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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四个要件?善意取得制度设立的意义

来源:择校网   时间:2023-12-07

一、善意取得制度是什么

1、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这是一部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的法典。民法典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贯穿你我他的一生。值此民法典颁布两周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特别推出《学法典读案例答问题》栏目,邀请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主持人李修平、贺红梅、崔志刚、张仲鲁领读民法典条文,并汇总梳理了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进行对照解读,还设计了多个民法典知识问答,让我们一起学法典、读案例、答问题。

2、基本案情:2005年,王某与何某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双方于2006年购买房屋两套,该两套房产均登记在何某一人名下,房产证上未登记共有人。后何某因贷款将上述房屋抵押给银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办理抵押时,何某向银行提交其与案外人李某的离婚协议书,并出具婚姻状况声明,载明其离异未再婚。2019年王某经法院调解与何某离婚,并确定上述两套房屋归王某所有。另查明,何某在办理抵押时,提交常住人口登记卡一张,婚姻状况显示为已婚。银行在办理涉案抵押时,调取了何某的个人信用报告,该信用报告显示婚姻状况为已婚。后因王某无法办理房屋过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何某将涉案房屋抵押给银行的行为无效。

3、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房屋虽登记在何某一人名下,但系其与王某婚后共同购买,属于夫妻共同共有。何某擅自抵押的行为并未经王某同意,系无权处分。银行主张其属于善意取得涉案房屋抵押权。但根据常住人口登记卡显示,何某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时的婚姻状况系已婚,且银行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时调取何某的个人信用报告亦显示已婚,据此,银行对何某的婚姻状况及涉案房屋的共有情况未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存在重大过失,不应认定为善意,故银行不构成善意取得,何某与银行就涉案房屋设立的抵押权无效。

4、善意取得制度,又称即时取得制度,主要是基于公示原则,对“权利外形”的维护,进而保护善意相对人对该“权利外形”的合理信赖利益,从而维护了交易活动的动态安全。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善意取得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善意取得四个要件?善意取得制度设立的意义

5、(1)受让人受让该动产或不动产时需是善意的;

6、(2)受让人以合理的价格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

7、(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8、但具体到本案,银行并不具备善意取得的条件,故其不能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抵押权。虽然银行不能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抵押权,但并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抵押合同应为有效,银行可依据抵押合同向相对方主张相应的权利。

9、小丽丢失心爱项链后贴出5000元的悬赏广告,捡到项链的小花看到后便联系小丽隔天取回,但小花却戴项链出去游玩,导致项链丢失。对此,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10、小丽不能要求小花对项链的丢失承担责任,因为小丽自己遗失项链在先;

11、项链是小花拾得的,在小丽取回前小花可以自由使用项链;

12、小花不能领取小丽悬赏寻找项链的5000元,但是对于项链的丢失也无需承担责任;

13、小花因为自身重大过失导致项链丢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4、D,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六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小花虽然拾得了项链,但是因为自身重大过失,导致项链丢失,需要为项链的丢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据此,选D。

二、善意取得制度设立的意义

核心提示:法律上的善意取得是怎样?包括善意取得的含义、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善意取得的特殊规定等。下面就由法律快车的编辑为您介绍,详情请看以下内容。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或即时时效,指动产占有人向第三人移转动产所有权或为第三人设定其他物权,即使动产占有人无处分动产的权利,善意受让人仍可取得动产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为近代以来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民法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其起源于日尔曼法中“以手护手”原则,并吸收了罗马法取得时效制度中的善意要件而发展完善起来的,其理论基础为法律的特别规定。善意取得的根据是基于对权利外形的保护,即其建立在占有的“权利外形上”,对此外形的信赖值得法律保护,从而使物权人负起某种“外形责任”。善意取得涉及民法财产所有权的静态安全与财产交易的动的安全保护的优先与取舍,是对善意取得财产的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维护了交易活动的动态安全。善意取得是适应市场经济及商品经济的需要而产生的一项法律制度,在市场广泛的商品交换中,从事交换的当事人不可能对对方是否有权处分财产逐一调查,因而在交易中如果买受人善意取得财产后,由于转让人的无权处分而使交易无效,并让买受人返还财产,则使买受人在交易时缺乏交易安全感,不利于商品交换的稳定。善意取得制度虽然限制了所有权的追及力,牺牲了所有人的部分利益,但却保护了交易安全,维护了商品流通的稳定性。

