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生家庭教育与网络安全重庆,重庆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的条例全文
来源:择校网 时间:2025-01-18 06:21:37
一、关于网络危害的作文
市区某中学的学生阿项(化名)因过分沉迷网络游戏,升上初中后不到半个学期就患上了精神分裂症,其父母不得不为他办理休学手续,带着他四处求医。天到晚走神,经常自言自语;性格孤僻,喜欢玩电脑游戏,不喜欢与人沟通;情绪变化无常……尽管阿项休学已有一年多的时间,但其在校期间的种种怪异言行,不少老师和同学至今仍然印象深刻,对其因过分沉迷网络游戏而导致精神分裂,更是表示可惜。
据曾担任阿项课程的刘老师称,阿项一天到晚经常精神恍惚,上课时不断自言自语。刘老师好奇之下,问其跟谁说话,不料阿项竟说有人在他耳边说话。刘老师听了大为惊讶,立即将此事反映给家长,家长将其送到医院作详细检查。经检查,发现阿项患的是精神分裂症,估计是因长时间沉迷网络,精神一直处于紧张状态而得不到有效松弛所致。由于阿项已无法正常上课,父母只好给阿项办理了休学手续。记者在阿项曾就读过的学校采访时,他的部分同班同学表示,阿项在班上绝对算是一个另类,行为古怪,平时没什么交往。“他的喜怒哀乐变化很快,一会儿高兴得手舞足蹈,一会儿又显得很沉闷,着实让人摸不透。”一位同学表示,阿项在班上没有什么要好的朋友,上课不听老师讲课,下课后喜欢看窗外,脸上经常会浮现出诡秘的笑容。有段时期,有同学曾试图与他交朋友,但每每跟他谈话,他却从不回话,只是用笑容来回应,根本无法进其内心世界,最后只好放弃。
由于阿项在校期间的行为越来越让人难以捉摸,其班主任曾就此向学校领导呈递了一份报告,阿项成为了校方重点关注的对象。记者在这份内部报告中看到,班主任称阿项自2004年开学以来,问题越来越多:不讲卫生,随处吐痰和吐口水,有时甚至还故意吐在同学身上;开学后性情大变,胆子越来越大,多次主动无事生非挑衅同学;复仇心态较重,对同学有暴力倾向,同学间有小小的摩擦他都会进行复仇,缺乏同情心,严重影响课程秩序和同学的团结;在校表现怪异,对自己的种种失常行为不能自我控制。目前,阿项因精神分裂症已经休学,至今还在求医途中。记者在采访的过程中发现,阿项沉迷于网络游戏,父母对孩子的教育不当要负上相当大的责任。
据了解,阿项的父亲是做生意的,经常早出晚归,根本无暇管教孩子。阿项的母亲文化水平不高,下班回家后除关心儿子的生活起居外,其他方面则十分纵容。自阿项上小学五年级,父母就为他购置了电脑,不料儿子竟然用电脑玩起网络游戏,而且沉迷其中,不能自拔,经常玩到凌晨两三点。尽管父母发现后加以干涉,软硬兼施让他休息,可当他们一走开,阿项马上又爬起床来继续忘我“奋战”。
沉迷网络16岁男孩打父母
二、重庆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的条例全文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0〕第23号
《重庆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已于2010年7月23日经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7月23日
重庆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参与权、受保护权、受教育权等权利。
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特殊、优先保护。
第三条保护未成年人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各级国家机关、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依法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各级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在处理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事务时,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等状况,了解和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
第四条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引导、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掌握基本的生存和应对意外事件的常识,了解与自身权益相关的法律、法规,抵制不良行为、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
对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未成年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或者申请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由本市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并组织实施。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相关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其年增长幅度应当不低于当年同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
第六条市和区县(自治县)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协调机构,其日常工作由同级共产主义青年团委员会承担,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协调机构由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单位负责人组成。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协调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并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共同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四)接受有关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投诉、举报、控告,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五)组织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调查研究,向有关主管机关和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经验交流和学术研讨,宣传和推广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有益经验;
(七)制定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工作制度;
