或者损坏的,应当书面报告原发证机关,并登报声明。30天后,车管所将审核并发放新的牌照。

第二十七条车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在登记材料中注明:

(一)持有人死亡;

(二)身体状况发生变化,不适宜驾驶机动车的;

(三)超过续期期限一年以上的;

(四)涂改或者冒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五)无正当理由,三个月以上不接受违法或事故处理的;

(六)持有两个以上驾驶证;

(七)年满70周岁;

(八)本人或其监护人申请注销。

第二十八条吊销和注销机动车驾驶证,登记信息保留两年后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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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国与国之间有驾驶证互认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或其委托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组织车管所核发临时行驶证,举办有组织的驾驶车辆活动(汽车、摩托车比赛、旅游等)。).

第三十条驾驶证持有人从事道路驾驶教练业务的,应当持有相应的准驾车型驾驶证五年以上。

第三十一条机动车驾驶证管理章和证表由公安部统一制定。

第三十二条收费项目和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百万购车补贴

第五条机动车驾驶证记载持证人的身份证号、姓名、性别、出生日期、长期住址、国籍、驾驶(学习)车型代码、首次领证日期、有效期和管理记录,并有发证机关印章、档案号和持证人照片。临时驾驶证还应记录有效范围。机动车驾驶证式样由公安部规定。

第六条许可驾驶类型代码所指的车辆和其他许可驾驶的车辆是:

准驾车型代码表示允许驾驶的其他车辆的代码。

a大型公共汽车b、c、g、h、j、m、q

b大型卡车c、g、h、j、m、q

小型汽车c,h,j,q

d三轮摩托车e、f、l

e两轮摩托车f

轻便摩托车

g大型拖拉机h

小型拖拉机

手扶拖拉机

l三轮农用运输车

j四轮农用运输车G、H

m轮式自行特种机械车

无轨电车

有轨电车

q电瓶车

第七条驾驶证有效期为六年。第一张驾驶证的第一年是实习期;学习驾驶证有效期为两年;临时驾驶证有效期不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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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申请、审查和认证

第八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向长期居住的车管所申请。在暂住地居住一年以上的,可以向车管所暂住地提出申请。

第九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身体条件:

(一)大型客车、货车、无轨电车驾驶证高度不低于155厘米,其他车型驾驶证高度不低于150厘米;

(2)双眼视力不低于标准图的0.7或对数图的4.9(允许矫正);

(3)无红绿盲;

(4)两只耳朵分别距离音叉50cm,可以分辨声源方向;

(五)四肢、躯干和颈部运动能力正常。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1)存在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二)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未满二年的;

(三)暂扣机动车驾驶证期间;

(四)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驾的除外)。

第十一条首次申领驾驶证的年龄:

(一)申请大型公共汽车、无轨电车驾驶证的年龄为21至45周岁;

(二)申请大型货车驾驶证的年龄为18至50周岁;

(3)申请其他车型驾驶证年龄在18至60岁。

第十二条需要学习驾驶机动车的,应当申请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提交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护照等)。),并在申请暂住地时提交您的暂住证(暂住期一年以上),外籍人士(地区)还应提交其居住证明(居住期一年以上);

(三)首次申请大型客车驾驶证的,由省车管所按公安部规定审批;

(4)接受体检。

车管所对符合条件的,经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发给学习驾照。持有驾驶证并掌握驾驶技能的,考试合格后发给驾驶证。

第十三条需要增加准驾车型持有驾驶证的,应当申请学习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1)填写《增驾申请表》;

(2)提交驾驶证查验;(3)申请驾驶大型公共汽车和无轨电车的人员,必须具有三年以上安全驾驶大型货车的经验。车管所将为符合要求的人发放额外的驾驶执照。持驾驶证学习、掌握驾驶技能的,考试合格后发给新的驾驶证。

第十四条持有军队、武警部队驾驶证的,可以申请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复员、转业、退役人员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和复员、转业、退役证明;

(三)现役军人提交省军区以上的军事身份证件和证件,接受审查;

(四)提交军队、武警部队驾驶证查验;

(5)接受体检。车管所对符合要求的,经考试合格后,发给驾驶证。

第十五条中国公民持有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国际驾驶证,在境外连续停留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申请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查验;

(三)提交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或者国际驾驶证查验;

(4)接受体检。

车管所对符合要求的,经考试合格后,发给驾驶证。

第十六条外国人(地区)持有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或者国际驾驶证的,可以分别申请驾驶证或者临时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提交护照等入境身份证件查验;

(3)提交居留证件查验(申请驾驶证居留期限一年以上,申请临时驾驶证居留期限二个月以上不满一年);

(四)提交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或者国际驾驶证查验;

(5)接受体检。

车管所对考试合格符合条件的,发给驾驶证或临时驾驶证。

第十七条考试科目的规定。

(1)考试科目为: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现场驾驶、道路驾驶。

(二)首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和申请增加准驾车型数量的,按照《考试科目表》(附件一)中的科目进行考试。

(3)如持有外国或港澳台省驾驶证或国际驾驶证,考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和道路驾驶。有三年以上驾驶经验者免于道路驾驶考试。

(4)持有军队或武警部队驾驶证的,考试科目为道路驾驶。

持有军队、武警部队小型客车、摩托车驾驶证三年以上的,免于道路驾驶考试。

第十八条考试内容、方式和合格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办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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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核查、更换和注销

第十九条车管所应当按照下列期限对许可证持有人进行审核。检查时,应进行身体检查,检查违规和事故是否得到处理。认证合格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签署或者记录驾驶证。没有经过认证的驾照是没有驾驶资格的。

(一)对持有准驾车型A、B、N、P驾驶证的人员、持有准驾车型C驾驶证从事营业性运输的人员以及年满60周岁的人员,每年审验一次;

(二)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每两年一次,免体检。

第二十条60周岁以上人员,取消准驾车型A、B、N、P。

第二十一条车管所在外地因故不能回国接受认证的,可以委托外地车管所进行初审。

第二十二条驾驶证到期前三个月内,持证人应当在车管所换证。车管所要检查持证人的体检情况,检查违章、事故是否处理完毕,检查是否考核合格,

驾照应该换新的。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期换证的,应提前申请或延期申请。未提前申请且超过有效期的,依法处罚后应当续展。

在续保期间,持证人有义务接受交通法规教育。

第二十三条持证人在暂住地居住满一年以上的,自愿决定是否在暂住地申请换发驾驶证。暂住地车管所在审核申请人的驾驶证、驾驶证登记信息和暂住证后,将换发驾驶证。

第二十四条驾驶证全国统一登记材料为《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附件2)和机动车驾驶证登记项目(附件3)。

第二十五条交通事故或者违章行为发生在持证人身上的,实行记分管理,并记入驾驶证或者驾驶证登记资料。超过违章和事故记录分数的,依法分别进行交通法规教育、考试和处罚。

第二十六条机动车驾驶证遗失或者损坏的,应当书面报告原发证机关,并登报声明。30天后,车管所将审核并发放新的牌照。

第二十七条车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在登记材料中注明:

(一)持有人死亡;

(二)身体状况发生变化,不适宜驾驶机动车的;

(三)超过续期期限一年以上的;

(四)涂改或者冒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五)无正当理由,三个月以上不接受违法或事故处理的;

(六)持有两个以上驾驶证;

(七)年满70周岁;

(八)本人或其监护人申请注销。

第二十八条吊销和注销机动车驾驶证,登记信息保留两年后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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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国与国之间有驾驶证互认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或其委托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组织车管所核发临时行驶证,举办有组织的驾驶车辆活动(汽车、摩托车比赛、旅游等)。).

第三十条驾驶证持有人从事道路驾驶教练业务的,应当持有相应的准驾车型驾驶证五年以上。

第三十一条机动车驾驶证管理章和证表由公安部统一制定。

第三十二条收费项目和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百万购车补贴

第六条许可驾驶类型代码所指的车辆和其他许可驾驶的车辆是:

准驾车型代码表示允许驾驶的其他车辆的代码。

a大型公共汽车b、c、g、h、j、m、q

b大型卡车c、g、h、j、m、q

小型汽车c,h,j,q

d三轮摩托车e、f、l

e两轮摩托车f

轻便摩托车

g大型拖拉机h

小型拖拉机

手扶拖拉机

l三轮农用运输车

j四轮农用运输车G、H

m轮式自行特种机械车

无轨电车

有轨电车

q电瓶车

第七条驾驶证有效期为六年。第一张驾驶证的第一年是实习期;学习驾驶证有效期为两年;临时驾驶证有效期不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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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申请、审查和认证

第八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向长期居住的车管所申请。在暂住地居住一年以上的,可以向车管所暂住地提出申请。

第九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身体条件:

(一)大型客车、货车、无轨电车驾驶证高度不低于155厘米,其他车型驾驶证高度不低于150厘米;

(2)双眼视力不低于标准图的0.7或对数图的4.9(允许矫正);

(3)无红绿盲;

(4)两只耳朵分别距离音叉50cm,可以分辨声源方向;

(五)四肢、躯干和颈部运动能力正常。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1)存在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二)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未满二年的;

(三)暂扣机动车驾驶证期间;

(四)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驾的除外)。

第十一条首次申领驾驶证的年龄:

(一)申请大型公共汽车、无轨电车驾驶证的年龄为21至45周岁;

(二)申请大型货车驾驶证的年龄为18至50周岁;

(3)申请其他车型驾驶证年龄在18至60岁。

第十二条需要学习驾驶机动车的,应当申请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提交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护照等)。),并在申请暂住地时提交您的暂住证(暂住期一年以上),外籍人士(地区)还应提交其居住证明(居住期一年以上);

(三)首次申请大型客车驾驶证的,由省车管所按公安部规定审批;

(4)接受体检。

车管所对符合条件的,经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发给学习驾照。持有驾驶证并掌握驾驶技能的,考试合格后发给驾驶证。

第十三条需要增加准驾车型持有驾驶证的,应当申请学习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1)填写《增驾申请表》;

(2)提交驾驶证查验;(3)申请驾驶大型公共汽车和无轨电车的人员,必须具有三年以上安全驾驶大型货车的经验。车管所将为符合要求的人发放额外的驾驶执照。持驾驶证学习、掌握驾驶技能的,考试合格后发给新的驾驶证。

第十四条持有军队、武警部队驾驶证的,可以申请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复员、转业、退役人员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和复员、转业、退役证明;

(三)现役军人提交省军区以上的军事身份证件和证件,接受审查;

(四)提交军队、武警部队驾驶证查验;

(5)接受体检。车管所对符合要求的,经考试合格后,发给驾驶证。

第十五条中国公民持有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国际驾驶证,在境外连续停留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申请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查验;

(三)提交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或者国际驾驶证查验;

(4)接受体检。

车管所对符合要求的,经考试合格后,发给驾驶证。

第十六条外国人(地区)持有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或者国际驾驶证的,可以分别申请驾驶证或者临时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提交护照等入境身份证件查验;

(3)提交居留证件查验(申请驾驶证居留期限一年以上,申请临时驾驶证居留期限二个月以上不满一年);

(四)提交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或者国际驾驶证查验;

(5)接受体检。

车管所对考试合格符合条件的,发给驾驶证或临时驾驶证。

第十七条考试科目的规定。

(1)考试科目为: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现场驾驶、道路驾驶。

(二)首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和申请增加准驾车型数量的,按照《考试科目表》(附件一)中的科目进行考试。

(3)如持有外国或港澳台省驾驶证或国际驾驶证,考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和道路驾驶。有三年以上驾驶经验者免于道路驾驶考试。

(4)持有军队或武警部队驾驶证的,考试科目为道路驾驶。

持有军队、武警部队小型客车、摩托车驾驶证三年以上的,免于道路驾驶考试。

第十八条考试内容、方式和合格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办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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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核查、更换和注销

第十九条车管所应当按照下列期限对许可证持有人进行审核。检查时,应进行身体检查,检查违规和事故是否得到处理。认证合格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签署或者记录驾驶证。没有经过认证的驾照是没有驾驶资格的。

(一)对持有准驾车型A、B、N、P驾驶证的人员、持有准驾车型C驾驶证从事营业性运输的人员以及年满60周岁的人员,每年审验一次;

(二)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每两年一次,免体检。

第二十条60周岁以上人员,取消准驾车型A、B、N、P。

第二十一条车管所在外地因故不能回国接受认证的,可以委托外地车管所进行初审。

第二十二条驾驶证到期前三个月内,持证人应当在车管所换证。车管所要检查持证人的体检情况,检查违章、事故是否处理完毕,检查是否考核合格,

驾照应该换新的。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期换证的,应提前申请或延期申请。未提前申请且超过有效期的,依法处罚后应当续展。

在续保期间,持证人有义务接受交通法规教育。

第二十三条持证人在暂住地居住满一年以上的,自愿决定是否在暂住地申请换发驾驶证。暂住地车管所在审核申请人的驾驶证、驾驶证登记信息和暂住证后,将换发驾驶证。

第二十四条驾驶证全国统一登记材料为《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附件2)和机动车驾驶证登记项目(附件3)。

第二十五条交通事故或者违章行为发生在持证人身上的,实行记分管理,并记入驾驶证或者驾驶证登记资料。超过违章和事故记录分数的,依法分别进行交通法规教育、考试和处罚。

第二十六条机动车驾驶证遗失或者损坏的,应当书面报告原发证机关,并登报声明。30天后,车管所将审核并发放新的牌照。

第二十七条车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在登记材料中注明:

(一)持有人死亡;

(二)身体状况发生变化,不适宜驾驶机动车的;

(三)超过续期期限一年以上的;

(四)涂改或者冒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五)无正当理由,三个月以上不接受违法或事故处理的;

(六)持有两个以上驾驶证;

(七)年满70周岁;

(八)本人或其监护人申请注销。

第二十八条吊销和注销机动车驾驶证,登记信息保留两年后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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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国与国之间有驾驶证互认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或其委托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组织车管所核发临时行驶证,举办有组织的驾驶车辆活动(汽车、摩托车比赛、旅游等)。).

第三十条驾驶证持有人从事道路驾驶教练业务的,应当持有相应的准驾车型驾驶证五年以上。

第三十一条机动车驾驶证管理章和证表由公安部统一制定。

第三十二条收费项目和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百万购车补贴

准驾车型代码表示允许驾驶的其他车辆的代码。

a大型公共汽车b、c、g、h、j、m、q

b大型卡车c、g、h、j、m、q

小型汽车c,h,j,q

d三轮摩托车e、f、l

e两轮摩托车f

轻便摩托车

g大型拖拉机h

小型拖拉机

手扶拖拉机

l三轮农用运输车

j四轮农用运输车G、H

m轮式自行特种机械车

无轨电车

有轨电车

q电瓶车

第七条驾驶证有效期为六年。第一张驾驶证的第一年是实习期;学习驾驶证有效期为两年;临时驾驶证有效期不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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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申请、审查和认证

第八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向长期居住的车管所申请。在暂住地居住一年以上的,可以向车管所暂住地提出申请。

第九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身体条件:

(一)大型客车、货车、无轨电车驾驶证高度不低于155厘米,其他车型驾驶证高度不低于150厘米;

(2)双眼视力不低于标准图的0.7或对数图的4.9(允许矫正);

(3)无红绿盲;

(4)两只耳朵分别距离音叉50cm,可以分辨声源方向;

(五)四肢、躯干和颈部运动能力正常。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1)存在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二)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未满二年的;

(三)暂扣机动车驾驶证期间;

(四)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驾的除外)。

第十一条首次申领驾驶证的年龄:

(一)申请大型公共汽车、无轨电车驾驶证的年龄为21至45周岁;

(二)申请大型货车驾驶证的年龄为18至50周岁;

(3)申请其他车型驾驶证年龄在18至60岁。

第十二条需要学习驾驶机动车的,应当申请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提交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护照等)。),并在申请暂住地时提交您的暂住证(暂住期一年以上),外籍人士(地区)还应提交其居住证明(居住期一年以上);

(三)首次申请大型客车驾驶证的,由省车管所按公安部规定审批;

(4)接受体检。

车管所对符合条件的,经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发给学习驾照。持有驾驶证并掌握驾驶技能的,考试合格后发给驾驶证。

第十三条需要增加准驾车型持有驾驶证的,应当申请学习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1)填写《增驾申请表》;

(2)提交驾驶证查验;(3)申请驾驶大型公共汽车和无轨电车的人员,必须具有三年以上安全驾驶大型货车的经验。车管所将为符合要求的人发放额外的驾驶执照。持驾驶证学习、掌握驾驶技能的,考试合格后发给新的驾驶证。

第十四条持有军队、武警部队驾驶证的,可以申请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复员、转业、退役人员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和复员、转业、退役证明;

(三)现役军人提交省军区以上的军事身份证件和证件,接受审查;

(四)提交军队、武警部队驾驶证查验;

(5)接受体检。车管所对符合要求的,经考试合格后,发给驾驶证。

第十五条中国公民持有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国际驾驶证,在境外连续停留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申请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查验;

(三)提交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或者国际驾驶证查验;

(4)接受体检。

车管所对符合要求的,经考试合格后,发给驾驶证。

第十六条外国人(地区)持有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或者国际驾驶证的,可以分别申请驾驶证或者临时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提交护照等入境身份证件查验;

(3)提交居留证件查验(申请驾驶证居留期限一年以上,申请临时驾驶证居留期限二个月以上不满一年);

(四)提交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或者国际驾驶证查验;

(5)接受体检。

车管所对考试合格符合条件的,发给驾驶证或临时驾驶证。

第十七条考试科目的规定。

(1)考试科目为: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现场驾驶、道路驾驶。

(二)首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和申请增加准驾车型数量的,按照《考试科目表》(附件一)中的科目进行考试。

(3)如持有外国或港澳台省驾驶证或国际驾驶证,考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和道路驾驶。有三年以上驾驶经验者免于道路驾驶考试。

(4)持有军队或武警部队驾驶证的,考试科目为道路驾驶。

持有军队、武警部队小型客车、摩托车驾驶证三年以上的,免于道路驾驶考试。

第十八条考试内容、方式和合格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办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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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核查、更换和注销

第十九条车管所应当按照下列期限对许可证持有人进行审核。检查时,应进行身体检查,检查违规和事故是否得到处理。认证合格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签署或者记录驾驶证。没有经过认证的驾照是没有驾驶资格的。

(一)对持有准驾车型A、B、N、P驾驶证的人员、持有准驾车型C驾驶证从事营业性运输的人员以及年满60周岁的人员,每年审验一次;

(二)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每两年一次,免体检。

第二十条60周岁以上人员,取消准驾车型A、B、N、P。

第二十一条车管所在外地因故不能回国接受认证的,可以委托外地车管所进行初审。

第二十二条驾驶证到期前三个月内,持证人应当在车管所换证。车管所要检查持证人的体检情况,检查违章、事故是否处理完毕,检查是否考核合格,

驾照应该换新的。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期换证的,应提前申请或延期申请。未提前申请且超过有效期的,依法处罚后应当续展。

在续保期间,持证人有义务接受交通法规教育。

第二十三条持证人在暂住地居住满一年以上的,自愿决定是否在暂住地申请换发驾驶证。暂住地车管所在审核申请人的驾驶证、驾驶证登记信息和暂住证后,将换发驾驶证。

第二十四条驾驶证全国统一登记材料为《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附件2)和机动车驾驶证登记项目(附件3)。

第二十五条交通事故或者违章行为发生在持证人身上的,实行记分管理,并记入驾驶证或者驾驶证登记资料。超过违章和事故记录分数的,依法分别进行交通法规教育、考试和处罚。

第二十六条机动车驾驶证遗失或者损坏的,应当书面报告原发证机关,并登报声明。30天后,车管所将审核并发放新的牌照。

第二十七条车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在登记材料中注明:

(一)持有人死亡;

(二)身体状况发生变化,不适宜驾驶机动车的;

(三)超过续期期限一年以上的;

(四)涂改或者冒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五)无正当理由,三个月以上不接受违法或事故处理的;

(六)持有两个以上驾驶证;

(七)年满70周岁;

(八)本人或其监护人申请注销。

第二十八条吊销和注销机动车驾驶证,登记信息保留两年后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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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国与国之间有驾驶证互认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或其委托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组织车管所核发临时行驶证,举办有组织的驾驶车辆活动(汽车、摩托车比赛、旅游等)。).

第三十条驾驶证持有人从事道路驾驶教练业务的,应当持有相应的准驾车型驾驶证五年以上。

第三十一条机动车驾驶证管理章和证表由公安部统一制定。

第三十二条收费项目和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百万购车补贴

a大型公共汽车b、c、g、h、j、m、q

b大型卡车c、g、h、j、m、q

小型汽车c,h,j,q

d三轮摩托车e、f、l

e两轮摩托车f

轻便摩托车

g大型拖拉机h

小型拖拉机

手扶拖拉机

l三轮农用运输车

j四轮农用运输车G、H

m轮式自行特种机械车

无轨电车

有轨电车

q电瓶车

第七条驾驶证有效期为六年。第一张驾驶证的第一年是实习期;学习驾驶证有效期为两年;临时驾驶证有效期不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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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申请、审查和认证

第八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向长期居住的车管所申请。在暂住地居住一年以上的,可以向车管所暂住地提出申请。

第九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身体条件:

(一)大型客车、货车、无轨电车驾驶证高度不低于155厘米,其他车型驾驶证高度不低于150厘米;

(2)双眼视力不低于标准图的0.7或对数图的4.9(允许矫正);

(3)无红绿盲;

(4)两只耳朵分别距离音叉50cm,可以分辨声源方向;

(五)四肢、躯干和颈部运动能力正常。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1)存在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二)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未满二年的;

(三)暂扣机动车驾驶证期间;

(四)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驾的除外)。

第十一条首次申领驾驶证的年龄:

(一)申请大型公共汽车、无轨电车驾驶证的年龄为21至45周岁;

(二)申请大型货车驾驶证的年龄为18至50周岁;

(3)申请其他车型驾驶证年龄在18至60岁。

第十二条需要学习驾驶机动车的,应当申请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提交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护照等)。),并在申请暂住地时提交您的暂住证(暂住期一年以上),外籍人士(地区)还应提交其居住证明(居住期一年以上);

(三)首次申请大型客车驾驶证的,由省车管所按公安部规定审批;

(4)接受体检。

车管所对符合条件的,经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发给学习驾照。持有驾驶证并掌握驾驶技能的,考试合格后发给驾驶证。

第十三条需要增加准驾车型持有驾驶证的,应当申请学习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1)填写《增驾申请表》;

(2)提交驾驶证查验;(3)申请驾驶大型公共汽车和无轨电车的人员,必须具有三年以上安全驾驶大型货车的经验。车管所将为符合要求的人发放额外的驾驶执照。持驾驶证学习、掌握驾驶技能的,考试合格后发给新的驾驶证。

第十四条持有军队、武警部队驾驶证的,可以申请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复员、转业、退役人员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和复员、转业、退役证明;

(三)现役军人提交省军区以上的军事身份证件和证件,接受审查;

(四)提交军队、武警部队驾驶证查验;

(5)接受体检。车管所对符合要求的,经考试合格后,发给驾驶证。

第十五条中国公民持有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国际驾驶证,在境外连续停留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申请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查验;

(三)提交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或者国际驾驶证查验;

(4)接受体检。

车管所对符合要求的,经考试合格后,发给驾驶证。

第十六条外国人(地区)持有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或者国际驾驶证的,可以分别申请驾驶证或者临时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提交护照等入境身份证件查验;

(3)提交居留证件查验(申请驾驶证居留期限一年以上,申请临时驾驶证居留期限二个月以上不满一年);

(四)提交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或者国际驾驶证查验;

(5)接受体检。

车管所对考试合格符合条件的,发给驾驶证或临时驾驶证。

第十七条考试科目的规定。

(1)考试科目为: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现场驾驶、道路驾驶。

(二)首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和申请增加准驾车型数量的,按照《考试科目表》(附件一)中的科目进行考试。

(3)如持有外国或港澳台省驾驶证或国际驾驶证,考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和道路驾驶。有三年以上驾驶经验者免于道路驾驶考试。

(4)持有军队或武警部队驾驶证的,考试科目为道路驾驶。

持有军队、武警部队小型客车、摩托车驾驶证三年以上的,免于道路驾驶考试。

第十八条考试内容、方式和合格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办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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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核查、更换和注销

第十九条车管所应当按照下列期限对许可证持有人进行审核。检查时,应进行身体检查,检查违规和事故是否得到处理。认证合格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签署或者记录驾驶证。没有经过认证的驾照是没有驾驶资格的。

(一)对持有准驾车型A、B、N、P驾驶证的人员、持有准驾车型C驾驶证从事营业性运输的人员以及年满60周岁的人员,每年审验一次;

(二)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每两年一次,免体检。

第二十条60周岁以上人员,取消准驾车型A、B、N、P。

第二十一条车管所在外地因故不能回国接受认证的,可以委托外地车管所进行初审。

第二十二条驾驶证到期前三个月内,持证人应当在车管所换证。车管所要检查持证人的体检情况,检查违章、事故是否处理完毕,检查是否考核合格,

驾照应该换新的。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期换证的,应提前申请或延期申请。未提前申请且超过有效期的,依法处罚后应当续展。

在续保期间,持证人有义务接受交通法规教育。

第二十三条持证人在暂住地居住满一年以上的,自愿决定是否在暂住地申请换发驾驶证。暂住地车管所在审核申请人的驾驶证、驾驶证登记信息和暂住证后,将换发驾驶证。

第二十四条驾驶证全国统一登记材料为《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附件2)和机动车驾驶证登记项目(附件3)。

第二十五条交通事故或者违章行为发生在持证人身上的,实行记分管理,并记入驾驶证或者驾驶证登记资料。超过违章和事故记录分数的,依法分别进行交通法规教育、考试和处罚。

第二十六条机动车驾驶证遗失或者损坏的,应当书面报告原发证机关,并登报声明。30天后,车管所将审核并发放新的牌照。

第二十七条车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在登记材料中注明:

(一)持有人死亡;

(二)身体状况发生变化,不适宜驾驶机动车的;

(三)超过续期期限一年以上的;

(四)涂改或者冒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五)无正当理由,三个月以上不接受违法或事故处理的;

(六)持有两个以上驾驶证;

(七)年满70周岁;

(八)本人或其监护人申请注销。

第二十八条吊销和注销机动车驾驶证,登记信息保留两年后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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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国与国之间有驾驶证互认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或其委托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组织车管所核发临时行驶证,举办有组织的驾驶车辆活动(汽车、摩托车比赛、旅游等)。).

第三十条驾驶证持有人从事道路驾驶教练业务的,应当持有相应的准驾车型驾驶证五年以上。

第三十一条机动车驾驶证管理章和证表由公安部统一制定。

第三十二条收费项目和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百万购车补贴

b大型卡车c、g、h、j、m、q

小型汽车c,h,j,q

d三轮摩托车e、f、l

e两轮摩托车f

轻便摩托车

g大型拖拉机h

小型拖拉机

手扶拖拉机

l三轮农用运输车

j四轮农用运输车G、H

m轮式自行特种机械车

无轨电车

有轨电车

q电瓶车

第七条驾驶证有效期为六年。第一张驾驶证的第一年是实习期;学习驾驶证有效期为两年;临时驾驶证有效期不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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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申请、审查和认证

第八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向长期居住的车管所申请。在暂住地居住一年以上的,可以向车管所暂住地提出申请。

第九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身体条件:

(一)大型客车、货车、无轨电车驾驶证高度不低于155厘米,其他车型驾驶证高度不低于150厘米;

(2)双眼视力不低于标准图的0.7或对数图的4.9(允许矫正);

(3)无红绿盲;

(4)两只耳朵分别距离音叉50cm,可以分辨声源方向;

(五)四肢、躯干和颈部运动能力正常。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1)存在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二)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未满二年的;

(三)暂扣机动车驾驶证期间;

(四)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驾的除外)。

第十一条首次申领驾驶证的年龄:

(一)申请大型公共汽车、无轨电车驾驶证的年龄为21至45周岁;

(二)申请大型货车驾驶证的年龄为18至50周岁;

(3)申请其他车型驾驶证年龄在18至60岁。

第十二条需要学习驾驶机动车的,应当申请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提交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护照等)。),并在申请暂住地时提交您的暂住证(暂住期一年以上),外籍人士(地区)还应提交其居住证明(居住期一年以上);

(三)首次申请大型客车驾驶证的,由省车管所按公安部规定审批;

(4)接受体检。

车管所对符合条件的,经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发给学习驾照。持有驾驶证并掌握驾驶技能的,考试合格后发给驾驶证。

第十三条需要增加准驾车型持有驾驶证的,应当申请学习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1)填写《增驾申请表》;

(2)提交驾驶证查验;(3)申请驾驶大型公共汽车和无轨电车的人员,必须具有三年以上安全驾驶大型货车的经验。车管所将为符合要求的人发放额外的驾驶执照。持驾驶证学习、掌握驾驶技能的,考试合格后发给新的驾驶证。

第十四条持有军队、武警部队驾驶证的,可以申请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复员、转业、退役人员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和复员、转业、退役证明;

(三)现役军人提交省军区以上的军事身份证件和证件,接受审查;

(四)提交军队、武警部队驾驶证查验;

(5)接受体检。车管所对符合要求的,经考试合格后,发给驾驶证。

第十五条中国公民持有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国际驾驶证,在境外连续停留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申请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查验;

(三)提交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或者国际驾驶证查验;

(4)接受体检。

车管所对符合要求的,经考试合格后,发给驾驶证。

第十六条外国人(地区)持有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或者国际驾驶证的,可以分别申请驾驶证或者临时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提交护照等入境身份证件查验;

(3)提交居留证件查验(申请驾驶证居留期限一年以上,申请临时驾驶证居留期限二个月以上不满一年);

(四)提交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或者国际驾驶证查验;

(5)接受体检。

车管所对考试合格符合条件的,发给驾驶证或临时驾驶证。

第十七条考试科目的规定。

(1)考试科目为: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现场驾驶、道路驾驶。

(二)首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和申请增加准驾车型数量的,按照《考试科目表》(附件一)中的科目进行考试。

(3)如持有外国或港澳台省驾驶证或国际驾驶证,考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和道路驾驶。有三年以上驾驶经验者免于道路驾驶考试。

(4)持有军队或武警部队驾驶证的,考试科目为道路驾驶。

持有军队、武警部队小型客车、摩托车驾驶证三年以上的,免于道路驾驶考试。

第十八条考试内容、方式和合格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办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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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核查、更换和注销

第十九条车管所应当按照下列期限对许可证持有人进行审核。检查时,应进行身体检查,检查违规和事故是否得到处理。认证合格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签署或者记录驾驶证。没有经过认证的驾照是没有驾驶资格的。

(一)对持有准驾车型A、B、N、P驾驶证的人员、持有准驾车型C驾驶证从事营业性运输的人员以及年满60周岁的人员,每年审验一次;

(二)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每两年一次,免体检。

第二十条60周岁以上人员,取消准驾车型A、B、N、P。

第二十一条车管所在外地因故不能回国接受认证的,可以委托外地车管所进行初审。

第二十二条驾驶证到期前三个月内,持证人应当在车管所换证。车管所要检查持证人的体检情况,检查违章、事故是否处理完毕,检查是否考核合格,

驾照应该换新的。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期换证的,应提前申请或延期申请。未提前申请且超过有效期的,依法处罚后应当续展。

在续保期间,持证人有义务接受交通法规教育。

第二十三条持证人在暂住地居住满一年以上的,自愿决定是否在暂住地申请换发驾驶证。暂住地车管所在审核申请人的驾驶证、驾驶证登记信息和暂住证后,将换发驾驶证。

第二十四条驾驶证全国统一登记材料为《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附件2)和机动车驾驶证登记项目(附件3)。

第二十五条交通事故或者违章行为发生在持证人身上的,实行记分管理,并记入驾驶证或者驾驶证登记资料。超过违章和事故记录分数的,依法分别进行交通法规教育、考试和处罚。

第二十六条机动车驾驶证遗失或者损坏的,应当书面报告原发证机关,并登报声明。30天后,车管所将审核并发放新的牌照。

第二十七条车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在登记材料中注明:

(一)持有人死亡;

(二)身体状况发生变化,不适宜驾驶机动车的;

(三)超过续期期限一年以上的;

(四)涂改或者冒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五)无正当理由,三个月以上不接受违法或事故处理的;

(六)持有两个以上驾驶证;

(七)年满70周岁;

(八)本人或其监护人申请注销。

第二十八条吊销和注销机动车驾驶证,登记信息保留两年后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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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国与国之间有驾驶证互认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或其委托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组织车管所核发临时行驶证,举办有组织的驾驶车辆活动(汽车、摩托车比赛、旅游等)。).

第三十条驾驶证持有人从事道路驾驶教练业务的,应当持有相应的准驾车型驾驶证五年以上。

第三十一条机动车驾驶证管理章和证表由公安部统一制定。

第三十二条收费项目和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百万购车补贴

小型汽车c,h,j,q

d三轮摩托车e、f、l

e两轮摩托车f

轻便摩托车

g大型拖拉机h

小型拖拉机

手扶拖拉机

l三轮农用运输车

j四轮农用运输车G、H

m轮式自行特种机械车

无轨电车

有轨电车

q电瓶车

第七条驾驶证有效期为六年。第一张驾驶证的第一年是实习期;学习驾驶证有效期为两年;临时驾驶证有效期不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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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申请、审查和认证

第八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向长期居住的车管所申请。在暂住地居住一年以上的,可以向车管所暂住地提出申请。

第九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身体条件:

(一)大型客车、货车、无轨电车驾驶证高度不低于155厘米,其他车型驾驶证高度不低于150厘米;

(2)双眼视力不低于标准图的0.7或对数图的4.9(允许矫正);

(3)无红绿盲;

(4)两只耳朵分别距离音叉50cm,可以分辨声源方向;

(五)四肢、躯干和颈部运动能力正常。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1)存在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二)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未满二年的;

(三)暂扣机动车驾驶证期间;

(四)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驾的除外)。

第十一条首次申领驾驶证的年龄:

(一)申请大型公共汽车、无轨电车驾驶证的年龄为21至45周岁;

(二)申请大型货车驾驶证的年龄为18至50周岁;

(3)申请其他车型驾驶证年龄在18至60岁。

第十二条需要学习驾驶机动车的,应当申请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提交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护照等)。),并在申请暂住地时提交您的暂住证(暂住期一年以上),外籍人士(地区)还应提交其居住证明(居住期一年以上);

(三)首次申请大型客车驾驶证的,由省车管所按公安部规定审批;

(4)接受体检。

车管所对符合条件的,经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发给学习驾照。持有驾驶证并掌握驾驶技能的,考试合格后发给驾驶证。

第十三条需要增加准驾车型持有驾驶证的,应当申请学习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1)填写《增驾申请表》;

(2)提交驾驶证查验;(3)申请驾驶大型公共汽车和无轨电车的人员,必须具有三年以上安全驾驶大型货车的经验。车管所将为符合要求的人发放额外的驾驶执照。持驾驶证学习、掌握驾驶技能的,考试合格后发给新的驾驶证。

第十四条持有军队、武警部队驾驶证的,可以申请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复员、转业、退役人员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和复员、转业、退役证明;

(三)现役军人提交省军区以上的军事身份证件和证件,接受审查;

(四)提交军队、武警部队驾驶证查验;

(5)接受体检。车管所对符合要求的,经考试合格后,发给驾驶证。

第十五条中国公民持有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国际驾驶证,在境外连续停留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申请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查验;

(三)提交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或者国际驾驶证查验;

(4)接受体检。

车管所对符合要求的,经考试合格后,发给驾驶证。

第十六条外国人(地区)持有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或者国际驾驶证的,可以分别申请驾驶证或者临时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提交护照等入境身份证件查验;

(3)提交居留证件查验(申请驾驶证居留期限一年以上,申请临时驾驶证居留期限二个月以上不满一年);

(四)提交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或者国际驾驶证查验;

(5)接受体检。

车管所对考试合格符合条件的,发给驾驶证或临时驾驶证。

第十七条考试科目的规定。

(1)考试科目为: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现场驾驶、道路驾驶。

(二)首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和申请增加准驾车型数量的,按照《考试科目表》(附件一)中的科目进行考试。

(3)如持有外国或港澳台省驾驶证或国际驾驶证,考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和道路驾驶。有三年以上驾驶经验者免于道路驾驶考试。

(4)持有军队或武警部队驾驶证的,考试科目为道路驾驶。

持有军队、武警部队小型客车、摩托车驾驶证三年以上的,免于道路驾驶考试。

第十八条考试内容、方式和合格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办法》办理。

返回

第四章核查、更换和注销

第十九条车管所应当按照下列期限对许可证持有人进行审核。检查时,应进行身体检查,检查违规和事故是否得到处理。认证合格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签署或者记录驾驶证。没有经过认证的驾照是没有驾驶资格的。

(一)对持有准驾车型A、B、N、P驾驶证的人员、持有准驾车型C驾驶证从事营业性运输的人员以及年满60周岁的人员,每年审验一次;

(二)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每两年一次,免体检。

第二十条60周岁以上人员,取消准驾车型A、B、N、P。

第二十一条车管所在外地因故不能回国接受认证的,可以委托外地车管所进行初审。

第二十二条驾驶证到期前三个月内,持证人应当在车管所换证。车管所要检查持证人的体检情况,检查违章、事故是否处理完毕,检查是否考核合格,

驾照应该换新的。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期换证的,应提前申请或延期申请。未提前申请且超过有效期的,依法处罚后应当续展。

在续保期间,持证人有义务接受交通法规教育。

第二十三条持证人在暂住地居住满一年以上的,自愿决定是否在暂住地申请换发驾驶证。暂住地车管所在审核申请人的驾驶证、驾驶证登记信息和暂住证后,将换发驾驶证。

第二十四条驾驶证全国统一登记材料为《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附件2)和机动车驾驶证登记项目(附件3)。

第二十五条交通事故或者违章行为发生在持证人身上的,实行记分管理,并记入驾驶证或者驾驶证登记资料。超过违章和事故记录分数的,依法分别进行交通法规教育、考试和处罚。

第二十六条机动车驾驶证遗失或者损坏的,应当书面报告原发证机关,并登报声明。30天后,车管所将审核并发放新的牌照。

第二十七条车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在登记材料中注明:

(一)持有人死亡;

(二)身体状况发生变化,不适宜驾驶机动车的;

(三)超过续期期限一年以上的;

(四)涂改或者冒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五)无正当理由,三个月以上不接受违法或事故处理的;

(六)持有两个以上驾驶证;

(七)年满70周岁;

(八)本人或其监护人申请注销。

第二十八条吊销和注销机动车驾驶证,登记信息保留两年后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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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国与国之间有驾驶证互认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或其委托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组织车管所核发临时行驶证,举办有组织的驾驶车辆活动(汽车、摩托车比赛、旅游等)。).

第三十条驾驶证持有人从事道路驾驶教练业务的,应当持有相应的准驾车型驾驶证五年以上。

第三十一条机动车驾驶证管理章和证表由公安部统一制定。

第三十二条收费项目和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百万购车补贴

d三轮摩托车e、f、l

e两轮摩托车f

轻便摩托车

g大型拖拉机h

小型拖拉机

手扶拖拉机

l三轮农用运输车

j四轮农用运输车G、H

m轮式自行特种机械车

无轨电车

有轨电车

q电瓶车

第七条驾驶证有效期为六年。第一张驾驶证的第一年是实习期;学习驾驶证有效期为两年;临时驾驶证有效期不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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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申请、审查和认证

第八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向长期居住的车管所申请。在暂住地居住一年以上的,可以向车管所暂住地提出申请。

第九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身体条件:

(一)大型客车、货车、无轨电车驾驶证高度不低于155厘米,其他车型驾驶证高度不低于150厘米;

(2)双眼视力不低于标准图的0.7或对数图的4.9(允许矫正);

(3)无红绿盲;

(4)两只耳朵分别距离音叉50cm,可以分辨声源方向;

(五)四肢、躯干和颈部运动能力正常。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1)存在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二)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未满二年的;

(三)暂扣机动车驾驶证期间;

(四)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驾的除外)。

第十一条首次申领驾驶证的年龄:

(一)申请大型公共汽车、无轨电车驾驶证的年龄为21至45周岁;

(二)申请大型货车驾驶证的年龄为18至50周岁;

(3)申请其他车型驾驶证年龄在18至60岁。

第十二条需要学习驾驶机动车的,应当申请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提交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护照等)。),并在申请暂住地时提交您的暂住证(暂住期一年以上),外籍人士(地区)还应提交其居住证明(居住期一年以上);

(三)首次申请大型客车驾驶证的,由省车管所按公安部规定审批;

(4)接受体检。

车管所对符合条件的,经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发给学习驾照。持有驾驶证并掌握驾驶技能的,考试合格后发给驾驶证。

第十三条需要增加准驾车型持有驾驶证的,应当申请学习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1)填写《增驾申请表》;

(2)提交驾驶证查验;(3)申请驾驶大型公共汽车和无轨电车的人员,必须具有三年以上安全驾驶大型货车的经验。车管所将为符合要求的人发放额外的驾驶执照。持驾驶证学习、掌握驾驶技能的,考试合格后发给新的驾驶证。

第十四条持有军队、武警部队驾驶证的,可以申请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复员、转业、退役人员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和复员、转业、退役证明;

(三)现役军人提交省军区以上的军事身份证件和证件,接受审查;

(四)提交军队、武警部队驾驶证查验;

(5)接受体检。车管所对符合要求的,经考试合格后,发给驾驶证。

第十五条中国公民持有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国际驾驶证,在境外连续停留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申请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查验;

(三)提交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或者国际驾驶证查验;

(4)接受体检。

车管所对符合要求的,经考试合格后,发给驾驶证。

第十六条外国人(地区)持有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或者国际驾驶证的,可以分别申请驾驶证或者临时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提交护照等入境身份证件查验;

(3)提交居留证件查验(申请驾驶证居留期限一年以上,申请临时驾驶证居留期限二个月以上不满一年);

(四)提交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或者国际驾驶证查验;

(5)接受体检。

车管所对考试合格符合条件的,发给驾驶证或临时驾驶证。

第十七条考试科目的规定。

(1)考试科目为: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现场驾驶、道路驾驶。

(二)首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和申请增加准驾车型数量的,按照《考试科目表》(附件一)中的科目进行考试。

(3)如持有外国或港澳台省驾驶证或国际驾驶证,考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和道路驾驶。有三年以上驾驶经验者免于道路驾驶考试。

(4)持有军队或武警部队驾驶证的,考试科目为道路驾驶。

持有军队、武警部队小型客车、摩托车驾驶证三年以上的,免于道路驾驶考试。

第十八条考试内容、方式和合格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办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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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核查、更换和注销

第十九条车管所应当按照下列期限对许可证持有人进行审核。检查时,应进行身体检查,检查违规和事故是否得到处理。认证合格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签署或者记录驾驶证。没有经过认证的驾照是没有驾驶资格的。

(一)对持有准驾车型A、B、N、P驾驶证的人员、持有准驾车型C驾驶证从事营业性运输的人员以及年满60周岁的人员,每年审验一次;

(二)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每两年一次,免体检。

第二十条60周岁以上人员,取消准驾车型A、B、N、P。

第二十一条车管所在外地因故不能回国接受认证的,可以委托外地车管所进行初审。

第二十二条驾驶证到期前三个月内,持证人应当在车管所换证。车管所要检查持证人的体检情况,检查违章、事故是否处理完毕,检查是否考核合格,

驾照应该换新的。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期换证的,应提前申请或延期申请。未提前申请且超过有效期的,依法处罚后应当续展。

在续保期间,持证人有义务接受交通法规教育。

第二十三条持证人在暂住地居住满一年以上的,自愿决定是否在暂住地申请换发驾驶证。暂住地车管所在审核申请人的驾驶证、驾驶证登记信息和暂住证后,将换发驾驶证。

第二十四条驾驶证全国统一登记材料为《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附件2)和机动车驾驶证登记项目(附件3)。

第二十五条交通事故或者违章行为发生在持证人身上的,实行记分管理,并记入驾驶证或者驾驶证登记资料。超过违章和事故记录分数的,依法分别进行交通法规教育、考试和处罚。

第二十六条机动车驾驶证遗失或者损坏的,应当书面报告原发证机关,并登报声明。30天后,车管所将审核并发放新的牌照。

第二十七条车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在登记材料中注明:

(一)持有人死亡;

(二)身体状况发生变化,不适宜驾驶机动车的;

(三)超过续期期限一年以上的;

(四)涂改或者冒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五)无正当理由,三个月以上不接受违法或事故处理的;

(六)持有两个以上驾驶证;

(七)年满70周岁;

(八)本人或其监护人申请注销。

第二十八条吊销和注销机动车驾驶证,登记信息保留两年后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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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国与国之间有驾驶证互认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或其委托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组织车管所核发临时行驶证,举办有组织的驾驶车辆活动(汽车、摩托车比赛、旅游等)。).