善意取得中的“善意”是指不知情,既行为人在为某种民事行为时不知存在某种足以影响该行为法律效力的因素的一种心理状态。确定受让人是否具有善意,应考虑当事人从事交易时的客观情况来判断。如果受让人为恶意则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不能取得所有权。

2、受让人须通过有偿的法律行为而取得所有权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以受让人有偿取得动产为前提。善意取得制度是为保护交易安全而设定的,只有在让与人和受让人之间存在交易行为时,法律才有保护的必要。若无偿转让动产,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受让人应当返还该动产。

3、受让人须占有由让与人转移占有的动产因为动产所有权的转移是以交付动产区分所有权的取得的。所以,只有当受让人实际占有该动产时,才适用善意取得,从而取得动产之所有权。

4、客体物须为动产动产,是指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价值或用途的物。动产的公示以占有为原则,登记为例外。以登记为公示原则的动产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无处分权人是指没有权利处分财产而处分财产的人。若让与人为有处分权人,则其转让为有权行为,不欠缺法律依据,自然无法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中,因受让人为善意受让占有,故须让与人有占有之事实以资信赖,方有善意之可言,让与人若非动产占有人,就没有占有的公信力。同时,占有人还必须是合法占用动产,是基于动产所有人的意思而占用。否则,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1、善意取得制度中无权处分人必须是依动产所有人的意思而合法占用动产,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这一规定是为了既限制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保护所有权。又强化所有权人的责任,减少交易风险。当无权处分人为非法占用时,一般情况下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善意取得人是在公共交易市场有偿取得动产,则善意取得人取得动产所有权。

2、善意取得制度要求善意取得人以有偿取得动产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有偿取得不仅包括对价价款,还包括对价债权。

3、善意取得制度是否适用于不动产,在学界及各国立法实践中观点不一。这主要是由于不动产的所有权公示原则与动产不同,不动产是以登记为公示原则,而各国不动产登记制度亦不相同,存在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的区别,因此,不动产登记的公示效力也有所不同。我国对不动产的登记实行的是实质审查,不动产登记具有所有权公示效力。因此,我国《物权法》中明确了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

三、善意取得的制度的内容和意义

1、就“善意”的本源、主体如何判断“善意”、善意取得的客体及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等问题进行了中外比较论述。指出:善意取得制度,又称即时取得或即时时效,是世界各国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普遍采用的一项民事制度。在我国改革开放的今日,引进与吸收外国先进的立法制度,促进我国立法的完善与发展并与国际立法接轨,具有很深远的现实意义。

2、一善意取得制度,又称即时取得或即时时效,是世界各国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普遍采用的一项民事制度。其含义是,无权转让财产的占有人在将财产转让给第三人后,如果受让人是善意地取得,则其对该财产就享有合法的所有权。财产的原所有人不能要求第三人返还,只能要求转让人赔偿损失。

3、在古罗马法上,彻底地贯彻“意思主义”,认为“无论任何人,不能以大于自己所有的权利让与他人”,“我发现我的财产时,我就收回”。《摩奴法典》也规定:“真正物主以外的其他人的赠与或出卖,应视为无效”。早期英国也有法谚认为,“如果让与人的权利有瑕疵,受让人的权利也有瑕疵。所以,所有人有权向任何人,包括不知情的受让人追回无权转让的财产。善意受让人不能合法地对该项财产行使所有权。但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这种制度在实际中产生许多不利之处,尤其是对于善意受让人来说,不太合理,甚至有失公平。在某种情况下对社会造成的损害比严格保护所有人利益所能得到的好处要大得多。因此,人们开始认为,在一定条件下,法律应当保护不知情受让人,允许其取得财产的所有权,中止所有人的追及权,通过由所有人要求无权转让人赔偿的方式来保护其所有权。这也就是善意取得制度的观念。

4、一般认为,善意取得制度源于日耳曼习惯法上的“HandmassHandwahren”即“以手护手”或“一手还一手”原则。这一原则意指财产的权利人在财产被他人无权转让的情况下,只能向侵犯其权利的相对人要求返还或赔偿,而不能向第三人要求返还,不知情的第三人对于财产的受让占有,其有转移所有权的效力。当然,对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护并非仅限于日耳曼习惯法中,在其他一些国家的早期立法中,也有类似记载。如14世纪前后的英国普通法规定,在公开市场善意地从无处分权人买受财产或委托行纪人所为的善意买受,可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所有人对善意买受人无直接请求权。