(八)对本级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成员单位和下一级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协调机构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年度目标任务考核,并纳入市人民政府年度目标考核。
第七条文化、教育、工商、公安、通信、食品药品、价格等主管部门、文化执法机构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司法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建立信息共享、联合执法、责任倒查等工作机制,共同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对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章家庭保护
第八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家庭中的其他成年人应当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教育予以协助。
第九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接受有关单位和组织提供的家庭教育指导,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家庭环境,以健康思想、良好行为和科学方法教育、影响未成年人。
第十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障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以任何理由使其辍学。
对旷课、放弃正常学习的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共同教育,督促其返校就读。
第十一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女性未成年人、未成年的残疾子女、继子女、养子女、非婚生子女、父母离婚后随其中一方生活的子女,应当依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不得歧视、伤害、虐待或者遗弃。
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十二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结合未成年人的生理发育、心理发展状况,进行生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健康指导,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或者同居,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第十三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引导和监督未成年人正确使用互联网,审慎开通移动通信终端上网接入服务,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第十四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房屋装修、车辆驾驶、电器使用、食品药品使用等方面不得违反有关规定或者技术规范,防止对未成年人造成人身损害。
第十五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时,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并将委托监护情况告知未成年子女所在学校和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
委托监护应当充分考虑受委托监护人的家庭环境、经济状况、道德品质等基本情况,并应当听取未成年子女的意见。
父母应当与未成年子女、受委托监护人、学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保持经常联系,关心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和健康,为其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
第十六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以未成年人有违法犯罪行为而拒绝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对有违法行为屡教不改或者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进行帮助和教育,并送专门学校接受义务教育。
第十七条对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父母及其他监护人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办理结果应当答复报告人并抄报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构。
第四章学校保护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责任制度,保持与未成年学生家庭、所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相关单位的联系,共同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纳入对学校的考核范围。
第十九条学校应当将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纳入教学计划,配备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定期开展未成年学生法制教育、道德教育和自我保护教育等专题教育活动。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义务教育阶段未成年学生在户籍所在地、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居住地就近入学。
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迫使未成年学生退学或者停止接受义务教育,不得违反国家和本市规定收取费用,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二十一条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子女的教育和监护服务工作,外出务工人员子女集中的地区每个乡镇应当建立寄宿制学校,在乡镇、村社推行建立外出务工人员子女托管服务机构,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未成年学生给予寄宿费用减免或者资助。
鼓励社会捐资支持寄宿制学校和托管服务机构建设。