第三十条驾驶证持有人从事道路驾驶教练业务的,应当持有相应的准驾车型驾驶证五年以上。

第三十一条机动车驾驶证管理章和证表由公安部统一制定。

第三十二条收费项目和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百万购车补贴

e两轮摩托车f

轻便摩托车

g大型拖拉机h

小型拖拉机

手扶拖拉机

l三轮农用运输车

j四轮农用运输车G、H

m轮式自行特种机械车

无轨电车

有轨电车

q电瓶车

第七条驾驶证有效期为六年。第一张驾驶证的第一年是实习期;学习驾驶证有效期为两年;临时驾驶证有效期不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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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申请、审查和认证

第八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向长期居住的车管所申请。在暂住地居住一年以上的,可以向车管所暂住地提出申请。

第九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身体条件:

(一)大型客车、货车、无轨电车驾驶证高度不低于155厘米,其他车型驾驶证高度不低于150厘米;

(2)双眼视力不低于标准图的0.7或对数图的4.9(允许矫正);

(3)无红绿盲;

(4)两只耳朵分别距离音叉50cm,可以分辨声源方向;

(五)四肢、躯干和颈部运动能力正常。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1)存在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二)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未满二年的;

(三)暂扣机动车驾驶证期间;

(四)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驾的除外)。

第十一条首次申领驾驶证的年龄:

(一)申请大型公共汽车、无轨电车驾驶证的年龄为21至45周岁;

(二)申请大型货车驾驶证的年龄为18至50周岁;

(3)申请其他车型驾驶证年龄在18至60岁。

第十二条需要学习驾驶机动车的,应当申请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提交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护照等)。),并在申请暂住地时提交您的暂住证(暂住期一年以上),外籍人士(地区)还应提交其居住证明(居住期一年以上);

(三)首次申请大型客车驾驶证的,由省车管所按公安部规定审批;

(4)接受体检。

车管所对符合条件的,经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发给学习驾照。持有驾驶证并掌握驾驶技能的,考试合格后发给驾驶证。

第十三条需要增加准驾车型持有驾驶证的,应当申请学习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1)填写《增驾申请表》;

(2)提交驾驶证查验;(3)申请驾驶大型公共汽车和无轨电车的人员,必须具有三年以上安全驾驶大型货车的经验。车管所将为符合要求的人发放额外的驾驶执照。持驾驶证学习、掌握驾驶技能的,考试合格后发给新的驾驶证。

第十四条持有军队、武警部队驾驶证的,可以申请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复员、转业、退役人员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和复员、转业、退役证明;

(三)现役军人提交省军区以上的军事身份证件和证件,接受审查;

(四)提交军队、武警部队驾驶证查验;

(5)接受体检。车管所对符合要求的,经考试合格后,发给驾驶证。

第十五条中国公民持有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国际驾驶证,在境外连续停留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申请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查验;

(三)提交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或者国际驾驶证查验;

(4)接受体检。

车管所对符合要求的,经考试合格后,发给驾驶证。

第十六条外国人(地区)持有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或者国际驾驶证的,可以分别申请驾驶证或者临时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提交护照等入境身份证件查验;

(3)提交居留证件查验(申请驾驶证居留期限一年以上,申请临时驾驶证居留期限二个月以上不满一年);

(四)提交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或者国际驾驶证查验;

(5)接受体检。

车管所对考试合格符合条件的,发给驾驶证或临时驾驶证。

第十七条考试科目的规定。

(1)考试科目为: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现场驾驶、道路驾驶。

(二)首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和申请增加准驾车型数量的,按照《考试科目表》(附件一)中的科目进行考试。

(3)如持有外国或港澳台省驾驶证或国际驾驶证,考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和道路驾驶。有三年以上驾驶经验者免于道路驾驶考试。

(4)持有军队或武警部队驾驶证的,考试科目为道路驾驶。

持有军队、武警部队小型客车、摩托车驾驶证三年以上的,免于道路驾驶考试。

第十八条考试内容、方式和合格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办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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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核查、更换和注销

第十九条车管所应当按照下列期限对许可证持有人进行审核。检查时,应进行身体检查,检查违规和事故是否得到处理。认证合格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签署或者记录驾驶证。没有经过认证的驾照是没有驾驶资格的。

(一)对持有准驾车型A、B、N、P驾驶证的人员、持有准驾车型C驾驶证从事营业性运输的人员以及年满60周岁的人员,每年审验一次;

(二)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每两年一次,免体检。

第二十条60周岁以上人员,取消准驾车型A、B、N、P。

第二十一条车管所在外地因故不能回国接受认证的,可以委托外地车管所进行初审。

第二十二条驾驶证到期前三个月内,持证人应当在车管所换证。车管所要检查持证人的体检情况,检查违章、事故是否处理完毕,检查是否考核合格,

驾照应该换新的。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期换证的,应提前申请或延期申请。未提前申请且超过有效期的,依法处罚后应当续展。

在续保期间,持证人有义务接受交通法规教育。

第二十三条持证人在暂住地居住满一年以上的,自愿决定是否在暂住地申请换发驾驶证。暂住地车管所在审核申请人的驾驶证、驾驶证登记信息和暂住证后,将换发驾驶证。

第二十四条驾驶证全国统一登记材料为《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附件2)和机动车驾驶证登记项目(附件3)。

第二十五条交通事故或者违章行为发生在持证人身上的,实行记分管理,并记入驾驶证或者驾驶证登记资料。超过违章和事故记录分数的,依法分别进行交通法规教育、考试和处罚。

第二十六条机动车驾驶证遗失或者损坏的,应当书面报告原发证机关,并登报声明。30天后,车管所将审核并发放新的牌照。

第二十七条车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在登记材料中注明:

(一)持有人死亡;

(二)身体状况发生变化,不适宜驾驶机动车的;

(三)超过续期期限一年以上的;

(四)涂改或者冒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五)无正当理由,三个月以上不接受违法或事故处理的;

(六)持有两个以上驾驶证;

(七)年满70周岁;

(八)本人或其监护人申请注销。

第二十八条吊销和注销机动车驾驶证,登记信息保留两年后销毁。

返回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国与国之间有驾驶证互认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或其委托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组织车管所核发临时行驶证,举办有组织的驾驶车辆活动(汽车、摩托车比赛、旅游等)。).

第三十条驾驶证持有人从事道路驾驶教练业务的,应当持有相应的准驾车型驾驶证五年以上。

第三十一条机动车驾驶证管理章和证表由公安部统一制定。

第三十二条收费项目和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百万购车补贴

轻便摩托车

g大型拖拉机h

小型拖拉机

手扶拖拉机

l三轮农用运输车

j四轮农用运输车G、H

m轮式自行特种机械车

无轨电车

有轨电车

q电瓶车

第七条驾驶证有效期为六年。第一张驾驶证的第一年是实习期;学习驾驶证有效期为两年;临时驾驶证有效期不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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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申请、审查和认证

第八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向长期居住的车管所申请。在暂住地居住一年以上的,可以向车管所暂住地提出申请。

第九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身体条件:

(一)大型客车、货车、无轨电车驾驶证高度不低于155厘米,其他车型驾驶证高度不低于150厘米;

(2)双眼视力不低于标准图的0.7或对数图的4.9(允许矫正);

(3)无红绿盲;

(4)两只耳朵分别距离音叉50cm,可以分辨声源方向;

(五)四肢、躯干和颈部运动能力正常。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1)存在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二)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未满二年的;

(三)暂扣机动车驾驶证期间;

(四)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驾的除外)。

第十一条首次申领驾驶证的年龄:

(一)申请大型公共汽车、无轨电车驾驶证的年龄为21至45周岁;

(二)申请大型货车驾驶证的年龄为18至50周岁;

(3)申请其他车型驾驶证年龄在18至60岁。

第十二条需要学习驾驶机动车的,应当申请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提交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护照等)。),并在申请暂住地时提交您的暂住证(暂住期一年以上),外籍人士(地区)还应提交其居住证明(居住期一年以上);

(三)首次申请大型客车驾驶证的,由省车管所按公安部规定审批;

(4)接受体检。

车管所对符合条件的,经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发给学习驾照。持有驾驶证并掌握驾驶技能的,考试合格后发给驾驶证。

第十三条需要增加准驾车型持有驾驶证的,应当申请学习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1)填写《增驾申请表》;

(2)提交驾驶证查验;(3)申请驾驶大型公共汽车和无轨电车的人员,必须具有三年以上安全驾驶大型货车的经验。车管所将为符合要求的人发放额外的驾驶执照。持驾驶证学习、掌握驾驶技能的,考试合格后发给新的驾驶证。

第十四条持有军队、武警部队驾驶证的,可以申请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复员、转业、退役人员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和复员、转业、退役证明;

(三)现役军人提交省军区以上的军事身份证件和证件,接受审查;

(四)提交军队、武警部队驾驶证查验;

(5)接受体检。车管所对符合要求的,经考试合格后,发给驾驶证。

第十五条中国公民持有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国际驾驶证,在境外连续停留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申请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查验;

(三)提交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或者国际驾驶证查验;

(4)接受体检。

车管所对符合要求的,经考试合格后,发给驾驶证。

第十六条外国人(地区)持有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或者国际驾驶证的,可以分别申请驾驶证或者临时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提交护照等入境身份证件查验;

(3)提交居留证件查验(申请驾驶证居留期限一年以上,申请临时驾驶证居留期限二个月以上不满一年);

(四)提交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或者国际驾驶证查验;

(5)接受体检。

车管所对考试合格符合条件的,发给驾驶证或临时驾驶证。

第十七条考试科目的规定。

(1)考试科目为: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现场驾驶、道路驾驶。

(二)首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和申请增加准驾车型数量的,按照《考试科目表》(附件一)中的科目进行考试。

(3)如持有外国或港澳台省驾驶证或国际驾驶证,考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和道路驾驶。有三年以上驾驶经验者免于道路驾驶考试。

(4)持有军队或武警部队驾驶证的,考试科目为道路驾驶。

持有军队、武警部队小型客车、摩托车驾驶证三年以上的,免于道路驾驶考试。

第十八条考试内容、方式和合格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办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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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核查、更换和注销

第十九条车管所应当按照下列期限对许可证持有人进行审核。检查时,应进行身体检查,检查违规和事故是否得到处理。认证合格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签署或者记录驾驶证。没有经过认证的驾照是没有驾驶资格的。

(一)对持有准驾车型A、B、N、P驾驶证的人员、持有准驾车型C驾驶证从事营业性运输的人员以及年满60周岁的人员,每年审验一次;

(二)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每两年一次,免体检。

第二十条60周岁以上人员,取消准驾车型A、B、N、P。

第二十一条车管所在外地因故不能回国接受认证的,可以委托外地车管所进行初审。

第二十二条驾驶证到期前三个月内,持证人应当在车管所换证。车管所要检查持证人的体检情况,检查违章、事故是否处理完毕,检查是否考核合格,

驾照应该换新的。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期换证的,应提前申请或延期申请。未提前申请且超过有效期的,依法处罚后应当续展。

在续保期间,持证人有义务接受交通法规教育。

第二十三条持证人在暂住地居住满一年以上的,自愿决定是否在暂住地申请换发驾驶证。暂住地车管所在审核申请人的驾驶证、驾驶证登记信息和暂住证后,将换发驾驶证。

第二十四条驾驶证全国统一登记材料为《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附件2)和机动车驾驶证登记项目(附件3)。

第二十五条交通事故或者违章行为发生在持证人身上的,实行记分管理,并记入驾驶证或者驾驶证登记资料。超过违章和事故记录分数的,依法分别进行交通法规教育、考试和处罚。

第二十六条机动车驾驶证遗失或者损坏的,应当书面报告原发证机关,并登报声明。30天后,车管所将审核并发放新的牌照。

第二十七条车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在登记材料中注明:

(一)持有人死亡;

(二)身体状况发生变化,不适宜驾驶机动车的;

(三)超过续期期限一年以上的;

(四)涂改或者冒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五)无正当理由,三个月以上不接受违法或事故处理的;

(六)持有两个以上驾驶证;

(七)年满70周岁;

(八)本人或其监护人申请注销。

第二十八条吊销和注销机动车驾驶证,登记信息保留两年后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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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国与国之间有驾驶证互认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或其委托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组织车管所核发临时行驶证,举办有组织的驾驶车辆活动(汽车、摩托车比赛、旅游等)。).

第三十条驾驶证持有人从事道路驾驶教练业务的,应当持有相应的准驾车型驾驶证五年以上。

第三十一条机动车驾驶证管理章和证表由公安部统一制定。

第三十二条收费项目和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百万购车补贴

g大型拖拉机h

小型拖拉机

手扶拖拉机

l三轮农用运输车

j四轮农用运输车G、H

m轮式自行特种机械车

无轨电车

有轨电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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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驾驶证有效期为六年。第一张驾驶证的第一年是实习期;学习驾驶证有效期为两年;临时驾驶证有效期不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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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申请、审查和认证

第八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向长期居住的车管所申请。在暂住地居住一年以上的,可以向车管所暂住地提出申请。

第九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身体条件:

(一)大型客车、货车、无轨电车驾驶证高度不低于155厘米,其他车型驾驶证高度不低于150厘米;

(2)双眼视力不低于标准图的0.7或对数图的4.9(允许矫正);

(3)无红绿盲;

(4)两只耳朵分别距离音叉50cm,可以分辨声源方向;

(五)四肢、躯干和颈部运动能力正常。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1)存在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二)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未满二年的;

(三)暂扣机动车驾驶证期间;

(四)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驾的除外)。

第十一条首次申领驾驶证的年龄:

(一)申请大型公共汽车、无轨电车驾驶证的年龄为21至45周岁;

(二)申请大型货车驾驶证的年龄为18至50周岁;

(3)申请其他车型驾驶证年龄在18至60岁。

第十二条需要学习驾驶机动车的,应当申请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提交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护照等)。),并在申请暂住地时提交您的暂住证(暂住期一年以上),外籍人士(地区)还应提交其居住证明(居住期一年以上);

(三)首次申请大型客车驾驶证的,由省车管所按公安部规定审批;

(4)接受体检。

车管所对符合条件的,经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发给学习驾照。持有驾驶证并掌握驾驶技能的,考试合格后发给驾驶证。

第十三条需要增加准驾车型持有驾驶证的,应当申请学习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1)填写《增驾申请表》;

(2)提交驾驶证查验;(3)申请驾驶大型公共汽车和无轨电车的人员,必须具有三年以上安全驾驶大型货车的经验。车管所将为符合要求的人发放额外的驾驶执照。持驾驶证学习、掌握驾驶技能的,考试合格后发给新的驾驶证。

第十四条持有军队、武警部队驾驶证的,可以申请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复员、转业、退役人员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和复员、转业、退役证明;

(三)现役军人提交省军区以上的军事身份证件和证件,接受审查;

(四)提交军队、武警部队驾驶证查验;

(5)接受体检。车管所对符合要求的,经考试合格后,发给驾驶证。

第十五条中国公民持有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国际驾驶证,在境外连续停留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申请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查验;

(三)提交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或者国际驾驶证查验;

(4)接受体检。

车管所对符合要求的,经考试合格后,发给驾驶证。

第十六条外国人(地区)持有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或者国际驾驶证的,可以分别申请驾驶证或者临时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提交护照等入境身份证件查验;

(3)提交居留证件查验(申请驾驶证居留期限一年以上,申请临时驾驶证居留期限二个月以上不满一年);

(四)提交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或者国际驾驶证查验;

(5)接受体检。

车管所对考试合格符合条件的,发给驾驶证或临时驾驶证。

第十七条考试科目的规定。

(1)考试科目为: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现场驾驶、道路驾驶。

(二)首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和申请增加准驾车型数量的,按照《考试科目表》(附件一)中的科目进行考试。

(3)如持有外国或港澳台省驾驶证或国际驾驶证,考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和道路驾驶。有三年以上驾驶经验者免于道路驾驶考试。

(4)持有军队或武警部队驾驶证的,考试科目为道路驾驶。

持有军队、武警部队小型客车、摩托车驾驶证三年以上的,免于道路驾驶考试。

第十八条考试内容、方式和合格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办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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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核查、更换和注销

第十九条车管所应当按照下列期限对许可证持有人进行审核。检查时,应进行身体检查,检查违规和事故是否得到处理。认证合格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签署或者记录驾驶证。没有经过认证的驾照是没有驾驶资格的。

(一)对持有准驾车型A、B、N、P驾驶证的人员、持有准驾车型C驾驶证从事营业性运输的人员以及年满60周岁的人员,每年审验一次;

(二)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每两年一次,免体检。

第二十条60周岁以上人员,取消准驾车型A、B、N、P。

第二十一条车管所在外地因故不能回国接受认证的,可以委托外地车管所进行初审。

第二十二条驾驶证到期前三个月内,持证人应当在车管所换证。车管所要检查持证人的体检情况,检查违章、事故是否处理完毕,检查是否考核合格,

驾照应该换新的。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期换证的,应提前申请或延期申请。未提前申请且超过有效期的,依法处罚后应当续展。

在续保期间,持证人有义务接受交通法规教育。

第二十三条持证人在暂住地居住满一年以上的,自愿决定是否在暂住地申请换发驾驶证。暂住地车管所在审核申请人的驾驶证、驾驶证登记信息和暂住证后,将换发驾驶证。

第二十四条驾驶证全国统一登记材料为《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附件2)和机动车驾驶证登记项目(附件3)。

第二十五条交通事故或者违章行为发生在持证人身上的,实行记分管理,并记入驾驶证或者驾驶证登记资料。超过违章和事故记录分数的,依法分别进行交通法规教育、考试和处罚。

第二十六条机动车驾驶证遗失或者损坏的,应当书面报告原发证机关,并登报声明。30天后,车管所将审核并发放新的牌照。

第二十七条车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在登记材料中注明:

(一)持有人死亡;

(二)身体状况发生变化,不适宜驾驶机动车的;

(三)超过续期期限一年以上的;

(四)涂改或者冒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五)无正当理由,三个月以上不接受违法或事故处理的;

(六)持有两个以上驾驶证;

(七)年满70周岁;

(八)本人或其监护人申请注销。

第二十八条吊销和注销机动车驾驶证,登记信息保留两年后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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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国与国之间有驾驶证互认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或其委托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组织车管所核发临时行驶证,举办有组织的驾驶车辆活动(汽车、摩托车比赛、旅游等)。).

第三十条驾驶证持有人从事道路驾驶教练业务的,应当持有相应的准驾车型驾驶证五年以上。

第三十一条机动车驾驶证管理章和证表由公安部统一制定。

第三十二条收费项目和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百万购车补贴

小型拖拉机

手扶拖拉机

l三轮农用运输车

j四轮农用运输车G、H

m轮式自行特种机械车

无轨电车

有轨电车

q电瓶车

第七条驾驶证有效期为六年。第一张驾驶证的第一年是实习期;学习驾驶证有效期为两年;临时驾驶证有效期不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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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申请、审查和认证

第八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向长期居住的车管所申请。在暂住地居住一年以上的,可以向车管所暂住地提出申请。

第九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身体条件:

(一)大型客车、货车、无轨电车驾驶证高度不低于155厘米,其他车型驾驶证高度不低于150厘米;

(2)双眼视力不低于标准图的0.7或对数图的4.9(允许矫正);

(3)无红绿盲;

(4)两只耳朵分别距离音叉50cm,可以分辨声源方向;

(五)四肢、躯干和颈部运动能力正常。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1)存在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二)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未满二年的;

(三)暂扣机动车驾驶证期间;

(四)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驾的除外)。

第十一条首次申领驾驶证的年龄:

(一)申请大型公共汽车、无轨电车驾驶证的年龄为21至45周岁;

(二)申请大型货车驾驶证的年龄为18至50周岁;

(3)申请其他车型驾驶证年龄在18至60岁。

第十二条需要学习驾驶机动车的,应当申请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提交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护照等)。),并在申请暂住地时提交您的暂住证(暂住期一年以上),外籍人士(地区)还应提交其居住证明(居住期一年以上);

(三)首次申请大型客车驾驶证的,由省车管所按公安部规定审批;

(4)接受体检。

车管所对符合条件的,经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发给学习驾照。持有驾驶证并掌握驾驶技能的,考试合格后发给驾驶证。

第十三条需要增加准驾车型持有驾驶证的,应当申请学习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1)填写《增驾申请表》;

(2)提交驾驶证查验;(3)申请驾驶大型公共汽车和无轨电车的人员,必须具有三年以上安全驾驶大型货车的经验。车管所将为符合要求的人发放额外的驾驶执照。持驾驶证学习、掌握驾驶技能的,考试合格后发给新的驾驶证。

第十四条持有军队、武警部队驾驶证的,可以申请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复员、转业、退役人员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和复员、转业、退役证明;

(三)现役军人提交省军区以上的军事身份证件和证件,接受审查;

(四)提交军队、武警部队驾驶证查验;

(5)接受体检。车管所对符合要求的,经考试合格后,发给驾驶证。

第十五条中国公民持有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国际驾驶证,在境外连续停留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申请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查验;

(三)提交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或者国际驾驶证查验;

(4)接受体检。

车管所对符合要求的,经考试合格后,发给驾驶证。

第十六条外国人(地区)持有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或者国际驾驶证的,可以分别申请驾驶证或者临时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提交护照等入境身份证件查验;

(3)提交居留证件查验(申请驾驶证居留期限一年以上,申请临时驾驶证居留期限二个月以上不满一年);

(四)提交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或者国际驾驶证查验;

(5)接受体检。

车管所对考试合格符合条件的,发给驾驶证或临时驾驶证。

第十七条考试科目的规定。

(1)考试科目为: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现场驾驶、道路驾驶。

(二)首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和申请增加准驾车型数量的,按照《考试科目表》(附件一)中的科目进行考试。

(3)如持有外国或港澳台省驾驶证或国际驾驶证,考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和道路驾驶。有三年以上驾驶经验者免于道路驾驶考试。

(4)持有军队或武警部队驾驶证的,考试科目为道路驾驶。

持有军队、武警部队小型客车、摩托车驾驶证三年以上的,免于道路驾驶考试。

第十八条考试内容、方式和合格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办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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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核查、更换和注销

第十九条车管所应当按照下列期限对许可证持有人进行审核。检查时,应进行身体检查,检查违规和事故是否得到处理。认证合格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签署或者记录驾驶证。没有经过认证的驾照是没有驾驶资格的。

(一)对持有准驾车型A、B、N、P驾驶证的人员、持有准驾车型C驾驶证从事营业性运输的人员以及年满60周岁的人员,每年审验一次;

(二)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每两年一次,免体检。

第二十条60周岁以上人员,取消准驾车型A、B、N、P。

第二十一条车管所在外地因故不能回国接受认证的,可以委托外地车管所进行初审。

第二十二条驾驶证到期前三个月内,持证人应当在车管所换证。车管所要检查持证人的体检情况,检查违章、事故是否处理完毕,检查是否考核合格,

驾照应该换新的。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期换证的,应提前申请或延期申请。未提前申请且超过有效期的,依法处罚后应当续展。

在续保期间,持证人有义务接受交通法规教育。

第二十三条持证人在暂住地居住满一年以上的,自愿决定是否在暂住地申请换发驾驶证。暂住地车管所在审核申请人的驾驶证、驾驶证登记信息和暂住证后,将换发驾驶证。

第二十四条驾驶证全国统一登记材料为《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附件2)和机动车驾驶证登记项目(附件3)。

第二十五条交通事故或者违章行为发生在持证人身上的,实行记分管理,并记入驾驶证或者驾驶证登记资料。超过违章和事故记录分数的,依法分别进行交通法规教育、考试和处罚。

第二十六条机动车驾驶证遗失或者损坏的,应当书面报告原发证机关,并登报声明。30天后,车管所将审核并发放新的牌照。

第二十七条车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在登记材料中注明:

(一)持有人死亡;

(二)身体状况发生变化,不适宜驾驶机动车的;

(三)超过续期期限一年以上的;

(四)涂改或者冒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五)无正当理由,三个月以上不接受违法或事故处理的;

(六)持有两个以上驾驶证;

(七)年满70周岁;

(八)本人或其监护人申请注销。

第二十八条吊销和注销机动车驾驶证,登记信息保留两年后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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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国与国之间有驾驶证互认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或其委托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组织车管所核发临时行驶证,举办有组织的驾驶车辆活动(汽车、摩托车比赛、旅游等)。).

第三十条驾驶证持有人从事道路驾驶教练业务的,应当持有相应的准驾车型驾驶证五年以上。

第三十一条机动车驾驶证管理章和证表由公安部统一制定。

第三十二条收费项目和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百万购车补贴

手扶拖拉机

l三轮农用运输车

j四轮农用运输车G、H

m轮式自行特种机械车

无轨电车

有轨电车

q电瓶车

第七条驾驶证有效期为六年。第一张驾驶证的第一年是实习期;学习驾驶证有效期为两年;临时驾驶证有效期不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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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申请、审查和认证

第八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向长期居住的车管所申请。在暂住地居住一年以上的,可以向车管所暂住地提出申请。

第九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身体条件:

(一)大型客车、货车、无轨电车驾驶证高度不低于155厘米,其他车型驾驶证高度不低于150厘米;

(2)双眼视力不低于标准图的0.7或对数图的4.9(允许矫正);

(3)无红绿盲;

(4)两只耳朵分别距离音叉50cm,可以分辨声源方向;

(五)四肢、躯干和颈部运动能力正常。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1)存在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二)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未满二年的;

(三)暂扣机动车驾驶证期间;

(四)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驾的除外)。

第十一条首次申领驾驶证的年龄:

(一)申请大型公共汽车、无轨电车驾驶证的年龄为21至45周岁;

(二)申请大型货车驾驶证的年龄为18至50周岁;

(3)申请其他车型驾驶证年龄在18至60岁。

第十二条需要学习驾驶机动车的,应当申请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提交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护照等)。),并在申请暂住地时提交您的暂住证(暂住期一年以上),外籍人士(地区)还应提交其居住证明(居住期一年以上);

(三)首次申请大型客车驾驶证的,由省车管所按公安部规定审批;

(4)接受体检。

车管所对符合条件的,经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发给学习驾照。持有驾驶证并掌握驾驶技能的,考试合格后发给驾驶证。

第十三条需要增加准驾车型持有驾驶证的,应当申请学习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1)填写《增驾申请表》;

(2)提交驾驶证查验;(3)申请驾驶大型公共汽车和无轨电车的人员,必须具有三年以上安全驾驶大型货车的经验。车管所将为符合要求的人发放额外的驾驶执照。持驾驶证学习、掌握驾驶技能的,考试合格后发给新的驾驶证。

第十四条持有军队、武警部队驾驶证的,可以申请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复员、转业、退役人员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和复员、转业、退役证明;

(三)现役军人提交省军区以上的军事身份证件和证件,接受审查;

(四)提交军队、武警部队驾驶证查验;

(5)接受体检。车管所对符合要求的,经考试合格后,发给驾驶证。

第十五条中国公民持有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国际驾驶证,在境外连续停留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申请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查验;

(三)提交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或者国际驾驶证查验;

(4)接受体检。

车管所对符合要求的,经考试合格后,发给驾驶证。

第十六条外国人(地区)持有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或者国际驾驶证的,可以分别申请驾驶证或者临时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提交护照等入境身份证件查验;

(3)提交居留证件查验(申请驾驶证居留期限一年以上,申请临时驾驶证居留期限二个月以上不满一年);

(四)提交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或者国际驾驶证查验;

(5)接受体检。

车管所对考试合格符合条件的,发给驾驶证或临时驾驶证。

第十七条考试科目的规定。

(1)考试科目为: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现场驾驶、道路驾驶。

(二)首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和申请增加准驾车型数量的,按照《考试科目表》(附件一)中的科目进行考试。

(3)如持有外国或港澳台省驾驶证或国际驾驶证,考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和道路驾驶。有三年以上驾驶经验者免于道路驾驶考试。

(4)持有军队或武警部队驾驶证的,考试科目为道路驾驶。

持有军队、武警部队小型客车、摩托车驾驶证三年以上的,免于道路驾驶考试。

第十八条考试内容、方式和合格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办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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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核查、更换和注销

第十九条车管所应当按照下列期限对许可证持有人进行审核。检查时,应进行身体检查,检查违规和事故是否得到处理。认证合格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签署或者记录驾驶证。没有经过认证的驾照是没有驾驶资格的。

(一)对持有准驾车型A、B、N、P驾驶证的人员、持有准驾车型C驾驶证从事营业性运输的人员以及年满60周岁的人员,每年审验一次;

(二)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每两年一次,免体检。

第二十条60周岁以上人员,取消准驾车型A、B、N、P。

第二十一条车管所在外地因故不能回国接受认证的,可以委托外地车管所进行初审。

第二十二条驾驶证到期前三个月内,持证人应当在车管所换证。车管所要检查持证人的体检情况,检查违章、事故是否处理完毕,检查是否考核合格,

驾照应该换新的。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期换证的,应提前申请或延期申请。未提前申请且超过有效期的,依法处罚后应当续展。

在续保期间,持证人有义务接受交通法规教育。

第二十三条持证人在暂住地居住满一年以上的,自愿决定是否在暂住地申请换发驾驶证。暂住地车管所在审核申请人的驾驶证、驾驶证登记信息和暂住证后,将换发驾驶证。

第二十四条驾驶证全国统一登记材料为《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附件2)和机动车驾驶证登记项目(附件3)。

第二十五条交通事故或者违章行为发生在持证人身上的,实行记分管理,并记入驾驶证或者驾驶证登记资料。超过违章和事故记录分数的,依法分别进行交通法规教育、考试和处罚。

第二十六条机动车驾驶证遗失或者损坏的,应当书面报告原发证机关,并登报声明。30天后,车管所将审核并发放新的牌照。

第二十七条车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在登记材料中注明:

(一)持有人死亡;

(二)身体状况发生变化,不适宜驾驶机动车的;

(三)超过续期期限一年以上的;

(四)涂改或者冒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五)无正当理由,三个月以上不接受违法或事故处理的;

(六)持有两个以上驾驶证;

(七)年满70周岁;

(八)本人或其监护人申请注销。

第二十八条吊销和注销机动车驾驶证,登记信息保留两年后销毁。

返回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国与国之间有驾驶证互认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或其委托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组织车管所核发临时行驶证,举办有组织的驾驶车辆活动(汽车、摩托车比赛、旅游等)。).

第三十条驾驶证持有人从事道路驾驶教练业务的,应当持有相应的准驾车型驾驶证五年以上。

第三十一条机动车驾驶证管理章和证表由公安部统一制定。

第三十二条收费项目和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百万购车补贴

l三轮农用运输车

j四轮农用运输车G、H

m轮式自行特种机械车

无轨电车

有轨电车

q电瓶车

第七条驾驶证有效期为六年。第一张驾驶证的第一年是实习期;学习驾驶证有效期为两年;临时驾驶证有效期不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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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申请、审查和认证

第八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向长期居住的车管所申请。在暂住地居住一年以上的,可以向车管所暂住地提出申请。

第九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身体条件:

(一)大型客车、货车、无轨电车驾驶证高度不低于155厘米,其他车型驾驶证高度不低于150厘米;

(2)双眼视力不低于标准图的0.7或对数图的4.9(允许矫正);

(3)无红绿盲;

(4)两只耳朵分别距离音叉50cm,可以分辨声源方向;

(五)四肢、躯干和颈部运动能力正常。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1)存在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二)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未满二年的;

(三)暂扣机动车驾驶证期间;

(四)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驾的除外)。

第十一条首次申领驾驶证的年龄:

(一)申请大型公共汽车、无轨电车驾驶证的年龄为21至45周岁;

(二)申请大型货车驾驶证的年龄为18至50周岁;

(3)申请其他车型驾驶证年龄在18至60岁。

第十二条需要学习驾驶机动车的,应当申请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提交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护照等)。),并在申请暂住地时提交您的暂住证(暂住期一年以上),外籍人士(地区)还应提交其居住证明(居住期一年以上);

(三)首次申请大型客车驾驶证的,由省车管所按公安部规定审批;

(4)接受体检。

车管所对符合条件的,经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发给学习驾照。持有驾驶证并掌握驾驶技能的,考试合格后发给驾驶证。

第十三条需要增加准驾车型持有驾驶证的,应当申请学习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1)填写《增驾申请表》;

(2)提交驾驶证查验;(3)申请驾驶大型公共汽车和无轨电车的人员,必须具有三年以上安全驾驶大型货车的经验。车管所将为符合要求的人发放额外的驾驶执照。持驾驶证学习、掌握驾驶技能的,考试合格后发给新的驾驶证。

第十四条持有军队、武警部队驾驶证的,可以申请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复员、转业、退役人员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和复员、转业、退役证明;

(三)现役军人提交省军区以上的军事身份证件和证件,接受审查;

(四)提交军队、武警部队驾驶证查验;

(5)接受体检。车管所对符合要求的,经考试合格后,发给驾驶证。

第十五条中国公民持有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国际驾驶证,在境外连续停留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申请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查验;

(三)提交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或者国际驾驶证查验;

(4)接受体检。

车管所对符合要求的,经考试合格后,发给驾驶证。

第十六条外国人(地区)持有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或者国际驾驶证的,可以分别申请驾驶证或者临时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提交护照等入境身份证件查验;

(3)提交居留证件查验(申请驾驶证居留期限一年以上,申请临时驾驶证居留期限二个月以上不满一年);

(四)提交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或者国际驾驶证查验;

(5)接受体检。

车管所对考试合格符合条件的,发给驾驶证或临时驾驶证。

第十七条考试科目的规定。

(1)考试科目为: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现场驾驶、道路驾驶。

(二)首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和申请增加准驾车型数量的,按照《考试科目表》(附件一)中的科目进行考试。

(3)如持有外国或港澳台省驾驶证或国际驾驶证,考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和道路驾驶。有三年以上驾驶经验者免于道路驾驶考试。

(4)持有军队或武警部队驾驶证的,考试科目为道路驾驶。

持有军队、武警部队小型客车、摩托车驾驶证三年以上的,免于道路驾驶考试。

第十八条考试内容、方式和合格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办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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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核查、更换和注销

第十九条车管所应当按照下列期限对许可证持有人进行审核。检查时,应进行身体检查,检查违规和事故是否得到处理。认证合格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签署或者记录驾驶证。没有经过认证的驾照是没有驾驶资格的。

(一)对持有准驾车型A、B、N、P驾驶证的人员、持有准驾车型C驾驶证从事营业性运输的人员以及年满60周岁的人员,每年审验一次;

(二)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每两年一次,免体检。

第二十条60周岁以上人员,取消准驾车型A、B、N、P。

第二十一条车管所在外地因故不能回国接受认证的,可以委托外地车管所进行初审。

第二十二条驾驶证到期前三个月内,持证人应当在车管所换证。车管所要检查持证人的体检情况,检查违章、事故是否处理完毕,检查是否考核合格,

驾照应该换新的。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期换证的,应提前申请或延期申请。未提前申请且超过有效期的,依法处罚后应当续展。

在续保期间,持证人有义务接受交通法规教育。

第二十三条持证人在暂住地居住满一年以上的,自愿决定是否在暂住地申请换发驾驶证。暂住地车管所在审核申请人的驾驶证、驾驶证登记信息和暂住证后,将换发驾驶证。

第二十四条驾驶证全国统一登记材料为《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附件2)和机动车驾驶证登记项目(附件3)。

第二十五条交通事故或者违章行为发生在持证人身上的,实行记分管理,并记入驾驶证或者驾驶证登记资料。超过违章和事故记录分数的,依法分别进行交通法规教育、考试和处罚。

第二十六条机动车驾驶证遗失或者损坏的,应当书面报告原发证机关,并登报声明。30天后,车管所将审核并发放新的牌照。

第二十七条车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在登记材料中注明:

(一)持有人死亡;

(二)身体状况发生变化,不适宜驾驶机动车的;

(三)超过续期期限一年以上的;

(四)涂改或者冒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五)无正当理由,三个月以上不接受违法或事故处理的;

(六)持有两个以上驾驶证;

(七)年满70周岁;

(八)本人或其监护人申请注销。

第二十八条吊销和注销机动车驾驶证,登记信息保留两年后销毁。

返回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国与国之间有驾驶证互认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或其委托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组织车管所核发临时行驶证,举办有组织的驾驶车辆活动(汽车、摩托车比赛、旅游等)。).

第三十条驾驶证持有人从事道路驾驶教练业务的,应当持有相应的准驾车型驾驶证五年以上。

第三十一条机动车驾驶证管理章和证表由公安部统一制定。

第三十二条收费项目和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百万购车补贴

j四轮农用运输车G、H

m轮式自行特种机械车

无轨电车

有轨电车

q电瓶车

第七条驾驶证有效期为六年。第一张驾驶证的第一年是实习期;学习驾驶证有效期为两年;临时驾驶证有效期不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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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申请、审查和认证

第八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向长期居住的车管所申请。在暂住地居住一年以上的,可以向车管所暂住地提出申请。

第九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身体条件:

(一)大型客车、货车、无轨电车驾驶证高度不低于155厘米,其他车型驾驶证高度不低于150厘米;

(2)双眼视力不低于标准图的0.7或对数图的4.9(允许矫正);

(3)无红绿盲;

(4)两只耳朵分别距离音叉50cm,可以分辨声源方向;

(五)四肢、躯干和颈部运动能力正常。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1)存在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二)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未满二年的;

(三)暂扣机动车驾驶证期间;

(四)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驾的除外)。

第十一条首次申领驾驶证的年龄:

(一)申请大型公共汽车、无轨电车驾驶证的年龄为21至45周岁;

(二)申请大型货车驾驶证的年龄为18至50周岁;

(3)申请其他车型驾驶证年龄在18至60岁。

第十二条需要学习驾驶机动车的,应当申请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提交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护照等)。),并在申请暂住地时提交您的暂住证(暂住期一年以上),外籍人士(地区)还应提交其居住证明(居住期一年以上);

(三)首次申请大型客车驾驶证的,由省车管所按公安部规定审批;

(4)接受体检。

车管所对符合条件的,经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发给学习驾照。持有驾驶证并掌握驾驶技能的,考试合格后发给驾驶证。

第十三条需要增加准驾车型持有驾驶证的,应当申请学习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1)填写《增驾申请表》;

(2)提交驾驶证查验;(3)申请驾驶大型公共汽车和无轨电车的人员,必须具有三年以上安全驾驶大型货车的经验。车管所将为符合要求的人发放额外的驾驶执照。持驾驶证学习、掌握驾驶技能的,考试合格后发给新的驾驶证。

第十四条持有军队、武警部队驾驶证的,可以申请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复员、转业、退役人员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和复员、转业、退役证明;

(三)现役军人提交省军区以上的军事身份证件和证件,接受审查;

(四)提交军队、武警部队驾驶证查验;

(5)接受体检。车管所对符合要求的,经考试合格后,发给驾驶证。

第十五条中国公民持有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国际驾驶证,在境外连续停留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申请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查验;

(三)提交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或者国际驾驶证查验;

(4)接受体检。

车管所对符合要求的,经考试合格后,发给驾驶证。

第十六条外国人(地区)持有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或者国际驾驶证的,可以分别申请驾驶证或者临时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提交护照等入境身份证件查验;

(3)提交居留证件查验(申请驾驶证居留期限一年以上,申请临时驾驶证居留期限二个月以上不满一年);

(四)提交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或者国际驾驶证查验;

(5)接受体检。

车管所对考试合格符合条件的,发给驾驶证或临时驾驶证。

第十七条考试科目的规定。

(1)考试科目为: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现场驾驶、道路驾驶。

(二)首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和申请增加准驾车型数量的,按照《考试科目表》(附件一)中的科目进行考试。

(3)如持有外国或港澳台省驾驶证或国际驾驶证,考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和道路驾驶。有三年以上驾驶经验者免于道路驾驶考试。

(4)持有军队或武警部队驾驶证的,考试科目为道路驾驶。

持有军队、武警部队小型客车、摩托车驾驶证三年以上的,免于道路驾驶考试。

第十八条考试内容、方式和合格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办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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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核查、更换和注销

第十九条车管所应当按照下列期限对许可证持有人进行审核。检查时,应进行身体检查,检查违规和事故是否得到处理。认证合格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签署或者记录驾驶证。没有经过认证的驾照是没有驾驶资格的。

(一)对持有准驾车型A、B、N、P驾驶证的人员、持有准驾车型C驾驶证从事营业性运输的人员以及年满60周岁的人员,每年审验一次;

(二)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每两年一次,免体检。

第二十条60周岁以上人员,取消准驾车型A、B、N、P。

第二十一条车管所在外地因故不能回国接受认证的,可以委托外地车管所进行初审。

第二十二条驾驶证到期前三个月内,持证人应当在车管所换证。车管所要检查持证人的体检情况,检查违章、事故是否处理完毕,检查是否考核合格,

驾照应该换新的。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期换证的,应提前申请或延期申请。未提前申请且超过有效期的,依法处罚后应当续展。

在续保期间,持证人有义务接受交通法规教育。

第二十三条持证人在暂住地居住满一年以上的,自愿决定是否在暂住地申请换发驾驶证。暂住地车管所在审核申请人的驾驶证、驾驶证登记信息和暂住证后,将换发驾驶证。

第二十四条驾驶证全国统一登记材料为《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附件2)和机动车驾驶证登记项目(附件3)。

第二十五条交通事故或者违章行为发生在持证人身上的,实行记分管理,并记入驾驶证或者驾驶证登记资料。超过违章和事故记录分数的,依法分别进行交通法规教育、考试和处罚。

第二十六条机动车驾驶证遗失或者损坏的,应当书面报告原发证机关,并登报声明。30天后,车管所将审核并发放新的牌照。

第二十七条车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在登记材料中注明:

(一)持有人死亡;

(二)身体状况发生变化,不适宜驾驶机动车的;

(三)超过续期期限一年以上的;

(四)涂改或者冒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五)无正当理由,三个月以上不接受违法或事故处理的;

(六)持有两个以上驾驶证;

(七)年满70周岁;

(八)本人或其监护人申请注销。

第二十八条吊销和注销机动车驾驶证,登记信息保留两年后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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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国与国之间有驾驶证互认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或其委托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组织车管所核发临时行驶证,举办有组织的驾驶车辆活动(汽车、摩托车比赛、旅游等)。).

第三十条驾驶证持有人从事道路驾驶教练业务的,应当持有相应的准驾车型驾驶证五年以上。

第三十一条机动车驾驶证管理章和证表由公安部统一制定。

第三十二条收费项目和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百万购车补贴

m轮式自行特种机械车

无轨电车

有轨电车

q电瓶车

第七条驾驶证有效期为六年。第一张驾驶证的第一年是实习期;学习驾驶证有效期为两年;临时驾驶证有效期不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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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申请、审查和认证

第八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向长期居住的车管所申请。在暂住地居住一年以上的,可以向车管所暂住地提出申请。

第九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身体条件:

(一)大型客车、货车、无轨电车驾驶证高度不低于155厘米,其他车型驾驶证高度不低于150厘米;

(2)双眼视力不低于标准图的0.7或对数图的4.9(允许矫正);

(3)无红绿盲;

(4)两只耳朵分别距离音叉50cm,可以分辨声源方向;

(五)四肢、躯干和颈部运动能力正常。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1)存在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二)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未满二年的;

(三)暂扣机动车驾驶证期间;

(四)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驾的除外)。

第十一条首次申领驾驶证的年龄:

(一)申请大型公共汽车、无轨电车驾驶证的年龄为21至45周岁;

(二)申请大型货车驾驶证的年龄为18至50周岁;

(3)申请其他车型驾驶证年龄在18至60岁。

第十二条需要学习驾驶机动车的,应当申请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提交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护照等)。),并在申请暂住地时提交您的暂住证(暂住期一年以上),外籍人士(地区)还应提交其居住证明(居住期一年以上);

(三)首次申请大型客车驾驶证的,由省车管所按公安部规定审批;

(4)接受体检。

车管所对符合条件的,经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发给学习驾照。持有驾驶证并掌握驾驶技能的,考试合格后发给驾驶证。

第十三条需要增加准驾车型持有驾驶证的,应当申请学习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1)填写《增驾申请表》;

(2)提交驾驶证查验;(3)申请驾驶大型公共汽车和无轨电车的人员,必须具有三年以上安全驾驶大型货车的经验。车管所将为符合要求的人发放额外的驾驶执照。持驾驶证学习、掌握驾驶技能的,考试合格后发给新的驾驶证。

第十四条持有军队、武警部队驾驶证的,可以申请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复员、转业、退役人员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和复员、转业、退役证明;

(三)现役军人提交省军区以上的军事身份证件和证件,接受审查;

(四)提交军队、武警部队驾驶证查验;

(5)接受体检。车管所对符合要求的,经考试合格后,发给驾驶证。

第十五条中国公民持有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国际驾驶证,在境外连续停留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申请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查验;

(三)提交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或者国际驾驶证查验;

(4)接受体检。

车管所对符合要求的,经考试合格后,发给驾驶证。

第十六条外国人(地区)持有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或者国际驾驶证的,可以分别申请驾驶证或者临时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提交护照等入境身份证件查验;

(3)提交居留证件查验(申请驾驶证居留期限一年以上,申请临时驾驶证居留期限二个月以上不满一年);

(四)提交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或者国际驾驶证查验;

(5)接受体检。

车管所对考试合格符合条件的,发给驾驶证或临时驾驶证。

第十七条考试科目的规定。

(1)考试科目为: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现场驾驶、道路驾驶。

(二)首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和申请增加准驾车型数量的,按照《考试科目表》(附件一)中的科目进行考试。

(3)如持有外国或港澳台省驾驶证或国际驾驶证,考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和道路驾驶。有三年以上驾驶经验者免于道路驾驶考试。

(4)持有军队或武警部队驾驶证的,考试科目为道路驾驶。

持有军队、武警部队小型客车、摩托车驾驶证三年以上的,免于道路驾驶考试。

第十八条考试内容、方式和合格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办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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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核查、更换和注销

第十九条车管所应当按照下列期限对许可证持有人进行审核。检查时,应进行身体检查,检查违规和事故是否得到处理。认证合格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签署或者记录驾驶证。没有经过认证的驾照是没有驾驶资格的。

(一)对持有准驾车型A、B、N、P驾驶证的人员、持有准驾车型C驾驶证从事营业性运输的人员以及年满60周岁的人员,每年审验一次;

(二)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每两年一次,免体检。

第二十条60周岁以上人员,取消准驾车型A、B、N、P。

第二十一条车管所在外地因故不能回国接受认证的,可以委托外地车管所进行初审。

第二十二条驾驶证到期前三个月内,持证人应当在车管所换证。车管所要检查持证人的体检情况,检查违章、事故是否处理完毕,检查是否考核合格,

驾照应该换新的。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期换证的,应提前申请或延期申请。未提前申请且超过有效期的,依法处罚后应当续展。

在续保期间,持证人有义务接受交通法规教育。

第二十三条持证人在暂住地居住满一年以上的,自愿决定是否在暂住地申请换发驾驶证。暂住地车管所在审核申请人的驾驶证、驾驶证登记信息和暂住证后,将换发驾驶证。

第二十四条驾驶证全国统一登记材料为《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附件2)和机动车驾驶证登记项目(附件3)。

第二十五条交通事故或者违章行为发生在持证人身上的,实行记分管理,并记入驾驶证或者驾驶证登记资料。超过违章和事故记录分数的,依法分别进行交通法规教育、考试和处罚。

第二十六条机动车驾驶证遗失或者损坏的,应当书面报告原发证机关,并登报声明。30天后,车管所将审核并发放新的牌照。

第二十七条车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在登记材料中注明:

(一)持有人死亡;

(二)身体状况发生变化,不适宜驾驶机动车的;

(三)超过续期期限一年以上的;

(四)涂改或者冒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五)无正当理由,三个月以上不接受违法或事故处理的;

(六)持有两个以上驾驶证;

(七)年满70周岁;

(八)本人或其监护人申请注销。

第二十八条吊销和注销机动车驾驶证,登记信息保留两年后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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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国与国之间有驾驶证互认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或其委托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组织车管所核发临时行驶证,举办有组织的驾驶车辆活动(汽车、摩托车比赛、旅游等)。).

