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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食品安全网(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

来源:择校网   时间:2025-01-10 21:59:19

一、严查年夜饭等重点领域食品安全

严查年夜饭等重点领域食品安全

在发布会上,辽宁省沈阳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介绍,市市场监管系统坚持“百姓放假过节,我们在岗守护”的工作理念,加大对春节期间食品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以年夜饭、农家乐、旅游团队接待等大型集体聚餐承办主体为重点单位,深入开展食品安全隐患排查,全力守护沈城百姓食品安全。

严查年夜饭等重点领域食品安全

为做好春节期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沈阳市市场监管局累计检查餐饮单位2398户次,重点检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加工制作过程、餐饮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等内容,发现问题32个,均现场监督改正;检查农贸市场、批发市场、商场超市447户次,重点检查产品进货查验、温度控制、标识标签、可直接食用食品“防尘、防污染”等内容,发现问题68个,全部现场整改;检查生产单位88户次,重点检查添加剂使用、食品出厂检验、标签标识等内容,发现问题11个,全部落实整改。

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对15家集体聚餐接待单位开展食品安全隐患排查,发现问题立行立改。全市市场监管系统执法力量全部下沉,利用食品安全四级监管网格,以旅游景区及其周边餐饮服务单位为重点区域,以年夜饭、农家乐、旅游团队接待等大型集体聚餐承办主体为重点单位,深入开展食品安全隐患排查;倡导“光盘行动”,避免餐饮浪费;做好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监管,加大对线下实体饭店的检查力度,推行外卖“食安封签”,有效防控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

隐患自查包保督查提升监管质量

为强化节日期间企业食品安全管理,沈阳市市场监管局线上指导企业按步骤、流程、规范、标准开展生产经营及隐患自查,480户生产经营企业聘任食品安全总监,7963户生产经营企业聘任食品安全员,通过建立完善企业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全面提升管理质量。2022年,全市市场监管系统检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12.4万户次,检查覆盖率110.3%,未发现区域性、系统性风险隐患。

节日期间,沈阳建立了市、县、乡、村四个层级包保责任清单,约10万户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全部设置对应层级的包保责任人,全市确定包保干部14261名,目前已有9000名包保干部开展了督导工作,督导包保主体3.5万户,完成了对企业性质市场主体的全覆盖督导。

对节日重点食品加大抽检力度

沈阳市市场监管局专题部署春节期间食品安全质量检测工作,针对节日期间食品消费特点,从百姓关注度高的食品入手,重点对粮食加工品、肉制品、水产制品、调味品、糖果制品、炒货、饮料、酒类、食用农产品等品种开展监督抽检,抽检覆盖全市13个区县(市),涉及生产企业、批发市场、大中型商超、农贸市场、生鲜超市、餐饮单位等业态,共安排抽检622批次,截至目前,完成检验302批次,合格率100%。

二、在辽宁政务服务网登录以后如何申请食品许可延续

以下是在辽宁政务服务网登录后申请食品许可延续的步骤:

1、首先,在辽宁政务服务网上登录账号,从服务导航栏中选择“食品安全监管”分类,并点击“食品安全许可证”申请。

2、点击“食品安全许可证”申请后,系统将弹出电子申请表的填写页面,按照要求填写相关的信息,并进行提交。

3、填写申请表后,需要上传各种申请所需的附件,包括前次许可证、产品质量卫生和安全控制计划等。

4、提交申请后,系统将自动审核申请材料,并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流程,审核通过后再次登陆辽宁政务服务网就可以打印电子版的许可证了。

三、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

第一条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和安全管理,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使用,食品的贮存和运输,以及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省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通过严谨的标准、严格的监管、严厉的处罚、严肃的问责,建立科学、完善的监督管理制度。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诚信自律,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第五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建立完善食品安全诚信体系,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加强对基层监管部门在机构、人员、经费方面的保障,强化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第六条省、市、县人民政府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统筹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工作,提出相关政策措施,推动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设立食品安全领导小组。食品安全委员会、食品安全领导小组的具体职责由省、市、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依照《食品安全法》、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职责和本条例确定。第七条省、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市、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有关食品安全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辖区面积、人口数量、监管对象等情况,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履行食品监督管理职责。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明确食品安全协管员,承担协助执法、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宣传引导等职责。第九条食品行业协会应当承担行业自律责任,组织开展行业诚信建设,提出改进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指导、规范和督促会员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应当依法维护消费者在食品安全方面的合法权益。

鼓励志愿者组织协助或者参与食品安全宣传教育、社会监督等活动。第十条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有关食品安全的宣传报道应当真实、公正。第十一条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鼓励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内部员工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对查证属实的举报或者其他协助案件查办的有功人员,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受理举报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奖励。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接受举报的机关以及负责处理举报事项的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保密。第十二条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并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生产经营。许可证明文件应当悬挂或者摆放在其生产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实行许可制度管理,食品摊贩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管理。未经许可或者登记备案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实施许可和登记备案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冒用、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许可证、登记备案凭证。第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建立并执行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制度,出厂检验记录、销售记录等制度,建立完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进行进货查验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如实记录相关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进行批发销售的,应当建立批发销售记录制度并保存相关凭证。相关记录、票据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所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批发销售食品的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END,本文到此结束,如果可以帮助到大家,还望关注本站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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