第二十二条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的身心发展特点适时开展青春期教育和社会生活指导,配备心理健康辅导员,提供心理健康辅导。
第二十三条学校应当确保课业量与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相适应,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增加学生的课业负担。
学校应当保证未成年学生的课外活动时间,组织开展课外文化、体育、科普等活动,保障未成年学生的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
学校应当建立管理制度,规范学生在校园内使用移动通讯工具的行为,并向学生宣传关于互联网的法律法规,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正确使用互联网。
学校和教师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或者与未成年学生年龄、身心健康等不相适应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四条学校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身体有残疾的未成年学生,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学校的服务设施建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学校应当保障校舍和其他校内设施的使用安全,定期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证未成年学生的饮食安全。
第二十六条学校应当建立校园安全制度,配备安保人员,实行校外人员入校检查登记,及时制止危害、侵害未成年学生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
学校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校园及其周边治安工作,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校园及其周边治安管理制度,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公共视频监控系统和报警系统,及时处理校园及其周边治安事件。
第二十七条学校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开展针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人身伤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应急演练每学期不少于一次。
发生突发事件和未成年人人身伤害事故时,应当优先保护未成年人的安全。
第二十八条学校的文化、体育设施应当在教学时间和课余时间免费向本校未成年学生开放;寒暑假、公休日、节假日期间,学校的文化体育场所、互联网上网设施应当向本校未成年学生免费开放,相关费用由财政适当补助。
第二十九条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的处分,应当听取未成年学生本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陈述、申辩,并给予答复,同时在处分决定中说明是否采纳的理由。
受处分后有改正表现的,学校应当在其毕业前将处分记录从个人档案中消除。受处分较轻的,不记入个人档案。
第三十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规划、设置专门学校,并将其纳入普通学校序列。专门学校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专门学校的教育和管理提供指导。
未成年人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校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由其父母、其他监护人或者所在学校申请,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送专门学校接受教育和矫治。
未成年学生被送到专门学校后,原就读学校应当为其保留学籍,其专门学校学习经历不记入个人档案。专门学校学生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普通学校学生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专门学校应当保证未成年学生完成义务教育,开展心理辅导,矫治不良行为,并根据社会需要进行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
第五章社会保护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社会各界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科普知识宣传,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社会氛围。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构和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建立未成年人保护服务工作制度,公开联系方式,受理投诉和提供法律、心理咨询等服务。
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和个人为未成年人开展生理、心理和法律咨询等服务工作,或者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供经费、场所、人员等资助。
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未成年人的科技、文化、体育、娱乐场所等活动场所建设纳入城乡总体规划,规划草案应当征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各区县(自治县)至少应当建设一个区域性、综合性青少年活动中心。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设未成年人课外活动场所和设施。
未成年人科技、文化、体育、娱乐场所、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和健康标准,建设者、管理者和经营者应当定期对未成年人活动场所、设施进行维护,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三条爱国主义教育基地、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儿童活动中心、图书馆、文化馆、公园(植物园)、除文物建筑类和遗址类外的博物馆、纪念馆以及公益性互联网上网设施等活动场所,应当向未成年人免费开放。
公益性的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应当向学校或者社会团体组织的未成年人集体参观和随家长及其他监护人参观的未成年人免费开放。
