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小学,深圳十大名小学
来源:择校网 时间:2024-12-29 05:10:54
一、深圳市小学排名前100名单
深圳小学是一所市属重点小学,始建于1922年春,占地10200平方米,建筑面积15200平方米。学校有各类设备齐全的综合功能室,配置完善的电脑网络及卫星接收、拍摄制作、转录播放为一体的有线电视系统。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人民北路2171号
招生范围:人民北路以西,解放路以北,公园路以东,笋岗路以南。东风街道办事处所属东风社区管辖的人民北路以东,深圳中学北围墙以南,晒布路以北,东门中路以及童乐路以西的范围。
深圳实验学校小学部创办于1985年,与深圳实验学校高中部、初中部、中学部、幼儿部同属于深圳实验教育集团,是深圳市教育局举办的省一级学校。占地面积20604平方米,校舍建筑面积15000平方米。
招生范围:福田区百花片区主要有南天二花园、国城花园、长怡花园。龙岗区主要有和兴花园(一、二[1]期)、和田世居、欧景花园、欧景城、宏兴苑、愉园、福园、东方御花园、罗马公元、龙城国际、锦绣东方。
百花小学创办于1991年8月,位于深圳市福田区百花六路,地处深圳市著名商业区华强北,占地8000平米,校舍原有建筑面积10000平米。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百花六路25号
招生范围:笋岗西路以南,华强北路以东,振华路以北,燕南路以西。
1991年被评为深圳市一级学校,1993年被确定为深圳市重点小学,1994年被评为首批“广东省一级学校”,1996年成为教育部授牌的“全国现代教育技术实验学校”、“中科院心理研究所教材改革实验基地”,2002年底,跻身全国名校600强。
2003年6月,三部同时顺利通过广东省一级学校复评(评估),2004年被评为国家级“科研兴校示范基地”,2006年被评为“全国心理健康教育特色学校”。
招生范围:园岭新村1栋至62栋,92栋至97栋,荔湖花苑A栋B栋。
莲花小学座落在风景秀丽的莲花山东麓,地处深圳市城区的中心位置,西望中心广场,东接皇岗大道。她耳濡特区发展的佳音,也目染中华文化的精华。这里是中西文化的交汇之地,也是现代教育的实验场地。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西路莲花三村内
招生范围:北环路以南,雨田路以西,莲花路以北,新洲路以东,主要包括莲花北社区37栋(含)以后、新莲大厦及富莲大厦。
二、深圳十大名小学
1、深圳市百合外国语学校。学校一所全日制寄宿中学,学校开创每个班级双老师制度,重点培养学生的全面素质,以及外语特长,百合外国语学校连续多年中考均分在深圳排名前三位,而且学校十分注重学生个性化发展,深受社会各界的好评。
2、深圳中英公学。学校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是一所国际化的学校,该校是英国英中教育协会的成员学校,因此采用英国学校的教育模式,而且学校师资力量强大,聘请了多位教育行家进行管理,全部采用小班零距离授课,让孩子得到最优质的教育环境。
3、深圳外国语学校东海附属小学。学校位于深圳市福田区香轩路1号,一所外国语学校,该校与美国,香港等地的学校建立了紧密的合作关系,努力把一个生动活泼的课堂带给孩子们,并且很多外国的小孩都在这里上学,英语的语言环境非常棒,为学生的英语打下良好的基础。
4、深圳明珠中英文小学。学校位于深圳罗湖区,是一所封闭式全日制学校,学校提供学生的一日三餐,免去家长的托管烦恼,这里采用的双语式教学,英文老师都是外教,学生可以学习到最地道的美式英语。
5、坪山新区龙山学校。深圳市坪山新区龙山学校创办于2002年9月,是一所经教育局批准集幼儿园、小学、初中教育为一体的深圳市一级民办学校。学校位于坪山新区深汕路53号,背靠宝山技工学校,交通便利,环境优美。
三、深圳读小学需要什么条件
法律分析:深圳就读小学条件:
招生对象
深圳市小学一年级的招生对象为符合义务教育法规定“年满六周岁”(计算截止时间为:申请小学一年级学位的当年8月31日),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
(一)深圳市户籍儿童;
(二)享受市政府相关优惠政策人员子女;
(三)父母双方或一方具有深圳户籍的非深户籍儿童;
(四)父母双方或一方持有具有使用功能的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且在深圳居住满1年、连续参加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满1年的非深户籍儿童。
招生工作基本程序
一、网上预报名(4月中旬)
适龄儿童父母登录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招生网站,真实、准确地填写小学一年级学位申请表。
二、学位申请(4月下旬)
1.适龄儿童父母向招生片区学校申请小学一年级学位,将学位申请材料提交给学校初验;学校及时接受招生片区内适龄儿童申请学位。招生学校设立招生信息公示与咨询区、学位申请受理区和家长等候休息区。每天招生工作时间由各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定。
2.凡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学位申请的,均为有效申请;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的,教育部门不能保证就近提供学位。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全责。
三、就读与免费资格审核(5月上旬至6月中旬)
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各中小学校要简化入学手续,充分应用市社工委“织网工程”数据资源库对入学申请资料进行数据后台比对和审核,做好新生就读与免费资格审核工作。
四、学位安排(6月下旬)
各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区实际情况,统筹安排符合就读条件的适龄儿童入学。符合就读条件的适龄儿童可选择就读依法开办的民办学校。
五、复核(6月下旬)
各区所属学校将拟录新生名单报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复核。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对所属学校招生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六、公布新生名单及报到注册(7月上旬)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招生对象
深圳市小学一年级的招生对象为符合义务教育法规定“年满六周岁”(计算截止时间为:申请小学一年级学位的当年8月31日),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
(一)深圳市户籍儿童;
(二)享受市政府相关优惠政策人员子女;
(三)父母双方或一方具有深圳户籍的非深户籍儿童;
(四)父母双方或一方持有具有使用功能的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且在深圳居住满1年、连续参加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满1年的非深户籍儿童。
招生工作基本程序
一、网上预报名(4月中旬)
适龄儿童父母登录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招生网站,真实、准确地填写小学一年级学位申请表。
二、学位申请(4月下旬)
1.适龄儿童父母向招生片区学校申请小学一年级学位,将学位申请材料提交给学校初验;学校及时接受招生片区内适龄儿童申请学位。招生学校设立招生信息公示与咨询区、学位申请受理区和家长等候休息区。每天招生工作时间由各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定。