第三十条驾驶证持有人从事道路驾驶教练业务的,应当持有相应的准驾车型驾驶证五年以上。

第三十一条机动车驾驶证管理章和证表由公安部统一制定。

第三十二条收费项目和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百万购车补贴

无轨电车

有轨电车

q电瓶车

第七条驾驶证有效期为六年。第一张驾驶证的第一年是实习期;学习驾驶证有效期为两年;临时驾驶证有效期不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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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申请、审查和认证

第八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向长期居住的车管所申请。在暂住地居住一年以上的,可以向车管所暂住地提出申请。

第九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身体条件:

(一)大型客车、货车、无轨电车驾驶证高度不低于155厘米,其他车型驾驶证高度不低于150厘米;

(2)双眼视力不低于标准图的0.7或对数图的4.9(允许矫正);

(3)无红绿盲;

(4)两只耳朵分别距离音叉50cm,可以分辨声源方向;

(五)四肢、躯干和颈部运动能力正常。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1)存在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二)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未满二年的;

(三)暂扣机动车驾驶证期间;

(四)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驾的除外)。

第十一条首次申领驾驶证的年龄:

(一)申请大型公共汽车、无轨电车驾驶证的年龄为21至45周岁;

(二)申请大型货车驾驶证的年龄为18至50周岁;

(3)申请其他车型驾驶证年龄在18至60岁。

第十二条需要学习驾驶机动车的,应当申请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提交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护照等)。),并在申请暂住地时提交您的暂住证(暂住期一年以上),外籍人士(地区)还应提交其居住证明(居住期一年以上);

(三)首次申请大型客车驾驶证的,由省车管所按公安部规定审批;

(4)接受体检。

车管所对符合条件的,经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发给学习驾照。持有驾驶证并掌握驾驶技能的,考试合格后发给驾驶证。

第十三条需要增加准驾车型持有驾驶证的,应当申请学习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1)填写《增驾申请表》;

(2)提交驾驶证查验;(3)申请驾驶大型公共汽车和无轨电车的人员,必须具有三年以上安全驾驶大型货车的经验。车管所将为符合要求的人发放额外的驾驶执照。持驾驶证学习、掌握驾驶技能的,考试合格后发给新的驾驶证。

第十四条持有军队、武警部队驾驶证的,可以申请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复员、转业、退役人员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和复员、转业、退役证明;

(三)现役军人提交省军区以上的军事身份证件和证件,接受审查;

(四)提交军队、武警部队驾驶证查验;

(5)接受体检。车管所对符合要求的,经考试合格后,发给驾驶证。

第十五条中国公民持有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国际驾驶证,在境外连续停留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申请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查验;

(三)提交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或者国际驾驶证查验;

(4)接受体检。

车管所对符合要求的,经考试合格后,发给驾驶证。

第十六条外国人(地区)持有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或者国际驾驶证的,可以分别申请驾驶证或者临时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提交护照等入境身份证件查验;

(3)提交居留证件查验(申请驾驶证居留期限一年以上,申请临时驾驶证居留期限二个月以上不满一年);

(四)提交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或者国际驾驶证查验;

(5)接受体检。

车管所对考试合格符合条件的,发给驾驶证或临时驾驶证。

第十七条考试科目的规定。

(1)考试科目为: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现场驾驶、道路驾驶。

(二)首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和申请增加准驾车型数量的,按照《考试科目表》(附件一)中的科目进行考试。

(3)如持有外国或港澳台省驾驶证或国际驾驶证,考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和道路驾驶。有三年以上驾驶经验者免于道路驾驶考试。

(4)持有军队或武警部队驾驶证的,考试科目为道路驾驶。

持有军队、武警部队小型客车、摩托车驾驶证三年以上的,免于道路驾驶考试。

第十八条考试内容、方式和合格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办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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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核查、更换和注销

第十九条车管所应当按照下列期限对许可证持有人进行审核。检查时,应进行身体检查,检查违规和事故是否得到处理。认证合格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签署或者记录驾驶证。没有经过认证的驾照是没有驾驶资格的。

(一)对持有准驾车型A、B、N、P驾驶证的人员、持有准驾车型C驾驶证从事营业性运输的人员以及年满60周岁的人员,每年审验一次;

(二)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每两年一次,免体检。

第二十条60周岁以上人员,取消准驾车型A、B、N、P。

第二十一条车管所在外地因故不能回国接受认证的,可以委托外地车管所进行初审。

第二十二条驾驶证到期前三个月内,持证人应当在车管所换证。车管所要检查持证人的体检情况,检查违章、事故是否处理完毕,检查是否考核合格,

驾照应该换新的。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期换证的,应提前申请或延期申请。未提前申请且超过有效期的,依法处罚后应当续展。

在续保期间,持证人有义务接受交通法规教育。

第二十三条持证人在暂住地居住满一年以上的,自愿决定是否在暂住地申请换发驾驶证。暂住地车管所在审核申请人的驾驶证、驾驶证登记信息和暂住证后,将换发驾驶证。

第二十四条驾驶证全国统一登记材料为《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附件2)和机动车驾驶证登记项目(附件3)。

第二十五条交通事故或者违章行为发生在持证人身上的,实行记分管理,并记入驾驶证或者驾驶证登记资料。超过违章和事故记录分数的,依法分别进行交通法规教育、考试和处罚。

第二十六条机动车驾驶证遗失或者损坏的,应当书面报告原发证机关,并登报声明。30天后,车管所将审核并发放新的牌照。

第二十七条车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在登记材料中注明:

(一)持有人死亡;

(二)身体状况发生变化,不适宜驾驶机动车的;

(三)超过续期期限一年以上的;

(四)涂改或者冒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五)无正当理由,三个月以上不接受违法或事故处理的;

(六)持有两个以上驾驶证;

(七)年满70周岁;

(八)本人或其监护人申请注销。

第二十八条吊销和注销机动车驾驶证,登记信息保留两年后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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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国与国之间有驾驶证互认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或其委托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组织车管所核发临时行驶证,举办有组织的驾驶车辆活动(汽车、摩托车比赛、旅游等)。).

第三十条驾驶证持有人从事道路驾驶教练业务的,应当持有相应的准驾车型驾驶证五年以上。

第三十一条机动车驾驶证管理章和证表由公安部统一制定。

第三十二条收费项目和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百万购车补贴

有轨电车

q电瓶车

第七条驾驶证有效期为六年。第一张驾驶证的第一年是实习期;学习驾驶证有效期为两年;临时驾驶证有效期不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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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申请、审查和认证

第八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向长期居住的车管所申请。在暂住地居住一年以上的,可以向车管所暂住地提出申请。

第九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身体条件:

(一)大型客车、货车、无轨电车驾驶证高度不低于155厘米,其他车型驾驶证高度不低于150厘米;

(2)双眼视力不低于标准图的0.7或对数图的4.9(允许矫正);

(3)无红绿盲;

(4)两只耳朵分别距离音叉50cm,可以分辨声源方向;

(五)四肢、躯干和颈部运动能力正常。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1)存在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二)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未满二年的;

(三)暂扣机动车驾驶证期间;

(四)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驾的除外)。

第十一条首次申领驾驶证的年龄:

(一)申请大型公共汽车、无轨电车驾驶证的年龄为21至45周岁;

(二)申请大型货车驾驶证的年龄为18至50周岁;

(3)申请其他车型驾驶证年龄在18至60岁。

第十二条需要学习驾驶机动车的,应当申请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提交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护照等)。),并在申请暂住地时提交您的暂住证(暂住期一年以上),外籍人士(地区)还应提交其居住证明(居住期一年以上);

(三)首次申请大型客车驾驶证的,由省车管所按公安部规定审批;

(4)接受体检。

车管所对符合条件的,经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发给学习驾照。持有驾驶证并掌握驾驶技能的,考试合格后发给驾驶证。

第十三条需要增加准驾车型持有驾驶证的,应当申请学习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1)填写《增驾申请表》;

(2)提交驾驶证查验;(3)申请驾驶大型公共汽车和无轨电车的人员,必须具有三年以上安全驾驶大型货车的经验。车管所将为符合要求的人发放额外的驾驶执照。持驾驶证学习、掌握驾驶技能的,考试合格后发给新的驾驶证。

第十四条持有军队、武警部队驾驶证的,可以申请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复员、转业、退役人员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和复员、转业、退役证明;

(三)现役军人提交省军区以上的军事身份证件和证件,接受审查;

(四)提交军队、武警部队驾驶证查验;

(5)接受体检。车管所对符合要求的,经考试合格后,发给驾驶证。

第十五条中国公民持有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国际驾驶证,在境外连续停留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申请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查验;

(三)提交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或者国际驾驶证查验;

(4)接受体检。

车管所对符合要求的,经考试合格后,发给驾驶证。

第十六条外国人(地区)持有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或者国际驾驶证的,可以分别申请驾驶证或者临时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提交护照等入境身份证件查验;

(3)提交居留证件查验(申请驾驶证居留期限一年以上,申请临时驾驶证居留期限二个月以上不满一年);

(四)提交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或者国际驾驶证查验;

(5)接受体检。

车管所对考试合格符合条件的,发给驾驶证或临时驾驶证。

第十七条考试科目的规定。

(1)考试科目为: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现场驾驶、道路驾驶。

(二)首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和申请增加准驾车型数量的,按照《考试科目表》(附件一)中的科目进行考试。

(3)如持有外国或港澳台省驾驶证或国际驾驶证,考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和道路驾驶。有三年以上驾驶经验者免于道路驾驶考试。

(4)持有军队或武警部队驾驶证的,考试科目为道路驾驶。

持有军队、武警部队小型客车、摩托车驾驶证三年以上的,免于道路驾驶考试。

第十八条考试内容、方式和合格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办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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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核查、更换和注销

第十九条车管所应当按照下列期限对许可证持有人进行审核。检查时,应进行身体检查,检查违规和事故是否得到处理。认证合格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签署或者记录驾驶证。没有经过认证的驾照是没有驾驶资格的。

(一)对持有准驾车型A、B、N、P驾驶证的人员、持有准驾车型C驾驶证从事营业性运输的人员以及年满60周岁的人员,每年审验一次;

(二)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每两年一次,免体检。

第二十条60周岁以上人员,取消准驾车型A、B、N、P。

第二十一条车管所在外地因故不能回国接受认证的,可以委托外地车管所进行初审。

第二十二条驾驶证到期前三个月内,持证人应当在车管所换证。车管所要检查持证人的体检情况,检查违章、事故是否处理完毕,检查是否考核合格,

驾照应该换新的。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期换证的,应提前申请或延期申请。未提前申请且超过有效期的,依法处罚后应当续展。

在续保期间,持证人有义务接受交通法规教育。

第二十三条持证人在暂住地居住满一年以上的,自愿决定是否在暂住地申请换发驾驶证。暂住地车管所在审核申请人的驾驶证、驾驶证登记信息和暂住证后,将换发驾驶证。

第二十四条驾驶证全国统一登记材料为《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附件2)和机动车驾驶证登记项目(附件3)。

第二十五条交通事故或者违章行为发生在持证人身上的,实行记分管理,并记入驾驶证或者驾驶证登记资料。超过违章和事故记录分数的,依法分别进行交通法规教育、考试和处罚。

第二十六条机动车驾驶证遗失或者损坏的,应当书面报告原发证机关,并登报声明。30天后,车管所将审核并发放新的牌照。

第二十七条车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在登记材料中注明:

(一)持有人死亡;

(二)身体状况发生变化,不适宜驾驶机动车的;

(三)超过续期期限一年以上的;

(四)涂改或者冒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五)无正当理由,三个月以上不接受违法或事故处理的;

(六)持有两个以上驾驶证;

(七)年满70周岁;

(八)本人或其监护人申请注销。

第二十八条吊销和注销机动车驾驶证,登记信息保留两年后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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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国与国之间有驾驶证互认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或其委托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组织车管所核发临时行驶证,举办有组织的驾驶车辆活动(汽车、摩托车比赛、旅游等)。).

第三十条驾驶证持有人从事道路驾驶教练业务的,应当持有相应的准驾车型驾驶证五年以上。

第三十一条机动车驾驶证管理章和证表由公安部统一制定。

第三十二条收费项目和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百万购车补贴

q电瓶车

第七条驾驶证有效期为六年。第一张驾驶证的第一年是实习期;学习驾驶证有效期为两年;临时驾驶证有效期不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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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申请、审查和认证

第八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向长期居住的车管所申请。在暂住地居住一年以上的,可以向车管所暂住地提出申请。

第九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身体条件:

(一)大型客车、货车、无轨电车驾驶证高度不低于155厘米,其他车型驾驶证高度不低于150厘米;

(2)双眼视力不低于标准图的0.7或对数图的4.9(允许矫正);

(3)无红绿盲;

(4)两只耳朵分别距离音叉50cm,可以分辨声源方向;

(五)四肢、躯干和颈部运动能力正常。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1)存在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二)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未满二年的;

(三)暂扣机动车驾驶证期间;

(四)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驾的除外)。

第十一条首次申领驾驶证的年龄:

(一)申请大型公共汽车、无轨电车驾驶证的年龄为21至45周岁;

(二)申请大型货车驾驶证的年龄为18至50周岁;

(3)申请其他车型驾驶证年龄在18至60岁。

第十二条需要学习驾驶机动车的,应当申请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提交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护照等)。),并在申请暂住地时提交您的暂住证(暂住期一年以上),外籍人士(地区)还应提交其居住证明(居住期一年以上);

(三)首次申请大型客车驾驶证的,由省车管所按公安部规定审批;

(4)接受体检。

车管所对符合条件的,经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发给学习驾照。持有驾驶证并掌握驾驶技能的,考试合格后发给驾驶证。

第十三条需要增加准驾车型持有驾驶证的,应当申请学习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1)填写《增驾申请表》;

(2)提交驾驶证查验;(3)申请驾驶大型公共汽车和无轨电车的人员,必须具有三年以上安全驾驶大型货车的经验。车管所将为符合要求的人发放额外的驾驶执照。持驾驶证学习、掌握驾驶技能的,考试合格后发给新的驾驶证。

第十四条持有军队、武警部队驾驶证的,可以申请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复员、转业、退役人员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和复员、转业、退役证明;

(三)现役军人提交省军区以上的军事身份证件和证件,接受审查;

(四)提交军队、武警部队驾驶证查验;

(5)接受体检。车管所对符合要求的,经考试合格后,发给驾驶证。

第十五条中国公民持有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国际驾驶证,在境外连续停留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申请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查验;

(三)提交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或者国际驾驶证查验;

(4)接受体检。

车管所对符合要求的,经考试合格后,发给驾驶证。

第十六条外国人(地区)持有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或者国际驾驶证的,可以分别申请驾驶证或者临时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提交护照等入境身份证件查验;

(3)提交居留证件查验(申请驾驶证居留期限一年以上,申请临时驾驶证居留期限二个月以上不满一年);

(四)提交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或者国际驾驶证查验;

(5)接受体检。

车管所对考试合格符合条件的,发给驾驶证或临时驾驶证。

第十七条考试科目的规定。

(1)考试科目为: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现场驾驶、道路驾驶。

(二)首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和申请增加准驾车型数量的,按照《考试科目表》(附件一)中的科目进行考试。

(3)如持有外国或港澳台省驾驶证或国际驾驶证,考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和道路驾驶。有三年以上驾驶经验者免于道路驾驶考试。

(4)持有军队或武警部队驾驶证的,考试科目为道路驾驶。

持有军队、武警部队小型客车、摩托车驾驶证三年以上的,免于道路驾驶考试。

第十八条考试内容、方式和合格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办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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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核查、更换和注销

第十九条车管所应当按照下列期限对许可证持有人进行审核。检查时,应进行身体检查,检查违规和事故是否得到处理。认证合格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签署或者记录驾驶证。没有经过认证的驾照是没有驾驶资格的。

(一)对持有准驾车型A、B、N、P驾驶证的人员、持有准驾车型C驾驶证从事营业性运输的人员以及年满60周岁的人员,每年审验一次;

(二)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每两年一次,免体检。

第二十条60周岁以上人员,取消准驾车型A、B、N、P。

第二十一条车管所在外地因故不能回国接受认证的,可以委托外地车管所进行初审。

第二十二条驾驶证到期前三个月内,持证人应当在车管所换证。车管所要检查持证人的体检情况,检查违章、事故是否处理完毕,检查是否考核合格,

驾照应该换新的。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期换证的,应提前申请或延期申请。未提前申请且超过有效期的,依法处罚后应当续展。

在续保期间,持证人有义务接受交通法规教育。

第二十三条持证人在暂住地居住满一年以上的,自愿决定是否在暂住地申请换发驾驶证。暂住地车管所在审核申请人的驾驶证、驾驶证登记信息和暂住证后,将换发驾驶证。

第二十四条驾驶证全国统一登记材料为《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附件2)和机动车驾驶证登记项目(附件3)。

第二十五条交通事故或者违章行为发生在持证人身上的,实行记分管理,并记入驾驶证或者驾驶证登记资料。超过违章和事故记录分数的,依法分别进行交通法规教育、考试和处罚。

第二十六条机动车驾驶证遗失或者损坏的,应当书面报告原发证机关,并登报声明。30天后,车管所将审核并发放新的牌照。

第二十七条车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在登记材料中注明:

(一)持有人死亡;

(二)身体状况发生变化,不适宜驾驶机动车的;

(三)超过续期期限一年以上的;

(四)涂改或者冒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五)无正当理由,三个月以上不接受违法或事故处理的;

(六)持有两个以上驾驶证;

(七)年满70周岁;

(八)本人或其监护人申请注销。

第二十八条吊销和注销机动车驾驶证,登记信息保留两年后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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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国与国之间有驾驶证互认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或其委托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组织车管所核发临时行驶证,举办有组织的驾驶车辆活动(汽车、摩托车比赛、旅游等)。).

第三十条驾驶证持有人从事道路驾驶教练业务的,应当持有相应的准驾车型驾驶证五年以上。

第三十一条机动车驾驶证管理章和证表由公安部统一制定。

第三十二条收费项目和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百万购车补贴

机动车驾驶证和使用规定?机动车驾驶证管理条例

第七条驾驶证有效期为六年。第一张驾驶证的第一年是实习期;学习驾驶证有效期为两年;临时驾驶证有效期不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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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申请、审查和认证

第八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向长期居住的车管所申请。在暂住地居住一年以上的,可以向车管所暂住地提出申请。

第九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身体条件:

(一)大型客车、货车、无轨电车驾驶证高度不低于155厘米,其他车型驾驶证高度不低于150厘米;

(2)双眼视力不低于标准图的0.7或对数图的4.9(允许矫正);

(3)无红绿盲;

(4)两只耳朵分别距离音叉50cm,可以分辨声源方向;

(五)四肢、躯干和颈部运动能力正常。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1)存在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二)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未满二年的;

(三)暂扣机动车驾驶证期间;

(四)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驾的除外)。

第十一条首次申领驾驶证的年龄:

(一)申请大型公共汽车、无轨电车驾驶证的年龄为21至45周岁;

(二)申请大型货车驾驶证的年龄为18至50周岁;

(3)申请其他车型驾驶证年龄在18至60岁。

第十二条需要学习驾驶机动车的,应当申请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提交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护照等)。),并在申请暂住地时提交您的暂住证(暂住期一年以上),外籍人士(地区)还应提交其居住证明(居住期一年以上);

(三)首次申请大型客车驾驶证的,由省车管所按公安部规定审批;

(4)接受体检。

车管所对符合条件的,经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发给学习驾照。持有驾驶证并掌握驾驶技能的,考试合格后发给驾驶证。

第十三条需要增加准驾车型持有驾驶证的,应当申请学习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1)填写《增驾申请表》;

(2)提交驾驶证查验;(3)申请驾驶大型公共汽车和无轨电车的人员,必须具有三年以上安全驾驶大型货车的经验。车管所将为符合要求的人发放额外的驾驶执照。持驾驶证学习、掌握驾驶技能的,考试合格后发给新的驾驶证。

第十四条持有军队、武警部队驾驶证的,可以申请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复员、转业、退役人员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和复员、转业、退役证明;

(三)现役军人提交省军区以上的军事身份证件和证件,接受审查;

(四)提交军队、武警部队驾驶证查验;

(5)接受体检。车管所对符合要求的,经考试合格后,发给驾驶证。

第十五条中国公民持有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国际驾驶证,在境外连续停留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申请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查验;

(三)提交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或者国际驾驶证查验;

(4)接受体检。

车管所对符合要求的,经考试合格后,发给驾驶证。

第十六条外国人(地区)持有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或者国际驾驶证的,可以分别申请驾驶证或者临时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提交护照等入境身份证件查验;

(3)提交居留证件查验(申请驾驶证居留期限一年以上,申请临时驾驶证居留期限二个月以上不满一年);

(四)提交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或者国际驾驶证查验;

(5)接受体检。

车管所对考试合格符合条件的,发给驾驶证或临时驾驶证。

第十七条考试科目的规定。

(1)考试科目为: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现场驾驶、道路驾驶。

(二)首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和申请增加准驾车型数量的,按照《考试科目表》(附件一)中的科目进行考试。

(3)如持有外国或港澳台省驾驶证或国际驾驶证,考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和道路驾驶。有三年以上驾驶经验者免于道路驾驶考试。

(4)持有军队或武警部队驾驶证的,考试科目为道路驾驶。

持有军队、武警部队小型客车、摩托车驾驶证三年以上的,免于道路驾驶考试。

第十八条考试内容、方式和合格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办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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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核查、更换和注销

第十九条车管所应当按照下列期限对许可证持有人进行审核。检查时,应进行身体检查,检查违规和事故是否得到处理。认证合格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签署或者记录驾驶证。没有经过认证的驾照是没有驾驶资格的。

(一)对持有准驾车型A、B、N、P驾驶证的人员、持有准驾车型C驾驶证从事营业性运输的人员以及年满60周岁的人员,每年审验一次;

(二)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每两年一次,免体检。

第二十条60周岁以上人员,取消准驾车型A、B、N、P。

第二十一条车管所在外地因故不能回国接受认证的,可以委托外地车管所进行初审。

第二十二条驾驶证到期前三个月内,持证人应当在车管所换证。车管所要检查持证人的体检情况,检查违章、事故是否处理完毕,检查是否考核合格,

驾照应该换新的。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期换证的,应提前申请或延期申请。未提前申请且超过有效期的,依法处罚后应当续展。

在续保期间,持证人有义务接受交通法规教育。

第二十三条持证人在暂住地居住满一年以上的,自愿决定是否在暂住地申请换发驾驶证。暂住地车管所在审核申请人的驾驶证、驾驶证登记信息和暂住证后,将换发驾驶证。

第二十四条驾驶证全国统一登记材料为《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附件2)和机动车驾驶证登记项目(附件3)。

第二十五条交通事故或者违章行为发生在持证人身上的,实行记分管理,并记入驾驶证或者驾驶证登记资料。超过违章和事故记录分数的,依法分别进行交通法规教育、考试和处罚。

第二十六条机动车驾驶证遗失或者损坏的,应当书面报告原发证机关,并登报声明。30天后,车管所将审核并发放新的牌照。

第二十七条车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在登记材料中注明:

(一)持有人死亡;

(二)身体状况发生变化,不适宜驾驶机动车的;

(三)超过续期期限一年以上的;

(四)涂改或者冒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五)无正当理由,三个月以上不接受违法或事故处理的;

(六)持有两个以上驾驶证;

(七)年满70周岁;

(八)本人或其监护人申请注销。

第二十八条吊销和注销机动车驾驶证,登记信息保留两年后销毁。

返回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国与国之间有驾驶证互认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或其委托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组织车管所核发临时行驶证,举办有组织的驾驶车辆活动(汽车、摩托车比赛、旅游等)。).

第三十条驾驶证持有人从事道路驾驶教练业务的,应当持有相应的准驾车型驾驶证五年以上。

第三十一条机动车驾驶证管理章和证表由公安部统一制定。

第三十二条收费项目和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百万购车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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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申请、审查和认证

第八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向长期居住的车管所申请。在暂住地居住一年以上的,可以向车管所暂住地提出申请。

第九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身体条件:

(一)大型客车、货车、无轨电车驾驶证高度不低于155厘米,其他车型驾驶证高度不低于150厘米;

(2)双眼视力不低于标准图的0.7或对数图的4.9(允许矫正);

(3)无红绿盲;

(4)两只耳朵分别距离音叉50cm,可以分辨声源方向;

(五)四肢、躯干和颈部运动能力正常。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1)存在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二)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未满二年的;

(三)暂扣机动车驾驶证期间;

(四)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驾的除外)。

第十一条首次申领驾驶证的年龄:

(一)申请大型公共汽车、无轨电车驾驶证的年龄为21至45周岁;

(二)申请大型货车驾驶证的年龄为18至50周岁;

(3)申请其他车型驾驶证年龄在18至60岁。

第十二条需要学习驾驶机动车的,应当申请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提交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护照等)。),并在申请暂住地时提交您的暂住证(暂住期一年以上),外籍人士(地区)还应提交其居住证明(居住期一年以上);

(三)首次申请大型客车驾驶证的,由省车管所按公安部规定审批;

(4)接受体检。

车管所对符合条件的,经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发给学习驾照。持有驾驶证并掌握驾驶技能的,考试合格后发给驾驶证。

第十三条需要增加准驾车型持有驾驶证的,应当申请学习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1)填写《增驾申请表》;

(2)提交驾驶证查验;(3)申请驾驶大型公共汽车和无轨电车的人员,必须具有三年以上安全驾驶大型货车的经验。车管所将为符合要求的人发放额外的驾驶执照。持驾驶证学习、掌握驾驶技能的,考试合格后发给新的驾驶证。

第十四条持有军队、武警部队驾驶证的,可以申请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复员、转业、退役人员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和复员、转业、退役证明;

(三)现役军人提交省军区以上的军事身份证件和证件,接受审查;

(四)提交军队、武警部队驾驶证查验;

(5)接受体检。车管所对符合要求的,经考试合格后,发给驾驶证。

第十五条中国公民持有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国际驾驶证,在境外连续停留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申请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查验;

(三)提交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或者国际驾驶证查验;

(4)接受体检。

车管所对符合要求的,经考试合格后,发给驾驶证。

第十六条外国人(地区)持有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或者国际驾驶证的,可以分别申请驾驶证或者临时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提交护照等入境身份证件查验;

(3)提交居留证件查验(申请驾驶证居留期限一年以上,申请临时驾驶证居留期限二个月以上不满一年);

(四)提交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或者国际驾驶证查验;

(5)接受体检。

车管所对考试合格符合条件的,发给驾驶证或临时驾驶证。

第十七条考试科目的规定。

(1)考试科目为: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现场驾驶、道路驾驶。

(二)首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和申请增加准驾车型数量的,按照《考试科目表》(附件一)中的科目进行考试。

(3)如持有外国或港澳台省驾驶证或国际驾驶证,考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和道路驾驶。有三年以上驾驶经验者免于道路驾驶考试。

(4)持有军队或武警部队驾驶证的,考试科目为道路驾驶。

持有军队、武警部队小型客车、摩托车驾驶证三年以上的,免于道路驾驶考试。

第十八条考试内容、方式和合格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办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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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核查、更换和注销

第十九条车管所应当按照下列期限对许可证持有人进行审核。检查时,应进行身体检查,检查违规和事故是否得到处理。认证合格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签署或者记录驾驶证。没有经过认证的驾照是没有驾驶资格的。

(一)对持有准驾车型A、B、N、P驾驶证的人员、持有准驾车型C驾驶证从事营业性运输的人员以及年满60周岁的人员,每年审验一次;

(二)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每两年一次,免体检。

第二十条60周岁以上人员,取消准驾车型A、B、N、P。

第二十一条车管所在外地因故不能回国接受认证的,可以委托外地车管所进行初审。

第二十二条驾驶证到期前三个月内,持证人应当在车管所换证。车管所要检查持证人的体检情况,检查违章、事故是否处理完毕,检查是否考核合格,

驾照应该换新的。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期换证的,应提前申请或延期申请。未提前申请且超过有效期的,依法处罚后应当续展。

在续保期间,持证人有义务接受交通法规教育。

第二十三条持证人在暂住地居住满一年以上的,自愿决定是否在暂住地申请换发驾驶证。暂住地车管所在审核申请人的驾驶证、驾驶证登记信息和暂住证后,将换发驾驶证。

第二十四条驾驶证全国统一登记材料为《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附件2)和机动车驾驶证登记项目(附件3)。

第二十五条交通事故或者违章行为发生在持证人身上的,实行记分管理,并记入驾驶证或者驾驶证登记资料。超过违章和事故记录分数的,依法分别进行交通法规教育、考试和处罚。

第二十六条机动车驾驶证遗失或者损坏的,应当书面报告原发证机关,并登报声明。30天后,车管所将审核并发放新的牌照。

第二十七条车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在登记材料中注明:

(一)持有人死亡;

(二)身体状况发生变化,不适宜驾驶机动车的;

(三)超过续期期限一年以上的;

(四)涂改或者冒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五)无正当理由,三个月以上不接受违法或事故处理的;

(六)持有两个以上驾驶证;

(七)年满70周岁;

(八)本人或其监护人申请注销。

第二十八条吊销和注销机动车驾驶证,登记信息保留两年后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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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国与国之间有驾驶证互认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或其委托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组织车管所核发临时行驶证,举办有组织的驾驶车辆活动(汽车、摩托车比赛、旅游等)。).

第三十条驾驶证持有人从事道路驾驶教练业务的,应当持有相应的准驾车型驾驶证五年以上。

第三十一条机动车驾驶证管理章和证表由公安部统一制定。

第三十二条收费项目和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百万购车补贴

第三章申请、审查和认证

第八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向长期居住的车管所申请。在暂住地居住一年以上的,可以向车管所暂住地提出申请。

第九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身体条件:

(一)大型客车、货车、无轨电车驾驶证高度不低于155厘米,其他车型驾驶证高度不低于150厘米;

(2)双眼视力不低于标准图的0.7或对数图的4.9(允许矫正);

(3)无红绿盲;

(4)两只耳朵分别距离音叉50cm,可以分辨声源方向;

(五)四肢、躯干和颈部运动能力正常。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1)存在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二)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未满二年的;

(三)暂扣机动车驾驶证期间;

(四)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驾的除外)。

第十一条首次申领驾驶证的年龄:

(一)申请大型公共汽车、无轨电车驾驶证的年龄为21至45周岁;

(二)申请大型货车驾驶证的年龄为18至50周岁;

(3)申请其他车型驾驶证年龄在18至60岁。

第十二条需要学习驾驶机动车的,应当申请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提交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护照等)。),并在申请暂住地时提交您的暂住证(暂住期一年以上),外籍人士(地区)还应提交其居住证明(居住期一年以上);

(三)首次申请大型客车驾驶证的,由省车管所按公安部规定审批;

(4)接受体检。

车管所对符合条件的,经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发给学习驾照。持有驾驶证并掌握驾驶技能的,考试合格后发给驾驶证。

第十三条需要增加准驾车型持有驾驶证的,应当申请学习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1)填写《增驾申请表》;

(2)提交驾驶证查验;(3)申请驾驶大型公共汽车和无轨电车的人员,必须具有三年以上安全驾驶大型货车的经验。车管所将为符合要求的人发放额外的驾驶执照。持驾驶证学习、掌握驾驶技能的,考试合格后发给新的驾驶证。

第十四条持有军队、武警部队驾驶证的,可以申请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复员、转业、退役人员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和复员、转业、退役证明;

(三)现役军人提交省军区以上的军事身份证件和证件,接受审查;

(四)提交军队、武警部队驾驶证查验;

(5)接受体检。车管所对符合要求的,经考试合格后,发给驾驶证。

第十五条中国公民持有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国际驾驶证,在境外连续停留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申请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查验;

(三)提交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或者国际驾驶证查验;

(4)接受体检。

车管所对符合要求的,经考试合格后,发给驾驶证。

第十六条外国人(地区)持有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或者国际驾驶证的,可以分别申请驾驶证或者临时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提交护照等入境身份证件查验;

(3)提交居留证件查验(申请驾驶证居留期限一年以上,申请临时驾驶证居留期限二个月以上不满一年);

(四)提交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或者国际驾驶证查验;

(5)接受体检。

车管所对考试合格符合条件的,发给驾驶证或临时驾驶证。

第十七条考试科目的规定。

(1)考试科目为: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现场驾驶、道路驾驶。

(二)首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和申请增加准驾车型数量的,按照《考试科目表》(附件一)中的科目进行考试。

(3)如持有外国或港澳台省驾驶证或国际驾驶证,考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和道路驾驶。有三年以上驾驶经验者免于道路驾驶考试。

(4)持有军队或武警部队驾驶证的,考试科目为道路驾驶。

持有军队、武警部队小型客车、摩托车驾驶证三年以上的,免于道路驾驶考试。

第十八条考试内容、方式和合格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办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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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核查、更换和注销

第十九条车管所应当按照下列期限对许可证持有人进行审核。检查时,应进行身体检查,检查违规和事故是否得到处理。认证合格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签署或者记录驾驶证。没有经过认证的驾照是没有驾驶资格的。

(一)对持有准驾车型A、B、N、P驾驶证的人员、持有准驾车型C驾驶证从事营业性运输的人员以及年满60周岁的人员,每年审验一次;

(二)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每两年一次,免体检。

第二十条60周岁以上人员,取消准驾车型A、B、N、P。

第二十一条车管所在外地因故不能回国接受认证的,可以委托外地车管所进行初审。

第二十二条驾驶证到期前三个月内,持证人应当在车管所换证。车管所要检查持证人的体检情况,检查违章、事故是否处理完毕,检查是否考核合格,

驾照应该换新的。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期换证的,应提前申请或延期申请。未提前申请且超过有效期的,依法处罚后应当续展。

在续保期间,持证人有义务接受交通法规教育。

第二十三条持证人在暂住地居住满一年以上的,自愿决定是否在暂住地申请换发驾驶证。暂住地车管所在审核申请人的驾驶证、驾驶证登记信息和暂住证后,将换发驾驶证。

第二十四条驾驶证全国统一登记材料为《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附件2)和机动车驾驶证登记项目(附件3)。

第二十五条交通事故或者违章行为发生在持证人身上的,实行记分管理,并记入驾驶证或者驾驶证登记资料。超过违章和事故记录分数的,依法分别进行交通法规教育、考试和处罚。

第二十六条机动车驾驶证遗失或者损坏的,应当书面报告原发证机关,并登报声明。30天后,车管所将审核并发放新的牌照。

第二十七条车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在登记材料中注明:

(一)持有人死亡;

(二)身体状况发生变化,不适宜驾驶机动车的;

(三)超过续期期限一年以上的;

(四)涂改或者冒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五)无正当理由,三个月以上不接受违法或事故处理的;

(六)持有两个以上驾驶证;

(七)年满70周岁;

(八)本人或其监护人申请注销。

第二十八条吊销和注销机动车驾驶证,登记信息保留两年后销毁。

返回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国与国之间有驾驶证互认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或其委托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组织车管所核发临时行驶证,举办有组织的驾驶车辆活动(汽车、摩托车比赛、旅游等)。).

第三十条驾驶证持有人从事道路驾驶教练业务的,应当持有相应的准驾车型驾驶证五年以上。

第三十一条机动车驾驶证管理章和证表由公安部统一制定。

第三十二条收费项目和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百万购车补贴

第八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向长期居住的车管所申请。在暂住地居住一年以上的,可以向车管所暂住地提出申请。

第九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身体条件:

(一)大型客车、货车、无轨电车驾驶证高度不低于155厘米,其他车型驾驶证高度不低于150厘米;

(2)双眼视力不低于标准图的0.7或对数图的4.9(允许矫正);

(3)无红绿盲;

(4)两只耳朵分别距离音叉50cm,可以分辨声源方向;

(五)四肢、躯干和颈部运动能力正常。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1)存在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二)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未满二年的;

(三)暂扣机动车驾驶证期间;

(四)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驾的除外)。

第十一条首次申领驾驶证的年龄:

(一)申请大型公共汽车、无轨电车驾驶证的年龄为21至45周岁;

(二)申请大型货车驾驶证的年龄为18至50周岁;

(3)申请其他车型驾驶证年龄在18至60岁。

第十二条需要学习驾驶机动车的,应当申请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提交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护照等)。),并在申请暂住地时提交您的暂住证(暂住期一年以上),外籍人士(地区)还应提交其居住证明(居住期一年以上);

(三)首次申请大型客车驾驶证的,由省车管所按公安部规定审批;

(4)接受体检。

车管所对符合条件的,经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发给学习驾照。持有驾驶证并掌握驾驶技能的,考试合格后发给驾驶证。

第十三条需要增加准驾车型持有驾驶证的,应当申请学习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1)填写《增驾申请表》;

(2)提交驾驶证查验;(3)申请驾驶大型公共汽车和无轨电车的人员,必须具有三年以上安全驾驶大型货车的经验。车管所将为符合要求的人发放额外的驾驶执照。持驾驶证学习、掌握驾驶技能的,考试合格后发给新的驾驶证。

第十四条持有军队、武警部队驾驶证的,可以申请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复员、转业、退役人员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和复员、转业、退役证明;

(三)现役军人提交省军区以上的军事身份证件和证件,接受审查;

(四)提交军队、武警部队驾驶证查验;

(5)接受体检。车管所对符合要求的,经考试合格后,发给驾驶证。

第十五条中国公民持有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国际驾驶证,在境外连续停留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申请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查验;

(三)提交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或者国际驾驶证查验;

(4)接受体检。

车管所对符合要求的,经考试合格后,发给驾驶证。

第十六条外国人(地区)持有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或者国际驾驶证的,可以分别申请驾驶证或者临时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提交护照等入境身份证件查验;

(3)提交居留证件查验(申请驾驶证居留期限一年以上,申请临时驾驶证居留期限二个月以上不满一年);

(四)提交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或者国际驾驶证查验;

(5)接受体检。

车管所对考试合格符合条件的,发给驾驶证或临时驾驶证。

第十七条考试科目的规定。

(1)考试科目为: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现场驾驶、道路驾驶。

(二)首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和申请增加准驾车型数量的,按照《考试科目表》(附件一)中的科目进行考试。

(3)如持有外国或港澳台省驾驶证或国际驾驶证,考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和道路驾驶。有三年以上驾驶经验者免于道路驾驶考试。

(4)持有军队或武警部队驾驶证的,考试科目为道路驾驶。

持有军队、武警部队小型客车、摩托车驾驶证三年以上的,免于道路驾驶考试。

第十八条考试内容、方式和合格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办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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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核查、更换和注销

第十九条车管所应当按照下列期限对许可证持有人进行审核。检查时,应进行身体检查,检查违规和事故是否得到处理。认证合格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签署或者记录驾驶证。没有经过认证的驾照是没有驾驶资格的。

(一)对持有准驾车型A、B、N、P驾驶证的人员、持有准驾车型C驾驶证从事营业性运输的人员以及年满60周岁的人员,每年审验一次;

(二)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每两年一次,免体检。

第二十条60周岁以上人员,取消准驾车型A、B、N、P。

第二十一条车管所在外地因故不能回国接受认证的,可以委托外地车管所进行初审。

第二十二条驾驶证到期前三个月内,持证人应当在车管所换证。车管所要检查持证人的体检情况,检查违章、事故是否处理完毕,检查是否考核合格,

驾照应该换新的。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期换证的,应提前申请或延期申请。未提前申请且超过有效期的,依法处罚后应当续展。

在续保期间,持证人有义务接受交通法规教育。

第二十三条持证人在暂住地居住满一年以上的,自愿决定是否在暂住地申请换发驾驶证。暂住地车管所在审核申请人的驾驶证、驾驶证登记信息和暂住证后,将换发驾驶证。

第二十四条驾驶证全国统一登记材料为《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附件2)和机动车驾驶证登记项目(附件3)。

第二十五条交通事故或者违章行为发生在持证人身上的,实行记分管理,并记入驾驶证或者驾驶证登记资料。超过违章和事故记录分数的,依法分别进行交通法规教育、考试和处罚。

第二十六条机动车驾驶证遗失或者损坏的,应当书面报告原发证机关,并登报声明。30天后,车管所将审核并发放新的牌照。

第二十七条车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在登记材料中注明:

(一)持有人死亡;

(二)身体状况发生变化,不适宜驾驶机动车的;

(三)超过续期期限一年以上的;

(四)涂改或者冒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五)无正当理由,三个月以上不接受违法或事故处理的;

(六)持有两个以上驾驶证;

(七)年满70周岁;

(八)本人或其监护人申请注销。

第二十八条吊销和注销机动车驾驶证,登记信息保留两年后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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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国与国之间有驾驶证互认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或其委托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组织车管所核发临时行驶证,举办有组织的驾驶车辆活动(汽车、摩托车比赛、旅游等)。).

第三十条驾驶证持有人从事道路驾驶教练业务的,应当持有相应的准驾车型驾驶证五年以上。

第三十一条机动车驾驶证管理章和证表由公安部统一制定。

第三十二条收费项目和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百万购车补贴

第九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身体条件:

(一)大型客车、货车、无轨电车驾驶证高度不低于155厘米,其他车型驾驶证高度不低于150厘米;

(2)双眼视力不低于标准图的0.7或对数图的4.9(允许矫正);

(3)无红绿盲;

(4)两只耳朵分别距离音叉50cm,可以分辨声源方向;

(五)四肢、躯干和颈部运动能力正常。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1)存在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二)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未满二年的;

(三)暂扣机动车驾驶证期间;

(四)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驾的除外)。

第十一条首次申领驾驶证的年龄:

(一)申请大型公共汽车、无轨电车驾驶证的年龄为21至45周岁;

(二)申请大型货车驾驶证的年龄为18至50周岁;

(3)申请其他车型驾驶证年龄在18至60岁。

第十二条需要学习驾驶机动车的,应当申请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提交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护照等)。),并在申请暂住地时提交您的暂住证(暂住期一年以上),外籍人士(地区)还应提交其居住证明(居住期一年以上);

(三)首次申请大型客车驾驶证的,由省车管所按公安部规定审批;

(4)接受体检。

车管所对符合条件的,经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发给学习驾照。持有驾驶证并掌握驾驶技能的,考试合格后发给驾驶证。

第十三条需要增加准驾车型持有驾驶证的,应当申请学习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1)填写《增驾申请表》;

(2)提交驾驶证查验;(3)申请驾驶大型公共汽车和无轨电车的人员,必须具有三年以上安全驾驶大型货车的经验。车管所将为符合要求的人发放额外的驾驶执照。持驾驶证学习、掌握驾驶技能的,考试合格后发给新的驾驶证。

第十四条持有军队、武警部队驾驶证的,可以申请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复员、转业、退役人员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和复员、转业、退役证明;

(三)现役军人提交省军区以上的军事身份证件和证件,接受审查;

(四)提交军队、武警部队驾驶证查验;

(5)接受体检。车管所对符合要求的,经考试合格后,发给驾驶证。

第十五条中国公民持有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国际驾驶证,在境外连续停留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申请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查验;

(三)提交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或者国际驾驶证查验;

(4)接受体检。

车管所对符合要求的,经考试合格后,发给驾驶证。

第十六条外国人(地区)持有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或者国际驾驶证的,可以分别申请驾驶证或者临时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提交护照等入境身份证件查验;

(3)提交居留证件查验(申请驾驶证居留期限一年以上,申请临时驾驶证居留期限二个月以上不满一年);

(四)提交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或者国际驾驶证查验;

(5)接受体检。

车管所对考试合格符合条件的,发给驾驶证或临时驾驶证。

第十七条考试科目的规定。

(1)考试科目为: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现场驾驶、道路驾驶。

(二)首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和申请增加准驾车型数量的,按照《考试科目表》(附件一)中的科目进行考试。

(3)如持有外国或港澳台省驾驶证或国际驾驶证,考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和道路驾驶。有三年以上驾驶经验者免于道路驾驶考试。

(4)持有军队或武警部队驾驶证的,考试科目为道路驾驶。

持有军队、武警部队小型客车、摩托车驾驶证三年以上的,免于道路驾驶考试。

第十八条考试内容、方式和合格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办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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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核查、更换和注销

第十九条车管所应当按照下列期限对许可证持有人进行审核。检查时,应进行身体检查,检查违规和事故是否得到处理。认证合格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签署或者记录驾驶证。没有经过认证的驾照是没有驾驶资格的。

(一)对持有准驾车型A、B、N、P驾驶证的人员、持有准驾车型C驾驶证从事营业性运输的人员以及年满60周岁的人员,每年审验一次;

(二)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每两年一次,免体检。

第二十条60周岁以上人员,取消准驾车型A、B、N、P。

第二十一条车管所在外地因故不能回国接受认证的,可以委托外地车管所进行初审。

第二十二条驾驶证到期前三个月内,持证人应当在车管所换证。车管所要检查持证人的体检情况,检查违章、事故是否处理完毕,检查是否考核合格,

驾照应该换新的。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期换证的,应提前申请或延期申请。未提前申请且超过有效期的,依法处罚后应当续展。

在续保期间,持证人有义务接受交通法规教育。

第二十三条持证人在暂住地居住满一年以上的,自愿决定是否在暂住地申请换发驾驶证。暂住地车管所在审核申请人的驾驶证、驾驶证登记信息和暂住证后,将换发驾驶证。

第二十四条驾驶证全国统一登记材料为《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附件2)和机动车驾驶证登记项目(附件3)。

第二十五条交通事故或者违章行为发生在持证人身上的,实行记分管理,并记入驾驶证或者驾驶证登记资料。超过违章和事故记录分数的,依法分别进行交通法规教育、考试和处罚。

第二十六条机动车驾驶证遗失或者损坏的,应当书面报告原发证机关,并登报声明。30天后,车管所将审核并发放新的牌照。

第二十七条车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在登记材料中注明:

(一)持有人死亡;

(二)身体状况发生变化,不适宜驾驶机动车的;

(三)超过续期期限一年以上的;

(四)涂改或者冒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五)无正当理由,三个月以上不接受违法或事故处理的;

(六)持有两个以上驾驶证;

(七)年满70周岁;

(八)本人或其监护人申请注销。

第二十八条吊销和注销机动车驾驶证,登记信息保留两年后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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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国与国之间有驾驶证互认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或其委托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组织车管所核发临时行驶证,举办有组织的驾驶车辆活动(汽车、摩托车比赛、旅游等)。).