体育场馆、动物园以及非公益性的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物建筑类和遗址类的博物馆、影剧院对未成年人实行至少半价的票价优惠。
第三十四条中小学校园周围二百米范围和居民住宅楼内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
中小学校园门口五十米范围内不得摆摊设点和从事妨碍教学秩序和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其他营业活动。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接纳未成年人。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入口及其他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实行有效身份证件实名登记制度。
第三十五条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毒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图书、报刊、影视节目、音像资料、电子出版物。出版、播映不适宜未成年人阅读、观看的图书、报刊、影视节目、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应当在醒目位置标识警示说明。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利用互联网向未成年人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有害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相关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对互联网信息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或者提供烟酒;彩票销售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和兑付奖金。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烟酒经营及彩票销售场所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和彩票的标志。
第三十七条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有害于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如需要标明注意事项的,应当在显著位置用中文标明。
第三十八条卫生部门和学校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开展预防接种工作,对于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逐步扩大免费预防接种的范围。
卫生部门应当对学校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协助学校开展对未成年学生的体检工作。
第三十九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背法律规定,开拆或者查看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手机短信等个人信息,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第四十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组织、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乞讨、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或者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设立救助场所,对孤儿、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在临时监护期间,民政部门应当及时查明其监护人,并负责交送其监护人。暂时无法查明的,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养。
第四十一条解除羁押、服刑期满、解除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歧视或者阻挠。
第六章司法保护
第四十二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在司法活动中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进行有效矫治,防止其重新违法犯罪。
第四十三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案件。
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被处以行政拘留或者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应当在专门场所执行。
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被害人、未成年证人时,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无法通知或者通知后不到场的,应当通知未成年人所在学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人民团体、法律援助机构派人到场。
第四十五条对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未成年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第四十六条人民法院在司法活动中,应当严格执行不公开审理的规定。对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对被害人为未成年人的性侵害案件,人民法院一律不得公开审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应当给予被害人特别保护。
第四十七条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自行或者委托有关社会团体组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社会调查。学校、有关社会团体组织、辩护人也可以进行社会调查。
学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有关人员应当配合社会调查,如实提供未成年人的有关情况。
社会调查内容包括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犯罪前后的表现等,调查材料可以作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是否逮捕、提起公诉和判处刑罚的参考依据。
