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造价(江苏省造价咨询收费标准)
来源:择校网 时间:2024-12-28 22:22:21
一、江苏省造价咨询收费标准
造价咨询服务费收费不足 5000元时,按 5000元收取;全过程造价控制若部分阶段的服务内容不实施,则扣减相应阶段的费率;根据项目管理、技术的复杂难度情况,可计取一点一到一点三的复杂系数难度调整系数。独立的土石方、软基处理、绿化工程等简易工程可计取零点七到零点九的复杂系数难度调整系数;
综合运用管理学、经济学和工程技术等方面的知识与技能,对工程造价进行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评价等的工作过程被称为工程造价管理。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等规定的程序、方法和依据,对工程造价及其构成内容进行的预测或确定被称为工程计价,工程计价依据包括与计价内容、计价方法和价格标准相关的工程计量计价标准、工程计价定额及工程造价信息等。
1、工程主材和工程设备无论是否计入工程造价,均应计入取费基数。工程结算审查项目5.1、5.2两种计费方式,由甲乙双方自行选择;其中5.1的计费方式按计算,效益费用应由受益人支。
咨询服务单位和委托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的依法进行查处。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严禁任何单位和部门强行为委托方指定咨询单位,没有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不得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并收取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二、江苏省造价员考试时间科目费用报名方式报考条件
中大网校回复:2015年江苏造价员考试网上报名时间为8月20日至9月20日,各市于9月30日前完成现场审核,具体时间和要求由各市另行通知。
考试设置及时间
1.建设工程造价员考试分土建、安装、市政、装饰4个专业;初级、中级、高级3个等级。每名考生只能报考一个专业。
2.考试设《工程造价基础知识》和《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2个科目。
《工程造价基础知识》为闭卷考试,试题为客观题,满分100分。
《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分土建、安装、市政、装饰4个专业,初级、中级、高级3个等级。该科目为开卷考试,试题由主观题和客观题组成,初级满分100分,中、高级满分120分。
3.考试时间:2015年11月7日上午9:00~11:00:工程造价基础知识;下午13:00~16:00: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土建、安装、市政、装饰)。
免考条件
1.持有本省颁发的造价员证书可以免考《工程造价基础知识》。
2.持有外省或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报考人员,需先转入江苏后,方可免考《工程造价基础知识》。
报考条件
1.无本省颁发的造价员证书者(以下简称“无证人员”),只能报考初级专业,并且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普通高等学校工程造价专业、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毕业生或在校生;
(2)工程造价专业、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
(3)其他专业的中专及以上学历,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满1年。
2.报考中级专业应具备条件:
持有本省颁发的初级专业造价员证书,可直接报考中级专业,并可跨专业报考。
3.报考高级造价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中级造价员证书4年以上;
(2)具有有关部门颁发的高级技术职称证书。
收费标准
报名考试费用按苏价函〔2009〕76号、苏财综〔2009〕57号文件规定收取。标准如下:
1.报名费:每人每专业10元(各市留用);
2.考试费:“理论”科目60元(市留40元,交省20元);“案例”科目每专业70元(市留40元,交省30元)。
三、江苏造价收费标准
法律主观:
司法鉴定评估在法律诉讼案件中提供了重要的判断信息,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案件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是需要收费的。为规范司法鉴定业务收费行为,江苏省就规范江苏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等问题作出通知。江苏省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等问题通知如下:一、凡经江苏省司法厅审核登记并领取《司法鉴定许可证》的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人委托,提供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定的司法鉴定事项,可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详见附件)向委托方收取司法鉴定费。凡未经江苏省司法厅审核登记的其他鉴定事项、鉴定机构不得比照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收费。二、司法鉴定收费属于服务性收费,须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诚实信用,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服务,强行收费。三、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提供司法鉴定服务,应当与委托方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明确委托鉴定事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鉴定收费项目、标准,付款方式、付款时间等事项,并严格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和技术标准(规范)规定,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四、司法鉴定机构对同一委托事项既提供鉴定咨询又进行鉴定的,只能收取鉴定费,不得收取咨询费。委托人只要求司法鉴定机构提供咨询服务的,按照本通知附件关于鉴定咨询收费的标准计算收取。五、司法鉴定过程中发生终止鉴定、补充鉴定、重新鉴定的收费,应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有关规定,执行以下收费规定:(一)终止鉴定收费。在鉴定过程中,不是因司法鉴定机构或司法鉴定人的过错,出现《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七条列举的情形之一,需要终止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在及时终止鉴定、退回有关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理由后,从承办该项司法鉴定业务已收费用中扣除已发生的实际支出,差额部分实行多退少补。在结算时应当向委托方提供有关费用清单及有效凭证。(二)补充鉴定收费。出现《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八条列举的情形之一,需要进行补充鉴定的,受委托的原司法鉴定机构,按照不超过规定最高标准的60%收费;其他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按照规定项目标准收费。(三)重新鉴定收费。在鉴定过程中,因司法鉴定机构或司法鉴定人的过错,出现《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九条列举的情形之一,委托人提出终止委托关系的,原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及时终止鉴定,退回有关鉴定材料,并全额退还已收的鉴定费用;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的收费,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六、遇有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的鉴定事项,双方协商,可在原鉴定收费最高标准上上浮30%收费。司法鉴定机构在其核定的业务范围鉴定,如确需咨询有关专家意见的,经委托人同意,专家劳务费按照《南京市司法鉴定机构收费项目标准》有关规定计算收取。七、司法鉴定收费及代委托方支付的各种费用由司法鉴定机构统一收取,司法鉴定人不得私自向委托方收取任何费用。司法鉴定机构收费后,应向委托方出具合法票据。八、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委托人申请司法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予以减免收费。九、司法鉴定从受理之日起一般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出具司法鉴定文书,复杂、疑难案件的鉴定时限确需延长的,经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可再适当延长,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除国家或省价格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司法鉴定机构不得以鉴定时间延长作为理由,要求委托人多付费用。十、司法鉴定人在提供鉴定服务过程中,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作证,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不属于司法鉴定收费。具体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向当事人代为收取并交付给鉴定机构,司法鉴定机构或司法鉴定人不得再以此为由向当事人重复收费。司法鉴定机构征得委托方同意后,代其支付的查档费、资料费等,在结算时应当向委托方提供有关费用清单及有效凭证。十一、司法鉴定机构完成司法鉴定后,应当按时向委托人提交鉴定文书一式三份。如果委托方需要增加份数或需要提供外文译本的,另加收工本费。鉴定文书的中文本每份不超过10元,译文本每份不超过40元。十二、司法鉴定机构必须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并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收费许可证制度、收费年审制度,要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有关收费规定项目、标准和价格主管部门、行业组织的监督举报电话号码等信息,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委托方和社会各方面的的监督。十三、委托方认为司法鉴定机构不执行司法鉴定收费规定或有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可以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因司法鉴定收费发生争议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鉴定机构所在地的司法鉴定行业组织进行调解,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四、除法医、物证、声像资料三类鉴定事项外,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的其他司法鉴定事项,按照现行规定标准收费。如有新的政策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十五、本通知自下发起生效实行,在实行期间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关于江苏造价的内容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