第三十条驾驶证持有人从事道路驾驶教练业务的,应当持有相应的准驾车型驾驶证五年以上。

第三十一条机动车驾驶证管理章和证表由公安部统一制定。

第三十二条收费项目和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百万购车补贴

(一)大型客车、货车、无轨电车驾驶证高度不低于155厘米,其他车型驾驶证高度不低于150厘米;

(2)双眼视力不低于标准图的0.7或对数图的4.9(允许矫正);

(3)无红绿盲;

(4)两只耳朵分别距离音叉50cm,可以分辨声源方向;

(五)四肢、躯干和颈部运动能力正常。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1)存在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二)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未满二年的;

(三)暂扣机动车驾驶证期间;

(四)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驾的除外)。

第十一条首次申领驾驶证的年龄:

(一)申请大型公共汽车、无轨电车驾驶证的年龄为21至45周岁;

(二)申请大型货车驾驶证的年龄为18至50周岁;

(3)申请其他车型驾驶证年龄在18至60岁。

第十二条需要学习驾驶机动车的,应当申请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提交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护照等)。),并在申请暂住地时提交您的暂住证(暂住期一年以上),外籍人士(地区)还应提交其居住证明(居住期一年以上);

(三)首次申请大型客车驾驶证的,由省车管所按公安部规定审批;

(4)接受体检。

车管所对符合条件的,经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发给学习驾照。持有驾驶证并掌握驾驶技能的,考试合格后发给驾驶证。

第十三条需要增加准驾车型持有驾驶证的,应当申请学习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1)填写《增驾申请表》;

(2)提交驾驶证查验;(3)申请驾驶大型公共汽车和无轨电车的人员,必须具有三年以上安全驾驶大型货车的经验。车管所将为符合要求的人发放额外的驾驶执照。持驾驶证学习、掌握驾驶技能的,考试合格后发给新的驾驶证。

第十四条持有军队、武警部队驾驶证的,可以申请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复员、转业、退役人员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和复员、转业、退役证明;

(三)现役军人提交省军区以上的军事身份证件和证件,接受审查;

(四)提交军队、武警部队驾驶证查验;

(5)接受体检。车管所对符合要求的,经考试合格后,发给驾驶证。

第十五条中国公民持有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国际驾驶证,在境外连续停留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申请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查验;

(三)提交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或者国际驾驶证查验;

(4)接受体检。

车管所对符合要求的,经考试合格后,发给驾驶证。

第十六条外国人(地区)持有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或者国际驾驶证的,可以分别申请驾驶证或者临时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提交护照等入境身份证件查验;

(3)提交居留证件查验(申请驾驶证居留期限一年以上,申请临时驾驶证居留期限二个月以上不满一年);

(四)提交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或者国际驾驶证查验;

(5)接受体检。

车管所对考试合格符合条件的,发给驾驶证或临时驾驶证。

第十七条考试科目的规定。

(1)考试科目为: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现场驾驶、道路驾驶。

(二)首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和申请增加准驾车型数量的,按照《考试科目表》(附件一)中的科目进行考试。

(3)如持有外国或港澳台省驾驶证或国际驾驶证,考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和道路驾驶。有三年以上驾驶经验者免于道路驾驶考试。

(4)持有军队或武警部队驾驶证的,考试科目为道路驾驶。

持有军队、武警部队小型客车、摩托车驾驶证三年以上的,免于道路驾驶考试。

第十八条考试内容、方式和合格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办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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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核查、更换和注销

第十九条车管所应当按照下列期限对许可证持有人进行审核。检查时,应进行身体检查,检查违规和事故是否得到处理。认证合格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签署或者记录驾驶证。没有经过认证的驾照是没有驾驶资格的。

(一)对持有准驾车型A、B、N、P驾驶证的人员、持有准驾车型C驾驶证从事营业性运输的人员以及年满60周岁的人员,每年审验一次;

(二)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每两年一次,免体检。

第二十条60周岁以上人员,取消准驾车型A、B、N、P。

第二十一条车管所在外地因故不能回国接受认证的,可以委托外地车管所进行初审。

第二十二条驾驶证到期前三个月内,持证人应当在车管所换证。车管所要检查持证人的体检情况,检查违章、事故是否处理完毕,检查是否考核合格,

驾照应该换新的。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期换证的,应提前申请或延期申请。未提前申请且超过有效期的,依法处罚后应当续展。

在续保期间,持证人有义务接受交通法规教育。

第二十三条持证人在暂住地居住满一年以上的,自愿决定是否在暂住地申请换发驾驶证。暂住地车管所在审核申请人的驾驶证、驾驶证登记信息和暂住证后,将换发驾驶证。

第二十四条驾驶证全国统一登记材料为《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附件2)和机动车驾驶证登记项目(附件3)。

第二十五条交通事故或者违章行为发生在持证人身上的,实行记分管理,并记入驾驶证或者驾驶证登记资料。超过违章和事故记录分数的,依法分别进行交通法规教育、考试和处罚。

第二十六条机动车驾驶证遗失或者损坏的,应当书面报告原发证机关,并登报声明。30天后,车管所将审核并发放新的牌照。

第二十七条车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在登记材料中注明:

(一)持有人死亡;

(二)身体状况发生变化,不适宜驾驶机动车的;

(三)超过续期期限一年以上的;

(四)涂改或者冒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五)无正当理由,三个月以上不接受违法或事故处理的;

(六)持有两个以上驾驶证;

(七)年满70周岁;

(八)本人或其监护人申请注销。

第二十八条吊销和注销机动车驾驶证,登记信息保留两年后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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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国与国之间有驾驶证互认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或其委托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组织车管所核发临时行驶证,举办有组织的驾驶车辆活动(汽车、摩托车比赛、旅游等)。).

第三十条驾驶证持有人从事道路驾驶教练业务的,应当持有相应的准驾车型驾驶证五年以上。

第三十一条机动车驾驶证管理章和证表由公安部统一制定。

第三十二条收费项目和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百万购车补贴

(2)双眼视力不低于标准图的0.7或对数图的4.9(允许矫正);

(3)无红绿盲;

(4)两只耳朵分别距离音叉50cm,可以分辨声源方向;

(五)四肢、躯干和颈部运动能力正常。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1)存在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二)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未满二年的;

(三)暂扣机动车驾驶证期间;

(四)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驾的除外)。

第十一条首次申领驾驶证的年龄:

(一)申请大型公共汽车、无轨电车驾驶证的年龄为21至45周岁;

(二)申请大型货车驾驶证的年龄为18至50周岁;

(3)申请其他车型驾驶证年龄在18至60岁。

第十二条需要学习驾驶机动车的,应当申请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提交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护照等)。),并在申请暂住地时提交您的暂住证(暂住期一年以上),外籍人士(地区)还应提交其居住证明(居住期一年以上);

(三)首次申请大型客车驾驶证的,由省车管所按公安部规定审批;

(4)接受体检。

车管所对符合条件的,经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发给学习驾照。持有驾驶证并掌握驾驶技能的,考试合格后发给驾驶证。

第十三条需要增加准驾车型持有驾驶证的,应当申请学习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1)填写《增驾申请表》;

(2)提交驾驶证查验;(3)申请驾驶大型公共汽车和无轨电车的人员,必须具有三年以上安全驾驶大型货车的经验。车管所将为符合要求的人发放额外的驾驶执照。持驾驶证学习、掌握驾驶技能的,考试合格后发给新的驾驶证。

第十四条持有军队、武警部队驾驶证的,可以申请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复员、转业、退役人员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和复员、转业、退役证明;

(三)现役军人提交省军区以上的军事身份证件和证件,接受审查;

(四)提交军队、武警部队驾驶证查验;

(5)接受体检。车管所对符合要求的,经考试合格后,发给驾驶证。

第十五条中国公民持有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国际驾驶证,在境外连续停留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申请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查验;

(三)提交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或者国际驾驶证查验;

(4)接受体检。

车管所对符合要求的,经考试合格后,发给驾驶证。

第十六条外国人(地区)持有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或者国际驾驶证的,可以分别申请驾驶证或者临时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提交护照等入境身份证件查验;

(3)提交居留证件查验(申请驾驶证居留期限一年以上,申请临时驾驶证居留期限二个月以上不满一年);

(四)提交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或者国际驾驶证查验;

(5)接受体检。

车管所对考试合格符合条件的,发给驾驶证或临时驾驶证。

第十七条考试科目的规定。

(1)考试科目为: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现场驾驶、道路驾驶。

(二)首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和申请增加准驾车型数量的,按照《考试科目表》(附件一)中的科目进行考试。

(3)如持有外国或港澳台省驾驶证或国际驾驶证,考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和道路驾驶。有三年以上驾驶经验者免于道路驾驶考试。

(4)持有军队或武警部队驾驶证的,考试科目为道路驾驶。

持有军队、武警部队小型客车、摩托车驾驶证三年以上的,免于道路驾驶考试。

第十八条考试内容、方式和合格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办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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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核查、更换和注销

第十九条车管所应当按照下列期限对许可证持有人进行审核。检查时,应进行身体检查,检查违规和事故是否得到处理。认证合格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签署或者记录驾驶证。没有经过认证的驾照是没有驾驶资格的。

(一)对持有准驾车型A、B、N、P驾驶证的人员、持有准驾车型C驾驶证从事营业性运输的人员以及年满60周岁的人员,每年审验一次;

(二)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每两年一次,免体检。

第二十条60周岁以上人员,取消准驾车型A、B、N、P。

第二十一条车管所在外地因故不能回国接受认证的,可以委托外地车管所进行初审。

第二十二条驾驶证到期前三个月内,持证人应当在车管所换证。车管所要检查持证人的体检情况,检查违章、事故是否处理完毕,检查是否考核合格,

驾照应该换新的。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期换证的,应提前申请或延期申请。未提前申请且超过有效期的,依法处罚后应当续展。

在续保期间,持证人有义务接受交通法规教育。

第二十三条持证人在暂住地居住满一年以上的,自愿决定是否在暂住地申请换发驾驶证。暂住地车管所在审核申请人的驾驶证、驾驶证登记信息和暂住证后,将换发驾驶证。

第二十四条驾驶证全国统一登记材料为《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附件2)和机动车驾驶证登记项目(附件3)。

第二十五条交通事故或者违章行为发生在持证人身上的,实行记分管理,并记入驾驶证或者驾驶证登记资料。超过违章和事故记录分数的,依法分别进行交通法规教育、考试和处罚。

第二十六条机动车驾驶证遗失或者损坏的,应当书面报告原发证机关,并登报声明。30天后,车管所将审核并发放新的牌照。

第二十七条车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在登记材料中注明:

(一)持有人死亡;

(二)身体状况发生变化,不适宜驾驶机动车的;

(三)超过续期期限一年以上的;

(四)涂改或者冒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五)无正当理由,三个月以上不接受违法或事故处理的;

(六)持有两个以上驾驶证;

(七)年满70周岁;

(八)本人或其监护人申请注销。

第二十八条吊销和注销机动车驾驶证,登记信息保留两年后销毁。

返回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国与国之间有驾驶证互认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或其委托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组织车管所核发临时行驶证,举办有组织的驾驶车辆活动(汽车、摩托车比赛、旅游等)。).

第三十条驾驶证持有人从事道路驾驶教练业务的,应当持有相应的准驾车型驾驶证五年以上。

第三十一条机动车驾驶证管理章和证表由公安部统一制定。

第三十二条收费项目和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百万购车补贴

(3)无红绿盲;

(4)两只耳朵分别距离音叉50cm,可以分辨声源方向;

(五)四肢、躯干和颈部运动能力正常。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1)存在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二)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未满二年的;

(三)暂扣机动车驾驶证期间;

(四)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驾的除外)。

第十一条首次申领驾驶证的年龄:

(一)申请大型公共汽车、无轨电车驾驶证的年龄为21至45周岁;

(二)申请大型货车驾驶证的年龄为18至50周岁;

(3)申请其他车型驾驶证年龄在18至60岁。

第十二条需要学习驾驶机动车的,应当申请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提交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护照等)。),并在申请暂住地时提交您的暂住证(暂住期一年以上),外籍人士(地区)还应提交其居住证明(居住期一年以上);

(三)首次申请大型客车驾驶证的,由省车管所按公安部规定审批;

(4)接受体检。

车管所对符合条件的,经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发给学习驾照。持有驾驶证并掌握驾驶技能的,考试合格后发给驾驶证。

第十三条需要增加准驾车型持有驾驶证的,应当申请学习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1)填写《增驾申请表》;

(2)提交驾驶证查验;(3)申请驾驶大型公共汽车和无轨电车的人员,必须具有三年以上安全驾驶大型货车的经验。车管所将为符合要求的人发放额外的驾驶执照。持驾驶证学习、掌握驾驶技能的,考试合格后发给新的驾驶证。

第十四条持有军队、武警部队驾驶证的,可以申请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复员、转业、退役人员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和复员、转业、退役证明;

(三)现役军人提交省军区以上的军事身份证件和证件,接受审查;

(四)提交军队、武警部队驾驶证查验;

(5)接受体检。车管所对符合要求的,经考试合格后,发给驾驶证。

第十五条中国公民持有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国际驾驶证,在境外连续停留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申请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查验;

(三)提交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或者国际驾驶证查验;

(4)接受体检。

车管所对符合要求的,经考试合格后,发给驾驶证。

第十六条外国人(地区)持有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或者国际驾驶证的,可以分别申请驾驶证或者临时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提交护照等入境身份证件查验;

(3)提交居留证件查验(申请驾驶证居留期限一年以上,申请临时驾驶证居留期限二个月以上不满一年);

(四)提交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或者国际驾驶证查验;

(5)接受体检。

车管所对考试合格符合条件的,发给驾驶证或临时驾驶证。

第十七条考试科目的规定。

(1)考试科目为: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现场驾驶、道路驾驶。

(二)首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和申请增加准驾车型数量的,按照《考试科目表》(附件一)中的科目进行考试。

(3)如持有外国或港澳台省驾驶证或国际驾驶证,考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和道路驾驶。有三年以上驾驶经验者免于道路驾驶考试。

(4)持有军队或武警部队驾驶证的,考试科目为道路驾驶。

持有军队、武警部队小型客车、摩托车驾驶证三年以上的,免于道路驾驶考试。

第十八条考试内容、方式和合格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办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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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核查、更换和注销

第十九条车管所应当按照下列期限对许可证持有人进行审核。检查时,应进行身体检查,检查违规和事故是否得到处理。认证合格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签署或者记录驾驶证。没有经过认证的驾照是没有驾驶资格的。

(一)对持有准驾车型A、B、N、P驾驶证的人员、持有准驾车型C驾驶证从事营业性运输的人员以及年满60周岁的人员,每年审验一次;

(二)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每两年一次,免体检。

第二十条60周岁以上人员,取消准驾车型A、B、N、P。

第二十一条车管所在外地因故不能回国接受认证的,可以委托外地车管所进行初审。

第二十二条驾驶证到期前三个月内,持证人应当在车管所换证。车管所要检查持证人的体检情况,检查违章、事故是否处理完毕,检查是否考核合格,

驾照应该换新的。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期换证的,应提前申请或延期申请。未提前申请且超过有效期的,依法处罚后应当续展。

在续保期间,持证人有义务接受交通法规教育。

第二十三条持证人在暂住地居住满一年以上的,自愿决定是否在暂住地申请换发驾驶证。暂住地车管所在审核申请人的驾驶证、驾驶证登记信息和暂住证后,将换发驾驶证。

第二十四条驾驶证全国统一登记材料为《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附件2)和机动车驾驶证登记项目(附件3)。

第二十五条交通事故或者违章行为发生在持证人身上的,实行记分管理,并记入驾驶证或者驾驶证登记资料。超过违章和事故记录分数的,依法分别进行交通法规教育、考试和处罚。

第二十六条机动车驾驶证遗失或者损坏的,应当书面报告原发证机关,并登报声明。30天后,车管所将审核并发放新的牌照。

第二十七条车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在登记材料中注明:

(一)持有人死亡;

(二)身体状况发生变化,不适宜驾驶机动车的;

(三)超过续期期限一年以上的;

(四)涂改或者冒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五)无正当理由,三个月以上不接受违法或事故处理的;

(六)持有两个以上驾驶证;

(七)年满70周岁;

(八)本人或其监护人申请注销。

第二十八条吊销和注销机动车驾驶证,登记信息保留两年后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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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国与国之间有驾驶证互认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或其委托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组织车管所核发临时行驶证,举办有组织的驾驶车辆活动(汽车、摩托车比赛、旅游等)。).

第三十条驾驶证持有人从事道路驾驶教练业务的,应当持有相应的准驾车型驾驶证五年以上。

第三十一条机动车驾驶证管理章和证表由公安部统一制定。

第三十二条收费项目和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百万购车补贴

(4)两只耳朵分别距离音叉50cm,可以分辨声源方向;

(五)四肢、躯干和颈部运动能力正常。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1)存在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二)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未满二年的;

(三)暂扣机动车驾驶证期间;

(四)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驾的除外)。

第十一条首次申领驾驶证的年龄:

(一)申请大型公共汽车、无轨电车驾驶证的年龄为21至45周岁;

(二)申请大型货车驾驶证的年龄为18至50周岁;

(3)申请其他车型驾驶证年龄在18至60岁。

第十二条需要学习驾驶机动车的,应当申请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提交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护照等)。),并在申请暂住地时提交您的暂住证(暂住期一年以上),外籍人士(地区)还应提交其居住证明(居住期一年以上);

(三)首次申请大型客车驾驶证的,由省车管所按公安部规定审批;

(4)接受体检。

车管所对符合条件的,经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发给学习驾照。持有驾驶证并掌握驾驶技能的,考试合格后发给驾驶证。

第十三条需要增加准驾车型持有驾驶证的,应当申请学习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1)填写《增驾申请表》;

(2)提交驾驶证查验;(3)申请驾驶大型公共汽车和无轨电车的人员,必须具有三年以上安全驾驶大型货车的经验。车管所将为符合要求的人发放额外的驾驶执照。持驾驶证学习、掌握驾驶技能的,考试合格后发给新的驾驶证。

第十四条持有军队、武警部队驾驶证的,可以申请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复员、转业、退役人员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和复员、转业、退役证明;

(三)现役军人提交省军区以上的军事身份证件和证件,接受审查;

(四)提交军队、武警部队驾驶证查验;

(5)接受体检。车管所对符合要求的,经考试合格后,发给驾驶证。

第十五条中国公民持有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国际驾驶证,在境外连续停留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申请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查验;

(三)提交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或者国际驾驶证查验;

(4)接受体检。

车管所对符合要求的,经考试合格后,发给驾驶证。

第十六条外国人(地区)持有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或者国际驾驶证的,可以分别申请驾驶证或者临时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提交护照等入境身份证件查验;

(3)提交居留证件查验(申请驾驶证居留期限一年以上,申请临时驾驶证居留期限二个月以上不满一年);

(四)提交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或者国际驾驶证查验;

(5)接受体检。

车管所对考试合格符合条件的,发给驾驶证或临时驾驶证。

第十七条考试科目的规定。

(1)考试科目为: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现场驾驶、道路驾驶。

(二)首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和申请增加准驾车型数量的,按照《考试科目表》(附件一)中的科目进行考试。

(3)如持有外国或港澳台省驾驶证或国际驾驶证,考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和道路驾驶。有三年以上驾驶经验者免于道路驾驶考试。

(4)持有军队或武警部队驾驶证的,考试科目为道路驾驶。

持有军队、武警部队小型客车、摩托车驾驶证三年以上的,免于道路驾驶考试。

第十八条考试内容、方式和合格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办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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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核查、更换和注销

第十九条车管所应当按照下列期限对许可证持有人进行审核。检查时,应进行身体检查,检查违规和事故是否得到处理。认证合格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签署或者记录驾驶证。没有经过认证的驾照是没有驾驶资格的。

(一)对持有准驾车型A、B、N、P驾驶证的人员、持有准驾车型C驾驶证从事营业性运输的人员以及年满60周岁的人员,每年审验一次;

(二)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每两年一次,免体检。

第二十条60周岁以上人员,取消准驾车型A、B、N、P。

第二十一条车管所在外地因故不能回国接受认证的,可以委托外地车管所进行初审。

第二十二条驾驶证到期前三个月内,持证人应当在车管所换证。车管所要检查持证人的体检情况,检查违章、事故是否处理完毕,检查是否考核合格,

驾照应该换新的。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期换证的,应提前申请或延期申请。未提前申请且超过有效期的,依法处罚后应当续展。

在续保期间,持证人有义务接受交通法规教育。

第二十三条持证人在暂住地居住满一年以上的,自愿决定是否在暂住地申请换发驾驶证。暂住地车管所在审核申请人的驾驶证、驾驶证登记信息和暂住证后,将换发驾驶证。

第二十四条驾驶证全国统一登记材料为《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附件2)和机动车驾驶证登记项目(附件3)。

第二十五条交通事故或者违章行为发生在持证人身上的,实行记分管理,并记入驾驶证或者驾驶证登记资料。超过违章和事故记录分数的,依法分别进行交通法规教育、考试和处罚。

第二十六条机动车驾驶证遗失或者损坏的,应当书面报告原发证机关,并登报声明。30天后,车管所将审核并发放新的牌照。

第二十七条车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在登记材料中注明:

(一)持有人死亡;

(二)身体状况发生变化,不适宜驾驶机动车的;

(三)超过续期期限一年以上的;

(四)涂改或者冒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五)无正当理由,三个月以上不接受违法或事故处理的;

(六)持有两个以上驾驶证;

(七)年满70周岁;

(八)本人或其监护人申请注销。

第二十八条吊销和注销机动车驾驶证,登记信息保留两年后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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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国与国之间有驾驶证互认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或其委托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组织车管所核发临时行驶证,举办有组织的驾驶车辆活动(汽车、摩托车比赛、旅游等)。).

第三十条驾驶证持有人从事道路驾驶教练业务的,应当持有相应的准驾车型驾驶证五年以上。

第三十一条机动车驾驶证管理章和证表由公安部统一制定。

第三十二条收费项目和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百万购车补贴

(五)四肢、躯干和颈部运动能力正常。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1)存在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二)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未满二年的;

(三)暂扣机动车驾驶证期间;

(四)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驾的除外)。

第十一条首次申领驾驶证的年龄:

(一)申请大型公共汽车、无轨电车驾驶证的年龄为21至45周岁;

(二)申请大型货车驾驶证的年龄为18至50周岁;

(3)申请其他车型驾驶证年龄在18至60岁。

第十二条需要学习驾驶机动车的,应当申请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提交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护照等)。),并在申请暂住地时提交您的暂住证(暂住期一年以上),外籍人士(地区)还应提交其居住证明(居住期一年以上);

(三)首次申请大型客车驾驶证的,由省车管所按公安部规定审批;

(4)接受体检。

车管所对符合条件的,经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发给学习驾照。持有驾驶证并掌握驾驶技能的,考试合格后发给驾驶证。

第十三条需要增加准驾车型持有驾驶证的,应当申请学习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1)填写《增驾申请表》;

(2)提交驾驶证查验;(3)申请驾驶大型公共汽车和无轨电车的人员,必须具有三年以上安全驾驶大型货车的经验。车管所将为符合要求的人发放额外的驾驶执照。持驾驶证学习、掌握驾驶技能的,考试合格后发给新的驾驶证。

第十四条持有军队、武警部队驾驶证的,可以申请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复员、转业、退役人员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和复员、转业、退役证明;

(三)现役军人提交省军区以上的军事身份证件和证件,接受审查;

(四)提交军队、武警部队驾驶证查验;

(5)接受体检。车管所对符合要求的,经考试合格后,发给驾驶证。

第十五条中国公民持有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国际驾驶证,在境外连续停留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申请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查验;

(三)提交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或者国际驾驶证查验;

(4)接受体检。

车管所对符合要求的,经考试合格后,发给驾驶证。

第十六条外国人(地区)持有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或者国际驾驶证的,可以分别申请驾驶证或者临时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提交护照等入境身份证件查验;

(3)提交居留证件查验(申请驾驶证居留期限一年以上,申请临时驾驶证居留期限二个月以上不满一年);

(四)提交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或者国际驾驶证查验;

(5)接受体检。

车管所对考试合格符合条件的,发给驾驶证或临时驾驶证。

第十七条考试科目的规定。

(1)考试科目为: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现场驾驶、道路驾驶。

(二)首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和申请增加准驾车型数量的,按照《考试科目表》(附件一)中的科目进行考试。

(3)如持有外国或港澳台省驾驶证或国际驾驶证,考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和道路驾驶。有三年以上驾驶经验者免于道路驾驶考试。

(4)持有军队或武警部队驾驶证的,考试科目为道路驾驶。

持有军队、武警部队小型客车、摩托车驾驶证三年以上的,免于道路驾驶考试。

第十八条考试内容、方式和合格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办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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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核查、更换和注销

第十九条车管所应当按照下列期限对许可证持有人进行审核。检查时,应进行身体检查,检查违规和事故是否得到处理。认证合格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签署或者记录驾驶证。没有经过认证的驾照是没有驾驶资格的。

(一)对持有准驾车型A、B、N、P驾驶证的人员、持有准驾车型C驾驶证从事营业性运输的人员以及年满60周岁的人员,每年审验一次;

(二)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每两年一次,免体检。

第二十条60周岁以上人员,取消准驾车型A、B、N、P。

第二十一条车管所在外地因故不能回国接受认证的,可以委托外地车管所进行初审。

第二十二条驾驶证到期前三个月内,持证人应当在车管所换证。车管所要检查持证人的体检情况,检查违章、事故是否处理完毕,检查是否考核合格,

驾照应该换新的。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期换证的,应提前申请或延期申请。未提前申请且超过有效期的,依法处罚后应当续展。

在续保期间,持证人有义务接受交通法规教育。

第二十三条持证人在暂住地居住满一年以上的,自愿决定是否在暂住地申请换发驾驶证。暂住地车管所在审核申请人的驾驶证、驾驶证登记信息和暂住证后,将换发驾驶证。

第二十四条驾驶证全国统一登记材料为《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附件2)和机动车驾驶证登记项目(附件3)。

第二十五条交通事故或者违章行为发生在持证人身上的,实行记分管理,并记入驾驶证或者驾驶证登记资料。超过违章和事故记录分数的,依法分别进行交通法规教育、考试和处罚。

第二十六条机动车驾驶证遗失或者损坏的,应当书面报告原发证机关,并登报声明。30天后,车管所将审核并发放新的牌照。

第二十七条车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在登记材料中注明:

(一)持有人死亡;

(二)身体状况发生变化,不适宜驾驶机动车的;

(三)超过续期期限一年以上的;

(四)涂改或者冒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五)无正当理由,三个月以上不接受违法或事故处理的;

(六)持有两个以上驾驶证;

(七)年满70周岁;

(八)本人或其监护人申请注销。

第二十八条吊销和注销机动车驾驶证,登记信息保留两年后销毁。

返回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国与国之间有驾驶证互认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或其委托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组织车管所核发临时行驶证,举办有组织的驾驶车辆活动(汽车、摩托车比赛、旅游等)。).

第三十条驾驶证持有人从事道路驾驶教练业务的,应当持有相应的准驾车型驾驶证五年以上。

第三十一条机动车驾驶证管理章和证表由公安部统一制定。

第三十二条收费项目和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百万购车补贴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1)存在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二)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未满二年的;

(三)暂扣机动车驾驶证期间;

(四)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驾的除外)。

第十一条首次申领驾驶证的年龄:

(一)申请大型公共汽车、无轨电车驾驶证的年龄为21至45周岁;

(二)申请大型货车驾驶证的年龄为18至50周岁;

(3)申请其他车型驾驶证年龄在18至60岁。

第十二条需要学习驾驶机动车的,应当申请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提交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护照等)。),并在申请暂住地时提交您的暂住证(暂住期一年以上),外籍人士(地区)还应提交其居住证明(居住期一年以上);

(三)首次申请大型客车驾驶证的,由省车管所按公安部规定审批;

(4)接受体检。

车管所对符合条件的,经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发给学习驾照。持有驾驶证并掌握驾驶技能的,考试合格后发给驾驶证。

第十三条需要增加准驾车型持有驾驶证的,应当申请学习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1)填写《增驾申请表》;

(2)提交驾驶证查验;(3)申请驾驶大型公共汽车和无轨电车的人员,必须具有三年以上安全驾驶大型货车的经验。车管所将为符合要求的人发放额外的驾驶执照。持驾驶证学习、掌握驾驶技能的,考试合格后发给新的驾驶证。

第十四条持有军队、武警部队驾驶证的,可以申请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复员、转业、退役人员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和复员、转业、退役证明;

(三)现役军人提交省军区以上的军事身份证件和证件,接受审查;

(四)提交军队、武警部队驾驶证查验;

(5)接受体检。车管所对符合要求的,经考试合格后,发给驾驶证。

第十五条中国公民持有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国际驾驶证,在境外连续停留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申请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查验;

(三)提交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或者国际驾驶证查验;

(4)接受体检。

车管所对符合要求的,经考试合格后,发给驾驶证。

第十六条外国人(地区)持有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或者国际驾驶证的,可以分别申请驾驶证或者临时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提交护照等入境身份证件查验;

(3)提交居留证件查验(申请驾驶证居留期限一年以上,申请临时驾驶证居留期限二个月以上不满一年);

(四)提交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或者国际驾驶证查验;

(5)接受体检。

车管所对考试合格符合条件的,发给驾驶证或临时驾驶证。

第十七条考试科目的规定。

(1)考试科目为: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现场驾驶、道路驾驶。

(二)首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和申请增加准驾车型数量的,按照《考试科目表》(附件一)中的科目进行考试。

(3)如持有外国或港澳台省驾驶证或国际驾驶证,考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和道路驾驶。有三年以上驾驶经验者免于道路驾驶考试。

(4)持有军队或武警部队驾驶证的,考试科目为道路驾驶。

持有军队、武警部队小型客车、摩托车驾驶证三年以上的,免于道路驾驶考试。

第十八条考试内容、方式和合格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办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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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核查、更换和注销

第十九条车管所应当按照下列期限对许可证持有人进行审核。检查时,应进行身体检查,检查违规和事故是否得到处理。认证合格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签署或者记录驾驶证。没有经过认证的驾照是没有驾驶资格的。

(一)对持有准驾车型A、B、N、P驾驶证的人员、持有准驾车型C驾驶证从事营业性运输的人员以及年满60周岁的人员,每年审验一次;

(二)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每两年一次,免体检。

第二十条60周岁以上人员,取消准驾车型A、B、N、P。

第二十一条车管所在外地因故不能回国接受认证的,可以委托外地车管所进行初审。

第二十二条驾驶证到期前三个月内,持证人应当在车管所换证。车管所要检查持证人的体检情况,检查违章、事故是否处理完毕,检查是否考核合格,

驾照应该换新的。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期换证的,应提前申请或延期申请。未提前申请且超过有效期的,依法处罚后应当续展。

在续保期间,持证人有义务接受交通法规教育。

第二十三条持证人在暂住地居住满一年以上的,自愿决定是否在暂住地申请换发驾驶证。暂住地车管所在审核申请人的驾驶证、驾驶证登记信息和暂住证后,将换发驾驶证。

第二十四条驾驶证全国统一登记材料为《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附件2)和机动车驾驶证登记项目(附件3)。

第二十五条交通事故或者违章行为发生在持证人身上的,实行记分管理,并记入驾驶证或者驾驶证登记资料。超过违章和事故记录分数的,依法分别进行交通法规教育、考试和处罚。

第二十六条机动车驾驶证遗失或者损坏的,应当书面报告原发证机关,并登报声明。30天后,车管所将审核并发放新的牌照。

第二十七条车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在登记材料中注明:

(一)持有人死亡;

(二)身体状况发生变化,不适宜驾驶机动车的;

(三)超过续期期限一年以上的;

(四)涂改或者冒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五)无正当理由,三个月以上不接受违法或事故处理的;

(六)持有两个以上驾驶证;

(七)年满70周岁;

(八)本人或其监护人申请注销。

第二十八条吊销和注销机动车驾驶证,登记信息保留两年后销毁。

返回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国与国之间有驾驶证互认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或其委托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组织车管所核发临时行驶证,举办有组织的驾驶车辆活动(汽车、摩托车比赛、旅游等)。).

第三十条驾驶证持有人从事道路驾驶教练业务的,应当持有相应的准驾车型驾驶证五年以上。

第三十一条机动车驾驶证管理章和证表由公安部统一制定。

第三十二条收费项目和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百万购车补贴

(1)存在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二)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未满二年的;

(三)暂扣机动车驾驶证期间;

(四)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驾的除外)。

第十一条首次申领驾驶证的年龄:

(一)申请大型公共汽车、无轨电车驾驶证的年龄为21至45周岁;

(二)申请大型货车驾驶证的年龄为18至50周岁;

(3)申请其他车型驾驶证年龄在18至60岁。

第十二条需要学习驾驶机动车的,应当申请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提交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护照等)。),并在申请暂住地时提交您的暂住证(暂住期一年以上),外籍人士(地区)还应提交其居住证明(居住期一年以上);

(三)首次申请大型客车驾驶证的,由省车管所按公安部规定审批;

(4)接受体检。

车管所对符合条件的,经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发给学习驾照。持有驾驶证并掌握驾驶技能的,考试合格后发给驾驶证。

第十三条需要增加准驾车型持有驾驶证的,应当申请学习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1)填写《增驾申请表》;

(2)提交驾驶证查验;(3)申请驾驶大型公共汽车和无轨电车的人员,必须具有三年以上安全驾驶大型货车的经验。车管所将为符合要求的人发放额外的驾驶执照。持驾驶证学习、掌握驾驶技能的,考试合格后发给新的驾驶证。

第十四条持有军队、武警部队驾驶证的,可以申请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复员、转业、退役人员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和复员、转业、退役证明;

(三)现役军人提交省军区以上的军事身份证件和证件,接受审查;

(四)提交军队、武警部队驾驶证查验;

(5)接受体检。车管所对符合要求的,经考试合格后,发给驾驶证。

第十五条中国公民持有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国际驾驶证,在境外连续停留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申请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查验;

(三)提交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或者国际驾驶证查验;

(4)接受体检。

车管所对符合要求的,经考试合格后,发给驾驶证。

第十六条外国人(地区)持有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或者国际驾驶证的,可以分别申请驾驶证或者临时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提交护照等入境身份证件查验;

(3)提交居留证件查验(申请驾驶证居留期限一年以上,申请临时驾驶证居留期限二个月以上不满一年);

(四)提交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或者国际驾驶证查验;

(5)接受体检。

车管所对考试合格符合条件的,发给驾驶证或临时驾驶证。

第十七条考试科目的规定。

(1)考试科目为: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现场驾驶、道路驾驶。

(二)首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和申请增加准驾车型数量的,按照《考试科目表》(附件一)中的科目进行考试。

(3)如持有外国或港澳台省驾驶证或国际驾驶证,考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和道路驾驶。有三年以上驾驶经验者免于道路驾驶考试。

(4)持有军队或武警部队驾驶证的,考试科目为道路驾驶。

持有军队、武警部队小型客车、摩托车驾驶证三年以上的,免于道路驾驶考试。

第十八条考试内容、方式和合格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办法》办理。

返回

第四章核查、更换和注销

第十九条车管所应当按照下列期限对许可证持有人进行审核。检查时,应进行身体检查,检查违规和事故是否得到处理。认证合格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签署或者记录驾驶证。没有经过认证的驾照是没有驾驶资格的。

(一)对持有准驾车型A、B、N、P驾驶证的人员、持有准驾车型C驾驶证从事营业性运输的人员以及年满60周岁的人员,每年审验一次;

(二)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每两年一次,免体检。

第二十条60周岁以上人员,取消准驾车型A、B、N、P。

第二十一条车管所在外地因故不能回国接受认证的,可以委托外地车管所进行初审。

第二十二条驾驶证到期前三个月内,持证人应当在车管所换证。车管所要检查持证人的体检情况,检查违章、事故是否处理完毕,检查是否考核合格,

驾照应该换新的。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期换证的,应提前申请或延期申请。未提前申请且超过有效期的,依法处罚后应当续展。

在续保期间,持证人有义务接受交通法规教育。

第二十三条持证人在暂住地居住满一年以上的,自愿决定是否在暂住地申请换发驾驶证。暂住地车管所在审核申请人的驾驶证、驾驶证登记信息和暂住证后,将换发驾驶证。

第二十四条驾驶证全国统一登记材料为《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附件2)和机动车驾驶证登记项目(附件3)。

第二十五条交通事故或者违章行为发生在持证人身上的,实行记分管理,并记入驾驶证或者驾驶证登记资料。超过违章和事故记录分数的,依法分别进行交通法规教育、考试和处罚。

第二十六条机动车驾驶证遗失或者损坏的,应当书面报告原发证机关,并登报声明。30天后,车管所将审核并发放新的牌照。

第二十七条车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在登记材料中注明:

(一)持有人死亡;

(二)身体状况发生变化,不适宜驾驶机动车的;

(三)超过续期期限一年以上的;

(四)涂改或者冒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五)无正当理由,三个月以上不接受违法或事故处理的;

(六)持有两个以上驾驶证;

(七)年满70周岁;

(八)本人或其监护人申请注销。

第二十八条吊销和注销机动车驾驶证,登记信息保留两年后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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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国与国之间有驾驶证互认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或其委托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组织车管所核发临时行驶证,举办有组织的驾驶车辆活动(汽车、摩托车比赛、旅游等)。).

第三十条驾驶证持有人从事道路驾驶教练业务的,应当持有相应的准驾车型驾驶证五年以上。

第三十一条机动车驾驶证管理章和证表由公安部统一制定。

第三十二条收费项目和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百万购车补贴

(二)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未满二年的;

(三)暂扣机动车驾驶证期间;

(四)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驾的除外)。

第十一条首次申领驾驶证的年龄:

(一)申请大型公共汽车、无轨电车驾驶证的年龄为21至45周岁;

(二)申请大型货车驾驶证的年龄为18至50周岁;

(3)申请其他车型驾驶证年龄在18至60岁。

第十二条需要学习驾驶机动车的,应当申请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提交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护照等)。),并在申请暂住地时提交您的暂住证(暂住期一年以上),外籍人士(地区)还应提交其居住证明(居住期一年以上);

(三)首次申请大型客车驾驶证的,由省车管所按公安部规定审批;

(4)接受体检。

车管所对符合条件的,经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发给学习驾照。持有驾驶证并掌握驾驶技能的,考试合格后发给驾驶证。

第十三条需要增加准驾车型持有驾驶证的,应当申请学习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1)填写《增驾申请表》;

(2)提交驾驶证查验;(3)申请驾驶大型公共汽车和无轨电车的人员,必须具有三年以上安全驾驶大型货车的经验。车管所将为符合要求的人发放额外的驾驶执照。持驾驶证学习、掌握驾驶技能的,考试合格后发给新的驾驶证。

第十四条持有军队、武警部队驾驶证的,可以申请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复员、转业、退役人员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和复员、转业、退役证明;

(三)现役军人提交省军区以上的军事身份证件和证件,接受审查;

(四)提交军队、武警部队驾驶证查验;

(5)接受体检。车管所对符合要求的,经考试合格后,发给驾驶证。

第十五条中国公民持有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国际驾驶证,在境外连续停留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申请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查验;

(三)提交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或者国际驾驶证查验;

(4)接受体检。

车管所对符合要求的,经考试合格后,发给驾驶证。

第十六条外国人(地区)持有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或者国际驾驶证的,可以分别申请驾驶证或者临时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提交护照等入境身份证件查验;

(3)提交居留证件查验(申请驾驶证居留期限一年以上,申请临时驾驶证居留期限二个月以上不满一年);

(四)提交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或者国际驾驶证查验;

(5)接受体检。

车管所对考试合格符合条件的,发给驾驶证或临时驾驶证。

第十七条考试科目的规定。

(1)考试科目为: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现场驾驶、道路驾驶。

(二)首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和申请增加准驾车型数量的,按照《考试科目表》(附件一)中的科目进行考试。

(3)如持有外国或港澳台省驾驶证或国际驾驶证,考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和道路驾驶。有三年以上驾驶经验者免于道路驾驶考试。

(4)持有军队或武警部队驾驶证的,考试科目为道路驾驶。

持有军队、武警部队小型客车、摩托车驾驶证三年以上的,免于道路驾驶考试。

第十八条考试内容、方式和合格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办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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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核查、更换和注销

第十九条车管所应当按照下列期限对许可证持有人进行审核。检查时,应进行身体检查,检查违规和事故是否得到处理。认证合格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签署或者记录驾驶证。没有经过认证的驾照是没有驾驶资格的。

(一)对持有准驾车型A、B、N、P驾驶证的人员、持有准驾车型C驾驶证从事营业性运输的人员以及年满60周岁的人员,每年审验一次;

(二)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每两年一次,免体检。

第二十条60周岁以上人员,取消准驾车型A、B、N、P。

第二十一条车管所在外地因故不能回国接受认证的,可以委托外地车管所进行初审。

第二十二条驾驶证到期前三个月内,持证人应当在车管所换证。车管所要检查持证人的体检情况,检查违章、事故是否处理完毕,检查是否考核合格,

驾照应该换新的。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期换证的,应提前申请或延期申请。未提前申请且超过有效期的,依法处罚后应当续展。

在续保期间,持证人有义务接受交通法规教育。

第二十三条持证人在暂住地居住满一年以上的,自愿决定是否在暂住地申请换发驾驶证。暂住地车管所在审核申请人的驾驶证、驾驶证登记信息和暂住证后,将换发驾驶证。

第二十四条驾驶证全国统一登记材料为《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附件2)和机动车驾驶证登记项目(附件3)。

第二十五条交通事故或者违章行为发生在持证人身上的,实行记分管理,并记入驾驶证或者驾驶证登记资料。超过违章和事故记录分数的,依法分别进行交通法规教育、考试和处罚。

第二十六条机动车驾驶证遗失或者损坏的,应当书面报告原发证机关,并登报声明。30天后,车管所将审核并发放新的牌照。

第二十七条车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在登记材料中注明:

(一)持有人死亡;

(二)身体状况发生变化,不适宜驾驶机动车的;

(三)超过续期期限一年以上的;

(四)涂改或者冒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五)无正当理由,三个月以上不接受违法或事故处理的;

(六)持有两个以上驾驶证;

(七)年满70周岁;

(八)本人或其监护人申请注销。

第二十八条吊销和注销机动车驾驶证,登记信息保留两年后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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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国与国之间有驾驶证互认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或其委托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组织车管所核发临时行驶证,举办有组织的驾驶车辆活动(汽车、摩托车比赛、旅游等)。).

第三十条驾驶证持有人从事道路驾驶教练业务的,应当持有相应的准驾车型驾驶证五年以上。

第三十一条机动车驾驶证管理章和证表由公安部统一制定。

第三十二条收费项目和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百万购车补贴

(三)暂扣机动车驾驶证期间;

(四)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驾的除外)。

第十一条首次申领驾驶证的年龄:

(一)申请大型公共汽车、无轨电车驾驶证的年龄为21至45周岁;

(二)申请大型货车驾驶证的年龄为18至50周岁;

(3)申请其他车型驾驶证年龄在18至60岁。

第十二条需要学习驾驶机动车的,应当申请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提交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护照等)。),并在申请暂住地时提交您的暂住证(暂住期一年以上),外籍人士(地区)还应提交其居住证明(居住期一年以上);

(三)首次申请大型客车驾驶证的,由省车管所按公安部规定审批;

(4)接受体检。

车管所对符合条件的,经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发给学习驾照。持有驾驶证并掌握驾驶技能的,考试合格后发给驾驶证。

第十三条需要增加准驾车型持有驾驶证的,应当申请学习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1)填写《增驾申请表》;

(2)提交驾驶证查验;(3)申请驾驶大型公共汽车和无轨电车的人员,必须具有三年以上安全驾驶大型货车的经验。车管所将为符合要求的人发放额外的驾驶执照。持驾驶证学习、掌握驾驶技能的,考试合格后发给新的驾驶证。

第十四条持有军队、武警部队驾驶证的,可以申请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复员、转业、退役人员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和复员、转业、退役证明;

(三)现役军人提交省军区以上的军事身份证件和证件,接受审查;

(四)提交军队、武警部队驾驶证查验;

(5)接受体检。车管所对符合要求的,经考试合格后,发给驾驶证。

第十五条中国公民持有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国际驾驶证,在境外连续停留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申请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查验;

(三)提交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或者国际驾驶证查验;

(4)接受体检。

车管所对符合要求的,经考试合格后,发给驾驶证。

第十六条外国人(地区)持有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或者国际驾驶证的,可以分别申请驾驶证或者临时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提交护照等入境身份证件查验;

(3)提交居留证件查验(申请驾驶证居留期限一年以上,申请临时驾驶证居留期限二个月以上不满一年);

(四)提交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或者国际驾驶证查验;

(5)接受体检。

车管所对考试合格符合条件的,发给驾驶证或临时驾驶证。

第十七条考试科目的规定。

(1)考试科目为: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现场驾驶、道路驾驶。

(二)首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和申请增加准驾车型数量的,按照《考试科目表》(附件一)中的科目进行考试。

(3)如持有外国或港澳台省驾驶证或国际驾驶证,考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和道路驾驶。有三年以上驾驶经验者免于道路驾驶考试。

(4)持有军队或武警部队驾驶证的,考试科目为道路驾驶。

持有军队、武警部队小型客车、摩托车驾驶证三年以上的,免于道路驾驶考试。

第十八条考试内容、方式和合格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办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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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核查、更换和注销

第十九条车管所应当按照下列期限对许可证持有人进行审核。检查时,应进行身体检查,检查违规和事故是否得到处理。认证合格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签署或者记录驾驶证。没有经过认证的驾照是没有驾驶资格的。

(一)对持有准驾车型A、B、N、P驾驶证的人员、持有准驾车型C驾驶证从事营业性运输的人员以及年满60周岁的人员,每年审验一次;

(二)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每两年一次,免体检。

第二十条60周岁以上人员,取消准驾车型A、B、N、P。

第二十一条车管所在外地因故不能回国接受认证的,可以委托外地车管所进行初审。

第二十二条驾驶证到期前三个月内,持证人应当在车管所换证。车管所要检查持证人的体检情况,检查违章、事故是否处理完毕,检查是否考核合格,

驾照应该换新的。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期换证的,应提前申请或延期申请。未提前申请且超过有效期的,依法处罚后应当续展。

在续保期间,持证人有义务接受交通法规教育。

第二十三条持证人在暂住地居住满一年以上的,自愿决定是否在暂住地申请换发驾驶证。暂住地车管所在审核申请人的驾驶证、驾驶证登记信息和暂住证后,将换发驾驶证。

第二十四条驾驶证全国统一登记材料为《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附件2)和机动车驾驶证登记项目(附件3)。

第二十五条交通事故或者违章行为发生在持证人身上的,实行记分管理,并记入驾驶证或者驾驶证登记资料。超过违章和事故记录分数的,依法分别进行交通法规教育、考试和处罚。

第二十六条机动车驾驶证遗失或者损坏的,应当书面报告原发证机关,并登报声明。30天后,车管所将审核并发放新的牌照。

第二十七条车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在登记材料中注明:

(一)持有人死亡;

(二)身体状况发生变化,不适宜驾驶机动车的;

(三)超过续期期限一年以上的;

(四)涂改或者冒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五)无正当理由,三个月以上不接受违法或事故处理的;

(六)持有两个以上驾驶证;

(七)年满70周岁;

(八)本人或其监护人申请注销。

第二十八条吊销和注销机动车驾驶证,登记信息保留两年后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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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国与国之间有驾驶证互认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或其委托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组织车管所核发临时行驶证,举办有组织的驾驶车辆活动(汽车、摩托车比赛、旅游等)。).