调查材料不得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离婚双方因抚养未成年子女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应当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依法处理。
第四十九条刑罚执行机关应当根据服刑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情况,完善管教措施,开展帮教工作。
第五十条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报道,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第五十一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各有关单位应当配合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正、挽救工作。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其他家庭成员或者所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给予劝诫、批评教育;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抚养义务,由其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诫、制止;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放任未成年人的严重不良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训诫,责令其严加管教。拒不改正的,未成年人的亲属或者就读学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撤销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撤销原监护人监护资格后,应当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原监护人仍应当支付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用。
第五十三条学校教职员工对未成年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损害未成年学生人格尊严等行为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规定给予处分。造成民事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由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活动场所免费或者优惠开放规定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未落实身份证登记制度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其中有接纳未成年人上网情形的,由文化行政执法机构依法查处。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文化行政执法机构依法予以取缔,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政、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移除,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在本条例施行前已经设置的,应当在三个月内迁移或者停业。逾期未迁移或者停业的,依照前款给予处罚。
第五十七条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未在入口及其他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限入标志的,由文化行政执法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在入口及其他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由文化行政执法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违法接纳未成年人的,文化行政执法机构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六个月;
(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一次接纳两名以下未成年人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三十日;一次接纳三名以上未成年人或者一年内累计两次接纳未成年人的,依法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三)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在国家节假日外接纳未成年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三个月。
第五十九条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图书、报刊、音像资料、电子出版物或者网络信息等的,由公安机关、文化执法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出版、播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不适宜未成年人阅读、观看的图书、报刊、影视节目、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及网络信息,没有在醒目位置标识警示说明的,由文化行政执法机构依法查处。
第六十条组织、教唆、胁迫未成年人乞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胁迫、诱骗未成年人进行残忍、恐怖、色情表演的,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别责令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烟酒、彩票销售场所未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彩票标志的,由烟草、酒类、民政、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酒类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二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向未成年人出售彩票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彩票代销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彩票的,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向未成年人发送有害信息的单位、个人,由公安等职能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六十三条泄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文化行政执法机构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形的,相关部门应当实施行政问责,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批准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电子游戏场所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通报不及时查处或者不予依法查处的;
