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职校,职校招生和学历提升信息网。

分站导航

热点关注

择校网在线报名

在线咨询

8:00-22:00

当前位置:

择校网

>

职校资讯

>

招生百科

执业医师法实施细则(执业医师法规定执业医师)

来源:择校网   时间:2024-11-15 01:34:31

一、《新医师法》与《执业医师法》有何不同

8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以下简称《医师法》),并将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同时废止。

《医师法》共计7章67条。立法目的是保障医师合法权益,规范医师执业行为,加强医师队伍建设,保护人民健康,推进健康中国建设。

总体上看,《医师法》是高效速成的。201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回应修改执业医师法的议案时曾表态,修改执业医师法是必要的,将进一步加强调研,待时机成熟时,启动执业医师法修改的立法工作。

2019年,国家卫生健康委主任马晓伟代表国务院作《关于医师队伍管理情况和执业医师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时亦表示,医师的管理方式、执业模式不断创新发展,迫切需要适当修订完善执业医师法。今年1月初,《医师法(草案)》首次对外征求意见。经今年6月的二次审议后,此次正式通过。

与《执业医师法》相比,《医师法》10大巨变与医师息息相关。

1.取消中专学历考取医师资格;

2.为多点执业打开了方便之门;

3.终身禁业第一次写进了法律;

4.更加强调保障医师合法权益;

5.赋予医师更多诊疗自主权;

6.更充分授权医师的紧急救助行为和责任豁免原则;

7.住院医师规培和专科医师培训入法;

8.中医使用西医技术和西医使用中医药有法可依;

9.在保障医师执业安全方面力度加大;

10、建立风险分担机制。

二、中医药法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医药,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保护人民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中医药,是包括汉族和少数民族医药在内的我国各民族医药的统称,是反映中华民族对生命、健康和疾病的认识,具有悠久历史传统和独特理论及技术方法的医药学体系。

第三条中医药事业是我国医药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大力发展中医药事业,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充分发挥中医药在我国医药卫生事业中的作用。

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坚持继承和创新相结合,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运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药理论和实践的发展。

国家鼓励中医西医相互学习,相互补充,协调发展,发挥各自优势,促进中西医结合。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统筹推进中医药事业发展。

第五条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管理有关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六条国家加强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合理规划和配置中医药服务资源,为公民获得中医药服务提供保障。

国家支持社会力量投资中医药事业,支持组织和个人捐赠、资助中医药事业。

第七条国家发展中医药教育,建立适应中医药事业发展需要、规模适宜、结构合理、形式多样的中医药教育体系,培养中医药人才。

第八条国家支持中医药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鼓励中医药科学技术创新,推广应用中医药科学技术成果,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提高中医药科学技术水平。

第九条国家支持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促进中医药的国际传播和应用。

第十条对在中医药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中医药服务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医疗机构建设纳入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举办规模适宜的中医医疗机构,扶持有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的医疗机构发展。

合并、撤销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或者改变其中医医疗性质,应当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和有条件的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当设置中医药科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增强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提供中医药服务的能力。

第十三条国家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

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在准入、执业、基本医疗保险、科研教学、医务人员职称评定等方面享有与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同等的权利。

第十四条举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医疗机构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遵守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

举办中医诊所的,将诊所的名称、地址、诊疗范围、人员配备情况等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中医诊所应当将本诊所的诊疗范围、中医医师的姓名及其执业范围在诊所的明显位置公示,不得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布。

第十五条从事中医医疗活动的人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通过中医医师资格考试取得中医医师资格,并进行执业注册。中医医师资格考试的内容应当体现中医药特点。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由至少两名中医医师推荐,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后,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中医药技术方法的安全风险拟订本款规定人员的分类考核办法,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布。

第十六条中医医疗机构配备医务人员应当以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为主,主要提供中医药服务;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可以在执业活动中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现代科学技术方法。在医疗活动中采用现代科学技术方法的,应当有利于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以及有条件的村卫生室应当合理配备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并运用和推广适宜的中医药技术方法。

第十七条开展中医药服务,应当以中医药理论为指导,运用中医药技术方法,并符合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的中医药服务基本要求。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展中医药预防、保健服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其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统筹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挥中医药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作用,加强中医药应急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疾病预防与控制中积极运用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发布中医医疗广告,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审查批准,不得发布。发布的中医医疗广告内容应当与经审查批准的内容相符合,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药服务的监督检查,并将下列事项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

(一)中医医疗机构、中医医师是否超出规定的范围开展医疗活动;

(二)开展中医药服务是否符合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的中医药服务基本要求;

(三)中医医疗广告发布行为是否符合本法的规定。

中医药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三、执业医师法规定执业医师

根据我国《执业医师法》第21条的规定,我国医师的权利包括:(1)执业自主权。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在遵守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医师有权根据病人的情况进行必要的医学诊断检查,自主地选择恰当的医疗方案、预防措施、保健方法帮助病人恢复健康;医师有权依据病情、疫情的需要进行疾病调查或流行病学调查,采取预防措施和必要的医学处置措施;同时,医师有权根据病情的需要和医疗结果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