第三十条驾驶证持有人从事道路驾驶教练业务的,应当持有相应的准驾车型驾驶证五年以上。

第三十一条机动车驾驶证管理章和证表由公安部统一制定。

第三十二条收费项目和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百万购车补贴

(四)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驾的除外)。

第十一条首次申领驾驶证的年龄:

(一)申请大型公共汽车、无轨电车驾驶证的年龄为21至45周岁;

(二)申请大型货车驾驶证的年龄为18至50周岁;

(3)申请其他车型驾驶证年龄在18至60岁。

第十二条需要学习驾驶机动车的,应当申请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提交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护照等)。),并在申请暂住地时提交您的暂住证(暂住期一年以上),外籍人士(地区)还应提交其居住证明(居住期一年以上);

(三)首次申请大型客车驾驶证的,由省车管所按公安部规定审批;

(4)接受体检。

车管所对符合条件的,经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发给学习驾照。持有驾驶证并掌握驾驶技能的,考试合格后发给驾驶证。

第十三条需要增加准驾车型持有驾驶证的,应当申请学习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1)填写《增驾申请表》;

(2)提交驾驶证查验;(3)申请驾驶大型公共汽车和无轨电车的人员,必须具有三年以上安全驾驶大型货车的经验。车管所将为符合要求的人发放额外的驾驶执照。持驾驶证学习、掌握驾驶技能的,考试合格后发给新的驾驶证。

第十四条持有军队、武警部队驾驶证的,可以申请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复员、转业、退役人员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和复员、转业、退役证明;

(三)现役军人提交省军区以上的军事身份证件和证件,接受审查;

(四)提交军队、武警部队驾驶证查验;

(5)接受体检。车管所对符合要求的,经考试合格后,发给驾驶证。

第十五条中国公民持有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国际驾驶证,在境外连续停留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申请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查验;

(三)提交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或者国际驾驶证查验;

(4)接受体检。

车管所对符合要求的,经考试合格后,发给驾驶证。

第十六条外国人(地区)持有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或者国际驾驶证的,可以分别申请驾驶证或者临时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提交护照等入境身份证件查验;

(3)提交居留证件查验(申请驾驶证居留期限一年以上,申请临时驾驶证居留期限二个月以上不满一年);

(四)提交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或者国际驾驶证查验;

(5)接受体检。

车管所对考试合格符合条件的,发给驾驶证或临时驾驶证。

第十七条考试科目的规定。

(1)考试科目为: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现场驾驶、道路驾驶。

(二)首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和申请增加准驾车型数量的,按照《考试科目表》(附件一)中的科目进行考试。

(3)如持有外国或港澳台省驾驶证或国际驾驶证,考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和道路驾驶。有三年以上驾驶经验者免于道路驾驶考试。

(4)持有军队或武警部队驾驶证的,考试科目为道路驾驶。

持有军队、武警部队小型客车、摩托车驾驶证三年以上的,免于道路驾驶考试。

第十八条考试内容、方式和合格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办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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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车管所应当按照下列期限对许可证持有人进行审核。检查时,应进行身体检查,检查违规和事故是否得到处理。认证合格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签署或者记录驾驶证。没有经过认证的驾照是没有驾驶资格的。

(一)对持有准驾车型A、B、N、P驾驶证的人员、持有准驾车型C驾驶证从事营业性运输的人员以及年满60周岁的人员,每年审验一次;

(二)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每两年一次,免体检。

第二十条60周岁以上人员,取消准驾车型A、B、N、P。

第二十一条车管所在外地因故不能回国接受认证的,可以委托外地车管所进行初审。

第二十二条驾驶证到期前三个月内,持证人应当在车管所换证。车管所要检查持证人的体检情况,检查违章、事故是否处理完毕,检查是否考核合格,

驾照应该换新的。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期换证的,应提前申请或延期申请。未提前申请且超过有效期的,依法处罚后应当续展。

在续保期间,持证人有义务接受交通法规教育。

第二十三条持证人在暂住地居住满一年以上的,自愿决定是否在暂住地申请换发驾驶证。暂住地车管所在审核申请人的驾驶证、驾驶证登记信息和暂住证后,将换发驾驶证。

第二十四条驾驶证全国统一登记材料为《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附件2)和机动车驾驶证登记项目(附件3)。

第二十五条交通事故或者违章行为发生在持证人身上的,实行记分管理,并记入驾驶证或者驾驶证登记资料。超过违章和事故记录分数的,依法分别进行交通法规教育、考试和处罚。

第二十六条机动车驾驶证遗失或者损坏的,应当书面报告原发证机关,并登报声明。30天后,车管所将审核并发放新的牌照。

第二十七条车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在登记材料中注明:

(一)持有人死亡;

(二)身体状况发生变化,不适宜驾驶机动车的;

(三)超过续期期限一年以上的;

(四)涂改或者冒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五)无正当理由,三个月以上不接受违法或事故处理的;

(六)持有两个以上驾驶证;

(七)年满70周岁;

(八)本人或其监护人申请注销。

第二十八条吊销和注销机动车驾驶证,登记信息保留两年后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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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国与国之间有驾驶证互认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或其委托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组织车管所核发临时行驶证,举办有组织的驾驶车辆活动(汽车、摩托车比赛、旅游等)。).

第三十条驾驶证持有人从事道路驾驶教练业务的,应当持有相应的准驾车型驾驶证五年以上。

第三十一条机动车驾驶证管理章和证表由公安部统一制定。

第三十二条收费项目和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百万购车补贴

第十一条首次申领驾驶证的年龄:

(一)申请大型公共汽车、无轨电车驾驶证的年龄为21至45周岁;

(二)申请大型货车驾驶证的年龄为18至50周岁;

(3)申请其他车型驾驶证年龄在18至60岁。

第十二条需要学习驾驶机动车的,应当申请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提交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护照等)。),并在申请暂住地时提交您的暂住证(暂住期一年以上),外籍人士(地区)还应提交其居住证明(居住期一年以上);

(三)首次申请大型客车驾驶证的,由省车管所按公安部规定审批;

(4)接受体检。

车管所对符合条件的,经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发给学习驾照。持有驾驶证并掌握驾驶技能的,考试合格后发给驾驶证。

第十三条需要增加准驾车型持有驾驶证的,应当申请学习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1)填写《增驾申请表》;

(2)提交驾驶证查验;(3)申请驾驶大型公共汽车和无轨电车的人员,必须具有三年以上安全驾驶大型货车的经验。车管所将为符合要求的人发放额外的驾驶执照。持驾驶证学习、掌握驾驶技能的,考试合格后发给新的驾驶证。

第十四条持有军队、武警部队驾驶证的,可以申请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复员、转业、退役人员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和复员、转业、退役证明;

(三)现役军人提交省军区以上的军事身份证件和证件,接受审查;

(四)提交军队、武警部队驾驶证查验;

(5)接受体检。车管所对符合要求的,经考试合格后,发给驾驶证。

第十五条中国公民持有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国际驾驶证,在境外连续停留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申请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查验;

(三)提交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或者国际驾驶证查验;

(4)接受体检。

车管所对符合要求的,经考试合格后,发给驾驶证。

第十六条外国人(地区)持有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或者国际驾驶证的,可以分别申请驾驶证或者临时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提交护照等入境身份证件查验;

(3)提交居留证件查验(申请驾驶证居留期限一年以上,申请临时驾驶证居留期限二个月以上不满一年);

(四)提交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或者国际驾驶证查验;

(5)接受体检。

车管所对考试合格符合条件的,发给驾驶证或临时驾驶证。

第十七条考试科目的规定。

(1)考试科目为: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现场驾驶、道路驾驶。

(二)首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和申请增加准驾车型数量的,按照《考试科目表》(附件一)中的科目进行考试。

(3)如持有外国或港澳台省驾驶证或国际驾驶证,考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和道路驾驶。有三年以上驾驶经验者免于道路驾驶考试。

(4)持有军队或武警部队驾驶证的,考试科目为道路驾驶。

持有军队、武警部队小型客车、摩托车驾驶证三年以上的,免于道路驾驶考试。

第十八条考试内容、方式和合格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办法》办理。

返回

第四章核查、更换和注销

第十九条车管所应当按照下列期限对许可证持有人进行审核。检查时,应进行身体检查,检查违规和事故是否得到处理。认证合格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签署或者记录驾驶证。没有经过认证的驾照是没有驾驶资格的。

(一)对持有准驾车型A、B、N、P驾驶证的人员、持有准驾车型C驾驶证从事营业性运输的人员以及年满60周岁的人员,每年审验一次;

(二)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每两年一次,免体检。

第二十条60周岁以上人员,取消准驾车型A、B、N、P。

第二十一条车管所在外地因故不能回国接受认证的,可以委托外地车管所进行初审。

第二十二条驾驶证到期前三个月内,持证人应当在车管所换证。车管所要检查持证人的体检情况,检查违章、事故是否处理完毕,检查是否考核合格,

驾照应该换新的。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期换证的,应提前申请或延期申请。未提前申请且超过有效期的,依法处罚后应当续展。

在续保期间,持证人有义务接受交通法规教育。

第二十三条持证人在暂住地居住满一年以上的,自愿决定是否在暂住地申请换发驾驶证。暂住地车管所在审核申请人的驾驶证、驾驶证登记信息和暂住证后,将换发驾驶证。

第二十四条驾驶证全国统一登记材料为《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附件2)和机动车驾驶证登记项目(附件3)。

第二十五条交通事故或者违章行为发生在持证人身上的,实行记分管理,并记入驾驶证或者驾驶证登记资料。超过违章和事故记录分数的,依法分别进行交通法规教育、考试和处罚。

第二十六条机动车驾驶证遗失或者损坏的,应当书面报告原发证机关,并登报声明。30天后,车管所将审核并发放新的牌照。

第二十七条车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在登记材料中注明:

(一)持有人死亡;

(二)身体状况发生变化,不适宜驾驶机动车的;

(三)超过续期期限一年以上的;

(四)涂改或者冒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五)无正当理由,三个月以上不接受违法或事故处理的;

(六)持有两个以上驾驶证;

(七)年满70周岁;

(八)本人或其监护人申请注销。

第二十八条吊销和注销机动车驾驶证,登记信息保留两年后销毁。

返回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国与国之间有驾驶证互认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或其委托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组织车管所核发临时行驶证,举办有组织的驾驶车辆活动(汽车、摩托车比赛、旅游等)。).

第三十条驾驶证持有人从事道路驾驶教练业务的,应当持有相应的准驾车型驾驶证五年以上。

第三十一条机动车驾驶证管理章和证表由公安部统一制定。

第三十二条收费项目和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百万购车补贴

(一)申请大型公共汽车、无轨电车驾驶证的年龄为21至45周岁;

(二)申请大型货车驾驶证的年龄为18至50周岁;

(3)申请其他车型驾驶证年龄在18至60岁。

第十二条需要学习驾驶机动车的,应当申请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提交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护照等)。),并在申请暂住地时提交您的暂住证(暂住期一年以上),外籍人士(地区)还应提交其居住证明(居住期一年以上);

(三)首次申请大型客车驾驶证的,由省车管所按公安部规定审批;

(4)接受体检。

车管所对符合条件的,经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发给学习驾照。持有驾驶证并掌握驾驶技能的,考试合格后发给驾驶证。

第十三条需要增加准驾车型持有驾驶证的,应当申请学习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1)填写《增驾申请表》;

(2)提交驾驶证查验;(3)申请驾驶大型公共汽车和无轨电车的人员,必须具有三年以上安全驾驶大型货车的经验。车管所将为符合要求的人发放额外的驾驶执照。持驾驶证学习、掌握驾驶技能的,考试合格后发给新的驾驶证。

第十四条持有军队、武警部队驾驶证的,可以申请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复员、转业、退役人员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和复员、转业、退役证明;

(三)现役军人提交省军区以上的军事身份证件和证件,接受审查;

(四)提交军队、武警部队驾驶证查验;

(5)接受体检。车管所对符合要求的,经考试合格后,发给驾驶证。

第十五条中国公民持有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国际驾驶证,在境外连续停留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申请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查验;

(三)提交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或者国际驾驶证查验;

(4)接受体检。

车管所对符合要求的,经考试合格后,发给驾驶证。

第十六条外国人(地区)持有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或者国际驾驶证的,可以分别申请驾驶证或者临时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提交护照等入境身份证件查验;

(3)提交居留证件查验(申请驾驶证居留期限一年以上,申请临时驾驶证居留期限二个月以上不满一年);

(四)提交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或者国际驾驶证查验;

(5)接受体检。

车管所对考试合格符合条件的,发给驾驶证或临时驾驶证。

第十七条考试科目的规定。

(1)考试科目为: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现场驾驶、道路驾驶。

(二)首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和申请增加准驾车型数量的,按照《考试科目表》(附件一)中的科目进行考试。

(3)如持有外国或港澳台省驾驶证或国际驾驶证,考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和道路驾驶。有三年以上驾驶经验者免于道路驾驶考试。

(4)持有军队或武警部队驾驶证的,考试科目为道路驾驶。

持有军队、武警部队小型客车、摩托车驾驶证三年以上的,免于道路驾驶考试。

第十八条考试内容、方式和合格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办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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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核查、更换和注销

第十九条车管所应当按照下列期限对许可证持有人进行审核。检查时,应进行身体检查,检查违规和事故是否得到处理。认证合格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签署或者记录驾驶证。没有经过认证的驾照是没有驾驶资格的。

(一)对持有准驾车型A、B、N、P驾驶证的人员、持有准驾车型C驾驶证从事营业性运输的人员以及年满60周岁的人员,每年审验一次;

(二)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每两年一次,免体检。

第二十条60周岁以上人员,取消准驾车型A、B、N、P。

第二十一条车管所在外地因故不能回国接受认证的,可以委托外地车管所进行初审。

第二十二条驾驶证到期前三个月内,持证人应当在车管所换证。车管所要检查持证人的体检情况,检查违章、事故是否处理完毕,检查是否考核合格,

驾照应该换新的。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期换证的,应提前申请或延期申请。未提前申请且超过有效期的,依法处罚后应当续展。

在续保期间,持证人有义务接受交通法规教育。

第二十三条持证人在暂住地居住满一年以上的,自愿决定是否在暂住地申请换发驾驶证。暂住地车管所在审核申请人的驾驶证、驾驶证登记信息和暂住证后,将换发驾驶证。

第二十四条驾驶证全国统一登记材料为《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附件2)和机动车驾驶证登记项目(附件3)。

第二十五条交通事故或者违章行为发生在持证人身上的,实行记分管理,并记入驾驶证或者驾驶证登记资料。超过违章和事故记录分数的,依法分别进行交通法规教育、考试和处罚。

第二十六条机动车驾驶证遗失或者损坏的,应当书面报告原发证机关,并登报声明。30天后,车管所将审核并发放新的牌照。

第二十七条车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在登记材料中注明:

(一)持有人死亡;

(二)身体状况发生变化,不适宜驾驶机动车的;

(三)超过续期期限一年以上的;

(四)涂改或者冒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五)无正当理由,三个月以上不接受违法或事故处理的;

(六)持有两个以上驾驶证;

(七)年满70周岁;

(八)本人或其监护人申请注销。

第二十八条吊销和注销机动车驾驶证,登记信息保留两年后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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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国与国之间有驾驶证互认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或其委托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组织车管所核发临时行驶证,举办有组织的驾驶车辆活动(汽车、摩托车比赛、旅游等)。).

第三十条驾驶证持有人从事道路驾驶教练业务的,应当持有相应的准驾车型驾驶证五年以上。

第三十一条机动车驾驶证管理章和证表由公安部统一制定。

第三十二条收费项目和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百万购车补贴

(二)申请大型货车驾驶证的年龄为18至50周岁;

(3)申请其他车型驾驶证年龄在18至60岁。

第十二条需要学习驾驶机动车的,应当申请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提交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护照等)。),并在申请暂住地时提交您的暂住证(暂住期一年以上),外籍人士(地区)还应提交其居住证明(居住期一年以上);

(三)首次申请大型客车驾驶证的,由省车管所按公安部规定审批;

(4)接受体检。

车管所对符合条件的,经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发给学习驾照。持有驾驶证并掌握驾驶技能的,考试合格后发给驾驶证。

第十三条需要增加准驾车型持有驾驶证的,应当申请学习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1)填写《增驾申请表》;

(2)提交驾驶证查验;(3)申请驾驶大型公共汽车和无轨电车的人员,必须具有三年以上安全驾驶大型货车的经验。车管所将为符合要求的人发放额外的驾驶执照。持驾驶证学习、掌握驾驶技能的,考试合格后发给新的驾驶证。

第十四条持有军队、武警部队驾驶证的,可以申请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复员、转业、退役人员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和复员、转业、退役证明;

(三)现役军人提交省军区以上的军事身份证件和证件,接受审查;

(四)提交军队、武警部队驾驶证查验;

(5)接受体检。车管所对符合要求的,经考试合格后,发给驾驶证。

第十五条中国公民持有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国际驾驶证,在境外连续停留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申请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查验;

(三)提交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或者国际驾驶证查验;

(4)接受体检。

车管所对符合要求的,经考试合格后,发给驾驶证。

第十六条外国人(地区)持有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或者国际驾驶证的,可以分别申请驾驶证或者临时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提交护照等入境身份证件查验;

(3)提交居留证件查验(申请驾驶证居留期限一年以上,申请临时驾驶证居留期限二个月以上不满一年);

(四)提交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或者国际驾驶证查验;

(5)接受体检。

车管所对考试合格符合条件的,发给驾驶证或临时驾驶证。

第十七条考试科目的规定。

(1)考试科目为: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现场驾驶、道路驾驶。

(二)首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和申请增加准驾车型数量的,按照《考试科目表》(附件一)中的科目进行考试。

(3)如持有外国或港澳台省驾驶证或国际驾驶证,考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和道路驾驶。有三年以上驾驶经验者免于道路驾驶考试。

(4)持有军队或武警部队驾驶证的,考试科目为道路驾驶。

持有军队、武警部队小型客车、摩托车驾驶证三年以上的,免于道路驾驶考试。

第十八条考试内容、方式和合格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办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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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核查、更换和注销

第十九条车管所应当按照下列期限对许可证持有人进行审核。检查时,应进行身体检查,检查违规和事故是否得到处理。认证合格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签署或者记录驾驶证。没有经过认证的驾照是没有驾驶资格的。

(一)对持有准驾车型A、B、N、P驾驶证的人员、持有准驾车型C驾驶证从事营业性运输的人员以及年满60周岁的人员,每年审验一次;

(二)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每两年一次,免体检。

第二十条60周岁以上人员,取消准驾车型A、B、N、P。

第二十一条车管所在外地因故不能回国接受认证的,可以委托外地车管所进行初审。

第二十二条驾驶证到期前三个月内,持证人应当在车管所换证。车管所要检查持证人的体检情况,检查违章、事故是否处理完毕,检查是否考核合格,

驾照应该换新的。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期换证的,应提前申请或延期申请。未提前申请且超过有效期的,依法处罚后应当续展。

在续保期间,持证人有义务接受交通法规教育。

第二十三条持证人在暂住地居住满一年以上的,自愿决定是否在暂住地申请换发驾驶证。暂住地车管所在审核申请人的驾驶证、驾驶证登记信息和暂住证后,将换发驾驶证。

第二十四条驾驶证全国统一登记材料为《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附件2)和机动车驾驶证登记项目(附件3)。

第二十五条交通事故或者违章行为发生在持证人身上的,实行记分管理,并记入驾驶证或者驾驶证登记资料。超过违章和事故记录分数的,依法分别进行交通法规教育、考试和处罚。

第二十六条机动车驾驶证遗失或者损坏的,应当书面报告原发证机关,并登报声明。30天后,车管所将审核并发放新的牌照。

第二十七条车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在登记材料中注明:

(一)持有人死亡;

(二)身体状况发生变化,不适宜驾驶机动车的;

(三)超过续期期限一年以上的;

(四)涂改或者冒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五)无正当理由,三个月以上不接受违法或事故处理的;

(六)持有两个以上驾驶证;

(七)年满70周岁;

(八)本人或其监护人申请注销。

第二十八条吊销和注销机动车驾驶证,登记信息保留两年后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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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国与国之间有驾驶证互认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或其委托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组织车管所核发临时行驶证,举办有组织的驾驶车辆活动(汽车、摩托车比赛、旅游等)。).

第三十条驾驶证持有人从事道路驾驶教练业务的,应当持有相应的准驾车型驾驶证五年以上。

第三十一条机动车驾驶证管理章和证表由公安部统一制定。

第三十二条收费项目和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百万购车补贴

(3)申请其他车型驾驶证年龄在18至60岁。

第十二条需要学习驾驶机动车的,应当申请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提交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护照等)。),并在申请暂住地时提交您的暂住证(暂住期一年以上),外籍人士(地区)还应提交其居住证明(居住期一年以上);

(三)首次申请大型客车驾驶证的,由省车管所按公安部规定审批;

(4)接受体检。

车管所对符合条件的,经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发给学习驾照。持有驾驶证并掌握驾驶技能的,考试合格后发给驾驶证。

第十三条需要增加准驾车型持有驾驶证的,应当申请学习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1)填写《增驾申请表》;

(2)提交驾驶证查验;(3)申请驾驶大型公共汽车和无轨电车的人员,必须具有三年以上安全驾驶大型货车的经验。车管所将为符合要求的人发放额外的驾驶执照。持驾驶证学习、掌握驾驶技能的,考试合格后发给新的驾驶证。

第十四条持有军队、武警部队驾驶证的,可以申请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复员、转业、退役人员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和复员、转业、退役证明;

(三)现役军人提交省军区以上的军事身份证件和证件,接受审查;

(四)提交军队、武警部队驾驶证查验;

(5)接受体检。车管所对符合要求的,经考试合格后,发给驾驶证。

第十五条中国公民持有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国际驾驶证,在境外连续停留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申请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查验;

(三)提交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或者国际驾驶证查验;

(4)接受体检。

车管所对符合要求的,经考试合格后,发给驾驶证。

第十六条外国人(地区)持有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或者国际驾驶证的,可以分别申请驾驶证或者临时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提交护照等入境身份证件查验;

(3)提交居留证件查验(申请驾驶证居留期限一年以上,申请临时驾驶证居留期限二个月以上不满一年);

(四)提交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或者国际驾驶证查验;

(5)接受体检。

车管所对考试合格符合条件的,发给驾驶证或临时驾驶证。

第十七条考试科目的规定。

(1)考试科目为: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现场驾驶、道路驾驶。

(二)首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和申请增加准驾车型数量的,按照《考试科目表》(附件一)中的科目进行考试。

(3)如持有外国或港澳台省驾驶证或国际驾驶证,考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和道路驾驶。有三年以上驾驶经验者免于道路驾驶考试。

(4)持有军队或武警部队驾驶证的,考试科目为道路驾驶。

持有军队、武警部队小型客车、摩托车驾驶证三年以上的,免于道路驾驶考试。

第十八条考试内容、方式和合格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办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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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核查、更换和注销

第十九条车管所应当按照下列期限对许可证持有人进行审核。检查时,应进行身体检查,检查违规和事故是否得到处理。认证合格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签署或者记录驾驶证。没有经过认证的驾照是没有驾驶资格的。

(一)对持有准驾车型A、B、N、P驾驶证的人员、持有准驾车型C驾驶证从事营业性运输的人员以及年满60周岁的人员,每年审验一次;

(二)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每两年一次,免体检。

第二十条60周岁以上人员,取消准驾车型A、B、N、P。

第二十一条车管所在外地因故不能回国接受认证的,可以委托外地车管所进行初审。

第二十二条驾驶证到期前三个月内,持证人应当在车管所换证。车管所要检查持证人的体检情况,检查违章、事故是否处理完毕,检查是否考核合格,

驾照应该换新的。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期换证的,应提前申请或延期申请。未提前申请且超过有效期的,依法处罚后应当续展。

在续保期间,持证人有义务接受交通法规教育。

第二十三条持证人在暂住地居住满一年以上的,自愿决定是否在暂住地申请换发驾驶证。暂住地车管所在审核申请人的驾驶证、驾驶证登记信息和暂住证后,将换发驾驶证。

第二十四条驾驶证全国统一登记材料为《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附件2)和机动车驾驶证登记项目(附件3)。

第二十五条交通事故或者违章行为发生在持证人身上的,实行记分管理,并记入驾驶证或者驾驶证登记资料。超过违章和事故记录分数的,依法分别进行交通法规教育、考试和处罚。

第二十六条机动车驾驶证遗失或者损坏的,应当书面报告原发证机关,并登报声明。30天后,车管所将审核并发放新的牌照。

第二十七条车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在登记材料中注明:

(一)持有人死亡;

(二)身体状况发生变化,不适宜驾驶机动车的;

(三)超过续期期限一年以上的;

(四)涂改或者冒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五)无正当理由,三个月以上不接受违法或事故处理的;

(六)持有两个以上驾驶证;

(七)年满70周岁;

(八)本人或其监护人申请注销。

第二十八条吊销和注销机动车驾驶证,登记信息保留两年后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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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国与国之间有驾驶证互认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或其委托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组织车管所核发临时行驶证,举办有组织的驾驶车辆活动(汽车、摩托车比赛、旅游等)。).

第三十条驾驶证持有人从事道路驾驶教练业务的,应当持有相应的准驾车型驾驶证五年以上。

第三十一条机动车驾驶证管理章和证表由公安部统一制定。

第三十二条收费项目和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百万购车补贴

第十二条需要学习驾驶机动车的,应当申请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提交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护照等)。),并在申请暂住地时提交您的暂住证(暂住期一年以上),外籍人士(地区)还应提交其居住证明(居住期一年以上);

(三)首次申请大型客车驾驶证的,由省车管所按公安部规定审批;

(4)接受体检。

车管所对符合条件的,经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发给学习驾照。持有驾驶证并掌握驾驶技能的,考试合格后发给驾驶证。

第十三条需要增加准驾车型持有驾驶证的,应当申请学习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1)填写《增驾申请表》;

(2)提交驾驶证查验;(3)申请驾驶大型公共汽车和无轨电车的人员,必须具有三年以上安全驾驶大型货车的经验。车管所将为符合要求的人发放额外的驾驶执照。持驾驶证学习、掌握驾驶技能的,考试合格后发给新的驾驶证。

第十四条持有军队、武警部队驾驶证的,可以申请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复员、转业、退役人员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和复员、转业、退役证明;

(三)现役军人提交省军区以上的军事身份证件和证件,接受审查;

(四)提交军队、武警部队驾驶证查验;

(5)接受体检。车管所对符合要求的,经考试合格后,发给驾驶证。

第十五条中国公民持有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国际驾驶证,在境外连续停留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申请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查验;

(三)提交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或者国际驾驶证查验;

(4)接受体检。

车管所对符合要求的,经考试合格后,发给驾驶证。

第十六条外国人(地区)持有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或者国际驾驶证的,可以分别申请驾驶证或者临时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提交护照等入境身份证件查验;

(3)提交居留证件查验(申请驾驶证居留期限一年以上,申请临时驾驶证居留期限二个月以上不满一年);

(四)提交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或者国际驾驶证查验;

(5)接受体检。

车管所对考试合格符合条件的,发给驾驶证或临时驾驶证。

第十七条考试科目的规定。

(1)考试科目为: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现场驾驶、道路驾驶。

(二)首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和申请增加准驾车型数量的,按照《考试科目表》(附件一)中的科目进行考试。

(3)如持有外国或港澳台省驾驶证或国际驾驶证,考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和道路驾驶。有三年以上驾驶经验者免于道路驾驶考试。

(4)持有军队或武警部队驾驶证的,考试科目为道路驾驶。

持有军队、武警部队小型客车、摩托车驾驶证三年以上的,免于道路驾驶考试。

第十八条考试内容、方式和合格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办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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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核查、更换和注销

第十九条车管所应当按照下列期限对许可证持有人进行审核。检查时,应进行身体检查,检查违规和事故是否得到处理。认证合格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签署或者记录驾驶证。没有经过认证的驾照是没有驾驶资格的。

(一)对持有准驾车型A、B、N、P驾驶证的人员、持有准驾车型C驾驶证从事营业性运输的人员以及年满60周岁的人员,每年审验一次;

(二)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每两年一次,免体检。

第二十条60周岁以上人员,取消准驾车型A、B、N、P。

第二十一条车管所在外地因故不能回国接受认证的,可以委托外地车管所进行初审。

第二十二条驾驶证到期前三个月内,持证人应当在车管所换证。车管所要检查持证人的体检情况,检查违章、事故是否处理完毕,检查是否考核合格,

驾照应该换新的。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期换证的,应提前申请或延期申请。未提前申请且超过有效期的,依法处罚后应当续展。

在续保期间,持证人有义务接受交通法规教育。

第二十三条持证人在暂住地居住满一年以上的,自愿决定是否在暂住地申请换发驾驶证。暂住地车管所在审核申请人的驾驶证、驾驶证登记信息和暂住证后,将换发驾驶证。

第二十四条驾驶证全国统一登记材料为《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附件2)和机动车驾驶证登记项目(附件3)。

第二十五条交通事故或者违章行为发生在持证人身上的,实行记分管理,并记入驾驶证或者驾驶证登记资料。超过违章和事故记录分数的,依法分别进行交通法规教育、考试和处罚。

第二十六条机动车驾驶证遗失或者损坏的,应当书面报告原发证机关,并登报声明。30天后,车管所将审核并发放新的牌照。

第二十七条车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在登记材料中注明:

(一)持有人死亡;

(二)身体状况发生变化,不适宜驾驶机动车的;

(三)超过续期期限一年以上的;

(四)涂改或者冒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五)无正当理由,三个月以上不接受违法或事故处理的;

(六)持有两个以上驾驶证;

(七)年满70周岁;

(八)本人或其监护人申请注销。

第二十八条吊销和注销机动车驾驶证,登记信息保留两年后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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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国与国之间有驾驶证互认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或其委托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组织车管所核发临时行驶证,举办有组织的驾驶车辆活动(汽车、摩托车比赛、旅游等)。).

第三十条驾驶证持有人从事道路驾驶教练业务的,应当持有相应的准驾车型驾驶证五年以上。

第三十一条机动车驾驶证管理章和证表由公安部统一制定。

第三十二条收费项目和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百万购车补贴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提交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护照等)。),并在申请暂住地时提交您的暂住证(暂住期一年以上),外籍人士(地区)还应提交其居住证明(居住期一年以上);

(三)首次申请大型客车驾驶证的,由省车管所按公安部规定审批;

(4)接受体检。

车管所对符合条件的,经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发给学习驾照。持有驾驶证并掌握驾驶技能的,考试合格后发给驾驶证。

第十三条需要增加准驾车型持有驾驶证的,应当申请学习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1)填写《增驾申请表》;

(2)提交驾驶证查验;(3)申请驾驶大型公共汽车和无轨电车的人员,必须具有三年以上安全驾驶大型货车的经验。车管所将为符合要求的人发放额外的驾驶执照。持驾驶证学习、掌握驾驶技能的,考试合格后发给新的驾驶证。

第十四条持有军队、武警部队驾驶证的,可以申请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复员、转业、退役人员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和复员、转业、退役证明;

(三)现役军人提交省军区以上的军事身份证件和证件,接受审查;

(四)提交军队、武警部队驾驶证查验;

(5)接受体检。车管所对符合要求的,经考试合格后,发给驾驶证。

第十五条中国公民持有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国际驾驶证,在境外连续停留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申请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查验;

(三)提交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或者国际驾驶证查验;

(4)接受体检。

车管所对符合要求的,经考试合格后,发给驾驶证。

第十六条外国人(地区)持有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或者国际驾驶证的,可以分别申请驾驶证或者临时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提交护照等入境身份证件查验;

(3)提交居留证件查验(申请驾驶证居留期限一年以上,申请临时驾驶证居留期限二个月以上不满一年);

(四)提交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或者国际驾驶证查验;

(5)接受体检。

车管所对考试合格符合条件的,发给驾驶证或临时驾驶证。

第十七条考试科目的规定。

(1)考试科目为: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现场驾驶、道路驾驶。

(二)首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和申请增加准驾车型数量的,按照《考试科目表》(附件一)中的科目进行考试。

(3)如持有外国或港澳台省驾驶证或国际驾驶证,考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和道路驾驶。有三年以上驾驶经验者免于道路驾驶考试。

(4)持有军队或武警部队驾驶证的,考试科目为道路驾驶。

持有军队、武警部队小型客车、摩托车驾驶证三年以上的,免于道路驾驶考试。

第十八条考试内容、方式和合格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办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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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核查、更换和注销

第十九条车管所应当按照下列期限对许可证持有人进行审核。检查时,应进行身体检查,检查违规和事故是否得到处理。认证合格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签署或者记录驾驶证。没有经过认证的驾照是没有驾驶资格的。

(一)对持有准驾车型A、B、N、P驾驶证的人员、持有准驾车型C驾驶证从事营业性运输的人员以及年满60周岁的人员,每年审验一次;

(二)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每两年一次,免体检。

第二十条60周岁以上人员,取消准驾车型A、B、N、P。

第二十一条车管所在外地因故不能回国接受认证的,可以委托外地车管所进行初审。

第二十二条驾驶证到期前三个月内,持证人应当在车管所换证。车管所要检查持证人的体检情况,检查违章、事故是否处理完毕,检查是否考核合格,

驾照应该换新的。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期换证的,应提前申请或延期申请。未提前申请且超过有效期的,依法处罚后应当续展。

在续保期间,持证人有义务接受交通法规教育。

第二十三条持证人在暂住地居住满一年以上的,自愿决定是否在暂住地申请换发驾驶证。暂住地车管所在审核申请人的驾驶证、驾驶证登记信息和暂住证后,将换发驾驶证。

第二十四条驾驶证全国统一登记材料为《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附件2)和机动车驾驶证登记项目(附件3)。

第二十五条交通事故或者违章行为发生在持证人身上的,实行记分管理,并记入驾驶证或者驾驶证登记资料。超过违章和事故记录分数的,依法分别进行交通法规教育、考试和处罚。

第二十六条机动车驾驶证遗失或者损坏的,应当书面报告原发证机关,并登报声明。30天后,车管所将审核并发放新的牌照。

第二十七条车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在登记材料中注明:

(一)持有人死亡;

(二)身体状况发生变化,不适宜驾驶机动车的;

(三)超过续期期限一年以上的;

(四)涂改或者冒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五)无正当理由,三个月以上不接受违法或事故处理的;

(六)持有两个以上驾驶证;

(七)年满70周岁;

(八)本人或其监护人申请注销。

第二十八条吊销和注销机动车驾驶证,登记信息保留两年后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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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国与国之间有驾驶证互认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或其委托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组织车管所核发临时行驶证,举办有组织的驾驶车辆活动(汽车、摩托车比赛、旅游等)。).

第三十条驾驶证持有人从事道路驾驶教练业务的,应当持有相应的准驾车型驾驶证五年以上。

第三十一条机动车驾驶证管理章和证表由公安部统一制定。

第三十二条收费项目和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百万购车补贴

(2)提交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护照等)。),并在申请暂住地时提交您的暂住证(暂住期一年以上),外籍人士(地区)还应提交其居住证明(居住期一年以上);

(三)首次申请大型客车驾驶证的,由省车管所按公安部规定审批;

(4)接受体检。

车管所对符合条件的,经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发给学习驾照。持有驾驶证并掌握驾驶技能的,考试合格后发给驾驶证。

第十三条需要增加准驾车型持有驾驶证的,应当申请学习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1)填写《增驾申请表》;

(2)提交驾驶证查验;(3)申请驾驶大型公共汽车和无轨电车的人员,必须具有三年以上安全驾驶大型货车的经验。车管所将为符合要求的人发放额外的驾驶执照。持驾驶证学习、掌握驾驶技能的,考试合格后发给新的驾驶证。

第十四条持有军队、武警部队驾驶证的,可以申请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复员、转业、退役人员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和复员、转业、退役证明;

(三)现役军人提交省军区以上的军事身份证件和证件,接受审查;

(四)提交军队、武警部队驾驶证查验;

(5)接受体检。车管所对符合要求的,经考试合格后,发给驾驶证。

第十五条中国公民持有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国际驾驶证,在境外连续停留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申请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查验;

(三)提交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或者国际驾驶证查验;

(4)接受体检。

车管所对符合要求的,经考试合格后,发给驾驶证。

第十六条外国人(地区)持有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或者国际驾驶证的,可以分别申请驾驶证或者临时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提交护照等入境身份证件查验;

(3)提交居留证件查验(申请驾驶证居留期限一年以上,申请临时驾驶证居留期限二个月以上不满一年);

(四)提交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或者国际驾驶证查验;

(5)接受体检。

车管所对考试合格符合条件的,发给驾驶证或临时驾驶证。

第十七条考试科目的规定。

(1)考试科目为: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现场驾驶、道路驾驶。

(二)首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和申请增加准驾车型数量的,按照《考试科目表》(附件一)中的科目进行考试。

(3)如持有外国或港澳台省驾驶证或国际驾驶证,考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和道路驾驶。有三年以上驾驶经验者免于道路驾驶考试。

(4)持有军队或武警部队驾驶证的,考试科目为道路驾驶。

持有军队、武警部队小型客车、摩托车驾驶证三年以上的,免于道路驾驶考试。

第十八条考试内容、方式和合格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办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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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核查、更换和注销

第十九条车管所应当按照下列期限对许可证持有人进行审核。检查时,应进行身体检查,检查违规和事故是否得到处理。认证合格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签署或者记录驾驶证。没有经过认证的驾照是没有驾驶资格的。

(一)对持有准驾车型A、B、N、P驾驶证的人员、持有准驾车型C驾驶证从事营业性运输的人员以及年满60周岁的人员,每年审验一次;

(二)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每两年一次,免体检。

第二十条60周岁以上人员,取消准驾车型A、B、N、P。

第二十一条车管所在外地因故不能回国接受认证的,可以委托外地车管所进行初审。

第二十二条驾驶证到期前三个月内,持证人应当在车管所换证。车管所要检查持证人的体检情况,检查违章、事故是否处理完毕,检查是否考核合格,

驾照应该换新的。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期换证的,应提前申请或延期申请。未提前申请且超过有效期的,依法处罚后应当续展。

在续保期间,持证人有义务接受交通法规教育。

第二十三条持证人在暂住地居住满一年以上的,自愿决定是否在暂住地申请换发驾驶证。暂住地车管所在审核申请人的驾驶证、驾驶证登记信息和暂住证后,将换发驾驶证。

第二十四条驾驶证全国统一登记材料为《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附件2)和机动车驾驶证登记项目(附件3)。

第二十五条交通事故或者违章行为发生在持证人身上的,实行记分管理,并记入驾驶证或者驾驶证登记资料。超过违章和事故记录分数的,依法分别进行交通法规教育、考试和处罚。

第二十六条机动车驾驶证遗失或者损坏的,应当书面报告原发证机关,并登报声明。30天后,车管所将审核并发放新的牌照。

第二十七条车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在登记材料中注明:

(一)持有人死亡;

(二)身体状况发生变化,不适宜驾驶机动车的;

(三)超过续期期限一年以上的;

(四)涂改或者冒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五)无正当理由,三个月以上不接受违法或事故处理的;

(六)持有两个以上驾驶证;

(七)年满70周岁;

(八)本人或其监护人申请注销。

第二十八条吊销和注销机动车驾驶证,登记信息保留两年后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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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国与国之间有驾驶证互认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或其委托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组织车管所核发临时行驶证,举办有组织的驾驶车辆活动(汽车、摩托车比赛、旅游等)。).

第三十条驾驶证持有人从事道路驾驶教练业务的,应当持有相应的准驾车型驾驶证五年以上。

第三十一条机动车驾驶证管理章和证表由公安部统一制定。

第三十二条收费项目和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百万购车补贴

(三)首次申请大型客车驾驶证的,由省车管所按公安部规定审批;

(4)接受体检。

车管所对符合条件的,经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发给学习驾照。持有驾驶证并掌握驾驶技能的,考试合格后发给驾驶证。

第十三条需要增加准驾车型持有驾驶证的,应当申请学习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1)填写《增驾申请表》;

(2)提交驾驶证查验;(3)申请驾驶大型公共汽车和无轨电车的人员,必须具有三年以上安全驾驶大型货车的经验。车管所将为符合要求的人发放额外的驾驶执照。持驾驶证学习、掌握驾驶技能的,考试合格后发给新的驾驶证。

第十四条持有军队、武警部队驾驶证的,可以申请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复员、转业、退役人员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和复员、转业、退役证明;

(三)现役军人提交省军区以上的军事身份证件和证件,接受审查;

(四)提交军队、武警部队驾驶证查验;

(5)接受体检。车管所对符合要求的,经考试合格后,发给驾驶证。

第十五条中国公民持有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国际驾驶证,在境外连续停留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申请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查验;

(三)提交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或者国际驾驶证查验;

(4)接受体检。

车管所对符合要求的,经考试合格后,发给驾驶证。

第十六条外国人(地区)持有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或者国际驾驶证的,可以分别申请驾驶证或者临时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提交护照等入境身份证件查验;

(3)提交居留证件查验(申请驾驶证居留期限一年以上,申请临时驾驶证居留期限二个月以上不满一年);

(四)提交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或者国际驾驶证查验;

(5)接受体检。

车管所对考试合格符合条件的,发给驾驶证或临时驾驶证。

第十七条考试科目的规定。

(1)考试科目为: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现场驾驶、道路驾驶。

(二)首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和申请增加准驾车型数量的,按照《考试科目表》(附件一)中的科目进行考试。

(3)如持有外国或港澳台省驾驶证或国际驾驶证,考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和道路驾驶。有三年以上驾驶经验者免于道路驾驶考试。

(4)持有军队或武警部队驾驶证的,考试科目为道路驾驶。

持有军队、武警部队小型客车、摩托车驾驶证三年以上的,免于道路驾驶考试。

第十八条考试内容、方式和合格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办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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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核查、更换和注销

第十九条车管所应当按照下列期限对许可证持有人进行审核。检查时,应进行身体检查,检查违规和事故是否得到处理。认证合格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签署或者记录驾驶证。没有经过认证的驾照是没有驾驶资格的。

(一)对持有准驾车型A、B、N、P驾驶证的人员、持有准驾车型C驾驶证从事营业性运输的人员以及年满60周岁的人员,每年审验一次;

(二)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每两年一次,免体检。

第二十条60周岁以上人员,取消准驾车型A、B、N、P。

第二十一条车管所在外地因故不能回国接受认证的,可以委托外地车管所进行初审。

第二十二条驾驶证到期前三个月内,持证人应当在车管所换证。车管所要检查持证人的体检情况,检查违章、事故是否处理完毕,检查是否考核合格,

驾照应该换新的。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期换证的,应提前申请或延期申请。未提前申请且超过有效期的,依法处罚后应当续展。

在续保期间,持证人有义务接受交通法规教育。

第二十三条持证人在暂住地居住满一年以上的,自愿决定是否在暂住地申请换发驾驶证。暂住地车管所在审核申请人的驾驶证、驾驶证登记信息和暂住证后,将换发驾驶证。

第二十四条驾驶证全国统一登记材料为《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附件2)和机动车驾驶证登记项目(附件3)。

第二十五条交通事故或者违章行为发生在持证人身上的,实行记分管理,并记入驾驶证或者驾驶证登记资料。超过违章和事故记录分数的,依法分别进行交通法规教育、考试和处罚。

第二十六条机动车驾驶证遗失或者损坏的,应当书面报告原发证机关,并登报声明。30天后,车管所将审核并发放新的牌照。

第二十七条车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在登记材料中注明:

(一)持有人死亡;

(二)身体状况发生变化,不适宜驾驶机动车的;

(三)超过续期期限一年以上的;

(四)涂改或者冒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五)无正当理由,三个月以上不接受违法或事故处理的;

(六)持有两个以上驾驶证;

(七)年满70周岁;

(八)本人或其监护人申请注销。

第二十八条吊销和注销机动车驾驶证,登记信息保留两年后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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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国与国之间有驾驶证互认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或其委托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组织车管所核发临时行驶证,举办有组织的驾驶车辆活动(汽车、摩托车比赛、旅游等)。).