(三)为违法经营场所通风报信的;
(四)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规定未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本条例所称的学校,是指各级人民政府设立或者政府相关部门根据职权批准设立的全日制小学、全日制普通中学、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专门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以及其他承担未成年人教育任务的机构。
第六十六条本条例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1998年5月29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同时废止。
三、关于家教的调查报告
调查人:班级:
创业项目:家教服务公司
创业内容分析:
一、市场分析
什么是“家教”呢?顾名思义,家教即为家庭教育。进一步思考,家庭教育多数情况下指代的是家庭中上辈对下辈的成长教育,包括(功课)学习教育、思维教育、方法教育、道德教育、行为教育等等多方面。可见:家教(家庭教育)是一个具有着方面性的、系统的教育内容。系统,指的是家庭教育,这里尤其指的是学习的辅导与教育与家庭其它方面的教育有着不可分的联系,同时这种教育更不是一蹴而就的,更不能好高急功,欲速则不达。
同时,家庭教育仅仅依靠家庭中的个体,教育有时又显得那么力不从心。作好家庭教育这需要多方面的配合,尤其是家庭与家庭教育机构的相互信任与和谐合作。集中,体现的不仅是家庭教育必须具备明确的目的性、针对性,同时更体现了家庭教育需要家庭和家庭教育机构双重的集中的努力。
从教育市场来看,教育是一个永远的市场,一个永不消失的蛋糕。然而放眼重庆,家教市场却多年而未成型,没有规范操作、没有优质服务、没有品牌教育。纵然,部分个人/实体预树品牌,然而其心可嘉业未成。究其原因,我们不难估量重庆庞大的市场需求(尽管需求较为分散),那么是模式问题?是推广力度问题?还是什么其它的重要因素?——为什么重庆会有那么多的家教中介?导致“小、散、乱”的根本是什么?创新的模式是个问题,服务的规范、水平是个问题,然而没有充分、准确把握家庭教育(含一般意义上的家教)的需求与内涵是个本质的问题。教育的问题是服务的问题,是发现和满足家庭教育需求的问题,任何好高急功都将不达。
二、市场环境概述
1、就消费需要方面来看,本市教育需求较大,同时需求也呈现出分散的不集中的特点。
2、在市场供给主体方面,几乎所有中介和经营机构都呈现出一种”散、小、乱”的特点。现在的家教市场上涉足家教服务的机构非常多,但真正合法经营家教,持有工商行政部门注册颁发的含有家教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和教育部门批准的家教机构,数量极少。绝大部分的家教服务机构既未经过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也没有经过工商行政部门注册,根本就是不具备经营家教资格。
3、从概念上来看,家教为家庭式教育,事实上社会上大量补习班、培训班一定程度上“抢”了家教的市场,分流了不少客户资源。
4、目前基于市场竞争现状及竞争下散、小、乱的无序特点,家教市场已呈现出明显的信任危机。
5、从趋势上来看,目前大家都已经意识到传统的“中介型”家教所具有的局限性以及市场细分的趋势,也都在努力对自己的业务进行横向的发展。此外,还出现了“合同家教”,即家教有效果家长才付钱。如:合同中双方约定,平时xx提供家教服务不收费;等孩子期末考试成绩出来后,比上学期期末考试成绩在班里提高一个名次,家长付给xx100元钱。还如,按照和家长的约定,在一定时期内,孩子能通过音标比较标准地读英语单词,报酬是300元,否则就没有报酬。再者,能帮助孩子通过明年的中考,可以付给xx3000元报酬。(后者时间期限相对较长)
三、市场消费分析
1、市场需求概况
1)群体基数巨大:重庆做为一个直辖市,多数家庭在子女教育方面呈现出强烈的意识与观念。而且,由于人口基数大,而家庭教育当前实际上又是每个家庭不可或缺的,因而目标性需求群体和潜在性开发群体(家庭)数量巨大,显然这是一个巨大的家庭教育消费群体。
2)期望决定需求:目前,家长在教育方面给予孩子的期望值越来越高,在投资方面,“为了孩子,我做什么都可以,受多少苦都值得”、“孩子的前途就是我们家的前途”这种汲汲的渴求心态,更使得教育行业有别于其它行业。尤其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社会教育水平的提高、家长教育的攀比心理也在提高。(如:“不管学习好也罢,学习差也罢,都希望有指导一番”,其实提高与否暂且不提,先教教至少心理满足了部分家长的平衡心理)。
3)由于教育不同于现实的产品,教育水平的鉴别多数基于人们的感性认知,人们在投资教育过程中不少持有谨慎心理。尤其近年来,部分黑中介对市场的影响,一定程度上对家长的认识和需求起了负面的影响,信任度的建立成为教育行业一个重要的问题。
2、需求特征分析
1)正面特征一:诚信、价格合理需求
部分中介宣传的欺骗性,三三两两家教中介人员或摆摊设点或身披绶带,散发各式宣传单招揽顾客。有的宣称是在“校团委直接领导下工作”,有的派出的老师是“由学校学生处挑选并推荐的;而这类公司的名称更是紧紧围绕“师大”“湖大”做文章。“一位曾请过家教的家长说,其实我们对家教的素质很不放心,找一位真正可心的家教很难,而应付了事的家教对我们来说不仅浪费时间和金钱,主要是误人子弟。”2)正面特征二:诚信、认真、为人师表、稳重,能在各方面成为孩子的表率,调查中我们发现,更多的家长是抱着积极的态度,满怀希望地去给孩子请家教,他们对家教的各方面要求都很高,可谓“百里挑一”。比如有的家长希望给孩子的不同科目请相关专业的大学生;有的家长很注重家教从业者的修养、气质、人品、知识面、眼界以及交流表达能力等;还有些家长想找生活较贫困的学生,希望为孩子树立勤奋俭朴的榜样。总之,他们希望所请的家教是较为优秀的,能在各方面成为孩子的表率。
3)负面特征一:以价格、第一印象或熟人介绍来选择家教
中小学生的教育关系到我们整个社会的未来,为孩子选好家教,往往能开拓孩子视野,提高孩子的学习成绩。但事实上很多家长并不懂得如何教育孩子,他们觉得请一个家教看着孩子总会好些。但在选择家教时,家长们往往不从家庭教师的自身素质、教育资格、教学经验、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计划等诸多方面来综合考虑,而是以价格、第一印象或熟人介绍来选择家教。这种选择毫无规范标准可言,这种选择下的家教也必然会出现各种问题。
4)负面特征二:请家教,孩子才是中心
