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司法考试培训?司法考试可以异地报名异地考试么
来源:择校网 时间:2024-12-30 03:38:07
一、成都市司法局的机构及职能
(一)办公室
主任:李波
负责工作目标、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后勤、固定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物资装备工作。
(二)法制处
副处长:谭英华
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全市司法行政工作中长期规划、综合性文件和报告;负责编辑司法行政工作年鉴;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执法监督和法制工作;负责司法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执法过错、行政处罚错案责任追究;负责行政、刑事赔偿有关工作。
(三)法制宣传处
处长:张德华
拟订全市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法制宣传和依法治理工作;承担市法制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律师工作处
负责人:黄小静
贯彻实施有关律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指导、监督律师做好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公民的法律服务工作;负责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变更、撤销的审查报批工作;负责律师执业申请的审查报批工作;负责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指导律师做好有重大影响和涉及社会稳定案件的代理工作;负责对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行政执法工作;指导成都市律师协会开展工作;指导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五)公证工作处
处长:袁野
贯彻实施有关公证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公证机构设立、变更、注销和公证员执业许可的审查报批工作;负责公证机构考核登记的审查报批工作;指导公证业务活动;指导公证员做好有重大影响或复杂疑难的公证案件;负责对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的行政执法工作;指导成都市公证员协会开展工作。
(六)基层工作处
负责人:刘彤
指导基层司法所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指导基层司法所开展法制宣传、依法治理、综合治理工作;负责对司法助理员队伍的培训;贯彻实施有关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牵头组织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制定全市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帮教安置工作规划;指导、检查全市帮教安置工作,引导基层创办过渡性安置基地;调查、分析重新犯罪情况,研究预防重新犯罪对策。
(七)国家司法考试处
处长:周梅莉
贯彻落实国家司法考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组织承办国家司法考试工作;受理法律职业资格申请;负责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发放、管理工作;负责对取得资格证书者的有关管理工作。
(八)司法鉴定管理处
负责人:王玉兰
制定全市司法鉴定工作规划及行业规范;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申请登记初审工作;受省司法厅委托负责对司法鉴定机构资质等级、司法鉴定质量及司法鉴定人诚信等级进行初评;监督管理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活动;负责组织全市司法鉴定人的继续教育培训。
(九)人民调解工作处
处长:李进
贯彻实施有关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指导人民调解组织机构建设;指导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民间纠纷、开展预防民间纠纷和防止纠纷激化工作;指导人民调解组织开展法制宣传、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和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十)法律援助工作处
处长:唐洪春
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援助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拟订全市法律援助工作规划;指导、协调全市法律援助工作;接受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和人民检察院指定的审查起诉法律援助案件;受理、审批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法律援助人员实施法律援助;协调区(市)县、市级相关部门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组织法律援助工作的对外交流、协作和业务培训;指导全市法律援助中心开展工作。
(十一)警务督察处
处长:贾自甫
制定全市司法行政系统警务督察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全市司法警察在执法执勤活动中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对全市司法警察使用武器、警械、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的情况进行督察。
(十二)纪检监察处
处长:刘申明
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
(十三)政治部
主任:姚蕴珊
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队伍建设、机构编制、离退休人员管理、宣传等工作;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党的建设、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宣传、机构编制、专业技术职称的评审、警务等工作;协助管理区(市)县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干部;指导指定监狱和成都市律师协会的党建工作。
(十四)机关党委
书记:王印波
机关党的组织按照党章和市委有关规定设置。
二、司法考试可以异地报名异地考试么
可以的。
司法考试已经取消异地报名的限制了,完全可以异地报名,而且如果通过考试了,是由报考之地颁证,放宽地区要回原籍办理。
国家司法考试的报名条件和报名事项在司法部公告及有关文件中公布。各地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司法部公告和有关文件,确定并公布本地具体报名时间、地点、方式及有关事项,及时向社会公布。
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在公布报名事项时,应当明确要求报名人员本人到户籍所在市(地、州、盟)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名地点报名。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工作、学习的人员,可以在其工作、学习地报名。
扩展资料: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和评卷,考试成绩一次有效。成绩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布。通过考试的人员,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统一颁发相关证书并可以从事律师、法官、检察官和公证员的工作。
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成绩一般会于11月20日左右公布,可通过司法部网站、中国普法网和声讯电话查询。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司法考试网上成绩查询的时间一般为两周左右,逾期将不能查询。
三、08年司法考试6月11日开始网上预报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75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分别简称《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公证法》)及《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现就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
(一)报名条件。
1.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5)品行良好。
依据《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司发通[2007]3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部六省比照实施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和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范围的通知》(国办函[200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自治县(旗),各自治区所辖县(旗),各自治州所辖县;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县级市、区);中部六省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的县(市、区)(不属于国家或省扶贫开发重点的县级市、区除外);西部地区(除西藏外)11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县(包括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级市、区和享受民族自治地方政策的县级市、区);西藏自治区所辖市、地区、县、县级市、市辖区,可以将报名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这一政策的适用期限截至2011年12月31日。
普通高等学校2009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外国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书的人员,其学历(学位)证书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后,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的;