第三十条驾驶证持有人从事道路驾驶教练业务的,应当持有相应的准驾车型驾驶证五年以上。

第三十一条机动车驾驶证管理章和证表由公安部统一制定。

第三十二条收费项目和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百万购车补贴

(4)接受体检。

车管所对符合条件的,经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发给学习驾照。持有驾驶证并掌握驾驶技能的,考试合格后发给驾驶证。

第十三条需要增加准驾车型持有驾驶证的,应当申请学习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1)填写《增驾申请表》;

(2)提交驾驶证查验;(3)申请驾驶大型公共汽车和无轨电车的人员,必须具有三年以上安全驾驶大型货车的经验。车管所将为符合要求的人发放额外的驾驶执照。持驾驶证学习、掌握驾驶技能的,考试合格后发给新的驾驶证。

第十四条持有军队、武警部队驾驶证的,可以申请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复员、转业、退役人员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和复员、转业、退役证明;

(三)现役军人提交省军区以上的军事身份证件和证件,接受审查;

(四)提交军队、武警部队驾驶证查验;

(5)接受体检。车管所对符合要求的,经考试合格后,发给驾驶证。

第十五条中国公民持有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国际驾驶证,在境外连续停留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申请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查验;

(三)提交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或者国际驾驶证查验;

(4)接受体检。

车管所对符合要求的,经考试合格后,发给驾驶证。

第十六条外国人(地区)持有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或者国际驾驶证的,可以分别申请驾驶证或者临时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提交护照等入境身份证件查验;

(3)提交居留证件查验(申请驾驶证居留期限一年以上,申请临时驾驶证居留期限二个月以上不满一年);

(四)提交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或者国际驾驶证查验;

(5)接受体检。

车管所对考试合格符合条件的,发给驾驶证或临时驾驶证。

第十七条考试科目的规定。

(1)考试科目为: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现场驾驶、道路驾驶。

(二)首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和申请增加准驾车型数量的,按照《考试科目表》(附件一)中的科目进行考试。

(3)如持有外国或港澳台省驾驶证或国际驾驶证,考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和道路驾驶。有三年以上驾驶经验者免于道路驾驶考试。

(4)持有军队或武警部队驾驶证的,考试科目为道路驾驶。

持有军队、武警部队小型客车、摩托车驾驶证三年以上的,免于道路驾驶考试。

第十八条考试内容、方式和合格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办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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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核查、更换和注销

第十九条车管所应当按照下列期限对许可证持有人进行审核。检查时,应进行身体检查,检查违规和事故是否得到处理。认证合格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签署或者记录驾驶证。没有经过认证的驾照是没有驾驶资格的。

(一)对持有准驾车型A、B、N、P驾驶证的人员、持有准驾车型C驾驶证从事营业性运输的人员以及年满60周岁的人员,每年审验一次;

(二)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每两年一次,免体检。

第二十条60周岁以上人员,取消准驾车型A、B、N、P。

第二十一条车管所在外地因故不能回国接受认证的,可以委托外地车管所进行初审。

第二十二条驾驶证到期前三个月内,持证人应当在车管所换证。车管所要检查持证人的体检情况,检查违章、事故是否处理完毕,检查是否考核合格,

驾照应该换新的。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期换证的,应提前申请或延期申请。未提前申请且超过有效期的,依法处罚后应当续展。

在续保期间,持证人有义务接受交通法规教育。

第二十三条持证人在暂住地居住满一年以上的,自愿决定是否在暂住地申请换发驾驶证。暂住地车管所在审核申请人的驾驶证、驾驶证登记信息和暂住证后,将换发驾驶证。

第二十四条驾驶证全国统一登记材料为《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附件2)和机动车驾驶证登记项目(附件3)。

第二十五条交通事故或者违章行为发生在持证人身上的,实行记分管理,并记入驾驶证或者驾驶证登记资料。超过违章和事故记录分数的,依法分别进行交通法规教育、考试和处罚。

第二十六条机动车驾驶证遗失或者损坏的,应当书面报告原发证机关,并登报声明。30天后,车管所将审核并发放新的牌照。

第二十七条车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在登记材料中注明:

(一)持有人死亡;

(二)身体状况发生变化,不适宜驾驶机动车的;

(三)超过续期期限一年以上的;

(四)涂改或者冒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五)无正当理由,三个月以上不接受违法或事故处理的;

(六)持有两个以上驾驶证;

(七)年满70周岁;

(八)本人或其监护人申请注销。

第二十八条吊销和注销机动车驾驶证,登记信息保留两年后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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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国与国之间有驾驶证互认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或其委托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组织车管所核发临时行驶证,举办有组织的驾驶车辆活动(汽车、摩托车比赛、旅游等)。).

第三十条驾驶证持有人从事道路驾驶教练业务的,应当持有相应的准驾车型驾驶证五年以上。

第三十一条机动车驾驶证管理章和证表由公安部统一制定。

第三十二条收费项目和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百万购车补贴

车管所对符合条件的,经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发给学习驾照。持有驾驶证并掌握驾驶技能的,考试合格后发给驾驶证。

第十三条需要增加准驾车型持有驾驶证的,应当申请学习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1)填写《增驾申请表》;

(2)提交驾驶证查验;(3)申请驾驶大型公共汽车和无轨电车的人员,必须具有三年以上安全驾驶大型货车的经验。车管所将为符合要求的人发放额外的驾驶执照。持驾驶证学习、掌握驾驶技能的,考试合格后发给新的驾驶证。

第十四条持有军队、武警部队驾驶证的,可以申请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复员、转业、退役人员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和复员、转业、退役证明;

(三)现役军人提交省军区以上的军事身份证件和证件,接受审查;

(四)提交军队、武警部队驾驶证查验;

(5)接受体检。车管所对符合要求的,经考试合格后,发给驾驶证。

第十五条中国公民持有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国际驾驶证,在境外连续停留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申请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查验;

(三)提交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或者国际驾驶证查验;

(4)接受体检。

车管所对符合要求的,经考试合格后,发给驾驶证。

第十六条外国人(地区)持有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或者国际驾驶证的,可以分别申请驾驶证或者临时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提交护照等入境身份证件查验;

(3)提交居留证件查验(申请驾驶证居留期限一年以上,申请临时驾驶证居留期限二个月以上不满一年);

(四)提交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或者国际驾驶证查验;

(5)接受体检。

车管所对考试合格符合条件的,发给驾驶证或临时驾驶证。

第十七条考试科目的规定。

(1)考试科目为: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现场驾驶、道路驾驶。

(二)首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和申请增加准驾车型数量的,按照《考试科目表》(附件一)中的科目进行考试。

(3)如持有外国或港澳台省驾驶证或国际驾驶证,考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和道路驾驶。有三年以上驾驶经验者免于道路驾驶考试。

(4)持有军队或武警部队驾驶证的,考试科目为道路驾驶。

持有军队、武警部队小型客车、摩托车驾驶证三年以上的,免于道路驾驶考试。

第十八条考试内容、方式和合格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办法》办理。

返回

第四章核查、更换和注销

第十九条车管所应当按照下列期限对许可证持有人进行审核。检查时,应进行身体检查,检查违规和事故是否得到处理。认证合格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签署或者记录驾驶证。没有经过认证的驾照是没有驾驶资格的。

(一)对持有准驾车型A、B、N、P驾驶证的人员、持有准驾车型C驾驶证从事营业性运输的人员以及年满60周岁的人员,每年审验一次;

(二)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每两年一次,免体检。

第二十条60周岁以上人员,取消准驾车型A、B、N、P。

第二十一条车管所在外地因故不能回国接受认证的,可以委托外地车管所进行初审。

第二十二条驾驶证到期前三个月内,持证人应当在车管所换证。车管所要检查持证人的体检情况,检查违章、事故是否处理完毕,检查是否考核合格,

驾照应该换新的。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期换证的,应提前申请或延期申请。未提前申请且超过有效期的,依法处罚后应当续展。

在续保期间,持证人有义务接受交通法规教育。

第二十三条持证人在暂住地居住满一年以上的,自愿决定是否在暂住地申请换发驾驶证。暂住地车管所在审核申请人的驾驶证、驾驶证登记信息和暂住证后,将换发驾驶证。

第二十四条驾驶证全国统一登记材料为《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附件2)和机动车驾驶证登记项目(附件3)。

第二十五条交通事故或者违章行为发生在持证人身上的,实行记分管理,并记入驾驶证或者驾驶证登记资料。超过违章和事故记录分数的,依法分别进行交通法规教育、考试和处罚。

第二十六条机动车驾驶证遗失或者损坏的,应当书面报告原发证机关,并登报声明。30天后,车管所将审核并发放新的牌照。

第二十七条车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在登记材料中注明:

(一)持有人死亡;

(二)身体状况发生变化,不适宜驾驶机动车的;

(三)超过续期期限一年以上的;

(四)涂改或者冒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五)无正当理由,三个月以上不接受违法或事故处理的;

(六)持有两个以上驾驶证;

(七)年满70周岁;

(八)本人或其监护人申请注销。

第二十八条吊销和注销机动车驾驶证,登记信息保留两年后销毁。

返回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国与国之间有驾驶证互认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或其委托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组织车管所核发临时行驶证,举办有组织的驾驶车辆活动(汽车、摩托车比赛、旅游等)。).

第三十条驾驶证持有人从事道路驾驶教练业务的,应当持有相应的准驾车型驾驶证五年以上。

第三十一条机动车驾驶证管理章和证表由公安部统一制定。

第三十二条收费项目和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百万购车补贴

第十三条需要增加准驾车型持有驾驶证的,应当申请学习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1)填写《增驾申请表》;

(2)提交驾驶证查验;(3)申请驾驶大型公共汽车和无轨电车的人员,必须具有三年以上安全驾驶大型货车的经验。车管所将为符合要求的人发放额外的驾驶执照。持驾驶证学习、掌握驾驶技能的,考试合格后发给新的驾驶证。

第十四条持有军队、武警部队驾驶证的,可以申请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复员、转业、退役人员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和复员、转业、退役证明;

(三)现役军人提交省军区以上的军事身份证件和证件,接受审查;

(四)提交军队、武警部队驾驶证查验;

(5)接受体检。车管所对符合要求的,经考试合格后,发给驾驶证。

第十五条中国公民持有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国际驾驶证,在境外连续停留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申请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查验;

(三)提交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或者国际驾驶证查验;

(4)接受体检。

车管所对符合要求的,经考试合格后,发给驾驶证。

第十六条外国人(地区)持有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或者国际驾驶证的,可以分别申请驾驶证或者临时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提交护照等入境身份证件查验;

(3)提交居留证件查验(申请驾驶证居留期限一年以上,申请临时驾驶证居留期限二个月以上不满一年);

(四)提交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或者国际驾驶证查验;

(5)接受体检。

车管所对考试合格符合条件的,发给驾驶证或临时驾驶证。

第十七条考试科目的规定。

(1)考试科目为: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现场驾驶、道路驾驶。

(二)首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和申请增加准驾车型数量的,按照《考试科目表》(附件一)中的科目进行考试。

(3)如持有外国或港澳台省驾驶证或国际驾驶证,考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和道路驾驶。有三年以上驾驶经验者免于道路驾驶考试。

(4)持有军队或武警部队驾驶证的,考试科目为道路驾驶。

持有军队、武警部队小型客车、摩托车驾驶证三年以上的,免于道路驾驶考试。

第十八条考试内容、方式和合格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办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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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核查、更换和注销

第十九条车管所应当按照下列期限对许可证持有人进行审核。检查时,应进行身体检查,检查违规和事故是否得到处理。认证合格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签署或者记录驾驶证。没有经过认证的驾照是没有驾驶资格的。

(一)对持有准驾车型A、B、N、P驾驶证的人员、持有准驾车型C驾驶证从事营业性运输的人员以及年满60周岁的人员,每年审验一次;

(二)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每两年一次,免体检。

第二十条60周岁以上人员,取消准驾车型A、B、N、P。

第二十一条车管所在外地因故不能回国接受认证的,可以委托外地车管所进行初审。

第二十二条驾驶证到期前三个月内,持证人应当在车管所换证。车管所要检查持证人的体检情况,检查违章、事故是否处理完毕,检查是否考核合格,

驾照应该换新的。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期换证的,应提前申请或延期申请。未提前申请且超过有效期的,依法处罚后应当续展。

在续保期间,持证人有义务接受交通法规教育。

第二十三条持证人在暂住地居住满一年以上的,自愿决定是否在暂住地申请换发驾驶证。暂住地车管所在审核申请人的驾驶证、驾驶证登记信息和暂住证后,将换发驾驶证。

第二十四条驾驶证全国统一登记材料为《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附件2)和机动车驾驶证登记项目(附件3)。

第二十五条交通事故或者违章行为发生在持证人身上的,实行记分管理,并记入驾驶证或者驾驶证登记资料。超过违章和事故记录分数的,依法分别进行交通法规教育、考试和处罚。

第二十六条机动车驾驶证遗失或者损坏的,应当书面报告原发证机关,并登报声明。30天后,车管所将审核并发放新的牌照。

第二十七条车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在登记材料中注明:

(一)持有人死亡;

(二)身体状况发生变化,不适宜驾驶机动车的;

(三)超过续期期限一年以上的;

(四)涂改或者冒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五)无正当理由,三个月以上不接受违法或事故处理的;

(六)持有两个以上驾驶证;

(七)年满70周岁;

(八)本人或其监护人申请注销。

第二十八条吊销和注销机动车驾驶证,登记信息保留两年后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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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国与国之间有驾驶证互认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或其委托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组织车管所核发临时行驶证,举办有组织的驾驶车辆活动(汽车、摩托车比赛、旅游等)。).

第三十条驾驶证持有人从事道路驾驶教练业务的,应当持有相应的准驾车型驾驶证五年以上。

第三十一条机动车驾驶证管理章和证表由公安部统一制定。

第三十二条收费项目和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百万购车补贴

(1)填写《增驾申请表》;

(2)提交驾驶证查验;(3)申请驾驶大型公共汽车和无轨电车的人员,必须具有三年以上安全驾驶大型货车的经验。车管所将为符合要求的人发放额外的驾驶执照。持驾驶证学习、掌握驾驶技能的,考试合格后发给新的驾驶证。

第十四条持有军队、武警部队驾驶证的,可以申请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复员、转业、退役人员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和复员、转业、退役证明;

(三)现役军人提交省军区以上的军事身份证件和证件,接受审查;

(四)提交军队、武警部队驾驶证查验;

(5)接受体检。车管所对符合要求的,经考试合格后,发给驾驶证。

第十五条中国公民持有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国际驾驶证,在境外连续停留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申请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查验;

(三)提交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或者国际驾驶证查验;

(4)接受体检。

车管所对符合要求的,经考试合格后,发给驾驶证。

第十六条外国人(地区)持有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或者国际驾驶证的,可以分别申请驾驶证或者临时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提交护照等入境身份证件查验;

(3)提交居留证件查验(申请驾驶证居留期限一年以上,申请临时驾驶证居留期限二个月以上不满一年);

(四)提交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或者国际驾驶证查验;

(5)接受体检。

车管所对考试合格符合条件的,发给驾驶证或临时驾驶证。

第十七条考试科目的规定。

(1)考试科目为: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现场驾驶、道路驾驶。

(二)首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和申请增加准驾车型数量的,按照《考试科目表》(附件一)中的科目进行考试。

(3)如持有外国或港澳台省驾驶证或国际驾驶证,考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和道路驾驶。有三年以上驾驶经验者免于道路驾驶考试。

(4)持有军队或武警部队驾驶证的,考试科目为道路驾驶。

持有军队、武警部队小型客车、摩托车驾驶证三年以上的,免于道路驾驶考试。

第十八条考试内容、方式和合格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办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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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核查、更换和注销

第十九条车管所应当按照下列期限对许可证持有人进行审核。检查时,应进行身体检查,检查违规和事故是否得到处理。认证合格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签署或者记录驾驶证。没有经过认证的驾照是没有驾驶资格的。

(一)对持有准驾车型A、B、N、P驾驶证的人员、持有准驾车型C驾驶证从事营业性运输的人员以及年满60周岁的人员,每年审验一次;

(二)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每两年一次,免体检。

第二十条60周岁以上人员,取消准驾车型A、B、N、P。

第二十一条车管所在外地因故不能回国接受认证的,可以委托外地车管所进行初审。

第二十二条驾驶证到期前三个月内,持证人应当在车管所换证。车管所要检查持证人的体检情况,检查违章、事故是否处理完毕,检查是否考核合格,

驾照应该换新的。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期换证的,应提前申请或延期申请。未提前申请且超过有效期的,依法处罚后应当续展。

在续保期间,持证人有义务接受交通法规教育。

第二十三条持证人在暂住地居住满一年以上的,自愿决定是否在暂住地申请换发驾驶证。暂住地车管所在审核申请人的驾驶证、驾驶证登记信息和暂住证后,将换发驾驶证。

第二十四条驾驶证全国统一登记材料为《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附件2)和机动车驾驶证登记项目(附件3)。

第二十五条交通事故或者违章行为发生在持证人身上的,实行记分管理,并记入驾驶证或者驾驶证登记资料。超过违章和事故记录分数的,依法分别进行交通法规教育、考试和处罚。

第二十六条机动车驾驶证遗失或者损坏的,应当书面报告原发证机关,并登报声明。30天后,车管所将审核并发放新的牌照。

第二十七条车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在登记材料中注明:

(一)持有人死亡;

(二)身体状况发生变化,不适宜驾驶机动车的;

(三)超过续期期限一年以上的;

(四)涂改或者冒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五)无正当理由,三个月以上不接受违法或事故处理的;

(六)持有两个以上驾驶证;

(七)年满70周岁;

(八)本人或其监护人申请注销。

第二十八条吊销和注销机动车驾驶证,登记信息保留两年后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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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国与国之间有驾驶证互认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或其委托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组织车管所核发临时行驶证,举办有组织的驾驶车辆活动(汽车、摩托车比赛、旅游等)。).

第三十条驾驶证持有人从事道路驾驶教练业务的,应当持有相应的准驾车型驾驶证五年以上。

第三十一条机动车驾驶证管理章和证表由公安部统一制定。

第三十二条收费项目和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百万购车补贴

(2)提交驾驶证查验;(3)申请驾驶大型公共汽车和无轨电车的人员,必须具有三年以上安全驾驶大型货车的经验。车管所将为符合要求的人发放额外的驾驶执照。持驾驶证学习、掌握驾驶技能的,考试合格后发给新的驾驶证。

第十四条持有军队、武警部队驾驶证的,可以申请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复员、转业、退役人员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和复员、转业、退役证明;

(三)现役军人提交省军区以上的军事身份证件和证件,接受审查;

(四)提交军队、武警部队驾驶证查验;

(5)接受体检。车管所对符合要求的,经考试合格后,发给驾驶证。

第十五条中国公民持有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国际驾驶证,在境外连续停留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申请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查验;

(三)提交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或者国际驾驶证查验;

(4)接受体检。

车管所对符合要求的,经考试合格后,发给驾驶证。

第十六条外国人(地区)持有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或者国际驾驶证的,可以分别申请驾驶证或者临时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提交护照等入境身份证件查验;

(3)提交居留证件查验(申请驾驶证居留期限一年以上,申请临时驾驶证居留期限二个月以上不满一年);

(四)提交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或者国际驾驶证查验;

(5)接受体检。

车管所对考试合格符合条件的,发给驾驶证或临时驾驶证。

第十七条考试科目的规定。

(1)考试科目为: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现场驾驶、道路驾驶。

(二)首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和申请增加准驾车型数量的,按照《考试科目表》(附件一)中的科目进行考试。

(3)如持有外国或港澳台省驾驶证或国际驾驶证,考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和道路驾驶。有三年以上驾驶经验者免于道路驾驶考试。

(4)持有军队或武警部队驾驶证的,考试科目为道路驾驶。

持有军队、武警部队小型客车、摩托车驾驶证三年以上的,免于道路驾驶考试。

第十八条考试内容、方式和合格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办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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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核查、更换和注销

第十九条车管所应当按照下列期限对许可证持有人进行审核。检查时,应进行身体检查,检查违规和事故是否得到处理。认证合格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签署或者记录驾驶证。没有经过认证的驾照是没有驾驶资格的。

(一)对持有准驾车型A、B、N、P驾驶证的人员、持有准驾车型C驾驶证从事营业性运输的人员以及年满60周岁的人员,每年审验一次;

(二)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每两年一次,免体检。

第二十条60周岁以上人员,取消准驾车型A、B、N、P。

第二十一条车管所在外地因故不能回国接受认证的,可以委托外地车管所进行初审。

第二十二条驾驶证到期前三个月内,持证人应当在车管所换证。车管所要检查持证人的体检情况,检查违章、事故是否处理完毕,检查是否考核合格,

驾照应该换新的。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期换证的,应提前申请或延期申请。未提前申请且超过有效期的,依法处罚后应当续展。

在续保期间,持证人有义务接受交通法规教育。

第二十三条持证人在暂住地居住满一年以上的,自愿决定是否在暂住地申请换发驾驶证。暂住地车管所在审核申请人的驾驶证、驾驶证登记信息和暂住证后,将换发驾驶证。

第二十四条驾驶证全国统一登记材料为《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附件2)和机动车驾驶证登记项目(附件3)。

第二十五条交通事故或者违章行为发生在持证人身上的,实行记分管理,并记入驾驶证或者驾驶证登记资料。超过违章和事故记录分数的,依法分别进行交通法规教育、考试和处罚。

第二十六条机动车驾驶证遗失或者损坏的,应当书面报告原发证机关,并登报声明。30天后,车管所将审核并发放新的牌照。

第二十七条车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在登记材料中注明:

(一)持有人死亡;

(二)身体状况发生变化,不适宜驾驶机动车的;

(三)超过续期期限一年以上的;

(四)涂改或者冒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五)无正当理由,三个月以上不接受违法或事故处理的;

(六)持有两个以上驾驶证;

(七)年满70周岁;

(八)本人或其监护人申请注销。

第二十八条吊销和注销机动车驾驶证,登记信息保留两年后销毁。

返回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国与国之间有驾驶证互认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或其委托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组织车管所核发临时行驶证,举办有组织的驾驶车辆活动(汽车、摩托车比赛、旅游等)。).

第三十条驾驶证持有人从事道路驾驶教练业务的,应当持有相应的准驾车型驾驶证五年以上。

第三十一条机动车驾驶证管理章和证表由公安部统一制定。

第三十二条收费项目和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百万购车补贴

第十四条持有军队、武警部队驾驶证的,可以申请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复员、转业、退役人员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和复员、转业、退役证明;

(三)现役军人提交省军区以上的军事身份证件和证件,接受审查;

(四)提交军队、武警部队驾驶证查验;

(5)接受体检。车管所对符合要求的,经考试合格后,发给驾驶证。

第十五条中国公民持有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国际驾驶证,在境外连续停留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申请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查验;

(三)提交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或者国际驾驶证查验;

(4)接受体检。

车管所对符合要求的,经考试合格后,发给驾驶证。

第十六条外国人(地区)持有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或者国际驾驶证的,可以分别申请驾驶证或者临时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提交护照等入境身份证件查验;

(3)提交居留证件查验(申请驾驶证居留期限一年以上,申请临时驾驶证居留期限二个月以上不满一年);

(四)提交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或者国际驾驶证查验;

(5)接受体检。

车管所对考试合格符合条件的,发给驾驶证或临时驾驶证。

第十七条考试科目的规定。

(1)考试科目为: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现场驾驶、道路驾驶。

(二)首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和申请增加准驾车型数量的,按照《考试科目表》(附件一)中的科目进行考试。

(3)如持有外国或港澳台省驾驶证或国际驾驶证,考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和道路驾驶。有三年以上驾驶经验者免于道路驾驶考试。

(4)持有军队或武警部队驾驶证的,考试科目为道路驾驶。

持有军队、武警部队小型客车、摩托车驾驶证三年以上的,免于道路驾驶考试。

第十八条考试内容、方式和合格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办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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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核查、更换和注销

第十九条车管所应当按照下列期限对许可证持有人进行审核。检查时,应进行身体检查,检查违规和事故是否得到处理。认证合格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签署或者记录驾驶证。没有经过认证的驾照是没有驾驶资格的。

(一)对持有准驾车型A、B、N、P驾驶证的人员、持有准驾车型C驾驶证从事营业性运输的人员以及年满60周岁的人员,每年审验一次;

(二)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每两年一次,免体检。

第二十条60周岁以上人员,取消准驾车型A、B、N、P。

第二十一条车管所在外地因故不能回国接受认证的,可以委托外地车管所进行初审。

第二十二条驾驶证到期前三个月内,持证人应当在车管所换证。车管所要检查持证人的体检情况,检查违章、事故是否处理完毕,检查是否考核合格,

驾照应该换新的。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期换证的,应提前申请或延期申请。未提前申请且超过有效期的,依法处罚后应当续展。

在续保期间,持证人有义务接受交通法规教育。

第二十三条持证人在暂住地居住满一年以上的,自愿决定是否在暂住地申请换发驾驶证。暂住地车管所在审核申请人的驾驶证、驾驶证登记信息和暂住证后,将换发驾驶证。

第二十四条驾驶证全国统一登记材料为《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附件2)和机动车驾驶证登记项目(附件3)。

第二十五条交通事故或者违章行为发生在持证人身上的,实行记分管理,并记入驾驶证或者驾驶证登记资料。超过违章和事故记录分数的,依法分别进行交通法规教育、考试和处罚。

第二十六条机动车驾驶证遗失或者损坏的,应当书面报告原发证机关,并登报声明。30天后,车管所将审核并发放新的牌照。

第二十七条车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在登记材料中注明:

(一)持有人死亡;

(二)身体状况发生变化,不适宜驾驶机动车的;

(三)超过续期期限一年以上的;

(四)涂改或者冒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五)无正当理由,三个月以上不接受违法或事故处理的;

(六)持有两个以上驾驶证;

(七)年满70周岁;

(八)本人或其监护人申请注销。

第二十八条吊销和注销机动车驾驶证,登记信息保留两年后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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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国与国之间有驾驶证互认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或其委托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组织车管所核发临时行驶证,举办有组织的驾驶车辆活动(汽车、摩托车比赛、旅游等)。).

第三十条驾驶证持有人从事道路驾驶教练业务的,应当持有相应的准驾车型驾驶证五年以上。

第三十一条机动车驾驶证管理章和证表由公安部统一制定。

第三十二条收费项目和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百万购车补贴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复员、转业、退役人员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和复员、转业、退役证明;

(三)现役军人提交省军区以上的军事身份证件和证件,接受审查;

(四)提交军队、武警部队驾驶证查验;

(5)接受体检。车管所对符合要求的,经考试合格后,发给驾驶证。

第十五条中国公民持有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国际驾驶证,在境外连续停留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申请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查验;

(三)提交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或者国际驾驶证查验;

(4)接受体检。

车管所对符合要求的,经考试合格后,发给驾驶证。

第十六条外国人(地区)持有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或者国际驾驶证的,可以分别申请驾驶证或者临时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提交护照等入境身份证件查验;

(3)提交居留证件查验(申请驾驶证居留期限一年以上,申请临时驾驶证居留期限二个月以上不满一年);

(四)提交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或者国际驾驶证查验;

(5)接受体检。

车管所对考试合格符合条件的,发给驾驶证或临时驾驶证。

第十七条考试科目的规定。

(1)考试科目为: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现场驾驶、道路驾驶。

(二)首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和申请增加准驾车型数量的,按照《考试科目表》(附件一)中的科目进行考试。

(3)如持有外国或港澳台省驾驶证或国际驾驶证,考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和道路驾驶。有三年以上驾驶经验者免于道路驾驶考试。

(4)持有军队或武警部队驾驶证的,考试科目为道路驾驶。

持有军队、武警部队小型客车、摩托车驾驶证三年以上的,免于道路驾驶考试。

第十八条考试内容、方式和合格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办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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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核查、更换和注销

第十九条车管所应当按照下列期限对许可证持有人进行审核。检查时,应进行身体检查,检查违规和事故是否得到处理。认证合格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签署或者记录驾驶证。没有经过认证的驾照是没有驾驶资格的。

(一)对持有准驾车型A、B、N、P驾驶证的人员、持有准驾车型C驾驶证从事营业性运输的人员以及年满60周岁的人员,每年审验一次;

(二)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每两年一次,免体检。

第二十条60周岁以上人员,取消准驾车型A、B、N、P。

第二十一条车管所在外地因故不能回国接受认证的,可以委托外地车管所进行初审。

第二十二条驾驶证到期前三个月内,持证人应当在车管所换证。车管所要检查持证人的体检情况,检查违章、事故是否处理完毕,检查是否考核合格,

驾照应该换新的。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期换证的,应提前申请或延期申请。未提前申请且超过有效期的,依法处罚后应当续展。

在续保期间,持证人有义务接受交通法规教育。

第二十三条持证人在暂住地居住满一年以上的,自愿决定是否在暂住地申请换发驾驶证。暂住地车管所在审核申请人的驾驶证、驾驶证登记信息和暂住证后,将换发驾驶证。

第二十四条驾驶证全国统一登记材料为《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附件2)和机动车驾驶证登记项目(附件3)。

第二十五条交通事故或者违章行为发生在持证人身上的,实行记分管理,并记入驾驶证或者驾驶证登记资料。超过违章和事故记录分数的,依法分别进行交通法规教育、考试和处罚。

第二十六条机动车驾驶证遗失或者损坏的,应当书面报告原发证机关,并登报声明。30天后,车管所将审核并发放新的牌照。

第二十七条车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在登记材料中注明:

(一)持有人死亡;

(二)身体状况发生变化,不适宜驾驶机动车的;

(三)超过续期期限一年以上的;

(四)涂改或者冒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五)无正当理由,三个月以上不接受违法或事故处理的;

(六)持有两个以上驾驶证;

(七)年满70周岁;

(八)本人或其监护人申请注销。

第二十八条吊销和注销机动车驾驶证,登记信息保留两年后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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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国与国之间有驾驶证互认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或其委托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组织车管所核发临时行驶证,举办有组织的驾驶车辆活动(汽车、摩托车比赛、旅游等)。).

第三十条驾驶证持有人从事道路驾驶教练业务的,应当持有相应的准驾车型驾驶证五年以上。

第三十一条机动车驾驶证管理章和证表由公安部统一制定。

第三十二条收费项目和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百万购车补贴

(二)复员、转业、退役人员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和复员、转业、退役证明;

(三)现役军人提交省军区以上的军事身份证件和证件,接受审查;

(四)提交军队、武警部队驾驶证查验;

(5)接受体检。车管所对符合要求的,经考试合格后,发给驾驶证。

第十五条中国公民持有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国际驾驶证,在境外连续停留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申请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查验;

(三)提交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或者国际驾驶证查验;

(4)接受体检。

车管所对符合要求的,经考试合格后,发给驾驶证。

第十六条外国人(地区)持有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或者国际驾驶证的,可以分别申请驾驶证或者临时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提交护照等入境身份证件查验;

(3)提交居留证件查验(申请驾驶证居留期限一年以上,申请临时驾驶证居留期限二个月以上不满一年);

(四)提交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或者国际驾驶证查验;

(5)接受体检。

车管所对考试合格符合条件的,发给驾驶证或临时驾驶证。

第十七条考试科目的规定。

(1)考试科目为: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现场驾驶、道路驾驶。

(二)首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和申请增加准驾车型数量的,按照《考试科目表》(附件一)中的科目进行考试。

(3)如持有外国或港澳台省驾驶证或国际驾驶证,考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和道路驾驶。有三年以上驾驶经验者免于道路驾驶考试。

(4)持有军队或武警部队驾驶证的,考试科目为道路驾驶。

持有军队、武警部队小型客车、摩托车驾驶证三年以上的,免于道路驾驶考试。

第十八条考试内容、方式和合格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办法》办理。

返回

第四章核查、更换和注销

第十九条车管所应当按照下列期限对许可证持有人进行审核。检查时,应进行身体检查,检查违规和事故是否得到处理。认证合格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签署或者记录驾驶证。没有经过认证的驾照是没有驾驶资格的。

(一)对持有准驾车型A、B、N、P驾驶证的人员、持有准驾车型C驾驶证从事营业性运输的人员以及年满60周岁的人员,每年审验一次;

(二)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每两年一次,免体检。

第二十条60周岁以上人员,取消准驾车型A、B、N、P。

第二十一条车管所在外地因故不能回国接受认证的,可以委托外地车管所进行初审。

第二十二条驾驶证到期前三个月内,持证人应当在车管所换证。车管所要检查持证人的体检情况,检查违章、事故是否处理完毕,检查是否考核合格,

驾照应该换新的。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期换证的,应提前申请或延期申请。未提前申请且超过有效期的,依法处罚后应当续展。

在续保期间,持证人有义务接受交通法规教育。

第二十三条持证人在暂住地居住满一年以上的,自愿决定是否在暂住地申请换发驾驶证。暂住地车管所在审核申请人的驾驶证、驾驶证登记信息和暂住证后,将换发驾驶证。

第二十四条驾驶证全国统一登记材料为《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附件2)和机动车驾驶证登记项目(附件3)。

第二十五条交通事故或者违章行为发生在持证人身上的,实行记分管理,并记入驾驶证或者驾驶证登记资料。超过违章和事故记录分数的,依法分别进行交通法规教育、考试和处罚。

第二十六条机动车驾驶证遗失或者损坏的,应当书面报告原发证机关,并登报声明。30天后,车管所将审核并发放新的牌照。

第二十七条车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在登记材料中注明:

(一)持有人死亡;

(二)身体状况发生变化,不适宜驾驶机动车的;

(三)超过续期期限一年以上的;

(四)涂改或者冒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五)无正当理由,三个月以上不接受违法或事故处理的;

(六)持有两个以上驾驶证;

(七)年满70周岁;

(八)本人或其监护人申请注销。

第二十八条吊销和注销机动车驾驶证,登记信息保留两年后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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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国与国之间有驾驶证互认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或其委托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组织车管所核发临时行驶证,举办有组织的驾驶车辆活动(汽车、摩托车比赛、旅游等)。).

第三十条驾驶证持有人从事道路驾驶教练业务的,应当持有相应的准驾车型驾驶证五年以上。

第三十一条机动车驾驶证管理章和证表由公安部统一制定。

第三十二条收费项目和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百万购车补贴

(三)现役军人提交省军区以上的军事身份证件和证件,接受审查;

(四)提交军队、武警部队驾驶证查验;

(5)接受体检。车管所对符合要求的,经考试合格后,发给驾驶证。

第十五条中国公民持有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国际驾驶证,在境外连续停留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申请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查验;

(三)提交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或者国际驾驶证查验;

(4)接受体检。

车管所对符合要求的,经考试合格后,发给驾驶证。

第十六条外国人(地区)持有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或者国际驾驶证的,可以分别申请驾驶证或者临时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提交护照等入境身份证件查验;

(3)提交居留证件查验(申请驾驶证居留期限一年以上,申请临时驾驶证居留期限二个月以上不满一年);

(四)提交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或者国际驾驶证查验;

(5)接受体检。

车管所对考试合格符合条件的,发给驾驶证或临时驾驶证。

第十七条考试科目的规定。

(1)考试科目为: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现场驾驶、道路驾驶。

(二)首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和申请增加准驾车型数量的,按照《考试科目表》(附件一)中的科目进行考试。

(3)如持有外国或港澳台省驾驶证或国际驾驶证,考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和道路驾驶。有三年以上驾驶经验者免于道路驾驶考试。

(4)持有军队或武警部队驾驶证的,考试科目为道路驾驶。

持有军队、武警部队小型客车、摩托车驾驶证三年以上的,免于道路驾驶考试。

第十八条考试内容、方式和合格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办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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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核查、更换和注销

第十九条车管所应当按照下列期限对许可证持有人进行审核。检查时,应进行身体检查,检查违规和事故是否得到处理。认证合格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签署或者记录驾驶证。没有经过认证的驾照是没有驾驶资格的。

(一)对持有准驾车型A、B、N、P驾驶证的人员、持有准驾车型C驾驶证从事营业性运输的人员以及年满60周岁的人员,每年审验一次;

(二)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每两年一次,免体检。

第二十条60周岁以上人员,取消准驾车型A、B、N、P。

第二十一条车管所在外地因故不能回国接受认证的,可以委托外地车管所进行初审。

第二十二条驾驶证到期前三个月内,持证人应当在车管所换证。车管所要检查持证人的体检情况,检查违章、事故是否处理完毕,检查是否考核合格,

驾照应该换新的。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期换证的,应提前申请或延期申请。未提前申请且超过有效期的,依法处罚后应当续展。

在续保期间,持证人有义务接受交通法规教育。

第二十三条持证人在暂住地居住满一年以上的,自愿决定是否在暂住地申请换发驾驶证。暂住地车管所在审核申请人的驾驶证、驾驶证登记信息和暂住证后,将换发驾驶证。

第二十四条驾驶证全国统一登记材料为《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附件2)和机动车驾驶证登记项目(附件3)。

第二十五条交通事故或者违章行为发生在持证人身上的,实行记分管理,并记入驾驶证或者驾驶证登记资料。超过违章和事故记录分数的,依法分别进行交通法规教育、考试和处罚。

第二十六条机动车驾驶证遗失或者损坏的,应当书面报告原发证机关,并登报声明。30天后,车管所将审核并发放新的牌照。

第二十七条车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在登记材料中注明:

(一)持有人死亡;

(二)身体状况发生变化,不适宜驾驶机动车的;

(三)超过续期期限一年以上的;

(四)涂改或者冒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五)无正当理由,三个月以上不接受违法或事故处理的;

(六)持有两个以上驾驶证;

(七)年满70周岁;

(八)本人或其监护人申请注销。

第二十八条吊销和注销机动车驾驶证,登记信息保留两年后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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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国与国之间有驾驶证互认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或其委托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组织车管所核发临时行驶证,举办有组织的驾驶车辆活动(汽车、摩托车比赛、旅游等)。).

第三十条驾驶证持有人从事道路驾驶教练业务的,应当持有相应的准驾车型驾驶证五年以上。

第三十一条机动车驾驶证管理章和证表由公安部统一制定。

第三十二条收费项目和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百万购车补贴

(四)提交军队、武警部队驾驶证查验;

(5)接受体检。车管所对符合要求的,经考试合格后,发给驾驶证。

第十五条中国公民持有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国际驾驶证,在境外连续停留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申请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查验;

(三)提交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或者国际驾驶证查验;

(4)接受体检。

车管所对符合要求的,经考试合格后,发给驾驶证。

第十六条外国人(地区)持有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或者国际驾驶证的,可以分别申请驾驶证或者临时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提交护照等入境身份证件查验;

(3)提交居留证件查验(申请驾驶证居留期限一年以上,申请临时驾驶证居留期限二个月以上不满一年);

(四)提交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或者国际驾驶证查验;

(5)接受体检。

车管所对考试合格符合条件的,发给驾驶证或临时驾驶证。

第十七条考试科目的规定。

(1)考试科目为: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现场驾驶、道路驾驶。

(二)首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和申请增加准驾车型数量的,按照《考试科目表》(附件一)中的科目进行考试。

(3)如持有外国或港澳台省驾驶证或国际驾驶证,考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和道路驾驶。有三年以上驾驶经验者免于道路驾驶考试。

(4)持有军队或武警部队驾驶证的,考试科目为道路驾驶。

持有军队、武警部队小型客车、摩托车驾驶证三年以上的,免于道路驾驶考试。

第十八条考试内容、方式和合格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办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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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核查、更换和注销

第十九条车管所应当按照下列期限对许可证持有人进行审核。检查时,应进行身体检查,检查违规和事故是否得到处理。认证合格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签署或者记录驾驶证。没有经过认证的驾照是没有驾驶资格的。

(一)对持有准驾车型A、B、N、P驾驶证的人员、持有准驾车型C驾驶证从事营业性运输的人员以及年满60周岁的人员,每年审验一次;

(二)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每两年一次,免体检。

第二十条60周岁以上人员,取消准驾车型A、B、N、P。

第二十一条车管所在外地因故不能回国接受认证的,可以委托外地车管所进行初审。

第二十二条驾驶证到期前三个月内,持证人应当在车管所换证。车管所要检查持证人的体检情况,检查违章、事故是否处理完毕,检查是否考核合格,

驾照应该换新的。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期换证的,应提前申请或延期申请。未提前申请且超过有效期的,依法处罚后应当续展。

在续保期间,持证人有义务接受交通法规教育。

第二十三条持证人在暂住地居住满一年以上的,自愿决定是否在暂住地申请换发驾驶证。暂住地车管所在审核申请人的驾驶证、驾驶证登记信息和暂住证后,将换发驾驶证。

第二十四条驾驶证全国统一登记材料为《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附件2)和机动车驾驶证登记项目(附件3)。

第二十五条交通事故或者违章行为发生在持证人身上的,实行记分管理,并记入驾驶证或者驾驶证登记资料。超过违章和事故记录分数的,依法分别进行交通法规教育、考试和处罚。

第二十六条机动车驾驶证遗失或者损坏的,应当书面报告原发证机关,并登报声明。30天后,车管所将审核并发放新的牌照。

第二十七条车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在登记材料中注明:

(一)持有人死亡;

(二)身体状况发生变化,不适宜驾驶机动车的;

(三)超过续期期限一年以上的;

(四)涂改或者冒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五)无正当理由,三个月以上不接受违法或事故处理的;

(六)持有两个以上驾驶证;

(七)年满70周岁;

(八)本人或其监护人申请注销。

第二十八条吊销和注销机动车驾驶证,登记信息保留两年后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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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国与国之间有驾驶证互认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或其委托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组织车管所核发临时行驶证,举办有组织的驾驶车辆活动(汽车、摩托车比赛、旅游等)。).

第三十条驾驶证持有人从事道路驾驶教练业务的,应当持有相应的准驾车型驾驶证五年以上。

第三十一条机动车驾驶证管理章和证表由公安部统一制定。

第三十二条收费项目和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百万购车补贴

(5)接受体检。车管所对符合要求的,经考试合格后,发给驾驶证。

第十五条中国公民持有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国际驾驶证,在境外连续停留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申请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查验;

(三)提交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或者国际驾驶证查验;

(4)接受体检。

车管所对符合要求的,经考试合格后,发给驾驶证。

第十六条外国人(地区)持有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或者国际驾驶证的,可以分别申请驾驶证或者临时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提交护照等入境身份证件查验;

(3)提交居留证件查验(申请驾驶证居留期限一年以上,申请临时驾驶证居留期限二个月以上不满一年);

(四)提交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或者国际驾驶证查验;

(5)接受体检。

车管所对考试合格符合条件的,发给驾驶证或临时驾驶证。

第十七条考试科目的规定。

(1)考试科目为: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现场驾驶、道路驾驶。

(二)首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和申请增加准驾车型数量的,按照《考试科目表》(附件一)中的科目进行考试。

(3)如持有外国或港澳台省驾驶证或国际驾驶证,考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和道路驾驶。有三年以上驾驶经验者免于道路驾驶考试。

(4)持有军队或武警部队驾驶证的,考试科目为道路驾驶。

持有军队、武警部队小型客车、摩托车驾驶证三年以上的,免于道路驾驶考试。

第十八条考试内容、方式和合格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办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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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核查、更换和注销

第十九条车管所应当按照下列期限对许可证持有人进行审核。检查时,应进行身体检查,检查违规和事故是否得到处理。认证合格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签署或者记录驾驶证。没有经过认证的驾照是没有驾驶资格的。

(一)对持有准驾车型A、B、N、P驾驶证的人员、持有准驾车型C驾驶证从事营业性运输的人员以及年满60周岁的人员,每年审验一次;

(二)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每两年一次,免体检。

第二十条60周岁以上人员,取消准驾车型A、B、N、P。

第二十一条车管所在外地因故不能回国接受认证的,可以委托外地车管所进行初审。

第二十二条驾驶证到期前三个月内,持证人应当在车管所换证。车管所要检查持证人的体检情况,检查违章、事故是否处理完毕,检查是否考核合格,

驾照应该换新的。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期换证的,应提前申请或延期申请。未提前申请且超过有效期的,依法处罚后应当续展。

在续保期间,持证人有义务接受交通法规教育。

第二十三条持证人在暂住地居住满一年以上的,自愿决定是否在暂住地申请换发驾驶证。暂住地车管所在审核申请人的驾驶证、驾驶证登记信息和暂住证后,将换发驾驶证。

第二十四条驾驶证全国统一登记材料为《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附件2)和机动车驾驶证登记项目(附件3)。

第二十五条交通事故或者违章行为发生在持证人身上的,实行记分管理,并记入驾驶证或者驾驶证登记资料。超过违章和事故记录分数的,依法分别进行交通法规教育、考试和处罚。

第二十六条机动车驾驶证遗失或者损坏的,应当书面报告原发证机关,并登报声明。30天后,车管所将审核并发放新的牌照。

第二十七条车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在登记材料中注明:

(一)持有人死亡;

(二)身体状况发生变化,不适宜驾驶机动车的;

(三)超过续期期限一年以上的;

(四)涂改或者冒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五)无正当理由,三个月以上不接受违法或事故处理的;

(六)持有两个以上驾驶证;

(七)年满70周岁;

(八)本人或其监护人申请注销。

第二十八条吊销和注销机动车驾驶证,登记信息保留两年后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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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国与国之间有驾驶证互认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或其委托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组织车管所核发临时行驶证,举办有组织的驾驶车辆活动(汽车、摩托车比赛、旅游等)。).