在家教、家长和孩子三者中,孩子才是请家教的主体,因此他们对家教的看法和态度很重要。通过侧面了解,我们注意到,一些学生对请家教有一种思想上的抵触情绪,觉得这样占据了他们所剩不多的玩的时间,因此很不配合,效果自然不尽如人意;有的则反映“他水平很高,只是我听不进去”。在以找家教的调查过程中,一位曾做过几年家教的学生所言:“其实家长想找一位优秀的家教,但对孩子来说,关键是他们愿意接受的才是最适合的,毕竟,孩子才是中心。”
5)负面特征三:以自己好恶取代孩子好恶,强自己认知于孩子需求
母亲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然而在调查中我们发现当代母亲的育人素质和心理素质都不容乐观。而这种堪忧的情况,我们许多人在日常生活中都是可以发现的。如,不尊重孩子的独立人格,说骂就骂;以自己的好恶,强为孩子所好恶;在孩子面前强词夺理,以非为是,奉行“无不是的父母”等等,很多都把孩子当成个人的一个物件。这样缺乏民主素质与科学素质的父母,既不可能平等地与孩子做心灵上的沟通,更不能奢谈尊重孩子的自主创造。这样一来,使孩子或自卑自怯,无自强自立能力;或厌恶父母、离家出走甚至走上自毁。因而在家教过程中,对于父母而言,民主与科学教育素质的提高还有待努力。
四、市场竞争分析
1、竞争对象区分
在调查过程中,通过实地走访、询问、网上查询及114查询,我们把目前家教类型归类划分如下:
1)大学勤工俭学家教:一般属于学校团委管理,主要向需要勤工俭学的学生介绍家教业务,原则上属非营利性质。
2)家政公司家教:主要以家政产品为主,附带家教,明显属于超范围经营。
3)教育公司家教:这部分公司主要由经过工商注册其执照中含有教育“信息咨询”的经营范围。事实上,家教这种中介服务明显也属于超范围经营。
4)网上家教:主要是以网络进行家教宣传、推广与业务承接为主的机构,这类家教大多数未经批准。
5)非法家教:主要由那些没有正规注册登记、没有固定经营场所、没有一套家教业务管理体系的非法家教机构。
说明:目前家教中介构仍多呈现出一部电话、一台电脑、1-2人,1-3张桌椅、地点狭隘偏僻的特点。此外,社会补习班、培训班虽不属于家教范畴,但很大程度上分流着家教市场资源。
2、竞争市场特征
1)家教从业人员主要是由中小学教师和高校学生组成,他们往往只带短期家教,并且没有长期、完备的教学计划,缺乏基本的统筹安排。
2)教学的内容也五花八门,有的讲课文,有的布置习题,有的干脆看着学生做作业,为其提供“咨询”。
3)家教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有些态度不端正,总是把赚钱放在第一位。和一名从事家教的大学生交流中,他干家教,“完全是勤工俭学,也就是想赚点钱”。
4)家教质量也大打折扣。一位同学通过中介一周兼两份家教,他说现在学校的事也很多,自己周末还有自己的一些事情,很难抽出时间来备课,至于“因材施教”也很难谈起了。钱白花了不说,走马灯似的老师反而耽误了孩子的学业。
5)除此之外,某些家教潜在中也有强迫行为和乱收费现象:如有的授课老师往往会“介绍”班上的几名同学到自己认识的一位老师那补课,他们不敢不去。这种家教除了让少数老师创收之外,还能给孩子带来什么呢?用学生自己的话说,“也就去做做习题,学不到什么”。而已位家长对于其孩子的班主任所提供的不能拒绝的家教则评价为“靠山吃山,靠学生吃学生”。
五、教员情况分析
1、教员分类:在校大学生教员、非在职老师、在职老师3类
2、市场供应特征:
1)学生教员出发点
增强社会经验,锻炼自己增强自立自强能力;
勤工俭学,减轻家庭负担;
寻找收入,提高和满足自我消费需要。
2)教师出发点
开辟家庭收入来源,减轻家庭开支负担,这是很多年轻老师兼职做家教的主要原因。
利用周末,暑期时间,增加家庭收入,改善与改良生活。
六、具体实施方案
1.组建高水平的合作团队
公开的招聘具有良好职业素能的本院勤工俭学生,根据个人的特点和公司需求组建好具有高效率、高水平的团队。
2.保持团队的高实力性
请具有权威及相应工作经验的老师坐镇,并且定期对员工进行相关的专业技能的培训。进行团队内部的交流心得活动,进而提高整个团队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3.搞好宣传工作
利用好新的团队深入市场搞好全方位多角度的宣传。通过定点宣传、传单宣传的方式、抽样调查等方式进行。也可以通过相关的促销活动的方式争取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打响第一炮。
4.树立良好的公司形象
公司制定的服务标准和企业理念:创意似金、敬业如牛、慧知于行、通厚载德。
5、教员评比制度
如教员诚信度排行、家教人才库等,公司将对教员进行跟踪调查并根据调查报告调整教员诚信度,好让家长放心的选择。
6、教员分类
为了体现教师之间的教学能力差异,也为了满足部分家长对
教师与学费的需求,本中心将家庭教师进行了严格的细化筛选,分为:普通家教、优秀家教、专业家教、在职教师。
7、请家教流程
家长先登记:联系方式、学员情况、教学地点、时薪要求、对教员的要求等。我公司根据家长的要求,尽快找到合适的教员,并将教员信息通知家长,征求他们的初步意见。经过初步认同后,将派教员直接与他们取得联系。具体问题双方面议。如不满意,可以免费换教员。
七、收费标准
课时费参考及说明
单位:元/小时
中小学
基础课程
(英、数、理、化、语)
素质教育课程
艺术类课程
小学20-25
初中25-30
高中30-50
心理25-50
电脑25-45
英语口语25-50
棋类25-60
体育25-50
美术35-75
书法35-60
声乐50-80
成人自修
专业基础课程
专业课程
高数25-60
英语25-50
计算机25-60
高级英语30-60
小语种40-90
财会25-35
高级电脑30-70
升大考研30-60
吉它40-60
舞蹈40-80
注:聘请在职教师课时费上浮60%-150%),本表仅供参考,具体请家长与教师直接达成协议。
辅导方式:教师上门辅导,学习效率更高。
服务质量:网络系统管理、质量跟踪服务。如果家长对提供的教师不满意,可提出更换直至满意止,不另加收任何费用。
服务效率:凡来电登记,本中心将在24小时内与您联系。
安全保证:为了确保质量及安全,本中心派出的教师均持有经本中心签章的介绍信(任何复印件无效)和其本人的学生证及有关证件。
服务收费:
学员家长:本中心一次性收取50元教师管理费,聘请在职教师收取100元教师管理费,付款方式由家教老师带回。
教员教师:对教员中介费实行弹性制,每成功一次收取管理费一般60—120元不等(寒暑假八折优惠)。
八、我们的目标:
1、给孩子一份自信,给家长一份保证
2、科学学习,科学辅导
3、课程辅导,特长培养
4、全力打造一流的家教平台
5、全力负责,择优推荐。我们会给你最满意的答复和最热诚的服务。
6、专业提供一对一上门家教服务
关于家教的调查报告第二篇:
一、调查概况
1.前言
2、调查时间
3、调查目的
4、调查方式
问卷调查。学生问卷采取封闭式问答方式,家长问卷也采用封闭式问答方式。
5、调查对象
1)、抽样方式是在四个区的中小学,一般小学,一般中学随机抽样。抽样的数量是:学生人数20名,家长人数28名,共48名。
2)、问卷的有效率:家长篇为89.3%,学生篇为85%。
二、统计结果与基本结论
根据数据分析得出中小学生请家教的情况大不相同,中学生请家教的比重很大。在问及中小学对家教的意愿时大部分都表示愿意接受,说明家教还是有很大发展空间的。中小学生请家教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学生自己要求而家长意愿次之。在请家教的学生调查中发现,家庭经济条件对请家教影响较大,家长对家教老师的学历要求较高且倾向于女性教师,在家教渠道的选择上注重安全性和家教费用的考虑,家长对家教的相关规定了解太少,以上反映的信息对家长和家教市场来说值得注意。
