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普通高中综合系信息管理系统,河南省普通高中综合信息管理系统怎么登陆
来源:择校网 时间:2024-01-31 19:20:09
一、河南省普通高中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入口
1、河南省普通高中综合信息管理系统
2、考生可填报所有批次的志愿学校,也可以选择填报其中一批或几个批次的志愿学校,每个批次限报一个志愿。
3、填报省提前第一批“空军航空实验班”或“海军航空实验班”志愿的考生
4、必须是已通过空军或海军体检定选的学生,其他考生填报无效
5、。填报省提前第二批“校园足球实验班”志愿的考生
6、必须是通过专业测试的学生,其他考生填报无效
7、填报省、市提前批“宏志班”志愿的考生必须是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应届初中毕业生,考生必须按文件要求提供相关资格审查材料,各初中毕业学校审查合格后并拍照上传所有材料到省中招平台,
8、通过资格审定的考生方可填报志愿,参与录取
9、报考“明珠生”“卓越班”“自强班”“志远班”“励志班”“圆梦班”“养正班”“元培班”志愿的考生
10、填报市提前批“国际班”及民办学校志愿的考生,一定要结合家庭经济承受能力,
11、如被录取,须按收费标准交费,不得放弃志愿
12、填报体育、艺术特长生志愿的考生,须首先在原毕业学校进行特长生网上资格登记,并按照招生学校安排,参加特长生测试,
13、填报“开封高中实验学校、河大附中实验学校或各批次民办普通高中”志愿的考生,
14、如被录取,应在接到通知后两日内按规定时间缴费报到
15、填报普通高中志愿的考生,必须在“是否同意调剂”选项中填写自己的意见。填写“是”或“否”,不填写意见视为不同意。
16、为维护志愿填报的严肃性,考生及家长均需在《河南省普通高中招生考试志愿表》上签字确认,任何手工改动志愿信息均视为无效,严禁任何单位和任何人强制或代替考生填报志愿。
二、河南省普通高中综合信息管理系统怎么登陆
登录河南省普通高中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对于学生可以查询在校高中生的信息和普通高中招生情况,已毕业的学生也可以查询毕业证书。对于老师管理员可以对学生的学籍,招生信息等进行管理。登录河南省普通高中综合信息管理系统的步骤如下:
1、百度搜索河南省普通高中综合信息管理系统。
2、点击官网进入,根据需求选择登陆入口。
3、点击高中学生进入,要注意根据需求选择高中学生或高中老师或毕业证书查询。
4、根据需求选择高中学生登录入口。
5、填写账号密码登录或微信扫码登录。这样就可以登录查询相关信息了。
2、密码是你们自己设的密码,然后就是用去年发的令牌密码进入。
三、河南省中小学继续教育管理系统官网入口地址
1、河南省中小学继续教育管理系统官网入口地址: ://.hateacher.cn/
3、为深入贯彻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结合我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实施总体安排,省教育厅继续实施高中教师全员培训引导发展计划,重点加强我省普通高中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4、省教育厅继续实施高中教师全员培训的示范性项目,计划对1200名普通高中教师开展100学时/人的岗位培训任务,引导各地加大对高中师师资队伍的培训力度,全面提升高中教师整体队伍素质和水平,推动高中新课程标准的深入实施。
5、充分发挥省级培训的骨干培养和示范引领作用,重点对普通高中一线中青年骨干教师开展培训者培训和岗位培训,引领和促进各地普通高中教师全员培训的广泛开展。示范性项目培训物理、化学、生物、历史、体育、音乐、美术7个学科。各地市分学科参训名额分配表见附件。
6、各地遴选推荐的参训学员应具备以下条件:热爱教育事业,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素养;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校级以上骨干教师,具有引领本地、本学科教师专业发展的能力;男教师年龄不超过55岁,女教师年龄不超过50岁。
7、重点加强普通高中教师的职业道德修养,增强依法执教意识和能力,提升教育教学、教学科研方面的综合素质,帮助广大教师整体把握、准确理解新的课程标准,有效实施高中新课程改革。
8、采取混合培训模式开展培训工作,按照集中培训(7天)与网络研修(50学时)相结合、校本研修与教学实践相结合的方式,融理论学习、实践操作、校本研修于一体,切实保障培训质量。
9、高中教师全员培训示范性项目继续由河南财政金融学院(原河南教育学院)承担培训任务。项目承担单位要认真制定示范性培训项目实施方案,严格遴选确定网络研修平台,加强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和考核评估,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10、各地要按照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管理权限,加强对辖区内高中教师全员培训工作的统筹管理,全面贯彻落实五年一周期不少于360学时的基础教育教师全员培训制度,有计划、有步骤、分批次的开展普通高中教师岗位培训工作。普通高中学校要制定本校教师培训规划,重点开展好校本研修的组织实施与管理工作。
11、省教育厅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支持高中教师全员培训的示范性培训项目。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培训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专款专用。示范性培训项目参训学员的差旅费由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报销。
12、请各地根据示范性培训项目要求,选拔符合培训条件、参训积极性高的教师参加培训,于4月12日前通过“河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管理系统(管理版)”上报参训学员。具体培训时间、地点由培训单位另行通知。;
四、河南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
1、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河南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
2、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各级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公民个人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以下简称“普通高中”)。
3、第三条 普通高中应建立、健全学生档案管理制度,学生档案应实事求是反映学生在校期间德智体美等方面的表现情况。
4、第四条 普通高中学籍由省、市、县(市、区)和学校分级负责。
5、省教育厅负责制订全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管理全省普通高中学籍,建立河南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系统,制定普通高中毕业证书和结业证书式样,负责直属学校的学籍管理。
6、省辖市和重点扩权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区域内普通高中学籍,建立本地普通高中学籍管理系统,印制、发放普通高中毕业证书和结业证书,负责直属学校的学籍管理。
7、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省、市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管理所属普通高中学籍。
8、普通高中学校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学生学籍管理的具体工作。整理与学生学籍相关的资料,并按年度分类整理,统一归档。
9、第五条 凡要求升入普通高中就读者,须参加所在初中组织的综合素质评定和全省统一组织的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普通高中学校按照招生规定,根据学生本人志愿,对考生德智体美等方面进行全面衡量,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予以录取。
10、第六条 被录取的新生,须凭录取通知书、户口簿和有关证件,按时到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学生及其监护人应持有关证明在开学后两周内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入学手续,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对开学后两周内不到校注册,也不办理延期入学手续者,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
11、第七条 学生学籍采用省教育厅开发的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管理,学生的学籍号分主号和辅号,主号一律采用学生的身份证号,辅号由学校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编排。学生在校期间一般不得更名。