(2)执业条件保障权。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制定的有关标准,医师在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有权获得与其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提供相应的基本条件(法律义务)并逐步改善提高(道德义务),保证医师执业技能和水平的充分发挥。

(3)专业研习权。医师有权参加专业学术团体,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培训,接受医学继续教育。(4)获得尊重权。医师工作是防病治病、救死扶伤的神圣劳动,医师的执业活动和工作秩序受法律保护。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以维护医师的荣誉和尊严。

(5)获取报酬权。医师依法、依约和依据相关政策享有的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并享有国家规定的和合同约定的福利待遇。(6)参与民主管理权。医师有权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

医师的义务医师的义务是指医师执业依法履行的职务性义务,即在执业活动中应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范围和限度。在医患关系中,医师的义务对应于病人的权利。鉴于医师处于行业垄断地位,病人对医师服务通常只能被动接受,如何检查、诊断、治疗和进行医学处置,悉听医师决定,处于弱者和不利地位。

为了平衡医患关系,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各国医师法一般着重规定甚至专门规定医师的义务,而关于医师的权利则少有规定或者不规定。例如:日本《医师法》关于医师的权利仅规定了业务垄断权(第17条)和名称垄断权(第18条)两条,而关于医师的义务却规定了六条,包括应诊、出诊和交付诊断书的义务(第19条),亲自诊察的义务(第20条),报告异常死亡的义务(第21条),交付处方笺的义务(第22条),进行保健指导的义务和病志记载及保存的义务(第24条)。

根据我国《执业医师法》第22条的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有如下法定义务:(1)依法执业的义务。医师作为公民除应当遵守国家法律以外,还必须遵守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有关卫生标准和医疗卫生技术操作规范。卫生部1982年4月7日颁发的《医院工作人员职责》规定各级医师和其他医务人员均应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常规,亲自操作或指导护士进行各种重要的检查和治疗。

(2)恪守医德的义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意识,坚持和发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原则,遵守职业道德,尽职尽责为病人服务。卫生部1994年8月29日颁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医疗机构应当组织医务人员学习医德规范和有关教材,督促医务人员恪守职业道德。

医师应在重视人的生命和尊重人格的情况下,维护病人的健康,减轻病人的痛苦。(3)依诚信原则所生附随义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关心、爱护、新生病人的义务和保护病人隐私的义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尊重病人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利。

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当向病人作必要的解释。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病人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病人家属。该法还规定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对病人实行保护性医疗措施,并取得病人家属和有关人员的配合。同时,由于医疗活动的特点,病人主动或被动地向医生介绍自己的病史、症状、体征、家族史以及个人的习惯、嗜好等隐私和秘密,这些个人的隐私和秘密应当受到保护。

而且越来越多的人认为病人的病情、治疗方案也属于当事人的隐私,也应当受到保护。因此,在医疗实践中,病人的权利就是医师和其他医务人员必须履行的义务。(4)勤勉义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要保证高质量的医疗服务水平,不仅要有良好的服务态度,还要具备扎实的业务知识和熟练的技能。

这就要求医师在实践中不断接受医学继续教育,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医师参加专业培训,接受医学继续教育,既是医师的权利,又是医师的义务。我国《执业医师法》规定了县级以上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医师培训计划和提供继续教育的条件,同时采取有力措施对农村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医务人员实施培训。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按计划保证本机构医师的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承担医师考核考核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提供和创造培训和接受医学继续教育的条件。(5)卫生宣传义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向病人宣传卫生保健知识、进行健康教育的义务。

随着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人类对危害自身健康因素的认识逐渐加深,卫生事业的内涵也不断丰富扩大。影响人类健康的因素很多,其中生活环境、公共卫生,以及吸烟、酗酒等不良习惯对人体健康的影响,已经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对这些因素的控制和改善,单靠卫生部门的工作是不够的。

要树立“大卫生”的观念,动员全社会、各部门、各方面都关心卫生与健康问题,在群众中广泛开展健康教育活动,通过普及医学卫生知识,教育和引导群众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健康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这是医师义不容辞的义务和责任。

好了,文章到这里就结束啦,如果本次分享的执业医师法实施细则和执业医师法规定执业医师问题对您有所帮助,还望关注下本站哦!

标签:      

2024年招生 在线咨询
本站覆盖全国各省市中高职专本科院校及计划外招生院校,汇总各校招生要求及专业信息,如您今年尚未被任何院校录取,请自愿填写下表,我们将在全国范围内筛选适合您就读的大学,安排招生老师与您沟通。即刻报名,圆大学梦!
*

学生姓名

*

手机号码

*

户籍地址

*

当前学历

 

意向专业

立即提交 《隐私保障》

分享:

qq好友分享 QQ空间分享 新浪微博分享 微信分享 更多分享方式
(c)2024 www.chinazhenyi.com All Rights Reserved SiteMap 联系我们 | 陕ICP备2023010308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