5、不过,善意取得作为一项真正切实可行的民事制度在各国法律体系中占有一席之地,则是在大规模的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得到蓬勃发展,伴随着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之后的民事立法开始的。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是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的规定,法国民法典完成了善意取得由习惯法到成文立法的转化过程,而进一步得到完善的则是由德国民法典完成的,它明确指出了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明确了善意的判断标准以及相关的其他问题。1922年和1964年的苏俄民法典也都详细地规定了财产的善意取得。除此之外,瑞士民法第714条和第884条、荷兰民法第2014条、意大利民法第709条、日本民法第189—196条、匈牙利民法典第118—119条也规定了善意取得。

6、英美等国的传统法律中,虽无系统成文的善意取得制度,但也有同善意取得起着同一效果的规定。而在现代,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逐渐融合的趋势下,善意取得制度在英美等国的成文法中也有表现。例如1979年英国货物买卖法规定,“如果货物是在公开市场上购买的,根据市场惯例,只要买方是善意的,没有注意到卖方的权利瑕疵,就可以获得货物完全的权利。”美国统一商法典中也有类似规定。值得指出的是,在一些国际公约中也体现了对善意买受人的保护。如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以及罗马统一私法协会拟定的有关国际商法的公约草案。

7、二在善意取得制度中,“善意”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那么,何谓“善意”呢?在民法上,“善意”(bonafides,goodfaith)主要指不知情,即“行为人不知存在足以影响其法律行为效力的事实而为法律行为”。“行为人的行为是真诚的,不知道也没有理由相信其请求是不合理的”。善意取得制度中的“善意”,是指受让人不知转让人无所有权或处分权的事实。不过,善意并非指受让人不知道法律规定而为的民事行为,“占有人不能用法律上的错误而主张其占有出于善意”,对法律的无知不能作为善意的借口。善意的反面是恶意,即知情,明知转让人无转让权或有责任知道但出于疏忽而未知道的,是为恶意第三人。恶意通常不能合法地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所以,善意是受让人取得财产所有权或主张其他权利的法律前提和道德上的立足点。一个明知转让人无处分权而仍受让该财产的人同违反所有人意志转让财产的人一样,均属于一种故意侵犯他人所有权的行为,不仅在法律上不能主张权利,还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8、至于善意的主体,一般以受让人为善意即可,出让人是否善意,并不影响善意取得的成立,出让人非善意,一般不能要求返还财产。如果受让人是代理人,只要代理人是善意的,被代理人一般就可取得财产所有权。但在委托代理中,如果代理人是善意而被代理人非善意,则不应成立善意取得,以免恶意第三人假借他人之手合法地取得财产所有权。善意的时间,以受让人受让财产的当时为善意即可,受让之后是否善意,可不涉及,所以有的国家民法称善意取得为即时取得。这对于财产的流通和社会经济关系的稳定,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是否善意是受让人能否取得财产所有权的一项重要标准,因此往往成为当事人争执的焦点。由于社会生活实际纷繁复杂,在许多情况下,要正确判断受让人是否善意并非易事。所以,各国民法一般都未对此作出具体规定,而留给司法实践去掌握。

9、我们认为,在通常情况下,判断是否善意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察:(1)受让人有无法定了解的义务;(2)财产转让时的价格情况;(3)受让人的专业以及文化知识水平;(4)受让人对转让人的熟悉和了解程度;(5)交易场所因素;(6)受让人与转让人的关系以及其对转让人的态度。当然,在实践当中,判断是否善意还有其他一些因素,并没有一个绝对的标准,上面提到的也不能适用于所有的情况。要想正确地把握,还需要因时、因地、因人、因事具体分析。

10、三、善意取得的客体是财产,但并非所有的财产都可以适用善意取得。至于财产的适用范围如何界定,在不同的国家情况有所不同。从各国实践看,主要有两种划分标准。一是德国、日本等资本主义国家,一般根据传统的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标准来确定善意取得的适用,即善意取得只适用于动产,而不适用于不动产。二是前苏联等国家,以财产的所有制形式为标准来确定。善意取得只适用于公民所有的财产,国家、集体农庄以及其他合作社组织和社会团体的财产,不论以什么方式被非法转让,有关组织都可以向任何取得人要求返还。

善意取得四个要件和善意取得制度设立的意义的问题分享结束啦,以上的文章解决了您的问题吗?欢迎您下次再来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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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0 18: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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