2.凡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学位申请的,均为有效申请;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的,教育部门不能保证就近提供学位。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全责。
三、就读与免费资格审核(5月上旬至6月中旬)
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各中小学校要简化入学手续,充分应用市社工委“织网工程”数据资源库对入学申请资料进行数据后台比对和审核,做好新生就读与免费资格审核工作。
四、学位安排(6月下旬)
各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区实际情况,统筹安排符合就读条件的适龄儿童入学。符合就读条件的适龄儿童可选择就读依法开办的民办学校。
五、复核(6月下旬)
各区所属学校将拟录新生名单报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复核。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对所属学校招生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六、公布新生名单及报到注册(7月上旬)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深圳市小学一年级的招生对象为符合义务教育法规定“年满六周岁”(计算截止时间为:申请小学一年级学位的当年8月31日),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
(一)深圳市户籍儿童;
(二)享受市政府相关优惠政策人员子女;
(三)父母双方或一方具有深圳户籍的非深户籍儿童;
(四)父母双方或一方持有具有使用功能的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且在深圳居住满1年、连续参加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满1年的非深户籍儿童。
招生工作基本程序
一、网上预报名(4月中旬)
适龄儿童父母登录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招生网站,真实、准确地填写小学一年级学位申请表。
二、学位申请(4月下旬)
1.适龄儿童父母向招生片区学校申请小学一年级学位,将学位申请材料提交给学校初验;学校及时接受招生片区内适龄儿童申请学位。招生学校设立招生信息公示与咨询区、学位申请受理区和家长等候休息区。每天招生工作时间由各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定。
2.凡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学位申请的,均为有效申请;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的,教育部门不能保证就近提供学位。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全责。
三、就读与免费资格审核(5月上旬至6月中旬)
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各中小学校要简化入学手续,充分应用市社工委“织网工程”数据资源库对入学申请资料进行数据后台比对和审核,做好新生就读与免费资格审核工作。
四、学位安排(6月下旬)
各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区实际情况,统筹安排符合就读条件的适龄儿童入学。符合就读条件的适龄儿童可选择就读依法开办的民办学校。
五、复核(6月下旬)
各区所属学校将拟录新生名单报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复核。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对所属学校招生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六、公布新生名单及报到注册(7月上旬)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一)深圳市户籍儿童;
(二)享受市政府相关优惠政策人员子女;
(三)父母双方或一方具有深圳户籍的非深户籍儿童;
(四)父母双方或一方持有具有使用功能的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且在深圳居住满1年、连续参加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满1年的非深户籍儿童。
招生工作基本程序
一、网上预报名(4月中旬)
适龄儿童父母登录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招生网站,真实、准确地填写小学一年级学位申请表。
二、学位申请(4月下旬)
1.适龄儿童父母向招生片区学校申请小学一年级学位,将学位申请材料提交给学校初验;学校及时接受招生片区内适龄儿童申请学位。招生学校设立招生信息公示与咨询区、学位申请受理区和家长等候休息区。每天招生工作时间由各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定。
2.凡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学位申请的,均为有效申请;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的,教育部门不能保证就近提供学位。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全责。
三、就读与免费资格审核(5月上旬至6月中旬)
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各中小学校要简化入学手续,充分应用市社工委“织网工程”数据资源库对入学申请资料进行数据后台比对和审核,做好新生就读与免费资格审核工作。
四、学位安排(6月下旬)
各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区实际情况,统筹安排符合就读条件的适龄儿童入学。符合就读条件的适龄儿童可选择就读依法开办的民办学校。
五、复核(6月下旬)
各区所属学校将拟录新生名单报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复核。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对所属学校招生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六、公布新生名单及报到注册(7月上旬)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二)享受市政府相关优惠政策人员子女;
(三)父母双方或一方具有深圳户籍的非深户籍儿童;
(四)父母双方或一方持有具有使用功能的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且在深圳居住满1年、连续参加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满1年的非深户籍儿童。
招生工作基本程序
一、网上预报名(4月中旬)
适龄儿童父母登录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招生网站,真实、准确地填写小学一年级学位申请表。
二、学位申请(4月下旬)
