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销毁 档案管理多少年销毁
来源:择校网 时间:2025-01-28 21:21:05
一、人事档案多少年销毁
【法律分析】
档案管理原则上永久保存,对于辞职、辞退、离职等人员档案,自员工离职之日起保存一年后方可销毁。按规定销毁的档案由专人填写销毁申请单,经人力资源部部长审核,报总经理批准,并指定两人执行销毁。审核、批准、执行人员要在销毁申请单上签字,并存档。电子会计档案的销毁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子档案的规定,并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会计管理机构和信息系统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人事档案是我国人事管理制度的一项重要特色,是个人身份、学历、资历等方面的证据,与个人工资待遇、社会劳动保障、组织关系紧密挂钩,具有法律效用,是记载人生轨迹的重要依据。记录一个人的主要经历、政治面貌、品德作风等个人情况的文件材料,起着凭证、依据和参考的作用,在个人转正定级、职称申报、办理养老保险等相关证明时,都需要使用档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二、擅自销毁档案的怎么处理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
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第二款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0年10月24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11月19日国家档案局第 1号发布;1999年5月5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999年6月7日国家档案局第5号重新发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七条《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为 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3.【地方法规】《内蒙古自治区档案条例》(1999年3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07年9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本条例第四十条违法行为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对责任单位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事项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五)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
(六)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
(七)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八)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2.《内蒙古自治区档案条例》第四十二条档案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档案行政执法人员,由所属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档案管理多少年销毁
法律分析:档案管理原则上永久保存,对于辞职、辞退、离职等人员档案,自员工离职之日起保存一年后方可销毁。按规定销毁的档案由专人填写销毁申请单,经人力资源部部长审核,报总经理批准,并指定两人执行销毁。审核、批准、执行人员要在销毁申请单上签字,并存档。电子会计档案的销毁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子档案的规定,并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会计管理机构和信息系统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法律依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单位应当定期对已到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并形成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经鉴定,仍需继续保存的会计档案,应当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对保管期满,确无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可以销毁。
四、销毁档案的程序和方法
销毁档案的程序和方法包括制定方案、实施销毁、销毁登记等。
1、制定方案
档案实施销毁之前,应当根据鉴定意见书制定档案销毁方案,进一步明确被档案数据销毁和载体销毁的范围和方式、销毁工作操作人员、操作时间等,指导档案销毁工作。电子档案销毁方案制定可以与后续销毁登记工作结合起来。
2、实施销毁
实施销毁是指按照国家关于档案销毁的有关规定与程序执行档案销毁工作。
3、销毁登记
档案销毁应当形成《电子档案销毁登记表》并归档保存。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应在管理过程元数据、日志中自动记录销毁活动。
销毁档案的登记内容
销毁授权:单位或上级部门批准销毁电子档案的文件名、批准时间及简要说明等。被销毁电子档案情况:已销毁电子档案的门类、形成年度、保管期限、卷(件)数,档号范围,元数据数量,计算机文件格式,总的大小(MB)等。
在线存储内容销毁说明:对在线存储设备(如磁盘阵列)中应销毁电子档案及其元数据销毁情况的说明。包括在线存储设备类型与型号,电子档案存储的相对位置,销毁方法、销毁时间、销毁责任人、销毁成功与否,元数据移入销毁数据库情况等。
异地容灾备份内容销毁说明:对远程备份系统(容灾备份系统)中应销毁电子档案及其元数据销毁情况的说明。包括备份设备类型与生产厂商、型号等,销毁方法、销毁时间、销毁责任人、销毁成功与否等。如果未实施远程备份,则无需填写说明内容。
离线存储介质销毁说明:对应销毁的离线存储介质情况的说明。包括离线存储介质的类型、生产厂商、型号、数量,销毁机构情况,销毁程序与手续,销毁方法,销毁成功与否等。
销毁起止时间:实施本批次电子档案及其元数据销毁活动的开始与结束的年、月、日。
操作者:实施销毁的操作人姓名、工作部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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