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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妇女CHINA?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的章程

来源:择校网   时间:2025-01-20 18:32:46

一、中国民间组织有哪些

1、国际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联合会

(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Red Cross and Red Crescent Societies)是独立的非政府的人道主义团体,它是各国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的国际性联合组织,总部设在日内瓦。

2、国际红十字会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坚持公正和不偏不依的立场,在世界各地工作,以帮助那些受武装冲突或国家内部动乱影响的人们。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是一个人道组织,其总部在日内瓦。它的使命是由整个国际社会所赋予的,即:落实国际人道法规则的监督者。

它是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的创始机构。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与国家始终保持对话,但它在任何时候又保持自己的独立性。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只有能独立于任何政府和权威以外,才能为武装冲突的受害者的利益工作,而服务于战争受害者则是人道工作的核心。

3、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

简称“共青团”(曾名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中国新民主主义青年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成立于1922年5月。共青团中央委员会受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领导。

4、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

简称“全国妇联”,成立于1949年,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全国各族女职工、女农民、女知识分子和其他劳动妇女、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妇女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妇女的群众组织。全国妇联的基本职能是代表和维护妇女利益,促进男女平等。

5、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简称中国残联成立于1983年11月。中国残联由残疾人和残疾人工作者组成,具有代表、服务、管理三种职能,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管理和发展残疾人事业。

扩展资料:

介绍

中国社会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间组织管理局主办,它主要通过宣传有关法规政策、公开办事程序、提供便民措施等手段,提高民间组织登记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和工作效率,服务社会公众和各类民间组织,为各级登记管理机关、民间组织以及有关研究机构之间加强工作交流和理论探讨提供新的平台。

管理局的职责

拟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国性社会团体、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团体、在内地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和台湾同胞社会团体、外国人社会团体、国际性社会团体在华机构的登记和管理;

研究提出会费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监督社会团体活动,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会团体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指导和监督地方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工作。

负责中央单位主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管理;研究提出有关财务、收费管理办法;研究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规划,拟定管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政策措施;

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注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指导和监督地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负责全国性公募基金会、拟由非内地居民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基金会、原始基金超过2000万元,发起人向国务院民政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的非公募基金会、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设立的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研究发展规划,拟定管理政策措施;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实施年度检查;依照有关法规及其规定进行日常监督管理;查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违法行为和未经过注册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指导和监督地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社会组织

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的章程

中国妇女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会议文件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

(2008年10月31日中国妇女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是全国各族各界妇女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为争取进一步解放而联合起来的社会群众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依照法律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中国妇女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力量。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行动指南,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妇女联合会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妇女观,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团结、引导广大妇女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的基本职能是: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第七条妇女联合会实行地方组织和团体会员相结合的组织制度。

第八条妇女联合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妇女联合会的各级领导机构,由各级妇女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九条各级妇女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及产生办法,由各级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决定。

第十条各级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的产生,要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可以直接采取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选举;也可以采取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

第十一条执行委员应执行妇女代表大会和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的决议,积极参加妇女联合会的有关活动,密切联系妇女群众,努力开展妇女工作。在执行委员会闭会期间,执行委员可随时向常务委员会反映有关妇女工作的情况、问题,提出建议。

第十二条各级妇女联合会常务委员会、执行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增补委员。执行委员会委员中专职妇女工作者离开妇女工作岗位后,其执行委员职务自行卸免,替补人选由执行委员会决定。

第十三条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妇女联合会,设区的市、自治州妇女联合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妇女联合会,地区妇女联合会办事处,根据工作需要设业务部门。第十四条妇女联合会的最高领导机构是全国妇女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全国妇女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召集。在特殊情况下,经执行委员会讨论决定,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全国妇女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讨论、决定全国妇女运动方针、任务及重大事项;

(二)审议和批准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修改妇女联合会的章程;

(四)选举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

第十五条全国妇女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贯彻执行全国妇女代表大会的决议,讨论并决定妇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人事安排事项。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的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十六条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的全体会议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推举名誉主席一人或若干人。

第十七条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常务委员会是执行委员会闭会期间的领导机构,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妇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定期向执行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监督。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半年举行一次,在特殊情况下,可提前或推迟召开。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常务委员会下设书记处,由常务委员会推选第一书记和书记若干人组成,主持日常工作。第十八条妇女联合会按照国家的行政区划建立地方各级组织。

