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退伍士兵安置条列(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来源:择校网 时间:2023-12-08
一、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第三条国家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士兵。
2、退役士兵安置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第四条全社会应当尊重、优待退役士兵,支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3、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第五条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5、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第六条退役士兵应当遵守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法律法规,服从人民政府的安置。第七条对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移交和接收第八条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应当制定全国退役士兵的年度移交、接收计划。第九条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接收退役士兵。第十条退役士兵安置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但是,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第十一条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6、(一)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
7、(二)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8、(三)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
9、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与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第十二条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本人申请,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确定其安置地:
10、(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11、(四)父母双亡的。第十三条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应当自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持退出现役证件、介绍信到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12、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接收安置通知书、退出现役证件和介绍信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13、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应当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第十四条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士兵退役时将其档案及时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
14、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于退役士兵报到时为其开具落户介绍信。公安机关凭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具的落户介绍信,为退役士兵办理户口登记。第十五条自主就业和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15、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移交服务管理单位。第十六条退役士兵发生与服役有关的问题,由其原部队负责处理;发生与安置有关的问题,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第十七条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到超过30天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第三章安置第一节自主就业第十八条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二、最新的士官安置政策
1、士官退出现役之后,要根据其军龄来具体安排,军龄在10~20年之间的,安排复员;军龄在20~30年之间,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安排自主择业;军龄在30年以上的,安排退休。
2、士官需要退出现役的,军龄在10年以下的一律安排复员,军龄在10以上(含10年)
3、20年以下(不含20年)的原则上安排复员,有需要转业安置的必须有接收单位开具的有效证明材料,军龄在20年以上(含20年)30年以下(不含30年)且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安排自主择业,军龄在30年以上或年龄超过50周岁以上的安排退休。
4、法律依据:《退役义务兵安置条例》第十五条
5、义务兵和复员士官从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分别持退出现役证件、介绍信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报到。转业士官在规定时间内持《接收安置通知书》和士官退出现役证件、介绍信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报到。
6、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退出现役:
7、(1)义务兵服现役期满未被选取为士官的;
8、(2)士官服现役满本级规定最高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的,在本级服现役期限内因岗位编制限制不能继续服现役的;
9、(3)服现役满30年需要退出现役的或者年满55周岁的;
10、(4)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残疾等级后,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11、(5)患病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
12、(6)因军队编制调整需要退出现役的;
13、(8)士兵家庭成员遇有重大疾病、遭受重大灾难等变故,确需本人维持家庭正常生活,经士兵家庭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证明,经师(旅)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批准退出现役的;
14、(9)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经师(旅)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批准退出现役的。
15、二、退役士兵安置由哪个部门负责?
16、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17、士官退役的安置政策与士官的服役年龄有关,服役年龄不同,安置的政策也有所不同,主要是三种,第一种是安排复员,第二种是安排自主择业,第三种是安排退休,负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部门是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
三、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
1、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以下简称《兵役法》)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二、士官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退出现役:
3、(一)服现役满本期规定的年限,未被批准继续服现役的;
4、(二)服现役满30年或者年满55岁的;
5、(二)军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
6、(四)国家建设需要调出军队的;
7、(五)经驻军医院诊断证明本人健康状况不适于继续服现役的。
8、三、退出现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复员安置:
9、(一)服现役满第一期或者第二期规定年限的;
10、(二)符合转业或者退休条件,本人要求复员并经批准的。
11、四、退出现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转业安置:
12、(二)服现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13、(三)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二等、三等伤残等级的;
14、(四)服现役未满10年,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四)项情况的;
15、(五)符合退休条件,地方需要和本人自愿转业的。
16、五、退出现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退休安置:
17、(三)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特等、一等伤残等级的;
18、(四)服现役期间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并经驻军医院诊断证明,军以上卫生部门鉴定确认的。
19、六、士官服现役未满本期规定年限,严重违反纪律或者无正当理由坚持要求退出现役的,经批准,可按义务兵作退伍处理;家居城镇的,人民政府不负责安排工作。
20、士官无正当理由坚持要求退出现役的,须附本人书面申请。
21、拓展资料:国发1978(75)号文件现在还有效吗?
22、国发1978(75)号文件已经废止。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兵役制问题的决定》(国发(1978)75号)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国发〔1999〕27号)、《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废止。志愿兵已经被士官制度取代,55岁按退休规定已经废止。
23、法律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第6条规定:“士官服现役未满本期规定年限,严重违反纪律或者无正当理由坚持要求退出现役的,经批准,可按义务兵作退伍处理;家居城镇的,人民政府不负责安排工作。士官无正当理由坚持要求退出现役的,须附本人书面申请。”只要符合条件经师(旅)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出现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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