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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公务员考试论坛,海南省公务员考试上岸难度

来源:择校网   时间:2024-11-14 13:33:54

一、2009年海南省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及职位一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中共海南省委组织部、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组织实施2009年省直及市县机关、省以下垂直管理行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考试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公务员和工作人员的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考对象、条件

(一)招考对象

高校毕业生(定向培养、委托培养生除外)和社会上具有国家承认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职位另有要求除外)。

(二)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满18周岁至35周岁;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招考职位明确要求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报考者必须具备相应的基层工作经历;

7、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8、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9、不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作弊行为且不得报考公务员的人员,公务员被辞退未满五年的,现役军人、试用期内公务员、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以及具有依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名。报考人员不得报考与招录单位公务员或工作人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情形的职位。

二、报名程序

(一)职位查询

对《招考公告》中的专业、学历、资格条件以及其他信息需要咨询时,报考人员请直接与招录单位联系,招录单位的咨询电话可以通过上述网站查询。

(二)网上报名

本次考试报名全部采取网络报名的方式进行。

1、报考人员只能选择招考单位中的一个职位进行报名,不能用新、旧两个身份证号同时报名,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网上报名时,报考人员应上传本人近期免冠2寸正面证件照片,jpg格式,大小20KB以下。报名时,报考人员要仔细阅读诚信书,如实提交有关信息和材料,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报考资格。

2、通过资格审查的,不能再报考其他职位。7月20日8:00时至7月28日17:00时期间,报考申请尚未提交审查或未通过资格审查的,可以改报其他职位。7月28日17:00时后不再受理报考申请及进行资格审查。

3、报考人员在进行注册时务必记住本人用户名、账号、密码,否则不能进入系统进行报名确认(即缴费),下载打印准考证和成绩查询等事项。

(三)报名确认

(四)网上打印准考证

报名确认成功后,报考人员请于2009年8月20日8:00时至8月28日17:00时期间,登录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或海南省公务员招下载打印报名登记表和准考证。如遇问题,请与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务员管理处联系。

三、考试

考试包括笔试(公共科目、专业科目)和面试。公共科目考试范围以《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09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大纲》为准,《考试大纲》可在国际互联网上查询。

(一)笔试

1、笔试科目:考试类别为甲类职位的笔试公共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考试类别为乙类职位的笔试公共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全省公安机关职位加考专业科目。

2、笔试时间:2009年9月上旬(具体考试时间、地点详见准考证)

3、笔试成绩合成:

(1)考试科目为两科的,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占60%、《申论》或《专业》占40%合成笔试综合成绩;考试科目为三科的,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占40%、《申论》占30%、《专业》占30%合成笔试综合成绩。

(2)少数民族人员报考少数民族自治县(市)职位的,按本人笔试综合成绩的5%给予加分。

(3)根据共青团海南省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发展与改革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海南省大学生志愿服务中西部计划工作的通知》(琼团联字[2007]8号)精神,到我省享受中西部政策的11个市县(琼中、五指山、陵水、保亭、白沙、昌江、乐东、东方、临高、定安、屯昌)及三亚的部分贫困乡镇从事志愿服务工作且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大学毕业生,报考上述地区的公务员职位,持共青团海南省委有关证明,笔试综合成绩加5分。

(二)面试

1、面试对象。根据笔试综合成绩和招考职位数,按比例确定面试对象。招考职位数在10人以上的职位,面试比例为1:2,招考职位数在9人以下的,面试比例为1:3。

2、面试方式。面试主要采用结构化面试方式。

3、面试时间。面试时间由省直招录单位人事部门,市、县公务员主管部门另行通知。

4、考试综合成绩。面试结束后,按笔试综合成绩占60%、面试成绩占40%的比例合成考(论坛)试成绩。

进入面试范围的报考人员,面试前,须向招考单位提供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原件、准考证、报名登记表等招考职位要求的相关材料,在职公务员还须提供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中小学教师报考人员还须提供教育主管部门同意报考的证明。缺少上述材料或有关材料主要信息不实的,公务员主管部门将取消该报考人员参加面试的资格。

四、体检和考察

面试和专业科目笔试结束后,将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据一定的比例确定进入体检和考察的人选。报考公安、监狱劳教单位人民警察职位的人员需通过由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统一组织实施的体能测评和体检。体检项目和标准按《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司法行政机关录用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执行;报考其他机关(单位)人员的体检项目和标准,按人事部、卫生部《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

五、录用

各招录单位根据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并予以公示。公务员主管部门在录用审批时将对拟录用人员的户籍、学历、年龄、专业等是否符合招考条件进行严格审查,不符合招考条件的人员取消其录用资格。

省以下垂直管理行政机关和部分市县乡镇机关实行不确定职位统一招考,录用审批时将按拟录用人员综合分数排名顺序和个人志愿相结合的原则确定录用职位,具体办法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六、有关说明

(一)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地市以下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及农村工作的经历。自谋职业、个体经营的人员,也可视为具有基层工作经历。曾在基层工作,后再进入学校就读的应届毕业生,也视为具有基层工作经历。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中“两年”是指截至2009年7月31日,报考者累计在基层工作的时间已满两年。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我省少数民族自治县(市)招考公务员,安排不低于40%比例的职位,专门招考少数民族人员。