第十九条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的领导机构是地方各级妇女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执行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妇女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同级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召集。在特殊情况下,经执行委员会讨论决定,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地方各级妇女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讨论、决定本地区的妇女工作任务;

(二)审议和批准同级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同级妇女联合会的执行委员会。

第二十条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在妇女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上级妇女联合会的决定和同级妇女代表大会的决议,定期向上级妇女联合会报告工作,讨论并决定本地区妇女工作的重大问题。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由同级常务委员会召集。执行委员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领导本地区妇女联合会的工作。

第二十一条地方妇女联合会常务委员会是执行委员会闭会期间的领导机构,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妇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定期向执行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监督。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半年举行一次,在特殊情况下,可提前或推迟召开。第二十二条乡镇、街道社区建立妇女联合会。

乡镇、街道社区妇女联合会的领导机构是妇女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举行一次。妇女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领导机构是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负责日常工作。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一次。

第二十三条农村的行政村、乡镇企业、农林牧渔场、城市的居民委员会和专业市场等设立妇女代表会,有条件的行政村可建立妇女联合会。

妇女代表会按居住区域、单位,由成年妇女选若干代表组成,推选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负责日常工作。妇女代表会一般每三年举行一次。代表任职期间如有变动,可以补选。

第二十四条机关和教科文卫等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建立妇女委员会或妇女工作委员会。

妇女委员会由本单位妇女大会或妇女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至五年。妇女委员会全体会议推选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负责日常工作。妇女工作委员会委员由妇女代表协商产生。

第二十五条在居住分散的农村山区、牧区,农、林、渔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等领域和单位,妇女组织形式应从实际出发灵活设置。第二十六条企业基层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及其以上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均是妇女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二十七条凡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以女性为主体会员的各类为社会、为妇女服务的社会团体,自愿申请,承认本章程,经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或当地妇女联合会同意,可作为妇女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二十八条妇女联合会要加强同团体会员的联系,帮助和支持团体会员开展工作。团体会员应接受妇女联合会业务指导。

第二十九条团体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宣传和执行妇女联合会的决议;

(二)向妇女联合会反映妇女情况,汇报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执行有关工作任务;

(三)向妇女联合会推荐优秀妇女人才。

第三十条团体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妇女联合会的有关活动;

(二)对妇女联合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三)团体会员的负责人参加或列席同级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会议。第三十一条妇女联合会按照干部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建设政治坚定、勇于创新、求真务实、热爱妇女工作、熟悉本职业务、受到妇女信赖的干部队伍。各级妇女联合会应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科学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监督管理机制和激励机制,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第三十二条各级妇女联合会应成为培养和输送女干部的重要基地。应加强干部的培养,重视培训工作,加强培训基地建设。妇女联合会干部应合理流动。妇女联合会应经常向各方面推荐输送优秀女干部,特别要注意培养推荐输送少数民族和青年女干部。同时吸收各方面优秀人才到妇女联合会工作。

第三十三条妇女联合会干部应努力做到:

(一)政治坚定。具备相应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

(二)勤奋学习。学习法律、政策、科学、文化和妇女工作业务等知识,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

(三)忠于职守。开拓创新,勤奋工作,在组织、引导、服务妇女和维护妇女权益方面,努力做出实绩。

(四)作风扎实。深入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五)遵纪守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办事,廉洁奉公。

第三十四条妇女联合会应承担对下一级妇女联合会主席、副主席的协助管理职责。各级妇女联合会主席、副主席人选应事先征求上一级妇女联合会的意见,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妇女联合会备案。

县以上妇女联合会主席、副主席任职时间不超过两届。第三十五条妇女联合会的行政经费、业务活动和事业发展经费,主要由政府拨款,提供经费保障,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并随财政收入的增长和工作需要逐步增加。

第三十六条各级妇女联合会可因地制宜开展各种经营活动,兴办经济实体,以发展妇女儿童事业。

第三十七条各级妇女联合会可依法接纳热心妇女儿童事业的国内外人士及组织的资金和其他物品的捐赠,并依法管理,接受监督。

第三十八条国家交各级妇女联合会占有、使用的不动产和妇女联合会所兴办的实体受法律保护,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侵占。妇女联合会所属的企事业单位,其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第三十九条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会徽为圆形,由汉字“女”和英文“WOMAN”的第一个字母“W”经艺术造型构成,象征着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中国妇女的进步、发展,象征着中国妇女和各国妇女的友谊、团结。