12、第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只能有唯一的学籍辅号,严禁为普通高中学生办理双重学籍或为往届生办理应届生学籍,未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录取的学生,学校一律不得为其办理学籍。
13、第九条 普通高中的班额以50人为宜(包括留级生、休学期满复学和转学学生)。
14、第十条 学校建立每个学生的学籍档案,每学期对学生进行综合素质评价,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档案。
15、第十一条 学校按有关规定组织学生参加河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学生可多次参加相同科目的学业水平考试,并以较高一次成绩记入学生档案。
16、第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按有关规定参加考试、考核,因故不能参加考试、考核的,须事先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缓考。
17、第十三条 凡擅自缺考或考试、考核作弊者,该生该科目的学业考试、考核成绩以零分计算并注明“旷考”或“作弊”字样。学校应视情节轻重以及本人对错误的认识程度,给予教育或纪律处分。
18、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情况和学科学业成绩,决定学生的升级、留级、毕业或结业。
19、第十五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课程方案规定的课程,考试合格,且学年综合素质评价合格,准予升级。
20、第十六条 学生确因学习困难无法跟班学习的,可向学校提出留级申请,经学校同意并报请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留级。
21、学校应严格控制留级学生数量,原则上每年留级学生最多不得超过本年级学生总数的2%。高三在校学生不得留级。
22、留级学生应随下一年级学生重新建立学籍辅号,原学籍辅号作废。
23、第十七条 学生连续请病假三个月以上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者,学校批准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休学。
24、休学期限原则上为一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经学校批准并报请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可继续休学。
25、学生在校期间最多只能休学两年,休学两年仍不能复学者,应办理退学手续。
26、第十八条 学生休学,由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出具县级以上(含县级)医疗单位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由学校批准并报请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保留学籍。高三学生原则上不准休学。
27、第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凭有关证明及时申请复学。学校应根据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的要求,安排在相应年级就读。
28、第二十条 因正当理由确需转学者,由学生及其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学校同意并报请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可以转学。学生不得在本县(市、区)内普通高中之间转学。
29、转学学生学籍号中的主号不变,辅号应按转入学校相应年级的学籍辅号编排。
30、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出应由转出学校开具转学证明。省辖市内跨县转学的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并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跨省辖市转学的到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办理;跨省转学的学生由省教育厅委托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办理,跨省转学证明由省教育厅统一印制。
31、第二十二条 转入学生须持转学证明、户口簿、高中学籍档案等材料经转入学校批准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入学,由外省转入我省的学生还须持有转出省学籍主管部门出具的转学证明和成绩证明。
32、第二十三条 一般普通高中学生不得转入示范性普通高中,省辖市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学生不得转入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学生转学必须转入与原就读学校相同的年级。
33、第二十四条 高三下学期原则上不准转学。
34、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休学和受处分期间不准转学;严禁学校接收没有正常转学手续和没有学籍的学生。
35、第二十六条 学校每学期应将转入学生和转出学生的有关资料整理归档备查。
36、第二十七条 学生要求退学,必须有本人及其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并报请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可准予退学。
37、学校不得歧视学业成绩后进的学生并迫使或变相迫使其退学。
38、第二十八条 学校原则上不得接收借读学生。如有特殊情况确须借读者,须经双方学校同意并由借读学校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借读,借读时间一般为一年。
39、第二十九条 借读学生在借读学校不办理学籍。借读学生须在学籍注册学校参加学业水平考试。
40、第三十条 学生在修业年限内学完课程设置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并获得规定学分,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及综合素质评定合格者,准予毕业,经省辖市及重点扩权县(市)教育行政部门验印后,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41、第三十一条 学生毕业证书遗失的,一律不再补发,由毕业学校开具学历证明,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验印后生效。
42、第三十二条 借读学生由学籍注册学校发放毕业证书。
43、第三十三条 对德智体美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可予以表扬、表彰和奖励。获奖情况应及时记入该生学籍档案。
44、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学校要加强教育,并给学生有改正错误的机会。对极少数严重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学校可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的处分,处分决定予以公布并告知学生及其监护人。
45、对学生做出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须报学校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46、学生如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可向学校申请复议,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
47、第三十五条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一般为半年时间。学生在受处分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者,经师生评议,学校批准,可撤销其处分。
48、第三十六条 凡受处分的学生,其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应放入该生档案。处分撤销后,应将其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从该生档案中撤销,学校应将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连同撤销处分的决定一并存入学校文书档案。
49、第三十七条 各省辖市、重点扩权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50、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河南省教育厅解释。
51、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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