1.适龄儿童父母向招生片区学校申请小学一年级学位,将学位申请材料提交给学校初验;学校及时接受招生片区内适龄儿童申请学位。招生学校设立招生信息公示与咨询区、学位申请受理区和家长等候休息区。每天招生工作时间由各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定。
2.凡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学位申请的,均为有效申请;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的,教育部门不能保证就近提供学位。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全责。
三、就读与免费资格审核(5月上旬至6月中旬)
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各中小学校要简化入学手续,充分应用市社工委“织网工程”数据资源库对入学申请资料进行数据后台比对和审核,做好新生就读与免费资格审核工作。
四、学位安排(6月下旬)
各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区实际情况,统筹安排符合就读条件的适龄儿童入学。符合就读条件的适龄儿童可选择就读依法开办的民办学校。
五、复核(6月下旬)
各区所属学校将拟录新生名单报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复核。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对所属学校招生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六、公布新生名单及报到注册(7月上旬)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三)父母双方或一方具有深圳户籍的非深户籍儿童;
(四)父母双方或一方持有具有使用功能的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且在深圳居住满1年、连续参加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满1年的非深户籍儿童。
招生工作基本程序
一、网上预报名(4月中旬)
适龄儿童父母登录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招生网站,真实、准确地填写小学一年级学位申请表。
二、学位申请(4月下旬)
1.适龄儿童父母向招生片区学校申请小学一年级学位,将学位申请材料提交给学校初验;学校及时接受招生片区内适龄儿童申请学位。招生学校设立招生信息公示与咨询区、学位申请受理区和家长等候休息区。每天招生工作时间由各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定。
2.凡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学位申请的,均为有效申请;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的,教育部门不能保证就近提供学位。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全责。
三、就读与免费资格审核(5月上旬至6月中旬)
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各中小学校要简化入学手续,充分应用市社工委“织网工程”数据资源库对入学申请资料进行数据后台比对和审核,做好新生就读与免费资格审核工作。
四、学位安排(6月下旬)
各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区实际情况,统筹安排符合就读条件的适龄儿童入学。符合就读条件的适龄儿童可选择就读依法开办的民办学校。
五、复核(6月下旬)
各区所属学校将拟录新生名单报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复核。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对所属学校招生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六、公布新生名单及报到注册(7月上旬)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四)父母双方或一方持有具有使用功能的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且在深圳居住满1年、连续参加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满1年的非深户籍儿童。
招生工作基本程序
一、网上预报名(4月中旬)
适龄儿童父母登录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招生网站,真实、准确地填写小学一年级学位申请表。
二、学位申请(4月下旬)
1.适龄儿童父母向招生片区学校申请小学一年级学位,将学位申请材料提交给学校初验;学校及时接受招生片区内适龄儿童申请学位。招生学校设立招生信息公示与咨询区、学位申请受理区和家长等候休息区。每天招生工作时间由各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定。
2.凡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学位申请的,均为有效申请;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的,教育部门不能保证就近提供学位。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全责。
三、就读与免费资格审核(5月上旬至6月中旬)
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各中小学校要简化入学手续,充分应用市社工委“织网工程”数据资源库对入学申请资料进行数据后台比对和审核,做好新生就读与免费资格审核工作。
四、学位安排(6月下旬)
各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区实际情况,统筹安排符合就读条件的适龄儿童入学。符合就读条件的适龄儿童可选择就读依法开办的民办学校。
五、复核(6月下旬)
各区所属学校将拟录新生名单报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复核。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对所属学校招生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六、公布新生名单及报到注册(7月上旬)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招生工作基本程序
一、网上预报名(4月中旬)
适龄儿童父母登录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招生网站,真实、准确地填写小学一年级学位申请表。
二、学位申请(4月下旬)
1.适龄儿童父母向招生片区学校申请小学一年级学位,将学位申请材料提交给学校初验;学校及时接受招生片区内适龄儿童申请学位。招生学校设立招生信息公示与咨询区、学位申请受理区和家长等候休息区。每天招生工作时间由各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定。
2.凡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学位申请的,均为有效申请;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的,教育部门不能保证就近提供学位。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全责。
三、就读与免费资格审核(5月上旬至6月中旬)