第四十条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会徽,可在妇女联合会办公地点、活动场所、会场悬挂,也可作为徽章佩戴。

第四十一条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会旗的旗面为红色,左上角缀有黄色会徽。会徽会旗的制作标准,由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规定。第四十二条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英文译名是“All-ChinaWomen?sFederation”,缩写为“ACWF”。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于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

三、中国的政治性社会团体有哪些

中国民主革命党(民革) 1948与国民党有历史联系的知识分子为主

中国民主同盟(民盟) 1941文教和科技界的高、中级知识分子

中国民主建国会(民建) 1945经济界人士

中国民主促进会(民进) 1945文教出版界高、中级知识分子为主

中国农工民主党(农工党) 1930医药卫生界高、中级知识分子为主

中国致公党 1925归侨和侨眷为主

九三学社 1945科技界高、中级知识分子为主

台湾民主自治同盟(台盟) 1947台湾省人士

中华全国总工会

简称“全总”,是全国各地方总工会和各产业工会全国组织的领导机关。成立于1925年5月1日。中国工会的主要社会职能是: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和民主权利;动员和组织职工群众参加建设和改革,完成经济和社会发展任务;参与企业的民主管理,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和科学技术文化素质(简称“维护、建设、参与、教育”四项职能)。中华全国总工会已和世界上130多个国家(地区)的400多个全国性工会组织以及国际和区域性工会组织建立了友好交往关系。截至2004年9月底,全国工会会员总数达到13694.9万人。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简称“共青团”(曾名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中国新民主主义青年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成立于1922年5月。共青团中央委员会受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领导。共青团的基本任务是以共产主义教育青年,帮助青年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现代科学文化知识武装自己,引导青年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中,锻炼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的共产主义事业接班人。团员的年龄为14周岁至28周岁。截至2003年底,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有团员7107万。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

中华妇女联合会简称“全国妇联”,成立于1949年,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全国各族女职工、女农民、女知识分子和其他劳动妇女、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妇女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妇女的群众组织。全国妇联的基本职能是代表和维护妇女利益,促进男女平等。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简称中国残联)成立于1983年11月。中国残联由残疾人和残疾人工作者组成,具有代表、服务、管理三种职能,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管理和发展残疾人事业。

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简称“中国文联”,是由全国性文学艺术家协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全国性的产业文学艺术工作者联合会组成的人民团体。它成立于新中国诞生前夕的1949年7月,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发起单位之一。

中国作家协会

中国作家协会成立于1949年7月23日。中国作家协会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执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充分尊重文学艺术规律,发扬文艺民主,保证创作自由,团结和组织全国各民族作家进行创造性劳动,发展和繁荣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文学,为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而努力奋斗。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是中国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推动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中国科协的前身是“中华全国自然科学专门学会联合会”(简称全国科联)和“中华全国科学技术普及协会”(简称全国科普)。1958年9月全国科联和全国科普合并,举行第一次代表大会,正式成立了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中国科协现已发展成为拥有按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其相关科学的学科组建或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167个全国性学会,31个省级科协及广泛的地方、基层组织,430多万会员的科技团体。新中国档案:中国科协成立

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

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简称中国侨联)成立于1956年10月12日。中国侨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依法维护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在国内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关心海外侨胞的正当权利和利益。

中国法学会

中国法学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团体,是中国法学界、法律界的全国性群众团体和学术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力量。宗旨是团结我国各民族的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理论联系实际,开展多学科、多门类的法学研究和法学交流,坚持与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为繁荣法学研究,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按照自身特点、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成立于1949年6月。组织网络已覆盖全国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

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

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是全国性民间外交团体,简称“全国友协”和“中国对外友协”,1954年5月3日在北京成立,原名中国人民对外文化协会,1966年改为现称。该会以发展中国人民同世界各国人民之间的了解和友谊,促进相互经济、社会、文化、科技、教育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维护世界和平为宗旨。

