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来源:择校网 时间:2025-02-07 19:06:52
一、《公务员法》第七十条规定,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有哪些
根据《公务员法》第七十条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
(二)涉及与本人有本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公务员有应当回避情形的,本人应当申请回避;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公务员回避。其他人员可以向机关提供公务员需要回避的情况。
机关根据公务员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经审查后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也可以不经申请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法律对公务员回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法律分析:公务员的培训实行登记管理。公务员参加培训的时间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本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培训要求予以确定。公务员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公务员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公务员的培训实行登记管理。公务员参加培训的时间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本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培训要求予以确定。公务员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公务员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是什么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内容是:
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变通执行任职回避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拓展资料:
一、任职回避的概念
任职回避,又称职务回避,是指对有法定亲情关系的公务员,在担任某些关系比较密切的职务方面作出的限制。由于亲情具有高度人身依附性等特点,决定了亲情与公务执行中所要求的严肃、认真、公正、依法等基本要素存在一定的冲突。职务关系的回避,主要目的在于将工作关系与亲属关系相分开,以使公务员之间形成比较和谐单纯的工作关系。
二、任职回避中的亲属关系
婚姻法意义上的亲属是指由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特定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亲属分为三类:配偶、血亲和姻亲。血亲是指具有血缘关系的亲属。血亲可分为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
三、任职回避中应回避职务的范围
公务员法并不反对具有上述亲属关系的人都参加到公务员队伍中去,实践中“警察世家”、“子承父业”、“法官夫妻”等现象并不少见。关键是具有亲属关系的双方所担任的职务之间不能是法律所禁止的特定直接关系。
参考资料:法律教育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释义:第68条
四、公务员法第68条所称的同一机关的涵义
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是: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变通执行任职回避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可以看出,同一机关指的是同一政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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