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各中小学校要简化入学手续,充分应用市社工委“织网工程”数据资源库对入学申请资料进行数据后台比对和审核,做好新生就读与免费资格审核工作。
四、学位安排(6月下旬)
各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区实际情况,统筹安排符合就读条件的适龄儿童入学。符合就读条件的适龄儿童可选择就读依法开办的民办学校。
五、复核(6月下旬)
各区所属学校将拟录新生名单报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复核。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对所属学校招生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六、公布新生名单及报到注册(7月上旬)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一、网上预报名(4月中旬)
适龄儿童父母登录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招生网站,真实、准确地填写小学一年级学位申请表。
二、学位申请(4月下旬)
1.适龄儿童父母向招生片区学校申请小学一年级学位,将学位申请材料提交给学校初验;学校及时接受招生片区内适龄儿童申请学位。招生学校设立招生信息公示与咨询区、学位申请受理区和家长等候休息区。每天招生工作时间由各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定。
2.凡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学位申请的,均为有效申请;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的,教育部门不能保证就近提供学位。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全责。
三、就读与免费资格审核(5月上旬至6月中旬)
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各中小学校要简化入学手续,充分应用市社工委“织网工程”数据资源库对入学申请资料进行数据后台比对和审核,做好新生就读与免费资格审核工作。
四、学位安排(6月下旬)
各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区实际情况,统筹安排符合就读条件的适龄儿童入学。符合就读条件的适龄儿童可选择就读依法开办的民办学校。
五、复核(6月下旬)
各区所属学校将拟录新生名单报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复核。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对所属学校招生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六、公布新生名单及报到注册(7月上旬)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适龄儿童父母登录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招生网站,真实、准确地填写小学一年级学位申请表。
二、学位申请(4月下旬)
1.适龄儿童父母向招生片区学校申请小学一年级学位,将学位申请材料提交给学校初验;学校及时接受招生片区内适龄儿童申请学位。招生学校设立招生信息公示与咨询区、学位申请受理区和家长等候休息区。每天招生工作时间由各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定。
2.凡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学位申请的,均为有效申请;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的,教育部门不能保证就近提供学位。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全责。
三、就读与免费资格审核(5月上旬至6月中旬)
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各中小学校要简化入学手续,充分应用市社工委“织网工程”数据资源库对入学申请资料进行数据后台比对和审核,做好新生就读与免费资格审核工作。
四、学位安排(6月下旬)
各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区实际情况,统筹安排符合就读条件的适龄儿童入学。符合就读条件的适龄儿童可选择就读依法开办的民办学校。
五、复核(6月下旬)
各区所属学校将拟录新生名单报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复核。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对所属学校招生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六、公布新生名单及报到注册(7月上旬)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二、学位申请(4月下旬)
1.适龄儿童父母向招生片区学校申请小学一年级学位,将学位申请材料提交给学校初验;学校及时接受招生片区内适龄儿童申请学位。招生学校设立招生信息公示与咨询区、学位申请受理区和家长等候休息区。每天招生工作时间由各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定。
2.凡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学位申请的,均为有效申请;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的,教育部门不能保证就近提供学位。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全责。
三、就读与免费资格审核(5月上旬至6月中旬)
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各中小学校要简化入学手续,充分应用市社工委“织网工程”数据资源库对入学申请资料进行数据后台比对和审核,做好新生就读与免费资格审核工作。
四、学位安排(6月下旬)
各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区实际情况,统筹安排符合就读条件的适龄儿童入学。符合就读条件的适龄儿童可选择就读依法开办的民办学校。
五、复核(6月下旬)
各区所属学校将拟录新生名单报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复核。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对所属学校招生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六、公布新生名单及报到注册(7月上旬)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1.适龄儿童父母向招生片区学校申请小学一年级学位,将学位申请材料提交给学校初验;学校及时接受招生片区内适龄儿童申请学位。招生学校设立招生信息公示与咨询区、学位申请受理区和家长等候休息区。每天招生工作时间由各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定。
2.凡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学位申请的,均为有效申请;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的,教育部门不能保证就近提供学位。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全责。