第三十条驾驶证持有人从事道路驾驶教练业务的,应当持有相应的准驾车型驾驶证五年以上。

第三十一条机动车驾驶证管理章和证表由公安部统一制定。

第三十二条收费项目和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百万购车补贴

第十五条中国公民持有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国际驾驶证,在境外连续停留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申请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查验;

(三)提交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或者国际驾驶证查验;

(4)接受体检。

车管所对符合要求的,经考试合格后,发给驾驶证。

第十六条外国人(地区)持有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或者国际驾驶证的,可以分别申请驾驶证或者临时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提交护照等入境身份证件查验;

(3)提交居留证件查验(申请驾驶证居留期限一年以上,申请临时驾驶证居留期限二个月以上不满一年);

(四)提交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或者国际驾驶证查验;

(5)接受体检。

车管所对考试合格符合条件的,发给驾驶证或临时驾驶证。

第十七条考试科目的规定。

(1)考试科目为: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现场驾驶、道路驾驶。

(二)首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和申请增加准驾车型数量的,按照《考试科目表》(附件一)中的科目进行考试。

(3)如持有外国或港澳台省驾驶证或国际驾驶证,考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和道路驾驶。有三年以上驾驶经验者免于道路驾驶考试。

(4)持有军队或武警部队驾驶证的,考试科目为道路驾驶。

持有军队、武警部队小型客车、摩托车驾驶证三年以上的,免于道路驾驶考试。

第十八条考试内容、方式和合格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办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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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核查、更换和注销

第十九条车管所应当按照下列期限对许可证持有人进行审核。检查时,应进行身体检查,检查违规和事故是否得到处理。认证合格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签署或者记录驾驶证。没有经过认证的驾照是没有驾驶资格的。

(一)对持有准驾车型A、B、N、P驾驶证的人员、持有准驾车型C驾驶证从事营业性运输的人员以及年满60周岁的人员,每年审验一次;

(二)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每两年一次,免体检。

第二十条60周岁以上人员,取消准驾车型A、B、N、P。

第二十一条车管所在外地因故不能回国接受认证的,可以委托外地车管所进行初审。

第二十二条驾驶证到期前三个月内,持证人应当在车管所换证。车管所要检查持证人的体检情况,检查违章、事故是否处理完毕,检查是否考核合格,

驾照应该换新的。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期换证的,应提前申请或延期申请。未提前申请且超过有效期的,依法处罚后应当续展。

在续保期间,持证人有义务接受交通法规教育。

第二十三条持证人在暂住地居住满一年以上的,自愿决定是否在暂住地申请换发驾驶证。暂住地车管所在审核申请人的驾驶证、驾驶证登记信息和暂住证后,将换发驾驶证。

第二十四条驾驶证全国统一登记材料为《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附件2)和机动车驾驶证登记项目(附件3)。

第二十五条交通事故或者违章行为发生在持证人身上的,实行记分管理,并记入驾驶证或者驾驶证登记资料。超过违章和事故记录分数的,依法分别进行交通法规教育、考试和处罚。

第二十六条机动车驾驶证遗失或者损坏的,应当书面报告原发证机关,并登报声明。30天后,车管所将审核并发放新的牌照。

第二十七条车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在登记材料中注明:

(一)持有人死亡;

(二)身体状况发生变化,不适宜驾驶机动车的;

(三)超过续期期限一年以上的;

(四)涂改或者冒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五)无正当理由,三个月以上不接受违法或事故处理的;

(六)持有两个以上驾驶证;

(七)年满70周岁;

(八)本人或其监护人申请注销。

第二十八条吊销和注销机动车驾驶证,登记信息保留两年后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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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国与国之间有驾驶证互认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或其委托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组织车管所核发临时行驶证,举办有组织的驾驶车辆活动(汽车、摩托车比赛、旅游等)。).

第三十条驾驶证持有人从事道路驾驶教练业务的,应当持有相应的准驾车型驾驶证五年以上。

第三十一条机动车驾驶证管理章和证表由公安部统一制定。

第三十二条收费项目和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百万购车补贴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查验;

(三)提交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或者国际驾驶证查验;

(4)接受体检。

车管所对符合要求的,经考试合格后,发给驾驶证。

第十六条外国人(地区)持有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或者国际驾驶证的,可以分别申请驾驶证或者临时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提交护照等入境身份证件查验;

(3)提交居留证件查验(申请驾驶证居留期限一年以上,申请临时驾驶证居留期限二个月以上不满一年);

(四)提交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或者国际驾驶证查验;

(5)接受体检。

车管所对考试合格符合条件的,发给驾驶证或临时驾驶证。

第十七条考试科目的规定。

(1)考试科目为: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现场驾驶、道路驾驶。

(二)首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和申请增加准驾车型数量的,按照《考试科目表》(附件一)中的科目进行考试。

(3)如持有外国或港澳台省驾驶证或国际驾驶证,考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和道路驾驶。有三年以上驾驶经验者免于道路驾驶考试。

(4)持有军队或武警部队驾驶证的,考试科目为道路驾驶。

持有军队、武警部队小型客车、摩托车驾驶证三年以上的,免于道路驾驶考试。

第十八条考试内容、方式和合格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办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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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车管所应当按照下列期限对许可证持有人进行审核。检查时,应进行身体检查,检查违规和事故是否得到处理。认证合格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签署或者记录驾驶证。没有经过认证的驾照是没有驾驶资格的。

(一)对持有准驾车型A、B、N、P驾驶证的人员、持有准驾车型C驾驶证从事营业性运输的人员以及年满60周岁的人员,每年审验一次;

(二)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每两年一次,免体检。

第二十条60周岁以上人员,取消准驾车型A、B、N、P。

第二十一条车管所在外地因故不能回国接受认证的,可以委托外地车管所进行初审。

第二十二条驾驶证到期前三个月内,持证人应当在车管所换证。车管所要检查持证人的体检情况,检查违章、事故是否处理完毕,检查是否考核合格,

驾照应该换新的。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期换证的,应提前申请或延期申请。未提前申请且超过有效期的,依法处罚后应当续展。

在续保期间,持证人有义务接受交通法规教育。

第二十三条持证人在暂住地居住满一年以上的,自愿决定是否在暂住地申请换发驾驶证。暂住地车管所在审核申请人的驾驶证、驾驶证登记信息和暂住证后,将换发驾驶证。

第二十四条驾驶证全国统一登记材料为《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附件2)和机动车驾驶证登记项目(附件3)。

第二十五条交通事故或者违章行为发生在持证人身上的,实行记分管理,并记入驾驶证或者驾驶证登记资料。超过违章和事故记录分数的,依法分别进行交通法规教育、考试和处罚。

第二十六条机动车驾驶证遗失或者损坏的,应当书面报告原发证机关,并登报声明。30天后,车管所将审核并发放新的牌照。

第二十七条车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在登记材料中注明:

(一)持有人死亡;

(二)身体状况发生变化,不适宜驾驶机动车的;

(三)超过续期期限一年以上的;

(四)涂改或者冒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五)无正当理由,三个月以上不接受违法或事故处理的;

(六)持有两个以上驾驶证;

(七)年满70周岁;

(八)本人或其监护人申请注销。

第二十八条吊销和注销机动车驾驶证,登记信息保留两年后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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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国与国之间有驾驶证互认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或其委托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组织车管所核发临时行驶证,举办有组织的驾驶车辆活动(汽车、摩托车比赛、旅游等)。).

第三十条驾驶证持有人从事道路驾驶教练业务的,应当持有相应的准驾车型驾驶证五年以上。

第三十一条机动车驾驶证管理章和证表由公安部统一制定。

第三十二条收费项目和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百万购车补贴

(二)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查验;

(三)提交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或者国际驾驶证查验;

(4)接受体检。

车管所对符合要求的,经考试合格后,发给驾驶证。

第十六条外国人(地区)持有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或者国际驾驶证的,可以分别申请驾驶证或者临时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提交护照等入境身份证件查验;

(3)提交居留证件查验(申请驾驶证居留期限一年以上,申请临时驾驶证居留期限二个月以上不满一年);

(四)提交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或者国际驾驶证查验;

(5)接受体检。

车管所对考试合格符合条件的,发给驾驶证或临时驾驶证。

第十七条考试科目的规定。

(1)考试科目为: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现场驾驶、道路驾驶。

(二)首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和申请增加准驾车型数量的,按照《考试科目表》(附件一)中的科目进行考试。

(3)如持有外国或港澳台省驾驶证或国际驾驶证,考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和道路驾驶。有三年以上驾驶经验者免于道路驾驶考试。

(4)持有军队或武警部队驾驶证的,考试科目为道路驾驶。

持有军队、武警部队小型客车、摩托车驾驶证三年以上的,免于道路驾驶考试。

第十八条考试内容、方式和合格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办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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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核查、更换和注销

第十九条车管所应当按照下列期限对许可证持有人进行审核。检查时,应进行身体检查,检查违规和事故是否得到处理。认证合格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签署或者记录驾驶证。没有经过认证的驾照是没有驾驶资格的。

(一)对持有准驾车型A、B、N、P驾驶证的人员、持有准驾车型C驾驶证从事营业性运输的人员以及年满60周岁的人员,每年审验一次;

(二)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每两年一次,免体检。

第二十条60周岁以上人员,取消准驾车型A、B、N、P。

第二十一条车管所在外地因故不能回国接受认证的,可以委托外地车管所进行初审。

第二十二条驾驶证到期前三个月内,持证人应当在车管所换证。车管所要检查持证人的体检情况,检查违章、事故是否处理完毕,检查是否考核合格,

驾照应该换新的。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期换证的,应提前申请或延期申请。未提前申请且超过有效期的,依法处罚后应当续展。

在续保期间,持证人有义务接受交通法规教育。

第二十三条持证人在暂住地居住满一年以上的,自愿决定是否在暂住地申请换发驾驶证。暂住地车管所在审核申请人的驾驶证、驾驶证登记信息和暂住证后,将换发驾驶证。

第二十四条驾驶证全国统一登记材料为《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附件2)和机动车驾驶证登记项目(附件3)。

第二十五条交通事故或者违章行为发生在持证人身上的,实行记分管理,并记入驾驶证或者驾驶证登记资料。超过违章和事故记录分数的,依法分别进行交通法规教育、考试和处罚。

第二十六条机动车驾驶证遗失或者损坏的,应当书面报告原发证机关,并登报声明。30天后,车管所将审核并发放新的牌照。

第二十七条车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在登记材料中注明:

(一)持有人死亡;

(二)身体状况发生变化,不适宜驾驶机动车的;

(三)超过续期期限一年以上的;

(四)涂改或者冒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五)无正当理由,三个月以上不接受违法或事故处理的;

(六)持有两个以上驾驶证;

(七)年满70周岁;

(八)本人或其监护人申请注销。

第二十八条吊销和注销机动车驾驶证,登记信息保留两年后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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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国与国之间有驾驶证互认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或其委托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组织车管所核发临时行驶证,举办有组织的驾驶车辆活动(汽车、摩托车比赛、旅游等)。).

第三十条驾驶证持有人从事道路驾驶教练业务的,应当持有相应的准驾车型驾驶证五年以上。

第三十一条机动车驾驶证管理章和证表由公安部统一制定。

第三十二条收费项目和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百万购车补贴

(三)提交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或者国际驾驶证查验;

(4)接受体检。

车管所对符合要求的,经考试合格后,发给驾驶证。

第十六条外国人(地区)持有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或者国际驾驶证的,可以分别申请驾驶证或者临时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提交护照等入境身份证件查验;

(3)提交居留证件查验(申请驾驶证居留期限一年以上,申请临时驾驶证居留期限二个月以上不满一年);

(四)提交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或者国际驾驶证查验;

(5)接受体检。

车管所对考试合格符合条件的,发给驾驶证或临时驾驶证。

第十七条考试科目的规定。

(1)考试科目为: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现场驾驶、道路驾驶。

(二)首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和申请增加准驾车型数量的,按照《考试科目表》(附件一)中的科目进行考试。

(3)如持有外国或港澳台省驾驶证或国际驾驶证,考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和道路驾驶。有三年以上驾驶经验者免于道路驾驶考试。

(4)持有军队或武警部队驾驶证的,考试科目为道路驾驶。

持有军队、武警部队小型客车、摩托车驾驶证三年以上的,免于道路驾驶考试。

第十八条考试内容、方式和合格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办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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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核查、更换和注销

第十九条车管所应当按照下列期限对许可证持有人进行审核。检查时,应进行身体检查,检查违规和事故是否得到处理。认证合格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签署或者记录驾驶证。没有经过认证的驾照是没有驾驶资格的。

(一)对持有准驾车型A、B、N、P驾驶证的人员、持有准驾车型C驾驶证从事营业性运输的人员以及年满60周岁的人员,每年审验一次;

(二)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每两年一次,免体检。

第二十条60周岁以上人员,取消准驾车型A、B、N、P。

第二十一条车管所在外地因故不能回国接受认证的,可以委托外地车管所进行初审。

第二十二条驾驶证到期前三个月内,持证人应当在车管所换证。车管所要检查持证人的体检情况,检查违章、事故是否处理完毕,检查是否考核合格,

驾照应该换新的。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期换证的,应提前申请或延期申请。未提前申请且超过有效期的,依法处罚后应当续展。

在续保期间,持证人有义务接受交通法规教育。

第二十三条持证人在暂住地居住满一年以上的,自愿决定是否在暂住地申请换发驾驶证。暂住地车管所在审核申请人的驾驶证、驾驶证登记信息和暂住证后,将换发驾驶证。

第二十四条驾驶证全国统一登记材料为《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附件2)和机动车驾驶证登记项目(附件3)。

第二十五条交通事故或者违章行为发生在持证人身上的,实行记分管理,并记入驾驶证或者驾驶证登记资料。超过违章和事故记录分数的,依法分别进行交通法规教育、考试和处罚。

第二十六条机动车驾驶证遗失或者损坏的,应当书面报告原发证机关,并登报声明。30天后,车管所将审核并发放新的牌照。

第二十七条车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在登记材料中注明:

(一)持有人死亡;

(二)身体状况发生变化,不适宜驾驶机动车的;

(三)超过续期期限一年以上的;

(四)涂改或者冒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五)无正当理由,三个月以上不接受违法或事故处理的;

(六)持有两个以上驾驶证;

(七)年满70周岁;

(八)本人或其监护人申请注销。

第二十八条吊销和注销机动车驾驶证,登记信息保留两年后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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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国与国之间有驾驶证互认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或其委托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组织车管所核发临时行驶证,举办有组织的驾驶车辆活动(汽车、摩托车比赛、旅游等)。).

第三十条驾驶证持有人从事道路驾驶教练业务的,应当持有相应的准驾车型驾驶证五年以上。

第三十一条机动车驾驶证管理章和证表由公安部统一制定。

第三十二条收费项目和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百万购车补贴

(4)接受体检。

车管所对符合要求的,经考试合格后,发给驾驶证。

第十六条外国人(地区)持有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或者国际驾驶证的,可以分别申请驾驶证或者临时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提交护照等入境身份证件查验;

(3)提交居留证件查验(申请驾驶证居留期限一年以上,申请临时驾驶证居留期限二个月以上不满一年);

(四)提交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或者国际驾驶证查验;

(5)接受体检。

车管所对考试合格符合条件的,发给驾驶证或临时驾驶证。

第十七条考试科目的规定。

(1)考试科目为: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现场驾驶、道路驾驶。

(二)首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和申请增加准驾车型数量的,按照《考试科目表》(附件一)中的科目进行考试。

(3)如持有外国或港澳台省驾驶证或国际驾驶证,考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和道路驾驶。有三年以上驾驶经验者免于道路驾驶考试。

(4)持有军队或武警部队驾驶证的,考试科目为道路驾驶。

持有军队、武警部队小型客车、摩托车驾驶证三年以上的,免于道路驾驶考试。

第十八条考试内容、方式和合格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办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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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核查、更换和注销

第十九条车管所应当按照下列期限对许可证持有人进行审核。检查时,应进行身体检查,检查违规和事故是否得到处理。认证合格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签署或者记录驾驶证。没有经过认证的驾照是没有驾驶资格的。

(一)对持有准驾车型A、B、N、P驾驶证的人员、持有准驾车型C驾驶证从事营业性运输的人员以及年满60周岁的人员,每年审验一次;

(二)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每两年一次,免体检。

第二十条60周岁以上人员,取消准驾车型A、B、N、P。

第二十一条车管所在外地因故不能回国接受认证的,可以委托外地车管所进行初审。

第二十二条驾驶证到期前三个月内,持证人应当在车管所换证。车管所要检查持证人的体检情况,检查违章、事故是否处理完毕,检查是否考核合格,

驾照应该换新的。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期换证的,应提前申请或延期申请。未提前申请且超过有效期的,依法处罚后应当续展。

在续保期间,持证人有义务接受交通法规教育。

第二十三条持证人在暂住地居住满一年以上的,自愿决定是否在暂住地申请换发驾驶证。暂住地车管所在审核申请人的驾驶证、驾驶证登记信息和暂住证后,将换发驾驶证。

第二十四条驾驶证全国统一登记材料为《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附件2)和机动车驾驶证登记项目(附件3)。

第二十五条交通事故或者违章行为发生在持证人身上的,实行记分管理,并记入驾驶证或者驾驶证登记资料。超过违章和事故记录分数的,依法分别进行交通法规教育、考试和处罚。

第二十六条机动车驾驶证遗失或者损坏的,应当书面报告原发证机关,并登报声明。30天后,车管所将审核并发放新的牌照。

第二十七条车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在登记材料中注明:

(一)持有人死亡;

(二)身体状况发生变化,不适宜驾驶机动车的;

(三)超过续期期限一年以上的;

(四)涂改或者冒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五)无正当理由,三个月以上不接受违法或事故处理的;

(六)持有两个以上驾驶证;

(七)年满70周岁;

(八)本人或其监护人申请注销。

第二十八条吊销和注销机动车驾驶证,登记信息保留两年后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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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国与国之间有驾驶证互认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或其委托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组织车管所核发临时行驶证,举办有组织的驾驶车辆活动(汽车、摩托车比赛、旅游等)。).

第三十条驾驶证持有人从事道路驾驶教练业务的,应当持有相应的准驾车型驾驶证五年以上。

第三十一条机动车驾驶证管理章和证表由公安部统一制定。

第三十二条收费项目和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百万购车补贴

车管所对符合要求的,经考试合格后,发给驾驶证。

第十六条外国人(地区)持有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或者国际驾驶证的,可以分别申请驾驶证或者临时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提交护照等入境身份证件查验;

(3)提交居留证件查验(申请驾驶证居留期限一年以上,申请临时驾驶证居留期限二个月以上不满一年);

(四)提交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或者国际驾驶证查验;

(5)接受体检。

车管所对考试合格符合条件的,发给驾驶证或临时驾驶证。

第十七条考试科目的规定。

(1)考试科目为: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现场驾驶、道路驾驶。

(二)首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和申请增加准驾车型数量的,按照《考试科目表》(附件一)中的科目进行考试。

(3)如持有外国或港澳台省驾驶证或国际驾驶证,考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和道路驾驶。有三年以上驾驶经验者免于道路驾驶考试。

(4)持有军队或武警部队驾驶证的,考试科目为道路驾驶。

持有军队、武警部队小型客车、摩托车驾驶证三年以上的,免于道路驾驶考试。

第十八条考试内容、方式和合格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办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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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核查、更换和注销

第十九条车管所应当按照下列期限对许可证持有人进行审核。检查时,应进行身体检查,检查违规和事故是否得到处理。认证合格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签署或者记录驾驶证。没有经过认证的驾照是没有驾驶资格的。

(一)对持有准驾车型A、B、N、P驾驶证的人员、持有准驾车型C驾驶证从事营业性运输的人员以及年满60周岁的人员,每年审验一次;

(二)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每两年一次,免体检。

第二十条60周岁以上人员,取消准驾车型A、B、N、P。

第二十一条车管所在外地因故不能回国接受认证的,可以委托外地车管所进行初审。

第二十二条驾驶证到期前三个月内,持证人应当在车管所换证。车管所要检查持证人的体检情况,检查违章、事故是否处理完毕,检查是否考核合格,

驾照应该换新的。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期换证的,应提前申请或延期申请。未提前申请且超过有效期的,依法处罚后应当续展。

在续保期间,持证人有义务接受交通法规教育。

第二十三条持证人在暂住地居住满一年以上的,自愿决定是否在暂住地申请换发驾驶证。暂住地车管所在审核申请人的驾驶证、驾驶证登记信息和暂住证后,将换发驾驶证。

第二十四条驾驶证全国统一登记材料为《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附件2)和机动车驾驶证登记项目(附件3)。

第二十五条交通事故或者违章行为发生在持证人身上的,实行记分管理,并记入驾驶证或者驾驶证登记资料。超过违章和事故记录分数的,依法分别进行交通法规教育、考试和处罚。

第二十六条机动车驾驶证遗失或者损坏的,应当书面报告原发证机关,并登报声明。30天后,车管所将审核并发放新的牌照。

第二十七条车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在登记材料中注明:

(一)持有人死亡;

(二)身体状况发生变化,不适宜驾驶机动车的;

(三)超过续期期限一年以上的;

(四)涂改或者冒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五)无正当理由,三个月以上不接受违法或事故处理的;

(六)持有两个以上驾驶证;

(七)年满70周岁;

(八)本人或其监护人申请注销。

第二十八条吊销和注销机动车驾驶证,登记信息保留两年后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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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国与国之间有驾驶证互认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或其委托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组织车管所核发临时行驶证,举办有组织的驾驶车辆活动(汽车、摩托车比赛、旅游等)。).

第三十条驾驶证持有人从事道路驾驶教练业务的,应当持有相应的准驾车型驾驶证五年以上。

第三十一条机动车驾驶证管理章和证表由公安部统一制定。

第三十二条收费项目和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百万购车补贴

第十六条外国人(地区)持有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或者国际驾驶证的,可以分别申请驾驶证或者临时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提交护照等入境身份证件查验;

(3)提交居留证件查验(申请驾驶证居留期限一年以上,申请临时驾驶证居留期限二个月以上不满一年);

(四)提交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或者国际驾驶证查验;

(5)接受体检。

车管所对考试合格符合条件的,发给驾驶证或临时驾驶证。

第十七条考试科目的规定。

(1)考试科目为: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现场驾驶、道路驾驶。

(二)首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和申请增加准驾车型数量的,按照《考试科目表》(附件一)中的科目进行考试。

(3)如持有外国或港澳台省驾驶证或国际驾驶证,考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和道路驾驶。有三年以上驾驶经验者免于道路驾驶考试。

(4)持有军队或武警部队驾驶证的,考试科目为道路驾驶。

持有军队、武警部队小型客车、摩托车驾驶证三年以上的,免于道路驾驶考试。

第十八条考试内容、方式和合格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办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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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核查、更换和注销

第十九条车管所应当按照下列期限对许可证持有人进行审核。检查时,应进行身体检查,检查违规和事故是否得到处理。认证合格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签署或者记录驾驶证。没有经过认证的驾照是没有驾驶资格的。

(一)对持有准驾车型A、B、N、P驾驶证的人员、持有准驾车型C驾驶证从事营业性运输的人员以及年满60周岁的人员,每年审验一次;

(二)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每两年一次,免体检。

第二十条60周岁以上人员,取消准驾车型A、B、N、P。

第二十一条车管所在外地因故不能回国接受认证的,可以委托外地车管所进行初审。

第二十二条驾驶证到期前三个月内,持证人应当在车管所换证。车管所要检查持证人的体检情况,检查违章、事故是否处理完毕,检查是否考核合格,

驾照应该换新的。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期换证的,应提前申请或延期申请。未提前申请且超过有效期的,依法处罚后应当续展。

在续保期间,持证人有义务接受交通法规教育。

第二十三条持证人在暂住地居住满一年以上的,自愿决定是否在暂住地申请换发驾驶证。暂住地车管所在审核申请人的驾驶证、驾驶证登记信息和暂住证后,将换发驾驶证。

第二十四条驾驶证全国统一登记材料为《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附件2)和机动车驾驶证登记项目(附件3)。

第二十五条交通事故或者违章行为发生在持证人身上的,实行记分管理,并记入驾驶证或者驾驶证登记资料。超过违章和事故记录分数的,依法分别进行交通法规教育、考试和处罚。

第二十六条机动车驾驶证遗失或者损坏的,应当书面报告原发证机关,并登报声明。30天后,车管所将审核并发放新的牌照。

第二十七条车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在登记材料中注明:

(一)持有人死亡;

(二)身体状况发生变化,不适宜驾驶机动车的;

(三)超过续期期限一年以上的;

(四)涂改或者冒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五)无正当理由,三个月以上不接受违法或事故处理的;

(六)持有两个以上驾驶证;

(七)年满70周岁;

(八)本人或其监护人申请注销。

第二十八条吊销和注销机动车驾驶证,登记信息保留两年后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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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国与国之间有驾驶证互认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或其委托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组织车管所核发临时行驶证,举办有组织的驾驶车辆活动(汽车、摩托车比赛、旅游等)。).

第三十条驾驶证持有人从事道路驾驶教练业务的,应当持有相应的准驾车型驾驶证五年以上。

第三十一条机动车驾驶证管理章和证表由公安部统一制定。

第三十二条收费项目和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百万购车补贴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提交护照等入境身份证件查验;

(3)提交居留证件查验(申请驾驶证居留期限一年以上,申请临时驾驶证居留期限二个月以上不满一年);

(四)提交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或者国际驾驶证查验;

(5)接受体检。

车管所对考试合格符合条件的,发给驾驶证或临时驾驶证。

第十七条考试科目的规定。

(1)考试科目为: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现场驾驶、道路驾驶。

(二)首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和申请增加准驾车型数量的,按照《考试科目表》(附件一)中的科目进行考试。

(3)如持有外国或港澳台省驾驶证或国际驾驶证,考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和道路驾驶。有三年以上驾驶经验者免于道路驾驶考试。

(4)持有军队或武警部队驾驶证的,考试科目为道路驾驶。

持有军队、武警部队小型客车、摩托车驾驶证三年以上的,免于道路驾驶考试。

第十八条考试内容、方式和合格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办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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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核查、更换和注销

第十九条车管所应当按照下列期限对许可证持有人进行审核。检查时,应进行身体检查,检查违规和事故是否得到处理。认证合格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签署或者记录驾驶证。没有经过认证的驾照是没有驾驶资格的。

(一)对持有准驾车型A、B、N、P驾驶证的人员、持有准驾车型C驾驶证从事营业性运输的人员以及年满60周岁的人员,每年审验一次;

(二)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每两年一次,免体检。

第二十条60周岁以上人员,取消准驾车型A、B、N、P。

第二十一条车管所在外地因故不能回国接受认证的,可以委托外地车管所进行初审。

第二十二条驾驶证到期前三个月内,持证人应当在车管所换证。车管所要检查持证人的体检情况,检查违章、事故是否处理完毕,检查是否考核合格,

驾照应该换新的。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期换证的,应提前申请或延期申请。未提前申请且超过有效期的,依法处罚后应当续展。

在续保期间,持证人有义务接受交通法规教育。

第二十三条持证人在暂住地居住满一年以上的,自愿决定是否在暂住地申请换发驾驶证。暂住地车管所在审核申请人的驾驶证、驾驶证登记信息和暂住证后,将换发驾驶证。

第二十四条驾驶证全国统一登记材料为《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附件2)和机动车驾驶证登记项目(附件3)。

第二十五条交通事故或者违章行为发生在持证人身上的,实行记分管理,并记入驾驶证或者驾驶证登记资料。超过违章和事故记录分数的,依法分别进行交通法规教育、考试和处罚。

第二十六条机动车驾驶证遗失或者损坏的,应当书面报告原发证机关,并登报声明。30天后,车管所将审核并发放新的牌照。

第二十七条车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在登记材料中注明:

(一)持有人死亡;

(二)身体状况发生变化,不适宜驾驶机动车的;

(三)超过续期期限一年以上的;

(四)涂改或者冒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五)无正当理由,三个月以上不接受违法或事故处理的;

(六)持有两个以上驾驶证;

(七)年满70周岁;

(八)本人或其监护人申请注销。

第二十八条吊销和注销机动车驾驶证,登记信息保留两年后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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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国与国之间有驾驶证互认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或其委托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组织车管所核发临时行驶证,举办有组织的驾驶车辆活动(汽车、摩托车比赛、旅游等)。).

第三十条驾驶证持有人从事道路驾驶教练业务的,应当持有相应的准驾车型驾驶证五年以上。

第三十一条机动车驾驶证管理章和证表由公安部统一制定。

第三十二条收费项目和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百万购车补贴

(2)提交护照等入境身份证件查验;

(3)提交居留证件查验(申请驾驶证居留期限一年以上,申请临时驾驶证居留期限二个月以上不满一年);

(四)提交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或者国际驾驶证查验;

(5)接受体检。

车管所对考试合格符合条件的,发给驾驶证或临时驾驶证。

第十七条考试科目的规定。

(1)考试科目为: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现场驾驶、道路驾驶。

(二)首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和申请增加准驾车型数量的,按照《考试科目表》(附件一)中的科目进行考试。

(3)如持有外国或港澳台省驾驶证或国际驾驶证,考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和道路驾驶。有三年以上驾驶经验者免于道路驾驶考试。

(4)持有军队或武警部队驾驶证的,考试科目为道路驾驶。

持有军队、武警部队小型客车、摩托车驾驶证三年以上的,免于道路驾驶考试。

第十八条考试内容、方式和合格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办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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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核查、更换和注销

第十九条车管所应当按照下列期限对许可证持有人进行审核。检查时,应进行身体检查,检查违规和事故是否得到处理。认证合格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签署或者记录驾驶证。没有经过认证的驾照是没有驾驶资格的。

(一)对持有准驾车型A、B、N、P驾驶证的人员、持有准驾车型C驾驶证从事营业性运输的人员以及年满60周岁的人员,每年审验一次;

(二)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每两年一次,免体检。

第二十条60周岁以上人员,取消准驾车型A、B、N、P。

第二十一条车管所在外地因故不能回国接受认证的,可以委托外地车管所进行初审。

第二十二条驾驶证到期前三个月内,持证人应当在车管所换证。车管所要检查持证人的体检情况,检查违章、事故是否处理完毕,检查是否考核合格,

驾照应该换新的。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期换证的,应提前申请或延期申请。未提前申请且超过有效期的,依法处罚后应当续展。

在续保期间,持证人有义务接受交通法规教育。

第二十三条持证人在暂住地居住满一年以上的,自愿决定是否在暂住地申请换发驾驶证。暂住地车管所在审核申请人的驾驶证、驾驶证登记信息和暂住证后,将换发驾驶证。

第二十四条驾驶证全国统一登记材料为《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附件2)和机动车驾驶证登记项目(附件3)。

第二十五条交通事故或者违章行为发生在持证人身上的,实行记分管理,并记入驾驶证或者驾驶证登记资料。超过违章和事故记录分数的,依法分别进行交通法规教育、考试和处罚。

第二十六条机动车驾驶证遗失或者损坏的,应当书面报告原发证机关,并登报声明。30天后,车管所将审核并发放新的牌照。

第二十七条车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在登记材料中注明:

(一)持有人死亡;

(二)身体状况发生变化,不适宜驾驶机动车的;

(三)超过续期期限一年以上的;

(四)涂改或者冒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五)无正当理由,三个月以上不接受违法或事故处理的;

(六)持有两个以上驾驶证;

(七)年满70周岁;

(八)本人或其监护人申请注销。

第二十八条吊销和注销机动车驾驶证,登记信息保留两年后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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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国与国之间有驾驶证互认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或其委托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组织车管所核发临时行驶证,举办有组织的驾驶车辆活动(汽车、摩托车比赛、旅游等)。).

第三十条驾驶证持有人从事道路驾驶教练业务的,应当持有相应的准驾车型驾驶证五年以上。

第三十一条机动车驾驶证管理章和证表由公安部统一制定。

第三十二条收费项目和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百万购车补贴

(3)提交居留证件查验(申请驾驶证居留期限一年以上,申请临时驾驶证居留期限二个月以上不满一年);

(四)提交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或者国际驾驶证查验;

(5)接受体检。

车管所对考试合格符合条件的,发给驾驶证或临时驾驶证。

第十七条考试科目的规定。

(1)考试科目为: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现场驾驶、道路驾驶。

(二)首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和申请增加准驾车型数量的,按照《考试科目表》(附件一)中的科目进行考试。

(3)如持有外国或港澳台省驾驶证或国际驾驶证,考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和道路驾驶。有三年以上驾驶经验者免于道路驾驶考试。

(4)持有军队或武警部队驾驶证的,考试科目为道路驾驶。

持有军队、武警部队小型客车、摩托车驾驶证三年以上的,免于道路驾驶考试。

第十八条考试内容、方式和合格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办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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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核查、更换和注销

第十九条车管所应当按照下列期限对许可证持有人进行审核。检查时,应进行身体检查,检查违规和事故是否得到处理。认证合格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签署或者记录驾驶证。没有经过认证的驾照是没有驾驶资格的。

(一)对持有准驾车型A、B、N、P驾驶证的人员、持有准驾车型C驾驶证从事营业性运输的人员以及年满60周岁的人员,每年审验一次;

(二)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每两年一次,免体检。

第二十条60周岁以上人员,取消准驾车型A、B、N、P。

第二十一条车管所在外地因故不能回国接受认证的,可以委托外地车管所进行初审。

第二十二条驾驶证到期前三个月内,持证人应当在车管所换证。车管所要检查持证人的体检情况,检查违章、事故是否处理完毕,检查是否考核合格,

驾照应该换新的。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期换证的,应提前申请或延期申请。未提前申请且超过有效期的,依法处罚后应当续展。

在续保期间,持证人有义务接受交通法规教育。

第二十三条持证人在暂住地居住满一年以上的,自愿决定是否在暂住地申请换发驾驶证。暂住地车管所在审核申请人的驾驶证、驾驶证登记信息和暂住证后,将换发驾驶证。

第二十四条驾驶证全国统一登记材料为《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附件2)和机动车驾驶证登记项目(附件3)。

第二十五条交通事故或者违章行为发生在持证人身上的,实行记分管理,并记入驾驶证或者驾驶证登记资料。超过违章和事故记录分数的,依法分别进行交通法规教育、考试和处罚。

第二十六条机动车驾驶证遗失或者损坏的,应当书面报告原发证机关,并登报声明。30天后,车管所将审核并发放新的牌照。

第二十七条车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在登记材料中注明:

(一)持有人死亡;

(二)身体状况发生变化,不适宜驾驶机动车的;

(三)超过续期期限一年以上的;

(四)涂改或者冒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五)无正当理由,三个月以上不接受违法或事故处理的;

(六)持有两个以上驾驶证;

(七)年满70周岁;

(八)本人或其监护人申请注销。

第二十八条吊销和注销机动车驾驶证,登记信息保留两年后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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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国与国之间有驾驶证互认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或其委托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组织车管所核发临时行驶证,举办有组织的驾驶车辆活动(汽车、摩托车比赛、旅游等)。).

第三十条驾驶证持有人从事道路驾驶教练业务的,应当持有相应的准驾车型驾驶证五年以上。

第三十一条机动车驾驶证管理章和证表由公安部统一制定。

第三十二条收费项目和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百万购车补贴

(四)提交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或者国际驾驶证查验;

(5)接受体检。

车管所对考试合格符合条件的,发给驾驶证或临时驾驶证。

第十七条考试科目的规定。

(1)考试科目为: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现场驾驶、道路驾驶。

(二)首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和申请增加准驾车型数量的,按照《考试科目表》(附件一)中的科目进行考试。

(3)如持有外国或港澳台省驾驶证或国际驾驶证,考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和道路驾驶。有三年以上驾驶经验者免于道路驾驶考试。

(4)持有军队或武警部队驾驶证的,考试科目为道路驾驶。

持有军队、武警部队小型客车、摩托车驾驶证三年以上的,免于道路驾驶考试。

第十八条考试内容、方式和合格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办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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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核查、更换和注销

第十九条车管所应当按照下列期限对许可证持有人进行审核。检查时,应进行身体检查,检查违规和事故是否得到处理。认证合格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签署或者记录驾驶证。没有经过认证的驾照是没有驾驶资格的。

(一)对持有准驾车型A、B、N、P驾驶证的人员、持有准驾车型C驾驶证从事营业性运输的人员以及年满60周岁的人员,每年审验一次;

(二)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每两年一次,免体检。

第二十条60周岁以上人员,取消准驾车型A、B、N、P。

第二十一条车管所在外地因故不能回国接受认证的,可以委托外地车管所进行初审。

第二十二条驾驶证到期前三个月内,持证人应当在车管所换证。车管所要检查持证人的体检情况,检查违章、事故是否处理完毕,检查是否考核合格,

驾照应该换新的。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期换证的,应提前申请或延期申请。未提前申请且超过有效期的,依法处罚后应当续展。

在续保期间,持证人有义务接受交通法规教育。

第二十三条持证人在暂住地居住满一年以上的,自愿决定是否在暂住地申请换发驾驶证。暂住地车管所在审核申请人的驾驶证、驾驶证登记信息和暂住证后,将换发驾驶证。

第二十四条驾驶证全国统一登记材料为《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附件2)和机动车驾驶证登记项目(附件3)。

第二十五条交通事故或者违章行为发生在持证人身上的,实行记分管理,并记入驾驶证或者驾驶证登记资料。超过违章和事故记录分数的,依法分别进行交通法规教育、考试和处罚。

第二十六条机动车驾驶证遗失或者损坏的,应当书面报告原发证机关,并登报声明。30天后,车管所将审核并发放新的牌照。

第二十七条车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在登记材料中注明:

(一)持有人死亡;

(二)身体状况发生变化,不适宜驾驶机动车的;

(三)超过续期期限一年以上的;

(四)涂改或者冒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五)无正当理由,三个月以上不接受违法或事故处理的;

(六)持有两个以上驾驶证;

(七)年满70周岁;

(八)本人或其监护人申请注销。

第二十八条吊销和注销机动车驾驶证,登记信息保留两年后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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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国与国之间有驾驶证互认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或其委托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组织车管所核发临时行驶证,举办有组织的驾驶车辆活动(汽车、摩托车比赛、旅游等)。).

第三十条驾驶证持有人从事道路驾驶教练业务的,应当持有相应的准驾车型驾驶证五年以上。

第三十一条机动车驾驶证管理章和证表由公安部统一制定。

第三十二条收费项目和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百万购车补贴

(5)接受体检。

车管所对考试合格符合条件的,发给驾驶证或临时驾驶证。

第十七条考试科目的规定。

(1)考试科目为: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现场驾驶、道路驾驶。

(二)首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和申请增加准驾车型数量的,按照《考试科目表》(附件一)中的科目进行考试。

(3)如持有外国或港澳台省驾驶证或国际驾驶证,考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和道路驾驶。有三年以上驾驶经验者免于道路驾驶考试。

(4)持有军队或武警部队驾驶证的,考试科目为道路驾驶。

持有军队、武警部队小型客车、摩托车驾驶证三年以上的,免于道路驾驶考试。

第十八条考试内容、方式和合格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办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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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核查、更换和注销

第十九条车管所应当按照下列期限对许可证持有人进行审核。检查时,应进行身体检查,检查违规和事故是否得到处理。认证合格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签署或者记录驾驶证。没有经过认证的驾照是没有驾驶资格的。

(一)对持有准驾车型A、B、N、P驾驶证的人员、持有准驾车型C驾驶证从事营业性运输的人员以及年满60周岁的人员,每年审验一次;

(二)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每两年一次,免体检。

第二十条60周岁以上人员,取消准驾车型A、B、N、P。

第二十一条车管所在外地因故不能回国接受认证的,可以委托外地车管所进行初审。

第二十二条驾驶证到期前三个月内,持证人应当在车管所换证。车管所要检查持证人的体检情况,检查违章、事故是否处理完毕,检查是否考核合格,

驾照应该换新的。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期换证的,应提前申请或延期申请。未提前申请且超过有效期的,依法处罚后应当续展。

在续保期间,持证人有义务接受交通法规教育。

第二十三条持证人在暂住地居住满一年以上的,自愿决定是否在暂住地申请换发驾驶证。暂住地车管所在审核申请人的驾驶证、驾驶证登记信息和暂住证后,将换发驾驶证。

第二十四条驾驶证全国统一登记材料为《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附件2)和机动车驾驶证登记项目(附件3)。

第二十五条交通事故或者违章行为发生在持证人身上的,实行记分管理,并记入驾驶证或者驾驶证登记资料。超过违章和事故记录分数的,依法分别进行交通法规教育、考试和处罚。

第二十六条机动车驾驶证遗失或者损坏的,应当书面报告原发证机关,并登报声明。30天后,车管所将审核并发放新的牌照。

第二十七条车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在登记材料中注明:

(一)持有人死亡;

(二)身体状况发生变化,不适宜驾驶机动车的;

(三)超过续期期限一年以上的;

(四)涂改或者冒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五)无正当理由,三个月以上不接受违法或事故处理的;

(六)持有两个以上驾驶证;

(七)年满70周岁;

(八)本人或其监护人申请注销。

第二十八条吊销和注销机动车驾驶证,登记信息保留两年后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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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国与国之间有驾驶证互认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或其委托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组织车管所核发临时行驶证,举办有组织的驾驶车辆活动(汽车、摩托车比赛、旅游等)。).

第三十条驾驶证持有人从事道路驾驶教练业务的,应当持有相应的准驾车型驾驶证五年以上。

第三十一条机动车驾驶证管理章和证表由公安部统一制定。

第三十二条收费项目和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百万购车补贴

车管所对考试合格符合条件的,发给驾驶证或临时驾驶证。

第十七条考试科目的规定。

(1)考试科目为: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现场驾驶、道路驾驶。

(二)首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和申请增加准驾车型数量的,按照《考试科目表》(附件一)中的科目进行考试。

(3)如持有外国或港澳台省驾驶证或国际驾驶证,考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和道路驾驶。有三年以上驾驶经验者免于道路驾驶考试。

(4)持有军队或武警部队驾驶证的,考试科目为道路驾驶。

持有军队、武警部队小型客车、摩托车驾驶证三年以上的,免于道路驾驶考试。

第十八条考试内容、方式和合格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办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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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核查、更换和注销

第十九条车管所应当按照下列期限对许可证持有人进行审核。检查时,应进行身体检查,检查违规和事故是否得到处理。认证合格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签署或者记录驾驶证。没有经过认证的驾照是没有驾驶资格的。

(一)对持有准驾车型A、B、N、P驾驶证的人员、持有准驾车型C驾驶证从事营业性运输的人员以及年满60周岁的人员,每年审验一次;

(二)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每两年一次,免体检。

第二十条60周岁以上人员,取消准驾车型A、B、N、P。

第二十一条车管所在外地因故不能回国接受认证的,可以委托外地车管所进行初审。

第二十二条驾驶证到期前三个月内,持证人应当在车管所换证。车管所要检查持证人的体检情况,检查违章、事故是否处理完毕,检查是否考核合格,

驾照应该换新的。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期换证的,应提前申请或延期申请。未提前申请且超过有效期的,依法处罚后应当续展。

在续保期间,持证人有义务接受交通法规教育。

第二十三条持证人在暂住地居住满一年以上的,自愿决定是否在暂住地申请换发驾驶证。暂住地车管所在审核申请人的驾驶证、驾驶证登记信息和暂住证后,将换发驾驶证。

第二十四条驾驶证全国统一登记材料为《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附件2)和机动车驾驶证登记项目(附件3)。

第二十五条交通事故或者违章行为发生在持证人身上的,实行记分管理,并记入驾驶证或者驾驶证登记资料。超过违章和事故记录分数的,依法分别进行交通法规教育、考试和处罚。

第二十六条机动车驾驶证遗失或者损坏的,应当书面报告原发证机关,并登报声明。30天后,车管所将审核并发放新的牌照。

第二十七条车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在登记材料中注明:

(一)持有人死亡;

(二)身体状况发生变化,不适宜驾驶机动车的;

(三)超过续期期限一年以上的;

(四)涂改或者冒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五)无正当理由,三个月以上不接受违法或事故处理的;

(六)持有两个以上驾驶证;

(七)年满70周岁;

(八)本人或其监护人申请注销。

第二十八条吊销和注销机动车驾驶证,登记信息保留两年后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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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国与国之间有驾驶证互认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或其委托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组织车管所核发临时行驶证,举办有组织的驾驶车辆活动(汽车、摩托车比赛、旅游等)。).

第三十条驾驶证持有人从事道路驾驶教练业务的,应当持有相应的准驾车型驾驶证五年以上。

第三十一条机动车驾驶证管理章和证表由公安部统一制定。

第三十二条收费项目和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百万购车补贴

第十七条考试科目的规定。

(1)考试科目为: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现场驾驶、道路驾驶。

(二)首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和申请增加准驾车型数量的,按照《考试科目表》(附件一)中的科目进行考试。

(3)如持有外国或港澳台省驾驶证或国际驾驶证,考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和道路驾驶。有三年以上驾驶经验者免于道路驾驶考试。

(4)持有军队或武警部队驾驶证的,考试科目为道路驾驶。

持有军队、武警部队小型客车、摩托车驾驶证三年以上的,免于道路驾驶考试。

第十八条考试内容、方式和合格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办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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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核查、更换和注销

第十九条车管所应当按照下列期限对许可证持有人进行审核。检查时,应进行身体检查,检查违规和事故是否得到处理。认证合格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签署或者记录驾驶证。没有经过认证的驾照是没有驾驶资格的。

(一)对持有准驾车型A、B、N、P驾驶证的人员、持有准驾车型C驾驶证从事营业性运输的人员以及年满60周岁的人员,每年审验一次;

(二)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每两年一次,免体检。

第二十条60周岁以上人员,取消准驾车型A、B、N、P。

第二十一条车管所在外地因故不能回国接受认证的,可以委托外地车管所进行初审。

第二十二条驾驶证到期前三个月内,持证人应当在车管所换证。车管所要检查持证人的体检情况,检查违章、事故是否处理完毕,检查是否考核合格,

驾照应该换新的。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期换证的,应提前申请或延期申请。未提前申请且超过有效期的,依法处罚后应当续展。

在续保期间,持证人有义务接受交通法规教育。

第二十三条持证人在暂住地居住满一年以上的,自愿决定是否在暂住地申请换发驾驶证。暂住地车管所在审核申请人的驾驶证、驾驶证登记信息和暂住证后,将换发驾驶证。

第二十四条驾驶证全国统一登记材料为《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附件2)和机动车驾驶证登记项目(附件3)。

第二十五条交通事故或者违章行为发生在持证人身上的,实行记分管理,并记入驾驶证或者驾驶证登记资料。超过违章和事故记录分数的,依法分别进行交通法规教育、考试和处罚。

第二十六条机动车驾驶证遗失或者损坏的,应当书面报告原发证机关,并登报声明。30天后,车管所将审核并发放新的牌照。

第二十七条车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在登记材料中注明:

(一)持有人死亡;

(二)身体状况发生变化,不适宜驾驶机动车的;

(三)超过续期期限一年以上的;

(四)涂改或者冒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五)无正当理由,三个月以上不接受违法或事故处理的;

(六)持有两个以上驾驶证;

(七)年满70周岁;

(八)本人或其监护人申请注销。

第二十八条吊销和注销机动车驾驶证,登记信息保留两年后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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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国与国之间有驾驶证互认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或其委托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组织车管所核发临时行驶证,举办有组织的驾驶车辆活动(汽车、摩托车比赛、旅游等)。).