在问卷中还反映出一个问题:学生对外语家教的需求很大,可见外语家教前景非常可观。从家教教学形式看学生及家长大部分认为一对一教学形式,对于要从事家教的来说值得注意。
(一)、绝大部分中小学生愿意接受家教
根据调查资料统计数据显示20%的中小学生对家教持反对态度,60%的学生对请家教与否都没有意见,20%的学生是喜欢家教的。由此看来绝大多数的中小学生是愿意接受家教的。
(二)、中学生请家教的比例较重。
根据数据分析,初中生请家教的比例比小学生请家教的比例高40%。中学生请家教的比例较重,可能是因为初中生面临中考,为了提高学习成绩考上好的高中,也可能是因为学业过重跟不上老师讲课的节奏,课后需要请家教巩固。
(三)、经济条件对家教的影响较大
1、根据数据显示
在初中生家长调查中,家庭月收入在2000元以下的几乎没有请过家教;家庭月收入在2000-3000元中80%的学生都有请过家教;家庭月收入在3000元以上的有33.3%学生请过家教。
在小学生家长调查中,家庭月收入在2000元以下和2000-3000元的都没有请过家教;只有家庭月收入在3000元以上的才请过家教。
2、从调查统计数据看:月收入较高的家庭绝大多数都为孩子请过家教,这反映出经济条件对家长请家教影响很大。
(四)、请家教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学生自身要求
1、中小学生参加家教的原因,问卷列出四个方面:(1)孩子要求家长请家教(2)家长意愿为孩子请家教(3)老师提议(4)其他
1)、中小学生问卷统计显示:孩子要求家长请家教的有6人,占60%:家长意愿的有2人,占20%:老师提议为0;其他的有2人,占20%.
2)、家长问卷统计显示,给子女请家教的,孩子要求的有4人,占66.67%;家长意愿的有1人,占16.67%;老师提议的为0;其他的有1人,占16.67%。
2、中小学生参加家教的主要原因是孩子认为学习需要,进一步提高成绩,因而自己要求家长为其请家教;而次要原因是家长对其孩子学习成绩不满意或其他人的影响随大流等原因为其孩子请家教。
由此可看出,学生要求请家教对其是否参加家教影响重大;父母意愿或其他原因对学生是否参加家教影响较小。
(五)、家长为孩子请家教注重安全性和费用方面,主要选择在家教公司和大学校园
1、中小学生家教的选择渠道,问卷列出了五个方面:(1)家教公司(2)大学校园(3)网上(4)街上(5)其他
据家长问卷统计显示:选择在家教公司的有10人,占50%;选择在大学校园的有6人,占30%;选择在网上的有1人,占5%;选择在街上的有1人,占5%;选择其他的有2人,占10%。
2、分析:
1)从安全性考虑,家教公司有较完善的体制,可信的较高,家长放心;
2)从费用角度考虑,大学校园的大学生做家教都是以兼职的形式,收费较低,知识新颖,而且年龄与孩子相差不大,便于沟通。
由此可看出,家长为孩子请家教更注重安全性和费用方面,因此在家教公司和大学校园请家教的居多。
(六)学生对外语家教老师的需求很大,外语家教前景可观
1、学生问卷显示,学生请家教选择语文的有1人,占10%;选择数学的有2人,占20%;选择外语的有6人,占60%选择其他的1人,占10%。
2、家长示问卷显:家长为孩子请家教选择语文的有2人,占10%;选择数学的有4人,占20%;选择外语的有10人,占50%;选择其他的有4人,占20%。
3、分析现状
无论是中小学生外语仍是学生的一大难题,对外语方面关注度较高,这也体现中小学生学外语难的现象。说明家教市场里中小学生对外语家教需求很大,外语家教的前景可观。
(七)、家长对家教老师的学历要求高、对年龄要求一般,倾向于女性家教老师。
1、根据调查表显示:
1)家长为孩子请家教,要求家教老师本科以上学历的有13人,在占65%;大专学历的有5人,占25%;其他的有2人,占10%;
2)对家教老师的年龄要求25岁以下有2人,占10%;25~30岁和30岁以上的均有9人,均占45%;
3)对家教老师的性别,要求男性老师的有1人,占5%;要求女性老师的有19人,占95%。
2、分析
问卷反映出家长比较注重家教老师的学历和性别,对年龄要求不大。分析主要原因有:(1)学历方面:大部分家长认为学历的高低能反映出家教老师教学水平和能力的大小,所以对其要求较高;(2)性别方面:绝大多数家长要求女性家教老师,可能认为其亲和力较强,细心周到且更有耐心,有利于与孩子沟通,能更有效的提高孩子学习。
(八)中小学生及家长大部分认为一对一教学方式较好,其次是小班教学。
1、中小学生及家长对家教形式的选择,在问卷中列出了四个方面;(1)一对一(2)小班教学(3)多对一(4)其他
1)、学生问卷中,中小学生对一对一的教学方式,喜欢的有5人,占50%;对小班教学喜欢的有1人,占10%;其他的有两人,占20%。
2)、家长问卷中,家长选择一对一的教学方式的有12人,占60%;选择小班教学的有5人,占25%;选择多对一的有2人,占10%;选择其他的有1人,占5%。
2、分析
1)、一对一方面:针对性较强,老师对学生的不足了解更充分,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辅导学生,对学生的学习较快。
2)、小班教学方面:相对于一对一的教学方式来说,费用较低,针对性不强,但学生之间可以相互沟通。
3)、多对一方面:一是费用较高,二对学生来说压力过大。
因此从经济与教学效果方面综合考虑,大部分学生及家长都觉得一对一的教学方式,其次是小班教学。
(九)家长期望的合理费用与家教市场的费用基本相符。
家长对家教的合理费用,在问卷中列出了四个方面(1)20元以下/时(2)20-30元/时(3)30-40元/时(4)40元以上/时。
1、家长认为合理的家教费用选择在20元以下/时有7人,占35%;选择在20-30元/时的有10人,占50%;选择在30-40元/时的有2人,占10%。
2、分析
随着经济的发展,家教行业发展迅速。从目前家教市场看,费用在20-30元/时的居于中等水平,选择这一层次的较多。因此家长认为合理费用与家教市场的费用基本相符。
(十)家长对家教的相关规定的了解有待提高
1、根据数据分析,家长对相关规定了解的有6人,占30%;不太清楚的有10人,占50%;不知道的有4人,占20%。
2、因此可看出,绝大多数家长对家教的相关规定了解较少,容易走入误区,听信别人的说法,所以家长在请家教前应多了解相关规定,再做抉择。
三、家教市场发展前景
根据调查资料统计分析,家教在中小学生的市场并不大,调查中90%的学生都未曾请过家教,可见在中小学生及其家长心目中家教都不太备受关注。并且他们认为即使请过家教对他们的孩子的学习也不会有太大的帮助。但调查中也有相当多的学生表示愿意接受家教,尤其在外语这门学科上更为注重。不过学生们对家教的时间安排及其形式会有一定的要求。所以想要在中小学生中扩大家教市场:首先,就家教对孩子的益处,向家长方面做一定的宣传工作,让家长更多的了解到家教对其孩子的帮助。其次,就家教的形式方面应当考虑以学生喜欢的一对一的家教形式以教授;以大量学生需要的教授外语科目为主,其他科目少量开设,投其所需,让学生和家长倾向于家教教学。最后,还应考虑到家教的教学质量,选择好的家教老师让接受家教的学生在学习方法有所改善、成绩上较较快提高。这样才能促进家教市场的进一步扩大,让更多的中小学生投向家教。
由于国家政府对家教的相关规定和约束,所以学生和家长大部分不了解家教市场。家长们花在家教上的费用不到200元,而只要存在应试教育,就会存在家教市场,随着学生们的年级越来越高,学习带来的压力越来越大,请家教的趋势就会上升。只是现在家长对温江家教市场的不了解,家长对家教仅限于可有可无的情况,温江家教市场还处于瓶颈时期,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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