三、就读与免费资格审核(5月上旬至6月中旬)
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各中小学校要简化入学手续,充分应用市社工委“织网工程”数据资源库对入学申请资料进行数据后台比对和审核,做好新生就读与免费资格审核工作。
四、学位安排(6月下旬)
各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区实际情况,统筹安排符合就读条件的适龄儿童入学。符合就读条件的适龄儿童可选择就读依法开办的民办学校。
五、复核(6月下旬)
各区所属学校将拟录新生名单报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复核。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对所属学校招生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六、公布新生名单及报到注册(7月上旬)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2.凡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学位申请的,均为有效申请;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的,教育部门不能保证就近提供学位。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全责。
三、就读与免费资格审核(5月上旬至6月中旬)
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各中小学校要简化入学手续,充分应用市社工委“织网工程”数据资源库对入学申请资料进行数据后台比对和审核,做好新生就读与免费资格审核工作。
四、学位安排(6月下旬)
各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区实际情况,统筹安排符合就读条件的适龄儿童入学。符合就读条件的适龄儿童可选择就读依法开办的民办学校。
五、复核(6月下旬)
各区所属学校将拟录新生名单报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复核。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对所属学校招生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六、公布新生名单及报到注册(7月上旬)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三、就读与免费资格审核(5月上旬至6月中旬)
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各中小学校要简化入学手续,充分应用市社工委“织网工程”数据资源库对入学申请资料进行数据后台比对和审核,做好新生就读与免费资格审核工作。
四、学位安排(6月下旬)
各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区实际情况,统筹安排符合就读条件的适龄儿童入学。符合就读条件的适龄儿童可选择就读依法开办的民办学校。
五、复核(6月下旬)
各区所属学校将拟录新生名单报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复核。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对所属学校招生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六、公布新生名单及报到注册(7月上旬)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各中小学校要简化入学手续,充分应用市社工委“织网工程”数据资源库对入学申请资料进行数据后台比对和审核,做好新生就读与免费资格审核工作。
四、学位安排(6月下旬)
各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区实际情况,统筹安排符合就读条件的适龄儿童入学。符合就读条件的适龄儿童可选择就读依法开办的民办学校。
五、复核(6月下旬)
各区所属学校将拟录新生名单报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复核。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对所属学校招生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六、公布新生名单及报到注册(7月上旬)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四、学位安排(6月下旬)
各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区实际情况,统筹安排符合就读条件的适龄儿童入学。符合就读条件的适龄儿童可选择就读依法开办的民办学校。
五、复核(6月下旬)
各区所属学校将拟录新生名单报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复核。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对所属学校招生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六、公布新生名单及报到注册(7月上旬)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各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区实际情况,统筹安排符合就读条件的适龄儿童入学。符合就读条件的适龄儿童可选择就读依法开办的民办学校。
五、复核(6月下旬)
各区所属学校将拟录新生名单报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复核。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对所属学校招生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六、公布新生名单及报到注册(7月上旬)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五、复核(6月下旬)
各区所属学校将拟录新生名单报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复核。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对所属学校招生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六、公布新生名单及报到注册(7月上旬)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各区所属学校将拟录新生名单报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复核。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对所属学校招生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六、公布新生名单及报到注册(7月上旬)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六、公布新生名单及报到注册(7月上旬)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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