(三)18周岁至35周岁是指1991年7月31日至1974年7月31日出生。

七、注意事项

(一)有关本次招录公务员的政策问题可咨询省公务员主管部门。

(二)招考专业条件原则上统一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设定。该目录未列入的专业,按专业门类、名称及课程设置确定。

(三)拟录用人员在录用审批前必须通过海南省公务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资格考试。取得国家二级以上计算机证书、计算机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经省公务员录用主管部门认证的其他具有同等效力计算机证书的人员可免考。

(四)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目前社会上出现的任何以公务员考试命题组、专门培训机构等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无关。敬请广大报考者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

(五)本次公务员招考有关情况请登录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查询,网址:或上网搜索“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咨询电话:

海南省委组织部干部一处(公务员管理处)(0898-65220911)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务员管理处(0898-65200852)

技术支持电话:0898-65323395

附件:1、海南省省直党群机关2009年招考公务员(参照管理人员)职位表

2、海南省法院系统2009年公开招考公务员职位表

3、海南省检察院系统2009年公开招考公务员职位表

4、海南省市县党群机关2009年招录(参照管理人员)职位表

5、海南省省直行政机关2009年招考公务员职位表

6、海南省省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2009年招考工作人员职位表

7、海南省工商、地税、质量技术监督系统2009年招考公务员职位表

8、海南省公安机关2009年招考人民警察职位表

9、海南省监狱劳教单位2009年招考公务员职位表

10、海南省市、县机关2009年招考公务员职位表

11、海南省市、县(市)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2009年招考工作人员职位表

12、海南省2009年招考公务员咨询电话一览表

13、海南省2009年省直、市、县(市)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咨询电话一览表

中共海南省委组织部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〇〇九年七月

二、海南公务员考试时间

2022年海南省考公务员考试时间定于7月9日、10日举行,考生可在2022年7月4日9:00后登录,海南省考试录用公务员网上报名系统打印笔试准考证。

海南省公务员考试安排:公共科目笔试时间为7月9日,9:00—10:3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14:00—16:00《申论》。专业科目笔试时间为7月10日,9:00—11:00《公安专业科目》,以上科目考试安排以准考证上为主。

笔试成绩计算:

笔试科目每科分值为100分。采用百分制计算笔试成绩,总分按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2位。计算方法如下:

A、B、C类职位笔试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60% 申论×40%。

专业A、B、C类职位笔试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40% 申论×30% 专业知识×30%。

海南省户籍(或海南省生源)的少数民族人员报考少数民族县(市)或省直单位驻少数民族县(市)职位的,按本人笔试成绩的5%给予加分。

三、海南省公务员考试上岸难度

公务员考试难度80%。

公务员考试的难度是在80%左右的,一般10个人里面只有两个人才能够考上一个公务员,所以说在准备公务员的考试当中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

公务员考试是非常的难的,但是如果我们在准备考试的过程当中,把所有的知识点都巩固好的话,在考试的时候也能够发挥出一些好的成绩的。

四、2011年海南公务员考试违纪违规处理办法(试行)

2011年海南公务员考试违纪违规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严肃考试纪律,确保录用工作公平、公正,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报考者和录用工作人员在公务员录用考试及相关环节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四条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和公务员录用考试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依据本办法,按照职责权限,对报考者和录用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报考者提供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信息不实的,由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取消其本次报考资格。

报考者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或者伪造学历证明及其他有关证件骗取考试资格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报考资格且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第六条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当场发现经警告仍不改正的,由公务员考试工作人员责令其离开考场,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事后发现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

(三)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未用规定的答题用笔作答的;

(五)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六)在答卷(答题卡)上做特殊标记的;

(七)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抄袭、协助抄袭的;

(二)持假证件参加考试的;

(三)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四)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在考试或阅卷过程中认定报考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终身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经查实认定为串通作弊或者有组织作弊的;

(二)由他人*或者冒名顶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报考者在考察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有其他妨碍考察工作正常进行行为的,由招录机关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第十条报考者在体检过程中有意隐瞒影响录用的疾病或者病史的,由招录机关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

报考者在体检过程中有串通体检工作人员作弊或者请他人顶替体检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作弊行为的,体检结果无效,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第十一条在试用期间查明报考者有本办法所列违纪违规行为的,由招录机关或者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取消录用并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其相应的处理。

任职定级后查明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其相应的处分。

第十二条报考者在录用过程中的其他违纪违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对报考者的违纪违规行为当场处理的,由两名以上考试工作人员予以记录、签字并存档。对报考者违纪违规行为事后认定与处理的,应当制作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告知书(式样附后),告知书应当寄送报考者,或者以公告形式送达。

第十四条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公务员录用报考者诚信档案库。

第十五条录用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有《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第三十三、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其中,公务员协助作弊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组织、领导有组织作弊或者在有组织作弊中起主要作用的,给予开除处分。

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徇私舞弊、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报考者对所认定的违纪违规事实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处理的机关(机构)进行陈述和申辩。取消录用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录用工作人员对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不服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申诉,其他工作人员可以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录用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十八条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海南公务员考试论坛到此分享完毕,希望能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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