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

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简称中国记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新闻界的全国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同新闻界密切联系的桥梁和纽带。中国记协前身为1937年11月8日在上海成立的中国青年新闻记者协会。1954年成立了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联谊会。1957年3月14日,联谊会召开中国新闻工作者第一次代表会议,宣布正式成立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会议通过了《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章程》。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全国各族新闻工作者,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坚持新闻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加强新闻队伍建设,维护新闻工作者的合法权益,推进新闻改革,开展国际交流,为繁荣和发展我国社会主义新闻事业为把我国建成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

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

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简称“全国台联”,是台湾各族同胞的爱国民众团体。1981年12月在北京成立。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简称中国贸促会)成立于1952年。中国贸促会的宗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促进对外贸易、利用外资、引进外国先进技术及各种形式的中外经济技术合作等活动,促进中国同世界各国的贸易和经济技术关系的发展,增进中国人民同世界各国人民和经济贸易界的相互了解与友谊。

中国红十字会

中国红十字会始建于1904年,建会后一直从事救护伤兵、救助难民和赈济灾民活动,并积极参加人道主义救援活动。1950年8月改组。1952年恢复在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国际联合会的合法席位。中国红十总字会以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和平进步事业为宗旨。我国已有基层红十字组织7万多个,会员2000多万。

中国人民外交学会

中国人民外交学会成立于1949年12月15日,其宗旨为研究国际问题和外交政策,进行国际交流,开展人民外交活动。主要任务是同世界各国的政治活动家、知名人士、国际问题的机构和学者进行交往和联系,同时组织和参加双边或多边的学术讨论会等活动,就国际问题进行研究,探讨和交换意见,以促进中国人民和世界各国人民之间的相互了解与合作。

中国宋庆龄基金会

简称“宋庆龄基金会”。为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名誉主席宋庆龄,1982年5月成立了宋庆龄基金会。2005年9月,经第五届理事大会审议通过,更名为中国宋庆龄基金会,英译名为:“China Soong Ching Ling Foundation”,缩写为“SCLF”。宗旨是继承和发扬宋庆龄毕生致力的增进国际友好,维护世界和平;开展两岸交流,促进祖国统一;关注民族未来,培育少年儿童的未竟事业。本会是联络国内外友好团体和人士,为实现本会宗旨提供支持和资助的非营利性组织,是独立的社团法人。

黄埔军校同学会

黄埔军校同学会是1984年6月16日在纪念黄埔军校建校六十周年时,由黄埔军校校友组织成立的爱国团体。黄埔军校同学会的宗旨是:发扬黄埔精神,联络同学感情,促进祖国统一,致力振兴中华。黄埔同学的范围:1924年后在黄埔成立的陆军军官学校、中央军事政治学校、中央陆军军官学校及分校的学生;在大陆办的1至23期的中央军校学生;在台湾办的24期以后各期中央军校学生;冠以中央陆军军官学校各种训练班的学生,均为黄埔同学。同学会的综合刊物是《黄埔》杂志。

欧美同学会

欧美同学会成立于1913年10月。该会宗旨是继承爱国主义的传统,团结留学欧美等国归国同学,广泛联系海外同学、亲友,修学敦谊,相互切磋,共同为振兴中华、统一祖国的大业做出贡献。

中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

中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成立于1983年1月。中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路线,密切联系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践,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为全面提高职工队伍素质服务,为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服务。

中华职业教育社

中华职业教育社是主要由教育界、经济界、科技界从事和关心支持职业教育的人士组成的全国性的人民教育团体,总部设在北京,由黄炎培联合教育界、实业界的蔡元培、梁启超、张謇、宋汉章等48位知名人士于1917年在上海创立。该教育社是以倡导、研究和实施职业教育为职志的全国性群众团体。曾先后在上海、昆明等地开办职业补习学校、职业指导所等。1941年,职教社参加发起组织“中国民主政团同盟”(后改称中国民主同盟)。1945年,又联合迁川工厂联合会等发起成立了民主建国会。新中国成立后,总会由上海迁驻北京。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简称“全国工商联”,成立于1953年11月,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具有统一战线性质的人民团体和民间商会,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组成单位。

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

简称“全国青联”,是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为核心的各青年团体的联合组织,是中国各族各界青年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

关于中国妇女CHINA,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的章程的介绍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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