第三十条驾驶证持有人从事道路驾驶教练业务的,应当持有相应的准驾车型驾驶证五年以上。

第三十一条机动车驾驶证管理章和证表由公安部统一制定。

第三十二条收费项目和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百万购车补贴

(1)考试科目为: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现场驾驶、道路驾驶。

(二)首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和申请增加准驾车型数量的,按照《考试科目表》(附件一)中的科目进行考试。

(3)如持有外国或港澳台省驾驶证或国际驾驶证,考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和道路驾驶。有三年以上驾驶经验者免于道路驾驶考试。

(4)持有军队或武警部队驾驶证的,考试科目为道路驾驶。

持有军队、武警部队小型客车、摩托车驾驶证三年以上的,免于道路驾驶考试。

第十八条考试内容、方式和合格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办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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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核查、更换和注销

第十九条车管所应当按照下列期限对许可证持有人进行审核。检查时,应进行身体检查,检查违规和事故是否得到处理。认证合格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签署或者记录驾驶证。没有经过认证的驾照是没有驾驶资格的。

(一)对持有准驾车型A、B、N、P驾驶证的人员、持有准驾车型C驾驶证从事营业性运输的人员以及年满60周岁的人员,每年审验一次;

(二)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每两年一次,免体检。

第二十条60周岁以上人员,取消准驾车型A、B、N、P。

第二十一条车管所在外地因故不能回国接受认证的,可以委托外地车管所进行初审。

第二十二条驾驶证到期前三个月内,持证人应当在车管所换证。车管所要检查持证人的体检情况,检查违章、事故是否处理完毕,检查是否考核合格,

驾照应该换新的。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期换证的,应提前申请或延期申请。未提前申请且超过有效期的,依法处罚后应当续展。

在续保期间,持证人有义务接受交通法规教育。

第二十三条持证人在暂住地居住满一年以上的,自愿决定是否在暂住地申请换发驾驶证。暂住地车管所在审核申请人的驾驶证、驾驶证登记信息和暂住证后,将换发驾驶证。

第二十四条驾驶证全国统一登记材料为《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附件2)和机动车驾驶证登记项目(附件3)。

第二十五条交通事故或者违章行为发生在持证人身上的,实行记分管理,并记入驾驶证或者驾驶证登记资料。超过违章和事故记录分数的,依法分别进行交通法规教育、考试和处罚。

第二十六条机动车驾驶证遗失或者损坏的,应当书面报告原发证机关,并登报声明。30天后,车管所将审核并发放新的牌照。

第二十七条车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在登记材料中注明:

(一)持有人死亡;

(二)身体状况发生变化,不适宜驾驶机动车的;

(三)超过续期期限一年以上的;

(四)涂改或者冒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五)无正当理由,三个月以上不接受违法或事故处理的;

(六)持有两个以上驾驶证;

(七)年满70周岁;

(八)本人或其监护人申请注销。

第二十八条吊销和注销机动车驾驶证,登记信息保留两年后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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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国与国之间有驾驶证互认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或其委托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组织车管所核发临时行驶证,举办有组织的驾驶车辆活动(汽车、摩托车比赛、旅游等)。).

第三十条驾驶证持有人从事道路驾驶教练业务的,应当持有相应的准驾车型驾驶证五年以上。

第三十一条机动车驾驶证管理章和证表由公安部统一制定。

第三十二条收费项目和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百万购车补贴

(二)首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和申请增加准驾车型数量的,按照《考试科目表》(附件一)中的科目进行考试。

(3)如持有外国或港澳台省驾驶证或国际驾驶证,考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和道路驾驶。有三年以上驾驶经验者免于道路驾驶考试。

(4)持有军队或武警部队驾驶证的,考试科目为道路驾驶。

持有军队、武警部队小型客车、摩托车驾驶证三年以上的,免于道路驾驶考试。

第十八条考试内容、方式和合格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办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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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核查、更换和注销

第十九条车管所应当按照下列期限对许可证持有人进行审核。检查时,应进行身体检查,检查违规和事故是否得到处理。认证合格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签署或者记录驾驶证。没有经过认证的驾照是没有驾驶资格的。

(一)对持有准驾车型A、B、N、P驾驶证的人员、持有准驾车型C驾驶证从事营业性运输的人员以及年满60周岁的人员,每年审验一次;

(二)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每两年一次,免体检。

第二十条60周岁以上人员,取消准驾车型A、B、N、P。

第二十一条车管所在外地因故不能回国接受认证的,可以委托外地车管所进行初审。

第二十二条驾驶证到期前三个月内,持证人应当在车管所换证。车管所要检查持证人的体检情况,检查违章、事故是否处理完毕,检查是否考核合格,

驾照应该换新的。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期换证的,应提前申请或延期申请。未提前申请且超过有效期的,依法处罚后应当续展。

在续保期间,持证人有义务接受交通法规教育。

第二十三条持证人在暂住地居住满一年以上的,自愿决定是否在暂住地申请换发驾驶证。暂住地车管所在审核申请人的驾驶证、驾驶证登记信息和暂住证后,将换发驾驶证。

第二十四条驾驶证全国统一登记材料为《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附件2)和机动车驾驶证登记项目(附件3)。

第二十五条交通事故或者违章行为发生在持证人身上的,实行记分管理,并记入驾驶证或者驾驶证登记资料。超过违章和事故记录分数的,依法分别进行交通法规教育、考试和处罚。

第二十六条机动车驾驶证遗失或者损坏的,应当书面报告原发证机关,并登报声明。30天后,车管所将审核并发放新的牌照。

第二十七条车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在登记材料中注明:

(一)持有人死亡;

(二)身体状况发生变化,不适宜驾驶机动车的;

(三)超过续期期限一年以上的;

(四)涂改或者冒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五)无正当理由,三个月以上不接受违法或事故处理的;

(六)持有两个以上驾驶证;

(七)年满70周岁;

(八)本人或其监护人申请注销。

第二十八条吊销和注销机动车驾驶证,登记信息保留两年后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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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国与国之间有驾驶证互认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或其委托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组织车管所核发临时行驶证,举办有组织的驾驶车辆活动(汽车、摩托车比赛、旅游等)。).

第三十条驾驶证持有人从事道路驾驶教练业务的,应当持有相应的准驾车型驾驶证五年以上。

第三十一条机动车驾驶证管理章和证表由公安部统一制定。

第三十二条收费项目和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百万购车补贴

(3)如持有外国或港澳台省驾驶证或国际驾驶证,考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和道路驾驶。有三年以上驾驶经验者免于道路驾驶考试。

(4)持有军队或武警部队驾驶证的,考试科目为道路驾驶。

持有军队、武警部队小型客车、摩托车驾驶证三年以上的,免于道路驾驶考试。

第十八条考试内容、方式和合格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办法》办理。

返回

第四章核查、更换和注销

第十九条车管所应当按照下列期限对许可证持有人进行审核。检查时,应进行身体检查,检查违规和事故是否得到处理。认证合格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签署或者记录驾驶证。没有经过认证的驾照是没有驾驶资格的。

(一)对持有准驾车型A、B、N、P驾驶证的人员、持有准驾车型C驾驶证从事营业性运输的人员以及年满60周岁的人员,每年审验一次;

(二)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每两年一次,免体检。

第二十条60周岁以上人员,取消准驾车型A、B、N、P。

第二十一条车管所在外地因故不能回国接受认证的,可以委托外地车管所进行初审。

第二十二条驾驶证到期前三个月内,持证人应当在车管所换证。车管所要检查持证人的体检情况,检查违章、事故是否处理完毕,检查是否考核合格,

驾照应该换新的。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期换证的,应提前申请或延期申请。未提前申请且超过有效期的,依法处罚后应当续展。

在续保期间,持证人有义务接受交通法规教育。

第二十三条持证人在暂住地居住满一年以上的,自愿决定是否在暂住地申请换发驾驶证。暂住地车管所在审核申请人的驾驶证、驾驶证登记信息和暂住证后,将换发驾驶证。

第二十四条驾驶证全国统一登记材料为《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附件2)和机动车驾驶证登记项目(附件3)。

第二十五条交通事故或者违章行为发生在持证人身上的,实行记分管理,并记入驾驶证或者驾驶证登记资料。超过违章和事故记录分数的,依法分别进行交通法规教育、考试和处罚。

第二十六条机动车驾驶证遗失或者损坏的,应当书面报告原发证机关,并登报声明。30天后,车管所将审核并发放新的牌照。

第二十七条车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在登记材料中注明:

(一)持有人死亡;

(二)身体状况发生变化,不适宜驾驶机动车的;

(三)超过续期期限一年以上的;

(四)涂改或者冒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五)无正当理由,三个月以上不接受违法或事故处理的;

(六)持有两个以上驾驶证;

(七)年满70周岁;

(八)本人或其监护人申请注销。

第二十八条吊销和注销机动车驾驶证,登记信息保留两年后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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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国与国之间有驾驶证互认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或其委托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组织车管所核发临时行驶证,举办有组织的驾驶车辆活动(汽车、摩托车比赛、旅游等)。).

第三十条驾驶证持有人从事道路驾驶教练业务的,应当持有相应的准驾车型驾驶证五年以上。

第三十一条机动车驾驶证管理章和证表由公安部统一制定。

第三十二条收费项目和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百万购车补贴

(4)持有军队或武警部队驾驶证的,考试科目为道路驾驶。

持有军队、武警部队小型客车、摩托车驾驶证三年以上的,免于道路驾驶考试。

第十八条考试内容、方式和合格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办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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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核查、更换和注销

第十九条车管所应当按照下列期限对许可证持有人进行审核。检查时,应进行身体检查,检查违规和事故是否得到处理。认证合格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签署或者记录驾驶证。没有经过认证的驾照是没有驾驶资格的。

(一)对持有准驾车型A、B、N、P驾驶证的人员、持有准驾车型C驾驶证从事营业性运输的人员以及年满60周岁的人员,每年审验一次;

(二)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每两年一次,免体检。

第二十条60周岁以上人员,取消准驾车型A、B、N、P。

第二十一条车管所在外地因故不能回国接受认证的,可以委托外地车管所进行初审。

第二十二条驾驶证到期前三个月内,持证人应当在车管所换证。车管所要检查持证人的体检情况,检查违章、事故是否处理完毕,检查是否考核合格,

驾照应该换新的。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期换证的,应提前申请或延期申请。未提前申请且超过有效期的,依法处罚后应当续展。

在续保期间,持证人有义务接受交通法规教育。

第二十三条持证人在暂住地居住满一年以上的,自愿决定是否在暂住地申请换发驾驶证。暂住地车管所在审核申请人的驾驶证、驾驶证登记信息和暂住证后,将换发驾驶证。

第二十四条驾驶证全国统一登记材料为《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附件2)和机动车驾驶证登记项目(附件3)。

第二十五条交通事故或者违章行为发生在持证人身上的,实行记分管理,并记入驾驶证或者驾驶证登记资料。超过违章和事故记录分数的,依法分别进行交通法规教育、考试和处罚。

第二十六条机动车驾驶证遗失或者损坏的,应当书面报告原发证机关,并登报声明。30天后,车管所将审核并发放新的牌照。

第二十七条车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在登记材料中注明:

(一)持有人死亡;

(二)身体状况发生变化,不适宜驾驶机动车的;

(三)超过续期期限一年以上的;

(四)涂改或者冒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五)无正当理由,三个月以上不接受违法或事故处理的;

(六)持有两个以上驾驶证;

(七)年满70周岁;

(八)本人或其监护人申请注销。

第二十八条吊销和注销机动车驾驶证,登记信息保留两年后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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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国与国之间有驾驶证互认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或其委托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组织车管所核发临时行驶证,举办有组织的驾驶车辆活动(汽车、摩托车比赛、旅游等)。).

第三十条驾驶证持有人从事道路驾驶教练业务的,应当持有相应的准驾车型驾驶证五年以上。

第三十一条机动车驾驶证管理章和证表由公安部统一制定。

第三十二条收费项目和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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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军队、武警部队小型客车、摩托车驾驶证三年以上的,免于道路驾驶考试。

第十八条考试内容、方式和合格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办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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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车管所应当按照下列期限对许可证持有人进行审核。检查时,应进行身体检查,检查违规和事故是否得到处理。认证合格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签署或者记录驾驶证。没有经过认证的驾照是没有驾驶资格的。

(一)对持有准驾车型A、B、N、P驾驶证的人员、持有准驾车型C驾驶证从事营业性运输的人员以及年满60周岁的人员,每年审验一次;

(二)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每两年一次,免体检。

第二十条60周岁以上人员,取消准驾车型A、B、N、P。

第二十一条车管所在外地因故不能回国接受认证的,可以委托外地车管所进行初审。

第二十二条驾驶证到期前三个月内,持证人应当在车管所换证。车管所要检查持证人的体检情况,检查违章、事故是否处理完毕,检查是否考核合格,

驾照应该换新的。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期换证的,应提前申请或延期申请。未提前申请且超过有效期的,依法处罚后应当续展。

在续保期间,持证人有义务接受交通法规教育。

第二十三条持证人在暂住地居住满一年以上的,自愿决定是否在暂住地申请换发驾驶证。暂住地车管所在审核申请人的驾驶证、驾驶证登记信息和暂住证后,将换发驾驶证。

第二十四条驾驶证全国统一登记材料为《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附件2)和机动车驾驶证登记项目(附件3)。

第二十五条交通事故或者违章行为发生在持证人身上的,实行记分管理,并记入驾驶证或者驾驶证登记资料。超过违章和事故记录分数的,依法分别进行交通法规教育、考试和处罚。

第二十六条机动车驾驶证遗失或者损坏的,应当书面报告原发证机关,并登报声明。30天后,车管所将审核并发放新的牌照。

第二十七条车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在登记材料中注明:

(一)持有人死亡;

(二)身体状况发生变化,不适宜驾驶机动车的;

(三)超过续期期限一年以上的;

(四)涂改或者冒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五)无正当理由,三个月以上不接受违法或事故处理的;

(六)持有两个以上驾驶证;

(七)年满70周岁;

(八)本人或其监护人申请注销。

第二十八条吊销和注销机动车驾驶证,登记信息保留两年后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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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国与国之间有驾驶证互认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或其委托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组织车管所核发临时行驶证,举办有组织的驾驶车辆活动(汽车、摩托车比赛、旅游等)。).

第三十条驾驶证持有人从事道路驾驶教练业务的,应当持有相应的准驾车型驾驶证五年以上。

第三十一条机动车驾驶证管理章和证表由公安部统一制定。

第三十二条收费项目和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百万购车补贴

第十八条考试内容、方式和合格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办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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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核查、更换和注销

第十九条车管所应当按照下列期限对许可证持有人进行审核。检查时,应进行身体检查,检查违规和事故是否得到处理。认证合格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签署或者记录驾驶证。没有经过认证的驾照是没有驾驶资格的。

(一)对持有准驾车型A、B、N、P驾驶证的人员、持有准驾车型C驾驶证从事营业性运输的人员以及年满60周岁的人员,每年审验一次;

(二)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每两年一次,免体检。

第二十条60周岁以上人员,取消准驾车型A、B、N、P。

第二十一条车管所在外地因故不能回国接受认证的,可以委托外地车管所进行初审。

第二十二条驾驶证到期前三个月内,持证人应当在车管所换证。车管所要检查持证人的体检情况,检查违章、事故是否处理完毕,检查是否考核合格,

驾照应该换新的。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期换证的,应提前申请或延期申请。未提前申请且超过有效期的,依法处罚后应当续展。

在续保期间,持证人有义务接受交通法规教育。

第二十三条持证人在暂住地居住满一年以上的,自愿决定是否在暂住地申请换发驾驶证。暂住地车管所在审核申请人的驾驶证、驾驶证登记信息和暂住证后,将换发驾驶证。

第二十四条驾驶证全国统一登记材料为《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附件2)和机动车驾驶证登记项目(附件3)。

第二十五条交通事故或者违章行为发生在持证人身上的,实行记分管理,并记入驾驶证或者驾驶证登记资料。超过违章和事故记录分数的,依法分别进行交通法规教育、考试和处罚。

第二十六条机动车驾驶证遗失或者损坏的,应当书面报告原发证机关,并登报声明。30天后,车管所将审核并发放新的牌照。

第二十七条车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在登记材料中注明:

(一)持有人死亡;

(二)身体状况发生变化,不适宜驾驶机动车的;

(三)超过续期期限一年以上的;

(四)涂改或者冒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五)无正当理由,三个月以上不接受违法或事故处理的;

(六)持有两个以上驾驶证;

(七)年满70周岁;

(八)本人或其监护人申请注销。

第二十八条吊销和注销机动车驾驶证,登记信息保留两年后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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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国与国之间有驾驶证互认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或其委托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组织车管所核发临时行驶证,举办有组织的驾驶车辆活动(汽车、摩托车比赛、旅游等)。).

第三十条驾驶证持有人从事道路驾驶教练业务的,应当持有相应的准驾车型驾驶证五年以上。

第三十一条机动车驾驶证管理章和证表由公安部统一制定。

第三十二条收费项目和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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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核查、更换和注销

第十九条车管所应当按照下列期限对许可证持有人进行审核。检查时,应进行身体检查,检查违规和事故是否得到处理。认证合格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签署或者记录驾驶证。没有经过认证的驾照是没有驾驶资格的。

(一)对持有准驾车型A、B、N、P驾驶证的人员、持有准驾车型C驾驶证从事营业性运输的人员以及年满60周岁的人员,每年审验一次;

(二)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每两年一次,免体检。

第二十条60周岁以上人员,取消准驾车型A、B、N、P。

第二十一条车管所在外地因故不能回国接受认证的,可以委托外地车管所进行初审。

第二十二条驾驶证到期前三个月内,持证人应当在车管所换证。车管所要检查持证人的体检情况,检查违章、事故是否处理完毕,检查是否考核合格,

驾照应该换新的。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期换证的,应提前申请或延期申请。未提前申请且超过有效期的,依法处罚后应当续展。

在续保期间,持证人有义务接受交通法规教育。

第二十三条持证人在暂住地居住满一年以上的,自愿决定是否在暂住地申请换发驾驶证。暂住地车管所在审核申请人的驾驶证、驾驶证登记信息和暂住证后,将换发驾驶证。

第二十四条驾驶证全国统一登记材料为《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附件2)和机动车驾驶证登记项目(附件3)。

第二十五条交通事故或者违章行为发生在持证人身上的,实行记分管理,并记入驾驶证或者驾驶证登记资料。超过违章和事故记录分数的,依法分别进行交通法规教育、考试和处罚。

第二十六条机动车驾驶证遗失或者损坏的,应当书面报告原发证机关,并登报声明。30天后,车管所将审核并发放新的牌照。

第二十七条车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在登记材料中注明:

(一)持有人死亡;

(二)身体状况发生变化,不适宜驾驶机动车的;

(三)超过续期期限一年以上的;

(四)涂改或者冒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五)无正当理由,三个月以上不接受违法或事故处理的;

(六)持有两个以上驾驶证;

(七)年满70周岁;

(八)本人或其监护人申请注销。

第二十八条吊销和注销机动车驾驶证,登记信息保留两年后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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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国与国之间有驾驶证互认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或其委托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组织车管所核发临时行驶证,举办有组织的驾驶车辆活动(汽车、摩托车比赛、旅游等)。).

第三十条驾驶证持有人从事道路驾驶教练业务的,应当持有相应的准驾车型驾驶证五年以上。

第三十一条机动车驾驶证管理章和证表由公安部统一制定。

第三十二条收费项目和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百万购车补贴

第四章核查、更换和注销

第十九条车管所应当按照下列期限对许可证持有人进行审核。检查时,应进行身体检查,检查违规和事故是否得到处理。认证合格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签署或者记录驾驶证。没有经过认证的驾照是没有驾驶资格的。

(一)对持有准驾车型A、B、N、P驾驶证的人员、持有准驾车型C驾驶证从事营业性运输的人员以及年满60周岁的人员,每年审验一次;

(二)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每两年一次,免体检。

第二十条60周岁以上人员,取消准驾车型A、B、N、P。

第二十一条车管所在外地因故不能回国接受认证的,可以委托外地车管所进行初审。

第二十二条驾驶证到期前三个月内,持证人应当在车管所换证。车管所要检查持证人的体检情况,检查违章、事故是否处理完毕,检查是否考核合格,

驾照应该换新的。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期换证的,应提前申请或延期申请。未提前申请且超过有效期的,依法处罚后应当续展。

在续保期间,持证人有义务接受交通法规教育。

第二十三条持证人在暂住地居住满一年以上的,自愿决定是否在暂住地申请换发驾驶证。暂住地车管所在审核申请人的驾驶证、驾驶证登记信息和暂住证后,将换发驾驶证。

第二十四条驾驶证全国统一登记材料为《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附件2)和机动车驾驶证登记项目(附件3)。

第二十五条交通事故或者违章行为发生在持证人身上的,实行记分管理,并记入驾驶证或者驾驶证登记资料。超过违章和事故记录分数的,依法分别进行交通法规教育、考试和处罚。

第二十六条机动车驾驶证遗失或者损坏的,应当书面报告原发证机关,并登报声明。30天后,车管所将审核并发放新的牌照。

第二十七条车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在登记材料中注明:

(一)持有人死亡;

(二)身体状况发生变化,不适宜驾驶机动车的;

(三)超过续期期限一年以上的;

(四)涂改或者冒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五)无正当理由,三个月以上不接受违法或事故处理的;

(六)持有两个以上驾驶证;

(七)年满70周岁;

(八)本人或其监护人申请注销。

第二十八条吊销和注销机动车驾驶证,登记信息保留两年后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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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国与国之间有驾驶证互认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或其委托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组织车管所核发临时行驶证,举办有组织的驾驶车辆活动(汽车、摩托车比赛、旅游等)。).

第三十条驾驶证持有人从事道路驾驶教练业务的,应当持有相应的准驾车型驾驶证五年以上。

第三十一条机动车驾驶证管理章和证表由公安部统一制定。

第三十二条收费项目和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百万购车补贴

第十九条车管所应当按照下列期限对许可证持有人进行审核。检查时,应进行身体检查,检查违规和事故是否得到处理。认证合格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签署或者记录驾驶证。没有经过认证的驾照是没有驾驶资格的。

(一)对持有准驾车型A、B、N、P驾驶证的人员、持有准驾车型C驾驶证从事营业性运输的人员以及年满60周岁的人员,每年审验一次;

(二)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每两年一次,免体检。

第二十条60周岁以上人员,取消准驾车型A、B、N、P。

第二十一条车管所在外地因故不能回国接受认证的,可以委托外地车管所进行初审。

第二十二条驾驶证到期前三个月内,持证人应当在车管所换证。车管所要检查持证人的体检情况,检查违章、事故是否处理完毕,检查是否考核合格,

驾照应该换新的。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期换证的,应提前申请或延期申请。未提前申请且超过有效期的,依法处罚后应当续展。

在续保期间,持证人有义务接受交通法规教育。

第二十三条持证人在暂住地居住满一年以上的,自愿决定是否在暂住地申请换发驾驶证。暂住地车管所在审核申请人的驾驶证、驾驶证登记信息和暂住证后,将换发驾驶证。

第二十四条驾驶证全国统一登记材料为《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附件2)和机动车驾驶证登记项目(附件3)。

第二十五条交通事故或者违章行为发生在持证人身上的,实行记分管理,并记入驾驶证或者驾驶证登记资料。超过违章和事故记录分数的,依法分别进行交通法规教育、考试和处罚。

第二十六条机动车驾驶证遗失或者损坏的,应当书面报告原发证机关,并登报声明。30天后,车管所将审核并发放新的牌照。

第二十七条车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在登记材料中注明:

(一)持有人死亡;

(二)身体状况发生变化,不适宜驾驶机动车的;

(三)超过续期期限一年以上的;

(四)涂改或者冒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五)无正当理由,三个月以上不接受违法或事故处理的;

(六)持有两个以上驾驶证;

(七)年满70周岁;

(八)本人或其监护人申请注销。

第二十八条吊销和注销机动车驾驶证,登记信息保留两年后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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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国与国之间有驾驶证互认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或其委托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组织车管所核发临时行驶证,举办有组织的驾驶车辆活动(汽车、摩托车比赛、旅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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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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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持有准驾车型A、B、N、P驾驶证的人员、持有准驾车型C驾驶证从事营业性运输的人员以及年满60周岁的人员,每年审验一次;

(二)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每两年一次,免体检。

第二十条60周岁以上人员,取消准驾车型A、B、N、P。

第二十一条车管所在外地因故不能回国接受认证的,可以委托外地车管所进行初审。

第二十二条驾驶证到期前三个月内,持证人应当在车管所换证。车管所要检查持证人的体检情况,检查违章、事故是否处理完毕,检查是否考核合格,

驾照应该换新的。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期换证的,应提前申请或延期申请。未提前申请且超过有效期的,依法处罚后应当续展。

在续保期间,持证人有义务接受交通法规教育。

第二十三条持证人在暂住地居住满一年以上的,自愿决定是否在暂住地申请换发驾驶证。暂住地车管所在审核申请人的驾驶证、驾驶证登记信息和暂住证后,将换发驾驶证。

第二十四条驾驶证全国统一登记材料为《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附件2)和机动车驾驶证登记项目(附件3)。

第二十五条交通事故或者违章行为发生在持证人身上的,实行记分管理,并记入驾驶证或者驾驶证登记资料。超过违章和事故记录分数的,依法分别进行交通法规教育、考试和处罚。

第二十六条机动车驾驶证遗失或者损坏的,应当书面报告原发证机关,并登报声明。30天后,车管所将审核并发放新的牌照。

第二十七条车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在登记材料中注明:

(一)持有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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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无正当理由,三个月以上不接受违法或事故处理的;

(六)持有两个以上驾驶证;

(七)年满70周岁;

(八)本人或其监护人申请注销。

第二十八条吊销和注销机动车驾驶证,登记信息保留两年后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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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国与国之间有驾驶证互认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或其委托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组织车管所核发临时行驶证,举办有组织的驾驶车辆活动(汽车、摩托车比赛、旅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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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机动车驾驶证管理章和证表由公安部统一制定。

第三十二条收费项目和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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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60周岁以上人员,取消准驾车型A、B、N、P。

第二十一条车管所在外地因故不能回国接受认证的,可以委托外地车管所进行初审。

第二十二条驾驶证到期前三个月内,持证人应当在车管所换证。车管所要检查持证人的体检情况,检查违章、事故是否处理完毕,检查是否考核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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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续保期间,持证人有义务接受交通法规教育。

第二十三条持证人在暂住地居住满一年以上的,自愿决定是否在暂住地申请换发驾驶证。暂住地车管所在审核申请人的驾驶证、驾驶证登记信息和暂住证后,将换发驾驶证。

第二十四条驾驶证全国统一登记材料为《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附件2)和机动车驾驶证登记项目(附件3)。

第二十五条交通事故或者违章行为发生在持证人身上的,实行记分管理,并记入驾驶证或者驾驶证登记资料。超过违章和事故记录分数的,依法分别进行交通法规教育、考试和处罚。

第二十六条机动车驾驶证遗失或者损坏的,应当书面报告原发证机关,并登报声明。30天后,车管所将审核并发放新的牌照。

第二十七条车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在登记材料中注明:

(一)持有人死亡;

(二)身体状况发生变化,不适宜驾驶机动车的;

(三)超过续期期限一年以上的;

(四)涂改或者冒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五)无正当理由,三个月以上不接受违法或事故处理的;

(六)持有两个以上驾驶证;

(七)年满70周岁;

(八)本人或其监护人申请注销。

第二十八条吊销和注销机动车驾驶证,登记信息保留两年后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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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国与国之间有驾驶证互认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或其委托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组织车管所核发临时行驶证,举办有组织的驾驶车辆活动(汽车、摩托车比赛、旅游等)。).

第三十条驾驶证持有人从事道路驾驶教练业务的,应当持有相应的准驾车型驾驶证五年以上。

第三十一条机动车驾驶证管理章和证表由公安部统一制定。

第三十二条收费项目和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百万购车补贴

第二十条60周岁以上人员,取消准驾车型A、B、N、P。

第二十一条车管所在外地因故不能回国接受认证的,可以委托外地车管所进行初审。

第二十二条驾驶证到期前三个月内,持证人应当在车管所换证。车管所要检查持证人的体检情况,检查违章、事故是否处理完毕,检查是否考核合格,

驾照应该换新的。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期换证的,应提前申请或延期申请。未提前申请且超过有效期的,依法处罚后应当续展。

在续保期间,持证人有义务接受交通法规教育。

第二十三条持证人在暂住地居住满一年以上的,自愿决定是否在暂住地申请换发驾驶证。暂住地车管所在审核申请人的驾驶证、驾驶证登记信息和暂住证后,将换发驾驶证。

第二十四条驾驶证全国统一登记材料为《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附件2)和机动车驾驶证登记项目(附件3)。

第二十五条交通事故或者违章行为发生在持证人身上的,实行记分管理,并记入驾驶证或者驾驶证登记资料。超过违章和事故记录分数的,依法分别进行交通法规教育、考试和处罚。

第二十六条机动车驾驶证遗失或者损坏的,应当书面报告原发证机关,并登报声明。30天后,车管所将审核并发放新的牌照。

第二十七条车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在登记材料中注明:

(一)持有人死亡;

(二)身体状况发生变化,不适宜驾驶机动车的;

(三)超过续期期限一年以上的;

(四)涂改或者冒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五)无正当理由,三个月以上不接受违法或事故处理的;

(六)持有两个以上驾驶证;

(七)年满70周岁;

(八)本人或其监护人申请注销。

第二十八条吊销和注销机动车驾驶证,登记信息保留两年后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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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国与国之间有驾驶证互认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或其委托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组织车管所核发临时行驶证,举办有组织的驾驶车辆活动(汽车、摩托车比赛、旅游等)。).

第三十条驾驶证持有人从事道路驾驶教练业务的,应当持有相应的准驾车型驾驶证五年以上。

第三十一条机动车驾驶证管理章和证表由公安部统一制定。

第三十二条收费项目和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百万购车补贴

第二十一条车管所在外地因故不能回国接受认证的,可以委托外地车管所进行初审。

第二十二条驾驶证到期前三个月内,持证人应当在车管所换证。车管所要检查持证人的体检情况,检查违章、事故是否处理完毕,检查是否考核合格,

驾照应该换新的。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期换证的,应提前申请或延期申请。未提前申请且超过有效期的,依法处罚后应当续展。

在续保期间,持证人有义务接受交通法规教育。

第二十三条持证人在暂住地居住满一年以上的,自愿决定是否在暂住地申请换发驾驶证。暂住地车管所在审核申请人的驾驶证、驾驶证登记信息和暂住证后,将换发驾驶证。

第二十四条驾驶证全国统一登记材料为《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附件2)和机动车驾驶证登记项目(附件3)。

第二十五条交通事故或者违章行为发生在持证人身上的,实行记分管理,并记入驾驶证或者驾驶证登记资料。超过违章和事故记录分数的,依法分别进行交通法规教育、考试和处罚。

第二十六条机动车驾驶证遗失或者损坏的,应当书面报告原发证机关,并登报声明。30天后,车管所将审核并发放新的牌照。

第二十七条车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在登记材料中注明:

(一)持有人死亡;

(二)身体状况发生变化,不适宜驾驶机动车的;

(三)超过续期期限一年以上的;

(四)涂改或者冒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五)无正当理由,三个月以上不接受违法或事故处理的;

(六)持有两个以上驾驶证;

(七)年满70周岁;

(八)本人或其监护人申请注销。

第二十八条吊销和注销机动车驾驶证,登记信息保留两年后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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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国与国之间有驾驶证互认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或其委托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组织车管所核发临时行驶证,举办有组织的驾驶车辆活动(汽车、摩托车比赛、旅游等)。).

第三十条驾驶证持有人从事道路驾驶教练业务的,应当持有相应的准驾车型驾驶证五年以上。

第三十一条机动车驾驶证管理章和证表由公安部统一制定。

第三十二条收费项目和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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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驾驶证到期前三个月内,持证人应当在车管所换证。车管所要检查持证人的体检情况,检查违章、事故是否处理完毕,检查是否考核合格,

驾照应该换新的。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期换证的,应提前申请或延期申请。未提前申请且超过有效期的,依法处罚后应当续展。

在续保期间,持证人有义务接受交通法规教育。

第二十三条持证人在暂住地居住满一年以上的,自愿决定是否在暂住地申请换发驾驶证。暂住地车管所在审核申请人的驾驶证、驾驶证登记信息和暂住证后,将换发驾驶证。

第二十四条驾驶证全国统一登记材料为《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附件2)和机动车驾驶证登记项目(附件3)。

第二十五条交通事故或者违章行为发生在持证人身上的,实行记分管理,并记入驾驶证或者驾驶证登记资料。超过违章和事故记录分数的,依法分别进行交通法规教育、考试和处罚。

第二十六条机动车驾驶证遗失或者损坏的,应当书面报告原发证机关,并登报声明。30天后,车管所将审核并发放新的牌照。

第二十七条车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在登记材料中注明:

(一)持有人死亡;

(二)身体状况发生变化,不适宜驾驶机动车的;

(三)超过续期期限一年以上的;

(四)涂改或者冒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五)无正当理由,三个月以上不接受违法或事故处理的;

(六)持有两个以上驾驶证;

(七)年满70周岁;

(八)本人或其监护人申请注销。

第二十八条吊销和注销机动车驾驶证,登记信息保留两年后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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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驾驶证持有人从事道路驾驶教练业务的,应当持有相应的准驾车型驾驶证五年以上。

第三十一条机动车驾驶证管理章和证表由公安部统一制定。

第三十二条收费项目和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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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持证人在暂住地居住满一年以上的,自愿决定是否在暂住地申请换发驾驶证。暂住地车管所在审核申请人的驾驶证、驾驶证登记信息和暂住证后,将换发驾驶证。

第二十四条驾驶证全国统一登记材料为《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附件2)和机动车驾驶证登记项目(附件3)。

第二十五条交通事故或者违章行为发生在持证人身上的,实行记分管理,并记入驾驶证或者驾驶证登记资料。超过违章和事故记录分数的,依法分别进行交通法规教育、考试和处罚。

第二十六条机动车驾驶证遗失或者损坏的,应当书面报告原发证机关,并登报声明。30天后,车管所将审核并发放新的牌照。

第二十七条车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在登记材料中注明:

(一)持有人死亡;

(二)身体状况发生变化,不适宜驾驶机动车的;

(三)超过续期期限一年以上的;

(四)涂改或者冒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五)无正当理由,三个月以上不接受违法或事故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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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吊销和注销机动车驾驶证,登记信息保留两年后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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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驾驶证持有人从事道路驾驶教练业务的,应当持有相应的准驾车型驾驶证五年以上。

第三十一条机动车驾驶证管理章和证表由公安部统一制定。

第三十二条收费项目和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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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续保期间,持证人有义务接受交通法规教育。

第二十三条持证人在暂住地居住满一年以上的,自愿决定是否在暂住地申请换发驾驶证。暂住地车管所在审核申请人的驾驶证、驾驶证登记信息和暂住证后,将换发驾驶证。

第二十四条驾驶证全国统一登记材料为《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附件2)和机动车驾驶证登记项目(附件3)。

第二十五条交通事故或者违章行为发生在持证人身上的,实行记分管理,并记入驾驶证或者驾驶证登记资料。超过违章和事故记录分数的,依法分别进行交通法规教育、考试和处罚。

第二十六条机动车驾驶证遗失或者损坏的,应当书面报告原发证机关,并登报声明。30天后,车管所将审核并发放新的牌照。

第二十七条车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在登记材料中注明:

(一)持有人死亡;

(二)身体状况发生变化,不适宜驾驶机动车的;

(三)超过续期期限一年以上的;

(四)涂改或者冒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五)无正当理由,三个月以上不接受违法或事故处理的;

(六)持有两个以上驾驶证;

(七)年满70周岁;

(八)本人或其监护人申请注销。

第二十八条吊销和注销机动车驾驶证,登记信息保留两年后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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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国与国之间有驾驶证互认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或其委托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组织车管所核发临时行驶证,举办有组织的驾驶车辆活动(汽车、摩托车比赛、旅游等)。).

第三十条驾驶证持有人从事道路驾驶教练业务的,应当持有相应的准驾车型驾驶证五年以上。

第三十一条机动车驾驶证管理章和证表由公安部统一制定。

第三十二条收费项目和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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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持证人在暂住地居住满一年以上的,自愿决定是否在暂住地申请换发驾驶证。暂住地车管所在审核申请人的驾驶证、驾驶证登记信息和暂住证后,将换发驾驶证。

第二十四条驾驶证全国统一登记材料为《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附件2)和机动车驾驶证登记项目(附件3)。

第二十五条交通事故或者违章行为发生在持证人身上的,实行记分管理,并记入驾驶证或者驾驶证登记资料。超过违章和事故记录分数的,依法分别进行交通法规教育、考试和处罚。

第二十六条机动车驾驶证遗失或者损坏的,应当书面报告原发证机关,并登报声明。30天后,车管所将审核并发放新的牌照。

第二十七条车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在登记材料中注明:

(一)持有人死亡;

(二)身体状况发生变化,不适宜驾驶机动车的;

(三)超过续期期限一年以上的;

(四)涂改或者冒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五)无正当理由,三个月以上不接受违法或事故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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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人或其监护人申请注销。

第二十八条吊销和注销机动车驾驶证,登记信息保留两年后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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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驾驶证持有人从事道路驾驶教练业务的,应当持有相应的准驾车型驾驶证五年以上。

第三十一条机动车驾驶证管理章和证表由公安部统一制定。

第三十二条收费项目和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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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驾驶证全国统一登记材料为《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附件2)和机动车驾驶证登记项目(附件3)。

第二十五条交通事故或者违章行为发生在持证人身上的,实行记分管理,并记入驾驶证或者驾驶证登记资料。超过违章和事故记录分数的,依法分别进行交通法规教育、考试和处罚。

第二十六条机动车驾驶证遗失或者损坏的,应当书面报告原发证机关,并登报声明。30天后,车管所将审核并发放新的牌照。

第二十七条车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在登记材料中注明:

(一)持有人死亡;

(二)身体状况发生变化,不适宜驾驶机动车的;

(三)超过续期期限一年以上的;

(四)涂改或者冒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五)无正当理由,三个月以上不接受违法或事故处理的;

(六)持有两个以上驾驶证;

(七)年满70周岁;

(八)本人或其监护人申请注销。

第二十八条吊销和注销机动车驾驶证,登记信息保留两年后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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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国与国之间有驾驶证互认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或其委托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组织车管所核发临时行驶证,举办有组织的驾驶车辆活动(汽车、摩托车比赛、旅游等)。).

第三十条驾驶证持有人从事道路驾驶教练业务的,应当持有相应的准驾车型驾驶证五年以上。

第三十一条机动车驾驶证管理章和证表由公安部统一制定。

第三十二条收费项目和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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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交通事故或者违章行为发生在持证人身上的,实行记分管理,并记入驾驶证或者驾驶证登记资料。超过违章和事故记录分数的,依法分别进行交通法规教育、考试和处罚。

第二十六条机动车驾驶证遗失或者损坏的,应当书面报告原发证机关,并登报声明。30天后,车管所将审核并发放新的牌照。

第二十七条车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在登记材料中注明:

(一)持有人死亡;

(二)身体状况发生变化,不适宜驾驶机动车的;

(三)超过续期期限一年以上的;

(四)涂改或者冒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五)无正当理由,三个月以上不接受违法或事故处理的;

(六)持有两个以上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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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人或其监护人申请注销。

第二十八条吊销和注销机动车驾驶证,登记信息保留两年后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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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国与国之间有驾驶证互认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或其委托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组织车管所核发临时行驶证,举办有组织的驾驶车辆活动(汽车、摩托车比赛、旅游等)。).

第三十条驾驶证持有人从事道路驾驶教练业务的,应当持有相应的准驾车型驾驶证五年以上。

第三十一条机动车驾驶证管理章和证表由公安部统一制定。

第三十二条收费项目和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百万购车补贴

第二十六条机动车驾驶证遗失或者损坏的,应当书面报告原发证机关,并登报声明。30天后,车管所将审核并发放新的牌照。

第二十七条车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在登记材料中注明:

(一)持有人死亡;

(二)身体状况发生变化,不适宜驾驶机动车的;

(三)超过续期期限一年以上的;

(四)涂改或者冒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五)无正当理由,三个月以上不接受违法或事故处理的;

(六)持有两个以上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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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人或其监护人申请注销。

第二十八条吊销和注销机动车驾驶证,登记信息保留两年后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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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国与国之间有驾驶证互认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或其委托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组织车管所核发临时行驶证,举办有组织的驾驶车辆活动(汽车、摩托车比赛、旅游等)。).

第三十条驾驶证持有人从事道路驾驶教练业务的,应当持有相应的准驾车型驾驶证五年以上。

第三十一条机动车驾驶证管理章和证表由公安部统一制定。

第三十二条收费项目和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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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车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在登记材料中注明:

(一)持有人死亡;

(二)身体状况发生变化,不适宜驾驶机动车的;

(三)超过续期期限一年以上的;

(四)涂改或者冒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五)无正当理由,三个月以上不接受违法或事故处理的;

(六)持有两个以上驾驶证;

(七)年满70周岁;

(八)本人或其监护人申请注销。

第二十八条吊销和注销机动车驾驶证,登记信息保留两年后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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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国与国之间有驾驶证互认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或其委托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组织车管所核发临时行驶证,举办有组织的驾驶车辆活动(汽车、摩托车比赛、旅游等)。).

第三十条驾驶证持有人从事道路驾驶教练业务的,应当持有相应的准驾车型驾驶证五年以上。

第三十一条机动车驾驶证管理章和证表由公安部统一制定。

第三十二条收费项目和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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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持有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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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超过续期期限一年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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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无正当理由,三个月以上不接受违法或事故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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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国与国之间有驾驶证互认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或其委托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组织车管所核发临时行驶证,举办有组织的驾驶车辆活动(汽车、摩托车比赛、旅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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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机动车驾驶证管理章和证表由公安部统一制定。

第三十二条收费项目和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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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国与国之间有驾驶证互认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或其委托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组织车管所核发临时行驶证,举办有组织的驾驶车辆活动(汽车、摩托车比赛、旅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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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机动车驾驶证管理章和证表由公安部统一制定。

第三十二条收费项目和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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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机动车驾驶证管理章和证表由公安部统一制定。

第三十二条收费项目和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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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机动车驾驶证管理章和证表由公安部统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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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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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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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

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动车驾驶证和驾驶员的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道路上驾驶民用机动车辆的人员,须依照本办法申请领取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全国有效。第三条本办法由地(市)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第二章机动车驾驶证第四条机动车驾驶证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以下简称驾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学习驾驶证(以下简称学习驾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临时驾驶证(以下简称临时驾驶证)。第五条机动车驾驶证记载持证人的身份证件号码、姓名、性别、出生日期、长期住址、国籍、准驾(学)车型代号、初次领证日期、有效期和管理记录,并有发证机关印章、档案编号和持证人的照片。临时驾驶证还应记载有效区间。

2、机动车驾驶证式样由公安部规定。第六条准驾车型代号表示的车辆及准予驾驶的其他车辆为:

3、准驾车型代号表示的车辆准予驾驶的其他车辆的代号

4、Q电瓶车第七条驾驶证有效期六年。初次领取的驾驶证第一年为实习期。学习驾驶证有效期为二年;临时驾驶证有效期不超过一年。第三章申请、考试、发证第八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向长期居住地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

5、在暂住地居住一年以上的,可向暂住地车辆管理所申请。第九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身体条件:

6、(一)申请大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驾驶证的,身高不低于155厘米,申请其他车型驾驶证的,身高不低于150厘米;

7、(二)两眼视力不低于标准视力表0.7或对数视力表4.9(允许矫正);

8、(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

9、(五)四肢、躯干、颈部运动能力正常。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10、(一)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及生理缺陷的;

11、(二)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两年的;

12、(三)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期间的;

13、(四)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的(申请增驾的除外)。第十一条初次申请学习驾驶证的年龄:

14、(一)申请大型客车、无轨电车学习驾驶证为21至45周岁;

15、(二)申请大型货车学习驾驶证为18至50周岁;

16、(三)申请其他车型学习驾驶证为18至60周岁。第十二条需要学习驾驶机动车的,应当申请学习驾驶证。申请时应当履行下列手续:

17、(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18、(二)交验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护照等),在暂住地申请的还应交验暂住证(暂住期为一年以上),外国(地区)人还应交验居留证件(居留期为一年以上);

19、(三)初次申请大型客车学习驾驶证的,由省级车辆管理所按公安部规定审批;

20、车辆管理所对符合规定的,考试交通法规与相关知识合格后,核发学习驾驶证。对持学习驾驶证并掌握驾驶技能的,经考试合格后,核发驾驶证。第十三条持有驾驶证需要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申请学习驾驶证。申请时应当履行下列手续:

21、(三)申请增驾大型客车、无轨电车的,须具有三年以上安全驾驶大型货车的经历。

22、车辆管理所对符合规定的,增发学习驾驶证。对持增驾学习驾驶证并掌握驾驶技能的,经考试合格的,换发驾驶证。第十四条持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驾驶证的,可以申请驾驶证。申请时应当履行下列手续:

23、(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4、(二)复员、转业、退伍人员交验居民身份证和复员、转业、退伍证明;

25、(三)现役军人交验军人身份证件和省军区以上证明;

26、(四)交验军队、武装警察部队驾驶证;

27、车辆管理所对符合规定的,经考试合格后,核发驾驶证。

关于机动车驾驶证和使用规定,机动车驾驶证管理条例的介绍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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