(3)曾被吊销律师或公证员执业证的;
(4)依照《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八条规定,被处以2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的;或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3.已经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及已经取得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院校本科以上毕业学历的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二)报名方式、时间与地点。
1.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的报名方式分为网上预报名和现场报名。
2.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网上预报名时间为6月11日至25日。报名人员应在上述期间内登录司法部网站(即中国普法网,网址:)进行网上预报名。
3.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现场报名时间为7月1日至20日。网上预报名的人员须在上述期间内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名点进行确认;未网上预报名的报名人员可在上述期间内,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地市(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名点进行现场报名。
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本地区报名工作的实际需要,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确定具体的现场报名时间,并向社会公布。
4.报名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市(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名点进行现场报名或确认。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工作、学习的人员,持工作、学习单位开具的证明可以在工作、学习地报名。
(三)报名材料。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
持护照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报名时须同时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证明或户籍证明。
2.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普通高等学校2009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凭所在院校出具的证明(格式证明可在司法部网站下载)报名。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外国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书的人员报名时,须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证明。
3.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的报名人员,须提交户籍证明复印件(打印版);报名表中所填写的户籍代码应与户籍地一致。
4.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交纳报名费。
上述报名材料真实、齐全,符合报名条件的,由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发给准考证主证。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复审合格,生成准考证副证,由报名人员自行从司法部网站下载。
二、考试
(一)考试时间。
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时间为9月20日、21日。具体为:
试卷一:9月20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二:9月20日下午14:00———17:0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三:9月21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四:9月21日下午14:00———17:30,考试时间210分钟。
(二)考试内容、方式和科目。
国家司法考试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
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命题范围以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为准。
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采用闭卷、笔试的方式。考试分为四张试卷,每张试卷分值为150分,四卷总分为600分。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为机读式选择试题,试卷四为笔答式实例(案例)分析试题。各卷的具体科目为:
试卷一:综合知识。包括:法理学、法制史、宪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
试卷二: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试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试卷四:实例(案例)分析。包括:法理学、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
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使用汉文、哈萨克文、维吾尔文、蒙古文、藏文和朝鲜文等文字印刷,新疆、内蒙古、西藏自治区和吉林省报名人员在报名时可以根据本人情况选择使用少数民族文字试卷。
(三)考试纪律。
应试人员应当认真阅读《国家司法考试应试规则》和《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自觉遵守考试纪律,自觉维护考场秩序。
(四)试题参考答案异议。
为确保国家司法考试公平、公正,进一步增加国家司法考试的透明度,司法部将在9月22日上午8时向社会公布考试试题,在9月25日上午8时公布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应试人员对试题参考答案有异议的,可在9月25日至30日期间登录司法部网站,在该网站“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异议专区”中对试题参考答案提出异议并说明理由。司法部将组织专人收集、整理各方面对试题参考答案提出的意见,并在试卷正式评阅工作开始前提交“试题参考答案审查专家组”研究、论证。经“试题参考答案审查专家组”论证的参考答案为试卷评阅的依据。
三、考试成绩与资格授予
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评卷工作结束后,考试成绩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布。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合格分数线,待考试结束后,由司法部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公布。
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由司法部统一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的法律专业专科学历毕业人员,在非放宽地区或其他放宽地区报名、考试的,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应当在户籍所在地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的普通高等学校2009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应在2009年7月31日前,持考试合格成绩通知书和毕业证书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考试合格并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法官、检察官,申请律师执业和担任公证员,应当符合《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和《公证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考试的复习与辅导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司法部已制定出版《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可依据该大纲进行复习、备考。
司法部不举办考前培训班,也不委托任何单位进行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考前培训辅导。
五、其他
根据四川汶川地震灾情,四川省成都市、德阳市、绵阳市、广元市、雅安市、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等6个市(州)62个县(市、区)延期举行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具体安排另行公告。四川其它地区及受地震灾害影响的甘肃、陕西、重庆、云南等省(市)报名时间延长至7月31日,报名方式由各地考试机构自行安排,公告发布。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司法部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考区,举行国家司法考试。根据《台湾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自2008年起,台湾地区居民可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上述具体事项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另行公告,应试人员可登录司法部网站查询。
现役军人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事宜,仍按司法部与解放军总政治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组织军队现役人员参加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政办字第5号)办理。
二○○八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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